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OOOO 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製作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台北分會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
委託OOOO 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製作
「法治教育廣播宣導節目」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台北分會
(以下簡稱甲方)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以下簡稱甲方)
OOOO 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甲方委託乙方製播媒體廣播教育宣導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俾資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甲方委託乙方錄製法律宣導節目,節目名稱為 OOOOOOO。二、乙方應依甲方委託之內容,提供臺北調頻台(OOOOOO)
每週 O,AM: 00 : 00 ~ 00: 00 之時段製播節目,就法律相關問題進行解析,每集由甲方提供一位主講人(包括檢察官、律師、觀護人、教授、更生事業負責人)接受訪問,
主持人為 000:(00) 0000-0000 行動:000–000–000。
三、製作方式以現場或錄音方式,分為 1.電話錄音 2.至台北地檢署或其他指定處所採訪錄音 3.至電台現場錄音。
四、本案製播期間自 107 年 2 月 20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止,共
播出 104 集。
五、本案製播費用:每月時段費、製作費新台幣 0 萬元整,12 個月經費總計 00 萬元整,0000 廣播公司開立收據 【免稅】。
六、乙方將製播完畢之光碟、節目播出內容紙本於每月製播完畢後一週內送交與台北地檢署文書科備存與廣為複製及推廣宣導。
七、曱方應按月(每月 10 日前)撥付款項 0 萬元,匯入乙方銀行帳戶中(戶名:0000 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開戶銀行:0000 銀行 0000 分行,帳號:0000000000)。
八、甲方付款係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台北分會、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2 單位輪流支付。
單數月份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xxxxxxxx
(xxxx:00000000)支付。
雙數月份由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統一編號:04173475)支付。
乙方應每個月開立發票予付款單位。
九、乙方保證製播之節目,絕無侵害第三人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違法情形。如涉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糾紛訴訟,應由乙方負責處理,與甲方無涉。另有關音樂及錄音著作之使用,乙方應自行向相關著作權中介團體取得授權。
十、乙方除遇特殊交通狀況或重大新聞發生,如颱風、地震等及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可擇期補播出外,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停播;如無故停播,乙方除應擇期補播外,且每集以全年製作費總價 1000 分之 3 計算損害賠償金給甲方。
十一、因本協議書產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二、本協議書自簽約日起正式生效。壹式六份,由甲方執正本 2 份,副本 2 份,乙方執正副本各 1 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台北分會代 表 人:主任委員 黃連福
住 址: xxxxxx 000 x 0 x聯 絡 人: 執行祕書 xxx
聯絡電話:00-00000000*5055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代 表 人:主任委員 xxx
住 址:xxxxxx 000 x 0 x聯 絡 人:主任 xxx
xx電話:00-00000000
乙 方:
0000 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董事長 000
地址:臺北市 0000 路 00 段 00 巷 00 號 00 樓聯 絡 人:000
聯絡電話:(00) 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 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