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达证券南商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之补充协议
管理人: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二○二二年三月
投资者/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管理人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 0 xx 0 xx
xxxx:xxxxxxxxxxx 0 xx 0 xx联系人:龙大兴
客服电话:95321邮政编码:100031
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200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 000 xxxxx:000000
负责人:xxx
授权代理人:房师新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鉴于委托人(投资者)、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已签订了《信达证券南商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现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友好协商,就🎧计划修改事项对原合同相关条款的相应修改及其他有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合同中有关条款适用经🎧补充协议调整后的条款。
一、各方约定,将原合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第(四)条“(四)投资限制”第 8 项,即:“8、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修改成为如下,即:
“8、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25%,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二、各方约定,将原合同“十九、越权交易”第(三)条“(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第 1 项第(2)款第 8)条,即:“8)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修改成为如下,即:
“8)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25%,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三、各方约定,将原合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第(四)条“(四)投资限制”第 10 项,即:“10、投资于单个发行人主体的债券余额按公允价值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2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策银行债除外;”
修改成为如下,即:
“10、投资于单个发行人主体的债券余额按公允价值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25%,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策银行债除外;”。
四、各方约定,将原合同“十九、越权交易”第(三)条“(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第 1 项第(2)款第 10)条,即:“10)投资于单个发行人主体的债券余额按公允价值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2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策银行债除外;”修改成为如下,即:
“10)投资于单个发行人主体的债券余额按公允价值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25%,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策银行债除外;”。
五、各方约定,删除原合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第(四)条“(四)投资限制”第 16 项,即:“16、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不低于净资产的 5%;”。
六、各方约定,删除“十九、越权交易”第(三)条“(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第 1 项第(2)款第 15)条,即“1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不低于净资产的 5%;”。
七、其他
1、🎧补充协议为对原合同的修订,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合同中涉及上述修改事项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其他事项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除非🎧补充协议上下文另作解释、说明,原合同中定义的词语与术语在🎧补充协议中使用时具有相同含义。
2、🎧补充协议经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
3、🎧补充协议约定的原合同修改事项均将在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就🎧补充协议约定的原合同修改事项发布征询意见函向各投资者征询意见。管理人将设置临时开放期合理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可在临时开放期内提出退出🎧集合计划的申请;投资者未在临时开放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临时开放期内提出退出🎧集合计划申请的,视为投资者同意合同变更。
4、如投资者同意变更,则🎧补充协议自临时开放期届满的后一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5、🎧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管理人、托管人各执壹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关于《信达证券南商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委托人:(签字/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