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介质形式、储存管理方式等实际,积极沟通协商,研究制度措施,推进承包合同和登记数据互通共享。在两部门实现系统对接前,可利用当地政务 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开展信息互通共享。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业务管理系统建成后,与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开展“总对总”对接,采取“N+1+1+N”(各地不动 产登记系统+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业务管理系统+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业务管理系统)方式进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闭环。
鲁自然资字„2023‟8 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协同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2‟157号)要求,协同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建立职责明晰、配合密切、协同推进、管理高效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机制。要按照自然资发„2022‟15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边界,强化工作协同。要理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不动产
统一登记的关系,梳理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分工明确不交叉、工作衔接不断档、群众权益受保护。要加快推进信息互通共享,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地区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延包试点工作节奏和要求,共同做好延包合同签订和不动产登记颁证。
二、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复制共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复制共享,是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顺利衔接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 “必要、全面、规范”的原则,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建成规范化、标准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制。
(一)做好历史资料和数据成果复制共享。复制共享工作以县 (市、区)为单位开展,主要采取电子数据拷贝形式进行,电子数据不足以支撑不动产登记发证的,采取纸质资料复制形式。复制共享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合同及登记发证数据库成果(含矢量数据)、确权登记发证台账等;同时复制共享未确权待确权的村组情况等相关资料。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复制共享的资料、成果进行整理完善,力求资料完整、标准、规范,数据成果符合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及相关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两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料、成果的拷贝、复制工作,力争2023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县(市、区)历史资料和数据成果的复制共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档案资料已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建立资料使用复制共享机制,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二)做好历史资料数据整合入库。自然资源部门接收历史资料成果后,要加快数据整合入库,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完成不动产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流程及登记薄和证书模板。对于承包合同记载面积与登簿面积不一致的,应进一步核对承包合同记载面积,并依据土地承包工作实际情况,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协商处理;承包合同记载面积与登簿面积一致,但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数据整合时不作调整,数据库中增设实测面积字段(实测面积SCMJ)予以记载;对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按照共有产权建立数据库。数据整合应做到图、数、档相关联。成果资料边移交、边整合、边应用。 (三)建立增量数据常态化共享机制。要结合本地基础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介质形式、储存管理方式等实际,积极沟通协商,研究制度措施,推进承包合同和登记数据互通共享。在两部门实现系统对接前,可利用当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开展信息互通共享。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业务管理系统建成后,与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开展“总对总”对接,采取“N+1+1+N”(各地不动产登记系统+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业务管理系统+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业务管理系统)方式进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闭环。
三、做好过渡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耕地保护政策规定,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新发包到户申请首次登记,以及因土地重新发包,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承包家庭人员变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等申请登记的,应予受理并依法登记。因原登记记载事项错误而申请更正登记的,复制共享资料和数据成果能够支撑的,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承包争议问题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解决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登记程序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时,应告知当事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各地应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企原则,优化流程,不得增加没有法律法规要求的材料和环节。
四、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有序衔接试点
坚持“审慎稳妥、试点先行”原则,在中央确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地区,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有序衔接试点(简称“衔接试点”)。衔接试点地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共同部署、一体推进,于2023年8月底前,率先完成历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复制共享。要优化续签承包合同管理和登记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共享内容、共享方式,探索制定工作衔接的制度、
规范、流程及成果管理办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延包和登记,均应与耕地保护政策相衔接;因被合法征占用等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应依法注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再延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协同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市级负责统筹推动,县级负责抓好落实。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统筹部署推进。衔接试点地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非试点地区可根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的时限提前谋划,借鉴试点地区经验做法,积极开展部门对接,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顺利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工作基础。
各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共同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复制共享工作方案,于2023年3月15日前分别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人:xxx(省自然资源厅),电话:0000-00000000;xx(省农业农村厅),电话:0000-00000000。
附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2‟157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 年1 月18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