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投资I 部、投资 II 部、风险控制部、法务部、证券部组成的担保风险评估小组对被担保方的担保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 查,经由公司党委会、经理办公会(领导班子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不需另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