公司邮箱:zhb@cyqh.com.cn 公司网站:www.cyqh.com.cn
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 0、0 x
公司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业务咨询电话:000-000-0000
投诉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传真:0512-68017927
公司邮箱:xxx@xxxx.xxx.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
本合同主要依据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如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但本合同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本开户文本包括《期货交易开户文本签署表》、《开户申请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和《期货经纪合同》等文件,鉴于这些内容对您非常重要,请您在填写和签署前务必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文本所列文件、协议之具体内容,然后签署相关文件。
期货交易开户文本目录
《 | 》 | , |
特别提示:您签署本合同,即表示您对所示文件的认可与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表一:目录 | |||||||||||||
目录 | 页码 | 主合同和附件 | |||||||||||
《开户申请表》 | 见本文本第 2 页 | 附件 | |||||||||||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 见本文本第 6 页 | 附件 | |||||||||||
《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特别风险提示》 | 见本文本第 8 页 | 附件 | |||||||||||
《客户须知》 | 见本文本第 9 页 | 附件 | |||||||||||
《期货经纪合同》 | 见本文本第 12 页 | 主合同 | |||||||||||
《期货居间人身份告知确认书》 | 见本文本第 23 页 | 附件 | |||||||||||
《交易、资金及查询密码告知确认书》 | 见本文本第 24 页 | 附件 | |||||||||||
《关于实际控制关系的承诺函》 | 见本文本第 25 页 | 附件 | |||||||||||
《手续费约定表》 | 见本文本第 28 页 | 附件 | |||||||||||
《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 见本文本第 31 页 | 附件 | |||||||||||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见本文本第 32 页 | 附件 | |||||||||||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见本文本第 33 页 | 附件 | |||||||||||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见本文本第 35 页 | 附件 | |||||||||||
表二:客户抄写(请在对应方框中抄写如下内容) | |||||||||||||
以 上 《 客 户 须 知 》 的 各 项 内 容 , 本 人 / 单 位 已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 | |||||||||||||
/ | 。 | ||||||||||||
表三:开户文本确认及《期货经纪合同》签署表 | |||||||||||||
甲方: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乙方: | ||||||||||||
授权人签字: (加盖合同专用章) 日期: 年 月 日 | 确认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文本内容及条款,同意接受。乙方:(签字) (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开户申请表
创元期货会员号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0151 | 大连商品 交易所 | 0104 | 郑州商品交 易所 | 0091 | |||
中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 | 0198 | 会员性质 | 交易结算 会员 | 上海国际能 源交易中心 | 8151 | ||||
一、客户基本信息(自然人客户填写) | |||||||||
姓名 | 性别 | □男 | □女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日 | |||
职业 | □党政机关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民主党派及工商联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人民团体或群众团体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外国商会等)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科学研究及教学人员□文学艺术、体育专业人员□新闻出版、文化专业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农业专业人员□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专业人员□证券从业人员□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宗教人士等特殊职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或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或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消防、应急救援人员□批发与零售服务人员□房地产服务人员□旅游、住宿和餐饮服务人员□珠宝、黄金等贵贵金属行业服务人员□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人员□典当、拍卖行业服务人员□艺术品或文物收藏行业服务人员□废品、旧货回收服务人员□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服务人员□信息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居民、健康服务人员□其他社会生产和社会服务人员□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军人□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含淘宝店自营等)□无业□学生 □其他 | ||||||||
国籍/地区 | 证件 类型 | □身份证 □其他证件 | 有效 期限 | 年 年 | 月 月 | 日至 日 | |||
□身份证号码□其他证件号码 | |||||||||
身份证 地址 | 省 | 市 | 区(县) | ||||||
联系地址 | □同身份证地址 | 省 市 | 区(县)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传真号码 | |||||||||
是否从事过期货交易 | □是 | □否 | |||||||
二、客户基本信息(机构客户填写) | |||||||||
机构名称 | |||||||||
产品名称 | |||||||||
营业执照号 | 有效期限 | 年 年 | 月 月 | 日至 日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身份证□其他证件 号码 | 有效期限 | 年 年 | 月 月 | 日至 日 | ||||
注册资本 | 传真号码 | ||||||||
机构类型 | □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 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 |
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国际组织□股份制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独资□其他 | |||||||
经营范围 | |||||||
注册地址 | 省 市 区(县) | ||||||
联系地址 | □同注册地址 省 市 区(县) | ||||||
联系人 | □同开户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同开户代理人 | 邮政编码 | □ 同开户代理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 | 证 件 号 码 | □同开户代理人 | ||||
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 |||||||
控股股东类型 | □自然人 □法人 | 控股股东名称 | |||||
控股股东证件类别 | □身份证□其他 (自然人提供) □营业执照正本(法人提供) | ||||||
控股股东 身份证号码 | 有效期限 | 年 年 | 月 月 | 日至 日 | |||
控股股东 营业执照号码 | 有效期限 | 年 年 | 月 月 | 日至 日 | |||
所属行业是否与期货交易品种有关 | □是 □否 | ||||||
以下内容自然人、机构客户均需填写 | |||||||
参与期货的主要交易类型 | □投机 □套利 □套保 | ||||||
资金来源 | □全部合法自有 □部分借贷 □亲友聚资 □其他 | ||||||
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 □是 □否 | ||||||
是否期货公司员工亲属或期货公司关联方 | □是,(□公司员工 □关联方) □否 | ||||||
投资目标 | 投资期限 | □0-1 年 □1-5 年 □5 年以上 | |||||
投资品种 | □期货 □期权 □资管产品 □其他 | ||||||
期望收益 | □稳健 □成长 □激进 | ||||||
开户代理人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 | 证 件 号 码 | |||||
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联系地址 | □同注册地址□同联系地址 x x x(x) | ||||||
指令下达人 □客户本人 □同开户代理人 □见下表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 | 证 件 号 码 | |||||
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联系地址 | □同注册地址□同联系地址 省 市 区(县) |
资金调拨人 □客户本人□同开户代理人 □同指令下达人 □见下表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 | 证 件 号 码 | ||||
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联系地址 | □同注册地址□同联系地址 省 市 区(县) | |||||
结算单确认人□客户本人□同开户代理人 □同资金调拨人 □同指令下达人 □见下表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 | 证 件 号 码 | ||||
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联系地址 | □同注册地址□同联系地址 省 市 区(县) | |||||
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客户本人/本机构/本产品 □同开户代理人 □同资金调拨人 □同指令下达人 □见下表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 | 证 件 号 码 | ||||
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联系地址 | 省 市 区(县) | |||||
诚信记录 | 是否有来源于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时产生的违约失信行为记录 □过度维权等不当行为信息 □其他组织 □无不良诚信记录 | |||||
交易所附加信息 | xx所 | □涉棉 □涉糖 □涉化 □涉粮 □油脂 □涉煤 □建材 □治金 □其他 | ||||
中金所 | 客户所在期货分支机构代码 | |||||
三、期货结算账户 | ||||||
户名 (全称) |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名称 (写明具体开户网点) | 期货结算账户账号 | 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 账(Y/N) | 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Y/N) | ||
工行 | ||||||
农行 | ||||||
中行 | ||||||
建行 | ||||||
交行 | ||||||
民生银行 | ||||||
招行 | ||||||
浦发银行 | ||||||
中信银行 | ||||||
光大银行 |
兴业银行 | ||||||
四、申请表的认可和签署,请仔细阅读并在《期货交易开户文本签署表》签署 | ||||||
声明:以上为本人/机构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本人/机构在期货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期货结算账户办理,上述期货结算账户如有变化将书面通知期货公司。 本人/机构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和授权事项均属实 ,如因以上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而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全部由本人承担;如上述内容和授权发生变更将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贵公司 , 如因未能及时完成告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本人/机构承担。 本人/机构有能力承担因参与期货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期货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遵守期货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本人/机构保证开户申请表中的联系电话处于有效接听状态,如有变化将书面通知期货公司。 | ||||||
开户纪录 | ||||||
客户账号 | 客户适当性分类 | □普通投资者 | □专业投资者 | |||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普通投资者) | □C1 | □ C2 | □ C3 | □ C4 □ C5 | ||
客户适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普通投资者) | □R1 | □ R2 | □ R3 | □ R4 □ R5 | ||
客户 交易编码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大连商品交 易所 |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 中心 | 郑州商品交 易所 |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
初次划分客户风险等级:□低风险 □中风险 □高风险
说明:1.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并保证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开户,必须提供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原件及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等,并加盖公章);
2.客户明确此份申请表是客户开户必备法律文件之一,保证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并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通知期货公司。
3.客户如指定了他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需填写《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4. 关联方认定标准,依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定义。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您应当遵循 “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您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十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十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十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因期货公司违规经营或经营不善而致业务受限或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况,可能导致您的本金或者原始本金出现亏损。
十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因期货公司违规经营或经营不善而致业务受限或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况,可能影响您的判
断。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
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 上 《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说 明 书 》 的 各 项 x
《 | 》 |
x , x 人 / 单 位 已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
, | / | 。 |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特别风险提示
尊敬的客户:
为满足您对交易下单多样化的需求,本公司除了提供核心交易系统的交易下单软件外,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博易大师、文华财经、快期、交易开拓者等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即非本公司交易系统厂商提供的软件(以下统称为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均是通过利用软件自带的算法解析用户指令,从而转换为标准交易指令输入公司交易系统,完成整个交易过程。
本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保护您的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本着对您负责的态度,在此xx提醒您: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提供的各种交易功能,存在但不限于下列风险:
一、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并不能消除市场风险,并不能保证盈利,所有第三方提供的历史数据或收益率,仅供您参考。
二、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所发出的各种交易指令或交易指令建议是基于软件自身算法或指标所得的结果,仅供您参考。
三、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提供了多种交易辅助工具或辅助功能,因此您在使用前需要设置大量参数。参数设置不同,交易结果也会完全不同。您在使用前,应当全面知悉并掌握交易下单软件的各项功能,操作指令和使用方法,谨慎选择适合的交易下单软件并设置参数,正确掌握执行条件和执行内容。
四、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提供了与行情软件的数据互通功能,以加快客户下单速度,但存在两者数据交换速度不一致或行情信息错误的可能。
五、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因为各种辅助功能繁多,可能会存在一部分隐性的软件设计或运行缺陷,可能会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或发出错误的交易指令。
六、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可能会通过软件供应商自己搭建的交易前置进行客户端的所有信息和交易指令的验证和中转后再发到期货公司的交易系统,在软件供应商前置机的验证或中转过程中会监控到客户端的账号、密码、交易策略等信息,有可能造成账号及密码的泄露。
七、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都是在您操作的系统上进行,并通过互联网进行指令传输,有可能会出现停电、端口设置、网络延迟、系统故障等各种原因,从而交易过程中会出现网络延迟、中断,指令遗失、无法触发、数据不对等错误。
八、您使用下单软件的服务器条件单在系统后台实现,在软件退出、网络断线等情况依然有效。条件单报入后可以选择撤销,可能无法直接修改。并且服务器端条件单功能有可能有条件单数量的限制。您在使用服务器条件单时,如您改变持仓时,您预设条件可能会对您持仓生效。
九、您在使用以上软件时,有可能会导致交易行为违反期货交易所规定。
十、由于软件系统开发本身的复杂性,无法保证软件完全没有错误,您选择使用即表示您同意软件可能错误和/或遗漏的存在,在任何情况下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及软件供应商对于直接、间接、特殊的、偶然的、或间接产生的,使用或无法使用该软件进行交易或投资产生的盈亏、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赔偿、损失、债务或是任何交易中止均不承担责任和义务。
本《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特别风险提示》无法揭示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交易的全部情形。故您在使用上述软件前,应当全面知悉并掌握其使用功能和可能造成的结果,慎重选择使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您了解并同意承担因使用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导致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xxx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合同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六)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九)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注:上述规定详见各期货交易所网站,链接如下:上海期货交易所网址:xxxx://xxx.xxxx.xxx.xx 大连商品交易所网址:xxxx://xxx.xxx.xxx.xx
郑州商品交易所网址:xxxx://xxx.xxxx.xxx.xx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网址:xxxx://xxx.xxxxx.xxx.xx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网址:xxxx://xxx.xxx.xx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二)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三)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十四) 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客户本人应当知晓非法期货交易风险。本人承诺期货账户由本人作用,不借予他人使用,不参与非法期货活动。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五)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期货公司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客户应确保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期货公司据此为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客户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适当性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期货公
司。若客户不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全部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有权拒绝向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客户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者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客户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十七)知晓客户本人有及时关注自己账户状态的义务
客户本人有义务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尤其是自己的账户接近追加保证金和强制平仓状态时。
(十八)知晓期权行权(履约)相关要求
客户应当知晓在期权合约行权(履约)前,确保自己的账户内有足额资金、持仓量符合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等,否则应承担行权(履约)失败导致的损失。
客户应当知晓,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卖方有义务履行。期权合约到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持仓,买方未提出放弃行权申请的,视为提出行权申请,由期货交易所按照该期权相关规则自动行权。若客户作为买方不同意自动行权,需向期货公司申报弃权。期权合约到期符合行权条件但账户资金不足,期货公司将实施批量放弃等操作,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十九)知晓居间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居间人是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因此不属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但双方或者一方可按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知晓申报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相关要求
客户应当知晓,客户本人有义务向期货公司主动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等,配合期货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二十一)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乙方应当已经充分了解期货交易所关于期货、期权交易的规则及甲方有关期货、期权交易的风险揭示,确认本人符合期货、期权适当性制度的各项要求。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根据乙方和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甲方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乙方上述情况。因xxx及时将信息变化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导致甲方对其适当性管理不准确的,由xxxx相应责任。
甲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乙方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者服务的固有风险,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托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甲方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备案供客户出入金使用的客户保证金账户如下:
序 号 | 户 名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1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工行苏州阊胥路支行 | 1102020619000316780 |
2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建行苏州城中支行 | 32201989036050155322 |
3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交行苏州分行 | 325612000018150000444 |
4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农行苏州国贸支行 | 10553901040003501 |
5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中行苏州分行 | 500158230111 |
6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民生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 | 691162151 |
7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苏州分行 | 512902172610601 |
8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浦发银行苏州分行 | 89010153800000017 |
9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苏州分行 | 8112001413200007626 |
10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 | 532110113461010498 |
11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 | 37010188000460737 |
12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 | 19380172540009 |
13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 4000040529200554135 |
14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 | 206610113400000232 |
15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工行郑州未来支行(xx所) | 1702022929024900235 |
16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交行郑州期货大厦支行(郑商所) | 411060700010141509129 |
17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农行郑州未来支行(xx所) | 16001301040001357 |
18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中行郑州商品交易所支行(郑商所) | 263718810460 |
19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浦发银行郑州期货大厦支行(郑商所) | 760801538080091180 |
20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郑州金水东路支行(郑商所) | 462090113471009151 |
21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工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大商所) | 3400203509014410458 |
22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交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大商所) | 212060120018000524043 |
23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浦发银行大连期货大厦支行(大商所) | 752001538070104030 |
24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大商所) | 293469920720 |
25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民生银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大商所) | 608007104 |
26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工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上期所) | 1001173209006515173 |
27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交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上期所) | 310066056018000015165 |
28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民生银行上海期交所支行(上期所) | 604001519 |
29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上期所) | 458541881510 |
30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上海交易所支行(上期所) | 216480113481015199 |
31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浦电路支行(上期所) | 8110201412491015100 |
32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民生银行上海期交所支行(中金所) | 605001983 |
33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中金所) | 310066056017911019835 |
34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上海交易所支行(中金所) | 216480113491019887 |
35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浦电路支行(中金所) | 0000000000000000000 |
36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民生银行上海期交所支行(能源) | 602081510 |
37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四季大道支行(能源) | 955101069918151 |
38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美元) | 458542881519 |
39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美元) | 284375624383 |
40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郑州商品交易所支行(美元) | 246863359082 |
41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 | 632944206 |
42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期交所支行(中金所) | 971101538010198121 |
43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期交所支行(上期所) | 971101538060151150 |
44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期交所支行(能源) | 971101538068151130 |
(注:1.开户行带★是已开通银期转账功能账户;2.上述期货保证金账户有可能会发生变更,乙方可查询甲方官网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出质交付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权利凭证后,如乙方出质的权利凭证价值按交易所规定折算后低于应交付的保证金时,乙方应当及时补足货币保证金,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授权甲方对权利凭证进行处分来清偿其对交易所及甲方的债务。处分所得资金先扣除乙方缴纳的各种款项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返还给乙方,不足部分仍由乙方向甲方补足。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十九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第二十二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与甲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通过 400 客服电话预设定电话交易密码认证。
甲方提供电话报单的电话号码为: 000-000-0000 乙方电话报单初始密码为:
乙方电话报单密码如需修改,需提交书面修改要求。密码修改经甲方确认后生效。
交易时,按照资金账号、名称或姓名、电话交易密码下达交易指令。乙方同意,只要三者相符,相应的交易指令就视为乙方下达。
甲方不接受通过其他方式的电话交易指令。
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
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七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 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为 。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为 。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 6 个月的交易者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甲方结算系统提供逐笔对冲方式的结算报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提供逐笔对冲和逐日盯市两种方式的结算报告。
第三十四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甲方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一)网上交易委托系统。乙方登录甲方网上交易系统查询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二)乙方主动索取每日交易结算报告或相关通知。甲方在其营业场所(包括甲方所设立的营业部)备有提供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乙方到甲方营业场所主动索取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三)甲方通过乙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所预留的电话采用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乙方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甲方的网站、创元期货 APP 公告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对乙方单独调整保证金比例(乙方要求甲方对其单独调整保证金比例的除外)及交易过程中甲方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通过《开户申请表》上乙方预留的电话,采用电话或短信方式发出。
乙方要求甲方对其单独调整保证金比例的,调整的保证金比例以甲方向乙方发送的交易结算报告中甲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为准。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所预留的有关印鉴和电话、地址等联络方式均被视为具有法律意义。如果甲方按以上的约定无法正常通知到乙方,甲方的此项电话记录、短信记录、传真记录、计算机记录、邮寄凭证将被视为送达乙方的有效证明,并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随时通过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创元期货 APP,或者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甲方行情系统、甲方网上交易系统了解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公告、通知或者提示等其他信息。
第三十九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四十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四十一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费用收取的确认。
第四十二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三条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时,甲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以配合。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第四十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重点章节,请务必仔细阅读理解)
第四十六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七条 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未平仓合约的资金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风险率=(按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乙方持仓占用的保证金总额÷客户权益)*100%。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八条 如当日结算后乙方的风险率>100% 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含集合竞价)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强行平仓时,如乙方账户内有多个品种持仓,甲方有权根据风险及市场情况,以能满足强行平仓条件的品种优先平仓。
第四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因行情发生急剧变化,导致乙方账户风险较大时,甲方可以根据交易过程中的动态结算结果,在交易过程中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的通知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按照追加保证金通知中所要求的条件立即补足要求追加的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于当日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当日可用资金≥0。
如果因乙方原因甲方无法通过上述乙方电话联系乙方,导致甲方无法在交易过程中通知乙方追加保证金,或者乙方在交易过程中未通过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的通知方式接收甲方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的,甲方有权于当日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乙方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当日的可用资金≥0。
【以下条款(第五十条至五十二条)同时适用期权持仓客户】
第五十条 如果乙方持有期权未平仓合约,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和期权账户市值权益与持仓保证金(即,根据乙方在甲方处适用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占用,下同)的差额等风控指标,为避免疑义,当乙方持有期权合约时,乙方需关注市值权益与持仓保证金的差额。市值权益、持仓保证金的金额将在当日结算报告中载明,但当日结算报告中不会显示市值权益与持仓保证金的差额,为此,乙方在此明确同意,其应当并且将自行关注市值权益与持仓保证金的差额,甲方没有义务通知乙方市值权益是否低于持仓保证金,以及市值权益与持仓保证金的差额。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期货账户持仓保证金=期货合约持仓保证金+卖出期权保证金期货账户市值权益=客户账户资金权益+权利金市值
权利金市值=∑(合约结算价*合约乘数*买方合约持仓数量-合约结算价*合约乘数*卖方合约持仓数量)
第五十一条 如当日结算后,乙方持有期权未平仓合约时市值权益小于持仓保证金,甲方有权(但无义务)通过当日结算报告或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的任何一种辅助通知方式(具体采用何种通知方式由甲方自行决定)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含集合竞价)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市值权益大于或等于持仓保证金。
强行平仓时,如乙方账户内有多个品种持仓,甲方有权根据风险及市场情况,以能满足强行平仓条件的品种优先平仓。
第五十二条 如果乙方持有期货或期权未平仓合约,在交易过程中,因行情发生急剧变化,导致乙方账户风险较大时,甲方可以根据交易过程中的动态结算结果,在交易过程中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的通知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按照追加保证金通知中所要求的条件立即补足要求追加的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于当日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当日可用资金≥0 并且市值权益大于等于持仓保证金。
如果因乙方原因甲方无法通过上述乙方电话联系乙方,导致甲方无法在交易过程中通知乙方追加保证金,或者乙方在交易过程中未通过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的通知方式接收甲方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的,甲方有权于当日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乙方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当日的可用资金≥0 并且市值权益大于等于持仓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 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过程中,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监管要求拟进行强行平仓的,如乙方此时已自挂平仓委托单,导致甲方强行平仓指令无法进入交易系统的,则甲方有权撤销乙方委托(无论乙方是以何种价格自挂平仓委托单),再进行强行平仓。若甲方仅对乙方自挂平仓委托单中的部分合约进行了强行平仓,对于甲方撤销的乙方自挂平仓委托单中的其他合约,甲方可以(但无义务)按照乙方自挂平仓委托单中的价格为乙方重新挂单,对此乙方予以认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如有)。
第五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六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七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以及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强行平仓规定,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五十八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九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无权撤销甲方的强平委托。如果乙方强行撤销甲方的强平委托,强平委托未能成交,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损
失。
第六十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六)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 交割、行权(履约)、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六十二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
实物交割。
第六十三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四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期权合约到期前,甲方对持有相关期权合约的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进行告知、警示,乙方应按照甲方提示妥善处理到期期权持仓。
(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官网上提供结算账单;
(二)公司官网、创元期货 APP 交易提示公告;
(三)电话或短信通知。
第六十六条 x期权买方申请行权时所计算的标的期货合约保证金与按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计算的保证金产生差异,导致乙方出现资金不足时,乙方须按照甲方追加保证金要求及时补足,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约定进行强行平仓。
乙方在行权前需了解标的合约持仓限额的要求,确保行权后乙方的交易编码下总持仓不超过持仓限额,否则将会被期货交易所按照交易规则强行平仓。
第六十七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是指扣除行权费用后有盈利,并且行权后没有超过标的持仓限额的实值期权。
第六十八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或标的期货合约的开仓手续费和标的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等),并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决定是否接受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xxxx。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行行权义务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第六十九条 期权合约到期日,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持仓乙方未提出放弃行权申请的,视为提出行权申请,由期货交易
所按照该期权相关规则自动行权。若乙方作为买方不同意自动行权,需在合约到期日规定时间内向甲方申报弃权。如未主动申报,乙方应承担自动行权产生的所有结果。若乙方自动行权后出现资金不足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八条约定的方式处理。
期权合约到期日,若乙方作为买方申请行权的或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进行行权的,应提前在期货账户准备行权所需的足额资金,当乙方行权所需的资金不足时,甲方有权对期权持仓部分行权、放弃行权或强行平仓等,乙方同意不以未能选择最佳合约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甲方实施批量放弃等操作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期权卖方,依照规定履行行权义务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期权合约到期日,对账户资金足额的虚值期权除非乙方提出行权申请否则将失效。
第七十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七十一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七十二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七十四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记录,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十六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节 费用
第七十七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应当以甲方网站、创元期货 APP 公告的方式将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乙方,乙方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与甲方协商。乙方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遇因期货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某些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方式相应调整手续费;合同约定不明的,依照甲方统一调整方案实行,乙方参与交易且未在下一交易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七十八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如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等)及税款。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九条 x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创元期货 APP 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通知或公告发出之日后生效,不再签署纸质文件。
第八十一条 除本合同第八十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八十二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八十三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八十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 1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八十五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销户确认书》。如乙方拒绝或不能签署《销户确认书》,则合同自动终止。
第八十六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第八十七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八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第九十一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与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双方应当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节 其他
第九十二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九十三条 x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九十四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术语定义》、《手续费约定表》、《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六条 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已签订过期货经纪合同,现乙方确认在本合同前的期货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均无异议,则在本合同生效时前合同自动终止履行,同时甲方负责为乙方延续期货账号、资金权益、交易结果及交易编码的使用。
第九十七条 x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九十八条 x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附件一
术语定义
(按照拼音顺序排列)
1.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2.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4.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5. 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6.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7.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8.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9.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0.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11.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2.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13.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14.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
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15.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16.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
赋予的权利。
17.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8.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19.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20.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21. 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22.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23.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24.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附件二
期货居间人身份告知确认书
尊敬的客户:
您在 (居间代码: )介绍下来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元期货”、“我公司”)办理期货账户开户手续,其作为我公司的期货居间人实施了部分市场推荐工作,现就期货居间人(以下简称居间人)的相关事宜向您作如下告知:一、期货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
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二、居间人非我公司员工,与我公司无劳动用工关系,也并非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行为不等同
于我公司的意思表示。
三、您可通过中期协网站(xxx.xxxxxxxx.xxx.xx)、我公司网站(xxx.xxxx.xxx.xx)及我公司营业场所查询我公司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对冒用我公司名义开展中介服务的居间人请仔细甄别,切勿轻信。
四、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后,我公司将从您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支付予居间人的报酬。五、根据监管规定,居间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在展业
时不得有下列禁止性行为:
1.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
2.越权代理,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修改密码、查询等事宜;
3.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4.欺诈客户,以不正当手段介绍客户,隐瞒重要事实或进行误导性xx,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5.误导客户,违反《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规定,将不适当的投资者推介给期货公司,或者在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时,进行诱导、误导、欺骗,或者代替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影响适当性评估及匹配结果;
6.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7.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8.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 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9.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六、如发现该居间人有上述禁止性行为,请您立即向我公司和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七、请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期货交易帐号和交易密码,不随意泄露给居间人或其他第三人,否则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均由您承担。
本确认书系居间人介绍客户与创元期货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期货经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居间人身份告知确认书》,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人出示并说明,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交易、资金及查询密码告知确认书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经贵公司告知,本人/本单位确认在保密状态下知悉在期货交易中将涉及四个密码:即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账户查询密码、网上交易密码、电话报单密码和银期转账密码(如果使用银期转账)。
本人/本单位确认贵公司已明确告知上述初始密码和妥善保管期货交易密码的重要性,在知悉全部
初始密码并及时修改成功后,本人/本单位才将资金解入本人/本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并在以后经常性、不定期地变更密码。
本人/本单位承诺:依据上述密码办理查询、转帐或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本人/本单位所为,且属有效凭证。因上述密码保管或保密不慎所引发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损失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且与贵公司无关联性。
特此确认。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关于实际控制关系的承诺函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 资金账号 ,不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管标准的情况;如发生变动,本人/公司将及时告知贵司。若未如实告知xx,由本人/公司承担一切后果,与贵司无关。
特此承诺。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管标准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五
客户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六
其他变动事项粘贴处
附件七
期货手续费约定表粘贴处
品种 | 手续费标准(单边/手) | 平今(单边/手) | 备注 |
热轧卷板 | |||
铜 | |||
铝 | |||
天胶 | |||
镍 | |||
锡 | |||
白银 | |||
沥青 | |||
燃料油 | |||
锌 | |||
黄金 | |||
螺纹钢 | |||
线材 | |||
铅 | |||
纸浆 | |||
漂针浆 | |||
玉米淀粉 | |||
豆粕 | |||
大豆一号 | |||
大豆二号 | |||
焦煤 | |||
鸡蛋 | |||
铁矿石 | |||
纤维板 | |||
胶合板 | |||
聚丙烯 | |||
玉米 | |||
豆油 | |||
聚乙烯 | |||
棕榈油 | |||
聚氯乙烯 | |||
焦炭 | |||
乙二醇 | |||
期货手续费约定表粘贴处(续 1)
品种 | 手续费标准(单边/手) | 平今(单边/手) | 备注 |
新动力煤 | |||
菜籽油 | |||
早籼稻 | |||
x麦 | |||
玻璃 | |||
油菜籽 | |||
菜籽粕 | |||
粳稻 | |||
晚籼稻 | |||
硅铁 | |||
锰硅 | |||
棉花 | |||
白糖 | |||
PTA | |||
普麦 | |||
甲醇 N | |||
苹果 | |||
棉纱 | |||
干制红枣 | |||
上证 50 | |||
10 年期国债 | |||
中证 500 | |||
沪深 300 指数 | |||
5 年期国债 | |||
2 年期国债 | |||
原油 | |||
期权手续费约定表粘贴处(续 2)
品种 | 日内交易手续费 | 非日内交易手续费 | 行权(履约)手续费 | 备注 |
豆粕期权 | ||||
白糖期权 | 不分日内外 | |||
铜期权 | ||||
玉米期权 | ||||
棉花期权 | ||||
□上述手续费标准系交易所基础上加收一定值;
□上述手续费标准系交易所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
1、上述手续费收取标准为甲乙双方开户时约定。如遇新品种上市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如遇交易所调控市场需要调整相关期货合约手续费收取标准,本公司将在网站、创元期货 APP 等本公司媒体上统一告知,不再另行通知。对投资者个性化手续费标准,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依据既往品种手续费标准方式同步相应调整相关合约的手续费标准, 投资者参与相关合约交易且未在下一交易日起三日内向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2、以上手续费标准不包含向相关机构代付的投资者保障基金等各项费用及税款。
附件八
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一、开户代理人(机构客户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开户手续时填写)委托以下人员代表本单位办理以下事项:
x | □签署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系列文件、《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文件 |
理 | 变更下列信息: □变更银行账号□联系电话□传真电话□注册地址□联系地址□资金密码修 |
权 | 改 □交易密码修改□人工委托密码修改□人工委托密码补办□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 |
限 | 密码补办□其它(请详细列明) |
委托代理人 (签字留样)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二、指令下达人(自然人、机构客户有指令下达人时填写)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下达交易及交割指令。
委托代理人 (签字留样)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三、资金调拨人(自然人、机构客户有资金调拨人时填写)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下达资金调拨指令。
委托代理人 (签字留样)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四、结算单确认人(自然人、机构客户有结算单确认人时填写)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对结算单进行确认。
委托代理人 (签字留样)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人签字或签章: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九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 2 项或者第 3 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 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出生地(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签名人身份:□ 本人 □ 代理人 说明: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
2.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
3. 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附件十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机构名称:
一、机构类别:
□ 1.消极非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2.其他非金融机构
二、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勾选此项,请直接填写第五项内容)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三、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英文):
2.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3.机构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四、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五、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签名人身份须为机构授权人)
说明: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
3. 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存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2)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20%以上 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3)投资机 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A.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以上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B.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 的 50%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
机构或者 A 项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C.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4)特定的保险机构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
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机构。
4. 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辖。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5. 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 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 25%合伙权益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6. 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附件十一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 2 项或第 3 项,请填写下列信息:一、机构信息
所控制机构名称(英文): 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二、控制人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 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出生地 (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三、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签名人身份:□ 本人 □ 机构授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