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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校友会商学院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会定名为北京工商大学校友会商学院分会,会址设在北京工商大学校内。
第二条 x会根据学院开展校友活动的需要,由校友发起、申请,并报学校校友会批准成立。本会是北京工商大学校友会的组成部分,遵守《北京工商大学校友会章程》,接受学校校友会的领导,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x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术、文教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同时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工商大学勤奋、求真、立德、创新的优良传统,努力开拓,共同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以及学院和学校的建设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第四条 x会接受北京工商大学校友会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x会办公地址为xxxxxxxxx 00 x、xxxxxx,xx:000000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x会的业务范围:
( 一 )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学院校友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促进学院校友在各自领域内更大发展;
( 二 ) 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密切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疏通和拓展信息渠道,把校友们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取得的业绩和成就反馈给学校,把学校近期重要工作动态和重要科技成果向校友通报,激发校友热爱学校、宣传学校、关心学校、服务学校,为办好学校建言献策;
( 三 )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利用学院的优势与各届校友所在的单位、部门牵线搭桥,促进校友与学校的合作,共同为学院、学校和北京市的发展做贡献;
( 四 ) 进行学术交流;
( 五 ) 组织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x会会员属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北京工商大学校友会商学院分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曾经在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会计学院,原北京商学院相关专业和原北京轻工业学院管理系相关专业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 二 ) 有加入北京工商大学校友会商学院分会的意愿; ( 三 ) 拥护北京工商大学校友会商学院分会的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个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三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本会章程;
( 二 ) 执行本会决议;
( 三 )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 四 )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 五 ) 在需要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 六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x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 五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七 )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 八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九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半数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x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 三 ) 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会长一般为学院主要领导。
( 四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 不超过 8 年 )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北京工商大学校友会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一条 x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第二十二条 x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并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x会经费来源:
( 一 ) 学院、学校或各地校友会的资助;
( 二 ) 会员自愿缴纳的会费;
( 三 )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x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x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接受学校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x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x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 15 日内,报北京工商大学校友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x会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条 x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工商大学校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x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工商大学校友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x会经北京工商大学校友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x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工商大学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x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工商大学校友会商学院分会理事会。第三十五条 x章程自北京工商大学校友会商学院分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9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