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WXXS202204006-X02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网上招标项目的评定分离非示范xx)
xxx(xxxxx-xxx)新建工程
(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WXXS202204006-X0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编制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xxx
2022- 12- 7
目 录
7 合同授予 23
8 纪律和监督 24
9 解释权 25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2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82
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82
2.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82
3.其他说明 84
第六章 图 纸 86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8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88
封面 8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 标人 | 名称: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东兴路 198 号联系人: 席工 电话: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传真:/ |
1.1.3 | 招 标 代 理机构 | 名称: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锡山区迎宾南路 17 号 7 楼 联系人:xxx、夏海英、xxx、xx电话:00000000000 电子邮箱:000000000@xx.xxxxx:0510-88207527 |
1.1.4 | 招 标 项 目 及 标 段 名称 | xxx(xxxxx-xxx)新建工程施工 |
1.1.5 | 建 设 地点 | 西起走马塘西路,东至商盛路 |
1.2.1 | 资 金 来源 | 自筹 |
1.2.2 | 出 资比例 | 国有资金:100% ,其中,自筹资金 100 %,非国有资金: 0 % |
1.2.3 | 资 金 落 实情况 | 已落实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2.4 | 工 程 款 支 付 方式 |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2.4 条 |
1.3.1 | 招 标 范围 |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市政工程 |
1.3.2 | 要 求工期 | 要求工期:365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2-12-31计划竣工日期:2023-12-30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 / |
1.3.3 | 质 量 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1.4.1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标 | 见招标公告 |
1.9.1 | 踏 勘 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可以按招标人要求,经招标人同意后进行合法分包。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1 | 偏 | 不允许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离 | ||
2.1.1 (9) |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料 | 招标文件的附件、合同专用条款附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市及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
2.2.1 |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时间 | 2022-12-13 16:30 |
2.2.2 |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发 布时间 | 2022-12-13 17:30 |
2.4 | 招 标 控 制价 | 金额:56320000 元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 :0 元暂列金额(含税金):4269068.23 元 |
3.1.1 |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材料 | ☑ 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 施工组织设计; □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必须包含项目管理机构表(格式自拟),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处理。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 ☑ 企业资质证书; □ 企业开户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册建造师证书; ☑ 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含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如有);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 投标保证金;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2019 年-2021 年);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的开始年份,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 项目负责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2 年 9 月-2022 年 11 月) ☑ 授权委托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2 年 9 月-2022 年 11 月) □ 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 承诺书 1:自 2020/12/7 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自 2021/12/7 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自 2022/9/7 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承诺书 2:品牌承诺书:招标人对本工程部分材料、设备设置了推荐品牌(详见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品牌表是为阐明本项目中各设备的档次的用途;投标人须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在招标人设置的推荐品牌中选择其中的某一品牌,且同一材料、设备不可选多个品牌;投标人拟增加厂家或品牌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答疑期限结束之前提出,满足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必须经过招标人同意。工程实施过程中,原则上采用招标人设置的推荐品牌,但若列明品牌有哄抬物价之类的恶意行为发生,发包人有权弃用,并在不增加费用的基础上而另行选择推荐品牌以外的同档次材料、设备。如遇特殊情况,招标人有权指定使用推荐品牌中的任一品牌,中标人不得对中标的综合单价再做调整。(格式自拟) 提供以上承诺书原件扫描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作 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 ||
3.3.1 | 投 标 有 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90 日历天 |
3.2.3 | 合 同 价 格形式 |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
3.4.1 | 投 标 担 保递交 | 1、投标担保的形式:(投标人不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保证金 ☑银行保函 2、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 50 万元 3、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保函保费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缴纳。 4、投标担保递交要求: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锡山分中心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银行账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保证金信息”查看本标段对应的相关信息。 (2)以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电子保函(保单)文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3)以纸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保函(保单)文件扫描成电子版本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4)其他要求:1、具体以《投标保证金缴退或保函(保险)办理指南》为准,投标电子保函使用咨询电话,国泰新点软件服务咨询:4009980000.18261542577。2、保证金形式:(1)以保证金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投标保证金确认函》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对应的“投标担保情况”模块中,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2)以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电子保函(保单)文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3)以纸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保函(保单)文件扫 描成电子版本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具体由评标委员在评标阶段进行评审。 | ||
3.5 |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方案 | 不允许 |
3.6.5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暗 标 编 制要求 | ☑采用。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 |
3.6.6 | 其 他 编 制要求 | / |
4.2.1 | 投 标 | 2022-12-29 09:30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截 止 时间 | ||
4.2.3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投标备份文件递交地点:本次招标无须递交投标备份文件。 |
5.1.1 | 开 标 时 间 和 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锡山分中心(锡山区迎宾南路 19 号 4 楼开标室 2)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5.1.2 |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投 标 人 代表 | 开标当日,投标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无 锡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地 址 :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注: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到现场。 |
5.2.1 | 开 标 程序 | 详见附件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及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
5.2.2 | 解 密 时间 | 投标人应当在 60 分钟内解密投标文件 |
6.1.1 | 评 标 委 员 会 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 1 名招标人代表及评标专家x里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 |
定标委员会构成:5 人。 | ||
6.3 | 评 标 方法 | 本项目采取“评定分离”法。 |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 7人(不排序,由评标委员会确定7家(含)定标候选人(不排序),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7名(不含7名)时,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 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全部入围,少于2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荐 定 标 候 选 人 的 人数 | 家时不推荐,重新招标。) | |
定标方法 | 定标方法为: □价格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直接票决定标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定标方法: | |
采用 “评 定分 离” 法 的: 定标 方案 |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采用“评定分离”制,按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和《无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意见(试行)》锡建发(2022) 30 号执行。 评标委员会推荐 7 名定标候选人(不排序,少于 7 人按实际数量推荐)、评标工作完 成后的 3 日内,对定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 3 日。 招标人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进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由招标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定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3 名(有排序)、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对中标候选 人公示,公示期 3 日。公示后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 |
7.1 |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标人 | □是 ☑否 |
7.3.1 | 履 约 保 证 |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含税价款的 10%,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7 日内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金 | 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比例范围 1%-10%,下拉菜单选择,间隔 1%) □否 | |
8.5.1 | 异 议 提 出 的 时间 |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
8.5.2 | 异 议 提 出 的 方式 | 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的异议外,异议人必须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依法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无异议。 |
8.5.3 | 招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部门 | 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格遵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69 号)、《关于补充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1 号)、《关于进一步补充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12 号)、《关于无锡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分应用的通知》(锡政园绿〔2018〕21 号)、《关于调整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31 号)、《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入围、投标担保和评标基准价等方法的通知》(锡建建市〔2021〕26 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2021〕 3 号)等有关规定。 10.2 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4 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 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锡建建市〔2020〕3 号)等有关规定。实名制费用由投标人根据现场管理要求在总价措施费中自行报价,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的购买、安装及维护均由投标人负责。 10.3 本工程不组织集体踏勘,但各投标单位需自行踏勘。投标人应认真充分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地形、道路和周围环境,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施工、投标报价的因素,且投标人应对自行获得的资料、信息的正确性负全部责任,因此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10.4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如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的投标,如已中标,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同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5 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的对本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 10.6 根据【2018】6 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规定,动态监管资质查询不合格,不可参与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按无效标处理。 10.7 按照锡建规发(2021)3 号文规定,招标文件增加以下重大偏差条款,属于重大偏差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2)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的。 10.8 按照锡建规发(2021)3 号文规定,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指定媒介上公示,同时扣除企业信用分。在公示期间,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其投标。(1)除不可抗力的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 2 个月;(2)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中已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等情形),公示 1 个月;(3)企业一年内 4 次在全省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公示 1 个月;(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公示 3 个月。 10.9 承诺书 1:自 2020/12/7 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 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自 2021/12/7 以来,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自 2022/9/7 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承诺书 2:品牌承诺书:招标人对本工程部分材料、设备设置了推荐品牌(详见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品牌表是为阐明本项目中各设备的档次的用途;投标人须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在招标人设置的推荐品牌中选择其中的某一品牌,且同一材料、设备不可选多个品牌;投标人拟增加厂家或品牌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答疑期限结束之前提出,满足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必须经过招标人同意。工程实施过程中,原则上采用招标人设置的推荐品牌,但若列明品牌有哄抬物价之类的恶意行为发生,发包人有权弃用,并在不增加费用的基础上而另行选择推荐品牌以外的同档次材料、设备。如遇特殊情况,招标人有权指定使用推荐品牌中的任一品牌,中标人不得对中标的综合单价再做调整。(格式自拟,提供以上承诺书原件扫描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0.10 定标委员会在完成定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 量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将定标报告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公示中标候选人。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
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
未超过 5 年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投标人;
(10)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2)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
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控制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 投标备份文件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3.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
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 CA 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无锡市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无锡市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不排名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排名的定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须知表规定的定标候选人数量时,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全部入围。竞争性的判断具体方法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和定标方法”。
6.4 投标文件的澄清
6.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认为需要,可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单位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澄清资料,在规定的时间递交。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服务期限、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
6.4.2 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6.4.3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4.4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人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6.5 评标过程的保密及得分更正注意事项
6.5.1 开标后,直至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的资料和授予合同的有关信息,都不得向投标人或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漏。
6.5.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人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6.5.3 评标小组在评审过程中,评分结果一般均以保留两位小数点记取。
6.6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6.6.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7 评标结果异议
6.7.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7.2 异议提出的方式: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外,异议人必须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依法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无异议。
6.7.3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投诉成立的,因异议、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
标候选人的具体约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3 定标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提出的方式: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外,异议人必须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依法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无异议。定标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7.2.1 定标后,招标人在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网发布预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 期结束无异议,招标人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 15 日内向招标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2.2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提供了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后,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3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3 履约担保
7.3.1 在接到中标通知书 7 天内,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3 履约担保的正本由招标人保存,办理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除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外),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如得票数最高的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的 82%,则招标人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x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2 不良行为记录: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3 其他词语定义: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主要条款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委托人”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理解。
10.3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4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5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和定标办法
本次评标、定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评标委员会按本方式中评标方案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1 | 形式评审标准 (第一阶段)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加盖投标人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的,委托代理人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1.1.2 | 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阶段)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其他要求 | ||
1.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阶段)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担保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承诺书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 |
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二阶段)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2 项规定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 ② 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 计算基础的 | |
形式评审 (第二阶段)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
1.2.1 | 商务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
1.2.2 | 技术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
1.2.3 | 经济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
1.2.4 | 评标方式、评审因素及评审顺序 | 1、评标方式 :评定分离 2、评审因素: ☑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 ☑商务标:市场信用评价 ☑经济标:投标报价评审 3、评审顺序:技术标、商务标、经济标第一阶段:技术标、商务标 第二阶段:经济标 | |
1.2.5 | 入围下一评审阶段的方法 | 评审细则:本工程分两阶段评审,评标入围方法采用全部入围法。 第一阶段评审:商务技术文件(包含资格审查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按得分汇总由高到底排序: (1)当投标人超过 16 个(含)的,取前 11 名; (2)当投标人为 12-15 个(含)的,取前 9 名; (3)当投标人为 9-11 个(含)的,取前 7 名; (4)当投标人为 8(含)以下的,取前 5 名; 末位得分相同的投标人同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当进入本阶段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等于)5 名时,所有有效投标均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但仍应按照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作为招标人定标参考依据。商务技 术标得分不带入第二阶段评审。 |
第二阶段评审:经济标评审(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绝对值最少的 7 家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绝对值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取第一阶段排名靠前的投标 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
1.2.6 | 竞争性判断 |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是□否 竞争性判断方式: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 7 名时,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全部入围。少于 2 家时不推荐,重新招标。 竞争性判断依据:有效投标文件≥2 名,即认为具有竞争性。有效投标文件是 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 |||
第一阶段评审(定量) | |||||
技术标(定量) | 施工组织设计(8分) | 1、评标委员会按下列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2、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3、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 70%(不包含第 4 项篇幅扣分)。 4、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篇幅要求如下,每超过 1 页的,扣 ☑0.01 □0.02 分。 | |||
评审因素 | 分值 | 页数 要求 | 评分标准 | ||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 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 | 1 | 2-5 | 由评委酌情打分 |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 施、临时道路布置 | 1 | 2-4 | 由评委酌情打分 |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 保证措施 | 1 | 5-10 | 由评委酌情打分 | ||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 计划 | 1 | 6-12 | 由评委酌情打分 | ||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 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 3 | 15-30 | 由评委酌情打分 | ||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 材料应用 | 1 | 6-15 | 由评委酌情打分 | ||
商务标(定 | 投标人市场信 | 评审因素 |
量) | 用评价评分标准(0-3.4分) | 为该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标段招标公告发布开始之日上一月份的企业信用考核得分乘以评标办法中确定的企业信用因素所占比例值。 投标人市场信用因素比例取值范围:3.0%,3.1%,3.2%,3.3%,3.4%,信用分开标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若为联合体投标,以牵头人信用考核结果为准。本项目按照无锡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31 号文规定执行。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标段招标公告发布开始之日上一月份的企业信用考核分(以无锡市住建局外网公布的企业信用考核为准,例如,2018 年 7 月份开始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采用 2018 年 6 月份的无锡建筑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乘以评标办法中确定的企业信用因素所占比例 值。 |
第二阶段评审 | ||
经济标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直接确定:方法五(ABC 合成法)(方法详见附件);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 B,参数设置如下: K 值取值范围:97%、97.5%、98%、98.5%、99%随随机抽取确定; Δ值取值范围:12%、13%、14%、15%、16%随机抽取确定;(当招标人所选值不在下列范围中,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6%、96.5%、97%、97.5%、98%、98.5%、99% Δ值取值范围为: 房屋建筑工程:3%、4%、5%、6%、7%、8%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工程: 5%、6%、7%、8%、9%、10%、11%、12% 机电安装工程:6%、7%、8%、9%、10%、11%、12%、13% 市政工程:12%、13%、14%、15%、16%、17%、18%、19%、20%绿化工程:12%、13%、14%、15%、16%、17%、18%、19%、20%轨道交通主体土建工程:2%、3%、4%、5%、6%、7%)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从下列三条中选择一条,否则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 |
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经济标评审规则 | 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最少的前 7 名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同(或者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绝对值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 取第一阶段排名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附件 A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ABC 合成法。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招标控制价×(100%-下浮率Δ);
序号 | 范围 | 抽取个数(抽取前系统随机确定) |
1 | A 值的 95%-92%(含) | 0、1、2 |
2 | A 值的 92%-89%(含) | 0、1、2 |
3 | A 值的 89%-86%(含) | 0、1、2、3 |
4 | A 值的 86%-82%(含) | 0、1、2、3 |
5 | A 值的 82%-80%(含) | 0、1、2、3 |
6 | A 值的 80%-77%(含) | 0、1、2 |
7 | A 值的 77%以下 | 0、1、2 |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 C 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 A 值的 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 B 值抽取范围;若在 A 值的 95%以下则按下表系统随机确定各范围内评标价抽取个数后抽取评标价组成 B 值的抽取范围。
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 B 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 C 值外)中随机抽取 B
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招标控制价×30%
之和下浮 20%以内的所有评标价;
下浮系数 K、下浮率△,评标时在规定的取值范围内随机抽取。
分类 | 取值范围 | |
下浮系数K | 96%、96.5%、97%、97.5%、98%、98.5%、99% | |
下浮率Δ | 房屋建筑工程 | 3%、4%、5%、6%、7%、8% |
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工程 | 5%、6%、7%、8%、9%、10%、11%、12% | |
机电安装工程 | 6%、7%、8%、9%、10%、11%、12%、13% | |
市政工程 | 12%、13%、14%、15%、16%、17%、18%、19%、20% | |
绿化工程 | 12%、13%、14%、15%、16%、17%、18%、19%、20% | |
轨道交通主体土建工程 | 2%、3%、4%、5%、6%、7% |
上述招标控制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 和暂列金额(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应扣除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 和暂列金额(含税金)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标时不再另行计算。
2.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最少的规定数量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评标价指有效投标文件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相关参考表式
第一阶段评审汇总表:技术标定量评审表( 设计文件 )及商务标(定量评审)(样本)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序号 | 投标人名 称 | 技术标(设计文件) 相关评分点得分 | 商务标(定量评审) 相关评分点得分 | 总分(技术标 和商务标) | 是否进入第 二阶段评审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专家签名 |
第二阶段评审汇总表:经济标(投标报价)评审(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评标价 | 评标基准值 | 评标价偏离评标基 准价的绝对值 | 是否推荐为 中标候选人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专家签名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推荐方法 |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优势 | 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 | 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 的控制能力等提供的技术咨询建议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专家签名 |
备注:1、本表为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报告;
2、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如评委未按要求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招标人可在收到评标报告后要求评委继续评审,直至明确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深度要求为止再结束评标。
评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初步评审标准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2 家时重新招标。
当进入某一阶段(评审因素)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7 名定标候选人数量时,除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文件均应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1.评审标准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详细评审标准
1.2.1 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法。 2.评标程序
2.1 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由 1 名招标人代表及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 5 人(含)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准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2.2 初步评审
2.2.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4 款的规定进行。
2.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不一致的以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为准),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5)除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设计期限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9)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1)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误期违约金和质量违约金额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3)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成本价的;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把数字证书加密锁加密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21)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22)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23)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24)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2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6)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27)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项目,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导入应急开评标系统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28)技术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不一致的以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为准);
(29)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0)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深度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
(3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32)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3.详细评审
根据评标方案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4. 定标候选人的确定 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推荐 7 名定标候选人名单(如具备竞争性,少于 7 名全部推荐)。
5.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推荐规定数量不标明排序的合格中标
候选人并公示。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
5、无效投标判定情况说明;
6、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每个环节评审结果;
7、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6. 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 3 日。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成立,取消相应中标候选人资格后重新推荐或者补充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
(一)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7 人(含)以上单数。 定标委员会应当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在定标委员会组建当天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不少于随机抽取的定标委员会人数的 3 倍-5 倍,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3、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4、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5、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定标方法
定标方法采用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每项定标因素分别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独立评审后进行票决,并确定得票总数最多的为中标人。票决宜采取投票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根据各定标因素择优排序进行投票,最优的 N 票,其次 N-1 票,以此类推(N为3-5,排名 N 以后的得 0 票),按总票数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得票数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
3 、定标因素
(2) 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以及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评标报告优势多的优于优势少的;缺点、风险少的优于多的;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高的优于低的;N=5
(4) 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优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N=3
4.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
4.2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
4.3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4.4定标委员会应当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5、中标候选人数量。
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名(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或因异议、投诉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导致不足3人时,按实际数量确定)。
6、特殊情况的考虑。
6.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重新组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
6.2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7.1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
7.2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7.3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7.4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8.1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8.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8.3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中标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
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9、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附:相关参考表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样本)
推荐方法 |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优点 |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专家签名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专家签名 |
备注:本表为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报告;
招标项目名称:
票决定标选票(样本)
定标因素 | 排名 | 支持的投标人名称 | 支持理由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定标地点: 年 月 日
定标委员(签名):
票决定标选票计票汇总表(样本)
投标单位 票数 | 投标单位 1 | 投标单位 2 | 投标单位 3 | 投标单位 4 | 投标单位 5 | 投标单位 6 | 投标单位 7 | |
评委 A | 定标因素 1 | |||||||
定标因素 2 | ||||||||
定标因素 3 | ||||||||
„ | ||||||||
评委 B | 定标因素 1 | |||||||
定标因素 2 | ||||||||
定标因素 3 | ||||||||
„ | ||||||||
评委 C | 定标因素 1 | |||||||
定标因素 2 | ||||||||
定标因素 3 | ||||||||
„ | ||||||||
得票总数 | ||||||||
排名 |
定标委员会组长(签名):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计票人签名: 监票人签名:
定量评审得分汇总表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技术标得 分 | 商务标得分 | 得分汇总 | 由高到低排序 | 是否进入第二阶段评审 | |||
设计方案 | 人员配备 | 投标人综合实力 | 业绩 | 企业信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文瑞路(走马塘西路-商盛路)新建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文瑞路(走马塘西路-商盛路)新建工程。
2.工程地点:西起走马塘西路,东至商盛路。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锡商许可〔2022〕7 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本工程为文瑞路(走马塘西路一商盛路)新建工程,西起走马塘西路,东至商盛路, 全长约 1200 米。按城市支路标准设计,设计时速为 40 公里/小时,红线宽 24 米。道路横断面为 2 米人行道(北侧)+2.5 米非机动车道(北侧)+1.5 米绿化带+15 米机动车道+3 米非机动车道(南侧)。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梁、管线、照明、绿化、交通设施等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27685 平方米,其中桥梁最大单跨 62m。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市政工程。
计划开工日期:2022-12-31。计划竣工日期:2023-12-30。
工期总日历天数:36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金额(大写):(人民币)(含税) (小写)¥: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 。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x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x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 (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5、投标书及附件(包括询标承诺);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 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往来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1.4.5 将通用条款第 1.1.4.5 目修改为:“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算。”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和无锡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招标文件载明的规范,国家、省、市、区等相关现行规范、标准与规定。承包人对于施工中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应参照最高标准执行。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准备至少一套上述规范,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可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规范,并监督承包人按规范要求执行。如果在施工中需适用非统一标准的,承包人应协同有关部门确定适用标准,并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补充协议(若有);(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若
有);(4) 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5)投标函及其附录(若有);(6)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 (7)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询标承诺);(8)本合同通用条款;(9)技术标准和要求;(10)图纸;(11)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2)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书面变更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3 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肆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外借使用;否则,承包人 应当对发包人进行赔偿,数额相当于支付设计机构的设计费用。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全套施工图纸,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外借使用;否则,承包人 应当对发包人进行赔偿,数额相当于支付设计机构的设计费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正式开工前 7 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有关规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7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1.10 交通运输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限制。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 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应权利、义务、责任。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前 7 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基本到位。(2)临时用地手续:由发包人办理相 关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承包人负责缴纳相关费用。(3)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解决,发包人配合。(4)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正式开工前,施工场外的道路已开通,施工场地内的道路由承包人负责畅通。(5)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进场后由发包人召集有关管线单位进行交底。(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正式开工前,发包人组织设计院现场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中标公示结束后 15 天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将召集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及其它需保护物进行现场交底。交底后由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及其它需保护物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时间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修正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10)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如涉及,双方现场协商。2.4.3 文件提供承包人对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中提及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国标、规范性文件、商务区文件等已明确知悉,无需发包人再行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 30 天内提交四套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 包括工程中标书、竣工小结、决算、所有签证资料、竣工图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竣工图含电子版)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 25 日提供下月计划及当月完成工作量报表一式叁份, 如计划有修正,则在保证总工期不变的情况下提供修正后的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①自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地范围内 既有市政设施,直至工程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照管期间,如发生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为进一步落实工地的安全xx措施,避免遭受意外毁损或盗窃,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与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工地治安管理手续并支付费用。
②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承包人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要求,切实做好施工范 围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的照明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害、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构作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致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它开支,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雇员、或其他第三人发生人身损害或工伤,或发生财产损失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与发包人无涉。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第一时间将事故处理情况告知发包人。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 包人协办。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9.1.6 款办理;由于承包人 采取的措施或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破坏的,承包人自费修复。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 承担: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或其他需保护物)挖坏,修复及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对地下管线
(或其他需保护物)未经保护义务导致损坏的,根据无锡市相关规定赔偿给管线产权单位。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应符合无锡市有关工程施工现场的xx施工要求。要求如下:(一) 加强封闭式管理。各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加强封闭式管理。封闭围栏高度应大于 1.5 米,并做到整洁、美观、安全可靠。(二)防止抛洒滴漏。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主要出路口道路要硬化处理,车辆驶出工地前坚持冲洗。(三)科学合理地确定交通组织方案。不封锁交通或半封锁交通施工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道。凡是在施工道路的交叉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
夜间设置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四)施工过程中做到不扰民。降低噪音污染,并杜绝夜 间违规施工。废水的排放必须经过沉淀,严禁泥浆乱排放(如向河道、下水道排放)。(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堆放位置与施工总平面图相符,并做整齐有序,不得任意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土方集中规范堆放,并有护栏设施,余土应及时外运。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清除、拆除并外运。(六)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筑物、构作物的安全与正当使用,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致的索赔、责任、赔偿、费用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七)承包人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要求,从工地行驶到公共沥青道路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将泥土带上公共沥青道路。若由于未保持公共沥青道路清洁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因未尽上述义务而导致的纠纷、处罚和责任,保证发包人免受追索、处罚或纠纷。如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清除施工车辆沿途散落的污物,发包人可无需通知承包人而另雇人打扫,承包人应按所发生全部费用的 1.5 倍支付给发包人。承包人施工方法不能产生尘土公害。必要时对工地内的路面以及沿承包人使用的公共沥青道路路面洒水以减低尘土公害。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合理使用安全xx施工措施费,发包人对该项费用具有支配权。承包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做到安全、xx施工。否则,发包人将适当扣除甚至完全拒绝支付安全xx施工措施费;同时发包人将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考评费。
(8) 施工质量检验的要求:应建立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作为施工质量自控的参考, 如委托试验应办理委托协议,施工质量应以委托试验报告为准;施工现场应配备最新质量验收标准、规程、规范等手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安排施工进度计划时,须统一考虑其它参建单位 的施工周期,并配合发包人做好协调工作;②如有需要,则双方协商确定。
(10)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 25 日提交工程量计量报告,由工程 师、跟踪审计和发包人代表进行审核。
(11)结算总价以最终审计部门审计价为准,工程结算审计中不再增加任何引起发包人费用增加的 结算内容,承包人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对此,承包人接纳且无异议。
(12)审计费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审计结果由发 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在 5%(含 5%)以内的,审计费由发包人承担;审减率大于 5%而小于等于 10%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各半承担,并由承包人按审定价的 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承担的审计费用及违约金在工程审定价内扣除;审减率大于 10%,审计费用由承包人全额承担,并由承包人按审定价的 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承担的审计费用及违约金在工程审定价内扣除。
(13) 本工程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兼职其他项目;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合同价 1.5%的违约金。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试验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应常驻现场,每月在岗不少于 26 个工作日。承包人的现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需接受发包方的现场管理和考核,项目经理按时参加项目部例会。施工期内,承包人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施工
员、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如离岗必须向总监办和发包人办理请销假手续,否则视为脱岗。擅自 离岗,项目经理按 1000 元/次、其他人员按 500 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不参加项目例会,按 600 元/次;迟到按 300 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本条款未尽部分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照发包人项目部现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从中提取中标价的 0.35%作为考评费,进发包人专有账户。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商务区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14)施工用水电费由承包人单独装表计量,由承包人支付水电费。
(15)当承包人与进入现场的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发生冲突时,应无条件服从现场监理和发包人协 调;承包人的施工便道已考虑在投标综合报价中,施工便道应允许发包人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车辆通行,并做好维修养护工作,便道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在任何通道受阻时承包人必须提供任何备用通道,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均须使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满意,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6)承包人需对现场除自身以外的其他所有承包人的工程照明、现场清洁卫生、xx施工等各项工 作进行配合,配合时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配合费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与发包人其他承包商及指定分包商的配合费用、管理及其他一切必要的费用(包括与其他承包商交叉施工、相互干扰的增加费用)。
(17)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调整其在资格后审申请书中承诺的 人员、队伍、设备等并导致其水平实质上有所降低,或发现承包人名不副实、资质外借、发包人有权无条件收回部分或全部工程。
(18)为取土、弃土或其它施工需要所需修筑的临时便道、便桥、道路加固等所产生的费用不单独计 量与支付,已计入所报综合单价中。临时供电设施、电讯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及供水与排污设施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包含在相关项目单价或总额价中。除发包人指定堆场外,弃土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落实,此费用不单独计量,应含在其投标报价中。
(19)临时工程用地由承包人根据其施工组织计划,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和监理工程师要 求进行开挖或使用。承包人缺方内运必须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核准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发包人、跟踪审计、监理及承包人四方现场量测后按照实际发生计取,否则不予计量;弃土用地(如有)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落实,此费用不单独计量,应含在其投标报价中。
(20)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监理费用增加,增加的监理费由承包人承担。
(21)一切临时工程及构筑物(包括临设基础)工程结束后应负责拆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发包人另有 指示者除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承包人根据项目情况充分考虑租用临时用地和各种临建设施费用,并已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 向承包人支付该部分费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临建设施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23)承包人应进行放线测量,负责放线的准确性,并保护和保留所有的测量标志。标志的复测和重新定位应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并且令工程师满意。发包人将不受理任何关于工程师或他的代表未给予放线 协助的投诉,一旦发现竣工的工程与设计不符,应认为是错误建造,有权要求承包人拆毁并重新建造,或者由承包人赔偿因工程错误建造而使发包人蒙受的损失。
(24)发包人不接受任何外部障碍给承包人带来的误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经济损失的索赔要求,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已将该风险因素考虑进去。
(25)资料编制与整理:承包人施工技术资料、竣工文件及决算文件等各类文件的编制费用,已计入 项目单价或总额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26)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 90 个工作日内上报决算。
(27)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 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发出方可有效。
(28)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亦不得在本合同 项下的权利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担保等)。
(29)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 民工工资等费用。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承包人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30) 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 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锡建建市【2020】 3 号),本工程约定的人工费占工程造价比例规定最低为 20%。欠薪清偿责任执行锡建建市【2020】3 号文。
(31)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且承包人未及时、有效处理,需由发包人垫付农民工工 资的,按以下方式处理(N=1.2):①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的 N 倍时,由发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系数 N 向承包人收回,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②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但小于拖欠数额的 N 倍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支付拖欠数额的[(2-N)×100]%,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③剩余工程款小于拖欠数额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以剩余工程款的[(2-N)
×100]%为支付额度,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岗不少于 26 个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施工期内,承包人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
要人员(施工员、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如离岗必须向总监办和发包人办理请销假手续,否则视 为脱岗。擅自离岗,项目经理按 1000 元/次、其他人员按 500 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不参加项目例会,按 600 元/次;迟到按 300 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中标价的 2%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 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和费用。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非特殊情形,承包人要求更换项目
经理的,发包人有权扣除中标价的 2%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和费用 。
3.2.5 将通用条款第 3.2.5 项修改为:“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某项工作职责的, 该下属人员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 3 天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发包人和监理人双方批准。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及其经发包人认可的本项目承包人 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质量员、施工员和安全员等)作为本合同附件,其成员的撤回,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而撤回的,也视为承包人违约。发生上述违约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5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及其经发包人认可的本项目承包 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质量员、施工员和安全员等)作为本合同附件,其成员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另行承担或兼任其他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5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不允许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否则,发包人将建议有 关部门对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直至解除施工合同并承担因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施工场地移交之日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签定本合同 5 日内;担保方式为:①合同价款的 10%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应至完成全部合同工程量之日。或者②合同价款的 10%的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金起,到项目完工止。履约保证金分三次退还,完成工程合同价的 40%工程量后半个月内第一次返还 30%的履约保证金;完成工程合同价的 70%工程量后半个月内第二次返还 30%的履约保证金;完成全部合同工程量后半个月内第三次返还 40%的履约保证金。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如有其他情形符合锡商管发〔2011〕42 号商务区自建工程履约担保操 作办法相关规定,可参考实施。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监理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发包人委托的职权:(1)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2017)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xx进行全面控制与管理(施工与保修阶段);(2)在 施工期间如遇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财产需立即采取措施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先行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并事后书面向发包人提交报告,承包人应予执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同意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人;(2)变更价款;(3)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工程延期;(4)确认索赔额;(5)预备费(暂定金额)和安全xx施工措施费的使用;(6)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产生的费用;(7)其它需要发包人行使的权利。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如本工程一次验收达不到 100%合格标准,承包人按中标价的 5%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返修至合格,返修工期并入施工工期计算。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1.3 将通用条款第 5.1.3 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所有隐蔽工程 均须报监理验收,首检部位一律报质监站验收。承包人应于拟验收日三日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进行验收。其中试验:承包人自检 100%,不论自检或委托检验,有关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平行抽检 30%以上(有关试验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发包人的检验试验费承包人已经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并有其负责承担。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国务院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无锡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20 号)的有关条款以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管理,监理和发包人监督执行,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环境保护按苏建招[2010]10 号文: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增加防止扬尘等要求的通知。由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责任。
严格施工安全,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并应参加建 筑、安装工程保险,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1)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
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8]86 号文)执行。(2)施工期间, 承包人要做到xx施工,并符合市创建卫生城市的要求,材料堆放整齐,做好工地xx创建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如受到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则按 5000 元/次扣款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
6.1.7 将通用条款第 6.1.7 项修改为:“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由 监理人或发包人或房屋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设计交底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2份格式与内容一致的 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采用的实施性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施工方案应包括主要工作横道图和每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或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进度计划要求,可要求承包人每月提交一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述计划与说明,或用款计划,不能因此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负的责任与义务。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发包人和监理人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发包人的意见和要求修改完善。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提供后 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 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
7.3.2 开工通知
将通用条款第 7.3.2 项修改为:“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 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 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 日期前 7 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将通用条款第 7.5.1 项修改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4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须符合“通用条款”中允许工期顺延的条件,并均 须经监理核定和发包人批准方可计算顺延天数。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中标价每日万分之 八支付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无限额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8.1 删除通用条款第 7.8.1 项“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4 将通用条款第 7.8.4 项修改为:“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6 删除通用条款第 7.8.6 项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毁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 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不列入本工程结算。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 规格、材质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标准、规范,并提供质量证明书;必须提前 10 天将所采购材料及设备品种、品牌、数量、规格、质量、价格等情况报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才能采购。(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采购材料进行验收、核对、抽检(发包人检验试验费含在相应项目的综合报价内),对于不合格材料有权责令承包人退换,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材料必须附质保书、出厂合格证等有效证明。(3)工程所用主要材料设备进场均需接受发包人确认,并必须符合设计及发包人要求,否则,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更换材料甚至拒绝接受相应分项工程,进场材料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之确认不代表免除承包人对相应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质量担保责任。(4)招标时采用暂定价的材料,实际施工时应按商务区相关规定执行。8.4.3(3)施工时由双方共同看样定货,但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送样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在品牌表中选择其他品牌或提供更高档次品牌送样直至满足设计要求,综合单价不变。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指定使用推荐品牌中的任一品牌,承包人不得对中标的综合单价再做调整。若未设置品牌的材料施工前需经发包人确认。 8.5.3 删除通用条款第 8.5.3 项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另 行约定。
8.7.2 删除通用条款第8.7.2项“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本项目所涉所有检测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若发生工程变更,以《商务区建设工程现场签证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锡商管发[2020]20 号)执行。
10.3.3 将通用条款第 10.3.3 项修改为:“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当立即或者根 据进度计划的需要予以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见本合同条款第 12 条 。
10.4.2 将通用条款第 10.4.2 项修改为:“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 包人提交变更计价申请。承包人在 14 天内未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计价申请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价格调整,但是,变更指示导致合同价格减少的除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交变更计价申请后 21 天内审核完毕。发包人在 21 天内未审核完毕的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计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变更实施完成后应计入当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详见工程量清单。 10.7.3 删除通用条款第 10.7.3 项“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经发包人同意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可调整,详见合同条款 12 条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 调整方法”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本条“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外,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外,合同价款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取,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周
期内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波动风险、政策性调整、跨年度施工等各种因素,风险费用由投标人自主报价。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投标报价时的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调整。2)只有发包人指令和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才 能产生造价变更。由施工图纸不全、变更、投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工程量清单漏项引起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其综合单价确定方式: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综合单价,执行已有综合单价。②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综合单价。③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综合单价,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规定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①已定规格、型号、厂家、品牌的材料如材料品种发生更换的,则只调整材料价格。②因采取新工艺、新方法施工组织有变动引起造价调整的,须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后才可调整,否则不予调整。③土建部分按 201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的规定及有关计价文件规定,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信息价组成的综合单价后让利 5%结算;装饰部分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计价定额》(2014 版)的规定及有关计价文件规定,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信息价组成的综合单价后让利 15%结算;安装部分按 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的规定及有关计价文件规定,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信息价组成的综合单价后让利 9%结算;市政部分按 2014《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的规定及有关计价文件规定,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信息价组成的综合单价后让利 15%结算;景观绿化部分按 2007《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目表》的规定及有关计价文件规定,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信息价组成的综合单价后让利 18%结算;3)如果投标用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有误,应按实调整,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减,一般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恶意报价行为(超过市场价格的 1.5 倍),将要求承包人对过高综合单价重新申报,按以上 2)③执行,并不接纳承包人对过低综合单价的调整请求。4)措施费:除发包人指令明确表示增加或减少措施项目的内容外,各项措施费均不调整(不论工程量变更作多大增减)。5)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经发包人审核认可决定调整合同价款。6)工程中间结算经监理、跟踪审计和发包人代表审核确认,必要时根据锡东新城商务区有关规定经锡东新城商务区工程建设审查小组批准后执行。7)主要材料价格涨跌经双方协商后可进行调整,调整方法执行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建材价格调整的现行文件执行,否则,不予调整。8)人工费:施工期间,人工费用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调整。9)除上述约定的调整项目以外,发包人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增加子目或取消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并可以将清单中的项目内容分割,而无需向承包人解释,对此,承包人应无异议。承包人不应因项目内容调整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请求。10)对于招标文件中(包括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的释义,承包人应在开标前向发包人提出答疑,招标完毕后发包人的解释,作为工程计量、计价依据,发包人也不受理承包人提出的异议。 11)总包管理及配合费的支付方式与费率由承包人与总包单位自行协商,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此项费用,投标报价中未考虑的,视为承包人让利给发包人,结算时不做增加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的 10%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 1 个月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 20%、30%、40%、50%时,由承包人按照每次扣回预付款金额的 25%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发包人从每次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至少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 50%前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 1 个月内。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或保证金。预付款担保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的 10%。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及《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2013)、《2009 江苏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2013)14《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14 费用定额》以及“营改增”后调整的计价标准文件(xx价[2017]154 号文)、xx函价[2018]298 号《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承包人每月 25 日提交工程量计量报告,由工程师、跟踪审计和发包人代表 进行审核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在接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予以计量确认,但不管计 量确认时间长短,承包人的工程量计量报表必须在得到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及发包人代表签证确认后才予认可;对于各类变更签证工程数量及申报价款的确认,必须经发包人审查小组批准同意,作为中间结算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比例为计量工程价款的 60%。发包人须将不低于 进度款 20%且不低于同期发生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存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每月 25 日。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1)合同签订完毕,支付工程预付款合同金额的 10%(按约定时间发包 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比例为计量工程价款的 60%(进度款累计总价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 50%时暂停支付后续进度款);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根据考核考评结果再支付剩余进度款(不超过累计工程价款的 10%);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且结算审计结束的,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 15 日内,支付至结算审计审核价款的 65%;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且结算审计结束的,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 15 日内,再支付至结算审计审核价款的 80%;6)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三年且结算审计结束的,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三年后 15 日内,再支付结算审计审核价款的 20%;若保修期未满,则留结算审计审核价款的 2%待保修期满付清。工程款的支付与现场考核挂钩,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商务区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7)任何一期付款前,承包人需要开具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的付款义务可作同期顺延。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8)承包人应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发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发票并拒绝付款;(9)发包人须将不低于进度款 20%且不低于同期发生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存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
(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交付验收并开通使用,因承包人原 因不能按协议书约定竣工日期交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承包人提供竣工图肆套, 竣工图纸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 90个工作日内上报决算。
将通用条款 13.2.2 项第(3)目修改为:“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 包人签发工程接受证书”
将通用条款 13.2.2 项第(5)目修改为:“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 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如承包人不能在承诺工期内完成,则每拖 延一天承包人按中标价的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 天内(场地清理按通用条款)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商务区相关规定。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商务区相关规定。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商务区相关规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商务区相关规定。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商务区相关规定。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商务区相关规定。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商务区相关规定。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商务区相关规定。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2 修复费用
将通用条款 15.4.2 项修改为:“工程修复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对于工程质量缺 陷,承包人应履行保修义务,发生的修复费用以及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 天 。
15.4.4 未能修复
将通用条款 15.4.4 项修改为:“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 在合理期限内修复,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因承包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将通用条款第 16.1.1 项自然段修改为“发包人发生本项第(2)目、第(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但承包人不得停止相应部位工程施工。”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工程款超过约定时间 3 个月不能支 付并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工程停工,发包人承担因停工产生的直接损失。但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发包人不承担。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承包人按要求提交结算报告后 90 日内未开始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手 续,则从第 91 天起承担违约责任,但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发包人不承担。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拒不执行发包人关于设计变更、修复、暂停施工、复工等指令,(2)项目经理在现场驻留管理的不符合合同要求、不按时参加有关工地会例会,(3)承包人不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不及时支付材料款引发纠纷或民工上访影响工地及发包人正常工作的,(4)承包人未给施工人员购买保险的,(5)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及视为不能履行合同的。承包人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不能履行合同:①竣工验收或阶段性工程验收经两次以上不能通过的。②施工场地人员严重不足、经发包人书面警告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未予响应或者没有补充人员的。③严重拖延工期,超过经发包人认可的计划工期 30 天或者以上的。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误期违约金: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中标价的万分之八的工期延误违 约金(误期违约金上限为合同价的 10%),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违约金和赔偿金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2)质量违约金:承包人质量达不到投标承诺质量等级的,必须自费进行返工至发包人接受的质量等级为止,同时必须承担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为承包人中标价的 5%作为违约金。质量达不到发包人要求合格标准的除上述违约金外,并赔偿由于工程不合格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并承担一切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导致返工并使工程逾期完成的,承包人必须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工程质量违约金同时适用。并赔偿发包人由工程逾期交付发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3)不允许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否则,发包人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直至解除施工合同并承担因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4)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以后的 7 天内,未能遵守这类指示,则发包人可雇佣其他人来进行必须实施的任何有关工作,因此而产生的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核证的所有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作为债务追回,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由于承包人违约或不遵守指示而导致雇佣第三方来执行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在与第三方合同中列明的该部分工程合同总价的 10%的违约金,作为对发包人增加工作的赔偿,由发包人作为欠款从承包人处收回,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5)由于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采取的保护措施不到位或保护不当,造成现场或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停电、停水、停气等情况发生或树木损坏,将由承包人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所有责任。(6)承包人必须服从无锡锡东新城商务区和发包人的各项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工程施工中存在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违约或不遵守监理
工程师及发包人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的,每违约一次,发包人可视情节,要求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的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的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到现 场,对双方已经完工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如未按期到现场进行确认的,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确认的数据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不可抗力 的标准,并经无锡市有权机构认定。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按通用条款(28 天)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生事故导致的损失将由承包人赔偿承担,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 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运输保险,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社会保障费规费予以全额扣除。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将通用条款第 19.2 款第(2)项修改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 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19.3 发包人的索赔将通用条款第 19.3 款第二段修改为: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 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有管辖权的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按承担施工的 全部范围内容进行保修。
2、质量保修期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日起计算 。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附件二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 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x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x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发包人: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 项目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以及农民工工资的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保厅、交通厅、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xxx管【2016】707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锡山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承包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乙方承诺执行《锡山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承包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接受区建管中心对该“办法”的解释和对本“协议书”执行情况的鉴证、检查、仲裁。
二、资金监督管理的内容
1、承包人为完成项目施工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甲方认可的银行开设结算户(工程款专户及农民工资专用账户)。
2、区建管中心的工程计量价款及时汇入乙方开设的专户(工程款专户及农民工资专用账户)。
3、乙方必须将甲方所拨资金及自备流动资金等专款用于本项目建设。
4、甲方有权对乙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乙方的建设资金在工程建设期内专款专用。
5、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三、甲方的权责
1、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预付、工程进度款和保证金。
2、根据需要抽查乙方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是否真实,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其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
3、若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或者年终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有权暂停工程拨款。
四、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乙方应尽快在项目所在地甲方认定的银行开设工程款专户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期间,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得另行开立账户。
2、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等
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结算户的资金。
3、按期支付民工工资,督促分包单位支付民工工资,执行政府制定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规定的措施。
4、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乙方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乙方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乙方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乙方企业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由乙方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乙方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乙方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5、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乙方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用工、
工资发放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乙方报送农民工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示牌”上予以公示。乙方必须定期对项目劳动用工情况开展抽查,并纳入管理台账。
6、乙方的工程款和劳务报酬款实行分账管理。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暂时无法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建立工资发放台账,规范发放行为。
7、乙方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按省住建厅(xxx管【2016】
707 号)文件要求,到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农民工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8、乙方按省住建厅(xxx管【2016】707 号)文件精神,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甲方、乙方双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协作一致的原则,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两方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以监管为由干涉承包人除本项目工程以外的其他事务和提出不合理要求,应积极履行及时付款的承诺。
2、乙方出现以下情况:(1)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因承包人与第三人债务纠纷导致法院冻结承包人在建管中心相关工程的工程款专用账户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影响工程进度的
(3)拒不执行资金监管。(4)其他严重违反资金监管的行为。如发生以上行为的,甲方有权暂缓资金拨付,待消除以上现象后再行拨付资金。
3、乙方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承包人发生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10 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应承担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 5%的违约责任赔偿。
4、乙方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事件的,甲方有权垫付农民工工资,并按照垫付的农民工工资金额的 1.2 倍直接从乙方在甲方的未付工程
款中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 乙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甲方被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应收账款的,甲方有权垫付农民工工资,并按照垫付的农民工工资金额的 1.2倍直接从乙方在甲方的应收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七、监管期间: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出具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并已结清农民工工资之日止;之后乙方工程款专户及农民工工资专户可以销户,剩余工程款支付时汇入乙方基本账户。
八、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九、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建管中心代表: (盖章):
承包人代表: (盖章):
友情告知书
为进一步加强高铁站商务区工程项目的规范化运作,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建设目标,由锡山区纪委、监察局对建设项目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我承包方将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施工合同》、《安全合同》,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坚决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偷工减料。坚持依法办事、依法施工、争创安全工程、优质工程、xx工程、xx工程。
2、接受社会各方监督,构筑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思想防线。不对发包方和发包方工作人员以介绍费、回扣等形式搞权钱交易,谋取非法利益;不私自邀请发包方和发包方工作人员参加任何形式的商务活动,宴请及娱乐活动;不给发包方和发包方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接受发包方和发包方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报销费用要求;不为发包方和发包方工作人员的亲属安排工作或谋取其他利益。
3、优质高效做好承建工程。一经查实有借资质中标、违法分包、偷工减料、失职渎职、受贿行贿等行为,自愿接受法律法规的严肃处理。根据《无锡市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规定:行贿情节较轻的,一年内不得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参与承包活动;行贿情节较重的,二至三年内不得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参与承包活动;行贿情节严重的,建议有
关部门予以降低等级,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责任人员职业资格。
4、及时反映举报不廉行为。锡山区纪委、监察局派驻高铁站商务区纪检组举报电话:
0510—0000000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地方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本章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
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5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5.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综合单价。
2.5.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含材料保管费)应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
2.5.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现场保管等全部费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投标文件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6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计算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自主报价;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按项计取,综合单价按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2.6.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xx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6.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增补总价措施项目,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
2.6.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7.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7.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2.5.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
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7.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
额。
2.7.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
式自主报价。
2.8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9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2.10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1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可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也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按第二章 2.4 款规定的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4 其他补充说明
。
第六章 图 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招标编号) 的 (工程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工期 日历天。
2、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 (注册证号 )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相关要求。
4、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投标诚信承诺:
6.1 我方承诺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我单位承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均不存在、也未参与任何围标串标活动,也不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刑事及失信惩戒等处罚;
6.2 我方承诺我单位如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愿意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指定媒介上的公示,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在公示期间,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我单位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及信用分的扣除包括并不限于以下规定:
(1)除不可抗力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 2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2 分(扣分有效期
6 个月);
(2)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违反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投标条款等情形);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应出席开标会而缺席或迟到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答辩、消极答辩的(答辩得分低于扣除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后平均分的 60%,评标委员会需进行判定),公示 1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1 分(扣分有效期 6 个月);
(3)一年内 2 次在无锡市(含江阴、宜兴)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
或者被驳回投诉的,公示 1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3 分(扣分有效期 12 个月);
(4)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公示 3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3 分(扣分有效期 24 个月)。
6.3 我方承诺我单位所有企业信息(包括业绩和获奖情况等)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信息库”内信息为准,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我单位投标所使用的诚信库信息均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
7、 。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投 标 人:单位性质: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企业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注册建造师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建造师证号 | 专 业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负责人简历 | |||||
序号 | 发包人名称 | 工程名称 及建设地点 | 建设 规模 | 项 目 负责人 | 合同金额 (万元) | 开竣工 日 期 |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诚信承诺书(格式)
投标诚信承诺书
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均不存在、也未参与任何围标串标活动,也不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按受相应行政、刑事及失信惩戒等处罚;我单位如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指定媒介上的公示,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在公示期间,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我单位投标;我单位所有企业信息(包括业绩和获奖情况等)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信息库”内信息为准,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我单位投标所使用的诚信库信息均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
投标人: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