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个人经营贷借款合同
(1.0 版,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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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贷借款合同
特别提醒: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可简称为“百信银行”)可能单独或联合其合作金融机构共同(百信银行单独或与其合作金融机构可简称为“贷款人”)为您(亦称“借款人”、“本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服务
(以下简称“本服务”),若本服务由百信银行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向您提供,则具体的合作金融机构以有关本服务的相关页面展示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为准。本合同由正文、贷款人发布的有关本服务的具体页面、还款计划、指引、说明和介绍等共同组成,并构成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完整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合同各条款内容(尤其是加粗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减轻贷款人责任的条款。如您对本合同内容有任何疑问,请您暂停后续操作,您可致电百信银行官方电话956186咨询,以便我们为您解释和说明;如您有其他咨询、投诉、建议、发票开具等亦可致电前述官方电话。
您同意与贷款人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一经您点击确认、勾选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即视为您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包括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免除、减轻责任条款、相关法律后果等),自愿接受本合同条款约束,本合同成立并生效。
如果您不同意或不能准确理解本合同的任意条款内容,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在您申请贷款及贷款人提供贷款服务期间,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需要您承担
的费用外,贷款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任何渠道或授权任何机构向您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1.1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所涉及的部分名词定义及解释如下:
(1)“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经贷款人审批通过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等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其合法生产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2)“贷款平台”: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查看额度等操作的在线或移动平台,包括贷款人官网、APP、企业服务号、官方微信公众号等。
(3)“贷款申请”(提款申请):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申请提取贷款资金。
(4)“定价基础利率”:是指贷款人参照借款人确认本合同前一个工作日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5)“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6)“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支付方式。
(7)“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的支付方式。
(8)“贷款本金”:是指贷款人以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资金金额,具体以本合同第二条所载信息为准。
(9)“还款账户”:是指申请、使用本贷款服务时,借款人绑定的本人名下的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借记卡账户、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及借款人指定的用于还款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用于借款人归还贷款。
(10)“还款日”:是指借款人应当偿还相应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有)的具体日期,具体还款日应以还款计划所载信息为准。
(11)“还款计划”:是指借款人通过贷款平台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系统页
面中显示的载明借款人还款日期与还款金额等还款计划的信息。
(12)“逾期”:是指借款人未按照还款计划中显示的还款日期与还款金额向贷款人足额偿还已到期款项。
(13)“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
(14)“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决定、命令、通知等,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15)“工作日”:指中国商业银行对公众营业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但包括中国政府临时规定贷款人应当工作的周六和/或周日。
2.1 贷款人信息:
第二条 基本信息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借款人信息: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手机号码:[⏺] 邮箱地址:[⏺] 联系地址:[⏺]
2.3 贷款信息:
贷款金额(本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其中中信百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贷款金额[⏺],占比[⏺]%;[⏺]发放的贷款金额[⏺],占比[⏺]%)
利率类型:[⏺]
定价基础利率:[⏺]
贷款利率(年化利率,按单利计算):[⏺]=定价基础利率+[⏺]个基点(1 基点=0.01%)
其他由借款人承担的费用:[⏺]
年化综合资金成本:[⏺],其中除去贷款利率[⏺]%的部分由[⏺]向借款人收取(具体以借款人与[⏺]另行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贷款期限:[⏺]月贷款发放日:[⏺]贷款起息日:[⏺]贷款到期日:[⏺]贷款用途:[⏺] 还款日:[⏺]
还款方式:[⏺]
还款账户名称:[⏺]还款账户号:[⏺] 开户机构:[⏺]
贷款支付方式:(□自主支付/□受托支付)收款账户名称:[⏺]
收款账户号:[⏺]开户行:[⏺]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署日期:[⏺]
为了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本合同在展示时部分隐藏了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款人知晓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以借款人在贷款平台后台所留存的信息为准。
第三条 贷款申请及信息授权
3.1 借款人须亲自通过贷款平台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手机验证码、交易密码为证明借款人真实身份的重要凭据,所有依托借款人在贷款平台输入的交易密码或向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的短信验证码校验借款人身份通过的情形,均视为借款人本人申请。
3.2 贷款人有权依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并决定是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3 为履行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为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贷款人将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借 款人的部分个人信息,具体以借款人确认或签署的《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敏 感信息处理授权书》《人脸信息处理授权书》《百信银行征信授权书》《百信银 行隐私政策》(具体名称以签署时的文件名称为准)以及相关页面配置的其他授 权文件(如有)为准,借款人应详细阅读上述授权书内容。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按 照本合同及上述授权书的约定处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如果借款人不提供或不同 意提供此类个人信息,应及时致电百信银行官方电话进行反馈,同时借款人应知 悉该等不提供或不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将可能导致无法完整使用贷款人提供 的贷款服务。
3.4 基于贷款人提供的贷款服务的特点,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申请信息
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合规、有效,并授权贷款人在贷款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借款人相关的个人征信信息(包括不良信息)。
3.5 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仅用于借款人贷款审批、贷后管理、贷款催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征信异议核查等借款人确认或签署的《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敏感信息处理授权书》《人脸信息处理授权书》《百信银行征信授权书》《百信银行隐私政策》(具体名称以签署时的文件名称为准)以及相关页面配置的其他授权文件(如有)中明确的用途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借款人信息的情形,不得用于其他无关事项,且贷款人须对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一旦本合同签署生效,上述授权在贷款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是持续有效的。
3.6 为确保贷款平台及借款人的信息安全,贷款人有权基于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及借款人的授权获得的数据,对借款人登录贷款平台的设备进行可信度判断,并可根据判断结果限制借款人登录,或要求借款人通过其他方式验证该设备的可信度后才允许借款人登录并使用相关服务。
3.7 借款人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登录贷款平台并通过贷款平台进行操作,因借款人未在安全环境下使用服务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借款人自行负责。
第四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
4.1 借款人知悉并同意,贷款人基于贷款调查的需要,可能会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信息咨询以及其他数字化电子调查等途径和方法,借款人承诺将配合贷款人开展上述工作。
4.2 借款人不得利用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借款人在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服务过程中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贷款人依其主观判断认定的风险特征时,为防范风险,贷款人有权中止
或终止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服务,借款人有义务积极协助贷款人识别相关风险,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
4.3 贷款人有权根据贷款用途和金额决定贷款的支付方式,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支付方式类型分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
(1)受托支付。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在贷款人履行受托支付程序前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相关交易文件和凭证等证明资料,并保证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合规、有效。
(2)自主支付。采用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自主支付的情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提供相关贷款支付凭证。
4.4 无论采用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均有义务按照贷款人要求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贷款资金使用的交易资料、支付凭证(包括收据、发票、交易合同等),借款人应保证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合规、有效。贷款人有权保留相关交易资料、支付凭证等,并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借款人无法提供或未及时提供符合约定的凭证的,贷款人有权自主中止或终止借款人的授信额度、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宣布已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
4.5 无论采用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准确的账户信息,因借款人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状态异常,或因所提供账户的开户银行系统延误或故障、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延误或故障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发放的
贷款延期支付至借款人指定账户的,贷款利息仍然按约定的贷款起息日起算。因 上述贷款人以外的其他机构原因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可向相关机构主张赔 偿相应损失,贷款人可给予必要的协助。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放款失败的, 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应承担赔偿责 任。对上述情况,贷款人不承担责任,但因贷款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除外。 如发生因系统原因、放款通道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贷款人重复放款,借款人同 意并知晓该等重复放款部分并非借款人所申请的贷款。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有 权从借款人收款账户、还款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在贷款人及其关联方开立的 银行账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及绑定的银行账户(如您已开通第 三方支付机构付款授权服务/自动扣款服务)中对重复发放部分款项予以划回扣收,并通过贷款平台、借款人的预留手机号码向借款人告知上述事项。如贷款人未能 成功扣收多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返还相关款项。
4.6 除非贷款人明确豁免如下一项或几项条件,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以下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1)借款人提供了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申请及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如需),并经贷款人审查同意;
(2)借款人已提交申请贷款所需法律文件,并经贷款人审查同意;
(3)借款人履行了贷款人要求的申请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如有),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已生效且持续有效,未发生或未将要发生贷款人认为不利于其债权、担保权利的变化;
(4)借款人签署及履行了贷款人发放贷款要求的其他手续及相关文件,并经贷款人审查同意。
4.7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经审核认为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贷款人按合同约
定及时发放贷款。
4.8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可采取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等措施。
4.9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可向借款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放款通知等文件或信息。若采用手机短信、贷款平台等电子渠道通知借款人,该等通知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借款人。
4.10 借款人知悉并同意,贷款人有权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4.11 借款人承诺合法合规使用贷款资金,且只能用于生产经营,具体贷款用途以本合同第二条中载明的用途为准,因违法违规使用贷款资金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购房、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或房地产项目开发;
(2)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3)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4.12 借款人知悉并同意,贷款发放后,贷款人有权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五条 利率与罚息
5.1 借款人申请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时,贷款资金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发放义务履行完毕,贷款划出日即为实际贷款发放日,贷款人自贷款起息日开始计收利息,直至贷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贷款利息计算采用固定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确定),其中日利率=年利率
/360,月利率=年利率/12。
执行固定利率指贷款人参照借款人确认本合同前一个工作日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基础利率)加/减基点(1 基点=0.01%)确定,不分段计息且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若后续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变化,贷款人将遵照最新规定执行。
5.2 自发生逾期当日起,贷款人有权以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金额按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上浮 50%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为止。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自违约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根据违约使用的贷款金额和实际违约天数,按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上浮 100%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为止。对于借款人既逾期又挪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照较高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不并处。
5.3 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及罚息(包括逾期罚息、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导致违约产生的罚息),贷款人有权按对应罚息利率、实际逾期天数(或实际违约天数)计收复利。
第六条 对账和还款
6.1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2 借款人应主动查询本笔贷款的交易明细以确认交易内容。贷款人所保存的交易记录,均为借款人关于本笔贷款使用的真实凭据,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借款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未看到交易明细为由否认贷款资金使用行为或交易事项。
6.3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方式为下述方式之一,具体以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为准。还款方式含义如下:
(1)等额本金:即按贷款人的要求,每期以固定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并偿付当期实际产生的利息,贷款到期日归还剩余本金和利息。
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数+(贷款本金 – 累计已还本金)× 贷款日利率 × 当期实际天数
(2)等额本息:即按贷款人的要求,每期以固定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到期日归还剩余本金和利息。
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n]/[(1+月利率)^n– 1]
上述公式中,n 表示贷款总期数,^n 表示n 次方
(3)按期付息,到期还本(先息后本):即每期偿付当期实际产生的利息,贷款到期日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4)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即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5)其他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具体以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为准。
6.4 借款人应在每期还款日当日或之前归还当期应还款金额,每期还款日及当期应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及贷款人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6.5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扣划还款资金(自动还款),用以偿还借款人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
6.5.1 对于自动还款的情形,借款人须至少在还款日前一天将足额款项存入还款账户。为免疑义,前述自动还款,系指为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代借款人持续向还款账户开户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划扣指令,直接将借款人还款账户的款项划扣至贷款人账户,用于偿还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全部债务直至清偿完毕。前述划扣指令视同借款人本人做出,划扣时间、金额等指令以贷款人通知为准。
6.5.2 即使还款日非工作日,还款时间并不顺延。借款人知晓并同意,贷款人
基于借款人授权进行划扣并不构成贷款人的义务(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贷款人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如划扣后借款人有任何异议,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核实并协商解决。如因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账户发生挂失或冻结、银行卡失效或超过有效期等异常状态)等原因导致未能成功扣款,由此产生的逾期后果和其他不利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6.5.3 借款人自动还款失败时,贷款人有权降低划扣额度以及多次分笔通过还款账户开户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划扣指令。因各种原因(包括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等)造成自动扣款失败,逾期未清偿任何款项将影响借款人的征信记录。如还款日扣款失败,系统会继续进行自动扣款,直至扣收成功为止。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贷款人有权按扣划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将扣划所得款项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由此产生的汇率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6.5.4 上述自动还款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借款人还款,避免借款人因工作、生活繁忙造成还款疏漏,同时也为了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但借款人知晓,其可能受系统策略、技术、网络、合作机构等各类因素的限制而导致扣款失败,因此,借款人确认知悉自动还款功能并不免除其还款义务,借款人将密切注意还款提示及结果,若出现自动扣款失败,借款人保证将及时主动还款,避免因延误还款导致逾期。
6.5.5 借款人的还款时间以贷款人及/或贷款人委托的扣款机构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实际划扣到还款资金的时间或借款人自主还款时成功还款的时间为准,实际还款金额以贷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人归还的贷款的金额为准。
6.6 借款人也可在贷款平台上按照系统提示进行还款操作或通过拨打贷款人
官方电话等方式,按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规则主动偿还相应款项。
6.7 贷款人扣收款项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实现债权的费用;(2)违约金;
(3)损害赔偿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贷款人的风险政策变更前述扣款顺序。
6.8 在借款人未清偿所有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前,借款人应始终维持还款账户状态正常。
6.9 借款人有权主动申请提前还款,但贷款放款当日除外。贷款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以及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清偿顺序及金额下限,具体以还款计划所载信息为准。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7.1 除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已做出的承诺与保证之外,借款人在此还向贷款人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1)借款人是持有中国有效身份证件的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及履行本合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署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构成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贷款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借款人履约。
(2)借款人完全出自真实意愿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并承诺将以最大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
(3)借款人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信用状况良好,有能力按期偿还贷款相关款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借款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如适用)承担清偿责任,借款人已获得借款人配偶(如有)及其他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借款人知悉本合同项下本人承担的债务,将按本合同、还款计划及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有)。
(4)借款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不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将贷款挪作他用。
(5)借款人已在申请文件中向贷款人如实、完整地说明了借款人及其配偶(如有)个人有关信息、借款人经营实体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对本人及其配偶(如有)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说明。
(6)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包括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等)全部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并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欺诈或误导,不存在任何未向贷款人披露的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或者其他影响借款人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贷款人隐瞒任何已经或将要对第三方负有的债务,亦未向贷款人隐瞒任何对外担保事实。
(7)借款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并不违反任何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命令或生效的司法裁判/仲裁裁决,不违反任何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承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8)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不存在涉及或潜在涉及借款人的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或其他争议。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发生经济情况恶化或者可能对借款人还款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包括被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本人的其他债务(如有)发生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离婚等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借款人应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10)在本合同终止之前,借款人变更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住址、经常
居住地、联系地址、通讯地址、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住宅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传真号码、微信号或其他个人信息的,均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贷款平台或贷款人客服电话提交相关资料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审查确认。
(11)借款人保证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贷款支付凭证(包括收据、发票、交易合同等)和证明借款人配偶同意相关贷款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12)如有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借款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毫不迟延地通知贷款人。
(13)借款人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由贷款人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颁发。双方同意在本业务中使用该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作为借款人的电子签名。
(14)借款人在确保本人亲自操作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同时通过人脸识别及人证比对、私密问题、借记账户交易密码、手机银行密码、手机验证码等某一种或几种组合的方式校验身份,凡校验通过的,均视为借款人本人办理,代表借款人本人的意思并由借款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5)借款人承诺将妥善保管本人的账号、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与办理及使用贷款过程中的一切有关信息。借款人应确保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有关账号信息、密码、手机验证码等。对于非因贷款人原因导致的账号、密码或手机验证码等泄露所致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如借款人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借款人的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要求其暂停相关服务。同时,借款人理解贷款人对相应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贷款人对借款人相应的请求采取行动之前,针对向
该账户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借款人损失,由借款人承担。若借款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贷款人调查情况时,则由借款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6)如涉及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的交易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 借款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贷款人解除本合同的,借款人应该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第三人直接将该款项返还贷款人。
7.2 除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已做出的承诺与保证之外,贷款人在此向借款人作出如下承诺与声明:
(1)贷款人具有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服务的资质,具有充分的权利和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2)贷款人承诺将以最大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
8.1 借款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逃税、逃废银行债务、套取现金、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贷款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情况的,贷款人将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8.2 借款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贷款人要求,完整提供各项身份信息资料,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身份信息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合规、及时、有效。
8.3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的身份资料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贷款人更新身份资料。如借款人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或者即将过期的,借款人应及时更新其身份证明文件。如借款人身份证明文件未在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贷款人有权中止或终止为借款人办理业务。
第九条 合同变更、解除、权利义务的转让
9.1 合同变更与解除
(1)贷款人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时优化或修改本合同条款,但相关修改不得不合理地加重借款人的责任或限制借款人的权利。一旦合同条款变更,贷款人将在贷款平台进行公示或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合理方式通知借款人。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经修订的内容生效时间以公示或通知所载日期为准。如借款人不同意修改本合同,则应当停止使用贷款服务并全额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如有);若借款人在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贷款服务,视为借款人接受修改后的合同内容。尽管有前述约定,借款人亦可通过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合同变更。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贷款人有权单独或共同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等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且转让行为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但贷款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将适时通知借款人该等转让行为(通知形式包括短信、贷款平台站内信、邮件等形式)。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借款人同意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基于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发生的争议适用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
第十条 违约条款
10.1 出现下列情形的,均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挪用资金、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将贷款资金用于禁止领域/用途;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如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如适用));
(3)借款人或其经营主体在履行与贷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有违约行为;
(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及在本合同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的;
(5)借款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
(6)借款人发生严重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形;
(7)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借款人利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服务进行套现(即借款人通过与交易对手或第三方虚假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货品转卖等方式将本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本金通过交易对手或第三方变现的行为);
(9)借款人未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文件、证明资料或支付凭证、证明借款人的配偶同意相关贷款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10)借款人拒绝或阻碍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或贷款用途进行检查、监督的;
(11)借款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或借款人出现重大负面新闻或重大负面信息、涉入重
大诉讼或仲裁案件、重大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12)借款人无偿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重要财产或隐藏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减免第三方债务、恶意延长第三方债务的履行期限、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3)借款人的个人情况、资产情况、信用状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借款人家庭或个人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贷款人认为影响贷款本息安全收回,且借款人未追加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
(14)借款人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
(15)借款人的担保人(如有)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
(1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承诺与保证事项;
(17)其他对贷款人债权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行为。
10.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一项或多项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或立即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或中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3)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所有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4)解除本合同;
(5)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6)根据贷款风险状况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贷款还款方式、调整贷款利率、
压降授信额度、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
(7)直接划扣借款人还款账户以及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8)采取催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等处置措施;
(9)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措施;
(10)依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实现担保权利;
(11)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有),全面终止适用贷款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优惠措施;
(12)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10.3 贷款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公告、司法渠道或其他合法手段等方式向借款人本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催缴欠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4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借款人拖欠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相关信息委托给第三方处理(包括担保人、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和催收机构等);且贷款人将督促该等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不得用于委托催收和追索债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不得以任何违法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
10.5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10.6 若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在继承、管理借款人的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但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无权继续提取尚
未使用的贷款;若借款人无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如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如适用)。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 借款人应确保向贷款人提供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手机号码、邮箱地址、联系地址以及向贷款人提供的户籍地址、身份证住址、通讯地址、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地址、微信号、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下统称为“借款人指定的送达地址”或“送达地址”)完全准确、有效。本合同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但借款人同意并认可,贷款人通过贷款平台信息推送中心推送与本合同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推送(如推送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借款人。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11.2 借款人特此确认并同意,借款人指定的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下同)、公证机构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受理通知、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文书、执行通知、公证文书等,下同)。向上述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的的适用阶段包括争
议进入公证、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含处置抵押物等)、督促程序等各个阶段。借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是指以借款人指定的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手机号码、邮箱地址以及所提供的微信号、平台信息推送中心、传真号码作为电子送达地址,贷款人、贷款平台或贷款人委托的服务机构(如有)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电子版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争议解决机构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争议解决机构官方网站、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包括官方网站和微信小程序)、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等网络平台的推送中心、消息中心、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APP、微信等现代通讯方式或电子寄送方式向借款人指定的电子送达地址送达电子版法律文书。借款人同意电子送达方式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贷款平台或贷款人委托的服务机构(如有)在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通知或函件等文件,以及争议解决机构、公证机构发出法律文书时,可向借款人指定的上述送达地址进行一种或多种方式的送达,送达时间以下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时间为准:(1)如采用亲自或委托递交的方式,则以被通知方或其收件代理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2)如采用快递或挂号信进行邮递的方式,则以邮件寄出之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则贷款人、贷款平台或贷款人委托的服务机构(如有)或争议解决机构、公证机构系统记录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11.4 贷款人、贷款人委托的服务机构(如有)、公证机构或争议解决机构按上述有效送达规则向借款人指定的上述送达地址向借款人发送相关通知或法律文书时,若发生拒收、他人代签收或退件情形的,均视为已有效送达借款人,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11.5 为使贷款人知晓并及时改进其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以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社交账号等途径发送与贷款服务、还款服务等事项相关的提醒和通知。如果借款人需要退订该等提醒和通知的,借款人可通过通知中的退订方式关闭通知功能,或联系贷款人申请退订或拒绝接收该等信息。
11.6 本条约定为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
12.1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借款人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信贷交易信息
(如授信信息、贷款信息、还款信息等)以及可能对借款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如逾期信息等)。借款人同意如贷款由贷款人中两家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人可另行约定由其中一方统一报送或单独分别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12.2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本合同、担保合同、贷款人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包括提取记录、结算记录、还款记录、电子记账凭证等)等信息提供给债权受让人,以及在最小、必要范围内提供给为资产证券化等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包括计划管理人、受托人、托管人、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13.1 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指引、通知(包括口头通知)、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导致贷款人不能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不视为贷款人违约,贷款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13.2 非贷款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贷款人软(硬)件系统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无法向借款人提供本服务,贷款人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但因贷款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除外,该等状况包括:
(1)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2)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服务运行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3)由于电信部门、还款账户开户行和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及清算机构等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故障、网站升级或由于黑客攻击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4)其他非贷款人原因导致的故障。
13.3 借款人可能在第三方所有、控制或运营的其他网站(“第三方网站”)点击链接跳转至贷款平台,以及借款人在贷款平台操作过程中可能需跳转第三方网站,贷款人会在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但无法保证第三方网站上非贷款人的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借款人确认按照第三方网站的注册协议使用第三方网站,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产品、广告和其他相关信息均借款人自行判断并承担风险。
14.1 发票
第十四条 其他
(1)对于借款人已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息费,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开具发票的,借款人应通过拨打百信银行官方电话
956186 申请开具发票,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借款人应当保
证开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3)借款人知悉并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发票为电子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开具发票申请后60 个工作日将电子发票发送至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邮箱。
(4)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开具发票:
1)借款人拒绝提供开票信息的;
2)借款人提供的开票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真实的;
3)借款人要求开具的发票信息与实际业务不符的;
4)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 贷款平台所公布的服务收费标准、还款计划及与本服务相关的具体页面、指引、说明和介绍等,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管辖及法律适用
(1)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2)若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至下述其中任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合同签订地为电子签章服务器所在地;4)本合同项下债权受让人(如有)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贷款人转让债权的,借款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仍适用本条款。
(3)如采取诉讼方式解决本合同项下纠纷争议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一致
同意:
1)诉讼标的额在诉讼管辖地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以下(含二倍)的争议,双方同意管辖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2)管辖法院适用包括督促程序(支付令)在内的各种合法争议解决程序。
3)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为减轻诉讼成本,加快诉讼效率,根据管辖法院情况,双方同意争议之解决可全程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进行在线诉讼,包括网上视频庭审、异步审理模式庭审、电子送达等。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14.4 本合同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4.5 借款人认同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确认或签署任何法律性文件(包括本合同及项下补充协议、申请资料授权文件等)的方式及法律效力,且认可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电子数据及经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数字证书加盖有效且不可篡改的客户电子签名签订的任何法律性文件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可以作为争议解决中的证据使用。贷款人相关系统所产生和保留记载的相关电子数据及交易记录,以及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电子或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包括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相关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等),均构成有效证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除非具备其他合理理由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据,否则借款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均由贷款人单方面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4.6 借款人点击确认、勾选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将启用具有电子签约资质机
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借款人认可该等数字证书产生的电子签名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可靠电子签名,作为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有效印鉴。借款人知道并同意出于向具有电子签约资质机构[⏺]申请数字证书及使用数字证书完成电子签约的需要,百信银行会将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提供给该机构。本人确认知悉并认可[⏺]《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数字证书服务协议》《数字证书使用安全提示》(公布在[⏺]网站) 等相关文件,同意受其约束,并确认贷款人无须另行就此等文件提供额外打印留存服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的《个人经营贷借款合同》的签署页。)
借款人:
贷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