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 2 个月内由当事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适用范围
x方案自公告之日起适用xxx市城市更新改造—江北造船厂片区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在征收工作完成后,本项目工作小组监督责任企业按政府合规流程在更新改造同步投资建设就地回迁安置房,以确保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被征收户的顺利安置。
第十七条 x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
1.住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2.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3.果木及青苗补偿标准
4.征收范围示意图
附件 1
序 号 | 种类 | 规格 | 计量 单位 | 重置单 价(元)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 | ㎡ | 1400 | 含普通装修 | |
2 | 砖混结构 | ㎡ | 1250 | 含普通装修 | |
3 | 砖木结构 | 小缅瓦/水泥瓦 | ㎡ | 600 | 含普通装修,墙高≥3.3m |
石棉瓦 | ㎡ | 500 | 含普通装修, 墙高≥3.3m | ||
简易石棉瓦带水泥地坪 | ㎡ | 230 | |||
简易石棉瓦无水泥地坪 | ㎡ | 150 | |||
4 | 钢架彩钢瓦 | 有围护-彩钢复合板 | ㎡ | 200 | |
有围护-砖墙 | ㎡ | 250 | |||
无围护 | ㎡ | 150 | |||
5 | 钢架石棉瓦房 | 有围护-彩钢复合板 | ㎡ | 170 | 墙高≥3m |
有围护-砖墙 | ㎡ | 220 | |||
无围护 | ㎡ | 120 | |||
6 | 简易石棉瓦棚 | ㎡ | 80 | ||
7 | 傣楼 | 砖混 | ㎡ | 1450 | 含普通装修 |
现浇框架 | ㎡ | 1600 | 含普通装修 | ||
木结构 | ㎡ | 1450 | 含普通装修 | ||
简易 | ㎡ | 400 | |||
8 | 竹、木结构简易房 | ㎡ | 150 | ||
9 | 活动板房 | ㎡ | 300 | ||
10 | 页岩砖/红砖围墙 | 180mm 厚墙、含基础 | ㎡ | 120 | |
180mm 厚墙、无基础 | ㎡ | 100 | |||
240mm 厚墙、含基础 | ㎡ | 170 | |||
240mm 厚墙、无基础 | ㎡ | 150 | |||
11 | 空心砖围墙 | 含基础 | ㎡ | 80 | |
12 | 围墙装饰-贴瓷砖 | ㎡ | 100 | ||
13 | 围墙装饰-水泥砂浆 抹面 | ㎡ | 40 | ||
14 | 钢筋混凝土柱子 | m3 | 1800 | ||
15 | 花台 | m3 | 500 | ||
16 | 铁栅栏 | ㎡ | 180 | ||
17 | 普通钢门 | ㎡ | 205 | ||
18 | 钢管门 | ㎡ | 360 | ||
19 | 铁艺大门 | ㎡ | 550 | ||
20 | 厕所 | 砖混 | 蹲位 (个) | 10000 | |
砖木 | 蹲位 (个) | 5000 | |||
21 | 水泥砖/预制板人行道 | ㎡ | 80 | ||
22 | 水泥路 | ㎡ | 120 | ||
23 | 水泥地坪 | ㎡ | 80 | ||
24 | 水池 | m3 | 400 | 按容积计 | |
25 | 水泥涵管 | ∮300 | m | 90 | |
∮700 | m | 250 | |||
∮800 | m | 280 | |||
∮1000 | m | 450 | |||
26 | 砖柱 | m3 | 600 | ||
27 | 毛石砌体 | m3 | 300 | ||
28 | 有线电视改迁 | 户 | 200 | ||
29 | 电话移机 | 户 | 108 | ||
30 | 太阳能 | ㎡ | 300 | 80/管 |
住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江北造船厂片区项目房屋预征收的决定
为了顺利实施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江北造船厂片区项目,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编制完成《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江北造船厂片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东至港口路、南至防洪大堤、西至悦江苑、北至御品江山(详见范围示意图),面积约 66.95 亩。
二、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景洪市城市有机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征收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
四、该项目实行模拟征收:
该项目实施模拟征收,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附有特定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若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征收范围内的住户签约率达到 85%(含 85%)以上或具备开发条件的,市人民政府正式下达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进入搬迁期;签约率在 85%(不含 85%)以下或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市人民政府暂不作出项目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暂不生效。
五、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详见《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江北造船厂片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六、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存有异议的,可自本征收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景洪市旧城改造-江北造船厂片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范围示意图。
景洪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3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江北造船厂片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提高景洪旅游城市形象和品位,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北造船厂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工作原则
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江北造船厂片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征收工作中,征收部门广泛征询意见,依法制定能够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并通过征收补偿安置,提升住房建筑质量,适当增加住房面积,切实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
第二条 组织机构
由景洪市人民政府主导,启动景洪市城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成立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江北造船厂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工作小组。景洪市自然资源局为项目土地征收部门,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项目房屋征收部门,景洪市城市有机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的房屋征收工作。
第三条 征收范围
景洪市城市更新改造—江北造船厂片区项目的征收四至范围:位于景洪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详见附件 4)。
按本旧城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将本项目分两期先后实施:第一期为江北造船厂宿舍区及相邻现状土路的市政配套道路;第二期为宿舍区至防洪大堤及相邻傣泐金湾断头路的市政配套道路。(详见示意图)
第四条 该项目实施模拟征收
该项目实施模拟征收,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附有特定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若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征收范围内的住户签约率达到 85%(含 85%)以上或具备开发条件的,市人民政府正式下达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进
第七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
(一)住房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过渡住房,过渡期间由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自交房之日起计发,每 6 个月发放一次,直至安置房交房通知书下达之日为止。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的标准如下:
类别 | 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 | 搬家费 |
产权调换 | 20 元/月/m2×证载面积 | 2500 元/户/次 |
(二)对个人经营性、单位用房及其它房屋产权人和住宅货币补偿产权人,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限按 3 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下:
类别 | 临时安置补助费 | 搬家费 |
经营性、单位用房 | 20 元/月/m2×证载面积×3 个月 | 2500 元/户 |
住宅货币补偿 | 20 元/月/m2×证载面积×3 个月 |
第八条 果木及青苗的补偿标准
对具有合法产权土地上种植相关果木、青苗等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详见附件 3)。
第九条 水电管网等专项设施改造建设
x项目区内电信、联通、移动、广播电视、电力、给排水等管网设施迁移、改造建设必须服从项目需要,迁移改造费用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奖励措施
第一期的签约奖励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90 天内,第
二期的签约奖励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0 天内。
1、就地回迁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奖励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本项目工作小组通知统一搬家时间腾房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 1:0.4给予回迁安置房面积奖励。
2、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房屋 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定征收货币补偿协 议、并在本项目工作小组通知统一搬家时间腾房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 40%进行奖励。
3、选择产权调换就地回迁安置的,按“先签先选”的原则,依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协议编号先后排序对安置 房屋进行选择,安置地点以项目工作小组确定的安置房源为准。
在签约奖励期限之后才完成签约的,不给予上述签约期限奖励,其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都根据本州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回迁安置房屋建设和交房标准
1、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本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以及监督责任企业,按流程在更新改造同步合规建设就地回迁安置房。
2、交房标准
(1)房屋建筑符合国家验收规范。
(2)外部装修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3)装修标准为毛坯房,入户门及窗安装到位,各项功能管线预留接口。
第十二条 限制行为
凡属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更新改造—江北造船厂片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补偿安置过程中不予补偿,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土地权属和房屋的出让、转让、分割、抵押、登记发证。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附件 2
装修级别 | 级别标准内容 | 补偿单价 (元/平方米) |
一级 | x墙面为木质墙面(木墙裙),地面铺花岗石、大理石、800x800 以上地板砖、木地板,木质吊顶或石膏吊顶,大门为复合防盗门、窒内为实木门包门包门套、铝合金窗或塑钢窗,装防 盗笼。卫生间铝塑板吊顶,瓷砖墙面到顶,地面铺防滑地板砖。 | 400 |
二级 | x墙面为双飞粉乳胶漆墙面,地面铺 600X600以上地板砖、木地板,石膏装饰线,大门为防盗门、窒内门为实木门包门包门套、铝合金窗, 装防盗笼。卫生间顶面铝塑板(塑料扣板)吊顶,瓷砖墙面墙裙。 | 320 |
三级 | x墙面为双飞粉(墙纸),地面铺 400X400 以上地板砖、防盗门、防盗笼。卫生间贴白瓷砖。 | 280 |
四级 | x墙面为双飞粉、 水磨石地面或地面铺 400X400 以下地板砖。 | 240 |
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入搬迁期;签约率在 85%(不含 85%)以下或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市人民政府暂不作出项目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暂不生效。
第五条 征收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第六条 房屋征收原则、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遵循房地合一原则,征收补偿方式共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1、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位于本项目规划区内的回迁安置房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房屋为不超过两层的庭院式住宅的,按照住宅房屋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 1:1.6 产权调换比例回迁安置;其它住宅按照房屋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 1:1.4 产权调换比例回迁安置。
(2)被征收人实际所选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应得回迁调换房屋总建筑面积 0—10 平方米(含
10 平方米)的按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住房评估均价优惠购买;超出应得回迁调换房屋总建筑面积 10-30
平方米以上的按本改造项目开盘销售价下浮 5%作价购买。
(3)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足应得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含 10 平方米)以下,按本改造项目开盘销售价下浮 5%补偿给被征收人。不足应得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住房评估均价给予货币补偿。
2、货币补偿
(1)个人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依照有关规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以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征收补偿。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征收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不超过两层的庭院式住宅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基础上上浮 60%,其它住宅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基础上上浮 40%。
(2)房屋装修补偿按照《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2。
(3)对具有合法产权住房的附属建(构)筑设施的货币补偿标准: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可补偿的,按《住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1)。
(二)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1、被征收人在办理征收补偿事宜时,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且该证明材料必须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和政策依据的文件。办理征收补偿手续时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被征收人属于单位、企业,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2)被征收人属于个人,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被征收房屋认定办法
(1)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证载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或者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机构、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进行三方签证认定。
(2)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以上证件认定的用途有差异,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3)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营性、单位用房及其他房屋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1、个人具有合法产权的经营性及其他房屋(商场、宾馆、铺面、工厂、仓库、办公等)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上浮 1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做产权调换。
2、单位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依照有关规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征收补偿,如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以评估价格上浮 10%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3、单位办公用房或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 1:1.1 回迁安置,如涉及其单位安居安置需求的,按产权证证载面积相应比例置换房屋面积。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
(七)新的生产和种植活动及变更土地租赁关系。
(八)分户及户口迁入。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和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第十三条 特困补助费
被征收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享受一次性不超过 5000 元特困补助费:
(一)五保户。
(二)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三)烈士家属。
(四)低保户。
(五)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须出具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房屋共有权证》等权属证明的书面委托,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向相关产权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对产权不明晰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补偿方案,报征收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后实施征收。征收前,征收实施单位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
(三)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房屋产权人为被征收人,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补偿费由租赁当事人与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决,双方依法解除租赁关系。
(四)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等设施。
(五)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缴清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如未缴纳以上费用的在补偿总款中扣除。
(六)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八)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期限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 3 个月止,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原约定标准的 2 倍向被征收人支付。
(十)对阻碍项目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理抵制征收工作或有意煽动群众闹事,严重影响征收工作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严格依法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并在 2 个月之内搬迁;设有抵押权的,由房屋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自
注:室内装修补偿金额=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x 补偿单价
附件 3
果木及青苗补偿标准
分类 | 种 类 | 规 格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果树 菜树 | 香蕉、芭蕉、木瓜、香茅草 | 蓬/株 | 20 | |
臭菜、甜菜、刺五加、花椒 | 蓬 | 20 | ||
洋丝瓜、西番莲、苦藤花、羊奶果、火龙果、葡萄、柠檬、海床、辣木、桑葚树、诺丽果、x、橄榄果、石榴、 番石榴、香枣等 | 1 年/2 年/3 年 | 株 | 20/30/40 | |
荔枝、龙眼、坚果、芒果、鸡蛋果、牛心果、枇杷、牛油果、酸角、菠萝蜜、泡果 | 挂果/未挂果 | 株 | 80/50 | |
经济林木 | 柚木、团花、西南桦 | φ5cm至φ10cm | 株 | 25 |
φ10cm以上 | 株 | 40 | ||
小苗 | 株 | 6 | ||
龙 竹、甜 竹 | 大/小 | 株 | 8/5 | |
棕树类 | 大/中/小 | 株 | 60/40/20 | |
风景树、菩提树、龙血树、榕树、沙松 | 大/中/小 | 株 | 150/100/50 | |
椰子树 | 挂果/未挂果 | 株 | 150/80 | |
定植橡胶 | 从 40 元起逐年递 增 10 元至开割 | 株 | 40 至 100 | |
已开割胶树 | 株 | 200 | ||
青苗 | 瓜、菜、玉米 | 亩 | 800 | |
水 稻 | 亩 | 800 | ||
花生、豆类 | 亩 | 500 | ||
秧 苗 | 不能移植的 | 亩 | 1200 |
注:表中未列果木,视其经济价值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