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号码: 委托服务传真:010-58573737 基金账号: (新开户免填) 委托服务网址:www.hsfund.com
开放式基金直销业务委托服务协议
本协议中乙方免责条款用黑体明示,乙方建议甲方在充分了解远程委托的风险及本协议中乙方免责条款含义后再谨慎考虑,决定是否采用远程交易委托并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甲 方: 乙 方: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服务传真:010-58573737 基金账号: (新开户免填) 委托服务网址: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诚信、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传真、网上委托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 传真、网上委托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为在乙方开立账户并签署了本协议的投资者即甲方,按照以下约定开通服务方式。对机构投资者只开通传真委托方式,对个人投资者开通传真或网上委托服务方式。
2.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的服务内容规定如下(“电话委托”目前仅支持查询功能):
账 户 类 | 传真 | 网上(仅限 个人投资者) | 交 易 类 | 传真 | 网上(仅限 个人投资者) |
基金账户开户 | √ | √ | 认购 | √ | √ |
基金账户销户 | √ | -- | 申购 | √ | √ |
增开交易账户 | √ | √ | 赎回 | √ | √ |
撤销交易账户 | √ | -- | 设置分红方式 | √ | √ |
账户资料修改 | √ | √ | 基金转换 | √ | √ |
实时资料修改 | √ | -- | 转托管 | √ | -- |
重置交易密码 | √ | √ | 撤单 | √ | √ |
投资者类型转换 | √ | -- |
第二条 甲方承诺
1. 甲方清楚地认识到使用传真、网上委托可能面临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2.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过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 甲方独立使用各委托交易方式,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利用该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费用。
4. 甲方将确认自身用于远程交易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交易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和自
身设备未处于正常状态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 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委托,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并自我采取相应的保护和防范措施。
7. 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将承担由此给乙方、乙方所管理的基金或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9.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条 乙方承诺
1. 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2.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合法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甲方有关资料的除外。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泄露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致使甲方蒙受经济损失时,甲方的索赔仅限于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内。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合法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甲方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3.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委托方式。
4. 因通讯故障、网络中断、线路堵塞等情况的发生导致通过约定的传真、网上委托方式无法进行申请委托时,乙方将为甲方提供除传真、网上委托外的其他委托方式,例如邮件方式等。
第四条 特别提示
1. 远程委托受理条件提示: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准确填写了由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网站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甲方已经在乙方的直销中心开立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交易状态;甲方已经与乙方签署了《开放式基金直销业务委托服务协议》。
2. 委托服务开通、变更与终止提示:甲方欲开通或终止传真、网上交易时,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可到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机构办理。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可通过已选择的委托服务形式变更。
3. 委托提示:
(1) 甲方远程下达的交易委托,以乙方的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项委托业务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2) 为了安全和保护甲方委托数据的需要,在进行网上交易委托时,甲方应使用乙方指定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其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3) 甲方使用远程委托,需自行支付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等。
4. 委托受理时间提示:认购期内,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发行日 9:00-17:00。在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时间为 9:30-15:00。甲方采用传真交易,对于当日受理时间后提交的下一个或数个工作日的委托申请,乙方予以受理,并在甲方申请表单填写的交易申请日予以办理;对于当日受理时间后提交的当日的委托申请,乙方不予受理,相关委托申请将不会被自动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甲方采用网上交易,在当日受理时间以后提交委托申请,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5. 交易提示:
(1) 乙方收到甲方认购、申购申请后,会在实际交易当日验证匹配资金到账受理该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实际交易日日终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2) 甲方办理认购、申购业务每笔不得小于基金合同等规定的基金最低认购、申购金额,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特殊规定除外。
(3) 甲方办理赎回申请,应在交易账户有足够的基金余额时提出,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无效。单笔赎回不得少于基金合同等规定的基金份额的最低赎回份额,赎回后其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不得少于基金合同等规定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若赎回后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不足基金合同等规定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乙方将视甲方自动赎回交易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对甲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特殊规定除外。
6. 密码提示:电话查询或网上委托受理且仅受理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用于远程委托的密码须与柜台委托的密码一致,甲方的经办人员办理开通手续时必须自行调协交易密码,并注意保密及定期更换密码。
7. 传真委托特别提示:
(1) 甲方办理本协议第一条第 2 款列明的业务时,应将办理该项业务的申请表传真给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根据甲方或者持有甲方《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中授权的经办人所出的指示处理委托申请。如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甲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乙方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2) 甲方应在发出传真后及时拨打传真确认电话与乙方工作人员确认是否收到传真,若甲方没有来电确认,且乙方按照甲方开户时填写的联系电话或交易申请表上填写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甲方时,传真内容清晰、明确的,则乙方直接受理该笔委托;传真内容不清晰或不明确的,则乙方不予受理该笔委托。如因联系不到甲方,导致乙方对甲方交易申请的处理与甲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 乙方在交易日 9:30-15:00(认购期内 9:00-17:00)接受甲方的传真申请,并该传真申请的时间确认以乙方接受传真申请的时间为准。乙方在收到甲方传真申请后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乙方对个人客户的传真申请表与其身份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对机构客户的传真申请表与其预留的印鉴进行形式核对,确认申请的有效性、申请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对于因无法按照甲方开户登记中记载的联系方式与甲方取得联系、因传真申请内容不清晰不明确而导致乙方不予受理甲方申请,或者因甲方或乙方传真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没有收到甲方的传真且甲方未电话确认交易,乙方不能确认甲方申请的,乙方均不承担责任。
(4) xxx在与甲方取得联系后,根据甲方的需求,将受理回执传真给甲方。在出现业务堵塞、通讯故障等情形时,乙方反馈时间将适当延长。甲方如在预计时间内未收到乙方的受理回执,甲方应主动拨打传真确认电话进行查实。
(5) 甲方须将委托申请的传真原件于有效委托申请的次日以邮寄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乙方寄出。
第五条 免责条款(在下列事由的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 因电信机构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 由于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方式无法下达申请委托。
5. 由于甲方申请表填写错误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6.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
1. 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以网上公示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告,但乙方增加本协议第一条第 2 款所述服务内容除外。甲方自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对该修改予以认可。
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以及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 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2) 甲方不再具备法人资格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 甲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4) 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退任。
(5) 因为不可抗力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自终止协议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应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经乙方盖章且甲方签字(个人投资者)或盖章(机构投资者)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签字): 乙方(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直销柜台电话:000-00000000客户服务邮箱:xxxxxxxx@xxxxxx.xxx
公 司 网 址 :xxx.xxxxxx.xxx直销传真号码:010-58573737
公 司 地 址 :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 x邮 政 编 码 :10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