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擁恆文創園區商品買賣契約書
出賣人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係xxxxxxxxxx 00-00 xx土地之所有權人,並於其土地上開發經營「擁恆文創園區」(即基隆市政府登記:未來世界藝術墓園,以下簡稱「園區或本園區」)。茲就本園區土地及商品與買受人(以下簡稱甲方)間之買賣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審閱
1.甲方就本契約書及其附件一至附件八之所有內容 □已攜回審閱五天以上 □當場已詳細審閱完畢,並認同本契約書之內容均符合誠信互惠原則。甲方簽認:
2.本契約書自簽訂當日起算 14 日內且未晉住前提下,甲方得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契約之意思表
示,乙方應於本契約解除當日起算 30 日內,退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價款。
第二條: 契約標的物(商品內容)
本件契約之標的物為園區「草之園」 A 區域之
□家庭阡陌型商品 □家庭天地型第 區商品
□宗族阡陌型商品 □宗族天地型第 區商品 □望族景觀型商品
,包含「草之園」之土地持分及其上商品之所有權,計 單位。土地座落、商品內容及商品興建許可文號如下:
1.土地座落:xxxxxxxxxx 00-00 xx,各型商品每單位土地持分面積如附件二所載(如因土地合併、分割或地籍重測,則依新土地地號辦理產權登記)。
2.商品內容:各型商品規格及用途如附件二所載。甲方所購商品於甲方依本約第八條約定辦理選位後,該商品所有權即歸屬甲方,並視同乙方已完成交付,甲方得依「擁恆文創園區晉住暨管理辦法」(如附件四)晉住使用。
3. 商品興建許可文號:
3-1 墓園核准文號:基隆市政府民國 92 年 03 月 26 日-基府社行壹字第 0920027139 號函。
3-2「草之園」使用執照:雜項使用執照-(95)基府都雜使字第 00005 號。
3-「3 草之園」啟用公告及變更啟用文號:基府民禮貳字第 1010164212A 號、基府民禮壹字第 0960131665B號及基府民禮貳字第 1010185507 號。
第三條: 承購數量、總價款及繳納方式
1. 甲方就本契約書所承購之商品數量、總價款及繳納方式如附件一所示。
2. 本契約價款之繳款方式,由甲方選擇下列方式為之,不得以其他方式支付:
(1)匯款至下列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戶名「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銀行帳戶自動扣款。
(3)支票抬頭為「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禁背支票(限交易當月之日期,逾期不予受理)。
3. 承攬銷售人員不接受現金繳納付款,若因現金而衍生之糾紛或損害,概與乙方無涉。
第四條: 遲延繳款及違約之處理
1.甲方若採分期付款方式繳款,各期繳款日依附件一所載。甲方應依約按時繳款,任何一期逾繳款期限壹個月以上者,甲方除應補足該期應支付款項外,並應自原約定繳款日之翌日起,每日加付按該期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予乙方。
2.甲方於分期繳款期間,任何一期逾繳款期限二個月以上,尚有期款或遲延利息未繳清者,經乙方催告限期繳交,仍未於限期內繳清時,乙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沒收甲方已繳納之價款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上述懲罰性違約金以不超過總價百分之五十為限。
第五條:商品所有權狀之交付
甲方依第三條之約定繳清所有價款(含遲延利息)後,乙方應於 15 日內交付購買數量之該等商品所有權狀。爾後甲方憑商品所有權狀依乙方規定辦理選位等相關手續。
契約書編號:311-000000
第六條:土地產權保證、移轉登記、信託登記及稅費負擔
1.乙方保證簽約時,本件土地產權清楚,並無設定任何他項權利或租賃,亦無因案被封查或其他產權糾紛。
2.甲方依第三條之約定繳清所有價款(含遲延利息)後,應於二年內,提供土地所有權移轉及信託登記所需文件及核蓋必要之印章,交付乙方指定專任地政士辦理土地產權移轉及信託登記事宜。
3.倘需甲方補繳證件、用印或為其他必要之行為者,甲方應無條件於通知之期日內配合辦理。
4.本件相關地政士服務費、登記規費、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產權移轉等費用由乙方負擔。但甲方未依本條第 2、3 款規定備妥申辦文件,而延後辦理時,則相關土地產權移轉之地政士服務費、登記規費、印花稅等相關費用及延後辦理期間所增加之土地增值稅由甲方負擔。
第七條:商品交付
乙方應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商品興建,供甲方依本約第八條約定辦理商品選位,雙方皆同意於選位確定後,商品即視同交付;甲方經通知而不辦理選位,或未受通知辦理選位而於受領商品所有權狀後一個月內未自行洽辦選位者,亦同。xxx未於上述時間內如期完成商品興建,乙方同意每逾一日按甲方已繳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若逾期六個月仍未完成商品興建時,視同乙方違約,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乙方應將甲方已繳之價款及遲延利息全部退還甲方,甲方並同意信託受託人將土地產權辦理移轉登記予乙方或乙方所指定之人。如有以下事項者,雙方同意得順延期間之計算: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施工者,其影響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前項之解約退款,乙方同意於三十日內無息退還甲方依第三條已繳清之買賣價款。
第八條: 商品選位
1.乙方於商品完工後,將通知甲方辦理統一選位,甲方於繳清所有價款(含遲延利息)及永久管理費後得辦理選位,惟於乙方辦理統一選位手續後始購買者,乙方不另通知選位,由甲方在符合選位條件後,自行向乙方洽辦。甲方辦理選位應依選位辦法(如附件三)辦理,且甲方不得以未能選得理想位置而向乙方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2.甲方選位區域以乙方所開放相同商品規格、面積之區域為限,乙方得視實際選位情況安排開放區域。
3.甲方或其受讓人同意由本約標的土地全體共有人各自分管所選商品座落之土地範圍,分管範圍外之土地則同意無償提供乙方興建祭祀設施、服務設施、墓道或綠化造景等公共設施,以供公眾使用。
第九條:晉住管理
1.甲方於完成選位後,即可依乙方「擁恆文創園區晉住暨管理辦法」(如附件四)辦理晉住。
2.為維護「擁恆文創園區」之整體美觀,甲方同意將本商品委託乙方永久管理、維護。並同意遵守「擁恆文創園區晉住暨管理辦法」(如附件四)各項規定及繳交永久管理費。本商品永久管理費之金額及繳納標準,依「擁恆文創園區晉住暨管理辦法」(如附件四-A)辦理。
3.本件商品尚未交付前或商品雖已交付但因其他因素於正式晉住前有暫厝之需求者,應依乙方所公佈之「擁恆文創園區暫厝管理辦法」(如附件五),至乙方園區管理中心辦理晉住登記後暫厝,待暫厝原因消滅後擇期福遷。
第十條:轉換約定
1.甲方於繳清商品價款且未晉住前,可依乙方所公告可轉換之各式商品及轉換辦法辦理商品轉換。
2.商品轉換以行使一次為限;轉換商品時,依該商品轉換辦法規定辦理轉換手續及繳交作業手續費。
3.本商品已進行土地產權移轉及信託後始申請轉換商品者,甲方應另行繳納因轉換所致土地產權移轉之地政士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權利之轉讓
1.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自簽訂日起三年內禁止轉讓,但如轉讓予立即晉住者,不在此限。自簽訂日起三年後,甲方如欲轉讓時,則應先通知乙方,乙方有以相同價格優先購買之權利。
2.甲方轉讓予第三者時,需將款項全數繳清始得依「擁恆文創園區各項服務申辦作業細則」(如附件六)辦理轉讓。
3.甲方及受讓人於辦理轉讓手續時應同時辦理土地產權移轉及信託登記,並同意由乙方代為辦理手續。如轉讓發生時,土地產權尚未移轉至甲方名下,且自甲方繳清價款起算未逾二年,土地產權移轉及信託登記等所產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如轉讓發生時,土地產權已移轉至甲方名下,土地產權移轉及信託登記等所產生之費用則由甲方或受讓人負擔;土地產權尚未移轉至甲方名下,但自甲方繳清價款起算已逾二年者,亦同。
4.甲方申請辦理轉讓手續時,需於轉讓登記表內,由甲方、受讓人及乙方核認簽名或蓋章確認後始生效力。
5.甲方負有告知其受讓人本契約書之相關權利義務之責任。
第十二條: 繼承
1.甲方若發生繼承事實而涉及本契約之相關權利義務時,依「擁恆文創園區各項服務申辦作業細則」(如附件六)之相關規定辦理。
2.甲方之相關繼承人未依前項約定辦理時,xxx拒絕受理相關事宜之辦理。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1.甲方或其受讓人同意,乙方在不影響其權益或變動商品規格之前提下,就其本體之建造、環境之規劃、全區之管理等相關事宜,可因時制宜為適當之補充或修正,且對各項設施、景觀、植栽等,保有修葺、更換及移置之權利。
2.甲方承諾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應將所購買之土地持分交付信託,並與總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信託契約書後辦理信託登記,以利本園區之開發興建。
3.本契約約定內容之效力及於雙方之繼承人、受讓人等利害關係人。
4.甲、乙雙方對於履行本契約所需且有必要所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時,均以書面為之,且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其通知處所。如一方認為此文書送達地址應予變更時,應以書面掛號通知對方,否則因無法送達或遭拒收致函件退回者,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
5.甲方如為未成年人時,應經由其法定代理人簽章確認或書面同意始得簽約,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共負連帶保證責任。
6.乙方因簽訂本契約書所獲得有關甲方及其受讓人之個人相關必要資料,負有保密之義務。
7.本契約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章辦理或經雙方協議後再以書面修訂補充之。本約附件各項辦法同時公佈於乙方所屬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若有變動,將於該網站公告,不另行通知。
8.本約係以商品所有權及土地持分二者為買賣標的,二者間具有不可分之關係,甲、乙雙方同意本約就該二者所為之約定應同時存在或消滅。
9.簽立本契約前,承攬銷售人員對甲方之任何承諾或與甲方所為之任何約定,非經記載於本契約書者,對甲、乙雙方均不生效力,概由上開承攬銷售人員負完全責任。
10.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1.本契約書壹式貳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即甲方:身 分 證 字 號:
地 址: 同「擁恆文創園區客戶基本資料表」所載
x契約(包含附件一至附件八)於簽訂前,業經甲方詳細審閱,並已向乙方承攬銷售人員洽詢並瞭解所有 內容。乙方承攬銷售人員並已交付本約副本,供甲方攜回審閱。(附件內容詳見網站)
出賣人即乙方: 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 xxx
x x 編 號: 70748655
地 址: xxxxxxx 00 x 0 x
公司印
負責人印
(本契約書未經本公司蓋大小章者無效)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修訂日期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