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机械设备车辆租赁服务合同
编号: 11N58021995620225601
采购单位(甲方): 哈密公路管理局南湖分局
服务单位(乙方): 新疆军通交通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伊州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新疆军通交通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新疆军通交通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新疆军通交通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计数单位 | 成交单价 | 小计 |
1 | 道路标线施划全套设备租赁服务 | - | - | 品牌: | 1 | 项 | 100000.0 0 | 100000.0 0 |
合同总价(元) | 100000.00 | |||||||
合同总价(大写) | 壹拾万元整 |
二、付款方式
结算与支付
1.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结算方式采用:按实际租赁天数结算;
2 .结算与支付:租赁期满后,甲方应按要求办理退租归还 设备及 车辆相关手续,并按租赁价格清单中相应单价金额进行结算。
三、服务条款
进场租赁设备及车辆
1.进场租赁车辆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车辆状况必须满足甲方施工要求。租赁服务起止办理地点均为 甲方所在 地 。
2.租赁机械施工任务完成且甲方通知乙方租赁车辆离场日止。
3.甲方在合同期内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乙方进场租赁车辆的使用权,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进场的租赁车辆出租给第三方使用。
租赁方式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方式采用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租赁设备及车辆,甲方自行配备进场的租赁设备及车辆专职操作手,操作手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上岗证,如操作证和从业资格证等证件。
合同价款
1.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100000元(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其中不含税金额为88495.58元,税额为 11504.42元。合同总价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 13%
2.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租赁设备车辆所用的主油及过路费由甲方承担,副油由乙方承担。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施工情况终止本合同并对施工设备及车辆进行退还手续,但需提前3日通知乙方;
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身份证、驾驶证等)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甲方负责。
3.甲方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驶离。凡因甲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设备及车辆遗失或造成附属配件损坏,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4.车辆承租期间的驾驶人员由甲方自行配备,应是有驾驶执照C照且驾龄2年及以上,由于驾驶人员驾驶不当、违规操作造成的车辆事故及损失均有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负连带责任。
5.甲方应对其驾驶人员及同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甲方不得要求驾驶人员违反交通安全驾驶。包括但不限于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不当、违章操作等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全部费用。
4.甲方租用的乙方车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栈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乙方的车体(件)。否则乙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甲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6.甲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甲方在承租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车辆驾驶人员及同乘人员发生的意外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负责,乙方不负连带责任。
8.甲方要求延长租赁服务合同,必须提前与甲方联系办理延期手续。还车时应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否则将收取50-100
元的清理费。
9.甲方合同到期不按规定归还设备及车辆,又不办理延期手续,则视为本合同自动续延,租车以每天24小时为1租赁日计算。
10.车辆发生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及有关部门,车辆修理由乙方安排修理地点,甲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一旦车辆损坏,禁止继续使用,甲方应全力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将按照交通管理条例处理。
11.车辆发生事故,修理费用均由甲方支付,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费由甲方承担,若发现甲方发生事故不报告,擅自修理将按正规修理费的2倍承担违约金。
12.甲方在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甲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甲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为止。
13.甲方在用车期满,应完好无损将车辆交予乙方,不得更换车辆零部件。
14.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疲劳驾驶、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当教练车、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15.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甲方须承担保险限额以外的所有费用。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租赁费由甲方承担。
16.赔偿时,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
17.甲方承担车辆租赁期内的油料费用、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违章罚款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非车辆自身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等费用,甲方应做好“三滤、离合器油、制动液、冷却液”等的每日检查责任,如遇到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或将本车开至乙方指定维修处,甲方不得自行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非正常使用
造成的车辆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8.甲方应在租用车辆达到保养标准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合理安排保养时间尽量保证甲方正常使用。如因甲方不及时通知乙方方保养造成车辆损坏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及标线施工设备。
2.乙方提供设备及车辆出现自身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维修;
3、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收回租赁设备及车辆。
4、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连带责任。
5、协助甲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6、乙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有权追偿租金和车辆损坏、缺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赔偿。
7、乙方需自行承担该承租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车辆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0.1%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 %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交付的租赁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甲方要求予以更换。更换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 0.1 %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因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一切维权合理支出均由乙方承担。
争议的解决
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必须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对结算数量的计算及价款的结算出现争议,而诉至法院或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后,如果要进行鉴定或审价,由甲方单方选定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审价机构进行鉴定或审价。
3.租赁服务期间,由于甲方乱挖乱弃,造成临时或永久占用的耕地、草地、林地及河道等的破坏,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刑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该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一式 四 份,甲方执 三 份,乙方执 一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支行
账号: 账号: 30287301040007052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