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 「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六、不得為 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桃園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項目備查表
業者名稱:大清建設有限公司 案名:大清卓越案場地址:xxxxxxxxxx(xxxxx)
應記載事項 | ||
內政部規範條款 | 條文位置 | |
一、契約審閱權 (應記載第 1 點) |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1 頁。 |
賣方簽章: | ||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應記載第 3 點) | (一)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 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 (一)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1 條。 (二)(三)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2 條。 |
(一)土地面積: | (一) | |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三、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應記載第 4 點) |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 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 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 | 預售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2 條。 (二)(三) |
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理所有權登記。 | 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 |
准予核備日期:109.12.2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即陽臺 平方公尺( 坪)、雨遮 平方公尺( 坪)及屋簷 平方公尺( 坪),合計 平方公尺( 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 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 書第 2 頁第 3 條。 | |
(一)共有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 | 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 | |
□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 | 書第 3 頁第 4 條。 | |
四、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 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 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本「 」共有部分總 | |
(應記載第 5 點) | 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 |
(二)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 | ||
物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 | ||
明)。本「 」主建物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 ||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 | 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 |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 | 書第 4 頁第 5 條。 | |
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 ||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 | ||
五、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 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 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 | |
(應記載第 6 點) | 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 | |
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 | ||
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 | ||
結算。 | ||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 | ||
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 ||
六、契約總價 (應記載第 7 點) |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專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5 頁第 6 條。 |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不動產開發信託由建商或 | 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 | |
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 | 書第 5 頁第 6-1 條。 | |
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 | ||
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 | ||
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 ||
□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 | ||
□價金返還之保證 | ||
本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 ||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 ||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 ||
□價金信託 | ||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 | ||
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 | ||
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 | ||
七、履約擔保機制 | 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 | |
(應記載第 7-1 點) | 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 | |
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 ||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 ||
□同業連帶擔保 | ||
本預售屋已與○○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市占率由內政 | ||
部另定之)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 | ||
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 | ||
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 ||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 ||
□公會連帶保證 | ||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辦 | ||
理之連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 | ||
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 | ||
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 ||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 | ||
予買方。 | ||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 | 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 | |
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 | 書第 9 頁第 10 條。 | |
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 | ||
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 | ||
八、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應記載第 11 點) | 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 料或其他類似物。 | |
(三)前款石棉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及 | ||
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 | ||
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 ||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 | ||
罰規定處理。 |
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應記載第 12 點) |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年 月 日之前開工,民國 年 月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 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10 頁第 11 條。 |
十、驗收 (應記載第 13 點) |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有關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如契約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者,不 適用之。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11 頁第 13 條。 |
十二、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應記載第 14 點) |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 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12 頁第 14 條。 |
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 之責。 | ||
十一、通知交屋期限 (應記載第 15 點) |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 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14 頁第 16 條。 |
十三、保固期限及範圍(應記載第 17 點) |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 權利。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16 頁第 17 條。 |
十四、違約之處罰 (應記載第 24 點) | (一)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 求其他損害賠償。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21 頁第 21 條。 |
十五、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
備註: 1.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得至本局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查詢下載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_00_00000.xxx) 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1 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 不得記載事項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 鍰。 |
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書
契約審閱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詳細審核完畢,本契約內所有條款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內容範圍,經雙方溝通說明後,買方完全了解並同意本契約符合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絕無異議。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大清建設有限公司
茲為「大清卓越」(以下簡稱本社區)房屋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立買賣契約書人
買方: (以下簡稱買方)
賣方:大清建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賣方)
第 一 條 廣告效力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 二 條 房屋標示及停車位規格一、房屋座落:
本社區座落於xxxxxxxxx 000、000-0、000 xx等三筆土地內建築基地興建之「大清卓越」(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等,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產權登記),興建規劃係為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 1 幢 2 棟
143 戶集合式住宅,為主管建築機關 102 年 2 月 18 日核發建造執照,建造
執照號碼(102)桃縣工建執照字xxx 00000 x(建造執照影本詳附件一)。
買方承購房屋為前述基地內「大清卓越」編號 棟 樓房屋壹戶(本戶房屋平面圖影本詳附件二)。
二、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一)買方購買之停車位編號x xxxx 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x平面式車位,該車位無獨立權狀,其車位規格如下: (停車空間平面圖如附件三)。
□長 5.75 公尺、寬 2.25 公尺、高 2.10 公尺。
□長 6.00 公尺、寬 2.50 公尺、高 2.10 公尺。
□長 6.00 公尺、寬 2.00 公尺、高 2.10 公尺(無障礙車位)。
(二)汽車停車位之產權為主建物之共有部分,依地政法令以應有部分(持分)登記為停車位購買人共有;停車空間除停車位外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汽車停車位總面積(共計 179 部):5,585.84 平方公尺(約 1,690.25 坪),占全部共有部分(大公+車位)總面積之比例:約 48.85%。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係該車位占全部共有部分總面積持分比例乘以全部共有部分面積而得,本計算方式詳如附件(十五)『車位持分計算方式』。面積以地政機關最後登記之坪數為準,後如因法令修正,造成車位坪數有所差異,則不可歸究於賣方,且不可依此做為解除本合約之要件。
(三)獎勵機車位停車位標示:地下第一層 號(機車位為壹戶壹位,剩 餘機車位由管委會訂定規範使用,其面積已含於本戶共有部分面積內)。
(四)獎勵汽車停車空間及獎勵機車停車空間,應開放不特定人使用,所有權人或社區管委會,平時應負管理維護責任,並於產權移轉時,前開切結條件應於買賣契約上交代轉載。
(五)本社區依建築法規規劃地下二層之行動不便汽車停車位,仍為共有持分可依法銷售之車位,賣方於銷售期間由持有身障手冊之人士優先購買暨登記產權約定專用;惟於全案銷售後期仍未有前述人士購買,則由一般消費者購買暨登記產權約定專用;行動不便車位下車區為約定為行動不便車位專用。
(六)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七)為滿足持分總和為一,若有進位取捨問題,應以賣方計算之持分總表所列持分為準。
第 三 條 房屋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x房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約 坪)(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第三位(含)以下四捨五入)包含:
一、專有部分面積計 | 平方公尺(約 | 坪)。 |
(一)主建物面積計 | 平方公尺(約 | 坪)。 |
(含夾層面積計 | 平方公尺(約 | 坪)。 |
(二)附屬建物面積計 | 平方公尺(約 | 坪)。包括: |
(1)陽臺 | 平方公尺(約 | 坪)。 |
(2)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雨遮
平方公尺(約 坪)。(雨遮僅登記面積,不計入買賣價)二、共有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約 坪)。
(本項面積係屬共有持分面積,不含汽車停車位之持分面積,汽車停車位之持分面積另依地政法令規定計算及登記。)
三、主建物面積計佔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為 %。
四、上述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五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 四 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社區共有部分面積總計 11,434.54 平方公尺(約 3,458.95 坪)。
二、共用部分占共有部分之比例為 51,150/100,000,面積為 5,848.52 平方公尺
(約 1,769.18 坪),為共有部分扣除汽車停車位應持分之面積,由本社區全體住戶共同分攤,其權利範圍之面積係依買受主建物及附屬建物之面積與本社區全部主建物及附屬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持分。本社區全部主建物總面積計 10,435.31 平方公尺(約 3,156.68 坪),附屬建物總面積
1,466.11 平方公尺 (約 443.50 坪),共用部分項目及範圍如下:
(一)地下一至三層: 緊急昇降機、一般昇降機、戶外安全梯、一般安全梯、獎停專用梯、獎停專用昇降機、A梯排煙室、B 梯排煙室、台電配電場所、發電機室、電表區、垃圾儲藏室、車位編號 166 及 167 之無障礙車位、受電箱空間、風機位置、水箱A-1、水箱A-2、水箱A-3、水箱 B- 1、水箱B-2、水箱B-3、水箱B-4、水箱 B-5、A機房、B機房、電信室、污水及雨水機房、消防泵浦室、梯間、進排風管道、機車停車位及部分車道、地下層及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之部分)、及依法令應列入共用部分之項目皆屬之。
(二)管委會使用空間 1、管委會使用空間 2、大廳(A 梯廳)、B 梯廳、C 梯廳、工具間、無障礙廁所、緊急昇降機、一般昇降機、戶外安全梯、一般安
全梯、獎停專用梯、獎停專用昇降機、A梯排煙室、B 梯排煙室、陽台、屋頂突出物,電梯機房,水箱及依法令應列入共用部分之項目皆屬之。
三、本社區地下層係扣除前項所列共用部分及依法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由賣方以停車位應有部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汽車停車位購買人,且汽車停車位無單獨之所有權狀,其分配之應持面積登記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共有部分。
四、為滿足持分總和為一,若有進位取捨問題,應以賣方計算之持分總表所列為準。
第 五 條 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買賣加總面積如無誤差時,雙方互不找補。
二、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不含雨遮及屋簷)、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不含停車位價款及面積和裝潢款、家電款等),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因面積誤差而解除契約時,賣方應將買方已繳之款項無息全數退還,買方不得再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四、汽車停車位長、寬尺寸之認定,相鄰車位測量至車位線中心,無相鄰停車位部分則測量至車位線外緣。買賣雙方並同意長、寬尺寸超過不論多少均不找 補,短少在百分之三以內互不找補,長度或寬度短少超過百分之三,雙方得協商減少價金,協商不成,買方應於產權移轉前主張解除本汽車停車位買賣,賣方同意一次無息退還買賣價金,買方逾期不主張則不得就此部分再有任何主張或請求。
五、車位以總價計算,權狀面積如有誤差不予找補。
六、本條面積誤差之找補,雙方同意以有計算買賣價格部分為限,裝潢及家電款均不找補(若有),如可登記但不計入買賣價格者(如雨遮屋簷等),則不論誤差多少雙方均不找補。
第 六 條 房屋買賣總價
x約房屋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含營業稅在內)。
一、房屋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一)專有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元整。(雨遮僅登記面積,不計入買賣價)
(二)共有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三)裝潢及家電款: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二、車位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三、前買賣價款不包括本約第十五條之費用。
四、本買賣價款不受物價波動或其他因素之影響而有所增減,如因政府(或賣方會計師)評定賣方需調整本約房屋及土地之售價比例,或因政府、法令或其他因素必須調整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各項價額或比例時,雙方同意以各項互相調整至符合買賣總價之方式處理,買方同意無條件配合。
買方簽章:
第 六之一 條 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土地銀行-石門分行負責承作自備款價金返還保證。
戶名:大清建設有限公司預售屋價xxx專戶,帳號:015-001-08390-0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本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詳見附件八)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 七 條 付款條件及逾期付款之處理
一、買方應依附件(四)『付款辦法表』中所約定之繳款條件,於接獲賣方書面繳款通知之日期或期限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自行向賣方指定之地點或金融機構專戶如數一次繳納;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二、買方就附件(四)『付款辦法表』中金融貸款部分,如不辦理貸款者,其原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應另立協議,並依下列約定支付賣方:
(一)賣方通知買方辦理產權移轉備證用印時,由買方支付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五十。
(二)本約買賣標的稅單核發時,買方支付扣除前款剩餘之貸款金額。
三、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
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四、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惟如有各項稅費增加或發生罰鍰、滯納金時由買方負擔)。
第 八 條 貸款約定及貸款撥付
一、第六條房屋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同時簽立與契約貸款等額之本票及銀行所開具之「撥款委託書」交付賣方,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買方簽章:
二、買方若委託賣方代辦銀行貸款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產權登記名義人如屬於未成年或正在服義務兵役或無固定職業或未申報綜合所得稅者不能貸款。
(二)辦理銀行貸款時,買方應檢附前一年度報稅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年之銀行存摺影本。
(三)買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另書簽立『委辦貸款契約書』(附件五)。
三、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七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賣方將已收價款,一次無息返還買方。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
買方委辦貸款如因下列情事致金融貸款未能獲准核撥或低於預定貸款金額時(含減少貸款),其未獲貸款之金額或差額,視為買方不辦貸款或減少貸款,賣方以書面通知經送達三十日內(不得少於三十日),買方應一次以現金繳清之,如未遵期繳納則賣方有權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辦理。 (1)買方經金融機構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詢與辦理貸款規定不符合者。 (2)買方拒辦或未依賣方通知期限辦理貸款手續致不能獲貸。
(3)買方自動放棄辦理貸款或提出任何理由阻止或暫緩金融機構撥款予賣方。
(4)買方中途改變主意不辦貸款或未如期辦妥一切貸款手續。 (5)其他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
(四)前目規定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於辦理貸款時買方未符合首購戶資格或因政府政策改變未能符合貸款條件者,適用之。
四、買方若因辦理貸款之條件不合、中途改變主意不貸或未能如期辦妥一切貸款手續,致無法辦理貸款,或主動向金融機構拒絕辦理貸款者,視同放棄貸款權利;應依本約第七條第二項之約定付款,賣方始辦理產權登記予買方。
五、買方如不在賣方通知期限內辦理貸款手續致延誤賣方取得貸款金額,其延誤期間應依貸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息給付賣方外,並應賠償賣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
六、買方欲自行辦理金融機構貸款者,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一切貸款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若買方自覓銀行無法配合上述期限完成作業,賣方得要求買方更換由賣方提供之銀行承貸。本貸款須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買方需開立與契約貸款等額之本票及銀行所開具之「撥款委託書」交付賣方,經確認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銀行申貸及對保作業,視同買方不辦貸款,應依本約第七條第二項之約定付款,賣方始辦理產權登記予買方。
七、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八、買方若自行辦理貸款或減少原預定貸款金額,買方需填具切結書予賣方。九、買方充分認知本條之銀行貸款金額為本戶房屋價款之一部分,屬賣方應收
期款,本契約有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賣方有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予賣方;否則,延誤賣方取得貸款應依貸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息給付賣方。
第 九 條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汽車停車位
x契約地下層共三層扣除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地下層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法定空地
x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其使用應依本約第十八條分管特約約定方式使用。
五、上列各款之使用方式及權屬,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之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增建、違建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詳見第十八條分管特約約定辦理。
第 十 條 建築主要結構、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一、本房屋建築構造種類(主要結構)係為鋼筋混凝土造。其規格除另有約定外,應依照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102)桃縣工建執照字第會桃 00178 號建造執照影本為準。
二、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七)『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三、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四、前款石棉或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使用,不得違反使用時主管機關所定之管
理方式及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五、賣方如有違反前三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 十一 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於 102 年 11 月 8 日之前開工,並應民國 112 年 1 月
8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二、賣方如逾期限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
x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三、外水、外電、電信、瓦斯等配管及埋設工程,其接通日期悉依各該公用事業單位之作業和程序而定,不為本條完工期限之認定標準。
四、本房屋之興建工程倘提早完成者,買方同意仍依照賣方之通知期限內辦理銀行貸款對保及驗交屋等手續,買方尚未繳清之自備款、尾款等皆須依賣方通知之期間內付清,否則應依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第 十二 條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一、買方變更設計
x社區因結構體 RC 澆置已完成,故不提供買方工程變更申請。二、賣方變更設計
(一)本社區內外之公用事業設備,如自來水、電力、電信、天然瓦斯之設備管線等,均由賣方依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照圖或設計圖設計施工,若各公用事業主管機構於正式設計安裝或現場配置認需另行變更設計時,買方同意依其變更無異議。
(二)賣方敷設於本社區「大清卓越」內外之建築物建材設備及其所需空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方同意賣方逕行指示相關工程師或設計人員辦理變更設計:
(1)電錶箱、電信室、管理員室、機電空間、瓦斯管線及其他建築物相關設備等,於廠商正式設計安裝前,認知必需另行變更設計,以適應
x社區之需求時。
(2)本社區之外觀建材色系及造型、庭園景觀、公共空間、停車位等設施,在不影響買方之居住使用及不改變本約建材之情況下,得由賣方做局部之變更。以上之變更以不影響本戶房屋之主建物、附屬建物面積為原則。
(三)為增進本社區之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生活機能等整體效益,賣方得依實際需要逕行指示相關工程技師或設計人員辦理變更設計。
(四)本約之建築物,買方同意賣方就未售出戶於必要時,有權辦理坪數、戶數或室內隔間之變更設計。
第 十三 條 驗收
一、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二、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及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由賣方負擔。
三、買方如於賣方通知驗屋日起 日內不配合驗屋,視為驗屋完成且無瑕疵。四、初次驗屋後,賣方已於期限內完成初次驗屋單上列舉改善之事項時,如仍有其他修繕必要時,買方應依保固維修程序辦理,不得作為拒絕交屋之理由。
五、驗屋標準:
(一)泥作粉刷:每 1.5 公尺*1.5 公尺牆面平整誤差值 3mm 以內及樓層高度誤差在 10cm 以內視為合於標準。
(二)地、壁磚:每塊磁磚平整度以 CNS 標準規範之,單磚四角及中間黏著度有三點(含)黏著則視為合於標準。
(三)室內油漆:依一底二度施工法施作及視為合於標準(即批土打底、砂磨一次,底漆、面漆各一次為二度);壁面伸縮細紋不得視為瑕疵。壹拾壹樓以上平頂板及消防灑水管不施做油漆。
(四)室內防水施作範圍:各浴室地坪部分及部分牆面。
(五)建築物尺寸:誤差值在各戶總長度、寬度百分之一以內視為合於標準。 (六)各戶建材(如地面飾材、浴缸、門窗框扇)表面瑕疵在不影響日常生活使
用下,同意以專業美容方式處理之。
(七)如本條約內容有未盡詳細之處,則依照 CNS 標準規範知或營建署訂定
之施工規範。
六、公共設施係管委會成立後,由賣方移交管委會,故不在驗屋範圍內,買方不得作為拒絕交屋之理由。
七、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 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複驗後支付。
買方簽章:
第 十四 條 房屋所有權移轉及登記期限
一、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開始辦理有關稅費申報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雙方同意依移轉當時政府主管機關公告之房屋評定現值作為申報現值及公契價格,並以申報日為買賣移轉公契之原因發生日期,若賣方違反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 (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本約買方即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如需設定抵押時亦為抵押權之義務人,買方如為未成年,或其所涉及贈與稅及相關稅捐,由買方自行負擔。
三、買方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繳清本契約所定除交屋款以外之自備款、因逾期付款加計之利息及依約應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繳納之款項等。
(二)辦理貸款者應提供辦理所有權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含抵押設定之必要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並以現金繳付賣方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應由買方負擔之稅規費用,及於辦理金融機構貸款對保時,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乙紙交付賣方收執,以擔保該部分買賣價金之確實履行,該擔保本票之到期日授權賣方填載。其後貸款金額倘因買方因素而未獲領取者,賣方得逕向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或否認本票授權之效力。賣方取得金融機構貸款金額後,於交屋時應無條件返還該本票予買方並同時解除其擔保效力。
(三)本項各款應付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辦理所有權移轉前全部兌現。 (四)不貸款者仍應提供辦理產權登記相關文件外,並依前款約定以現金繳付買方應負擔之稅費,及開立與原預定貸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
予賣方,俟買方以現金繳清後,本票始無息返還。
四、本戶房屋應辦理所有權登記、移轉、移轉返還及抵押權設定等手續,買方同意委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統籌辦理之,日後如需由買方出面補蓋印章或補具證件時,經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買方須前來辦理或補正。
五、任一方違反前一至四項約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發生罰鍰(滯納金)時,可歸責之一方應全數負擔,如有損害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六、買方如於賣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未履行本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約定,賣方得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通知催辦後七日內仍不履行時,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延遲利息予賣方。
七、買方於房地所有權過戶前,雖無其他違約事由,但若無理由或以不成立之理由透過口頭、書面或其他任何方式預示拒絕給付(包含但不限於預示拒絕撥付銀行貸款或其他款項,抑或是履行本條第三項之義務但又於所有權過戶前表明拒絕過戶所有權等等)者,賣方得停止或撤銷房地所有權過戶手續,並依據本約第二十一條違約處理。
八、買方尚未付清價款及各項稅費並履行本約各條款完畢前,賣方對所有權憑證有留置之權。買方若以任何名義重新申辦所有權憑證,除應負刑事偽造文書罪責外,賣方得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處理。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九、本買賣之價款由承辦登記業務之地政士依法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事宜。
第 十五 條 稅規費暨其他費用負擔約定:
一、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二、買方應負擔建物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地政士費用、實價登錄費、抵押權設定登記費、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賣方代管期間預繳管理費(每戶壹萬元)、公證費(若有)、各項規費及法令規定應由買方繳納之稅費等。
三、前項費用暫定預收款為新台幣 萬元整,並預定與使照掛件期款一併繳付,將來除預繳管理費於本社區公設點交完成時,由賣方與社區管理委員會依本約第十九條第八項結算外,其餘依實際費用於交屋時結清,多退
少補。
★買方簽章確認:
四、如買方未依限繳納買賣價金或預付款項致各項稅費增加或致生滯納金時,其增加部分無論徵納義務人名義為何,均由買方負擔。
五、買方自通知交屋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應即負擔本戶之水電費、共用部分應分擔之水電費、社區管理、清潔維護費用等(不論費用單據抬頭是否為買方名義),若買方遲延交屋或怠繳費用致遭停水或停電者,其損害概由買方自行負責,水電費用繳納名義人於交屋後由買方自行辦理過戶事宜。買方應負擔之水電費用為期便利不以度數分算,仍以賣方通知交屋日之前後日數比例分算,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由買方負擔。
六、買方不論欲遷入與否,應依本條第二項之約定預繳賣方代管期間管理費(未售戶部分賣方應先繳付,惟於將來出售時得約定由買方吸收暨另行支付予賣方)。其管理及運用依本約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辦理。管理費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並接管後,其收款標準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授權社區管理委員會決定之。(本項前段賣方代管期間社區管理費與後段管理委員會接管後按月所收之管理費不同,兩者無扣抵之問題)
七、以上稅捐規費暨其他費用應由買方依約、依習慣負擔,不論其收據抬頭是否為買方,買方均願負擔之。
第 十六 條 交付不動產(交屋)及相關文件之條件及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取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辦理交屋。賣方依約完成本戶房屋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完成所有權登記後通知買方交屋,買方應至賣方指定地點辦理交屋結帳手續。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一)如遲延完工時,賣方付清因遲延完工依約所應付之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繳清本契約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如買賣價款、因變更設計增加之工程款、依前條應付稅規費、遲延利息及應預繳管理費等,並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所有權狀、使用維護手冊(若有)、使用
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及鑰匙交付買方,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於收到賣方通知交屋日起 日內,不論是否欲行遷入,應配合辦妥一切交屋接管手續,逾期不配合辦理者,自買方通知交屋日起算第七日視同已辦妥一切交屋手續,賣方得依法拋棄占有不負保管責任,本約房屋所受一切損害概由買方承擔,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未於驗收單上列舉改善之事項另需修繕者,買方得依保固維修程序要求賣方辦理,不得作為拒絕交屋之理由。
五、交屋時,買方同意本房屋之點交以買方購買之專有部分及停車位為範圍,其他共同使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含公共設施、中庭花園及圍牆等工程)於使用執照取得日起六個月內(第十一條第一項之遲延排除條款於此適用之)完成,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三十六條第十一款及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點收及接管,買方不得以此部分未完成或未點交為由拒絕辦理交屋。
六、買方未辦妥交屋手續而擅自遷入、裝修、搬運物品者,自負民、刑事責任。七、交屋後買方若有任何裝修工程,須先查明施工步驟及方式,若因施工不當導致賣方或其他住戶任何損失,概由施工之一方負修繕費用及責任。
八、除法令另有強制規定外,買方全體同意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二者以下皆簡稱管理人)後,依賣方通知日期,由管理人會同賣方依法律規定及下列約定檢視點交共有部份及附屬設施設備等公共設施:
(一)檢測點交項目資料及清冊由賣方準備。
(二)管理人不得以委員之時間無法配合、需委請第三者會同、需準備資料、政府主管機關未派員見證或其他任何等理由延遲點交日期。
(三)通知點交日管理人應會同賣方於現場針對本社區共有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因該等項目於申請使用執照同時,已經主管機關檢測合格,且已設置按裝於現場,故此部分之檢視以現場操作說明方式為之,若可正常作動,即視為檢視點交完成。),並由賣方將共有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建築圖說、水電、消防管線圖說、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機械設施等資料,移交予管理人接管。
(四)賣方應將會同檢測時發現之明顯瑕疵或缺失註記於點交清冊中,由管理人(或該部分之點交代表)簽名或用印確認,賣方應於一個月內修
繕完成,並就該缺失修繕部分另行驗收(賣方修繕完成後,應通知管理人驗收,管理人故意不配合、遲延驗收或就確已修繕之事實拒絕承認者,以通知驗收日視同驗收完成)。檢測時未於點交清冊上列舉改善之事項,如有修繕必要,管理人應依保固維修程序辦理,不得作為拒絕點交之理由。
(五)整體公共設施如無明顯重大致不堪使用之瑕疵而管理人逾期或不為檢測點收或不完成全部檢測點交手續(含拒不於點交清冊上簽名或用 印),則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屆滿二個月之日(公共設施業經管理人實際接管使用於該日之前者,以實際接管之日)視同檢測點交完成(非明顯重大致不堪使用之瑕疵或缺失未修繕部分,管理人有權於檢測點交清冊註記、要求賣方修繕且自修繕驗收完成時起算保固期限,因此不影響本款之視同檢測點交完成)。
(六)社區共有部分自檢測點交完成(含視同檢測點交完成)之日起,管理人即接管,並應自行負責公共設施之管理(含委聘管理服務人)、維護、保養。
(七)本社區所規劃之各公共空間、法定空地、沿街步道、管委會空間等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相關規定點交消防安全機電設備之項目,其內部各項裝修、外牆燈光、硬體設備及植栽綠化皆為無償贈 送,非點交項目,就此部分,買方、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均無要求賣方為任何施作或訂作施作標準之權利,亦不得就已交付之設施、設備情況性質或經政府機關認定違章(規)或處分,向賣方要求回復原狀或任何請求與主張,亦不付違約責任。
買方簽章:
第 十七 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驗屋時於驗收單上所列舉之應改善事項自修繕完成時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第三人或不可抗力因素外,針對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防水工程自使用執照取得後起算保固五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售後服務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買方簽章:
二、社區共同使用部分及公共設施賣方自點交(含視為點交完成)予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日起負保固責任,結構部分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設備部分(如機電設備、消防設施、門窗、粉刷、壁材、地磚、水電...等)保固一年,但若社區管理委員會遲未成立或未選任管理負責人者,賣方於使用執照取得六個月後起算保固責任,防水工程自使用執照取得後起算保固五年。
三、如為裝潢貸款戶,則裝潢部份不屬賣方保固範圍內,並由客戶自行與裝潢公司簽訂保固合約。
四、因正常使用所造成之自然耗損或天候變化造成之自然變化(諸如,水電開關、燈具之耗損、壁面之污損或伸縮細紋等)以及美化植栽部分,均不在保固範圍內。
五、本條第一、二項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第 十八 條 共有部份使用管理約定(分管特約):
一、社區地下室
(一)共用部分:
本社區地下室共三層,除供作 A 梯廳、B 梯廳、C 梯廳、緊急昇降機、一般昇降機、戶外安全梯、一般安全梯、獎停專用梯、獎停專用昇降梯、 A梯排煙室、B 梯排煙室、台電配電場所、發電機室、電表區、垃圾儲藏室、車位編號 166 及 167 之無障礙車位、受電箱空間、風機位置、水箱A-1、水箱A-2、水箱 B-1、水箱 B-2、水箱 B-3、水箱 B-4、A機房、 B機房、電信室、污水及雨水機房、消防泵浦室、梯間、進排風管道、機車停車位、電梯機房及部分車道、地下層及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之部分)及其他規劃為共用設備或儲藏室等公共設施,由本社區全體住戶共同依設備物之性質為使用管理,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社區管理委員會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約定或職權進行清潔、維護、修繕、一般改良及管理,但電力、瓦斯、電信、自來水等公司、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受託管理維護之公司或服務人員等基於業務需要,得對特定部分為無償使用。
(二)約定專用部分:
本社區地下室除前項之共用部分外,由賣方統一規劃為汽機車停車位約
定專用。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均了解並同意本社區停車位之規劃及使用方式,任何妨礙使用者(含管理人)應對買賣雙方均負損害賠償責任:
(1)汽車停車位部分:
1.本社區地下第一、二、三層所規劃之汽車停車位中有 179 位(法
定停車位 82 位、自設停車位 10 位、獎勵車位 87 位,詳附件三
『汽機車位置編轄圖』),原屬賣方所有並得另行出售、出租,購買汽車停車位者,則由購買者按第二條第二項及附件三『汽機車位置編轄圖』所示位置、編號擁有其持分產權及使用、收益、處分及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2.汽車停車位之購買人同意就購買之停車空間在個別劃定分管範圍內,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對於劃定範圍外,不得主張上開權利。
3.未購買汽車停車位者,已充分認知其房地總價款並不包括汽車停車位之價款,且所購房屋坪數之持分面積亦未含汽車停車位之持分面積。
4.汽車停車位之所有權人同意每月依規定按時繳納清潔、管理、電費、保養費及必要維修費用等,緊急時應供防空及避難之用,絕無異議。
(2)機車停車位部分:
機車位位置詳如附件(三)『汽機車位置編轄圖』,買方同意依賣方與各承購戶簽約同時約定分配之位置、編號擁有管理專用之權,並確認對於非分配專用之機車位無任何使用管理權。另機車停車位係依建築法令規劃其位置及編號,由賣方統一依汽機車位置編轄圖畫線設置,如於設置時或設置後確有不便使用之處,賣方得另行尋找地點位置,買方全體無異議,賣方亦無違約之責。
三、本社區之法定空地、中庭、外觀等公共空間(含附件(九)『美化約定書』之相關部分),由社區全體住戶共同維護。
四、本社區一樓前、後及側邊之庭院或空地或二樓以上之露台或花台,詳見附件 (六)『約定專用示意圖』,縱使依法不予辦理所有權登記,均專由上述連接前、後及側邊庭院、空地或露、花台之各戶永久管理維護及無償用益,惟不得增建違章、設置路障、採光罩、花架、柵欄、門扇、鋁窗、堆置雜物及廣
告物等增建行為,亦不得設置桌椅及其他設備提供營業使用,並應維護環境之整潔,但上述之露臺及各戶前、後陽台或公共區域增建晴雨門窗、採光罩、遮雨棚,如由建設公司統一設計、規劃或施作者不在此限。
五、本社區之管理室(若有),不論產權歸屬(主建物部分),應供本社區全體住戶管理使用。
六、屋頂平台、屋頂突出物如電梯機房、樓梯間、水箱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或約定為專用。
七、本社區之樓梯、電梯及公共設施,因屬共用性質,全體住戶應依原規劃共同使用及維護之,如有私自設置障礙如鞋櫃、堆積物品等妨害他人使用者
(含管理人),應對其他共有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八、買方產權如有出售轉讓時,應將附件(十四)『停車位分管同意書』所同意切結事項告知受讓人,並明訂於買賣(相關)契約中,而其效力及於立同意書人之受讓人、繼承人、使用人、管理人或承租人。
九、本約買方即為產權登記人(即區分所有權人),本條約定視為共有人間對共有部分之分管特約,依本共有分管之性質,買賣雙方各共有人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或以次之任何人(含承租人、借用人等),本分管特約對其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任何讓與人應告知其受讓人本分管特約之簽訂及效力,並列入相關文件使其簽訂並繼續遵守,如有違反致生糾紛或損害,該讓與人應負責解決,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受讓人(後手)如以善意或不知情對抗本分管特約,其主張無效。本條分管特約買方同意無條件將之納入社區規約,若有反對致他人權益受損者,願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有透過修改社區規約或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之方式變更本分管特約者,其修改或變更視為權利濫用無效,並須對權益受損者負賠償責任。
★買方就本分管特約同意簽名:第 十九 條 特別約定
一、為加強實用、美觀及安全管理,買方同意賣方就本社區壹樓入口、公共服務
空間、管委會使用空間等增(改)建為入口門廳、中庭景觀或其他實用美化之公共空間,雙方同意另行簽立如附件(九)『美化約定書』。買方充分了解其買賣價金並不包括上開增建及改建之設備部分(該部分為賣方增建贈送性質)。
二、買方未繳清全部款項及辦妥交屋之ㄧ切手續前,不得進入使用本戶房屋或自
行裝潢施工。交屋前除賣方通知並會同驗屋外,基於工地安全及標的物所有權與危險負擔尚未移轉等因素,賣方得拒絕參觀;未經同意進入工地時,賣方得拒絕並排除其參觀。
三、賣方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擔任管理負責人期間或依約代為管理期間,為維護全體住戶之公共權益,買賣雙方同意下列約定:
(一)買方交屋後若欲裝潢者,每戶應繳納裝潢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整、裝潢清潔費參仟元整。裝潢完成若有污損社區任何設施,買方應負修復賠償之責,如買方未於賣方催告期間內完成清理或復原者,賣方有權代為修繕或清理,其費用自裝潢保證金中扣除,買方不得提出異議,不足部分買方並應補足;若無損害本社區各項公共設施如電梯、門廳、外觀或堆置垃圾等事宜,經工地主任或管理服務人簽認後始可申請無息退還裝潢保證金,裝潢清潔費不退還。買方自行裝潢時,應俟辦妥交屋手續並繳清前兩項款額後,始得進行裝修工作,並為確保本社區全體住戶之權益,在移交公共設施部分前,其裝潢包商仍需接受賣方工地人員約束,不得隨意傾倒廢棄物、堆置建材等。買方確認無論裝潢廠商為賣方代聘或自行聘雇皆屬買方保證責任範圍。
(二)賣方得委託管理服務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負責本社區共同使用部分之管理及清潔維護等諸事宜。
(三)賣方於前述管理期間內,買方及其他全體住戶應負擔常態性公共水電、 管理及清潔等費用,且因該段期間之管理維護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買方全體同意於本約第十五條第三項所收之款項不足時,應由社區管 理委員會自起造人依法提撥之公共基金中轉付賣方補足差額;若有餘 款則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需經主管機關報備核准)、點收公共設施 及接管社區並設立社區公共基金專戶後無息移交之(買方不得主張各 戶進住使用期間不同而要求分別計算退還給各戶)。
四、為維護本社區秩序及確定各住戶權利義務關係,買方願簽具並遵守本社區之社區規約(詳見附件十二),同意本約第十八條分管特約,且不得以修改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方式更易之。
五、本社區任何ㄧ戶從事修繕,倘因工程技術上之需要而須進入本戶內修繕時,買方應同意其進入修繕,惟因修繕而導致毀損,應由修繕人員負擔之。但本戶內專為便於修繕之管道間、牆面、出線口、外牆燈光計劃等,買方同意不
設置固定裝潢及物件,否則如因需修繕而致部份之毀損,由買方自行負責修復。
六、本社區之地下停車位因需另行價購,故產權及使用權屬賣方及向賣方購買之人所有,惟地下層於必要時應開放為防空避難之用。買方充分了解其汽車如停放於其所購買之本社區地下室車位時,應自負保管之責,與賣方無涉。
七、本社區之門廳、中庭、公共休閒設施、電梯、通道、屋頂平台等公共設施及外牆,賣方(含受賣方委託之代銷公司)得為銷售之目的無償優先使用,惟賣方亦應於銷售目的完成後,回復原狀歸還之。
八、本社區自第壹戶通知交屋日起,由賣方擔任本社區共有部份管理人;本約第十五條第二項「預繳管理費」係為支付此代管期間,買方自交屋日起依約應分擔之管理費。俟正式管理委員會成立,公設檢視完成,扣除社區管理必要之公共水電費、各戶應負擔之管理費…等管理期間所支出之費用後,餘額由賣方無息移交予管理委員會依法管理及運用。
九、本社區之外牆,賣方保留外觀、燈光及招牌設計之權利,買方全體同意就原設計之外牆、招牌等廣告物之設立、使用,悉依賣方規劃且不另外要求支付任何費用。
十、買方同意本社區大公用電由建設公司代為申請,依戶數各別平均分攤至各戶。
第 二十 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如因政令之限制或政府機關查察、變更或天災、人禍、戰亂、瘟疫、罷工、抗爭、鄰房建損或其他非賣方能力所能抗拒之情事發生時,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無息一次退還買方。
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買方不得將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三人作為擔保或轉讓,否則其行為對賣方不生效力,且其因此所造成之損害應由買方負責。如買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買方因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遭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時,均視為買方違約。賣方得不經催告手續逕行解除本契約,買方願由賣方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理,絕無異議,且不受該條文第三項約束。
三、浴室排放氣設計採當層排放,各戶預留當層排放管路通往外牆排放,排放管路以明管方式預留,部分管路途徑會經由室內平頂通往外牆排放,買方不得要求變更管道位置,為買方明確知悉並同意。
第 二十一 條 違約處理
一、若賣方有要求增加價款、違約不賣、於買方付清價款後無故不履行移轉登記義務、因可歸責於賣方致給付不能、逾期三個月未完工、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或有其他本約約定解約事由時,買方得主張解除本契約及與本契約有聯立關係之契約。買方有效解約時,賣方除退還所收之價款及遲延利息外,並應賠償房地買賣總價百分之十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二、倘買方不按照契約約定之日期付款除合約另有約定解約條件外,經收到賣方催告函七日內仍不履行時,賣方得解除本契約及與本契約有聯立關係之契約,解約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賣方得自買方已繳之價款中沒收房地買賣總價款之百分十五(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二)本戶房屋由賣方收回自行處分,買方無異議並願放棄一切權利請求權及抗辯權。倘賣方已將上開所有權辦理申報者,買方同意賣方得逕以買方名義及印章撤銷申報,其因而增加之稅費均由買方負擔。
(三)倘賣方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或其指定人名義者,買方應無條件負責將該所有權於十五日內辦理移轉登記歸還賣方所有,並將房地所有權過戶返還賣方並塗銷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費用及稅費均由買方負擔,買方無異議。
三、買賣雙方除依前二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四、買方雖無其他違約事由,但卻無理由或以不成立之理由透過口頭、書面或其他任何方式預示拒絕給付者,賣方得以書面催告買方於七日內提出賣方可接受之擔保,逾期或所提出之擔保無法獲得賣方同意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依據本條第二項辦理。
第 二十二 條 房屋契約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惟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一之手續費。又其受讓人須與買受人就本約各條款項之履行
負連帶之責,並以轉讓一次為限。
三、買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非經賣方之同意不得提供予第三人做為擔保,否則其轉讓或供作擔保之行為對賣方不生效力。
第 二十三 條 x刻印章之用途
一、買方授權賣方代刻印章壹枚,並於簽約之同時書立『委刻印章同意書』(附件十),以利下列代辦事宜範圍使用:
(一)本戶房地產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之申請或變更。 (二)稅捐申報相關手續之用。
(三)申辦天然瓦斯計量錶裝置、自來水及電力過戶或其變更使用。二、賣方不得將本印章使用於上開授權範圍以外之用途。
第 二十四 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交屋後始發覺上開糾紛情事時,概由賣方負責清理,買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賣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三、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二十五 條:通知及送達約定
一、買賣雙方相互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書面按本合約書所載之通訊地址掛號郵寄為之,如有變更,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對方,否則因此無法送達或遭拒收或無人收受,致使函件退回者,均依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買方有數人者,除對本契約之買方義務共同負連帶責任外,並應指定一人(姓名: )為代表,賣方同意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或意思表示已送達至代表人時,對買方全體均生送達效力。
第 二十六 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第 二十七 條 相關契約及附件
一、本約房屋之基地由買方另向xxx、xxx價購,且本契約同買方與xxx、xxx所簽訂之「大清卓越預售屋土地買賣契約書」具有不可分之連帶關係,兩件契約互相關連,一方對任何一契約違約時,視為兩契約全部違約,對任何一契約之解除,效力均及於兩契約全部。
二、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約之一部分,與本約具同等效力,雙方應共同遵守履行,如有任何一部分不履行時,視同違約。
第 二十八 條 契約審閱及分存
一、本契約所有事項雙方確已詳細審閱,買賣雙方了解並同意本契約一切權利義務均以本約之約定為準,任何口頭承諾或約定概不生效,買方不得以賣方所直接或間接聘僱之銷售人員之口頭說辭或無合約性質與效力之書面,對賣方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買方簽章:
二、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本契約書壹式貳份,買賣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第 二十九 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 件:
一、建造執照影本 二、本戶房屋平面圖三、停車空間平面圖四、付款辦法表
五、委辦貸款契約書
五之一、對保備證資料
五之二、直接撥款或授權取款同意書六、約定專用示意圖
七、建材設備表
八、履約保證證明書九、美化約定書
(1)附圖一:原建照核准之壹樓等公共空間設計圖 (2)附圖二:壹樓美化約定圖
十、委刻印章同意書
十一、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影本十二、社區規約(草約)
十三、公共設施點交約定書十四、車位分管同意書
十五、車位持分計算方式十六、xx環境圖
十七、個人資料使用聲明書
立契約書人 | |||
買 | 方: | ||
身 分 | 證 | 字 | 號: |
電 | 話: | ||
戶 籍 | 地 | 址: | |
通 訊 | 地 | 址: |
賣 方:大 清 建 設 有 限 公 司法 定 代 理 人:x x xx x 編 號:8 0 4 2 3 2 6 1
電 話:( 0 3 ) 4 9 5 - 1 0 4 8
通 訊 地 址:桃園市平鎮區廣泰路 271 號
不 法 | 動 產 經 紀 定 代 理 | 業:種籽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人:x x x |
統 | 一 編 | 號:8 2 7 8 2 4 9 5 |
電 | 話:( 0 3 ) 3 5 2 - 9 1 6 8 | |
通 | 訊 地 | 址:桃園市蘆竹區奉化路 166 之 16 號 1 樓 |
不 動 產 經 紀 人:x x x經 紀 人 證 照 號:(99)桃縣字第 00726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建造執照影本
附件(二) 本戶房屋平面圖
附件(三) 停車空間平面圖
地下室壹樓汽機車位置編轄圖
(★該編轄圖若因使用執照最後定案圖說有所調整或賣方為提昇現況使用便利性而作調整時
,於不影響車位使用人權益之下,以調整後之位置為準。)
附件(三) 停車空間平面圖
地下室貳樓汽機車位置編轄圖
(★該編轄圖若因使用執照最後定案圖說有所調整或賣方為提昇現況使用便利性而作調整時
,於不影響車位使用人權益之下,以調整後之位置為準。)
附件(三) 停車空間平面圖
地下室參樓汽機車位置編轄圖
(★該編轄圖若因使用執照最後定案圖說有所調整或賣方為提昇現況使用便利性而作調整時
,於不影響車位使用人權益之下,以調整後之位置為準。)
附件(四) 付款辦法表
「大清卓越」編號 棟 樓(含地下 層 號車位 個),房屋買賣價款合計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買方應依下列約定,按期如數給付現金予賣方。
期 | 別 | 應 | 繳 金 | 額 | (新 台 幣) | 繳款說明 | ||
訂 | 金 | 新台幣 仟 | 佰 | 拾 萬 | 仟元整 | |||
簽 | 約 | 款 | 新台幣 仟 | 佰 | 拾 萬 | 仟元整 | 簽訂本約時支付 | |
使照掛件款 | 新台幣 仟 | 佰 | 拾 萬 | 仟元整 | 接獲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支付 | |||
銀行對保款 | 新台幣 仟 | 佰 | 拾 萬 | 仟元整 | 銀行對保通知日起七日內支付 | |||
金融貸款 | 新台幣 仟 | 佰 | 拾 萬 | 仟元整 | 通知產權過戶完成同 時支付 | |||
交 | 屋 | 款 | 新台幣 仟 | 佰 | 拾 萬 | 仟元整 | 驗收複驗合格後支付 | |
總 | 價 | 新台幣 | 仟 | 佰 拾 | 萬 仟元整 |
附件(五) 委辦貸款契約書
立委託書人 (以下簡稱買方)向 貴公司(以下簡稱賣方)購買「大清卓越」房屋編號 棟 樓壹戶及地下 層 號汽車停車位 個,特委託其賣方就上項不動產產權為擔保物代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有關委託及約定事項如下:
一、買方同意依本買賣契約第八條所述,委託賣方全權代辦抵押貸款及抵押物保險等一切手續。買方授權賣方直接向金融機構領取本貸款,用以抵付購買上項不動產應繳價款之一部分。
二、倘買方要求自行辦理貸款者,需由承辦貸款銀行出具撥款入賣方指定銀行帳戶之承諾書,或買方同意將承辦貸款銀行開立帳戶之存摺及銀行貸款同額之取款條用印後交予賣方於銀行撥款後逕行提領作為給付賣方之銀行貸款。
三、買方需於申辦貸款時簽立與契約貸款等額之本票(本票到期日授權賣方填載)及銀行所開具之「撥款委託書」交付賣方。
四、買方要求自辦保險者應於辦理產權時提出並於三十日內提供保單,否則賣方可逕行代為投保,費用由買方負擔。
五、所貸款之金額、期限、利息及償還方式,買方悉願依照金融機構之規定履行義務。
六、本委託書非經賣方同意不得中止或撤銷。此 致
大清建設有限公司
立委託書人
買 方: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之一) 對保備證資料
依據本約約定,買方同意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登記、移轉、抵押權設定及所有過戶返還等手續,並配合賣方或指定之地政士通知時間繳交下列備證資料及地政士代辦費(不含契稅及任何規費)。
備證資料明細如下列:
買方(借款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貳 | 份。 |
保人(保證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壹 | 份。 |
戶口名簿證、反面影本 | 貳 | 份。 |
戶籍謄本正本 | 貳 | 份。 |
借款人、保證人財力證明(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影印)。借款人、保證人扣繳憑單影本 壹 份。
附件(五之二) 直接撥款或授權取款同意書
本人於現有資金不足之下,為向大清建設有限公司購買後列不動產,業經大清建設有限公司同意於買賣價金尚未付清前(且無其他物保之下),先行將後列不動產所有權過戶予本人並設定抵押權予貴行,俾供向貴行申貸貸款以抵償該等不動產買賣價金,茲為確保大清建設有限公司於後列不動產所有權過戶予本人並設定抵押權予貴行後,能立即、直接並確實取得該不動產買賣價金其中之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以符合誠信對待及風險公平分擔,特立此同意書,由大清建設有限公司轉交予貴行存查:
一、不動產標示:
建物:座落於桃園市桃園區新埔段 274、274-2、276 地號等三筆土地內興建之『大清卓越』社區房屋編號 棟 樓。
土地:桃園市桃園區新埔段 274、274-2、276 地號等三筆。
車位:汽車停車位座落於『大清卓越』社區及地下 層 號,車位型式為平面車位共 個。
二、本人無條件同意並委託貴行下列事項:
前開不動產所有權過戶予本人並設定抵押權予貴行之同時(以地政機關登記完成為準),貴行無須通知本人,得立即、直接將貸款金額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撥付至大清建設有限公司,以抵充房屋、車位買賣價款。(若貴行無配合直接撥款予房屋出賣人,亦請無須通知本人直接撥款至本人帳戶,本人並無條件同意將貴行之撥款帳戶存摺及預立之取款條等領款證件交付並授權大清建設公司以供領取款項抵充房屋
、車位買賣價款。)
三、由於本項貸款乃大清建設有限公司在本人買賣價金尚未付清前(且無其他物保之下),先行將後列不動產所有權過戶予本人並設定抵押權予貴行,俾供向貴行申貸貸款以抵償該等不動產買賣價金,在未領得貸款金額以抵償價金前,顯然不當承擔過多之風險;又大清建設有限公司對於上開貸款之直接核撥或授權領取,有直接利益關係;且因本人對於大清建設有限公司另有交屋款供作驗收交屋之擔保,故除經本人具體提出客觀證據證明前揭不動產有輻射鋼筋、海砂、石綿、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居住功能之重大瑕疵外,本人非經大清建設公司之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通知貴行暫停、終止、變更或撤銷前揭之撥款方式與金額(縱有通知,亦視為無效),亦不得於撥款前向貴行索取抵押設定塗銷同意書,且不得對於
貴行依據前揭選定方案之作業,主張任何違約或侵權等損害賠償,否則應就所要求賠償之金額加倍賠償貴行。
此致
銀行 (本授權書之對象銀行授權由大清建設有限公司於本人完成對保後代為填寫該對保銀行)
立委託書人
買 方:
身分證字號: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約定專用示意圖
壹樓約定專用示意圖
共有共用部分
共有約定專用部分
★買方就本分管特約同意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約定專用示意圖
貳樓約定專用示意圖
共有共用部分
共有約定專用部分
★買方就本分管特約同意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七) 建材設備表
※結 構
x大樓結構經結構技師精密計算,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核定圖樣,全部樑、柱、樓版、外牆採用無輻射高品質鋼筋及台灣水泥公司預拌混凝土,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具防火、防颱、耐震等最佳特性;並特聘xxx結構技師,於一樓及夾層處設計 Alfa safe 耐震系統工法;且於 2 樓樓頂板處開始,於客餐廳施作中空樓板,耐震、隔音、安全。
※建物外觀
特聘xxx建築師事務所精心規劃設計,建物外牆四周均採高級丁掛磚、塗料、烤漆欄杆或其他建材整體設計,選料用色獨具匠心,氣派高雅。
※社區門廳
一、社區入口大廳設保全管理中心室,管理周詳完善。二、社區大門門禁管制及門禁採感應式讀卡辨識系統。
三、地坪採用高級拋光地磚或高級石材,牆面搭配石材、木作裝潢。
※門 窗一、門扇:
各戶玄關大門採用鑄鋁鋼木門,搭配維夫拉克 Waferlock 高級電子門鎖;室內房門(不含廚房)特選高級後立式 3D 紋貼皮門,並附高級水平鎖。浴廁門採後立式 3D 紋貼皮門。
二、窗戶:
鋁窗採用昭和氣密鋁窗,搭配 5+5mm Low-E 膠合玻璃或 5~8mm 強化玻璃。
※室內裝修
一、地坪部份:
客餐廳採用冠軍 80cm*80cm 拋光xx磚及臥室舖設冠軍 60cm*60cm 拋光xx磚,浴廁舖設冠軍、xxxx 30cm*30cm 石質磚及 15cm*75cm 木紋磚。
二、牆面部份:
客餐廳、臥室及浴廚之室內隔間為輕質灌漿隔間牆,室內牆面使用得利乳膠漆搭配踢腳板,主次浴壁面貼冠軍、xxxx 30cm*60cm xx磚、 15cm*75cm 木紋磚,封閉式廚房壁面貼冠軍 30*60 xx磚搭配烤漆玻璃(開放式廚房不貼壁磚)。
三、平頂部分:
十樓以下客餐廳及臥室採批白土漆得利乳膠漆,十一樓以上採批黑土不油漆;廚房區包管部分及浴廁採矽酸鈣天花板。
※陽 台
前陽台鋪設冠軍 15cm*75cm 木紋磚、後陽台鋪設統帥 25cm*25cm xx磚,壁面貼二丁掛磚,並附三合一通風門,另設置洗衣機雙孔插座並附裝專用水龍頭。
※衛浴設備
浴廁採當層排氣規劃,採用 TOTO 廠牌系列瓷器衛浴設備(配件及浴缸除外)、 TOTO 龍頭、TOTO 免治馬桶座蓋,配件部分為化妝明鏡、毛巾架、淋浴拉門等整套豪華配件,精緻美觀。二房附設國際牌多功能暖風機 1 組、三房附設國際
牌多功能暖風機 2 組);三房另設有浴缸一座。
※廚 房
廚房使用林內雙口爐、抽油煙機、烘碗機、3M 廚下淨水設備。檯面採高級xx石附不銹鋼水槽。
※電 梯 間
地坪採用高級磁磚,牆面磁磚搭配處理,平頂刷高級水泥漆或採用造型天花板。
※電 梯
A、B 棟電梯採用崇友電梯十人份,獎勵停車專用電梯採用崇友電梯八人份,並於電梯梯廂內加設置 CCTV 監視系統及感應式門禁,與社區保全中心連線保障住戶安全。
※樓 梯 間
地坪舖設高級地磚,牆面及天花板均刷高級水泥漆,搭配木質扶手,高雅大方。
※屋頂平台
採用聚脲防水並放置隔熱磚或隔熱墊(不黏著固定),防水、隔熱效果,便於日後保養。
※電氣設備
一、各樓住戶採用單相三線 110V/220V 供電或依台電規定供電,各戶採獨立電錶。
二、所有配管採用南亞或大洋獲經濟部核准之正字標記 PVC 管,部份可饒管。電線採用太平洋、華新麗華等電線電纜,品質、安全第一。
三、室內開關採用國際牌面板並附夜間指示燈。
四、開關箱裝置採用無熔絲開關,並設有漏電斷路器(衛浴、陽台、廚房),安全耐用,每戶另設有緊急插座 4 組(冰箱 1 組、電視 2 組、弱電箱 1 組)。
五、各戶預留分離式冷氣主機電源,客廳及各臥室均預留分離式冷氣室內機排水管。
※給排水設備
一、採用間接供水,除總錶外,各戶均有獨立水錶。
二、屋頂水箱之地坪、牆面經防水粉刷後貼磁磚,確保用水清潔及保養清洗容易。三、熱水管使用保溫披覆不銹鋼管,冷水管採用南亞、大洋等正字標記 PVC 管,
經久耐用。
四、地下室進水處設有 BWT 全自動反洗式過濾器,屋突水箱另設有長庚諧振活化水處理設備,水質衛生安全。
※電話電視設備
一、本社區設數位光纖網路到府(FTTH)。 二、各樓層弱電箱預留有線電視引進管路。
三、客廳及各臥室均設置有線電視、電話及網路出線口。
※消防安全設施
一、消防火警警報系統:
各層樓梯間設置消防栓箱及火警綜合控制盤,保全控管中心設火警受信總機,增加安全。
二、消防系統:
各層樓電梯間設有緊急照明燈可供停電照明,並設置乾粉滅火器以供火警緊急之用;十一樓以上設置自動灑水滅火設備,防止災害發生或擴大。
※安全管理系統
一、各戶均設置維夫拉克 Waferlock 高級全彩影視對講室內機壹座,具有雙向對講系統。並與社區管理中心連線,過濾訪客﹐以保安全。
二、一樓公設及電梯車箱內加設 CCTV 監視系統,與社區管理中心連線,確保安全。
※特記事項
一、上列各項建材設備及施工方式,如因建築師或施工單位基於設計本意、貨源供應或防止廠商任意抬價及使用安全等種種因素考量,在不影響工程品質原則下,賣方得適當調整並採用同等級或更高級產品。
二、賣方基於整體善意考量,保有對建築物各項立面外觀、圍牆欄杆、建材提升、開口尺寸、鋁窗格柵、門窗規格型式、色系搭配、公共設施及地下室配置之修改權,買方同意賣方不需另行通知。
三、本工程採用 25cm*25cm、15cm*75cm、30cm*30cm、30cm*60cm、60cm*60cm、 80cm*80cm 等之地壁磚,皆屬超大磁磚均有平整度誤差值,故於施工後會產生局部空心現象,屬正常之施工,本公司不予更換;如有非人為或因自然現象龜裂破損,更換以交屋一年內為限,更換時如因批號不同產生色差屬正常現象。其他固定建材、設備及保固期限亦為一年。
四、本案結構經結構技師精密計算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具防火、防颱、耐震等最佳特性。表面細微裂痕,屬正常乾縮現象,安全無虞。
買方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八) 履約保證證明書
附件(九) 美化約定書
立委託書人 (以下簡稱買方)向 貴公司(以下簡稱賣方)購買「大清卓越」房屋編號 棟 樓壹戶及地下 層 號汽車停車位 個,雙方考量全體住戶門禁管理、使用安全及美觀需求下約定此
書,以茲共同遵守:
一、為加強實用性、美觀及安全管理,買方同意賣方就本社區壹樓入口、公共服務空間、管委會使用空間為景觀及公共空間,以利管理使用。(註:如何xxx由賣方規劃決定,買方或日後成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無請求賣方為任何特定施作之權利)。
二、上開工程賣方於領到使用執照起八個月內完成。
三、買方保證維護本設計之花木、花台、燈座等之原貌,絕不以任何理由要求賣方再行增設或修改,以維護共同利益。
四、本約增(改)建及美化規劃設施因屬賣方增設贈送性質,賣方可變更設計或依原建照圖施作,並不負違約之責。
附圖(一):原建照核准之壹樓等公共空間設計圖附圖(二):壹樓美化約定圖
立約定書人
買 方:
身分證字號: 同主約
賣 方:大清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 x 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圖(一):原建照核准之壹樓等公共空間設計圖
附圖(二):壹樓美化約定圖
★買方就本美化約定同意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 委刻印章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
委託人: (以下簡稱買方)
受託人:大清建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賣方)
茲因買方訂購賣方所興建之「大清卓越」編號 棟 樓房屋及該建築基地應有部分(持分)權利事宜,雙方以印章授權委託事項切結約定如下:
一、本同意書依據買賣雙方訂定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買方同意賣方代刻印章壹枚保管及為委託事項之使用,賣方並應於交屋時交還買方。
三、本式印章賣方僅得使用於下列相關用途:
(一)依本約所定買賣產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之申請或變更或撤銷。 (二)稅捐申報等相關手續。
(三)申辦天然瓦斯計量錶裝置、自來水及電力過戶或其變更使用。
四、賣方不得將前項授權印章使用於本同意書以外之任何用途,否則賣方應負法律責任。
五、買賣雙方如有糾紛,雙方同意不得影響本同意書第三條各項用途之印章使用,雙方同意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此類糾紛而不得影響本項授權之成立。
六、立同意書人係於簽訂『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書』之同時本於自由意志及充分瞭解後立本同意書存查。
立同意書人
買方(委託人):身 分 證 字 號:
賣方(受託人):大清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 x 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 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影
附件(十二) 社區規約(草約)
為增進本社區(大清卓越)住戶共同利益,確保於管理委員會設立前維持良好生活環境,訂定規約草約條款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x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一、本規約法源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約之效力及於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
二、 本規約所指「住戶」係指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承租戶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人。
三、本社區座落於桃園市桃園區新埔段 274、274-2、276 地號等三筆土地內之建築基地興建之『大清卓越』,範圍如桃園市政府核發(102)桃縣工建執照字第會桃 00178 號建造執照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本社區)。
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本社區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下: (一)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
之標的者。為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單位,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共用部分: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約定專用部分:本社區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惟不得增建違章、設置路障、採光罩、花架、柵欄、門扇、堆置雜物及廣告物等增建行為,亦不得設置桌椅及其他設備提供營業使用,並應維護環境之整潔,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造冊保存。
(四)約定共用部分:本社區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五)專有及約定專用等部分圖說,詳如『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書』第十八條共有部份使用管理約定(分管特約)及附件(六)『約定專用示意圖』所列。
二、本社區建築周圍上下、外牆面為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依起造人原設計之外觀(含色系、招牌及社區 LOGO、建設公司名稱等),若有維護使用,起造人(含委託之銷售公司) 為銷售之目的得於銷售期間無償共同使用及帶領客戶參觀,社區之門廳、公共休閒設施、樓梯、電梯、通道、
門廊、停車空間、屋頂平台等公共設施和外牆,於銷售必要時得設置廣告物,於銷售完成後應回復原狀;另,起造人原設計之招牌或牆面廣告位置,其使用權利悉歸起造人或向起造人購買之各該設置戶別之所有權人所有;其餘本社區建築周圍上下及外牆面如要懸掛或設置廣告物,則依本社區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社區地下室:
(一)共用部分:
本社區地下室共三層,除供作 A 梯廳、B 梯廳、C 梯廳、緊急昇降機、一般昇降機、戶外安全梯、一般安全梯、獎停專用梯、獎停專用昇降梯、 A梯排煙室、B 梯排煙室、台電配電場所、發電機室、電表區、垃圾儲藏室、車位編號 166 及 167 之無障礙車位、受電箱空間、風機位置、水箱A-1、水箱A-2、水箱 B-1、水箱 B-2、水箱 B-3、水箱 B-4、A機房、 B機房、電信室、污水及雨水機房、消防泵浦室、梯間、進排風管道、機車停車位、電梯機房及部分車道、地下層及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之部分)及其他規劃為共用設備或儲藏室等公共設施,由本社區全體住戶共同依設備物之性質為使用管理,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社區管理委員會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約定或職權進行清潔、維護、修繕、一般改良及管理,但電力、瓦斯、電信、自來水等公司、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受託管理維護之公司或服務人員等基於業務需要,得對特定部分為無償使用。
(二)約定專用部分:
本社區地下室除前項之共用部分外,由賣方統一規劃為汽機車停車位約定專用。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均了解並同意本社區停車位之規劃及使用方式,任何妨礙使用者(含管理人)應對買賣雙方均負損害賠償責任:
(1)汽車停車位部分:
1.本社區地下第一、二、三層所規劃之汽車停車位中有 179 位(法
定停車位 82 位、自設停車位 10 位、獎勵車位 87 位,詳附件三
『汽機車位置編轄圖』),原屬賣方所有並得另行出售、出租,購買汽車停車位者,則由購買者按第二條第二項及附件三『汽機車位置編轄圖』所示位置、編號擁有其持分產權及使用、收益、處分及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2.汽車停車位之購買人同意就購買之停車空間在個別劃定分管範圍內,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對於劃定範圍外,不得主張上開權利。
3.未購買汽車停車位者,已充分認知其房地總價款並不包括汽車停車位之價款,且所購房屋坪數之持分面積亦未含汽車停車位之持分面積。
4.汽車停車位之所有權人同意每月依規定按時繳納清潔、管理、電費、保養費及必要維修費用等,緊急時應供防空及避難之用,絕無異議。
(2)機車停車位部分:
機車位位置詳如附件(三)『汽機車位置編轄圖』,買方同意依賣方與各承購戶簽約同時約定分配之位置、編號擁有管理專用之權,並確認對於非分配專用之機車位無任何使用管理權。另機車停車位係由賣方統一依汽機車位置編轄圖畫線設置,如於設置時或設置後確有不便使用之處,賣方得另行尋找地點位置,買方全體無異議,賣方亦無違約之責。
四、本社區如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時,外牆面之防墜設施或陽台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如因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陽台、外牆面設置等規定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本社區設置防墜設施之材質、顏色、形式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五、電力公司、電信機構(含網路業者)、自來水機構、有線電視業者、天然瓦斯業者、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受託管理維護之公司或服務人員等基於業務需要,得對特定部分為無償使用。
六、本社區壹樓、地下室(含停車空間)、公共空間、法定空地、屋頂平台、屋頂突出物、梯間及其他共用部分,於起造人或建築業者與承買住戶間買賣契約書中有分管特約者,該分管特約之全部(含約定專用)均視為本規約之當然內容,若有透過修改社區規約(含規約草約)或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方式變更該分管特約內容者,其修改或變更視為權利濫用無效,並需對權益受損者負賠償責任。
七、各承購戶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或以次之任何人(含承租人、借用人等),買賣契約書中之分管特約對其受讓人仍繼續生效,任何出讓人應告知受讓
人分管特約之簽訂及效力,如有違反產生糾紛或損害,該出讓人應負責解決,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受讓人如以善意或不知情對抗本分管特約,其主張無效。
八、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陽臺、花臺、窗戶不得裝設鐵窗、鋁窗及花架等違建,如因安全顧慮需裝置鐵窗時,不得妨礙消防逃生及救災機能,並經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方得由社區統一裝設,但上述之露臺及各戶前、後陽台或公共區域增建晴雨門窗、採光罩、遮雨棚,如由建設公司統一設計、規劃或施作者不在此限。
九、不得於露台、陽台、挑空及上下樓板間及法定空地加蓋任何構造物。十、社區內不得搭蓋棚架、建築物或作其他使用。
十一、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不得於建築物二次施工。
十二、本社區任何ㄧ戶從事修繕,倘因工程技術上之需要而須進入本戶內修繕時,買方應同意其進入修繕,惟因修繕而導致毀損,應由修繕人員負擔之。但本戶內專為便於修繕之管道間、牆面、出線口、外牆燈光計劃等,買方同意不設置固定裝潢及物件,否則如因需修繕而致部份之毀損,由買方自行負責修復。
第三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起造人擔任召集人,第一次召開於本公寓大廈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時,由起造人擔任召集人於參個月內召開之;其後由管理負責人或主任委員擔任,其出席人數及表決門檻依管理條例規定。)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需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佈欄公告之,公告日期不得少於兩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三、下列各款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規約之訂立或變更。
(二)本社區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本社區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四)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人之強制出讓。
(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六)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四、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五、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xx其意見。
六、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七、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八、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九、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本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外,其餘決議均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第十項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十項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揭決議之會議記錄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
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十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會議記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四、 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佔比例。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第四條:公寓大廈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
規約、會議記錄、簽到簿、代理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影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
第五條: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社區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為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 二、副主任委員一名。三、財務委員一名。
四、監委、環保各一名。
前項委員會之名額合計為五名,由社區遴選委員方式組成。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住戶任之,由各棟委員自行推選 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第六條: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至少每參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一次。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理委員。
三、發生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
五、有關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六、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記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第七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及選任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委員應以下列方式選任: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票同意者為當選。票數次高者,依序為當然候補委員,無次高得票者,由該選區區分所有權人抽籤決定候補委員,未出席抽籤者,由管理委員會代為抽籤。
三、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無給職。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 (二)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三)任期內達三次未向主任委員請假且未委託出席者,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解任。
(四)任期內未由本人親自出席達六次以上(含),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解任。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出缺時,應由管理委員重新互選之。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六、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七、各管理委員在任期內欲辭任者,應於辭任一個月前提出於管理委員會,並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離任。
第八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尚未逾二年者。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九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權限
一、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三、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四、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五、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
其職務。
六、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費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七、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八、管理委員得為工作之需要支領費用或接受報酬,其給付方式,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十條: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一)公共基金。 (二)管理費。
二、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攤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預售房屋買賣契約書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各區分所有權人應不分使用性質及樓層,以公平為原則,收取方式如未規定,應按其所有建物坪數及車位個數分攤之。
三、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管理委員會得委由管理服務人代為執行管理費之收繳與支付。
四、管理費以足敷開支為原則,公共基金依每月管理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收繳,其費率由管理委員會訂定之,如達一定金額時,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停止收繳。
五、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 10%計算,且相關催繳及訴訟程序費用,含委任律師費,均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十一條: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二、管理費用途如下: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二)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三)管理組織之辦公室、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四)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五)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三、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劃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共用部分及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供墊付前項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第十二條: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
前條第三項第三款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 1.之情形):
□1.新台幣十萬以上。
□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
■3.逾公共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第十三條: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負擔比例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公共基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所有建物坪數及車位個數分攤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第十四條: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
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第十五條:專有部份及約定專用部份之使用限制
一、區分所有權及住戶對專有部份及約定專用部份之使用,應依法依約為之。二、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份及約定專用部份應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
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在本公寓大廈內施工時,應遵守管理委員會之規定。
第十六條:公共環境維護
一、各住戶應依建築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使用建築物。
二、各住戶應按時繳交管理費,遵行管理委員會決議之相關規章與規定。三、各住戶不得飼養家禽(如雞、鴨等會產生危害公共環境衛生之家禽)。四、不隨地便溺、吐痰或拋棄果皮、煙蒂、紙屑與廢物。
五、自家飼養貓狗的糞便應隨地立即清除。
六、使用電梯應注意公共衛生及不得任意塗畫。七、在公共場所或非曬衣陽台不得晾曬衣物。
八、維護生活環境、不踐踏草坪、攀折花木或破壞環境設施。
九、為保持本社區空氣新鮮,住戶僅能使用電力、瓦斯,禁止使用煤炭、柴油、重油等高污染油品為燃料,或存放會散發刺鼻味之物料。
十、社區所有住戶除原起造人設計外,非經管委會同意,不得於戶外任何地點裝設招牌、雨庇、鐵鋁窗等影響外觀一致性之設施,如有違規行為,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鳩工逕行拆除修復,所需費用由違規人自行負擔。
十一、 禁止私自變更外牆結構,破壞社區整體外觀。
十二、 搬運物品如有垃圾或紙屑遺留公共區域,應隨即撿拾。第十七條:公共秩序安全維護
一、凡易燃、易爆、有毒及異味及其他任何危險物品,均不得攜入社區,以維公共安全。
二、不私自接用公共水電並注意水電安全。
三、公共場所通道及樓梯間等公共空間不放置物品或佔用,以保暢通。
四、不在戶內及陽台燃放鞭炮或焚燒冥紙、紙張、衣物以及其他發煙物品,以免梯間偵煙警報器感應鈴聲響誤傳火警。
五、不在本社區經營色情或危及公共安全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業。六、機車、腳踏車不得隨便停在公共空間。
七、本社區所有有關大樓結構安全之樑、柱、牆(合併戶之隔戶牆除外),在依圖施工完成交予住戶後,絕對不做任何破壞,否則管委會有權制止,住戶及僱用之裝潢工人並負造成公共危險之刑責,本社區各所有權人均有權提出訴訟。
八、不得招呼小販或推銷人員進入本社區販賣物品。九、不得在禁止停車地點隨意停放車輛。
十、使用電梯應小心輕用,嚴禁人數超過及客梯載貨使用。
十一、不作妨害社區良好秩序行為,並支持警衛人員執行安全勤務。十二、公共區域種植之盆栽,應維護其安全及美觀。
十三、外出前檢查門窗是否關好,並留意左鄰右舍,做好守望相助工作。
十四、發現盜賊侵入,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服務中心採取緊急措施。十五、約束兒童不得以「電梯」為玩具,不玩弄「對講機」及緊急按鈕,不隨意
按下「消防箱」之按鈕。
十六、住戶於維護修繕或行使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
十七、管委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住戶屋內時,住戶不得拒絕。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始得為之。
第十八條: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以書面由請求閱覽或影印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或影印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三、管委會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公佈本社區上一月份之財務報表,明列收入、支出及結餘情形。
四、財務報表應經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簽認後始可公佈,以昭公信。
第十九條:糾紛之協調程序
一、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糾紛時,由管理委員會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社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三、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能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攤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分區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四)住戶委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四、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二十條:違反義務之處理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有拒絕情事;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經協調仍不履行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理。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同。
二、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設備之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者,若由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三、住戶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一條
有關本社區之壹樓門廳、管委會使用空間、公設、基地內通路等之使用,悉依各承購戶與大清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之分管特約等約定管理使用,以上約定視為共有部分之分管特約,依本共有分管性質,買賣雙方各共有人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或以次之任何人(含承租人、借用人等 ),本分管特約對其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任何出讓人應告知並要求其受讓人同意此分管特約,如有違反致生糾紛或損害,該出讓人應負責解決,否則應對買方或賣方均負損害賠償責 任。
第二十二條:依法規定提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第二十三條:特約事項
一、本社區之陽台、露台,如日後社區管委會決議可施作風雨窗,其材料色澤須與建物原鋁門窗顏色一致,不得任意選用它色,且不能向外延伸施作鐵
窗影響外觀公設等之使用。
二、本社區之陽台、露台、前後院法定空地,如日後社區管委會決議可施作風雨窗,其材料色澤須與建物原鋁門窗顏色一致,不得任意選用它色,且不能向外延伸施作鐵窗影響外觀公設等之使用。
第二十三條:其他事項
一、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訂使用規則。
二、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
三、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約定。
四、區分所有權人應在租賃(或使用)契約書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
五、本規約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本規約於經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即時生效。但規約草約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前,視為規約。
本規約訂立於民國 年 月 日。
房屋編號 : 棟 樓立規約人 :
身分證字號:
附件(十三) 公共設施點交約定書
立約定書人 (以下簡稱買方),向大清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賣方)。訂購「大清卓越」編號 棟 樓房屋乙戶時,已明確清楚且同意左列事項:
一、本社區所規劃之各公共空間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相關規定點
交消防安全機電設備之項目,其各公共空間內部各項裝修及傢俱、電器、遊戲及外牆燈光等硬體設備皆為無償贈送,非點交項目。
二、社區之消防、水電、機電、監控及管線等設備,於管委會成立後,依賣方通知日期由管理人會同點交;上述設備如使用中或現場操作可為正常作動即視為點交完成。如點交設備有瑕疵,賣方應於一個月內修繕完成,並通知管理人進行點交事宜,若管理人未出席則視同點交完成。
立約定書人
買 方: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四) 停車位分管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 (以下簡稱買方),向大清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賣方)。訂購「大清卓越」編號 棟 樓房屋,□未購買汽車停車位□已購買地下室第 層編號第 號,共 個平面汽車停車位,本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設停車位□獎勵停平面車位等設停車空間,位置詳如附件(三) 『停車空間平面圖』,且同意下列條款:
一、買方同意僅就所購買之停車空間在個別劃定分管範圍內,有管理、收益、處
分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對於劃定範圍外,不得主張上開權利;就本社區停車場之規劃及約定,買方均已充份了解認知且確認能符合需求。
二、本停車空間買賣價款不因政府法令變更而有所變更,即不做任何加、減帳或互相補貼價款。
三、本社區地下第壹層所規劃之汽車、機車停車位說明如下: (一)汽車位部分:
本社區地下室規畫之汽車停車位共有 181 位,詳如附件(三)『停車空間平面圖』,車位編號 166 及 167 之無障礙車位由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分,日後交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其他停車位原屬賣方所有並得另行出售,汽車停車位原屬賣方所有如未出售時﹐車位規賣方所有並得另行出售、出租,未購買汽車停車位之承購戶,已充分認知本房地總價款並不包括汽車停車位之價款,且所購房屋坪數其地上第壹層持分面積亦未含汽車停車位之持分面積。未購買汽車停車位者,除對於停車位之公共設施維修等共同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外,承諾放棄使用汽車停車位,並確認對地下室之汽車停車位無任何權利,包括持分所有權及使用管理權等。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均了解並同意前述車位之規劃及使用方式,任何妨礙上開車位之使用者,應對買賣雙方均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獎勵機車位停車位部分:
本社區所規劃獎勵機車停車位標示:地下第一層 155 位(機車位為壹戶壹位,剩餘機車位由管委會訂定規範使用,其面積已含於本戶共有部分面積內)。
四、獎勵汽車停車空間及獎勵機車停車空間,應開放不特定人使用,所有權人或社區管委會平時應負管理維護責任,並於產權移轉時,前開切結條件應於買賣契約上交代轉載。
五、買方如有承購停車空間無論屬大、小車位及何種車位屬性,其管理方式由管理委員會訂定。買方切結:每月依規定按時繳納清潔、管理、電費、保養費及必要維修費用等。
六、買方產權如有出售轉讓時,應將本「停車位分管同意書」所同意切結事項告知受讓人,並明訂於買賣(相關)契約中,而其效力及於立同意書人之受讓人、繼承人、使用人、管理人或承租人。
七、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同意書為證。此 致
大清建設有限公司
立委託書人
買 方:
身分證字號: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五) 車位持分計算方式
一、公設總面積 (含車公)= 11,434.54 平方公尺。二、每個車位權利範圍:
(一)小 車 位 : 233/100,000。(225*575 公分) (二)大 車 位 : 276/100,000。(250*600 公分) (三)無障礙車位: 300/100,000。(200*600 公分)
三、每個車位面積=公設總面積*每個車位權利範圍。 (一)小 車 位 :
( 11,434.54 平方公尺 * 233/100,000 = 約 26.64 平方公尺)
(二)大 車 位 :
( 11,434.54 平方公尺 * 276/100,000 = 約 31.56 平方公尺)
(三)無障礙車位:
( 11,434.54 平方公尺 * 300/100,000 = 約 34.30 平方公尺)
附件(十六) xx環境圖
南平市場
大清卓越社區
同安國小
買方確認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七) 個人資料使用聲明書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告知義務內容
大清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1. 行銷業務。
2. 預售(成)屋買賣契約書所載相關業務。
3. 代辦水、電錶過戶、網路及電話申請等。
4.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及通訊地址、連絡電話及 e-mail,其餘詳如客戶資料表等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預售(成)屋買賣契約書簽定日期起五年或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地區:本國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在地。
3.對象:本公司、本公司關係企業及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機構。
4.方式: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台端可以向本公司請求(1)請求查詢或閱覽、(2)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5)請求刪除之權利,但於買賣契約之全部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前,若 台端行使前述(4)、(5)權利時,本公司得拒絕之。
五、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 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
經 貴公司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並同意 貴公司在上述蒐集目的範圍內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受告知人暨立同意書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契約審閱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詳細審核完畢,本契約內所有條款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內容範圍,經雙方溝通說明後,買方完全了解並同意本契約符合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絕無異議。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x x x x x x
茲為「大清卓越」(以下簡稱本社區)土地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買方: (以下簡稱買方)
立買賣契約書人
賣方: x x x x x x (以下簡稱賣方)
第 一 條 土地標示
土地座落於xxxxxxxxx 000、000-0、000 xx等三筆土地內,由大清建設有限公司投資興建之「大清卓越」社區,為主管建築機關 102 年 2 月 18 日核發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號碼(102)桃縣工建執照字第會桃 00178 號,基地面積共計 3,448 平方公尺(約 1,043.02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第 二 條 土地買賣持分面積及計算標準
買方承購房屋為前述基地內「大清卓越」社區編號 棟 樓房屋壹戶暨平面車位地下 層編號 號 個,其土地持分權利如下:
一、本戶房屋應有之土地持分面積為 平方公尺(約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 /100,000。
二、計算方式為基地總面積乘以本戶房屋主附建物面積占區分所有全部主附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計算而得;本戶房屋主附建物面積為 平方公尺
(約 坪),全部主附建物總面積為 11,901.42 平方公尺(約
3,600.18 坪)。
三、為滿足持分總和為一,若有進位取捨問題,應以賣方計算之持分總表所列為準。
四、前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五項規定互為找補。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五、土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其找補約定如下:
(一)其不足部分賣方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至百分之二為限(即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
(二)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應分別以土地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不含停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四)因面積誤差而解除契約時,賣方應將買方已繳之款項無息全數退還,買方不得再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第 三 條 土地買賣總價款
x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此金額包括汽車停車位價款新臺幣 佰 拾 萬 仟元整)。本買賣價款不受物價波動或其他因素之影響而有所增減,如因政府(或賣方會計師)評定賣方需調整本約房屋及土地之售價比例,或因政府、法令或其他因素必須調整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各項比例時,買方同意無條件配合,惟不得變動本房地買賣之總價款。
第 三之一 條 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土地銀行-石門分行負責承作自備款價金返還保證。
戶名:大清建設有限公司預售屋價xxx專戶,帳號:015-001-08390-0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賣方應提供本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詳見附件三)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 四 條 付款條件及方式
一、買方應依附件(一)「付款辦法表」中所約定之繳款條件,於接獲賣方書面繳款通知之日期或期限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自行向賣方指定之地點或金融機構專戶如數一次繳納,除簽約款或經買方同意者外,買方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二、買方所購買房屋之興建工程倘提早完成者,賣方得逕行通知買方辦理銀行對保,買方尚未繳清之自備款、尾款等皆須依賣方通知之期間內付清完畢。
三、買方就附件(一)「付款辦法表」中金融貸款部分,如不辦理貸款者,其原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應另立協議,並依下列約定支付賣方:
(一)賣方通知買方辦理產權移轉備證用印時,由買方支付原預定貸款金額
百分之五十。
(二)本約買賣標的稅單核發時,買方支付扣除前款剩餘之貸款金額。
四、依前三項規定,如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份按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同繳付賣方,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時,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後七日內仍未繳付時,即視為買方違約,賣方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之效果依本約第十條第二項各款違約之約定辦理。但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惟如有各項稅費增加或發生罰鍰(滯納金)時由買方負擔)。
五、買方同意有關本約之各期款項,除有特別之約定外,與賣方間之對待給付皆有先為履約之義務,其給付履約日係雙方特別重要之約定,買方願嚴格遵守,如期繳付。
六、預售房屋之興建工程倘提早完成者,賣方得逕行通知買方辦理銀行對保、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及交屋,買方尚未繳清之自備款、尾款等皆須依賣方通知之期間內付清完畢。
第 五 條 貸款約定
一、第三條土地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同時簽立與契約貸款等額之本票及銀行所開具之「撥款委託書」交付賣方,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買方若委託賣方代辦銀行貸款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產權登記名義人如屬於未成年或正在服義務兵役或無固定職業或未申報綜合所得稅者不能貸款。
(二)辦理銀行貸款時,買方應檢附前一年度報稅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年之銀行存摺影本。
(三)買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另書簽立「委辦貸款契約書」(附件二)。
三、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
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七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賣方將已收價款,一次無息返還買方。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
買方委辦貸款如因下列情事致金融貸款未能獲准核撥或低於預定貸款金額時(含減少貸款),其未獲貸款之金額或差額,視為買方不辦貸款或減少貸款,賣方以書面通知經送達三十日內(不得少於三十日),買方應一次以現金繳清之,如未遵期繳納則賣方有權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辦理。 (1)買方經金融機構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詢與辦理貸款規定不符合者。 (2)買方拒辦或未依賣方通知期限辦理貸款手續致不能獲貸。
(3)買方自動放棄辦理貸款或提出任何理由阻止或暫緩金融機構撥款予賣方。
(4)買方中途改變主意不辦貸款或未如期辦妥一切貸款手續。 (5)其他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
(四)前目規定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於辦理貸款時買方未符合首購戶資格或因政府政策改變未能符合貸款條件者,適用之。
四、買方若因辦理貸款之條件不合、中途改變主意不貸或未能如期辦妥一切貸款手續,致無法辦理貸款,或主動向金融機構拒絕辦理貸款者,視同放棄貸款權利;應依本約第四條第三項之約定付款,賣方始辦理產權登記予買方。
五、買方如不在賣方通知期限內辦理貸款手續致延誤賣方取得貸款金額,其延誤期間應依貸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息給付賣方外,並應賠償賣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
六、買方欲自行辦理金融機構貸款者,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一切貸款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若買方自覓銀行無法配合上述期限完成作業,賣方得要求買方更換由賣方提供之銀行承貸。本貸款須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買方需開立與契約貸款等額之本票及銀行所開具之「撥款委託書」交付賣方,經確認後,辦理產權移轉登
記。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銀行申貸及對保作業,視同買方不辦貸款,應依本約第四條第三項之約定付款,賣方始辦理產權登記予買方。
七、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八、買方若自行辦理貸款或減少原預定貸款金額,買方需填具切結書予賣方。九、本約金融貸款為本約買賣之期款而非交屋款,買方應於產權登記完成及金融機構抵押設定完成同時撥付予賣方,買方同意本房屋之驗收僅限於以買
方購買之專有部份,除經買方具體提出客觀證據證明本件買賣標的物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房屋現況具有無法居住且無法修繕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以公設未完成或其他任何方式通知金融機構暫停、遲延或終止撥付貸款予賣方,逾期依第六條及違約處罰之規定辦理,雙方無異議。
第 六 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移轉過戶予買方時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如買方未依通知期限提供移轉證件或配合辦理時,其因此增加之稅費或滯納金等由買方負擔。
二、買賣雙方同意,地價稅或土地相關稅費以產權移轉登記完成日為準,該日後歸買方負擔。
三、土地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費、印花稅、地政士代辦費(由買方預付予地政士)、各項規費及依法令、習慣由買方繳納之稅費等均由買方負擔。
四、以上稅捐規費暨其他費用應由買方依約、依習慣負擔,不論其收據抬頭是否為買方,買方均願負擔之。
買方簽章:
第 七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賣方違反款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
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四、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
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本約定經買方審閱,並充分理解無誤,願配合辦理。
買方確認簽章:
五、本買賣之價款由承辦登記業務之地政士,依法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事宜。
第 八 條 交付土地及相關文件之條件及期限
一、賣方依約完成本約土地所有權登記後通知買方進行土地點交。惟買方應先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一)繳清本契約及「大清卓越預售房屋買賣契約書」中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如買賣價款、因變更設計增加之工程款、依約應付稅費及遲延利息。
(二)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二、本約土地買賣係屬本戶房屋基地之持分所有權買賣,雙方同意以辦理交屋手續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視同本約土地之點交,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於尚未付清價款及各項稅費並履行本約各條款完畢前,賣方對所有權憑證有留置之權。買方若以任何名義重新申辦所有權憑證,除應負刑事偽造文書罪責外,賣方得依第十條第二項處理。
四、買方同意本土地之點交以買方購買之土地持分為範圍,買方不得以其他共同使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等公共設施,或法定空地、中庭、公共空間及外觀,所設置之相關美化與規劃設施設備等部分未完成或未點交予社區管理委員會為由,拒絕辦理土地點交。
第 九 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契約土地賣方保證所有權清楚,買方如發覺該土地有糾紛致影響買方權利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倘逾期賣方仍不解決時,買方得解除契約,雙方並同意依第十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辦理。
二、本契約土地如因賣方向金融機構辦理融資而設定他項權利者,賣方應於取得買方之金融機關貸款同時,即負責清理塗銷之。倘賣方遲延並逾買方所定相當期限仍不解決,買方得解除契約,雙方並同意依第十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辦理。
三、交屋後始發覺上開糾紛情事時,概由賣方負責處理,買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賣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四、如因政令之限制或政府機關查察、變更或天災、人禍、戰亂、瘟疫、罷 工、抗爭、鄰房建損或其他非賣方能力所能抗拒之情事發生時,致本契約土地買賣不能繼續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無息一次退還買方。
五、本約土地買方即為登記名義人,就本社區法定空地之使用管理同意依「大清卓越預售房屋買賣契約書」之規劃原則使用,本約定視為共有人間對法定空地使用之分管特約,依本共有分管之性質,買賣雙方各共有人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或以次之任何人(承租人、借用人等)本分管特約對其受讓人仍繼續生效,任何出讓人應告知並要求其受讓人本分管特約之簽訂及效力,如有違反產生糾紛或損害,該出讓人應負責解決,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受讓人如以善意或不知情對抗本分管特約,其主張無效。本項分管特約買方同意無條件將之納入社區規約,若有反對致他人權益受損者,願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有透過修改社區規約(含規約草約)或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之方式變更本分管特約者,其修改或變更視為權利濫用無效,並須對權益受損者負賠償責任。
★買方就本項分管特約同意簽名:
六、買賣雙方相互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書面按本合約書所載之住址掛號郵寄為之,如有變更地址,雙方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對方更正,如對方拒收或無法送達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視為送達日期。
七、本契約書對於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繼受人、管理人、承租人均具同等拘束力,買賣雙方並應對之負告知義務,否則若造成他方損害應付賠償責
任。
八、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買方不得將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三人作為擔保或轉讓,否則其行為對賣方不生效力,且其因此所造成之損害應由買方負責。如買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買方因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遭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時,均視為買方違約。賣方得不經催告手續逕行解除本契約,買方願由賣方依本契約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處理,絕無異議,且不受該條文第三項約束。
九、本契約之土地所有權人為xxx及xxx共同持有,土地買賣相關事項今共同推舉「大清建設有限公司」對外代表與訂購戶簽訂「預定土地買賣契約書」,且授權該公司與買方訂購該戶房屋應持有之土地持分指定任一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持分移轉予買方。
第 十 條 違約之處罰
一、若賣方有要求增加價款、違約不賣或於買方付清價款後,無故不履行移轉登記義務或有其他本約約定解約事由時,買方得主張解除本契約及與本契約有聯立關係之契約,買方有效解約時,賣方除退還所收價款及遲延利息外,並應賠償本約買賣總價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二、倘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除本約另有約定解約條件外,經賣方催告後仍不履行時,賣方得解除本契約及與本契約有聯立關係之契約,解約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二)本戶土地由賣方收回自行處分,買方無異議並願放棄一切請求權及抗辯權。倘賣方已將上開產權辦理申報者,買方同意賣方得逕以買方名義及印章撤銷申報,其因而增加之稅費由買方負擔。
(三)倘賣方已將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或其指定人名義時,買方應無條件負責將該產權於十五日內辦理移轉登記歸還賣方,賣方亦得以買方預立過戶返還之書類及印鑑證明,以賣方或賣方指定之地政士為代理人(買方同意授權由賣方代為委任),逕將房地產權過戶返還賣方或指定人並塗銷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費用及稅費均由買方負擔,買方無異議。
三、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四、買方雖無其他違約事由,但卻無理由或以不成立之理由透過口頭、書面或其他任何方式預示拒絕給付者,賣方得以書面催告買方於七日內提出賣方可接受之擔保,逾期或所提出之擔保無法獲得賣方同意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依據本條第二項辦理。
第 十一 條 土地契約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惟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一之手續費。又其受讓人須與買受人就本約各條款項之履行負連帶之責,並以轉讓一次為限。
三、買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非經賣方之同意不得提供予第三人做為擔保,否則其轉讓或供作擔保之行為對賣方不生效力。
第 十二 條 相關契約及附件
一、本約土地上之房屋由買方另向大清建設有限公司價購,且本契約同買方與大清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之『大清卓越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書」具有不可分之連帶關係,兩件契約互相關連,一方對任何一契約違約時,視為兩契約全部違約,對任何一契約之解除,效力均及於兩契約全部。
二、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約之一部分,與本約具同等效力,雙方應共同遵守履行,如有任何一部分不履行時,視同違約。
三、買方授權賣方代刻印章乙枚,並於簽約之同時書立「代刻印章委託書」(如附件四),以便於辦理本戶房地產權之移轉及抵押設定貸款及本約其他事項等手續,並授權賣方依其內容使用,賣方不得將本印章使用於上開授權範圍以外之用途。
第 十三 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 十四 條:通知及送達約定
一、買賣雙方相互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書面按本合約書所載之
通訊地址掛號郵寄為之,如有變更,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對方,否則因此無法送達或遭拒收或無人收受,致使函件退回者,均依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買方有數人者,除對本契約之買方義務共同負連帶責任外,並應指定一人(姓名: )為代表,賣方同意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或意思表示已送達至代表人時,對買方全體均生送達效力。
第 十五 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十六 條 契約審閱及分存
一、本契約所有事項雙方確已詳細審閱,買賣雙方了解並同意本契約一切權利義務均以本約之約定為準,任何口頭承諾或約定概不生效,買方不得以賣方所直接或間接聘僱之銷售人員之口頭說辭或無合約性質與效力之書面,對賣方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二、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本契約書壹式貳份,買賣雙方各執壹份為憑。(本契約印花稅各自貼足)
附 件:
一、付款辦法表
二、委辦貸款契約書
二之一、直接撥款或授權取款同意書三、履約保證證明書
四、委刻印章同意書
五、個人資料使用聲明書
立契約書人 | |||
買 | 方: | ||
身 分 | 證 | 字 | 號: |
電 | 話: | ||
戶 籍 | 地 | 址: | |
通 訊 | 地 | 址: |
賣 方:x x x x x x身 分 證 字 號:N 1 2 0 3 7 3 0 2 4 H 1 2 0 3 6 5 0 6 3
電 話:( 0 3 ) 4 9 5 - 1 0 4 8
通 訊 地 址:桃園市平鎮區廣泰路 271 號
不 法 | 動 產 經 紀 定 代 理 | 業:種籽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人:x x x |
統 | 一 編 | 號:8 2 7 8 2 4 9 5 |
電 | 話:( 0 3 ) 3 5 2 - 9 1 6 8 | |
通 | 訊 地 | 址:桃園市蘆竹區奉化路 166 之 16 號 1 樓 |
不 動 產 經 紀 人:經 紀 人 證 照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付款辦法表
「大清卓越」編號 棟 樓(含地下 層 號車位 個),土地買賣價款合計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買方應依下列約定,按期如數給付現金予賣方。
期 | 別 | 應 | 繳 金 | 額 | (新 台 幣) | 繳款說明 | ||
訂 | 金 | 新台幣 仟 | 佰 | 拾 萬 | 仟元整 | |||
簽 | 約 | 款 | 新台幣 仟 | 佰 | 拾 萬 | 仟元整 | 簽訂本約時支付 | |
使照掛件款 | 新台幣 仟 | 佰 | 拾 萬 | 仟元整 | 接獲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支付 | |||
銀行對保款 | 新台幣 仟 | 佰 | 拾 萬 | 仟元整 | 銀行對保通知日起七日內支付 | |||
金融貸款 | 新台幣 仟 | 佰 | 拾 萬 | 仟元整 | 通知產權過戶完成同 時支付 | |||
交 | 屋 | 款 | 新台幣 仟 | 佰 | 拾 萬 | 仟元整 | 驗收複驗合格後支付 | |
總 | 價 | 新台幣 | 仟 | 佰 拾 | 萬 仟元整 |
附件(二) 委辦貸款契約書
立委託書人 (以下簡稱買方) 玆因向xxx、xxx(以下簡稱賣方)購買「大清卓越」房屋編號 棟 樓壹戶土地持分及地下層 號汽車停車位 個,特以上開土地產權委託賣方向金融機構代辦抵押借款,以資繳付本約買賣之部份價款,有關委託及約定事項如下:
一、買方同意依本買賣契約第五條所述,委託賣方全權代辦抵押貸款及抵押物保險等一切手續。買方授權賣方直接向金融機構領取本貸款,用以抵付購買上項不動產應繳價款之一部分。
二、倘買方要求自行辦理貸款者,需由承辦貸款銀行出具撥款入賣方指定銀行帳戶之承諾書,或買方同意將承辦貸款銀行開立帳戶之存摺及銀行貸款同額之取款條用印後交予賣方於銀行撥款後逕行提領作為給付賣方之銀行貸款。
三、買方需於申辦貸款時簽立與契約貸款等額之本票(本票到期日授權賣方填載)及銀行所開具之「撥款委託書」交付賣方。
四、買方要求自辦保險者應於辦理產權時提出並於三十日內提供保單,否則賣方可逕行代為投保,費用由買方負擔。
五、所貸款之金額、期限、利息及償還方式,買方悉願依照金融機構之規定履行義務。
六、本委託書非經賣方同意不得中止或撤銷。
立書人
買 方:
身分證字號:
賣 方:x x x x x x身分證字號:N120373024 H120365063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之一) 直接撥款或授權取款同意書
本人於現有資金不足之下,為向地主xxx、xxx購買後列不動產,業經地主同意於買賣價金尚未付清前(且無其他物保之下),先行將後列不動產所有權過戶予本人並設定抵押權予貴行,俾供向貴行申貸貸款以抵償該等不動產買賣價金,茲為確保地主於後列不動產所有權過戶予本人並設定抵押權予貴行 後,能立即直接並確實取得該不動產買賣價金其中之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以符合誠信對待及風險公平分擔,特立此同意書,由地主轉交予貴行存查:
一、不動產標示:
建物:座落於桃園市桃園區新埔段 274、274-2、276 地號等三筆土地內興建之『大清卓越』社區房屋編號 棟 樓。
土地:桃園市桃園區新埔段 274、274-2、276 地號等三筆。
車位:汽車停車位座落於『大清卓越』社區及地下 層 號,車位型式為平面車位共 個。
二、本人無條件同意並委託貴行下列事項:
前開不動產所有權過戶予本人並設定抵押權予貴行之同時(以地政機關登記完成為準),貴行無須通知本人,得立即、直接將貸款金額其中之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撥付至地主,以抵充土地買賣價款。(若貴行無配合直接撥款予土地出賣人,亦請無須通知本人直接撥款至本人帳戶,本人並無條件同意將貴行之撥款帳戶存摺及預立之取款條等領款證件交付並授權地主以供領取款項抵充土地、車位買賣價款。)
三、由於本項貸款乃地主在本人買賣價金尚未付清前(且無其他物保之下),先行將後列不動產所有權過戶予本人並設定抵押權予貴行,俾供向貴行申貸貸款以抵償該等不動產買賣價金,在未領得貸款金額以抵償價金前,顯然不當承擔過多之風險;又地主對於上開貸款之直接核撥或授權領取,有直接利益關係;故除經本人具體提出客觀證據證明前揭不動產有輻射鋼筋、海砂或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居住功能之重大瑕疵外,本人非經地主之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通知貴行暫停、終止、變更或撤銷前揭之撥款方式與金額(縱有通知,亦視為無效),亦不得於撥款前向貴行索取抵押設定塗銷同意書,且不得對於貴行依據前揭選定方案之作業,主張任何違約或侵權等損害賠償,否則應就所要求賠償之金額加倍賠償貴行。
此致
銀行 (本授權書之對象銀行授權由大清建設有限公司於本人完成對保後代為填寫該對保銀行)
立委託書人
買 方:
身分證字號: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履約保證證明書
附件(四) 委刻印章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
委託人: (以下簡稱買方)
受託人:x x x x x x (以下簡稱賣方)
茲因買方訂購賣方所興建之「大清卓越」編號 棟 樓房屋及該建築基地,土地座落於桃園市桃園區新埔段 274、274-2、276 地號等三筆土地內應有部分(持分)權利事宜,雙方以印章授權委託事項切結約定如下:
一、本同意書依據買賣雙方訂定之『預售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第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之。
二、買方同意賣方代刻印章壹枚保管及為委託事項之使用,賣方並應於交屋時交還買方。
三、有關本項土地之(A)代辦貸款及領取貸款《含抵押權設定契約用印及其登記申請或撤件、辦理金融機構貸款申請、開立帳戶、簽立取款憑條、領取貸款或其他文件等》(B)辦理土地產權移轉申報、撤銷及產權登記、領取《含稅費申請或撤件、所有權移轉契約用印及其登記申請或撤件等》(C)賣方依約辦理本戶房地所有權過戶返還登記之相關申辦(D)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申報(E)其他依據本約應由買方用印或申請者。
四、賣方不得將本項授權印章使用於土地買賣契約書及委託書以外之任何用途。五、買方基於本委託書各項授權用途之瞭解切結同意,中途不得片面撤銷或終止委託、變更或任何限制,並切結不得向工務局、地政事務所、銀行等有關主
管機關提出任何有關本式印章依本書第三條使用時之異議,否則一概視為無效。
六、買賣雙方如有糾紛,雙方同意不得影響本書第三條各項用途之印章使用,雙方並切結同意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此類糾紛而不得影響本項授權之成立,及本社區所有住戶產權之登記與領取,否則視為無效。
七、在授權範圍內賣方得為民法第五三四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特別代理及特別委任之一切法律行為。
八、買方若自行提供印章予賣方者,買方同意對該印章之授權賣方使用範圍與本同意書內容相同。
九、本項委託授權,立授權人本於自由意志及誠實信用之原則製作,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存查。
立同意書人
買方(委託人):身 分 證 字 號:
賣 方:x x x x x x身分證字號:N120373024 H120365063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個人資料使用聲明書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告知義務內容
大清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1. 行銷業務。
2. 預售(成)屋買賣契約書所載相關業務。
3. 代辦水、電錶過戶、網路及電話申請等。
4.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及通訊地址、連絡電話及 e-mail,其餘詳如客戶資料表等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預售(成)屋買賣契約書簽定日期起五年或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地區:本國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在地。
3.對象:本公司、本公司關係企業及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機構。
4.方式: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台端可以向本公司請求(1)請求查詢或閱覽、(2)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5)請求刪除之權利,但於買賣契約之全部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前,若 台端行使前述(4)、(5)權利時,本公司得拒絕之。
五、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 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
經 貴公司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並同意 貴公司在上述蒐集目的範圍內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受告知人暨立同意書人: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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