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铁 | 路 | 合 | 作 | 组 | 织 |
( | 铁 | 组 | )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办 事 细 则
(国际货协办事细则)
铁 | 路 | 合 | 作 | 组 | 织 |
( | 铁 | 组 | )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办 事 细 则
( 国 际 货 协 办 事 细 则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办事细则
1 . 前 言
1.1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下称国际货协办事细则) 根据国际货协第 54 条 “ 国际货协办事细则 ” 的规定出版。
1.2 国际货协办事细则只适用于调整按国际货协条件参加货物 运送的承运人间的相互关系,不用于调整发货人和收货人(为一方) 同承运人(为另一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1.3 如在按国际货协条件参加货物运送的承运人之间无其他协 议,则适用国际货协办事细则的规定。
2 . 补 送 运 行 报 单
(《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第 8 项 运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栏 填 写 说 明 ,
《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第 27.4 、 32.2 、 33 项 )
2.1 补送运行报单(国际货协办事细则附件 1.1 和 1.2 )是承运 人文件 。当一批货物中的部分货物晚于随运单运送的货物主要部分发 送时,承运人应办理补送运行报单,将该部分货物运至到站。
补送运行报单由两联组成:第 1 联 “ 补送运行报单(由交付货物 的承运人留存) ” 和无编号的 “ 补送运行报单(补充) ” 。
2.2 补送运行报单用纸为 A4 格式 ,并在白纸上用黑色铅字印制。 补送运行报单用纸的印制和填写 ,应使用铁组一种工作语文 ,并
适用国际货协第 15 条 “ 运单 ” 的规定。
补送运行报单用纸以及各栏或某些栏的填写内容 ,可附另一种语 文的译文。
2.3 补送运行报 单(补充 )的份数应与参加货物补送的承运人数
量一致,交付货物的承运人除外。第 1 联 “ 补送运行报单(由交付货 物的承运人留存) ” 随货物运至到站,并由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承运 人留存,无编号的各“补送运行报单(补充 )”由参加货物补送的各
承运人留存。
2.4 补送运行报单的填写说明。
各栏编号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左上角 | “国际货协” 注明编制补送运行报单的承运人的名称。 |
1 | “发货人” 注明编制补送运行报单的承运人名称。 |
2 | “发站” 注明编制补送运行报单的车站名称及其代码(在填写代码的空格内),以及铁路简称。 |
3、5、15、16 | “发货人的声明”、“到站”、“货物名称”、“包装种类” 按运单相应栏中属于补送货物的事项填写。 |
4 | “收货人” 注明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承运人的名称。 |
6 | “国境口岸站” 按运单相应栏的事项以及继续运送的经路填写。 |
7-12,17-21 | “车辆”、“车辆由xx提供”、“载重量”、“轴数”、“自重”“罐体类型”、 “件数”、“重量(公斤)”、“封印”、“由xx装车”、“确定重量的方法”摘下车辆时,按运单相应栏的事项填写。 将部分货物装载到另一车辆时,记载该部分货物所在车辆的相应事项, 货物件数和重量、承运人施加封印的数量和记号。“由xx装车”栏内记载“承运人”。 |
22 | “承运人” 按补送货物继续运送的经路依次填写运单中记载的承运人事项。 |
23 | “货物属于 年 月 日自 (发站)至 (到站) (收货人)批号的货物” 按运单注明批号、签订运输合同日期、发、到站名称以及铁路简称、收 货人名称及其通信地址。 |
24 | “发货人添附在运单上的文件” 注明应随补送货物运送的添附文件或其复制件。 |
25 | (预留) |
26 | “办理补送运行报单的日期” 在办理补送运行报单的车站加盖承运人日期戳。 |
27 | “到达日期” 在到站加盖承运人日期戳。 |
28 | “履行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的记载” 记载下列事项: |
海关——执行海关检查; 其他国家机关——履行行政手续。 |
29 | “批号” 注明批号,该批号不得与运单中记载的批号重复。 |
第 1 联背面 | |
30 | “承运人记载” 根据运单类似栏的填写规定记载。 |
31 | “商务记录” 注明商务记录号码和编制日期,以及编制商务记录所在车站的名称和铁路简称,加盖编制商务记录的承运人戳记。 |
32 | “到站记载” 根据国内法律填写。 |
33 | “移交货物的记载” 按一个承运人向另一承运人移交货物的顺序,在移交货物的车站加盖接运货物的承运人的日期戳。 |
34 | “通过国境站的记载” 按照货物通过国境站的顺序,在国境站加盖承运人日期戳。 |
3 . 普 通 记 录
(《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第 8 项 运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栏 填 写 说 明 ,
《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第 25.1 项 )
3.1 普通记录(国际货协办事细则附件 2 ) 是 承运人为证明发生 影响或可能影响货物运送的情况而编写的文件。
3.2 普通记录在白纸上用黑色铅字印制。
普通记录用纸的印制和填写 ,应使用铁组一种工作语文 ,并适用 国际货协第 15 条 “ 运单 ” 的规定。
普通记录用纸以及各栏或某些栏的填写内容 ,可附另一种语文的
译文。
3.3 普通记录填写说明
各栏名称 | 各栏内容 |
普通记录编号 | 注明承运人确定的普通记录号码。 |
承运人 | 注明编制记录的承运人的名称。 |
编制记录所在的车站和铁路 | 注明编制记录所在的车站和铁路的名称。 |
批号第 号在 年 月 日发送 | 根据运单注明批号和签订运输合同的日期。 |
发站和发送路,到站和到达路,车辆 编号,车辆所属者,集装箱编号,集装箱尺寸和类型代码,货物名称 | 根据运单填写。如果按成组车辆或集装箱编制记 录,相应栏的篇幅不够填写有关事项,则应在记录背面注明这些事项。 |
挂于第 次列车内到达 | 如果在列车到达后编制记录,则注明车次和到达日期。 |
编写记录的原因和所依据的情况 | 注明编制记录的原因,描述由于该原因而导致且影响运输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如果发生车辆和 集装箱滞留,则注明滞留的起始时间。 |
承运人的代表 | 由参与确认编制记录所依据情况的不少于两名承运人代表签字,并注明姓名和职务。 |
承运人日期戳 | 加盖承运人日期戳,并注明实际查明编制记录所 依据情况的日期。 |
4 . 商 务 记 录
( 国 际 货 协 第 29 条 “ 商 务 记 录 ” ,《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第 35 项 )
4.1 一般规定
4.1.1 在运送途中,编制商务记录一式三份。两份连同所有附件 由编制商务记录的承运人留存,一份附在运单上并运送至到站。
如货物从一种轨距车辆换装到另一轨距车辆 ,在交接站办理货物 交接并对其进行检查时 ,应编制商务记录一式五份 。两份连同所有附 件由编制商务记录的承运人留存 ,一份附在运单上并运送至到站 ,两份交给相应的交付承运人或接收承运人。
在到站 ,编制商务记录一式三份 。两份连同所有附件由编制商务 记录的承运人留存,一份根据国内法律规定的办法交给收货人。
如使用电子运单进行运送,则电子商务记录应附在电子运单上。 电子商务记录按国内法律规定的办法向收货人交付。
4.1.2 如在运送途中已编制商务记录且其中的记载事项与货物在 到站的实际数量和状态相符,则不编制新的商务记录,并应在运单所 附的商务记录的第 19 栏内注明,货物状态同该商务记录的记载相符。 如在到站确认 ,运行途中编制的商务记录上记载的事项与货物的
实际数量和状态不符,则应编制新的商务记录。
4.1.3 如在运送途中编制了数份商务记录 , 其中记载的货物状态
互有出入 ,则到站的承运人应编制新的商务记录 。在这种情况下 ,在到站只将最后一份商务记录交给收货人。
4.1.4 如货物用施封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运送,
则从车辆 、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上摘下的封印应附在由编制 商务记录的承运人留存的那份商务记录上。
如编制了电子商务记录,则封印由编制商务记录的承运人留存。
4.1.5 如货物灭失 、毁 损(腐坏 ) 或短少可能是由于车辆或集装 箱破损(不良)所引起,除商务记录外,还应根据查明车辆或集装
箱破损所在国的国内法律编制车辆或集装箱技术状态记录,其中应 确认车辆或集装箱破损(不良),该技术状态记录应附在每份商务 记录上。
如编制了电子商务记录,则车辆或集装箱技术状态记录应附在 电子商务记录上。
4.1.6 供调查用的商务记录应同赔偿请求一起寄出 。承运人可以
商定用其他办法寄送调查用的商务记录。
4.2 商务记录填写说明
编制商务记录的承运人, 应按其规定的办法填写商务记录号码, 注明自己的名称、编制商务记录所在车站的名称,以及实际查明编 制商务记录所依据情况的日期。
栏 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发货人 | 根据运单第 1 栏的记载填写发货人名称。 |
2 | 收货人 | 根据运单第 4 栏的记载填写收货人名称。 |
3 | 发站 | 根据运单第 2 栏的记载填写发站名称和铁路简称。 |
4 | 到站 | 根据运单第 5 栏的记载填写到站名称和铁路简称。 |
5 | 批号 合同承运人 签订运输合同的日期 | 根据运单第 29、22、26 各栏填写。 |
6 | 挂于第 次列车内到达 | 注明车次和到达日期。 |
7 | 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汽车运 输工具号码 | 根据运单第 7 栏或第 15 栏填写车辆、多式运输单 元或汽车运输工具号码。 |
8 | 商务记录补充页 | 如商务记录有补充页,应注明补充页数量。 |
9 | 补充第 号商务记录 | 在运单上附有运送途中编制的商务记录时填写。 |
注明运送途中编制的商务记录的号码,车站和铁路 名称,编制商务记录的承运人的名称和编制日期。 | ||
10 | 封印(锁封装置) | 在每一相应行内记载封印或锁封装置的数量及记号。如封印印记不清晰,则注明“不清晰”,并记载封印上可以辨认的所有字母和数字。 如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上没有封 印,则记载“无封印”。 |
11 | 关于封印开启或毁损痕迹 的事项 | 记载有开启或毁损痕迹的封印记号和毁损状态。 |
12 | 车辆/集装箱技术状态 良好/不良 | 将不需要的划掉。如已编制车辆/集装箱技术状态 记录,记载其号码和编制日期。 |
13 | 货物由承运人/发货人装车 | 将不需要的划掉。 |
14 | 检查结果 | 填写检查结果: |
14.1 | 运单记载 | 按运单中的记载事项填写。 |
14.2 | 检查情况 | 根据实有货物,填写有关事项。 |
14.3 | 其中毁损货件情况 | 记载毁损货件的有关情况。 |
15 | 编制商务记录情况。关于货物的说明: | 记载编制商务记录的原因,详细说明检查时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中实有货物的状态,并注明造成货物毁损、腐坏或短少的原因。 记载在什么情况下确定货物短少、毁损(腐坏)或灭失,同时记载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汽车运输工具开启原因和启封原因。 不准在商务记录中填写有关发货人或承运人过错的推测或结论。 在相应情况下,注明: ——毁损的程度和性质,以及毁损痕迹为新毁损或旧毁损; ——毁损或湿损货件位于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哪一部位; ——毁损货物的容器或包装是否良好,如有毁损,则毁损的性质如何; ——编制商务记录的承运人为消除容器或包装毁损曾采取何种措施; ——货物有无泄露或散落,在车辆何处,数量多少; ——毁损货件内有无空隙,尺寸多大,空隙内可容纳多少数量的货物(按件数或重量计); ——从毁损的货件中能否将短缺货物取出; ——曾采取哪些措施以防止进一步毁损; ——发现货物污染时,注明货物是全部污染,还是仅与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底面或侧 面接触的一层污染,以及车内是否有以前运送残留 |
的货物。 如发现违反货物装载和加固条件,应详细记载不当之处。 发现棚车运送的货物短少时,注明车辆是否装满或尚有未装货的空间,该空间在车辆何处,可否在其中容纳短缺的货物。 发现敞车类货车运送的货物短少或毁损时,注明货件放置情况、层数、装载密度、有无空档及空档的大小,货物加固和苫盖方式及其状态,以及保护标记的状态(在具有保护标记时);运送堆装、散装货物时,注明货物表面有无下塌、凹陷和漏窝。发现罐车运送的货物短少时,注明罐车类型、灌装高度、货物比重和货温,以及货物是否泄露。 发现货物重量不足时,注明货物过磅时使用的是何种衡器。 运送动物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记载该事故发生时有无押运人,该车是否适于运送动物和是否装有相应的用具。 发现易腐货物腐坏时,说明货物状态及促使腐坏的情况,同时注明:车辆技术状态,装载方式和高度,容器种类和状态,车地板上有无腐坏货物流出痕迹,腐坏货物在车内何处,通风运送时车窗开启还是关闭,车辆装备及加温或制冷是否得当,车内温度,车外气温以及卸车时的货温。 如运单丢失或运单缺页(带编号的),应记载:“货 物到达时无运单”,“货物到达时无运单第 联”。如补充清单丢失,应记载:“货物到达时无 补充清单”。如车辆清单或集装箱清单丢失,应记载: “货物到达时无 车辆清单”,“货物到达时无 集装箱清单”。 | ||
16 | 鉴定事项 | 注明鉴定书的编制日期及号码。如未进行鉴定,则记载“未鉴定”。 |
17 | 附有封印和文件 | 注明从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上摘下的封印或锁封装置的数量和记号,以及添附文件。 |
18 | 签字 | 检查货物时在场的运送参加方代表签字,并注明其姓名。 加盖编制商务记录的承运人的日期戳。 |
19 | 交付货物时货物状态与本商务记录相符的记载 | 如在到站检查货物时,未发现货物的实有数量和状态同中途站商务记录中的记载之间有任何出入,则注明“货物与商务记录的记载相符”。 |
20 | 签字 | 检查货物时在场的运送参加方代表签字,并注明其姓名。 加盖在货物交付站检查货物的承运人的日期戳。 |
5 . 承 运 人 戳 记
5.1 承运人在办理文件时应采用戳记和日期戳。
在办理电子文件时 ,应录入包含相应戳记整套数据的信息 ,以作 为戳记或日期戳的戳印。
5.2 戳记上应有承运人简称 、加盖戳记所在车站的名称和铁路简
称。如戳记上没有车站名称,则承运人应写入车站名称。
日期戳上应有日期(年、月、日 )、承运人简称、加盖印戳所在 车站的名称和铁路简称。
6 . 运 输 合 同 的 变 更
( 国 际 货 协 第 25 条 “ 运 输 合 同 的 变 更 ” ,《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第 34 项 )
6.1 如在收到发货人关于变更运输合同的申请 书(下称发货人申 请书 )之前 ,货物已移交下一承运人继续运送 ,则合同承运人应立即 将发货人申请书的内容书面通知收到 该申请书时货物所在处的接 续
承运人。
6.2 货物所在处的接续承运人应:
—— 作出有关能否根据发货人指示变更运输合同的决定;
—— 通知合同承运人有关变更运输合同或拒绝变更运输合同事 宜,以便通知发货人;
——截留货物;
——根据《货物运送规则》第 34.4 项的规定修改运单;
—— 为参加接续运送的各接续承运人补制不足的补充运行报单。
6.3 如货物在合同承运人或交付货物的承运人处 ,则在收到发货 人申请书后,他应按本条第 6.2 项办理。
6.4 如在变更到站时 ,运单中的上述承运人发生变更 ,则合同承
运人应与新承运人商定该运送。
6.5 如接到收货人关于变更运输合同的申请时 ,承运人确认货物 还未通过进口国境站 ,则承运人按国际货协的规定受理 。如承运人确
认 ,在接到收货人申请时 ,货物已通过到达国国境站 ,则承运人根据 国内法律处理收货人的申请。
7 . 停 运 或 禁 运 的 通 知
( 国 际 货 协 第 14 条 “ 运 输 合 同 ”, 第 2 项 第 3 款 )
7.1 关于临时的全部或局部停止运行(下称停运 ),以及全部或 局部禁止运送某些种类货物(下称禁运 ),承运人应在停运或禁运生 效前 4 天通知按国际货协条件参加国际货物联运的其他国际货协国 家的承运人;由于不可抗力情况而实行的停运或禁运,应立即通知。
7.2 通知中应包含停运或禁运公告的内 容(线路区段 、车站 、货物种类等 )、停运或禁运的实施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7.3 寄送停运或禁运通知的承运人 ,应不晚于取消停运或禁运后 的第二天,立即寄送关于取消这些措施的通知。
8 . 货 物 的 查 寻
( 国 际 货 协 第 27 条 “ 关 于 货 物 灭 失 的 推 定 ”)
8.1 如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货物查寻申请书 ,受理申请书的承运 人应进行货物查寻并向参加该货物运 送的相关承运人索取有关承 运
货物 、承运人间交接货物 、货物到达到站及货物交付收货人等情况的 资料。
8.2 找到货物下落或确定货物灭失事实的承运人应将此事通知
受理货物查寻申请书的承运人。
9 . 赔 偿 请 求 的 审 核
( 国 际 货 协 第 37 条 、 39 ~ 48 条 ,《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第 40 项 )
9.1 一般规定
9.1.1 根据国际货协第 46 条 “ 赔偿请求 ” 受理赔偿请求的承运人, 为受理承运人。
如受理赔偿请求的承运人不是受理承运人 ,则承运人应根据国际 货协第 46 条第 6 项的规定 ,不审核赔偿请求并在收到之日起 15 天内 将其退还赔偿请求人 ,同时注明退还原因以及应向哪一承运人提出赔 偿请求 。如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 ,则向赔偿请求人寄送电子形式
的关于赔偿请求不予审核的通知 ,同时注明应向哪一承运人提出赔偿 请求。
9.1.2 受理承运人应在接到赔偿请求后的 15 天期限内,检查赔偿
请求所附的文件是否符合国际货协第 46 条“ 赔偿请求 ”第 5 项的要求。 如赔偿请求附有全部必要文件,则承运人在赔偿请求书及其所附
文件上加盖注有承运人名称、收到赔偿请求的日期和赔偿案卷号码的 赔偿专用戳记。如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则录入包含戳记整套数 据的信息,以作为赔偿专用戳记。
如赔偿请求未附全部必要文件或未附运单和商务记录的正本,则 承运人应在收到赔偿请求后的 15 天内退还赔偿请求 。这种情况下 , 在赔 偿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上,不应加盖赔偿专用戳记。
如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则在上述情况下应向赔偿请求人寄 送电子形式的关于赔偿请求不予审核的通知。
9.1.3 如接到的赔偿请求编制正确 , 则受理承运人应检查赔偿请
求人是否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及其是否遵守了该赔偿请求的提出期限。 如赔偿请求人无权提出赔偿请求或者晚于国际货协第 48 条 “ 时
效期间 ” 规定的期限提出赔偿请求,则受理承 运人应拒绝赔偿请求,
并将其返还赔偿请求人 。如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 ,则在上述情况 下应向赔偿请求人寄送电子形式的关于拒绝赔偿请求的通知。
9.1.4 如在接到的赔偿请求书或其所 附文件上盖有赔偿专用戳
记 ,表明该赔偿请求已经某承运人审核 ,则受理承运人xxx在以前
审核赔偿请求时曾作出过何种决定。
如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 ,则受理承运人应询问合同承运人或 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以前是否审核过该赔偿请求 、以及审核赔偿请求时 曾作出过何种决定。
9.1.5 如受理承运人确定赔偿请求不 是参加运送的任一承运人
的责任,则受理承运人应按照国际货协第 39 条 “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拒绝赔偿请求。
如受理承运人确定赔偿请求应予满足 ,则受理承运人也应确定哪 些承运人是(或可能是)责任方(下称责任承运人 )。
9.1.6 受理承运人应审核赔偿请求并作出如下决定 :
9.1.6.1 如该承运人承认自己对赔偿请求负有全部责任,则应自 行处理,并付给赔偿请求人相应的损失赔偿款额;
9.1.6.2 如承运人全部或部分是(或可能是)责任承运人,则根 据会同其他承运人进行审核的结果处理。
9.1.7 在向责任承运人寄送赔偿请求书供其审核时 , 受理承运人 应留存赔偿请求书及其全部随附文件的复制件。
如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 ,则以电子形式将其寄送给责任承运 人。
9.1.8 责任承运人审核赔偿请求的期限 , 从受理承运人将赔偿请
求书原件连同全部所附文件随函寄出之日算起。
如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 ,则审核赔偿请求的期限从以电子形 式转寄赔偿请求书及其全部所附文件之日算起。
9.2 货物灭失、短少、毁损(腐坏)赔偿请求的审核
9.2.1 如参加货物运送的有两个承运人 , 且其中一个承运人是受 理承运人,另一个承运人是责任承运人,则:
9.2.1.1 受理承运人在收到赔偿请求后的 30 天期限内 ,应将赔偿 请求书原件连同全部所附文件随函寄送责任承运人供审核。
如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 ,则受理承运人以电子形式向责任承
运人随函寄送赔偿请求书及其全部所附文件。
9.2.1.2 受理承运人在寄送赔偿请求时,应为责任承运人规定
100 天审核赔偿请求期限,并在附函中写明这一期限。
9.2.1.3 收到受理承运人寄来的赔偿请求原件的责任承运人,应 在为其确定的期限内审核赔偿请求,并对此向受理承运人作出答复。
9.2.2 如参加货物运送的有两个承运人 , 且受理承运人和接续承 运人均负有责任,则:
9.2.2.1 受理承运人在收到赔偿请求后的 30 天期限内 ,应将赔偿 请求书原件连同全部所附文件随函寄送给第二个承运人供审核。
如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 ,则受理承运人以电子形式向第二个 承运人随函寄送赔偿请求书及其全部所附文件。
9.2.2.2 受理承运人对于自己的责任,应根据现有文件审核赔偿
请求。
9.2.2.3 在其余情况下,赔偿请求的审核适用国际货协办事细则 第 9.2.1.2 ~ 9.2.1.3 项规定。
9.2.3 如参加货物运送的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承运人 , 且受理承运 人不是责任承运人,则:
9.2.3.1 受理承运人在收到赔偿请求后的 30 天期限内 ,将赔偿请 求书原件连同全部所附文件随函寄送其中一个责任承运人供其审核, 并给其余责任承运人各寄一份附函复制件供其备案。
如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 ,则受理承运人以电子形式同时向所 有责任承运人随函寄送赔偿请求书及其全部所附文件。
9.2.3.2 受理承运人在寄送赔偿请求时 ,应将 180 天期限减去 30
天期限后所剩部分 ,在责任承运人间平均分配 ,并在附函中注明每一 责任承运人应得的期限。
9.2.3.3 收到赔偿请求原件的责任承运人,应在为其确定的期限
内审核赔偿请求并对此向受理承运人作出答复 ,同时给其他责任承运 人各寄一份上述答复的复制件。
如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 ,则以电子形式向受理承运人和其他
责任承运人寄送对赔偿请求的答复。
9.2.3.4 如责任承运人不承认或部分承认其责任,或确定其他责 任承运人负有全部或部分责任 ,则该承运人应将赔偿请求原件连同全 部所附文件 ,以及对赔偿请求的答复和所依据的文件 ,寄送给下一责 任承运人,并将答复的复制件寄给受理承运人。
9.2.3.5 如没有任何一个责任承运人承认或部分承认赔偿请求, 则最后一个责任承运人应将赔偿请求 原件连同全部所附文件退还 受理承运人。
如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 ,则以电子形式向受理承运人寄送对 赔偿请求的答复。
9.2.4 如参加货物运送的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承运人 , 且受理承运
人也负有责任时:
9.2.4.1 受理承运人在接到赔偿请求后的 30 天期限内 ,将赔偿请 求书原件连同全部所附文件随函寄送其中一个责任承运人供其审核, 并给其余责任承运人各寄一份附函复制件供其备案。
如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 ,则受理承运人以电子形式同时向所 有责任承运人随函寄送赔偿请求书及其全部所附文件。
9.2.4.2 受理承运人对于自己的责任,应根据现有文件审核赔偿
请求。
9.2.4.3 在其余情况下赔偿请求的审核,适用国际货协办事细则 第 9.2.3.2 ~ 9.2.3.5 项的规定。
9.2.5 在无法确定责任承运人时:
9.2.5.1 受理承运人和参加运送的其他各承运人在审核赔偿请求 时,应按照本条第 9.2.4 项的规定处理。
9.2.5.2 如参加运送的各承运人审核赔偿请求的结果表明,根据 案情无法确定责任承运人,而赔偿请求具有充分理由且应予以满足, 则受理承运人有权:
—— 向赔偿请求人支付损失赔偿款额;
—— 根据运单中承运人间交接货物的记载确定的货物实际经路
的运价里程比例 ,在参加运送的各承运人间分摊损失赔偿 额(能够证 明损失不是在其区段上造成的承运人除外 )。
9.3 货物运到逾期赔偿请求的审查
9.3.1 如受理承运人确定赔偿请求应予满足 , 则该承运人应为参 加运送的每一承运人规定审核赔偿请求的期限 ,初步计算每一承运人 逾期的时间 ,并将赔偿请求书原件连同全部所附文件随函寄给下一承 运人 。如发货人提出赔偿请求 ,则受理承运人应请交付货物的承运人 向其提供通知收货人货物到达到站的日期 ,后者应于 5 天内提供 。接续承运人在审核赔偿请求后 ,再将赔偿请求书原件连同全部所附文件 随函寄给下一承运人。参加运送的最 后一个承运人在审核赔偿请 求后,将文件的原件寄给受理承运人。
每一承运人应将向接续承运人寄送赔偿请求的情况 ,以书面方式 通知受理承运人。
如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 ,则受理承运人以电子形式同时向所 有责任承运人随函寄送赔偿请求书及其全部所附文件 。每一责任承运 人在收到电子形式的赔偿请求后 ,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核 ,并以电子形 式将答复寄送给受理承运人。
9.3.2 审核赔偿请求的各承运人应检 查受理承运人寄来的计算
结果,必要时可进行更正或补充。
9.3.3 参加赔偿请求审核的最后一个 承运人将赔偿请求退还受 理承运人后 ,受理承运人应为赔偿请求人作最终计算并向其支付各承 运人承认的款额。
如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 ,则受理承运人在收到所有责任承运 人以电子形式寄送的答复后,为赔偿请求人作最终计算。
9.3.4 如赔偿请求被所有承运人拒绝 , 受理承运人应将拒绝理由
通知赔偿请求人,并同时退还赔偿请求书上所附的文件。
如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 ,则受理承运人向赔偿请求人寄送电 子形式的关于拒绝赔偿请求的通知。
9.4 返还多收运送费用赔偿请求的审核
9.4.1 如提出的赔偿请求属于下列情况 , 受理承运人在审核赔偿 请求时自行对其作出决定,并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相应的赔偿款额:
9.4.1.1 赔偿仅在受理承运人区段上多收的运送费用;
9.4.1.2 赔偿在参加运送的其他承运人区段上多收的运送费用, 此时应满足如下条件 :受理承运人是合同承运人且发货人已向其支付
了运送费用 ;承运人间尚未对该运送进行清算 ,而接续承运人已将各 自应得的运送费用款额告知受理承运人。
9.4.2 如提出的赔偿请求属于下列情况,受理承运人会同参加运
送的其他承运人一起审核赔偿请求并对其作出决定:
—— 赔偿在受理承运人和参加运送的其他承运人区段上多收的 运送费用;
—— 仅赔偿在参加运送的其他承运人区段上多收的运送费用 ,而这些承运人在承运人间的清算中尚未 将多收运送费用的款额付给 受理承运人。
9.4.3 受理承运人在接到赔偿请求后的 30 天期限内,将赔偿请 求书原件连同全部所附文件以及重新计算的财务单 据(根据清算办法 协议 )随函寄送给其中一个责任承运人供其审核 ,并给其余责任承运
人各寄一份附函复制件。
如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 ,则受理承运人以电子形式同时向所 有责任承运人随函寄送赔偿请求书及 其全部所附文件以及重新计 算的财务单据(根据清算办法协议 )。
受理承运人在寄送赔偿请求时,应将规定审核赔偿请求的 180
天期限减去 30 天期限后所剩部分,在责任承运人间平均分配,并在 附函中注明每一责任承运人应得的期限。
9.4.4 在审核承运人间尚未进行清算的运送费用的赔偿请求时, 赔偿请求书原件连同全部所附文件 ,应在对此运送进行清算的当月月 末以前,寄送给其中一个责任承运人供其审核。
如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 ,则以电子形式将其寄送给所有责任 承运人。
9.4.5 收到受理承运人寄来的赔偿请求原件的承运人 , 应在为其
确定的期限内审核赔偿请求,并对此向受理承运人作出答复。
每一责任承运人在审核赔偿请求后 ,应将赔偿请求原件连同全部 所附文件 ,以及对赔偿请求的答复及其依据文件 ,寄送给下一责任承 运人,并将答复的复制件寄送给受理承运人。
最后一个责任承运人应将赔偿请求原 件连同全部所附文件退还 受理承运人。
如赔偿请求以电子形式提出 ,则受理承运人以电子形式同时向所 有责任承运人随函寄送赔偿请求书及其全部所附文件 。每一责任承运 人在收到赔偿请求后 ,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核 ,并以电子形式将对赔偿 请求的答复及其依据文件寄送给受理承运人。
9.5 附则
9.5.1 如责任承运人将承认赔偿请求一事通知受理承运人 ,则 受理 承运人应将满足赔偿请求一事通知赔偿请求人, 并向其支付赔偿款额。
9.5.2 如责任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拒 绝赔偿请求一事通知受理 承运人 ,则受理承运人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其赔偿请求被拒绝或将部分 予以满足,并向其支付承认的款额。
9.5.3 如受理承运人在规定期限内未 收到对寄出的赔偿请求的 答复,则该承运人根据赔偿请求的实质自行作出决定。
受理承运人根据其留存的文件审核赔偿请求 ,决定拒绝赔偿请求 或者全部或部分予以满足,并向赔偿请求人支付承认的款额。
9.5.4 如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 则受理承运人应及时通知
责任承运人有关起诉一事。
9.5.5 在法院判决向承运人收取全部或部分赔偿款额的情况下, 责任承运人应向受理承运人补偿所有法院审理费用。
9.5.6 承运人之间对承认的赔偿款额 或依据司法机关判决收取 的赔偿款额的清算,按相互间清算协议规定的办法办理。
10 . 承 运 人 之 间 的 货 物 交 接
( 国 际 货 协 第 14 条 “ 运 输 合 同 ” )
10.1 承运人之间的货物交接 ,在接收承运人所在国的交接站办理 。根据交付承运人和接收承运人之间的商定 ,货物移交可在交付承
运人所在国的交接站办理。
货物交接应每天办理,且昼夜进行。
10.2 货物交接应编制交接单。交接单应自每个日历年度开始连 续编号。
对空 、重集装箱的移交 , 应单独编制交接单 。对空集装箱 , 在交 接单“货物名称”栏内必须注明“空”字样。
交接单格式载于国际货协办事细则附件 3 。
10.3 交付承运人根据运单记载事项编制交接单,一式六份,交 付承运人和接收承运人各留存三份。应按交接单内填写的货物顺序, 在交接单上添附与每批货物有关的所有票据。
10.4 移交按一份运单,使用两辆或两辆以上车辆运送的货物时,交付承运人应按车辆清单中记载的顺序,将车辆的有关事项记入交接单。
10.5 货物的移交由承运人在交接单上签字并加盖日期戳予以证明, 同时,接收承运人应在运单“货物移交记载”栏内加盖日期戳予以证明。
10.6 接收承运人在交接单上签字的时间,即为货物交接时间。
10.7 移交货物前 ,交付承运人应检查有无运单 ,包括车辆清单、 集装箱清单和其他运单补充联是否齐全 ,以及运单上所列的添附文件 是否齐全。
交付承运人应检查每批货物有无必要份数的补充运行报单。
如运单或运单个别张页丢失,交付承运人根据《货物运送规则》 第 28 项办理。
如添附文件丢失 ,交付承运人应编制普通记录一式三份 ,其中一
份由交付承运人留存,两份附在运单上(一份给交付货物的承运人,
另一份根据收货人的要求交给收货人 )。
如运单张页齐全 ,交付承运人应对补充运行报单中的记载与运单 中的相应记载进行核对 。如发现记载有不符之处 ,则交付承运人应更 正补充运行报单 ,或根据运单信息补全遗漏事项 ,并签字和加盖日期 戳证明这些更正和补充事项。
10.8 由于运单、运单个别张页或车辆清单、集装箱清单,包括
补充清单遗失而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遗失的过错承运人负责。
10.9 在办理货物移交和换装之前,交付承运人和接收承运人共 同检查由交付承运人提交的车辆中所装载货物的状态、件数和重量, 以及车辆自重。
如在不换装时检查货物件数比较困难 ,或在不换装时无法检查货物 的包装状态,则检查在换装时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在交接单“备注” 栏内,应注明“清点货物件数或检查包装状态将在货物换装时进行”。 经交付承运人和接收承运人商定 ,检查运单中记载的货物重量可
在换装后进行,并在交接单中记载检查结果。 在交接单中:
——对仅按件数接收的包装和成件货物,记载“ 不检查货物的重量”;
——对仅按重量接收的货物,记载“不检查货物的件数 ”;
——对仅按重量接收的成件货物,如件数超过 100 件时,记载 “堆装”字样。
10.10 当接收方国家行政机关发现不当之处时 ,已接收货物的承
运人应根据国际货协第 28 条 “ 货物运送和交付阻碍 ” 进行处置,并将 发现的不当之处立即通知交付承运人。
10.11 移交用施封车辆 、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装载的货物 时, 应检查封印的状态和记号, 以及封印是否与交接单中的记载相符。
10.12 如发现封印短缺或毁损 ,交付承运人应根 据《货物运送规 则》第 25.2 项的规定施加新的封印,并在运单上作记载。
10.13 交付承运人施加封印后,应将交接单中有关原封印的事项 划消 ,并记载关于新封印的事项 ,并编制普通记录一式两份 ,其中一 份留存编制记录的承运人 ,另一份附在运单上并留存交付货物的承运
人。关于编制普通记录一事,在运单中作记载。
10.14 移交用未苫盖篷布的敞车类货车运送的货物时 ,应在提出 移交后立即由交付承运人和接收承运人按下列办法进行检查。
( 1 )按货物件数,不检查重量移交:
—— 成件货物;
—— 每个货件上均标有重量的包装货物;
—— 成件包装货物,如按一份运单运送的总件数不超过 100 件。
( 2 )按货物重量,不检查件数移交:
——小型无包装制品;
——成件货物 ,如总件数超过 100 件 ,在运单第 17 栏内记 载“堆 装”字样。
( 3 )如无需从一种轨距车辆换装到另一轨距车辆,对于带保护 标记的货物 ,按所作的保护标记与运单第 3 栏“发货人的声明”的记 载事项是否相符移交,不检查货物件数和重量。
10.15 发现下列情形时,在接收承运人的要求下,交付承运人应 会同接收承运人对货物进行共同检查:
( 1 )交接货物时查明施封车辆或集装箱不良造成或可能造成货 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
( 2 )有货物从车辆或集装箱内散落、渗漏痕迹等现象;
( 3 )货物装在装卸口未关闭的车辆中,或装在带有装卸口但至 少有一个插销未锁的车辆中;
( 4 )如果在交接敞车类货车装运的货物时,有理由认为货物部 分短少或毁损。
如交接施封的车辆或集装箱时 ,查明车辆或集装箱上的封印有破 坏其完整性的痕迹或这些封印与运单上的记载不符 ,则接收承运人有 权要求交付承运人更换有缺陷的封印 或按检查货物件数或重量的 方法办理货物交接
10.16 货物交接时 ,如对货物状态 、件数或重量进行了共同检查,
则应在交接单 “ 备注 ” 栏内就该批货物记载: “ 检查货物件数 / 重量 ” 。检查货物状态 、件数或重量时 ,由接收承运人提供人力和器材并
负担费用。
10.17 交付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时,应遵守下列办法:
10.17.1 交付承运人应在 12 小时以前,将移交装有危险货物的 车辆事项通知接收承运人 。通知中应注明危险货物的名称 、数量 、车种和到站。
10.17.2 如发现车辆或封印不良、 有货物从车辆散落、 渗漏痕迹 等现象 ,以及发现包装不良时 ,货物所在处的承运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查验人员安全。
10.18 如在移交货物时无法检查货物 件数、包装状态或货物重 量,则在交接单 “ 备注 ” 栏记载: “ 货物换装时将点数货物件数、检查 货物重量或包装状态 ” 。
10.19 如根据共同检查的结果编制商务记录 ,则商务记录由接收 承运人编制,并由交付承运人和接收承运人签字。
10.20 修改和补充交接单时,由交付承运人将原事项划消,划消 的事项应能辨认 ,并在其上方记入新的事项 。对交接单的修改和补充, 由交付承运人和接收承运人加盖戳记并签字证明。
10.21 如在交接单上出现分歧时 ,则交付承运人所存执的交接单 为不可争辩的单据。
10.22 承运人关于交接单内容的特别意见 ,应记入交接单 的“备 注”栏内,并由交付承运人和接收承运人签字和加盖日期戳证明。
10.23 国境站检查货物重量时应尽可能采用与发站确定重量相同 的方法。有关承运人相互间亦可商定 国境站检查货物重量的其他 方法。
10.24 接收承运人可在下列情况下拒绝接收货物:
10.24.1 货物状态、包装或装载方法不允许继续运送。
10.24.2 根据国内法律禁止输入或禁止运送的货物。
10.24.3 未遵守《 货物运送规则》第 4 章中规定的某些种类货物和 危险货物的特定运送条件或运输合同各方商定的进行运送的特殊合同 条件,或者参与运送的承运人未商定这些条件。
10.24.4 无运单、 运单缺页(带编号的) 或无补充清单, 包括在 相应情况下无车辆清单 、集装箱清单 ,而交付承运人又未 按《货物运 送规则》第 28 项办理。
10.24.5 发货人附在运单上的添附文件完全或部分缺失 , 而交付
承运人未在运单上添附可以证明这一事实的普通记录。
10.24.6 在共同对货物进行检查时 , 出现了必须编制商务记录的 情形 ,但交付承运人拒绝编制商务记录 ,或拒绝在接收承运人根据国 际货协第 29 条“商务记录”的规定编制的商务记录上签字。
10.24.7 应由押运人押运的货物,到达时无押运人。
10.24.8 货物未抵达运单中记载的国境站,如果运行经路的改变 不是因运送阻碍造成的 ,或这种改变是由于运营原因造成且未在参加 运送的承运人之间商定。
10.24.9 交付承运人:
10.24.9.1 拒绝更换不良封印或在短缺处施加新的封印;
10.24.9.2 在运单中未记载关于更换不良封印或在短缺处施加封 印的事项,或者未在运单上添付普通记录;
10.24.9.3 未执行接收承运人关于在封印上有划痕,但印纹可见 且封印无强制毁损痕迹的情况下编制封印状态普通记录的要求。
10.24.9.4 应编制启封记录时 ,未 按《货物运送规则 》第 26 项办 理。
10.24.9.5 在根据国际货协办事细则第 10.12 项应对货物进行共 同检查时拒绝此种检查。
10.24.10 自轮运转货物交接时没有另一轨距的转向架,如果未 曾商定由接收承运人提供在另一轨距铁路运行的转向架。
10.25 接收承运人应用普通记录办理货物拒收手续 ,并注明拒收
原因 ,而在交接单中将关于拒收货物的事项划消 。编制普通记录一式 三份。
10.26 接收承运人应使用最近的一趟列车将拒收的货物返还给交
付承运人。返还的期限和其他条件,由承运人间的协议规定。
10.27 拒收的货物凭接收承运人编制的新交接单返还 ,其中应有 关于编制拒收货物普通记录的记载。
10.28 如交付承运人拒绝取回根据国 际货协办事细则的规定未 接收的货物,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交付承运人负责。
10.29 如承运人无理拒收所移交的货物或延误办理交接文件 ,则他对由此引起的后果负责。
10.30 如按补送运行保单运送的部分 货物先于按运单运送的原 批货物抵达 ,则交付承运人应对其予以截留 ,待原批货物抵达后与其 一起移交。
10.31 铁路区段承运人和水路区段承运人间的货物交接 ,根据其 间签订的协议办理。
10.32 如承运人间有关货物交接办法的协定中对移交货物作出了 其他规定,而且这不触及其他承运人的利益,则不适用第 10 条的相 应规定。
11 . 更 换 轨 距 时 的 货 物 换 装
( 国 际 货 协 第 3 条 “ 协 定 的 适 用 范 围 ” ,《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第 31 项 )
11.1 货物换装到另一轨距车辆或车辆更换到另一轨距转向架, 由接收承运人在接收承运人所在国的国境站进行。
根据交付承运人和接收承运人间的商定 ,货物换装到另一轨距车 辆或车辆更换到另一轨距转向架 ,可以由交付承运人在交付承运人所 在国的国境站进行。
相应车站一览表载于国际货协附件第 5 号《信息指导手册 》。
11.2 将货物换装到另一轨距车辆时,办理换装的承运人应尽可 能使货物继续运送所需的车辆数不超过在发站装车时的车辆数。
11.3 货物从一种轨距车辆换装到另一轨距车辆时,如换装后的 车辆数多于换装前的车辆数 ,则所有车辆应同时移交和发送 。如这些 车辆中的某一车辆由于技术或其他原因在运送途中须摘下 ,则承运人 应根据国际货协办事细则第 2 项为该摘下车辆编制补送运行报单。
两批或三批货物如在国境站由 1435 mm 轨距的两辆或三辆车换
装成 1520 mm 轨距的一辆车,或发至中国到站的两批或三批货物在 国境站由 1000 mm 轨距的两辆或三辆车换装成 1435 mm 轨距的一辆
车 ,则换装到一辆车内的货物必须是准许混装运送的货物 。在这种情 况下,应在“计算和核收运送费用的记载”栏内作相应记载。
12 . 货 物 误 送 时 承 运 人 的 处 理 办 法
凡货物通过非运单中记载的国境站运送 ,或到达非运单中记载的 车站,均视为误送。
由于发生运送阻碍或根据承运人间相应的商定 ,未按原经路而通 过非运单中记载的国境站运送货物,不视为误送。
发现误送的承运人 ,应立即将货物经由运单中记载的国境站 ,或在接收承运人同意下通过其他国境站按最短经路发往到站。
13 . 公 文 的 办 理
13.1 承运人间的往来文书,应采用铁组一种工作语文(中文和 俄文)办理,即:
寄送下列承运人的信函:
—— 给阿塞拜疆共和国 、白俄罗斯共和国 、保加利亚共和国 、格鲁吉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 拉脱维亚共和国 、立陶宛共和国 、摩尔多瓦共和国 、波兰共和国 、俄
罗斯联邦 、斯洛伐克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土库曼斯坦 、乌兹 别克斯坦共和国、乌克兰和爱沙尼亚共和国的,应译成俄文;
—— 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
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应译成中文或俄文;
13.2 承运人间可以商定采用其他任何一种语文办理往来文书。
13.3 公务电报的拍发,按铁组约 -891 备忘录规定办理。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
(国际货协办事细则) 附 件
国 际 货 协 办 事 细 则 附 件 1.1 和 1.2
补送运行报单
(样式)
——第 1 联:补送运行报单(由交付货物的承运人留存 )( 1.1)
——无编号:补送运行报单(补充 )( 1.2)
1 补 送 运 行 报 单 — (Досылочная ведомость)
(给交付货物的承运人)— (Для перевозчика, выдающего груз)
1 发货人—Отправитель 2 发站—Станция отправления
29 批号—Отправка №
国际货协 — СМГС
承运人— перевозчик
3 发货人的声明—Заявления отравителя
签字—Подпись
4 收货人—Получатель
5 到站—Станция назначания
6 国境口岸站—Пограничные станции переходов 7 车辆—Вагон
8 车辆由何方提供—Вагон предоставлен / 9 载重量—Грузоподъёмность 10 轴数—Оси / 11 自重—Масса тары / 12 罐车类型—Тип цистерны
8 9 10 11 12 换装后—После перегрузки
13 货物重量 14 件数
Масса груза К-во мест
15 货物名称—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груза
16 包装种类
17 件数
18 重量(公斤)
19 封印—Пломбы
Род упаковки
К-во мест
Масса (в кг)
数量
К-во
记号—знаки
20 由何方装车—Погружено
21 确定重量的方法
Способ определения массы
22 承运人—Перевозчики
(区段自/至—участки от/до)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23 属于 年 月 日 批号 的货物
Груз принадлежит к отправке № от
发站—Станция отправления
到站—Станция назначения
收货人—Для получателя
24 发货人添附的文件—Документы, приложенные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25
26 办理补送运行报单的日期
Дата оформления досылочной
27 到达日期—Дата прибытия
28 办理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的记载
Отметки для выполнения таможенных и других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х формальностей
30 承运人记载—Отметки перевозчик | |||
31 商务记录—Коммерческий акт | |||
32 到站记载—Отметки на станции назначения | |||
33 移交货物的记载—Отметки о передаче груза | |||
33.1 | 33.2 | 33.3 | 33.4 |
33.5 | 33.6 | 33.7 | 33.8 |
33.9 | 33.10 | 33.11 | 33.12 |
34 通过国境站的记载—Отметки о проследовании пограничных станций | |||
34.1 | 34.2 | 34.3 | 34.4 |
34.5 | 34.6 | 34.7 | 34.8 |
34.9 | 34.10 | 34.11 | 34.12 |
补 送 运 行 报 单 — Досылочная ведомость
(补 充)—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й экземпляр)
1 发货人—Отправитель 2 发站—Станция отправления
29 批号—Отправка №
国际货协 — СМГС
承运人— перевозчик
3 发货人声明—Заявления отравителя
签字—Подпись
4 收货人—Получатель
5 到站—Станция назначания
6 国境口岸站—Пограничные станции переходов 7 车辆—Вагон
8 车辆由何方提供—Вагон предоставлен / 9 载重量—Грузоподъёмность 10 轴数—Оси / 11 自重—Масса тары / 12 罐车类型—Тип цистерны
8 9 10 11 12 换装后—После перегрузки
13 货物重量 14 件数
Масса груза К-во мест
15 货物名称—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груза
16 包装种类
17 件数
18 重量(公斤)
19 封印—Пломбы
Род упаковки
К-во мест
Масса (в кг)
数量
К-во
记号—знаки
20 由何方装车—Погружено
21 确定重量的方法
Способ определения массы
22 承运人—Перевозчики
(区段自/至—участки от/до)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23 属于 年 月 日 批号 的货物
Груз принадлежит к отправке № от
发站—Станция отправления
到站—Станция назначения
收货人—Для получателя
24 发货人添附的文件—Документы, приложенные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25
26 办理补送运行报单的日期
Дата оформления досылочной
27 到达日期—Дата прибытия
28 办理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的记载
Отметки для выполнения таможенных и других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х формальностей
国 际 货 协 办 事 细 则 附 件 2
普 通 记 录
(样式)
31
( 由 交 付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留 存 )
32
普 通 记 录 第 号
АКТ ОБЩЕЙ ФОРМЫ №
承运人
перевозчик
编制记录所在的车站和铁路
Станция и железная дорога, на которой составлен акт
批 号 第 号 在 年 月 日发送
Отправка № от
发站和发送路
Станция и железная дорога отправления
到站和到达路
Станция и железная дорога назначения
车 号№ 车辆所属者
Вагон № Владелец вагона
集装箱号 集装箱尺寸和类型代码
Контейнер № коды размера и типа контейнера
挂于第 次列车内到达
Прибыл поездом №
货 物 名 称
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груза
编制记录的原因和所依据的情况—Причина и обстоятельства, являющиеся основанием для составления акта:
承运人代表:
Представители перевозчика:
承运人日期戳
Оттиск календарного штемпеля перевозчика
(姓名、职务和签字—подпись, фамилия, имя и должность)
(姓名、职务和签字—подпись, фамилия, имя и должность)
国 际 货 协 办 事 细 则 附 件 3
交 接 单
(样式)
33
34
交 接 单 第 号
Передаточная ведомость №
交付承运人(名称和代码) Сдающий перевозчик (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и код) | 接收承运人(名称和代码) Принимающий перевозчик (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и код) | 交接站 Станция передачи | |||||||||
列车车次 поезд № | |||||||||||
日期 дата | |||||||||||
顺号 № п/п | 车号和车辆所属者简称 № вагона и 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владельца вагона | 封印 Пломбы | 批号 Отправка № | 缔结运输 合同的日期 Дата заключения договора перевозки | 车站 Станция | 件数和包装种类 (重集装箱号码) К-во мест и род упаковки (№ груженого контейнера) | 货物名称 Наименова ние груза | 货物重量 (公斤) Масса груза, кг | 备考 Примеч ания | ||
数量 Количество | 记号 Знаки | 发站 отправ- ления | 到站 назна- чения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交付承运人日期戳 Оттиск календарного штемпеля сдающего перевозчика | 交付承运人签字 Подпись сдающего перевозчика | 接收承运人日期戳 Оттиск календарного штемпеля принимающего перевозчика | 接收承运人签字 Подпись принимающего перевозчика |
目录
1. 前言 3
2. 补送运行报单 3
3. 普通记录……………………………………..………….….………..…. 5
4. 商务记录……………………………………..………....………..….….. 6
5. 承运人戳记 10
6. 运输合同的变更 10
7. 停运或禁运的通知 11
8. 货物的查询 11
9. 赔偿请求的审核 11
10. 承运人之间的货物交接 19
11. 更换轨距时的货物换装 24
12. 货物补发时承运人的处理方法 25
13. 公文的办理……………………………………………………………..…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办事细则的附件
附件 1.1 和 1.2 补送运送报单 29
附件 2 普通记录 31
附件 3 车辆交接单 33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