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中县政府投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管理,高效发挥标准厂房承接产业、培育企业、解决就业的平台和载体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厂房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服务优质、集约高效、创新绿色原则和产值、税收、就业导向及延链补链强链、创新创业创造导向。
第三条 标准厂房由资中经开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县级相关部门加强对园区企业(项目)服务支撑、监督管理。
第四条 x办法适用于所有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项目)。
第二章 企业(项目)入驻条件及程序第五条 入驻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总体规划,市场潜力大且发展后劲足,有利于本地资源转化和综合利用,具有延链补链强链作用。能够带来大量就业、引领万众创业的工业企业以及xx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瞪羚、隐形冠军”企业优先入驻。
(二)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
面要求。
(三)投资额、产值和税收预期达到约定入驻水平。
(四)积极服从、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园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五)接受标准厂房企业考评退出条件。第六条 入驻程序
(一)企业(项目)的选择、审核、洽谈、签约等招引程序按照资中县招商引资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完成招商引资程序后,企业应主动向资中经开区提出申请,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协议(含依法经营、服从管理、履约及退出承诺)。
(三)在企业提供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备案、环评、安评、职业健康评价等要件后,按经开区管委会指定场所入驻。
第三章 入驻企业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加强企业党的建设,按标准高质量发展党员,建立和规范党的基层组织,认真开展党内生活,党建引领企业发展。
第八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纳税、征信和社会信誉良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九条 服从经开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遵守签订的协议约定,主动向经开区管委会和经信、统计等部门上报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经济数据。
第十条 服从物管单位管理并积极配合对公共区域及 公共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厂区自觉做到xx整洁有序生产。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经开区管委会和环保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 持证上岗,企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厂区房屋结构和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对标准厂房进行装 修改造,不得对标准厂房内其他企业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一律自行承
担;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期间所发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全部由该企业承担,管理方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入驻企业考评与退
出
第十四条 组织领导。成立园区标准厂房企业履约考评
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履约情况考评工作。考评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任组长,经开区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县投促中心、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资中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司法局、县xx局、经开区投促分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考评工作小组
下设办公室在资中经开区投促分局,由资中经开区投促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县经信局、县投促中心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十五条 考评实施。由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搭建工作专班具体实施考评管理工作。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入驻标准厂房期满 6 个月的企业进行考评(入
驻期未满 6 个月的纳入下一年度考评)。考评程序包括“制定
考评办法、收集考评资料、集中会审、公布考评结果”四个步骤。
第十六条 考评方式。设定考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进行计分(基本分合计 100 分)。其中,定量指标主要为固定资产投资、入库税金、产值等,定性指标主要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并实行加减分制。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计分情况及加减分情况,考评结果分为“优良(90 分及以上)”、“合格(60-89 分)”、“不合格(59 分及以下)”。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食品(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产值或亩均入库税金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其它工业企业按照租赁厂房面积计算
(每 666.7 平方米租赁面积折算为 1 亩),年亩均入库税金
(可将当年符合政策规定的研发加计、设备购置抵扣部分计算在内)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以及投资协议未约定的年亩
均入库税金低于 7 万元/亩;
(二)项目因企业自身原因处于停滞状态或企业未按投资协议约定时间投产超过六个月。
(三)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且不及时按整改要求整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十八条 结果运用。根据考评结果、日常管理以及相应法律法规,对园区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度考评结果为“优良”的企业推荐作为年度表扬奖励对象;
2.已孵化成为“专精特新”、“小巨人、瞪羚、隐形冠军”
的企业,特事特办,大力支持其在资中拿地建厂;
3.快速成长型企业,及时升规入统,产值、税收、就业连续大幅度增长,需扩大生产能力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标准厂房支持或供地支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依法依规实行腾退。
1.租赁期满或企业发展需要申请退出的,终止原租赁协议,办理相关退出标准厂房手续;
2.企业用房存在明显闲置,可进一步合理规划的,腾退部分厂房;
3.因重大发展需要,需企业调整厂房位置的,可通过协
商腾挪位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依法强制退出园区标准厂房对象。
1.连续两年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
2.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3.被有关行政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4.在标准厂房厂区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严重
的;
5.严重或屡次违反标准厂房区管理相关规定,严重影响
标准厂房区秩序的;
6.不按标准厂房租赁协议规定缴纳租金的;
7.其他不适宜在标准厂房继续入驻的。
(四)对年度考评结果为“优良”的企业,享受当年标准厂房租金优惠政策,并给予 5-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考评结果为“合格”的企业,享受当年标准厂房租金优惠政策;对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当年标准厂房租金优惠政策,并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市场价缴纳标准厂房租金。
第十九条 企业强制退出程序
(一)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由考评工作小组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内容以《约谈纪要》的形式发至约谈人。
(二)整改:由考评工作小组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负责人应在签收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进行整改。
(三)清退:在规定时限内未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考评工作小组审定,提出退出意见,并下达限期退出通知,责令退出。
对于清退的企业,投促部门牵头终止投资协议,资中经开区管委会牵头终止标准厂房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 对按法定程序依法强制退出的企业,取消投资协议约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拒不搬离的清退企业,经开区管委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搬离企业,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x办法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开始施行,有
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