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北区B-1栋28层09单元
金牌艺人经纪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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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邮箱:
地址:
鉴于:
(1)甲方是一家资深的文化传媒公司,拥有全国最大的真人互动视频直播社区—YY 娱乐平台的全部运营权,同时拥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
(2)乙方具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为提升自身演艺水平和知名度,有志于在甲方的 YY 娱乐平台长期稳定发展,以更好地拓展其演艺事业。
为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解释:
(1)YY 娱乐平台:指甲方运营的与 YY 娱乐业务有关的一切网站、应用等总称,如 xx.xxx的网站及子网站、YY 客户端、APP 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网站、应用等。
(2)互联网直播演艺:指乙方在现场表演时通过互联网平台及产品实时直播以供观众消费观赏的演艺形式。
(3)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指乙方在 YY 娱乐平台上申请和开设的个人直播间里进行的互联网直播演艺事务。
(4)录音著作:指本合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所演艺录制之所有录音著作。
(5)视听著作:指本合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所演艺拍摄之所有录影视听著作。
(6)素材及成品:指本合约有效期间,乙方履行本协议演艺活动所产生之所有素材及成品,如艺人姓名、肖像、图像、传记材料等。
1. 合作内容
1.1 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乙方独家的经纪公司,为更好地拓展乙方演艺事业,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全面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乙方的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xx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及事务。
1.1.1 互联网演艺:指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开发和运营的一切演艺活动,包括并不限于互联网直播演艺、网络众筹音乐作品与 MV、在线演唱会、线下演唱会之互联网直播点播、线上歌友见面会、在线音视频与文字访谈、以及在互联网平台上开设的各种艺人作品专区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互联网演艺活动及线上演艺形式。
1.1.2 线下演艺:指由乙方参与的和演艺有关的所有商业的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作品录制、演唱会、歌友会、签唱会、音乐节、电影、电视、综艺节目、话剧、主持、模特及所有现有和未来可能出现的线下演出活动。
1.1.3 商务经纪:指与乙方形象相关的所有商业或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剪彩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商务活动。
1.1.4 明星xx:指乙方所有其他出版物及所有因其演艺活动开发和衍生出的xx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书籍、自传、写真集、个人创作、服饰、首饰、文具、生活用品等。
1.1.5 法律事务:合约期间,乙方本合约相关法律事务全权委托甲方处理。甲方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拟、代签乙方所有演艺合同及经纪代理相关的合同。
1.2 合作期内,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将甲方的 YY 娱乐平台作为唯一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为此甲方授予乙方“金牌艺人”资格,并同意给与乙方相应的 YY 娱乐平台资源,以帮助乙方在其 YY 娱乐平台上提升人气和收益。
2.合作期限
2.1 合作期限: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五】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 】月【 】日。
2.2 本协议期满,除非甲乙任何一方提前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
延续【五】年,依此类推。本协议届满后一年内,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乙方应提前将与第三方的合作条件书面告知甲方。
2.3 合约期内已确定的演艺项目或乙方演艺事务尚未履行完毕或甲方代表乙方签订的合约尚在有效期限,乙方于本合约期满终止一年后,乙方仍应继续履行该部分义务至完成为止,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相应收入。xxx不配合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由xxxx因此所致的全部违约责任。
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有权独家在全球范围内为乙方接洽、安排、策划演艺活动和事务。甲方得以全权代表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经纪或演艺工作相关合约。
3.2 甲方有权享有乙方姓名、名称、声音、形象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权利之使用权和经纪权,并有权在自身活动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授权合作方使用乙方的姓名、名称、声音、形象及相关衍生权利。
3.3 为提升乙方知名度和影响力,甲方有权以授权、许可、合作经营等方式,转让给本协议外的其他合作方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即有权与任何本协议外的其他合作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乙方应予配合和服从。
3.4 合约期间,经乙方同意后,甲方有权将乙方在其 YY 娱乐平台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授权给第三方运营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到非该合作方所运营的其他频道进行演艺活动。
3.5 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要求和活动。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获得“金牌艺人”资格,并享受甲方提供给金牌艺人的专属服务资源和专属服务产品:
4.1.1 享有进入其 YY 娱乐直播间内观看的用户人数不受最高人数限制的权限;
4.1.2 每个自然月内有权提交 2 次跳舞审核申请;
4.1.3 乙方提交上麦名片申请后,享有快速审核通道(即甲方将在收到乙方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审核及回复);
4.1.4 享有专属违规和维权申诉通道;
4.1.5 每个自然月内,若出现首次非 A 类违规情形,乙方自违规情形发生之时起 24 小时内进入其 YY 娱乐直播间观看的用户人数上限不受影响;
4.1.6 合作期内,凡用户为乙方开通的守护将统一按守护三级为乙方计算收益;
4.1.7 乙方在结算系统中的提现金额将不受提现上限的限制。
上述专属服务资源和产品,若因甲方的 YY 娱乐平台运营规则有调整,以甲方最新对外公布的运营规则为准。
4.2 合作期间,乙方应尽最大能力,以专业、守时、敬业的工作态度,积极投入到甲方安排的各项演艺活动中,并积极配合甲方发起的各类在线演唱会、歌友会等活动。
4.3 乙方保证于本合约签订时,并未与任何第三方存在经纪合约或与本合约有冲突的约定。
4.4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到与甲方的 YY 娱乐业务相竞争的网络平台(指在线秀场,包括但不限于六间房、9158、酷狗繁星、网易 bobo、网易 CC、腾讯 QT、腾讯齐齐、新浪秀、56 我秀、酷我秀、KK 唱响等,以下简称“外站”)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
4.5 合约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与其他任意第三方(含自然人、经纪人、公司等)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任何相关演艺活动或演艺事务。
5. 权利归属
5.1 表演者相关
5.1.1 本协议期间,乙方参加表演之所有活动,乙方授权甲方得以自行或转授权第三方进行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有乙方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等授权为独占、永久、不可撤销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作为表演者不得将其作为表演者依法享有全部财产权益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5.1.2 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归甲方。
5.2 乙方因配合履行本协议由甲方安排、出资、以及在甲方的 YY 娱乐平台上发起之所有演艺活动及与演艺相关事务所产生之所有现行及将来法律所保护之著作,包括但不限于录音著作、摄影著作、视听著作及其他本合约素材、成品或其他之著作等(以下简称“本
合约著作”),自著作完成时起,以甲方为著作权人,甲方享有本合约著作之完整的人格权和财产权。本合约著作,甲方可自行或授权第三者于全世界永久地以任何方式作任何使用。
5.3 甲方自行或授权第三者使用本合约著作及本合约素材及成品,若该内容成品或素材包含乙方之姓名、艺名、笔名、肖像、图像等,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第三者可以做任何使用。
5.4 甲方于全世界各地区主张权利所需相关文件,乙方应配合签署提供。
5.5 本合约著作,于本合约期间届满后,甲方仍可自行或授权他人为商业利用、发行、出版之使用。
6.声明与保证
双方共同声明与保证:
各自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与履行本协议。
共同树立和维护双方的良好形象,相互配合,全面履行协议,以实现协议目的。
7. 收益分配
7.1 由甲方或授权第三方安排的乙方在甲方的 YY 娱乐平台上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产生的一切互联网演艺收入(包括虚拟礼物收益及贵族守护佣金),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甲方制定的 YY 娱乐平台营收规则进行收益分配。
7.2 由甲方为乙方安排的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xx等其他商业演艺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乙方承诺全部委托甲方代为收取相关酬劳,在扣除合作事项的演艺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让该次演艺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而产生的艺人音乐演出的服装、化妆、造型、美术指导及培训费用,乐队、乐器、道具费用,乙方及随行人员的差旅、住宿、餐饮、通讯,其他与活动执行的相关的费用及应缴纳的税费)、渠道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表演平台支出、演出硬件租赁、专业人才服务费、表演场地租金、为该演艺活动投入的专项宣发费用)及其他必要成本后,双方一致同意共同享有相关收益,具体分配方案及支付等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 违约责任
8.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4.4 条的,xxx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即时改正。若乙方再次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其在 YY 娱乐平台上的直播权限、推荐排行榜、参与活动机会,下文中所提及的限制措施内容与该条款一致)、扣罚乙方 YY 账户保证金、扣罚互联网直播演艺收入或依据甲方的 YY 娱乐平台规则做出相应处理;同时乙方构成本协议的根本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或者已履行合约期内近 12 个月甲方因乙方获得的月平均平台营收乘以剩余合约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履行不足 12 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
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应补足经济损失。
8.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 50 万元违约金,或者已履行合约期内近 12 个月甲方因乙方获得的月平均平台营收乘以剩余合约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履行不足 12 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
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应补足经济损失。
8.2.1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4.3 条约定的,隐瞒在签署本协议前签署过其他经纪合约或者其他经纪性质的协议导致与本协议冲突的;
8.2.2 未经甲方同意自行安排或擅自接受第三方的邀请、组织从事线下商业演艺活动;
8.2.3 未经甲方同意将自己的形象、名称、表演作品提供给第三方用于商业用途的;
8.2.4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甲方为其制作的歌曲、视频等上传到第三方网站,经甲方书面函告后,仍不改正的;
8.2.5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甲方的演艺活动安排,经甲方书面函告后,仍不改正的;
8.2.6 乙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约的。
8.3 乙方擅自在非甲方指定的合作方所运营的频道开展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活动的,甲方有权即时冻结乙方直播权限。若乙方再次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限制措施,扣罚乙方 YY 账户保证金,扣罚互联网直播演艺收入,甚至冻结直播权限。同时向甲方支付 50 万元违约金,或者已履行合约期内近 12 个月该合作方因乙方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甲方与该合作方剩余合作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履行不足 12 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
8.4 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对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本协议项下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行为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
9.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9.1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有关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9.2 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10.保密条款
10.1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合作事项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10.2 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权利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权利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10.3 保密期限为永久,除非相关保密信息进入公共领域或披露方自行公开。
11.其他
11.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协议附件是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