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000673 证券简称:当代东方 公告编号:2019-059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转让与云南广播电视台签署的《合作协议》权利义务的事项
2017年12月27日,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云南广播电视台签署《合作协议》,就代理广告经营、电视剧采购等事宜开展合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76)。
上述合同签订以后,因经营需要,为了确保《合作协议》得以顺利履行,公司决定将上述与云南卫视所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广州添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玺传媒”),并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向云南广播电视台出具《关于转让〈合作协议〉权利义务的函》,得到了云南卫视的确认。
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与云南广播电视台和添玺传媒签署了《确认书》,《确认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云南广播电视台
乙方: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广州添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1. 甲方批准乙方将其在原合同中所有涉及云南卫视广告独家代理权和电视剧采购事项的权利与义务整体转让给丙方,由丙方直接向甲方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
2. 甲、乙、丙三方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由丙方承接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云南卫视广告独家代理和电视剧采购业务均有丙方承接,甲方与丙方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签订的合作协议及相关备忘录为准。
3. 本确认书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特别提示:上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虽然交易双方均具备良好履约能力,但由
于合同总金额较大且合同周期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未正常履行的风险。
二、关于与宁夏广播电视台签订《宁夏卫视频道广告独家代理协议书》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事项
为了与宁夏广播电视台建立长远合作关系,2018年5月31日,公司与宁夏广播电视台签署了《宁夏卫视频道广告独家代理协议书》,就广告独家代理经营事宜开展合作。因经营需要,公司将与《宁夏卫视频道广告独家代理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具有丰富广告独家代理经验且与公司有着良好合作关系的明鑫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鑫国际”),并同日与明鑫国际签署了《宁夏卫视频道广告独家代理协议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特别提示
1. 代理期限:自 2018 年 6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 24 时止,代理期限为一年。合作期满,如无违约责任发生且双方满意,可有条件延续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合作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合作的优先权。
2. 公司与明鑫国际所签署的《宁夏卫视频道广告独家代理协议书》内容与公司和宁夏广播电视台所签署《宁夏卫视频道广告独家代理协议书》内容一致,不再作重复披露。此外,明鑫国际在协议书中承诺:若公司因为宁夏卫视频道广告独家代理事宜被宁夏广播电视台追责的,公司有权xxx国际追偿,明鑫国际对此无抗辩权
(二)协议对方当事人介绍
1. 宁夏广播电视台
宁夏广播电视台(英文简称 NXTV)拥有广播、电视、报纸、有线电视网络、网站五大传播媒介,组建于 2004 年 12 月,为自治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同管理。
公司与宁夏广播电视台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宁夏广播电视台发生交易。宁夏广播电视台拥有合法授权,具备履行协议义务的能力。
2. 明鑫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1P3Q2W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半壁店(康艺家俱公司)2幢A07平房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与明鑫国际不存在关联关系。明鑫国际为公司广告业务合作方,其具备履行协议义务的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宁夏广播电视台
乙方: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方式
甲方依据国家广电总局规定的广告时段、广告时间(282分钟/天)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宁夏卫视频道广告业务。
代理范围
1、乙方广告代理范围包括品牌广告、专题广告、电视剧及影院角标、节目植入、活动宣传等可收费性广告业务。其中品牌广告比列不低于所有代理播出广告时间的20%。
2、甲方按总局规定播出量播出的节目、动画片、纪录片及联办节目之贴片广告不在代理范围内。
广告代理费用支付
根据上述约定,乙方同意合同期内向甲方支付广告代理费合计人民币11000万元整
(壹亿壹仟万元)。甲方权利与义务
1、依据先付款后播出的原则约定,乙方须按约定足额支付广告代理费。
2、甲方拥有宁夏卫视节目及广告的编播权、终审权,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政策要求的乙方诉求有权拒绝。
3、甲方应当按照《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符合相关规定、规范和播放要求的广告及时安排并正常、完整播出。
4、除约定情形外,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依约按时完整播出乙方符合要求的广告,造成错播、漏播的,甲方有义务在确认后及时安排适当的时段补播。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正当合理的广告经营,对乙方的合理化建议及时反馈并给予有效调整。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自主经营广告业务,有权对其广告在宁夏卫视频道和时段的播出情况进行监播。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监播报告以第三方播出数据为准。
2、乙方有权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及甲方广告经营规定和规范的前提下享有广告经营收益,甲方得不干涉。
3、乙方提供广告样带和节目形态在双方有争议的前提下,需提供该片在播台信息,凡有其他卫视在播的广告报审,甲方应给予审批通过。
4、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相关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并及时主动向甲方足额支付广告代理费,不得以错播漏播为由单方扣减广告代理费。
5、乙方提供的广告片音频、视频等各项技术指标须达到甲方播出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修改或拒绝播出。
6、乙方有权对甲方白天及午夜时段电视剧编播提出意见和建议,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调整,以利于广告播出结构的优化和广告收益最大化。
7、乙方在合同期内免费提供甲方20部电视剧,供甲方在非黄金时间段内播出,且乙方享有合法的权利许可甲方播放该批电视剧,因该剧的播出造成版权纠纷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则由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承诺、保证及其他义务,即构成违约。如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对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均应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甲方错播、漏播广告的,乙方有权要求按照错一补一、漏一补二的标准在适当的时间予以补播。
(2)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已经确认的节目播出单日期播出广告,乙方有权要求甲
方按漏播处理及时补播。
(3)乙方逾期支付广告代理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或未足额支付广告代理费达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合作,可以要求乙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保证金及支付的代理费在扣除实际发生的广告费、违约金及实际发生的损失(以916万为限)后应退还乙方。合同解除以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为准。
3、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无正当理由停止履行义务,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同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甲方无正当理由连续未播放乙方广告达到30天(或相当于30天的广告分钟量),且未与乙方达成补播的一致意见,则视为甲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履行义务,此时乙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但尚未播出的广告款,按合同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4、乙方以甲方错播或漏播为由单方扣除或减付错播、漏播的广告代理费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期足额支付广告代理费,否则,按合同“违约责任”第1款第(3)项和第2款解决。
特别约定
无论乙方在宁夏卫视频道发布的广告是自营广告业务,还是代理或者经营任何第三方广告业务,基于本协议所发生的民事合同关系,其主体都只能是甲、乙双方。乙方承诺,因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有投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广告业务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x次协议的签署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该协议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
x次协议涉及的事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三、备查文件
1. 公司向云南电视台出具的《关于转让〈合作协议〉权利义务的函》。
2. 公司与云南广播电视台、广州添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署的《确认书》。
3. 公司分别与宁夏广播电视台及明鑫国际签署的《宁夏卫视频道广告独家代理协议书》。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9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