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版本号:SPDB201401
编号:
个人融资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
合同版本号:SPDB201401
特别提示
为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提示,如有疑义可向业务人员咨询。
一、请仔细阅读您将要签署的合同文本,特别注意核对一下您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包括利率执行方式和浮动比例)、担保财产状况、以及您所选定的还款方式是否正确。
二、您已经确保您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和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三、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签字是真实有效的,是您真实意愿的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您已仔细阅读本《特别提示》,且您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内容和表述已完全准确理解,浦发银行也已就本合同条款向您做出充分提示和说明。您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承诺履行本合同。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不理解之处,请暂缓签署本合同,您可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关业务人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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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融资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
鉴于:
授信人(贷款人)和受信人(借款人)已签订了《个人授信合同》(合同编号见本合同第13.1条的约定),授信人授予了受信人授信额度。受信人(借款人)向授信人(贷款人)申请将授信额度中核定的融资易刷卡额度和转账额度划拨到其指定银行卡上,受信人使用该指定银行卡刷卡或转账汇款即作为申请个人人民币贷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本合同文义要求另作解释,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含义为:
1.1 融资易贷款:指授信人将个人授信额度中核定的融资易额度划付至本合同融资易指定银行卡上,并通过受信人在该银行卡刷卡支付或向绑定账户转账汇款后,根据本合同约定规则自动生成的一笔或多笔个人贷款。刷卡生成的贷款称为融资易刷卡贷款,转账生成的贷款称为融资易转账贷款。融资易刷卡贷款和融资易转账贷款统称为“融资易贷款”。
1.2 个人授信额度:指在《个人授信合同》项下,受信人可在约定的个人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向授信人申请划拨支用的授信最高限额。
1.3 融资易额度:指在《个人授信合同》约定的个人授信额度限额及授信有效期内,经授信人审核从个人授信额度中划付到本合同指定银行卡上的全部额度。用于刷卡使用的为融资易刷卡额度,用于转账汇款使用的为融资易转账额度。融资易刷卡额度和融资易转账额度统称为“融资易额度”。
融资易刷卡额度=刷卡可用额度+刷卡冻结额度+刷卡待转占用额度+刷卡贷款占用额度融资易转账额度=转账可用额度+转账冻结额度+转账贷款占用额度
1.4 可用额度指受信人当前实际可以刷卡和转账汇款使用的融资易额度。
1.5 冻结额度指受信人对其暂不使用的额度,通过自行设置后,暂不可进行刷卡和转账汇款的融资易额度。
1.6 刷卡待转占用额度指受信人已使用融资易额度刷卡但还未转成个人融资易刷卡贷款的金额。
1.7 贷款占用额度指受信人已使用融资易额度刷卡或转账汇款且已按照约定规则生成的一
笔或多笔融资易贷款的余额合计。
1.8 融资易商人卡:指可用于融资易额度划付并按照约定规则在刷卡或转账汇款使用融资易额度后自动生成融资易贷款的专门指定银行卡。
1.9 通知: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以电报、传真方式送达的,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以安全的形式发出,在邮件加盖邮递或承运章后三日,即视为已送达。
1.10 贷款本息:本合同中在提及贷款本息时,意指包含贷款本金、利息、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与该贷款或贷款之担保相关的任何未清偿费用。
第二条 指定的融资易商人卡
2.1 本合同项下受信人指定划拨融资易额度并约定生成相应融资易贷款的为其本人名下的融资易商人卡,卡号详见本合同第13.2条的约定。
第三条 融资易额度、期限和支用
3.1 本合同项下的融资易刷卡额度、转账额度、刷卡额度有效期、转账额度有效期详见本合同第13.3条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融资易转账额度绑定账户信息详见本合同第13.4条的约定。
3.2 本合同项下融资易额度的用途为用于受信人的合法经营。融资易刷卡额度只能用于受信人的日常经营周转的刷卡支付;融资易转账额度只能用于受信人向本合同第13.4条约定的绑定账户的转账汇款。如变更绑定账户须事先向授信人提交变更申请并需获得授信人的同意。
受信人确保提供给授信人的转账额度绑定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因受信人原因导致绑定账户信息错误发生转账汇款错误或者失败的相关损失,均由受信人承担。
融资易额度在金融类、房地产类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以及餐饮、娱乐等消费领域商户 POS上不得刷卡使用,授信人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融资易额度可使用范围进行调整,受信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3.3 受信人刷卡支用融资易刷卡额度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壹万(RMB10000),即单笔刷卡金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壹万元(RMB10000)且融资易刷卡可用额度大于或等于人民币壹万元(RMB10000)时,可在融资易刷卡额度有效期内支用
融资易刷卡额度。在前述条件下,若单笔刷卡金额大于融资易刷卡可用额度的,则差额部分使用本合同项下融资易商人卡备用金账户资金,若备用金余额不足,将导致支用融资易刷卡额度不成功。
受信人转账支用融资易转账额度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壹万(RMB10000),即单笔转账金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壹万元(RMB10000)且融资易转账可用额度大于或等于人民币壹万元(RMB10000)时,且融资易转账可用额度大于或等于单笔转账金额、备用金账户资金大于或等于支付转账汇款手续费时,可在融资易转账额度有效期内支用融资易转账额度。
3.4 融资易额度划拨成功后即为可用额度,受信人对其暂不使用的融资易额度自行设置冻结。刷卡额度和转账额度分别冻结。冻结额度在刷卡和转账时不可使用,受信人将冻结额度设置为可用额度后方可使用。
3.5 受信人使用融资易商人卡刷卡支用融资易刷卡额度时,在当日将记录为刷卡待转占用额度,在额度支用款项发放到融资易商人卡备用金账户同时通过POS机划付给交易商户。如当日有多笔刷卡支用融资易刷卡额度,则累计记录刷卡待转占用额度并合并生成一笔融资易刷卡贷款。
受信人使用融资易商人卡转账支用融资易转账额度时,即时通过转账汇款付给绑定账户,并即时生成一笔融资易转账贷款,开始计息。
3.6 在受信人支用融资易刷卡额度后的当日发生退货、部分退货,则该笔退货应优先恢复原刷卡支用的融资易刷卡待转占用额度。原刷卡支用的融资易刷卡待转占用额度全额恢复以后,剩余退货资金存融资易商人卡的备用金账户;在刷卡使用融资易刷卡额度次日后发生退货的,退货资金优先用于提前归还融资易刷卡贷款,对退货资金到账当日归还该融资易商人卡全部正常状态融资易刷卡贷款后的剩余退货资金,将入账到该融资易商人卡的备用金账户。
在受信人支用融资易转账额度后发生退汇的,则该笔退汇应优先用于提前归还原转账支用生成的融资易转账贷款。原转账支用的融资易转账贷款结清以后,剩余退货资金存入融资易商人卡的备用金账户。
3.7 受信人在授信人处的任何一笔贷款发生逾期,授信人有权随时暂停受信人使用融资易额度。受信人结清逾期款项后,授信人有权但没有义务主动恢复受信人暂停使用的融资易额度。如受信人在授信人处的任何一笔贷款逾期超过90天(不含),授信人有权随时宣布受信人名下融资易额度提前到期,终止受信人使用融资易额度。
第四条 融资易贷款发放规则和贷款要素
4.1 本合同项下融资易刷卡额度支用后,受信人授权授信人按照本合同第13.5条的约定通过系统自动于次日对上一日累计已支用融资易刷卡额度即累计刷卡占用额度发放一笔融资易刷卡贷款偿还;融资易转账额度支用后,受信人授权授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通过系统自动即时对已支用融资易转账额度发放一笔融资易转账贷款偿还。
融资易刷卡贷款和转账贷款适用各自的贷款要素。融资易刷卡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13.6条的约定,融资易转账贷款的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13.7条的约定。
4.1.1 授信人按照约定向受信人发放融资易贷款后,受信人即为借款人,授信人即为贷款人,融资易贷款自发放之日起计息,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按期还款,原刷卡或转账汇款交易发生变化借款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已发放融资易贷款 进行正常还本付息。
4.1.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
(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 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结息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为本合同约定的每期还款日。
4.1.3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及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计算执行,详见本合同第13.6条和第13.7条的约定。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贷款期限1年以上(不含)的,则自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及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计算执行新的利率;贷款期限1年以下的,若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执行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4.1.4 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即为挪用,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详见本合同第13.8条的约定。
4.2 因非贷款人原因,导致款项在途、发生退款等事项的,不影响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发放相对应的融资易贷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责任。
4.3 受信人在刷卡或转账汇款支用融资易额度并转成融资易贷款后发生退货和退汇的:
4.3.1 无论任何原因造成原刷卡或转账汇款交易发生的退货或退汇,均不影响已转成融资易贷款的正常计息和还款,即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责任;
4.3.2 贷款人将根据原支用的融资易额度冻结相应退货或退汇资金,并优先用于提前归还退货或退汇资金到账当日本合同项下尚未归还的融资易贷款,按照融资易贷款发生的时间先后依次归还或以贷款人确定的规则归还。
4.4 若因贷款人调整、暂停或终止融资易额度或非贷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无法正常发放贷款,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承担,概与贷款人无关。
第五条 借款人提款条件
5.1 除非贷款人同意,否则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及内容方面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前,贷款人无任何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5.1.1 借款人已提交贷款人要求的所有文件资料并获得贷款人认可;
5.1.2 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已合法地签署并生效;
5.1.3 担保权或类似优先权已合法设立并生效(如有):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财产登记凭证、权属证明、抵押权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付贷款人占有;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财产交付贷款人占有;出质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该登记已完成;贷款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合同已签订并合法有效;
5.1.4 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担保文件及其他文件已由贷款人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贷款人要求);
5.1.5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费及还款等的银行账户、个人贷款专户和融资易·商人卡;
5.1.6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保证与陈述是真实的,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以及其他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5.1.7 未发生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动、或政府宏观货币政策变动、或国家政策对信贷额度进行管控或限制;
5.1.8 贷款人提出的其他条件。
贷款人有权豁免上述一项或多项条件,且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
第六条 融资易贷款的还款
6.1 本合同项下融资易刷卡贷款和转账贷款适用各自的还款方式,融资易刷卡贷款的具体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13.6条的约定,融资易转账贷款的具体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13.7条的约定。
本合同约定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每期还本付息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 (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本合同约定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的,每期还本付息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本合同约定采用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每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期利息 = 期初贷款剩余本金×期利率。
上述还款方式项下计算公式中的“期”和每期还款日详见本合同第13.6 和13.7 条的约定。本合同约定采用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的,利息计算方式详见本合同第4.1条。
6.2 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月(公历概念)约定还款日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月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具体为,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小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第4.1.2条所列的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大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将分为一期的应还利息及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分别计算,其中:一期的应还利息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利息,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第4.1.2条所列的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等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即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的当期应还利息。
6.3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的早上零点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账户(结算户)中,还款账户的银行卡即为本合同第2.1条指定
融资易商人卡下的备用金账户,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
6.4 在本合同项下融资易贷款未全部结清前,借款人不得申请对本合同项下指定融资易商人卡的销卡,也不得关闭个人贷款专户,如因借款人自行办理销卡或销户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6.5 本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多笔贷款时,以贷款人确定的规则扣款,借款人对此无异议。
6.6 借款人归还部分或全部本合同项下贷款后,贷款人对已归还的贷款本金将自动恢复为本合同项下的融资易额度,借款人归还融资易刷卡待转占用额度或融资易刷卡贷款后,对已归还的本金部分将实时循环恢复为融资易刷卡可用额度;借款人归还融资易转账贷款后,对已归还的本金部分将实时循环恢复为融资易转账可用额度。
6.7 对使用本合同项下融资易刷卡额度交易次日及以后发生的退货资金,贷款人有权优先就使用融资易刷卡额度部分金额用于提前归还退款当日本合同项下尚未归还的融资易刷卡贷款。退款当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尚未归还的融资易刷卡贷款时,以贷款人确定的规则扣款,借款人对此无异议。借款人使用融资易转账额度向绑定帐号转账汇款后发生的退汇资金,借款人不得擅自提取和挪用退汇资金,必须经贷款人审核后定向用于融资易转账贷款的提前还款。
6.8 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与贷款人签订变更合同、约定新的还款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但因借款人与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第6.3条已约定的还款账户的融资易商人卡遗失或到期而变更卡号,则贷款人无需与借款人签署变更合同,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有权从该变更后的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
6.9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通过还款账户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贷款人有权暂停、关闭借款人的融资易额度。
6.10 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未还贷款本息的逾期罚息,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6.11 贷款人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因素而对每期应付本息款额所作的调整,借款人须无条件照此履行。
6.12 借款人可对已发放的融资易贷款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6.13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计收提前还款日之后的贷款利息。
6.14本合同项下的共同还款人(如有)确认:在本合同签署页签署合同,即视为其已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合同内容,同意作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还款在内的各项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从共同还款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 债权担保
7.1 本合同为授信人(贷款人)和受信人(借款人)已签订的《个人授信合同》下的附属业务文件。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属于支用《个人授信合同》项下个人授信额度产生的债务,受信人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债务提供的担保,按照前述《个人授信合同》及最高额担保合同(若有)的约定执行。
第八条 陈述、保证及约定事项
8.1 本合同项下受信人(借款人)向授信人(贷款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8.1.1 受信人(借款人)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署本合同是受信人(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8.1.2 受信人(借款人)在此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其所出具的对外进行贷款支付、涉及受信人(借款人)以及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信息和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8.1.3 受信人(借款人)在此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8.1.4 受信人(借款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
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并且,受信人(借款人)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继续向授信人(贷款人)承担上述信息的及时披露义务。在发生前述事件时,受信人(借款人)应当在有关事件发生之日或其知悉之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通知授信人(贷款人)。
8.1.5 受信人(借款人)的工作、住所(或联系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 受信人(借款人)应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通知授信人(贷款人)。
8.1.6 受信人(借款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办理完毕并有效。
8.1.7 受信人(借款人)保证其对于授信资金的使用,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本合同 的约定,并且其自愿接受授信人(贷款人)对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8.1.8 受信人(借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授信人(贷款人)要求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8.1.9 受信人(借款人)保证在贷款期间,将根据授信人(贷款人)提出的要求,提供、增加或变更授信人(贷款人)满意的担保措施。
8.1.10受信人(借款人)保证其刷卡或转账使用融资易额度的用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不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债券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贷款进入领域,且不用于注册企业和投资入股等股本权益性投资。
8.1.11受信人(借款人)承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授信人(贷款人)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使用融资易额度,及要求其提前归还已支用融资易额度或已发放融资易贷款:
8.1.11.1 受信人(借款人)出现任何形式的欺诈、套现、挪用资金行为、违反本合同或个人授信合同约定的;
8.1.11.2 授信人(贷款人)根据个人授信合同对个人授信额度进行调整、暂停、终止处理的;
8.1.11.3 受信人(借款人)擅自关闭个人贷款专户,或者擅自注销融资易商人卡的;
8.1.11.4 受信人(借款人)在授信人(贷款人)的任何个人贷款发生逾期的。
8.1.12 受信人(借款人)承诺因其自身原因导致融资易商人卡及相关额度、资金等被司法冻结,造成无法使用融资易额度,由受信人(借款人)承担责任。
8.1.13 受信人(借款人)确认,转账额度对外划付时,授信人(贷款人)有权根据其个人汇款手续费相关收取规定,从融资易商人卡备用金账户扣收汇款手续费。
8.1.14 受信人(借款人)确认,授信人(贷款人)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无须征得受信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同意,受信人(借款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担保人(如有)应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8.1.15 受信人(借款人)确认,授信人(贷款人)已将本合同在授信人(贷款人)个人网上银行或授信人(贷款人)的营业网点进行公示。
第九条 违约事件
9.1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受信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9.1.1 受信人(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9.1.2 受信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9.1.3 受信人(借款人)向授信人(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9.1.4 受信人(借款人)拒绝或阻碍授信人(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财产状况的;
9.1.5 受信人(借款人)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9.1.6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人/担保财产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授信人(贷款人)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授信人(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9.1.7 未经授信人(贷款人)同意,受信人(借款人)或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9.1.8 受信人(借款人)或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授信人
(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9.1.9 受信人(借款人)违反其与授信人(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约定的;
9.1.10 受信人(借款人)或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9.1.11 受信人(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
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9.1.12 受信人(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支付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的;
9.1.13 受信人(借款人)未遵守本合同有关保证与陈述条款或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的;
9.1.14 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在担保文件项下发生违约的。
第十条 违约处理
10.1 当本合同第九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授信人(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0.1.1 对于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 13.8条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于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13.8条约定的挪用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0.1.2 有权按本合同第13.9条的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并立即执行;
10.1.3 有权单方面调整受信人(借款人)的还款方式(适用出现第9.1.2条违约事件的);
10.1.4 有权单方面调整受信人(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方式(适用出现第9.1.12条违约事件的);
10.1.5 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0.1.6 有权单方面调整、调低受信人(借款人)的融资易额度或有效期;
10.1.7 有权单方面取消、暂停使用、或冻结受信人(借款人)的个人授信额度、融资易刷卡额度以及转账额度;
10.1.8 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受信人(借款人)已提用贷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未提用部分取消,并有权主动从受信人(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任一账户(含可透支账户)中扣划款项以清偿贷款本息、相关费用等所有债务,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受信人(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如拟扣划账户中的币种与借款币种不一致的,有权按授信人(贷款人)扣划当日所公布的汇率自行换算后扣划,相关风险和损失概由受信人(借款人)承担;
10.1.9 要求受信人(借款人)另行提供经授信人(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
其他担保;
10.1.10按为本贷款所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10.1.11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费用
11.1受信人(借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11.2 受信人(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授信人(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受信人(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 本合同中提及的“贷款本息”包含贷款本金、利息、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与本贷款或贷款之担保有关的任何未清偿费用。
受信人(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授信人(贷款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为准。
本合同所称贷款“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日到期;(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
本合同项下还本付息日指分期还本/付息的每期还款日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日期。
12.2 若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更且根据该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必须对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授信人(贷款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本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2.3 受信人(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如有)同意并授权:授信人(贷款人)有权将在受信人(借款人)与授信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授信业务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获得的与受信人(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有关的信息,包括信贷信息、信用信息、个人基本信息、不良信息、本合同履约信息、违约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的数据
库;同时,受信人(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亦授权授信人(贷款人)在上述期间有权向上述数据库查询受信人(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全部信息及信用报告。
12.4 受信人(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如有)同意并授权:当受信人(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时,授信人(贷款人)有权为催收受信人(借款人)欠款之目的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贷款情况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受信人(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含三个月),授信人(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向有关单位、新闻媒体等公开受信人(借款人)的违约信息。
12.5 授信人(贷款人)对受信人(借款人)提供的个人金融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但授信人
(贷款人)使用、向贷款业务合作机构披露、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12.6 廉洁自律条款 受信人(借款人)及本合同其他签署各方(如有)在此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和知悉授信人(贷款人)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授信人(贷款人)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
12.7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授信人(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8 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已送达;该地址如有变动,变动方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签约各方,否则对其他各方不生效(但授信人(贷款人)地址发生变动的,仅需于营业场所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公告)。
12.9 本合同自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并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为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导致的透支账户发生的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12.9.1 受信人(借款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且
12.9.2 授信人(贷款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2.10 本合同之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完)
第十三条 合同要素条款
13.1 本合同系作为受信人(借款人)与授信人(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
《个人授信合同》的附属业务文件,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属于《个人授信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合同(如有,合同编号 )所担保的主债
权范围。
13.2 本合同项下受信人指定划拨融资易额度并约定生成相应融资易贷款的为其本人名下的融资易商人卡卡号为 。
13.3 融资易额度
(1)本合同项下融资易刷卡额度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融资易刷卡额度有效期自融资易刷卡额度划拨至融资易商人卡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融资易转账额度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融资易转账额度有效期自融资易转账额度划拨至融资易商人卡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3.4 本合同项下融资易转账额度绑定账户信息如下: 绑定账户1: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 | |
绑定账户2: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 | |
绑定账户3: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 | |
绑定账户4: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 | |
绑定账户5: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 | |
绑定账户6: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 | |
绑定账户7: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 | |
绑定账户8: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 | |
绑定账户9: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 |
绑定账户10: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绑定账户11: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绑定账户12: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绑定账户13: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绑定账户14: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绑定账户15: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13.5 融资易刷卡贷款发放前(请在下述方框中✓选,不选的打ⅹ):
□ 先扣收本合同项下受信人融资易商人卡的备用金账户资金偿还支付占用额度,该融资易商人卡备用金账户资金在扣除当日应还贷款本息后能足额归还融资易刷卡待转占用额度的则全额扣款,不足额归还则全额发放融资易贷款用于偿还融资易刷卡待转占用额度。
□ 直接向受信人发放融资易贷款用于偿还融资易支付占用额度。
13.6 融资易刷卡贷款要素(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笔融资易刷卡贷款,贷款期限为 个月,自贷款实际发放日
起计算。
(2)融资易刷卡贷款的贷款利率为(请在下述方框中✓选,不选的打ⅹ):
□ 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本合同约定的融资易刷卡贷款期限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 %计算。签订本合同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为: %。
□ 其他约定
(3)融资易刷卡贷款采取的还款方式为(请在下述方框中✓选,不选的打ⅹ):
□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 □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
□ 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
□ 其他还款方式:
上述还款方式项下计算公式(详见本合同第 6.1 条)中的“期”是指 1 个月;每期还款日为 。
13.7 融资易转账贷款要素(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笔融资易转账贷款,贷款期限为 个月,自贷款实际发放日
起计算。
(2)融资易转账贷款的贷款利率为(请在下述方框中✓选,不选的打ⅹ):
□ 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本合同约定的融资易转账贷款期限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 %计算。签订本合同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为: %。
□ 其他约定
(3)融资易转账贷款采取的还款方式为(请在下述方框中✓选,不选的打ⅹ):
□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 □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
□ 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
□ 其他还款方式:
上述还款方式项下计算公式(详见本合同第6.1条)中的“期”是指1个月;每期还款日为 。
13.8 本合同项下的罚息利率为:
(1)逾期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 %执行;
(2)挪用贷款的挪用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 %执行。
13.9 受信人(借款人)违约的,授信人(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在调整当日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并立即执行。
13.10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3.11 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贷款人执 份,借款人以及 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12 其他约定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