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 期,由於江銅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 約41.90%,江 銅為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東,故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因 此,根 據 上 市規則第14A 章,新財務資助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 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持續關連交易
(一)續訂財務資助協議 及
(二)續訂融資租賃框架協議
茲提述二零一七年公告,內容有 關(其中包 括)江銅財務與江銅於二零 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訂立的二零一七年財務資助協議及本公司與深圳 融資租賃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訂立的二零一七年融資租賃 框架協議相關的持續關連交易。
一. 續訂財務資助協議
由於二零一七年財務資助協議及其年度上限將於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屆 滿,且本集團擬繼續進行二零一七年財務資 助協議項下的交 易,故江銅財務與江銅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三十日訂立新財務資助協議。
於本公告日 期,由於江銅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 約41.90%,江 銅為 x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東,故 為 x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因 此,根 據 上 市規則第14A 章,新財務資助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 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將由江銅財務根據新財務資助協議向江銅集團提供的信貸 服務的每日最高餘額少於任何適用百分比率 的5%,故根據上市 規則 第14A 章,其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申 報、年度 審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二. 續訂融資租賃框架協議
由於二零一七年融資租賃框架協議及其年度上限將於二零一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 滿,且本集團擬繼續進行二零一七年融資 租賃框架協議項下的交 易,故本公司與深圳融資租賃公司已於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訂立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
由於深圳融資租賃公司為江銅的子公司,故其為江銅的聯繫人,因此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及其項下 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有關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 的各項適用百分比率低 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 第14A 章,新融資 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申 報、年度審 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茲提述二零一七年公 告,內容有 關(其中包 括)江銅財務與x銅於二零 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訂立的二零一七年財務資助協議及本公司與深圳融 資租賃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訂立的二零一七年融資租賃框架 協議相關的持續關連交易。
一. 續訂財務資助協議
1. 背景
由於二零一七年財務資助協議及其年度上限將於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且本集團擬繼續進行二零一七年財務資 助協議項下的交易,故江銅財務與x銅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三十日訂立新財務資助協議。
2. 新財務資助協議
新財務資助協議的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訂約方
1. 江銅;及
2. 江銅財 務(本公司之子公 司)。
條件
新財務資助協議於新財務資助協議、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相 關年度上限根據上市規則 及╱或上海上市規 則(如適 用)獲得相 關批准通過後起生效。
期限
新財務資助協議的期限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新財務資助協議的詳情
根據新財務資助協議,江銅集團同意以將其於其他金融機構的 部份存款及貸款轉至江銅財務的方式,向江銅財務提供財務資助;而江銅財務同意向江銅集團持續提供財務服務。該等服務包括:
a. 現金存款服務;
b. 結算服務;及
c. 信貸服務。
a. 現金存款服務
根據新財務資助協議,江銅財務同意接受江銅集團的存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統一頒布的存款利率或不高於中國其他 金融機構就類似服務向江銅集團所報利率,該利率亦不得 高於江銅財務向其他獨立第三方所報利率。
江銅財務無需就江銅集團向其提供的財務資助提供任何抵 押或擔保。
由於江銅財務的存款服務按一般商業條 款(或更佳條 款)訂立,有利於本集團,而毋須抵押本集團的資產,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 條,本公司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所 有申報、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由於提供現金存款服務根據上市規則 第14A.90 條的規定獲豁 免, 江銅財務就向江銅集團提供現金存款服務的應付利息亦將根 據上市規則第14A.90 條的規定獲豁免。
b. 結算服務
x銅財務同意向江銅集團提供向第三方支付貨款或資金之 結算服務及服務費受國家法規規管的結算服務。服務費將 由江銅集團於每次獲提供服務時向江銅財務支付,並按國 家規定的適用費率收取。江銅財務根據新財務資助協議於 各個財政年度收取的服務費將不超過人民幣10,000,000 元(相當於約11,160,714 港元)。
鑒於江銅財務將不會自行預付任何金額以清償江銅集團應 付的款 項,而且用於結算的資金將由江銅集團支 付,以清 償任何江銅集團應付第三方的金額,故只有江銅財務就提 供結算服務應收取的費用將須遵守上市規則 第14A 章項下 的有關規定。
預期有關結算服務項下按年度基準合併計算的合計服務 費的適用百分比率少 於0.1%。因 此, 江銅財務提供該等結 算服務將構成最低限額持續關連交 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76條,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申報、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全部規定。
c. 信貸服務
根據新財務資助協議,江銅財務將向江銅集團提供信貸服 務(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服務、貼現票據、承兌商業匯票、擔保、透 支、保 理 應 收 賬 款 及 融 資 租 賃)。江 銅 財 務 及 x 銅 協 定,江銅財務向江銅集團提供的貸款服務每日餘額不得超過人 民幣20 億元或江銅集團成員公司在江銅財務的每日存款餘 額。江銅集團同意向江銅財務為江銅集團成員之貸款提供 共同及個別信貸擔保。倘江銅集團任何成員在使用信貸服 務時違反新財務資助協議或實施協議,導致江銅財務未能 收回所有或部分貸款,則江銅財務有權在江銅集團於江銅 財務中的存款抵銷由江銅財務向江銅集團成員提供的貸款(包括但不限於利息、違約利息、罰款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江銅財務向江銅集團提供的信貸服務金額無論如何不得超 過新財務資助協議項下的建議上限,且按一般商業條款或 對江銅財務更佳的條款提供。
江銅財務就該等借貸收取的利息將由江銅集團按月或按季 支 付(須視乎各訂約方之間訂立的借貸協議條款而 定),並須遵守人民銀行的相關指引及規例,並參照人民銀行頒佈 的貸款市場利率(LPR),或以不得低於國內其他金融機構向 江銅集團提供的同類貸款服務利率。
終止
x銅財務及江銅集團可提前7天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新財務資助協議。
建議上限
自二零一七年財務資助協議日期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三十日止十一個月,江銅財務向江銅集團提供的信貸服務的過往最 高結餘分別為人民幣10.98億元、人民幣12.71億元及人民幣11.95億元(分別相當於約1,225,446,429 港元、1,418,526,786 港元及1,333,705,357 港元)。
建議上 限, 即截至二零二零 年、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有關江銅財務向江銅集團提供的信貸服 務的各年每日最高結餘,將不超過人民幣20億元(相當於約2,232,142,857港元)。
在釐定上述上限時,董事已考慮江銅集團各成員公司有閑餘資金,以及二零一七年財務資助協議項下相關交易的過往金額。由於截至 二零二零年、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 年度各年的建議上限不會超過江銅集團成員公司在江銅財務的存 款金額,董事認為本集團有充裕資金向江銅集團提供該等信貸服務。江銅財務向江銅集團提供信貸服務須遵守江銅財務的相關內部監 控措施、程序及指引,有關詳情載於下 文「風險監控措 施」一 節。
風險監控措施
為降低及監督江銅財務於新財務資助協議項下的風險,將實施以下 主要措施:
(i) 江銅財務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獲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中國銀 監會對江銅財務業務進行持續嚴格監管。江銅財務亦須每月向 中國銀監會提供監管報告;
(ii) 在中國銀監會的指引及監管之下,江銅財務已建立具規模風險 管理系統及制訂內部監控政 策,有效控制風 險,並保障江銅財 務的資產安全;
(iii) 本公司的審核委員會已將江銅財務的風險管理措施納入其整 體風險管理架構之中,將會監管江銅財務風險管理委員會對該 等政策和操作的遵守情 況(包括進行詳盡的年度評 估);
(iv) 作為其標準審批程序的一部份,江銅財務將採取措施確保向江 銅集團提供的貸款及融資服務未付款項總結餘不得超過來自 x銅集團成員公司的存款總額,並且向江銅集團提供的未償還 貸款的最高每日結餘不得超過新財務資助協議項下的建議上限;
(v) 風險管理委員會將就新財務資助協議項下的所有交易在交易 的不同階 段(包括交易之 前、交易過程中及交易其 後)進行風險 評估,並須接受審核委員會的定期審核;
(vi) 江銅集團同意就向江銅集團提供的所有信貸服務向江銅財務 提供擔保;
(vii) 本公司將確保嚴格遵守有關控制財務風險的完善內部指引及 程序並確保嚴格遵守所有適用的監管法律及法規;及
(viii)鑒於以下原因,江銅財務的審閱及審批程序將不會受江銅集團 的影響:
(a) 法律法規監管-江銅財務貸款審批程序及內部監控須由中國銀監會審查及監管。中國銀監會規定江銅財務在審批貸 款時須保持獨立。未有遵守有關規定將構成違反中國規則 及法 規,將受嚴重處 罰。參與貸款審批程序的各個別人士 須就未能嚴格遵守相關規則及法規承擔個人責任;
(b) 江銅財務將嚴格遵守獲審核委員會批准及定期檢查有關向 江銅集團提供貸款的指引及程序;及
(c) 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運作須由審核委員會審核。
3. 訂立新財務資助協議的原因及益處
x銅集團將向江銅財務轉移淨存 款(即江銅集團每日存款餘額 總 值超 過江 銅集 團每 日貸 款餘 額 總值 的部 份),這 將對 x銅 財務構成實際財務資 助,補充江銅財務的可用金融資 源,提升其 盈利能 力,進而提升本公司的盈利能 力。江銅財務及本公司採 取足夠的的風險控制措施,彼等的資產不會於新財務資助協議 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遭受任何損失。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但不包括關連董事)認 為,新財務資助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董 事(不包括關連董 事)進一步認為新財務資助協議項下擬進行 的交易有利於本集團及江銅集團合理配置及充分使用資產,為雙方提供資源共享及優勢相補,並有利於提升本公司的整體效益。
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新財務資助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乃按 正常商業條款於本集團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由於新 財務資助協議項下的價格及條款屬公平合理,且程序屬合法,故少數股東的利益並無遭損害。新財務資助協議項下擬進行的 交易就本公司及全體股東而言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 東的整體利益。
除 關 連董 事 x x x先 生、x xx x x、xx 先 生、x x x x x及xx先生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就(其中包 括)新財務 資助協議有關的董事會決議案迴避投票外,概無任何董事於新 財務資助協議擁有重大利益或須就有關新財務資助協議的董 事會決議案迴避投票。
二. 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
1. 背景
由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融 資 租 賃 框 架 協 議 及 其 年 度 上 限 將 於 二 零 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且本集團擬繼續進行二零一七年 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故本公司與深圳融資租賃公司 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訂立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
2. 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
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的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訂約方
1. 本公司;及
2. 深圳融資租賃公司。
條件
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在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 的交易根據上市規則 及╱或上海上市規 則(如適 用)獲得相關批 准通過後,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期限
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的期限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融資租賃服務
根據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深圳融資租賃集團須應本集團的要求,向本集團提供融資租賃服 務,包 括(i) 直接租賃服 務;(ii) 售後回 租服務;及(iii) 委託租賃服務。本公司及深圳融資租賃公司的合 作為非獨家合作,本公司有權選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提供服務。
(i) 直接租賃服務
關於直接租賃服務,深圳融資租賃集團須應本集團成員公 司的要 求,從供應商處購買租賃資 產,然後將該租賃資產 租賃給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須向深 圳融資租賃集團相關成員公司支付相應租金以作回報。
(ii) 售後回租服務
關於售後回租服務,深圳融資租賃集團向本集團成員公司 購買租賃資產,然後將租賃資產回租予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須向深圳融資租賃集團相關成員公司 支付相應租金。
(iii) 委託租賃服務
就委託租賃服務而言,深圳融資租賃集團應從本集團成員 公司接受資金或租賃資產,並根據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的 書面委聘書向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指定的承租 人(承租人 須為本集團成員)提供融資租賃服 務(包括直接租賃服務及 售後回租服務)。
就直接租賃服務及售後回租服務而言,本集團相關成員公 司均須與深圳融資租賃集團根據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訂立 執行協議,以列明就相關租賃資產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的具 體條款。該等協議的期限應在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的期限內。該等協議期限屆滿後,本集團的相關成員公司有權以象徵 性價格或以無償方式從深圳融資租賃集團的相關成員公司 購買或取得相關租賃資產的所有權。
融資租賃成本
根據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由深圳融資租賃集團提供的融資租賃服 務的融資租賃成本的比率不得高於人民銀行不時頒佈的同期貸款 基準利率;有關融資租賃成本不得高於中國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提供 的可比較融資租賃服務的融資租賃成本;以及深圳融資租賃集團向 江銅集團提供的類似融資租賃服務的融資租賃成本。
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應由本集團成員公司與深圳融資租賃集團將根據新融資 租賃框架協議訂立的各項執行協議釐定,包括但不限於等額租金先付、等額租金後付、等額本金先付、等額本金後付、月度╱季度╱半年度 支付利息及到期還付本金款項及利息等。
擔保
x集團無需就深圳融資租賃集團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提供任何擔保。
終止
x公司及深圳融資租賃公司可提前7 天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新融 資租賃框架協議。
建議上限
自二零一七年融資租賃框架協議日期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期間及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應付深 圳融資租賃公司的歷史租金總額及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截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期間的二零一七年融資租賃框架協議 項下訂立的租賃相關使用權資產總值分別為人民幣0 元、人民幣0 元及人民幣466,174,000元(分別相當於約0港元、0港元及520,283,482港元)。
於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期限內各個財政年度,本集團就新融資租賃 框架協議項下擬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應付深圳融資租賃公司的租 金總額不得超過人民幣1,900,000,000 元(相當於 約2,120,535,714 港元)。於達致上述上限時,董事已考慮本集團因未來業務發展計劃及日常 經營而對深圳融資租賃集團將予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的需求。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 號,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作為承租人的融資租賃將確認為使用權資 產。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 項下融資租賃於截至二零二零年、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的年度上限分別為人民幣1,836,000,000 元(相 當於 約2,049,107,143 港 元)。建議年度上限乃根據有關融資租賃的使用 權 資 產 總 值 釐 定,採 用5% 的 折 現 率(相 當 於 新 融 資 租 賃 框 架 協 議 下融資租賃的預期租金率)對每年度預計租金總額進行折現計算得 出。
3. 訂立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的原因及益處
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有利於本集團擴大租賃渠道、降低投資風險及減少財務壓力。通過向本集團提供的定制化融資租 賃服務解決方案,可有效增加本集團資產的流動性並優化其資產結 構。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但不包括關連董事)認 為,新融資租 賃框架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董 事(不包括關連董 事)進一步認為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 的交易有利於本集團及深圳融資租賃集團合理配置及充分使用資產,為雙方提供資源共享及優勢相補,並有利於提升本公司的整體效益。
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能解 決本公司的資金需求、滿足設備生產等需求,並能充分利用深圳融 資租賃集團的資源和業務優勢,促進本公司的生產、營運及業務發展。獨立非執行董事進一步認為,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 易乃按正常商業條款於本集團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由於 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項下的定價及條款屬公平合理,且程序屬合法,少數股東的利益亦無遭損害。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 易就本公司及全體股東而言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 整體利益。
除關連董事xxx先 生、xxxx x、xx先 生、xxxxx及x x先生已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有關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的 董事會決議案迴避投票外,概無任何董事於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擁 有重大利益或須就董事會決議案迴避投票。
三. 上市規則的涵義
1. 新財務資助協議
於本公告日 期,由於江銅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 約41.90%,江銅 為 x公 司 的 控 股股 東,故 為本 公 司 的 關連 人 士。因 此,根 據上市規則 第14A 章,新財務資助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 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新財務資助協議項下由江銅財務向江銅集團提供的信貸 服務的每日最高餘額將低於任何適用百分比率的5%,故根據上 市規則第14A 章,其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 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2. 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
由於深圳融資租賃公司為江銅的子公司,故其為江銅的聯繫人,因此為本公司的關連人 士。因 此,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及其項 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 交易。
由於有關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建議年度 上限的各項適用百分比率低 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 第14A 章,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四. 一般資料
1. 本公司的資料
x公司為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中外合 資 股 份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 主 營業 務 範 圍 包 括:有 色金 屬、稀 貴金屬採、選、冶煉、加工及相關技術服務;有色金屬礦、稀貴金屬、非金屬礦、有色金屬及相關副產品的冶煉、壓延加工與深加工;與上述業務相關的硫化工及其延伸產 品、精細化工產 品;有色 金屬貿易和貴金屬貿易;選礦藥劑、橡膠製品;毒害品、腐蝕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生產和加工;自產產品的銷售及售後服務、相關的諮詢服務和業務;岩土邊坡、測量與涵、隧道工程;機電、土木建築維修與裝 潢;汽車與工程機械維 修、流動式起重機械 維修;鋼絲增強液壓橡膠軟管組合件生產;合金耐磨產品鑄造;礦山、冶煉專用設備製造、加工、安裝、維修與銷售;塗裝、保溫、防腐工程;工業設備清洗;貨運代理、倉 儲(危 險品除外);從 事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 務;代理進出口業 務(以上商品進出口不 涉 及 國營 貿 易、進口 配 額 許 可 證,出 口 配額 招 標、出 口 許 可 證等專項規定管理的商品;以上項目國家有專項規定的除外)。
2. 江銅財務的資料
x銅財務乃本公司100% 持有的子公司,地址為中國江西省xx xxxxx000 x。江銅財務創立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八日,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 億元,法定代表為xx先生。
江銅財務的主營業務包括為本集團成員實體提供財務和融資諮詢、信用鑒證及相關諮詢以及代理業務;協助本集團成員實體收付 交易款 項;從事經批准的保險代理業 務;向本集團成員實體提 供擔 保;處理本集團成員實體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 資;為本 集團成員實體處理票據承兌與貼現、內部轉賬及相關結算以及 設計結算方 案;為本集團成員實體提供存 款、貸款及融資租賃 服 務;從 事 同 業 拆 借;經 批 准發 行 x 銅 財務 的 債 券;承 銷 x 集團成員實體的企業債 券;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 資;有價證券投 資(以上依法需經批准的項 目,需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 經營活動)。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銅財務的經審計總資產及 淨資產分別為人民幣177.9398 億元及人民幣30.8793 億元。
江銅財務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經審計經 營收入和淨利潤分別為人民幣5.2924 億元及人民幣3.2486 億元。
3. 江銅的資料
x銅為一家國有獨資公司,受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全資擁有及控 制,為本公司控股股 東,地址為中國江西省貴溪 市冶金大 道15 號。江銅註冊資本為人民 幣672,964.61 萬 元, 法定 代表為xxx先生。
江 銅 的主 營 業 務 範圍 包 括:有 色 金 屬 礦、非 金 屬 礦、有 色 金 屬產品冶煉壓延加工,承包境外有色冶金行業工程及境內國際招 標 工 程,上 述 境 外工 程 所 需設 備、材 料 出 口,對 外派 遣 實 施 上述境外工程所需勞務人員等。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銅的經審總資產及凈資產 分別為人民幣1,230.0383 億元及人民幣533.8180 億元。
江銅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經審計經營收 入和淨利潤分別為人民幣2,160.3291 億元及人民幣18.9833 億元。
4. 深圳融資租賃公司的資料
深圳融資租賃公司為一家由江銅全資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 幣8 億 元,地址為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 xxxxxx0 xA 棟201 室,法定代表為xx先生。深圳融資租 賃公司的主營業務為融資租賃、租賃、購買國內及海外租賃物業、租賃物業的殘值處理及維修,提供租賃交易諮詢及擔保及兼營 與主營業務相關的商業保理業 務(非 銀行融資類)。上 海江銅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為深圳融資租賃公司的子公司,主要從事融資 租賃。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深圳融資租賃公司的經審計 總資產及淨資產分別為人民幣56.1924 億元及人民幣7.5425 億元。深圳融資租賃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經審計經營收入及淨利潤分別為人民幣1.457 億元及人民幣3,317萬元。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深圳融資租賃公司的未經審計 總資產及淨資產分別為人民幣68.0286 億元及人民幣7.9852 億元。深圳融資租賃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十一個月 的 未 經 審 計 經 營 收 入 及 淨 利 潤 分 別 為 人 民 幣2.2018 億 元 及 人 民幣4,427 萬元。
五. 釋義
「二零一七年公告」 | 指 | x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的 公 告, 內容有 關( 其中包 括)二零一七年 財務資助協議及二零一七年融資租賃框 架協議 |
「二零一七年 財務資助協議」 | 指 | 江銅與江銅財務 就(其中包 括)江銅集團 向江銅財務提供財務資助及江銅財務向 江銅集團提供財務服務於二零一七年二 月十三日訂立的財務資助協議 |
「二零一七年融資 租賃框架協議」 | 指 | x公司與深圳融資租賃公司就深圳融資 租賃集團向本集團提供融資租賃服務而 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的融 資租賃框架協議 |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中國銀監會」 | 指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本公司」 | 指 | 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 司,一間於中國註 冊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
「關連董事」 | 指 | 與江銅集團關連的董 事,包括xxx先 生、xxxxx、xxxx、xxxxx 和xx先生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不時的子公司 |
「國際財務報告 準則第16 號」 | 指 | 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佈的國際財務 報告準則第16 號,當中載列租賃的確認、計量、列報及披露的原則 |
「江銅」 | 指 | 江西銅業集團有限公 司,為本公司的主 |
要股 東,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約 | ||
41.90% | ||
「江銅財務」 | 指 | 江西銅業集團財務有限公 司,為本公司 |
的子公 司,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八日在 | ||
中國成立為有限責任公司 | ||
「江銅集團」 | 指 | 江銅及其不時的子公 司(本集團除 外) |
「租賃資產」 | 指 | 根據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的條 款,本集 |
團成員公司與深圳融資租賃集團將訂立 | ||
的特定協議約定的租賃資產 |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新財務資助協議」 | 指 | 江銅與江銅財務 就(其中包 括)江銅集團 |
向江銅財務提供財務資助及江銅財務向 | ||
江銅集團提供財務服務於二零一九年 | ||
十二月三十日訂立的財務資助協議 | ||
「新融資租賃 | 指 | x公司與深圳融資租賃公司就深圳融資 |
框架協議」 | 租賃集團向本集團提供融資租賃服務而 | |
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之 | ||
融資租賃框架協議 | ||
「人民銀行」 | 指 | 中國人民銀行 |
「百分比率」 | 指 | 上市規則第14.07 條所界定的百分比率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上海上市規則」 | 指 |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
「股份」 | 指 | x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 幣1.00 元的 普通股 |
「股東」 | 指 | x公司股份持有人 |
「深圳融資 | 指 | 深圳江銅融資租賃有限公 司,於中國成 |
租賃公司」 | 立的有限責任公 司,由江銅及其全xx | |
xxxxx x(x x)有限公司分別持有 | ||
75% 股權及25% 股權 | ||
「深圳融資 租賃集團」 | 指 | 深圳融資租賃公司及其不時的子公司( 其持有融資租賃業務資格),包括上海江銅 |
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 | 指 | 百分比 |
就本公告而言,人民幣換算為港元所依據的匯率為1.00 港元兌人民幣0.896元,僅供說明用途。
承董事會命
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龍子平
xxxxxxxx,xxxx年十二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xxx先生、xxxxx、xx先生、xx x先生、xx先生、xxxxx及xx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x 先生、xxxxx、xxx先生及xxx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