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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碧心公益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广州市海珠区碧心公益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财务管理体系,提升组织工作的规范与透明,提高本中心的公信力,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广州市海珠区碧心公益服务中心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的财务工作严格遵守本财务制度,并做到诚信、透明。
第三条 必须本着节约、合理、高效的原则使用资金,以客观、公开、公正的态度,如实、全面、及时地反映本中心财务收支状况。
第四条 财务工作的最终责任由本中心理事会承担。
第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一条 中心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出纳各负其责并向中心总干事及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二条 会计和出纳不可为同一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财务人员,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
第三条 中心更换法人,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期间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条 财务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会计和出纳的工作职责参见《会计岗位职责》和《出纳岗位职责》。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一条 收入管理
(一) 中心收入来源:
1、开办资金;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利息;
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5、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6、其它合法收入等。
(二) 收到各种款项应及时、准确登记入账。现金收入必须及时交予出纳,出纳应及时存入中心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收支相抵后入账。
(三) 中心所有收入应开具合法票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少开、虚开收入票据,每月终了当月票据交由中心会计作为入账的依据。
(四) 中心统一指定账户收款:
开户名称:广州市海珠区碧心公益服务中心银行账号:441162903018170019327
开户行:交通银行广州人民北支行
(五)本中心接受收入,应当与资助方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资助方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单笔收入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0 元
(含人民币 2000 元),须签订相关的协议,其他项目规定除外。如若
资助方未能签订协议,需邮件告知资金的用途。
(六)本中心接受捐赠收入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
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七)本中心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建立捐赠实物分类登记表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收支账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中心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本中心不得计入捐赠收入,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八) 本中心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九)本中心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
(十)本中心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十一)对于本中心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开出服务类型的发票,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计缴相关的税金。发票的管理要求与收据的管理相同。
第二条 支出管理
(一)为了规范中心对支出的内部控制,保证支出的有效、及时、准确,经费必须用于中心章程规定的业务相符的事业,专项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随意分配资金。
(二)支出报销的基本流程:事前审批→费用执行→填写费用→报销费用审批→出纳支付。
1、中心年度预算由各部门提交预算,财务部统筹整理,交由总干事及理事会审批。
2、日常项目开展由项目人员提交预算,财务人员及总干事审批。
3、采购物资及办公用品预算,参考《物资采购制度》。
(三)中心的支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采购、日常办公费支出、市内交通费、市内餐补、手机通讯费、市外交通费、住宿费、餐补,业务招待费、劳务费、志愿者补贴、宣传费用、场地费、培训费、人员薪酬及其他项目执行支出等。
1、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采购
1.1 列为固定资产的标准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
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会计年度的,且单位价值 2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1.2 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采购,高于 2000 元以上,需事前申
请,在获得总干事的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2、日常办公费支出:办公费支出指房租、水电气、通讯费、办公耗材费等等,须经财务人员及总干事审批。
3、市内交通费
3.1 员工因公外出,交通费使用应符合中心财务节俭原
则。如果有公车和地铁直达,则应乘坐公车和地铁。如果没有,则可以打车,如果路途很远,则考虑先坐一段公车或地铁,再打车。如因加班晚上 21:30 后、接待客人或参与活动携带物资体积过大可申请打车,对于交通费车票,要在票据后注明“何事,何地至何
地”或附上行程单,若因特殊原因,请在票后注明原因。
3.2 对于因公需用私车的发生的汽油费,按照实际公里数补贴 1
元/公里,并在票后按事项依次注明“何事,何地至何地,金额”。
4、市外交通费(员工因公出差,应尽量乘坐火车、汽车或价格相近的飞机票)
4.1 国内出差单程交通火车运行时间不超过 5 小时,应选择火 车,如特殊原因无法乘坐火车,需提前向总干事申请,获批后方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应选择打折或价格相对较低机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写申请说明审批。
4.2 国内出差单程交通火车运行时间超过 5 小时,或机票总额不超过火车硬卧票价的 1.2 倍,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且应选择打折或价格相对较低机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写申请说明审批。
4.3 员工集体外出培训及项目中组织集体外出培训考察,应乘坐火车往返,如火车单程运行时间在 5 小时以上,可经总干事同意后乘坐飞机飞机经济舱(应选择打折或价格相对较低机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写申请说明审批。
4.4 出差当地市内交通,报销标准不得高于人民币 60 元/天
(不含市内机场来回交通费)。
5、通讯费补贴:正常情况不报销通讯费,如遇特殊情况需申请,由总干事审批。
6、市外住宿费(员工因公出差应考虑尽量节省)
6.1 住宿费按实际发生天数在规定的标准以内报销。未
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准报销;超出标准部分,由出差人自负。报销时必须提供有效、合法住宿发票及结账清单(水单)。无法提供清单的住宿费发票要由开票方明确标注起止时间或天数、人
数、消费明细等详细内容。
6.2 如果双数同性别员工出差,须入住双人标准间。
6.3 住宿费的标准如下:
住宿费标准(元/房/天) | |||
京沪广深 | 其他省会、首府、 直辖市及以下 | 香港 | 其他国家或国内 以外的地方 |
RMB 400 | RMB 300 | HKD 600 | 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
(特别说明:以上标准财务会根据市场及季节情况,进行年度回顾和调整。但同时,中心鼓励员工可以在以上标准下尽量节俭。)
7、餐补(员工因公出差,享受出差期间补助)
7.1 定义:指到员工出差目的地期间的补助。若因工作性质决定,员工需长期在外蹲点作业,则不享受补助待遇。
7.2 出差期间补助为每人每天 100 元(含早餐午餐晚餐),
主要用于出差期间(含路途时间)的餐饮,无需发票。需填写报销单申请。
7.3 员工外出学习、培训、开会,若不是因公需要的中
心安排,则没有补助。若是因公需要的中心安排,如果主办方统一提供餐饮,不论自己是否选择集体就餐,则一律不发放补贴。
7.4 在出差期间如需招待其他单位人员:
7.4.1 若在项目预算中,需事前经总干事批准。用餐标准为人均 60 元。
7.4.2 若在项目预算外,需事前经总干事申请,获理事长批准,方可支付。用餐标准人均 60 元。
7.5 开展活动发生的工作餐费,按照每人每餐 25 元/人标准。如活动期间包含餐费,不另行补贴。
7.6 召开理事会发生的工作餐费,按照每人每餐 50 元/人标准。
8、业务招待费:员工因公招待外部人员,发生业务招待需要提前申请,申请时需要注明:招待人数、事由、名单、目的、时间,由总干事审批后根据申请的金额去操作。应本着必须从简、合理的原则,招待标准 60 元/人/次。
9、活动物资费(项目开展过程需要购买的物资)需写活动方
案,按照审批后的方案及预算列支,由总干事审批(详细情况按照物资管理制度执行)。
10、劳务费
聘请劳务人员发生的劳务性费用,不高于以下支付标准:
院士技术职 称、全国知名 专家 | 正高级技术职称 | 副高级技术职称 | 其他人员 |
1500 元/学时 | 1000 元/学时 | 500 元/学时 | 视实际情况计算 |
讲课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照 4 学时计算。
11、宣传费
11.1 中心发生的宣传费,需提交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
批。
11.2 项目宣传推广及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对外发放的宣传品、宣传资料的印刷品、媒体费、广告费等,按照项目预算合理列支。 12、场地费:开展活动需要租用场地发生的费用,按照相关预
算及执行项目实际需求租用,需签署场地租用协议。
13、志愿者补贴
志愿者补贴,每天工作 8 小时或以上的按照 40 元标准补贴(含
餐费和交通),工作 4 小时或以上不足 8 小时的,按照 20 元的标准补
贴,工作不足 4 小时的不予补贴。特殊情况按实际情况申请,实报实销。
14、培训费
14.1 员工培训学习内容需与本中心业务范围和本职工作相关,否则不予报销,由总干事审批。
14.2 开展培训活动,提交活动方案及预算,按照审批后的预算报销相关费用。
14.3 每年根据上一年和下一年度计划的财务情况,制定每年每人培训学习费用。建议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 3000 元(含学习费、交通住宿费),超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15、人员薪酬费用(参见人事管理制度)
16、实习生
按照每天人民币 50 元标准补贴(含餐费和交通)。按照实际出
席天数计算。每天 8 小时,如加班可视情况审批申请。实习生需要
签订实习生协议,每周工作 2-3 天。
17、其他项目执行支出:需按照总干事审批后的项目预算执行。
第三条 票据要求
(一)发票抬头为:广州市海珠区碧心公益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524401053275251409
(二)原始票据应当客观真实、正式合法。
(三)自制票据需要有详细的事由、时间、地点、金额、领取人身份证号、手机号、领取人本人亲笔签名等等。
(四)发生酒店会议产生住宿结算时,如对方发票未写明清晰的信息(如住宿人数/天数等),需要酒店提供详细结算清单,特殊情况下,需结算人员在发票后面写明详细结算信息(房数/天数/单价及人员等)。
(五) 涉及到大型活动餐费,需提供酒店结算餐单,如
特殊情况下无法提供,需批注参加的人员,以核算出餐费的标准。
(六)报销办公用品、物资等等,开票内容需开明细名称,不得开具商品大类。
(七)员工报销费用应当填制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单与原始凭据的内容、金额应当一致。
(八) 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
符,在金额数字前必须有“人民币”或“¥”字样,填写须用规范字;金额未到分的,后面要加“整”字,金额与“人民币”或
“¥”字之间不得有空隙。
第四条 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
(一)报销流程图:
总干事审批
理事会审核
出纳发放报销款
报销人提交报销申
请
项目负责人审核
出纳 复核
会计审批
(二)审批权限:理事会审批权限 5 万元以上,理事长审批权
限 1-5 万(含 5 万)元,总干事审批权限 1 万元(含 1 万)下。所以费用都需要财务人员审批。
第五条 借款和备用金管理
(一)为方便开展工作,中心员工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备用金
(备用金一般以一次活动、出差所需的费用为限,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员一个月的工资额)。
(二)备用金借款需填写《备用金申请单》,注明日期、用途、金额、最迟归还/清算时间等。《备用金申请单》经本中心财务人员及总干事审批后出纳方可给予借支款项。
(三)借款人未有正当理由,并由出纳催款 2 次以上未还款 者,经过总干事批准后,在其当月工资中扣还,待员工完善归还手续后再行补发被扣工资。
(四) 前次借款未归还的,不得再次借款。
(五) 本中心不向非本中心人员借出款项。试用期员
工、实习人员、志愿者等临时借款,须由正式员工办理借款手续。
(六) 本中心不向员工提供私人借款。
(七) 各项借款每年 12 月 31 日前必须全部结报完毕。
第六条 货币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应当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资金使用
情况的可复核性,做到专款专用,尊重资助方和捐赠人的意愿。
(一)现金管理
1、为工作需要,办公室常备库存现金,由出纳保管。库存现金余额不超过 1,000 元。现金开支应遵守国家财政部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参见《现金管理条例》)
2、资金收付应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单笔支出(非个人报销)大于 1,000 元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进行,除非经本中心总干事特批。
3、会计每月一次不定期盘点现金,核对备用金收支与银行账户记录。
(二)银行账户管理
1、本中心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2、账户预留银行印鉴应分开保管,一人不能同时保管全部银行预留印鉴及银行单据。法人人名印鉴由法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3、会计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七条 物资管理
(一)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二)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三)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中心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 2000 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帐相符,账实相符;
2、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四)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五)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八条 预算管理
(一)本中心通过编制预算、监督执行预算等方式严格控制本中心的财务支出和财务成本。
(二)本中心编制的预算分为本中心年度预算、业务类预算、管理预算等。
1、本中心的年度预算编制期间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每年 12 月 31 日前,本中心总干事向理事会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本中心理事会会议讨论、修改并通过本中心年度预算。
(三)项目预算的编制程序:
1、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时编制项目专项预算并提交本中心总干事。本中心总干事在咨询财务人员意见并审核同意后,纳入年度预算中交理事会审批。
2、项目负责人若需临时开展项目,应当于其开展的未列明于年度预算中的项目或活动的第一笔支出发生前,将此项目或活动的专项预算提交本中心总干事审核,本中心总干事在咨询财务人员意见同意后报理事会审批。批准后执行此项目或活动的专项预算。
3、本中心总干事将理事会批准的项目专项预算即时通知本中心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将根据项目专项预算调整年度预算,并通报各理事。
4、理事会授权本中心总干事审批财务支出。日常支出需严格遵循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项目专项预算的范围和标准。
5、年度预算单项预算如遇超支 10%的情况,本中心总干事需提前向理事会汇报,在征得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支出。
6、每季度向理事会报送预年度预算执行报告,以便理事会监督年度预算和项目专项预算的执行。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条 本中心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遵循《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本本中心会计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三条 本本中心采用电子财务软件设置和登记账务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制度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