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蒙古爱养牛科技有限公司,一家在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智能制造产业园 E2三层西区 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341361146N。(“目标公司”)
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众牧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粮信托-产融 1 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内蒙古晟蒙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关于
内蒙古爱养牛科技有限公司
之
股权收购/转让协议
2022 年 3 月
关于内蒙古爱养牛科技有限公司之
股权收购/转让协议
x《关于内蒙古爱养牛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转让协议》(“本协议”)于 2022年3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北京市由以下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中国法律的规定签订。
收购方:
(1) 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913400006775599301。(“现代牧业”)
转让方:
(1)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91150100701465425Y。(“蒙牛集团”)
(2) 天津众牧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00 x查验库办公区 202 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 5453 号)。(“众牧咨询”)
(3)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粮信托-产融 1 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xxxxxxx 00 x,xxxxxxxx: 91110000717825237P。(“中粮信托”)
(4) 内蒙古晟蒙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x x x x x x x x x x x 0000 x , x x x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50118MA0QABHY1P。(“晟蒙投资”)
蒙牛集团、众牧咨询、中粮信托、晟蒙投资合称“转让方”。
目标公司:
(1) 内蒙古爱养牛科技有限公司,一家在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智能制造产业园 E2三层西区 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341361146N。(“目标公司”)
本协议每一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该方”,共同称为“各方”,互称为“其他方”或“其他各方”
鉴于:
1.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的章程及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万元(RMB20,000,000.00)、实收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万元
(RMB20,000,000.00)。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其中蒙牛集团持有 73.6607%、众牧咨询持有 12.7679%、中粮信托持有 11.7857%、xx投资持有 1.7857%)。
3. 根据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现代牧业拟向转让方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
/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及其对应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拟将其所持有全部/
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及其对应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现代牧业。
第一条 定义
1.1 除非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在本协议中应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协议”指各方签署的本《关于内蒙古爱养牛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
转让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修订、更改、补充而达成的文件。 “目标公司”具有本协议序文规定之含义。
“拟转股权”具有本协议第 2.1 条规定之含义。
“转股价款”具有本协议第 2.1 条规定之含义。
“标的股权”指现代牧业向所有转让方收购的全部拟转让股权,即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 75%所对应的目标公司股权。
“本次交易”具有本协议第 2.1 条规定之含义。 “基准日”具有本协议第 2.3(1)条规定之含义。
“财务报表”指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买股对价”指现代牧业收购标的股权向所有转让方支付的全部转股价款的总金额。
“关联方”指就任何主体而言,控制该主体,或者被该主体所控制,或者与该主体共同被控制的主体。其中“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或作为受托人、个人代表或执行人拥有可指示或使他人指示该等主体的管理、政策或事务的权利,无论是通过拥有有表决权的证券,还是作为受托人、个人代表或执行人,也无论是根据合同还是以其他方式拥有该等权利。
“重大不利影响”指发生某一或某一系列事件对目标公司的合法存续、主营业务经营、核心资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并且导致目标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经审计的净利润比目标公司基准日经审计的净利润减少百分之二十五
(25%)或以上,但不包括因下列事件产生的影响:(i) 影响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变化或条件;(ii) 目标公司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破坏活动、恐怖主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自然灾害;(iii) 会计准则或适用法律法规的变更;(iv) 因实施本协议项下交易导致的事件;或(v) 目标公司或转让方已向现代牧业披露的事件,或根据本协议要求或现代牧业要求所采取(或未采取)的行动。
“首期款支付条件满足日”具有本协议第 4.1 条规定之含义。
“第二期款支付条件满足日”具有本协议第 4.2 条规定之含义。 “交易文件”具有本协议第 4.1(3)条规定之含义。
“工商登记完成日”具有本协议第 4.1(5)条规定之含义。 “EDI 证”具有本协议第 4.2 条规定之含义。
“首期款”具有本协议第 5.2(1)条规定之含义。
“首期款支付日”具有本协议第 5.2(1)条规定之含义。 “第二期款”具有本协议第 5.2(2)条规定之含义。
“第二期款支付日”具有本协议第 5.2(2)条规定之含义。 “资产确认日”具有本协议第 5.4 条规定之含义。
“股权恢复”具有本协议第 10.2(2)条规定之含义。
“营业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律规定或授权在中国的银行暂停营业的其它日期之外的任何一天。
“中国法律”指中国届时有效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1.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及附录、附表,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在本协议中标题仅为行文方便,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1.4 在本协议提到任何文件(包括本协议)时应包括该文件在任何时候做出的修改、变更、补充或取代。
第二条 x次交易安排
2.1. 本次交易是指,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其分别持有的、下表列示数量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及其对应的目标公司股权(该转让方的“拟转股权”)按照下表列示的金额(该转让方的“转股价款”)转让给现代牧业,且现代牧业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标的股权收购。
序号 | 转让方 | 拟转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金额 (人民币万元) | 股权比例 | 转股价款 (人民币万元) |
1 | 蒙牛集团 | 973.214 | 48.6607% | 18,671.11 |
2 | 众牧咨询 | 255.358 | 12.7679% | 4,899.04 |
3 | 中粮信托 | 235.714 | 11.7857% | 4,522.17 |
4 | 晟蒙投资 | 35.714 | 1.7857% | 685.17 |
合计 | 1,500.00 | 75% | 28,777.49 |
2.2. 各转让方确认,其各自持有的拟转股权对应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已经全部实际缴付;如果任一转让方的拟转股权所对应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未实际缴付或存在出资瑕疵,则相应的实缴出资义务或出资瑕疵完善义务由该转让方
承担,与现代牧业无关。
2.3. 各方同意:
(1) 本协议中标的股权代表的权益,是指按照标的股权比例所享有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基准日”)的目标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载明的所有者权益以及基准日之后的全部权益,既包括基准日前应分配未分配的利润,也包括基准日后产生的全部权益和利润。
(2) 为免疑义,如本第 2.3 条所述之标的股权权益发生变动,本协议各方之权利和义务,应依照本协议其他条款之明确约定而执行。
2.4. 各方确认,各转让方收取的转股价款包含了其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税费、现代 牧业为合法取得标的股权所需支付的全部款项(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股权比例与税费
3.1 自首期款支付日起,现代牧业、蒙牛集团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75%、25%。现代牧业与蒙牛集团于本协议签署的同日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日期另行签署经修订的目标公司章程,自首期款支付日起依经修订的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3.2 本次交易所发生的税负及政府规费,由各方根据现行有效税法各自履行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义务,但本协议第 10.2(2)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现代牧业根据第 5.2(1)条的约定履行首期款支付义务,应以下列每一条件在首期款支付之前获得满足或被现代牧业书面豁免为前提(现代牧业支付首期款的条件满足之日或被现代牧业书面豁免之日为“首期款支付条件满足日”):
(1) 各方已就实施本次交易获得所有批准、核准、同意、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各转让方及现代牧业依其章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取得内部批准;
(2) 现代牧业的控制性权益持有人——中国现代牧业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3) 交易文件。相关各方已经签署并交付交易文件,“交易文件”指:(i)现代牧业、转让方、目标公司签署的本协议,(ii)按照本次交易结果经修订完成并经现代牧业、蒙牛集团签署的目标公司新的章程;(iii)目标公司就实施本次交易所需作出的相关决议文件;
(4) 本协议第 4.1(1)-(3)完成之日起三(3)个营业日内,转让方/目标公司应向现代牧业提交格式和形式如附录四所示的《资产/业务确认单》(转让方/目标公司提供《资产/业务确认单》之日为“资产确认单提供日”);
(5) 转让方/目标公司向现代牧业提交《资产/业务确认单》后七(7)个营业日内,由各方通力配合完成本次交易相应的需在有权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的法律手续(完成该等变更登记/备案的法律手续之日为“工商变更完成日”);
(6) 自本协议签署日截至资产确认单提供日,没有发生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4.2 现代牧业根据第 5.2(2)条的约定履行第二期款支付义务,应以下述条件在支付之前获得满足或被现代牧业书面豁免为前提(现代牧业支付第二期款的条件满足之日或被现代牧业书面豁免之日为“第二期款支付条件满足日”):目标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取得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对其持有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合字 B2-20210008)(“EDI 证”)进行变更的批准。
第五条 买股对价的支付及资产确认
5.1 现代牧业同意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其根据第 5.2 条应向各转让方支付的买股对价支付至各转让方分别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1) 蒙牛集团
户名: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盛乐经济园区支行账号:05539401040000143
(2) 众牧咨询
户名:天津众牧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122914455510501
(3) 中粮信托
户名: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街支行账号:110906578110371
(4) xx投资
户名:内蒙古晟蒙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开户行: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309191000010)账号:592010100101103198
5.2 现代牧业应将买股对价按照下列约定,分两期支付给转让方。
(1) 首期款支付
自本协议第4.1 条约定的支付条件全部得以满足或者现代牧业豁免之
日起 5 个营业日内,现代牧业应将其根据第 2.1 条的约定应向各转让方支付的转股价款的百分之九十(90%)分别支付至各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现代牧业根据本 5.2(1)条向转让方支付的全部该等转股价款为“首期款”,现代牧业向各转让方均支付完毕相应首期款之日为 “首期款支付日”)。
(2) 第二期款支付
自本协议第4.2 条约定的支付条件得以满足或者现代牧业豁免之日起
5 个营业日内,现代牧业应将其根据第 2.1 条的约定应向各转让方支付的转股价款的百分之十(10%)分别支付至向各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现代牧业根据本第 5.2(2)条向转让方支付的全部该等转股价款
为“第二期款”,现代牧业向各转让方均支付完毕相应第二期款之日为“第二期款支付日”)。
5.3 目标公司应于首期款支付日之次日,向现代牧业、蒙牛集团分别交付一份由目标公司出具的、记载现代牧业与蒙牛集团所持股权的出资证明书和一份反映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公司股东名册的真实完整复印件。
5.4 转让方/目标公司应配合现代牧业在首期款支付日起五(5)个营业日内完成对目标公司资产、管理与业务文件、印鉴、银行账户、人员等的清点、核验、确认(完成清点及确认之日为“资产确认日”)。
第六条 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转让方在此分别向现代牧业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首期款支付条件满足日,除本协议附录三《披露函》(“《披露函》”)所披露的事项外,附录一中的声明和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无误导性的。
第七条 现代牧业的声明和保证
现代牧业在此向目标公司、转让方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首期款支付条件满足日、第二期款支付条件满足日,附录二中的声明和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无误导性的。
第八条 承诺事项
8.1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以外,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如下两个日期的较早者: (i)首期款支付条件满足日,或(ii)本协议根据第 10.1 条终止之日,目标公司、转让方承诺将:
(1) 按照与过去惯例相符的正常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修改任何正常业务经营以外的合同或转让、终止任何正常业务经营以 外的合同权利;
(2) 将准许现代牧业授权的人进入目标公司办公场所、运营场所及查阅、复制目标公司的账册、产权证、记录、账目和其他文件,及盘点资产;
(3) 向现代牧业提交基准日后目标公司每月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4) 尽其最大努力保持业务在所有重大方面正常经营;
(5) 未经现代牧业事先同意,目标公司不得宣布、作出或支付任何利润分配、股息、红利或其他分配;
(6) 未经现代牧业事先同意,目标公司不得因本次交易而以任一转让方、转让方的关联方或转让方任命的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董事为受益人支付或同意支付任何付款;
(7) 未经现代牧业事先同意,目标公司不得将其任何资产以非公允的低价转让予任一转让方或其关联方;
(8) 未经现代牧业事先同意,目标公司不得豁免任一转让方或其关联方欠付目标公司的任何款项;
(9) 涉及目标公司发生如下日常经营之外的事件和行为,事先通知现代牧业并取得现代牧业的书面同意:
a) 采取任何会导致违反本协议项下xx、保证和承诺的行为;
b) 采取任何合理预期可能对目标公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
c) 采取任何阻碍或从任何方面对现代牧业完成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
d) 对在基准日前已经签署的合同或者其他目标公司经营、资产、权益、完成本次交易的合同做出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更改;
e) 增加目标公司任何形式的融资或者对外担保;
f) 向目标公司任何雇员发放正常薪酬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或与任何雇员签订递延支付或其他类似内容的协议;
g) 除根据本协议约定外,做出任何由于资本、股权结构变化导致的目标公司章程的修改;
h) 出售或转让目标公司股权,在目标公司股权上设置任何的担保或其它任何限制、妨害;
i) 与任何主体合并或联合;
j) 分配基准日后产生的税后利润或做出任何其他形式的分配。
8.2 自首期款支付日起至如下两个日期的较早者:(i) 第二期款支付日,或(ii)根据本协议第 10.2 条完成股权恢复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之日,目标公司、现代牧业向转让方承诺将:
(1) 按照与过去惯例相符的正常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修改任何正常业务经营以外的合同或转让、终止任何正常业务经营以 外的合同权利;
(2) 将准许蒙牛集团授权的人进入目标公司办公场所、运营场所及查阅、复制目标公司的账册、产权证、记录、账目和其他文件,及盘点资产;
(3) 向蒙牛集团提交首期款支付日后目标公司每月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4) 尽其最大努力保持业务在所有重大方面正常经营;
(5) 未经蒙牛集团事先同意,现代牧业不得促使目标公司宣布、作出或支付任何利润分配、股息、红利或其他分配;
(6) 未经蒙牛集团事先同意,现代牧业不得促使目标公司以现代牧业、现代牧业的关联方或现代牧业任命的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董事为受益人支付或同意支付任何付款;
(7) 未经蒙牛集团事先同意,现代牧业不得促使目标公司将其任何资产以非公允的低价转让予现代牧业或其关联方;
(8) 未经蒙牛集团事先同意,现代牧业不得促使目标公司豁免现代牧业或其关联方欠付目标公司的任何款项;
(9) 涉及目标公司发生如下日常经营之外的事件和行为,事先通知蒙牛集团并取得蒙牛集团的书面同意:
a) 采取任何会导致违反本协议项下xx、保证和承诺的行为;
b) 采取任何合理预期可能对目标公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
c) 采取任何阻碍或从任何方面对目标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 EDI 证变更或完成股权恢复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
d) 对在首期款支付日前已经签署的合同或者其他目标公司经营、资产、权益的合同做出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更改;
e) 增加目标公司任何形式的融资或者对外担保;
f) 向目标公司任何雇员发放正常薪酬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或与任何雇员签订递延支付或其他类似内容的协议;
g) 除根据本协议约定外,做出任何由于资本、股权结构变化导致的目标公司章程的修改;
h) 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在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上设置任何的担保或其它任何限制、妨害;
i) 目标公司与任何主体合并或联合;
j) 分配首期款支付日后产生的税后利润或做出任何其他形式的分配。
(10) 现代牧业在工商登记完成日后 5 个营业日内,按照目标公司所提交文件清单的列示(见附录五),尽最大商业努力积极配合目标公司提供或签署就本次交易办理 EDI 证变更所需现代牧业提供的文件。如果后续电信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现代牧业补充提供相关资料的,则目标公司应当及时通知现代牧业并给与现代牧业合理准备时间,现代牧业应持续尽最大商业努力积极配合提供符合电信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的申请材料,直至目标公司就 EDI 证变更取得电信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9.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均应全面实际的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属于违约行为,均应依照本条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立即纠正违约行为。若由于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9.2 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 受限于第 9.2 条第(2)款和第(3)款的约定,在首期款支付条件满足日后 1 年内,对于且仅对于截至首期款支付条件满足日业已存在或发生的事项导致的下列事项使得现代牧业承受或发生的所有损失、损害、权利主张、费用和开支、利息、裁决、判决和罚金(包括合理的律师及会计师费用)(“损失”),并且现代牧业就该等事项遭受的损失累计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违约的转让方(“违约转让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免疑义,在该等情形下,违约转让方应当赔偿现代牧业就该违约事项遭受的包含前述人民币 200 万元在内的全部损失):
a) 任一转让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xx、声明或保证;或
b) 任一转让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承诺或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2) 本第 9.2 条项下转让方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现代牧业由于前述事项而产生的全部直接损失。
(3) 为免疑义,如任一转让方单方违反本协议,应由该违约转让方向现代牧业承担全部的损失赔偿责任;如多方转让方违反本协议,则应由各违约转让方按其持有的拟转股权的相对比例向现代牧业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各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任一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现代牧业的累计赔偿责任不超过现代牧业就本次交易向其实际支付的买股对价。
(4) 如现代牧业已根据本协议第 10.2(2)条条的约定履行股权恢复的全部 义务,但任一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第 10.2(3)条的约定将现代牧业已向其 实际支付的买股对价支付至现代牧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则每逾期一日,该转让方应根据其应向现代牧业支付但未支付的前述买股对价的万 分之三向现代牧业支付相应违约金。
(5) 各转让方按照本协议应履行或承担的义务或责任是分别、单独、非连带的。
9.3 现代牧业的违约责任
(1) 受限于第 9.3 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因下列事项使得任一转让方承受或发生的所有损失、损害、权利主张、费用和开支、利息、裁决、判决和罚金(包括合理的律师及会计师费用)(“损失”),现代牧业应向该转让方作出赔偿,并使该转让方免遭损失:
a) 现代牧业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xx、声明或保证;或
b) 现代牧业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承诺、约定或协议。
(2) 本第 9.3 条项下现代牧业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转让方由于前述事项而产生的全部直接损失。
(3) 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9.4 如现代牧业迟延支付首期款或第二期款的,应根据迟延付款金额按日万分之
三向转让方承担迟延付款违约金。如现代牧业未能在工商登记完成日后五(5)个营业日内,按照目标公司所提交文件清单的列示,提供/签署办理 EDI 证变 更所需现代牧业提供的资料,则每逾期一日,现代牧业应根据其应向各转让 方支付的第二期款的万分之三向各转让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第十条 终止
10.1终止
(1) 如果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首期款支付条件满足日前:(i)发生某一事件或情况对目标公司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如该等情况、变更或影响可补救,未在发生之日起六十(60)个营业日内得到补救),或(ii)目标公司提起或第三方针对目标公司提起任何对目标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程序,以期宣告目标公司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破产或资不抵债,或以期就破产、资不抵债而根据中国法律进行清算,则现代牧业有权提前十五(15)个营业日书面通知转让方解除本协议、终止其支付义务;
(2) 当且仅当可归责于转让方的原因使得目标公司未在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本次交易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且虽然各方善意地进行友好协商但仍未就本协议是否继续履行达成一致,则现代牧业可提前十五(15)个营业日书面通知转让方、目标公司解除本协议;
(3) 如现代牧业未能于本协议第 5.2(1)条约定的首期款支付期限届满后十五(15)个营业日内完成首期款的支付,转让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 如现代牧业未能根据第 4.1(2)条的约定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就本次交易取得现代牧业的控制性权益持有人——中国现代牧业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批准,转让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5) 首期款支付条件满足日前,各方书面一致同意可解除本协议;
(6) 现代牧业未能于本协议第 5.2(2)条约定的第二期款支付期限届满后十五(15)个营业日内完成第二期款的支付,转让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 如工商登记完成日后五(5)个月内,目标公司未能就 EDI 证变更取得电信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除非各方协商一致延长期限,则本协议自工商登记完成日后五(5)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自动终止。
10.2终止的效力
(1) 如果本协议根据第 10.1 条的规定被终止,则本协议相关部分的条款应立即失效且任一方均不再对其他方负有任何责任,但(i)第一条(定义)、第十一条(其他条款)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且(ii)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在终止之前因违反本协议所应承担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应该承担的违约金支付责任、赔偿责任)。
(2) 各方一致同意,如本协议根据第 10.1 条终止且拟转股权已在有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法律手续转移至受让方的,现代牧业应配合目标公司和各转让方进行股权还原,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二十(20)个营业日内将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结构恢
复至本协议签署日的状态(“股权恢复”),包括但不限于:(i) 现代牧 业应签署将现代牧业受让的拟转股权转让给相应转让方的股权转让 协议;(ii) 现代牧业应签署免去现代牧业委派董事、经理(如适用)及 其他管理人员(如适用)的文件;(ii) 现代牧业应签署完成股权恢复 在有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所需的其他文件,配合完成在有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iv) 现代牧业配合目标公司和转让方 完成对目标公司资产、管理与业务文件、印鉴、银行账户、人员等的 清点、核验、确认及移交,但最晚应在目标公司就股权恢复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备案前完成;(v) 如届时目标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完成 EDI 证 的变更,现代牧业还应配合目标公司和转让方提供就股权恢复所需的 EDI 证变更申请材料,取得电信业务主管部门的受理通知。如本协议 根据第 10.1(3)和第 10.1(6)条终止的,则转让方和目标公司因本次交易 及股权恢复产生的全部费用、税费等均由现代牧业承担。如现代牧业 违反本协议第 8.2(10)条约定的积极配合义务导致本协议根据第 10.1(7)条终止,则转让方和目标公司因本次交易及股权恢复产生的全部费用、税费等均由现代牧业承担,否则应由目标公司承担因本次交易及股权 恢复所产生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登记费、工本费等手续性费用,其
余各方应各自承担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就本次交易及股权恢复所需承担的任何费用、税费。
(3) 如现代牧业已向各转让方支付买股对价的,则在以下较晚期限内,各转让方应将现代牧业已向其实际支付的买股对价全额、一次性支付至现代牧业指定的银行账户:(i) 股权恢复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完成后的五(5)个营业日内;或(ii) 如需就股权恢复进行 EDI 证的变更,目标公司取得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对 EDI 证变更的批准后的五(5)个营业日内。
11.1交易费用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各方为磋商、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成本、开支,由产生该等费用、成本、开支的当事方自行承担。但若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本协议被终止,则其他方有权要求该方赔偿交易费用及其他损失。
11.2转让
x协议对本协议各方的继任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且其利益及于本协议各方的继任人和受让人。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11.3可分割性
x根据任何法律或公共政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约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只要本次交易的经济实质未以对任何一方严重不利的方式受到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或其他约定仍应保持其全部效力。在任何条款或其他约定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时,各方应进行善意谈判,对本协议进行修订,以便以可接受的方式尽可能近似地实现各方的原有意图,从而尽量最大限度地完成本协议原先筹划之交易。
11.4弃权
x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i)延长任何其他相关方履行其义务或做出其他行为 的时间,(ii)放弃要求相关方对其在本协议中或其根据本协议所交付的任何 文件中作出的不准确声明和保证承担责任,或(iii)放弃要求其他相关方遵守 x协议中的任何约定或其履行本协议中各项义务的先决条件。任何该等延 期或弃权仅在由受之约束的各方所签署的书面文件中载明方为有效,并且 该等延期或者弃权仅在放弃权利的一方与其相对一方之间产生约束力,而 不及于本协议其他签署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条件的放弃不应解释为将 放弃追究以后违反该同一条款或条件的权利,或以后将放弃该同一条款和 条件的权利,或放弃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的权利。本协议任何一方 未能主张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构成该方对任何该等权利的弃权。本协议项下存在的所有权利和救济与其它可获得的任何权利或救济是累加 关系而不是排除关系。
11.5成立与效力
x协议经现代牧业、转让方及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即生效。
11.6修订与补充
x协议只能通过本协议各方签署且盖章的书面文件方能予以修订、修改或补充。
11.7通知
(1) 本协议中约定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在以下情况下视为有效送达:
a) 经专人递送的,在交付给本协议受通知方时视为送达;
b)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若在接收方正常工作时间发送,为电子传输器显示邮件已发出时视为送达;若不是在接收方正常工作时间发送,则在第二个营业日(且电子传输器显示邮件已发出)视为送达;或者
c) 交由一家各方认可且信誉良好的快递公司的,以于设定为通知的地址在接收或拒收之日为视为送达。
(2) 所有的通信应发送至以下地址(或者一方提前十(10)天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的其它地址):
若发给现代牧业:收件人:xxx
地址:xxx市博望区丹阳镇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电话:0000-0000000
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若发给蒙牛集团:收件人:弥浩宇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食品工业园区一区一号蒙牛乳业 101107
11.8正本
电话:00000000000
若发给众牧咨询:收件人:xxx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融环球中心 C 座 11 楼电话:00000000000
若发给中粮信托:收件人:xx
地址:xxxxxxxxxxxx 0 xxxxx X x 00 xxx:000-00000000 00000000000
若发给xx投资:收件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当代中心 15 楼电话:00000000000
若发给目标公司:收件人:xxx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融环球中心 C 座 11 楼电话:00000000000
本协议正本一式八(8)份,每方各执一(1)份,其余用于办理核准、变更登记手续,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9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由中国法律管辖。
(2) 如果发生因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效力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争议”),各方应作出善意努力进行协商以达成对争议的解决方案。如果争议发生后三十(30)个营业日内各方未能解决该项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应为终局性的、对仲裁当事方具有约束力。
(3)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中没有争议的条款项下的规定。
11.10 公告和公布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类型的公告均不得作出,除非各方另有书面约定或适用法律、政府部门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此情况下,有关一方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获得其他方对于公告内容的同意(不得不合理地拒绝或延迟作出该等同意)。
11.11 保密
(1) 保密信息
受限于第 11.10 条和第 11.11 条第(2)款,每一方应尽其合理努力对下列各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促使其各自的股东、合作伙伴、管理人员、董事、员工、代理人和顾问对下列各项予以保密:
a) 上述任何主体与各方之间的所有通讯;
b) 目标公司向上述任何主体提供的或上述任何主体从目标公司获得的所有标有“保密”字样或就其性质而言旨在仅限收件人知悉的信息及其他材料;及
c) 与下列有关的任何信息;
(i) 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包括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订立的任何文件)、业务和任何一方通过持有公司权益而拥有或获得的公司的客户、资产或事务,与公司的商业交易和/或财务安排有关的所有信息;
(ii) 任何一方或其关联方的客户、业务、资产或事务及与该方或其关联方的业务、交易或财务安排有关的所有信息;
(iii) 与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及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订立的任何文件有关的磋商和谈判,且不得为其自身商业目的使用任何保密信息或在未经任何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x第 11.11 条并不禁止在下列情况下披露或使用任何信息:
a) 是或已变成可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因违反本协议规定而导致的除外);
b) 其他方已事先书面批准进行披露或使用;
c) 目标公司董事会已向一方书面确认不属于保密性质的公司相关信息;
d) 一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独立开发的信息;
e) 法律、任何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或一方或其任何关联方的股份上市所在的任何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的披露或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该一方或其任何关联方的任何实际或潜在的证券发售、配售或出售的一部分而被要求进行的披露或使用);
f) 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文件所产生的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所需的披露或使用;
g) 向任何税务机关作出的为一方或其任何关联方的税务事宜之目的而合理所需的披露;
h) 任何一方根据如下条款在需要告知的范围内向其关联方、董事、员工、专业顾问进行的信息披露:该等当事人承诺遵守本第 11.11条的规定, 如同其为本协议一方当事人;但是, 在根据本第 11.11(2)(e)项至第 11.11(2)(g)项披露或使用任何信息之前,相关一方应立即将该等要求通知其他各方,以使该方有机会对该等披露或使用提出异议或同意该等披露或使用的时间安排和内容。
(3) 保密义务的期限
x协议按照第 10.1 条的情形终止的,本第 11.11 条的保密条款仍然继续有效。
11.12 文本
各方在此确认,若本协议各方为方便就本次交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另行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登记机关的格式文本)的,该等协议、文件仅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订,各方的权利义务仍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附录一: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转让方在此分别向现代牧业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首期款支付条件满足日,除《披露函》所披露的事项外,该等声明和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无误导性的:
在本附录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管理报表”系指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表(包括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管理报表日”系指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员工”系指任何与目标公司签订劳动/聘用/劳务合同的个人,包括具有类似就业权利的个人(即使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目标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的个人;
“权利负担”指任何留置权、抵押、质押、选择权、优先购买权、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权利主张、转让限制、权利负担、优先权或担保权益、延迟购买、所有权保留、租赁、买卖、对于任何财产或资产的售后回租安排或任何性质或利益的第三方权利,或有关上述任何一项的任何约定或具有提供担保之效力的任何安排,包括为提供担保之目的的资产所有权转让。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适用法律要求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知识产权”系指在世界任何地方存在的商标、服务标志、商号、商誉、域名、装潢、标识、外观及其他来源分辩标志、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已登记注册及未登记注册的设计权、版权、软件、半导体拓扑图权、模板、数据库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技术和业务信息及所有其他类似的知识产权,并在上述权利可通过注册获得或扩大时包括对上述权利的任何注册,以及注册申请和注册申请权;
“许可”具有本附录第 8.1 段所规定的含义;
“重大合同”系指目标公司为一方的对目标公司业务意义重大的任何合同;
“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系指于相关日期在中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标准和惯例;除上述名词外,本附录中所使用但未明确定义的名词应具有本协议所规定的含义。本附录的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援引而设,不影响释义。
1 权限和资格
1.1 设立及权限
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和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拥有合法及充分的权力与权限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将于生效之时根据其各自条款构成对目标公司有效并有约束力的义务。
转让方承诺,其为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和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转让方拥有合法及充分的权力与权限订立和履行本协议。
本协议将于生效之时根据其各自条款构成对转让方有效并有约束力的义务。
转让方已采取必要的行动以获得内部授权或已取得必要的许可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次交易所需的政府核准、备案除外。
1.2 无冲突
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转让方签署和交付本协议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导致:(i)违反各自公司的章程/合伙协议或任何其他组织性文件;或(ii)违反任何重大协议、许可或其他文件或构成在任何重大协议、许可或其他文件项下的违约,或需要获得在任何重大协议、许可或其他文件项下的任何同意,或使任何第三方有权终止或修订任何重大协议、许可或其他文件或使之加速到期,或导致设立或执行任何重大协议、许可或其他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负担。
2 公司信息
2.1 公司所有权
2.1.1 转让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是标的股权的合法权益拥有人,有权行使该等股权之上的所有表决权及其他权利,目标公司的历次增资均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且转让方已实际缴足注册资本。
2.1.2 转让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且目标公司、转让方均未签署合同或给予承诺授予或设立任何该等权利负担。
2.2 组织文件、公司登记册和会议记录簿
2.2.1 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章程的真实准确复印件均已交付给现代牧业,且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未违反其组织文件的规定。
2.2.2 转让方承诺,适用法律要求目标公司就经营其目前开展的业务所需向相关政府主管机关提交或办理的所有批准、核准、许可、备案、公布、登记及其他手续均已及时地适当地提交或办理。
3 管理报表
3.1 管理报表
3.1.1 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提供的管理报表系根据适用法律和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报表。管理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了目标公司在管理报表日的资产、负债和财务状况及在相关期间的利润或损失。
3.1.2 目标公司的管理报表已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债务、或有负债做出了充分的拨备。
3.1.3 目标公司没有订立按要求需在报表中反映或记载的任何融资或其他表外安排。
3.1.4 目标公司没有收到任何要求或其它通知要求在正常的或原定的到期日之前支付或偿还贷款或其他融资。
3.2 无未披露负债
转让方承诺,除下列负债以外,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负债(不论实际负债、或有负债):(i)管理报表中披露或拨备的负债;(ii)自管理报表日以来在正常和惯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负债;(iii)《披露函》披露的负债;(iv)过渡期内向现代牧业提供的目标公司每月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中披露或拨备的负债。
4 资产
4.1 目标公司拥有或者享有合法权利使用在从事业务的过程中正在使用的所有财产和资产,除《披露函》披露的以外,该等财产、资产上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
4.2 除《披露函》明确披露的以外,目标公司不拥有任何其它土地使用权、建筑设施或者其他权益。
4.3 除《披露函》披露的以外,目标公司正在使用的房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违约情形。
5 知识产权
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对其拥有/使用的重要知识产权拥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专用权或使用权,且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
6 合同
6.1 重大合同
转让方承诺,除《披露函》披露的及在正常和惯常业务过程中签署的合同以外,目标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对其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并具有下列特点的重大合同:
6.1.1 除租约以外具有两年或以上的未届满期限或可能期限,且未经相关合同相对方提前发出书面通知并支付费用或罚款不能被终止;
6.1.2 包含可能引起目标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条款或存在由本次交易触发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6.1.3 不论是在单一协议项下还是与同一个供应商或顾客的多项协议,涉及或有可能涉及年度总合同金额将或可能达到人民币 1000 万元
(RMB10,000,000.00)或以上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或采购。
6.2 遵守重大合同转让方承诺:
6.2.1 每一重大合同均对目标公司构成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且每一重大合同的履行均不在任何重大方面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每一重大合同均完全有效并可根据其条款针对目标公司执行。
6.2.2 每一重大合同的条款在重大方面均一直为目标公司所遵守。
7 员工和员工福利
7.1 员工和雇用条款
转让方承诺,除《披露函》披露的以外,目标公司已根据适用法律与每位员工签订书面用工合同。
7.2 社会保障基金
转让方承诺,除《披露函》披露的以外,目标公司一直以来在重大方面均遵守与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相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已支付法律要求的所有重大方面的社会保障基金缴款,或者已经为该等支付作拨备。
8 法律合规
8.1 许可和同意
转让方承诺,除《披露函》披露的以外,目标公司均合法取得了合法成立并开展其当前的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以及收购并持有其目前拥有的资产所需要的所有重要许可、同意、授权、确认、证明、批准、登记、注册、备案和豁免(合称“许可”)。自取得该等许可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均在重大方面遵守该等许可。
8.2 遵守法律
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当前开展的业务,当前履行的与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义务和协议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适用法律。
9 税务
9.1 目标公司遵守任何对其适用的税收法律规定,保存了相应的主要税务记录和文件;就其雇员而言,目标公司已经依法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税务主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除《披露函》披露的以外,没有其他违反适用的税务法律的情形。
9.2 目标公司每年的纳税申报单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及时提交;并且纳税申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适当、准确。
9.3 目标公司每年均已足额缴纳了对其适用的各种税项,不存在欠缴、少缴或漏缴的情形。目标公司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9.4 目标公司正在享有的税务优惠、政府补贴、奖励均为合法有效。
10 关联交易
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目前正在履行的关联交易均采用市场公允价格,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除《披露函》披露的以外,目标公司不存在其它任何形式的、正在履行的关联交易。
11 无未决诉讼、仲裁或者行政程序
转让方承诺,除《披露函》披露的以外,目标公司未作为原告、被告、申
请人、被申请人、行政相对人、被执行人或其他当事方涉及任何未决诉讼、仲裁或者行政程序。
附录二:现代牧业的声明和保证
现代牧x在此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首期款支付条件满足日以及第二期款支付条件满足日,该等声明和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无误导性的:
A. 组织和权限。其为依照中国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并且拥有全部所需的相应的权力和授权,以签订本协议及交易文件,履行其在本协议和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并完成本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其签署和交付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已经通过其采取所有必需的内部决策程序而获得了正式授权。本协议在经其签署后,而且在所有其他各方已获取正式授权、签署并交付后,将对构成其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照其条款对其强制执行。
B. 无冲突。其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会(a)违反或抵触其章程性文件的规定,或导致其章程性文件项下的违约,(b)违反或抵触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或(c)抵触或导致违反其作为一方的任何文件或安排,包括票据、债券、抵押、合同、协议、租约、转租租约、执照、许可、特许,或构成该等文件或安排项下的违约,或根据该等文件或安排需要任何主体的同意,或授予他人任何终止、修改、加速履行、中止、撤销或取消该等文件或安排的权利,而且该等抵触或违约将对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C. 同意和批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均不需要获得任何政府部门或其它主体的任何同意、批准、授权或其他命令,亦无需任何政府部门或其它主体采取任何行动或向任何政府部门或其它主体备案或发出通知。
D. 诉求。不存在由现代牧业或其关联方提起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合法性、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或本协议项下交易的完成的任何待决诉求。
E. 资金来源合法。现代牧业履行本协议用以向各转让方支付买股对价的资金来源合法。
F. 无代持。现代牧业保证其系以自身名义(非为名义持有人或代理人)受让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为其他主体代持标的股权的情况。
附录三:披露函
致: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x披露函(“披露函”)系根据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代牧业”)、转让 方、内蒙古爱养牛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2 年3月15日签署的《关于内蒙古爱养牛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转让协议》(“股权收购/转让协议”)附录一“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而由转让方起草、并向现代牧业出具。
除非本披露函另有明确说明,本披露函中所使用的术语与股权收购/转让协议中的相应术语具有同样的含义。为参照方便之目的,本披露函中的各披露事项的编号及标题与其对应的股权收购/转让协议附录一中相关的声明与保证保持一致。
披露事项:
7.2 社会保障基金
2021 年 1 月之前,目标公司未按照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是按照员工职位层级确定相应缴纳基数,但目标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基数均高于当地要求的最低基数。自 2021 年 1 月起,目标公司按照每一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目标公司为入职满 1 年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为入职未满 1 年的员工缴纳住
房公积金。截至本《披露函》出具之日,目标公司未为 8 名入职未满一年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9. 税务
2020 年 11 月 1 日,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目
标公司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根据目标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未来 5 年
内目标公司平台交易额应达到 200 亿元。如果目标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的,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目标公司相应的政策优惠待遇,并向目标公司追回已实施的补贴奖励。
截至本《披露函》出具之日,目标公司已提交 2020 年 11 月、2020 年 12 月退税所需材料,退税金额 482,731.65 元,但尚未收到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打款。截至本《披露函》出具之日,目标公司尚未成功申报符合补贴奖励的项目,故未获取补贴。截至本《披露函》出具之日,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在目标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0 xxxx 0 x向目标公司免费提供了 50 平方米的办公区。
10. 关联交易
截至本《披露函》出具之日,目标公司正在履行的关联交易如下:
2021 年 12 月 31 日,目标公司与现代牧业签订《牧场物资采供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就饲料、添加剂、大宗原料、兽药,机械设备等牧场养殖所需物资供应建立合作关系,现代牧业向目标公司购买牧场物资,双方于协议有效期内每一个月现代牧业各有关牧场采购牧场物资的采购量进行确认。合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预计交易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2020 年 4 月 16 日,目标公司与蒙牛集团签订《口罩采购合同》(“口罩采购合
同”),约定蒙牛集团向目标公司采购一次性防护口罩,合同期限自 2020 年 4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金额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2021 年 1 月 1 日,目标公司与蒙牛集团签订《口罩采购补充协议》,将口罩采购合同的有效期延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附录四:资产/业务确认单
资产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原值原币 | 累计折旧 | 净额 |
附录五:现代牧业需提供或签署的办理 EDI 证变更的文件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1 | AQUITAIR HOLDINGS LIMITED-公司成立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
2 | AQUITAIR HOLDINGS LIMITED-公司成立证书中文翻译件 |
3 | ASIA DAIRY TRADING AND HOLDINGS LIMTED-公司注册证书原件彩色 扫描件 |
4 | ASIA DAIRY TRADING AND HOLDINGS LIMTED-商业登记证书原件彩色 扫描件 |
5 | ASIA DAIRY TRADING AND HOLDINGS Ⅱ LIMTED-公司注册证书原件 彩色扫描件 |
6 | ASIA DAIRY TRADING AND HOLDINGS Ⅱ LIMTED-商业登记证书原件 彩色扫描件 |
7 | AQUITAIR HOLDINGS LIMITED 的网站信息与该网站上销售产品的截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