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培訓合作機制
協議書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香港
粵港勞動監察交流及培訓合作機制協議
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融合發展,全面推進落實《粵港合作框架協議》,進一步深化粵港勞動監察交流及培訓合作機制,促進用人單位勞動法規信息溝通,完善定期互訪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繼續開展勞動監察執法培訓與交流合作,促進粵港更緊密合作。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及福利局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作宗旨
粵港勞動監察交流及培訓合作宗旨是:堅持“一國兩制”方針,進一步深化粵港合作,通過暢通溝通管道,創新合作手段,拓展協作平臺,充分整合兩地人才和資源優勢,密切粵港勞動監察(勞工執法)區域協調合作關係,交流借鑒兩地立法、勞動監察執法和處理企業欠薪等事宜,共同維護區域經濟社會和諧穩定,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促進社會、文化、生活等多方面共同發展。
第二條 合作原則
粵港勞動監察交流及培訓合作原則是:堅持取長補短、互相學習、信息經驗交流分享、區域協作、循序漸進、共同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工作目標
粵港勞動監察交流及培訓合作的工作目標是:粵港勞動監察
(勞工執法)定期開展互訪交流和執法培訓,健全粵港勞動監察合作機制,提升兩地勞動監察(勞工執法)合作水平,並因應兩地的具體情況,加強兩地勞動監察信息的溝通,促使兩地執法人員分享及參考彼此處理企業欠薪方面的經驗,切實維護粵港地區勞動關係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第四條 互訪交流機制
雙方同意堅持定期互訪交流機制:互訪交流原則上每年定期開展 1 次,分別由粵方和港方輪流主辦。除每年的定期互訪交流,雙方亦可按實際需要,安排專項業務的互訪交流。主辦方負責制定互訪交流活動方案(包括訪問時間、訪問內容、行程安排等),並應在互訪交流活動開展前 30 天提供給訪問方,訪問方一般在
收到方案後 5 個工作日內提出修改意見。雙方應通過聯繫人共同商定來訪的具體事宜,包括互訪的日數及人數等。訪問期間的活動經費原則上按兩地財政有關規定執行。互訪交流的主要內容為:通報雙方工作情況;交流執法經驗;研究勞動監察(勞工執法)新動態,探索研究雙方在不同法律制度下的執法事宜;實地考察雙方勞動監察(勞工執法)機構和工作情況。
第五條 執法培訓合作
雙方同意開展執法培訓合作:執法培訓原則上輪流每年舉辦
1 次,每期時間約為一至二星期,人數為 25 人左右。訪問方應
在當年培訓舉辦前 2 個月向主辦方提出培訓需求,主辦方結合實際情況擬定當年培訓方案,包括培訓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培訓方式等,並協助安排訪問方培訓人員在培訓期間的食宿。雙方應在培訓舉辦前 30 天商定最終培訓方案。培訓方式一般採取理論學習、跟班實習、現場觀摩、案例研討等方式進行。訪問方自行承擔培訓人員往返粵港的交通費用以及培訓期間的食宿費用,主辦方承擔場地、師資、資料印刷等相關培訓費用。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內地和香港法律體系架構與勞工立法情況;勞動監察(勞工執法)的職責、程序、及處罰等;勞動監察(勞工執法)信息化建設有關情況;國際勞動監察(勞工執法)經驗的借鑒與比較等。執法培訓合作的具體實施細節由雙方商定。
第六條 信息溝通管道
雙方同意交換制度規範、文獻資料及其它相關信息,並因應實際情況分享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的信息。
第七條 其他事項
一是粵港勞動監察交流及培訓合作的具體執行部門分別為粵港兩地負責勞動監察執法機構。二是雙方指定專門聯繫人,負責日常溝通、開展互訪交流和執法培訓活動等事務的聯絡事宜。三是活動主辦方可根據合作開展情況,編印簡報通報活動開展情況。四是當次互訪交流或執法培訓主辦方如遇重要工作或重大任
務時,經向對方提出書面建議後,可調整或暫停當次互訪交流和執法培訓活動。五是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商定或另作補充。
第八條 協議生效
x協議從雙方代表簽署後立即生效,協議期限到 2022 年底止。本協議文書一式兩份(繁、簡體各一份),雙方各執一份。
雙方代表簽字: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
xxxxxxxxxxxxxxxxx
xx: xx:
xx:0000 年 11 月 18 日 日期:2017 年 11 月 18 日
(2017 年-2018 年)
爲貫徹《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 年)》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及其補充協議以及《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落實粵港合作聯席會議精神,促進粵港在知識產權領域更緊密合作,增强兩地的自主創新能力,廣東省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決定進一步加强合作,鞏固已有合作成果,提升合作層次,拓展合作領域,圍繞“一帶一路”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推動粵港知識產權合作進一步發展。
經粵港保護知識產權合作專責小組成員單位協商一致,制定本合作協議。雙方將在知識產權領域開展以下合作:
一、深化粵港知識產權合作
(一)提升粵港知識產權合作水平
充分發揮粵港知識產權綜合優勢,緊密圍繞“一帶一路”戰略及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深化粵港在跨境保護、知識產權貿易、交流研討、引導服務、宣傳教育、業界交流等領域的合作,推動粵港雙方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貿易發展,提升知識產權高端服務業水平。落實《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支撑創新發展的制度作用,探索以知識產
權推進國際化、開放性區域創新體系構建,提高粵港兩地科研成果轉化水平和效率,加快形成以創新爲主要引領和支撑的經濟體系和發展模式。(落實單位: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香港知識產權署牽頭,粵港保護知識產權合作專責小組各有關單位參與)
二、積極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合作
(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合作
圍繞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探索開展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發展機遇。舉辦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交流研討活動,邀請各方知識產權專家學者共同探討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展背景下的知識產權合作,研究探索知識產權體制機制創新,營造有利於開放發展的良好環境,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創新發展。(牽頭單位: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香港知識產權署牽頭,粵港保護知識產權合作專責小組成員單位參與)
(三)推進商標品牌國際化建設
粵港雙方共同探索兩地商標品牌建設融入“一帶一路”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路徑,通過舉辦培訓、研討及交流等形式的活動,邀請兩地專家圍繞知名品牌培育、市場開拓的信息及經驗,以及商標註册程序與策略等專題分享,以提升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落實單位:廣東省工商局,香港知識產權署)
(四)推進粵港知識產權高端服務業發展
共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包括廣東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高端服務發展,探索匯聚粵港澳三地資源,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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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產權貿易合作創新工作機制。在 2017 至 2018 年度,以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支持青年創業爲題在廣東自貿試驗區橫琴片區開展交流活動。(牽頭單位: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廣東省商務廳,香港知識產權署,粵港保護知識產權合作專責小組各成員單位參與)
三、加强粵港知識產權跨境保護合作
(五)强化粵港海關跨境侵權情報交流合作機制
粵港兩地海關進一步優化有關從內地出口經香港轉口的侵權貨物情報的交流合作模式,完善粵港海關知識產權情報合作鏈條;建立侵權情報信息利用情況反饋機制,定期向對方通報根據對方提供的侵權情報信息採取的執法措施及查緝成效。探索建立兩地海關知識產權情報交流定期會晤機制,總結一定時期內侵權發展態勢,明確風險分析重點,有針對性的開展打擊侵權活動,同時明確一段時期兩地海關情報交流合作要點。(落實單位:海關總署廣東分署,香港海關)
(六)繼續開展針對重點口岸、重點領域的聯合執法行動
海關廣東分署牽頭省內海關在開展“中國製造海外形象維護 ‘清風’行動”中進一步加强與香港海關的合作,重點打擊輸港或者經香港輸往“一帶一路”沿綫國家的侵權違法活動。粵港海關根據形勢變化,適時組織其他主題的專項聯合執法行動。(落實單位:海關總署廣東分署,香港海關)
(七)加强粵港海關打擊郵遞快件渠道侵權違法活動執法合作機制
粵港海關定期將查獲的跨境郵遞快件侵權案件信息進行分析匯總,相互進行通報,以提高打擊的精準性。推動兩地海關與兩地郵政管理部門和企業的交流合作,强化廣東省內海關與廣東省郵政管理部門在規範進出口快遞業務、防範快遞渠道進出口侵權違法活動方面的聯繫配合。(落實單位:海關總署廣東分署,香港海關)
(八)完善粵港商標執法協作機制
廣東省工商局在完善線索交換的基礎上,繼續深化與香港海關商標執法協作,加强信用監管,提高線索利用率,有效打擊跨境商標侵權行爲,提高兩地商標保護水平。(落實單位:廣東省工商局,香港海關)
(九)加强粵港版權執法協作機制
廣東省版權局將繼續與香港海關建立粵港著作權案件協作處理機制,以加快彼此信息交流及資料互換的效率,加强信息資源共享和溝通合作,共同打擊兩地跨境的侵權盜版活動。(落實單位:廣東省版權局,香港海關)
(十)加强跨境知識產權案件情報互通和聯合執法機制
廣東省公安廳繼續加强與香港海關情報線索交流,聯合打擊兩地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定期、不定期通報本地區打擊知識產權犯罪工作動態,交流重點領域侵犯知識產權活動動向、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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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特點等情報信息,共同分析研究對策及聯手打擊有關事項,對新型侵犯知識產權活動進行預警。(落實單位:廣東省公安廳,香港海關)
(十一)推動建立粵港執法工作交流機制
探索建立粵港海關一綫關員執法經驗交流機制,每年定期組織一定數量的基層海關執法人員開展粵港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專題執法經驗交流活動,增進兩地海關各層級特別是現場基層海關在打擊粵港跨境侵權違法活動方面的溝通了解。廣東省公安廳根據業務需要與香港海關聯合舉辦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派遣辦案人員互相學習,交流經驗,提高兩地執法人員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綜合素質。(落實單位: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廣東省公安廳,香港海關)
四、推進粵港知識產權貿易合作
(十二)促進粵港知識產權貿易發展
繼續在“粵港澳知識產權資料庫”及粵港保護知識產權合作專責小組成員網站上載有關知識產權貿易信息。支持粵港兩地知識產權交易機構開展交流合作,促進知識產權交易及運用。鼓勵兩地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及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貿易交流合作,舉辦與支持知識產權貿易主題研討活動。探索加强粵港知識產權貿易機構交流合作的新機制新路徑。香港知識產權署在“亞洲知識產權營商論壇”中,繼續向業界和企業推廣知識產權貿易的概念,並邀請粵方成員單位及企業報名參加論壇。(落實單位:廣東省知識產
權局,香港知識產權署牽頭,粵港保護知識產權合作專責小組各成員單位分頭落實)
(十三)支持“中國(廣東)知識產權交易博覽會暨國際知識產權珠江論壇”
香港知識產權署與香港海關支持在廣州舉辦的“中國(廣東)知識產權交易博覽會暨國際知識產權珠江論壇”,香港知識產權署協助邀請港方知識產權運營交易服務機構參加知識產權交易博覽會,搭建知識產權貿易平台。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邀請粵港保護知識產權合作專責小組成員單位參加。(落實單位: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香港知識產權署牽頭,粵港保護知識產權合作專責小組成員單位參與)
(十四)支持粵港共建知識產權交流合作平台
粵港保護知識產權合作專責小組成員單位支持在香港舉行的“內地與香港特區、澳門特區知識產權研討會”,爲粵港企業、知識產權業界人士和政府官員提供一個平台,交流與研究知識產權的最新發展。(落實單位: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香港知識產權署牽頭,粵港保護知識產權合作專責小組各成員單位參與)
(十五)繼續開展粵港版權貿易及產業企業交流活動
開展粵港版權貿易和版權代理交流活動,探索利用版權帶動企業轉型及產品創新升級,形成版權興業氛圍,促使版權貿易成爲版權產業新的增長點和帶動版權產業升級的新動力。繼續舉辦粵港版權產業企業交流活動,分享粵港版權產業創造、管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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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和運用的經驗,研究推動兩地版權產業、企業版權保護合作和版權貿易發展途徑,進一步推進粵港版權企業的交流合作與協同發展。(落實單位:廣東省版權局,香港知識產權署)
(十六)參與第九屆中國國際影視動漫版權保護和貿易博覽
會
香港知識產權署將聯同香港版權業界代表參加由國家版權
局舉辦的第九屆中國國際影視動漫版權保護和貿易博覽會,並參觀東莞松山湖科技產業園區及東莞相關版權產業,以了解廣東省版權產業的最新發展情況,深化兩地在版權方面的交流,促進業界合作。(落實單位:廣東省版權局,香港知識產權署)
(十七)開展粵港知識產權貿易平台交流合作
支持深圳前海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籌建工作,推動橫琴國際知識產權交易中心、廣州知識產權交易中心等知識產權運營平台與香港相關機構開展交流合作,支持香港成爲區域對外的知識產權貿易平台,粵港兩地優勢互補,互利共贏。聯合粵港的專業服務、創業、風險管理、產學研機構等開展知識產權貿易的區域性創新合作。(牽頭單位: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廣東省商務廳,香港知識產權署,粵港保護知識產權合作專責小組各成員單位參與)
五、推進粵港知識產權交流研討
(十八)舉辦“粵港知識產權與中小企業發展”研討會
粵港雙方於 2018 年上半年在珠三角地區繼續舉行“粵港知識產權與中小企業發展”研討會,邀請內地與香港的知識產權專家代
表出席,共同探討如何運用知識產權促進產業發展。(落實單位: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香港知識產權署牽頭,粵港保護知識產權合作專責小組各成員單位參與)
(十九)開展粵港知識產權交流合作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加强與港方溝通,及時協調相關事宜,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廣東中心爲粵港知識產權專責小組提供必要支持,通報培訓課程信息、同意港署派員到中心參加審查員培訓等(落實單位: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香港知識產權署;特邀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廣東中心)
(二十)深化粵港商標專題交流活動
粵港雙方繼續開展粵港商標業界交流活動,進一步加强粵港兩地商標業界合作和發展;廣東省工商局繼續邀請香港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及商標業界人士參加年度“南方商標品牌高端論壇”,組織年度專題研討和交流。(落實單位:廣東省工商局,香港知識產權署)
(二十一)開展粵港商標註册審查工作交流
廣東省工商局加强與港方在商標註册審查方面的溝通,工商總局商標審查協作廣州中心與港方商標業界、商標審查工作人員開展商標審查業務交流,並就商標審查標準、工作重點和注意事項等進行工作交流,建立持續的商標註册審查溝通交流機制,促進粵港商標領域的合作與發展。(落實單位:廣東省工商局、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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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署;特邀單位:工商總局商標審查xxxxxx、xxxxxxxxxxxxx)
(xxx)開展粵港中學生版權知識和版權保護交流活動
粵港雙方繼續聯合組織粵港中學生版權知識和版權保護交流活動,創新交流方式,擴大交流成果。(落實單位:廣東省版權局,香港海關,香港知識產權署)
六、强化粵港知識產權引導服務
(二十三)組織香港考生參加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繼續向港方通報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相關培訓的信息,方便香港考生及時了解培訓信息並參加培訓;雙方繼續協助香港考生參加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廣州考點的考試。(落實單位: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香港知識產權署)
(二十四)鼓勵企業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及參加“知識產權管理人員計劃”
粵港雙方加大宣傳力度,鼓勵在粵港資企業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支持在粵港資企業參加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範相關培訓。積極宣傳內地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鼓勵在粵港資企業積極向海關總署備案其知識產權狀況。雙方向在港粵資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宣傳由香港知識產權署推行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計劃”,鼓勵企業參與相關知識產權管理課程。(落實單位: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香港知識產權署,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參與)
(二十五)支持港資和廣東企業品牌發展和保護
雙方支持港資和廣東企業在香港和內地的品牌發展和保護工作。廣東省工商局指導廣東商標協會繼續履行粵港合作中的廣東省著名商標項目,促進在粵港資企業提高商品(服務)質量,提高商標管理水平。(落實單位:廣東省工商局,香港知識產權署)
七、開展粵港知識產權宣傳教育
(二十六)推進“正版正貨承諾”活動
粵方繼續在廣東推廣“正版正貨承諾”活動,粵港雙方繼續加大對活動的宣傳力度,積極擴大活動的社會影響力,提升公衆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落實單位: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廣東省版權局、廣東省工商局,香港知識產權署)
(二十七)支持香港民間組織參加廣東省少年兒童發明獎
粵港雙方繼續支持香港民間組織參加“廣東省少年兒童發明獎”。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繼續向港方通報有關比賽信息,方便港方組織人員參賽。(落實單位: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香港知識產權署)
(二十八)持續更新“粵港澳知識產權資料庫”與“粵港知識產權合作專欄”
更新“粵港澳知識產權資料庫”與“粵港知識產權合作專欄”之中兩地專利、商標、版權及知識產權邊境和刑事保護法律法規、政策信息,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及執法機構聯繫方式,以及可供企業參考的刑事執法信息和備案程序等信息。便利公衆和企業查詢,共同服務企業,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落實單位:廣東省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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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局,香港知識產權署牽頭,粵港保護知識產權合作專責小組各成員單位參與)
本合作協議一式四份(繁體版、簡體版各二份),簽署雙方各執二份(繁體版、簡體版各一份),2017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簽署,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粵港保護知識產權合作 專責小組 廣東省代表: | 粵港保護知識產權合作 專責小組 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 |
香港醫院管理局
粵港醫療交流合作備忘錄
2017 年 11 月 18 日,香港
粵港醫療交流合作備忘錄
一、 前言
廣東省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原廣東省衞生廳,以下簡稱粵方)和香港醫院管理局(以下簡稱港方)自 2007 年簽訂合作備忘錄,雙方建立了友好關係,多年來在各方面的交流合作成效顯著。為推動粵港兩地衞生事業的進一步發展,雙方本著“交流合作、相互借鑒、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同意延續緊密的交流合作關係,並簽訂本備忘錄。
二、 合作目標
x備忘錄旨在加強雙方的交流與合作,使雙方在資源許可和能力所及的前提下通過互相借鑒、優勢互補的合作,以達到提升雙方的醫療服務水平及醫療質量,共同促進粵港醫療衞生事業的發展。
三、 合作內容 (一) 交流研討
雙方的領導層進行交流和互訪,就共同關注的醫院管理課題進行專題研討和交流。雙方領導層根據發展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互訪或召開研討會,對醫院管理的最新信息和經驗開
展磋商和交流,推進粵港兩地公立醫院的發展。鼓勵粵港雙方下屬醫院管理層的交流和互訪。
(二) 人才培訓
1、建立雙方醫院專業管理人員的培訓和互訪渠道。粵方將選派人員到港方接受短期的醫院管理專業培訓或開展專題考察,以提高醫院現代化管理專業水平。
2、港方接納粵方提名的醫護人員到香港醫院管理局下屬的醫療機構學習、考察、實習、培訓和交流,並根據需要協助辦理在港有關臨時執業執照。
3、粵方接納港方的醫護人員到廣東省有關醫療機構學習、考察、實習、培訓和交流,並根據需要協助辦理在粵有關短期行醫執業執照。
4、粵港雙方同意並鼓勵學術交流,加強科研協作,促進學術進步。
(三) 服務發展
粵港雙方合作探討建立合作關係,協商建立下屬醫療機構間的有效轉診機制及溝通網絡。
四、 其他
(一)有關具體的交流合作雙方將根據具體情況另作商討。雙方將各指定一名聯系人進行具體落實。
(二)如雙方對本備忘錄的解釋、實施及執行有任何分歧,應通過協商方式解決。
(三)本備忘錄自雙方簽署後生效,有效期為五年。任何一方欲終止本備忘錄應以書面通知另外一方,並列明終止將於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後生效。
(四)本備忘錄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在香港簽署,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廣東省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
香港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
段宇飛 xxx
廣東省教育廳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局關於加強粵港高等教育交流合作備忘錄
為加快粵港兩地高等教育發展,共同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和“一帶一路”建設,廣東省教育廳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局本著平等合作、優勢互補、協同發展的原則,進一步推動粵港兩地高等教育交流與合作,整合優質特色資源,實現雙方共同發展,打造南方教育高地。雙方同意:
一、鞏固完善兩地高校合作機制。支持粵港澳高校聯盟,完善多類型、多層次的教學、科研和管理的對話、互訪、協同創新機制。拓寬兩地高校在教育教學、科研合作、聯合培養、師生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渠道。雙方共同推動兩地高校的各項教育、教學交流活動,並積極為對方來訪交流活動提供協助。加強兩地高等教育信息和資料的交流。支持粵港高校已簽署合作協議的進一步落實。
二、推動兩地師生交流和高校教育教學合作。雙方互為對方在本區域招收學生提供便利,鼓勵大灣區內高中畢業生入讀香港自資高校的課程。創造條件支持大灣區高校師資有序流動。推動本科及研究生層次的學生聯合培養和專業合作。鼓勵粵港兩地高校開展合作交流,例如承認特定課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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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更靈活的交換生安排等。支持粵港高校探索合作開辦高等教育課程,建設國際教育示範區,推進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
三、加強粵港高層次科研合作、科研成果分享轉化和學術交流合作。加強聯合主辦論壇和學術研討會等方面的合作。積極推進粵港高校聯合實驗室建設,支持粵港高校聯合共建優勢學科、實驗室和研究中心,聯合開展科研攻關和成果轉化,不斷提升科研合作水平。積極密切粵港教育研究機構交流合作,開展高等教育改革發展學術研討。
四、推進粵港高等職業教育機構在教育培訓、師資交流、技能競賽等方面的合作。支持各類職業教育實訓基地互相開放,共建特色職業教育園區。
五、其他事項。本備忘錄於 2017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備忘錄一式二份,簽署雙方各持一份,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5 年(期滿後經雙方修訂後順延)。
廣東省教育廳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局
2017 年 11 月 18 日 2017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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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粵港兩地科技創新的長期交流和合作,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粵方)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創新及科技局(港方)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簽署本合作安排。
一、交流合作領域
雙方同意主要在下列領域進行交流合作:移動互聯網、大數據技術、高端製造裝備、智能機器人、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大氣及水污染治理)、生物醫藥、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及重大疾病防治)等。
二、主要合作內容
(一)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規劃和建設,推動創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
(二)組織實施粵港科技聯合資助計劃。
(三)建設高水平粵港科技創新平台,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深入推進廣東xx區、專業鎮、可持續發展創新示範區等園區與香港高校、科研機構、科學園區開展合作。
(四)鼓勵粵港共建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支持廣東和香港的青年跨境進行創新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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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兩地在科學研究、高層次專業技術及管理人才引進與培養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三、協定實施
在兩地政府粵港合作聯席會議工作機制下,將「粵港xx技術合作專責小組」拓展為「粵港科技創新合作專責小組」,把與創新相關的事宜納入專責小組的工作範圍。專責小組會議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廳長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創新及科技局常任秘書長聯合召開。
雙方應確保在各自的法律許可的條款下開展各項交流合作活動,每年定期回顧交流合作進展,並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改進建議。
四、生效及有效期
x安排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除非在有效期前三個月,任何一方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安排,否則本安排自動延長五年。
五、其它
如雙方對本安排的解釋、實施及執行有任何分歧,應通過協商方式解決。本安排的終止不影響終止前經雙方同意並已開始實施的合作項目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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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安排於 2017 年 11 月 18 日簽署,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廳長 xxx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xxx |
為加強粵港兩地青少年交流,促進青年創新創業合作,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人才,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事務局共同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推動亮點交流合作項目。共同創建一批有代表性和別具特色的粵港青少年交流合作亮點項目,支持和推動香港青少年到廣東進行不同形式的深度交流和考察,包括到具特色的參訪點開展歷史、文化、藝術、體育等方面的考察,到高端科技設施進行科研考察,到社區進行志願服務,促進粵港兩地青少年了解國家歷史、文化和最新發展,並加深兩地青少年的交流和友誼。
二、深化青年實習項目。鼓勵更多香港青年到廣東實習。推動更多大型企業和知名機構提供具質素的實習崗位,包括具特色的實習機會。推動兩地青年共同在廣東實習,增加互相了解,建立友誼。
三、積極研究提供政策措施等支持,加強雙方合作溝通機制。為鼓勵青少年在粵港澳大灣區實習交流、就業創業和投入科技創新,雙方積極研究在各自管轄範圍下提供更多資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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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等支持,為深化粵港兩地青年人才交流和創新創業提供便利。雙方加強合作溝通機制,保持密切聯絡,督導落實上述工作。
四、加強政策宣講。合作開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相關政策措施的宣傳推介,共同舉辦香港青年來粵交流、實習和創業的政策宣講活動,支持兩地民間團體舉辦青年論壇。
五、經雙方同意,可以根據需要對本協議進行修訂、補充。對本協議落實中可能出現的分歧,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六、本合作協議於 2017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簽署,一式兩份,簽署雙方各執一份。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 香港特區政府民政事務局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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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局)
加强粵港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合作意向書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於香港
廣東省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局)
加强粵港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合作意向書
協議雙方:
粵方:廣東省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港方: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局)
爲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粵港互融互補的發展方針,響應國家 “一帶一路”倡議和共建粵港澳大灣區,廣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局)本著平等合作、優勢互補、協同發展的原則,進一步深化粵港建築及有關工程服務領域合作交流,實現共同發展,推動粵港建築服務企業携手“走出去”。雙方同意:
一、共同落實 CEPA 框架協議和《粵港服務貿易自由化協議》等關於建築及有關工程服務業的內容:其中包括推動粵港兩地專業人士資格互認,對在粵港資企業申領資質和香港專業人士在粵註册執業,提供便利、細緻的服務。
二、共同落實《一帶一路建設的全面協議》關於建築及工程服務業的內容:其中包括共同推動粵港建築服務企業携手 “走出去”,鼓勵廣東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綫國家開展工程時,
與香港的建築和工程企業合作,聘用香港的建築及相關工程專業人士參與項目的策劃、建設和管理及提供顧問服務;建立完善“一帶一路”及大灣區建設項目與人才信息平台。
三、雙方積極鼓勵粵港建築服務領域協會及專業人士開展多類型、多層次的合作研究、論壇展會、人員培訓、交流訪問活動,拓寬兩地企業在項目合作、經驗分享、技術標準共建、資源優化配置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渠道,共同參與“一帶一路”和大灣區建設。
四、切實執行《粵港合作框架協議》及其每年重點工作。其中包括在廣東自貿區積極引入香港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模式及建造業技能認證和管理體系,探索構建香港企業及專業人士直接在自貿區開展業務的機制,實現粵港項目合作落地。並進一步研究開放建築服務領域、推出更多優惠開放措施、降低准入門檻、簡化審批程序。
五、雙方組成工作專責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共同推進及落實以上工作,並在重大策略實施過程中共同謀劃、聯合部署、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六、本合作意向書於 2017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簽署。意向書一式二份,簽署雙方各持一份,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廣東省人民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展局)
本協議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在香港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