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COM, INC. JD.COM, INC.
開曼群島公司法(經修訂)股份有限公司
XX.XXX, INC.
京 東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述之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經於2023年6月21日通過特別決議案獲採納)
開曼群島公司法(經修訂)股份有限公司
XX.XXX, INC.
京 東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述之章程大綱
(經於2023年6月21日通過特別決議案獲採納)
1. xxxxxxxXX.xxx, Inc.京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 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將位於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辦事處, 即XX Xxx 000, Xxxxxx Xxxxx, Xxxxx Xxxxxx, XX0-0000, Xxxxxx Xxxxxxx , 或者位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的開曼群島內其他地點。
3. 本公司的成立目的不受限制, 且本公司擁有充分的權力和權限實施公司法或開曼群島其他法律未禁止的任何目標。
4. 本公司具有且能夠行使擁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所能行使的所有權能, 無關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利益問題。
5. 除非為促進本公司在開曼群島以外的業務, 否則本公司不會在開曼群島與任何人士、商行或法人團體進行交易; 但本條不得解釋為阻止本公司在開曼群島簽署並執行合同, 以及在開曼群島行使其在開曼群島以外開展業務所需的全部權力。
6. 本公司每名股東的責任限於其所持股份未繳納的價款(如有)。
7. 本公司授權股本為2,000,000 美元, 分為99,000,000,000 股A類普通股, 每股面值 0.00002美元; 以及1,000,000,000股B類普通股, 每股面值0.00002美元。在遵守公司法和章程細則的情況下, 本公司有權回購或購買任何股份, 且有權對前述股份或其任何部分進行拆分或合併, 並有權發行全部或部分股本, 無論其為原始股份、回購股份、增加或減少的股份, 也無論是否有優先級、優先權、特殊權利或其他權利, 或受限於任何權利延期或任何條件或其他限制。除非發行條件另有明確規定, 否則每次股份發行(無論是否已表明是普通股、優先股或其他)均受限於上文所規定的本公司權力。
8. 本公司有權在開曼群島註銷並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延續註冊。
9. 本章程大綱中未定義的術語與本公司章程細則中的術語含義相同。
目 錄
條款 頁碼
表格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解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序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A類普通股和B類普通股 11
特殊的股東批准要求 13
權利變更 14
股票證書 15
零星股份 16
留置權 16
股份催繳通知 17
股份沒收 18
股份轉讓 19
股份轉移 20
授權文書的登記 21
股本變更 21
贖回、購買以及交回股份 21
庫存股份 22
股東大會 22
股東大會的通知 23
股東大會的議事程序 24
股東表決 26
由代表在會議行事的法人團體 28
存託機構及結算機構 28
董事會 28
替任董事或代理人 30
董事會的權力和職責 30
董事會的借款權力 32
印章 32
董事免職 33
董事會議事程序 33
推定同意 36
股息 36
賬目、審計與年度申報 37
儲備金轉為股本 38
股份溢價科目 40
通知 40
信息 41
賠償 42
財務年度 43
不承認信託 43
清算 43
章程細則的修訂 44
停止股東登記與確定登記日期 44
延續註冊 45
披露 45
開曼群島公司法(經修訂)股份有限公司
XX.XXX, INC.
京 東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述之章程細則
(經於2023年6月21日通過特別決議獲採納)
表格A
公司法附件一表格「A」中的規定不適用於本公司, 下述章程細則構成本公司的章程細則。
解釋
1. 除非與主旨或上下文不一致, 否則本章程細則中的下列術語有如下含義:
「美國存託股」 指代表A類普通股的美國存託股;
「關聯方」 指就人士或機構而言, 直接或間接(包括通過一名或多名
中間方)控制該人士或機構、被該人士或機構控制、或與該人士或機構共同被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士或機構; 並且(i)就自然人而言, 應包括但不限於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母親、配偶的父親、配偶的兄弟姐妹, 僅以上述人員的利益設立的信託, 完全由上述一名或多名人員擁有的公司、合夥企業或任何自然人或實體, 以及(ii)就實體而言, 應包括直接或間接(通過一名或多名中間方)控制該實體、被該實體控制, 或與該實體共同被控制的合夥企業、法人團體或任何自然人或實體。
「控制」指直接或間接擁有具備法人團體、合夥企業或其
他實體百分之五十(50%)以上表決權的證券(就法人團體而言, 不包括僅通過偶發事件獲得的享有表決權的證券,而該等偶發事件不屬該合夥企業、法人團體、自然人或實體所能合理控制的), 或有權控制該法人團體、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的管理, 或有權選任該法人團體、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的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的過半數成員;
「章程細則」 指不時修改或取代的本公司章程細則;
「董事會」及「董事」 指本公司當時的董事, 或視情況而定, 由本公司董事組
成的董事會或其委員會;
「主席」 指董事會主席;
「類別」 指本公司可能不時發行的股份的類別;
「A類普通股」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02 美元的被指定為A類普
通股的普通股, 且含有本章程細則規定的相應權利;
「B類普通股」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02美元的被指定為B類普通
股的普通股, 且含有本章程細則規定的相應權利;
「美國證交會」 指美利堅合眾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或當時執行證券法的任
何其他聯邦機構;
「通訊設施」 指視頻、視頻會議、互聯網或線上會議應用程序、電話
或電話會議及╱或任何其他視頻通信、互聯網或線上會
議應用程序或電信設施, 通過該等設施, 所有與會人士均能夠聽到對方的聲音並被對方聽到;
「本公司」 xXX.xxx, Inc.京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一家開曼群島獲
豁免公司;
「公司法」 指開曼群島公司法(經修訂), 以及任何法定修正案或重
新制定的版本;
「本公司網站」 指本公司關於公司介紹和投資者關係的主要網站, 其網
址或域名已通知股東;
「指定證券交易所」 指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或納斯達克交易所, 或美國存託
股上市交易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
「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 指由於任何股份或美國存託股最初和繼續在指定證券交
易所上市而適用的不時修訂的相關準則、規則及規定;
「雙重批准」 指經持有已發行在外的半數以上A類普通股的股東(管理
層股東除外)以及持有本公司全部表決權半數以上的股東批准;
「電子」 指當時有效的電子交易法及其任何修正案或重新制定的版本(包括併入其中或用於替換其的任何其他法律)中賦予的含義;
「電子通信」 指通過電子方式發佈到本公司網站, 傳輸到任何號碼、
地址或互聯網網站, 或經董事會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董事另行表決決定和批准的其他電子傳送方式;
「電子交易法」 指開曼群島電子交易法(經修訂)及任何法定修正案或重
新制定的版本;
「《香港上市規則》」 指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香港聯交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指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中定義的獨立董事;
「法律」 指公司法和當時有效的與公司有關並影響本公司的開曼群島所有其他法律和法規;
「管理層股東」 指創始人、Xxx Xxxxx Limited 、Fortune Rising Holdings
Limited及其任何關聯方;
「章程大綱」 指不時修改或替換的本公司章程大綱;
「月」 指日曆月;
「普通決議」 指以下決議:
(a) 經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有表決權的股東親自或(如允許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以簡單多數決通過; 或
(b) 經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有表決權的全體股東在一份或多份文件中書面批准, 每份文件應由一名或多名股東簽字, 決議的生效日期為該份文件的簽署日期或多份文件中最後一份文件的簽署日期;
「普通股」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02美元的普通股, 包括A
類普通股和B類普通股;
「繳清」 指已經按發行的股份面值支付價款(包括記為繳清);
「人士」 指任何自然人、商行、公司、合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團體、組織或其他實體(無論是否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 或視上下文而定, 為上述任何之一;
「出席」 指就任何人士而言, 該人士出席股東大會, 可通過該人士或(如為法人團體或其他非自然人)其正式授權的代表
(或(就任何股東而言)該股東根據本章程細則有效委任的代理人)按以下方式來滿足, 即:
(a) 親身出席會議; 或
(b) 通過使用有關通訊設施進行連接(就根據本章程細則允許使用通訊設施的任何會議而言, 包括任何虛擬會議);
「認可結算所」 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附表1第I部及
其當時生效的任何修訂或重新制定條文(包括隨之納入或將其取代的各項其他法律)所賦予的涵義;
「股東名冊」 指按照公司法保存的本公司股東名冊;
「註冊辦事處」 指公司法要求的本公司註冊辦事處;
「印章」 指本公司已經採用的公章, 包括其任何複製印章;
「秘書」 指由董事會任命的履行本公司秘書職務的任何人士;
「證券法」 指當時有效的1933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 或任何類似
的聯邦法律以及美國證交會的法規和規定;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本章程細則提及「股份」時,應按照上下文可能的要求, 被視為任何或所有類別的股份。為避免疑義, 在本章程細則中,「股份」應包含零星股份;
「股東」 指在股東名冊中登記為股份持有人的人士;
「股份溢價科目」 指根據本章程細則和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溢價科目;
「已簽署的」 指通過機械方式、電子符號或附屬於電子通信或與電子
通信合理相關的程序簽署的簽字或簽字的代表形式, 該簽字由有意簽署電子通信的人士簽署或採用;
「特別決議」 指按照法律通過的本公司特別決議, 即經下述方式通過
的決議:
(a) 在正式發出會議通知, 表明擬將該決議作為特別決議提出後, 經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有表決權的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股東親自或(如允許委託代理人)由其代理人表決通過。如進行投票表決, 在計算多數票時, 應考慮每名有表決權的股東所持的表決數; 或
(b) 經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有表決權的全體股東在一份或多份文件中書面批准, 每份文件應由一名或多名股
東簽字, 所通過特別決議的生效日期為該份文件的簽署日期或多份文件中最後一份文件的簽署日期;
「創始人」 指xxx先生;
「庫存股份」 指按照公司法以本公司名義作為庫存股份持有的股份;
「美國」 指美利堅合眾國、其領土、領地以及其管轄的所有地區;
「虛擬會議」 指股東(及任何其他獲准參與有關會議的人士, 包括但不
限於會議主席及任何董事)獲准僅通過通訊設施出席及參與的任何股東大會; 以及
「年」 指日曆年。
2. 在本章程細則中, 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
(a) 單數詞語應包括複數詞語, 反之亦然;
(b) 視上下文所需, 男性用語應包含女性及任何人士;
(c) 用語「可」應解釋為允許, 而用語「應」應解釋為強制規定;
(d) 提到的元(或美元)或分指美利堅合眾國的美元或美分;
(e) 提到的法定修訂案應包括當時有效的任何修正案或重新制定的版本;
(f) 提到的董事會的任何決定應理解為, 董事會依據其完全且絕對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任何決定, 且無論在普通或任何特殊情況下均適用;
(g) 提到的「書面」應理解為以書面或可書面複製的任何形式表示, 包括任何形式的打印、平板印刷、電子郵件、傳真、照片、電傳, 或任何其他替代載體、存儲格式或書面傳輸方式, 或以其相結合的方式表示;
(h) 本章程細則中關於交付的要求, 包括以電子記錄(定義見電子交易法)或電子通信的形式交付;
(i) 本章程細則中關於簽署或簽字(包括本章程細則本身的簽署)的要求可以按照電子交易法中定義的電子簽字的形式完成; 以及
(j) 電子交易法的第8條和第19條不適用。
3. 在符合前兩條規定的前提下, 在公司法中定義的任何詞語, 除非與本章程細則的主旨或上下文含義不一致, 否則應具有與本章程細則相同的含義。
序言
4. 本公司的業務可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方式開展。
5. 註冊辦事處應位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的開曼群島地址。本公司可在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地點, 增設並保留其他辦事處、營業地點及代理處。
6. 本公司設立所產生的費用和與發售股份供認購和發行股份有關的費用由本公司承擔。該費用可於董事會決定的期間內攤銷, 且該金額應以董事會確定的本公司賬目中的收入和╱或資本支付。
7. 董事會應在其可能不時決定的地點存放股東名冊或安排將股東名冊存放在此處,若董事會未作出任何該等決定, 則股東名冊應存放在註冊辦事處。在香港存置的股東名冊須於一般辦公時間內(受限於董事會可能作出的有關合理限制)免費供股東查閱, 惟本公司可能獲允許按相當於不時生效的《公司條例》第632條(香港法例第 622章)的條款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
股份
8. 在遵守本章程細則的前提下, 所有當時未發行的股份應受董事會控制, 董事會可以:
(a) 以其不時確定的方式和條款向董事會不時確定的人士發行、分配和處置該等股份, 該等股份享有董事會不時確定的權利以及受限於董事會不時確定的限制; 以及
(b) 就該等股份授予股票期權、發行認股權證或類似的權利憑證;
為該等目的, 董事會可預留當時未發行的適當數量的股份。為避免疑義, 董事會可憑其絕對的自由裁量權且不需要經過現有股東的批准, 在其認為必要且合適的情形下, 在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時間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 發行股份、授予現有股份權利或發行一個或多個輪次的其他證券, 並決定該等股份的面額、權力、優先級、特別權利以及其他權利, 包括分紅權、轉換權、贖回條款以及清算優先權, 任何或全部該等權力和權利可優先於現有股東所持股份的相關權力和權利。本公司不得向不記名持有人發行股份。
9. 董事會可授權將股份分成多個類別。不同類別股份的授權、設立和指定(或視情況而定, 為重指定), 以及在不同類別的股份中區分相應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表決權、分紅權和贖回權)、限制、優先級、特別權利和支付義務(如有), 可由董事會或通過特別決議規定及決定。董事會可在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時間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 發行享有優先權或其他權利的股份, 任何或全部該等權利可優於普通股的權利。就任何輪次優先股而言, 董事會可決定該輪次股份的條款和權利, 包括:
(a) 該輪次的面額, 發行的構成該輪次優先股數量以及相應的認購價格(如果不同於面值);
(b) 在法律規定的表決權之外, 該輪次的股份是否享有其他表決權, 如有, 該等表決權的條款(可以為一般性的或受限制的);
(c) 應就該輪次股份支付的股息(如有), 該股息是否可累積(如是, 從何時起累積), 該股息支付的條件和日期, 該股息與應就任何其他類別的任何股份或任何其他輪次優先股支付的股息分配的優先級或關係;
(d) 該輪次優先股是否可由本公司贖回, 如是, 該贖回的時間、價格以及其他條件;
(e) 在本公司自願或非自願的清算、解散、破產或任何財產分配過程中, 應就該輪次優先股支付的金額及該輪次股東的權利;
(f) 該輪次優先股是否受限於退休或償債基金的運作, 如是, 因為退休或其他企業目的, 將該等退休或償債基金用於購買或贖回該輪次優先股的範圍和方式,以及與其運作相關的條款和規定;
(g) 該輪次優先股是否能轉換或交換為任何其他類別的股份或任何其他輪次優先股或任何其他證券, 如是, 轉換或交換的價格或比例、對此的調整方式(如有)以及轉換或交換的其他條款和條件;
(h) 在發行該輪次優先股後, 本公司向現有股份、任何其他類別的股份或其他輪次優先股支付股息或作出其他分配時, 以及購買、贖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購以上股份時生效的限制和約束(如有);
(i) 本公司舉債或增發股份的條件或限制(如有), 包括增發該輪次的股份、任何其他類別的股份或任何其他輪次優先股; 以及
(j) 任何其他權力、優先權和相對權、參與權、可選擇權等特殊權利, 以及與此相關的資格、限制及約束。
10. 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 本公司可向任何人士支付佣金, 作為其認購或同意認購(無論無條件還是附條件)任何股份的對價。該佣金可通過現金、全部或部分實繳股份或以上述方式相結合的方式支付。發行股份時, 本公司亦可支付合法的經紀費。
11. 董事會可拒絕接受任何股份申請, 並且可完全或部分接受任何申請, 而無需說明理由。
A類普通股和B類普通股
12. A類普通股持有人和B類普通股持有人在提交股東表決的所有決議上應始終作為同一類別一起表決。除《香港上市規則》規定彼等須就批准所考慮事項放棄投票除外,每股A類普通股就所有提交本公司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享有一(1)票表決權, 每股B類普通股就所有提交本公司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享有二十(20)票表決權。
13. 每股B類普通股可由持有人隨時轉換成一(1)股A類普通股。B類普通股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時, 應向本公司提交書面通知, 通知本公司其選擇將特定數量的B類普通股轉換成A類普通股。
14. 在發生下列任一事項時,B類普通股持有人持有的任何數量的B類普通股將自動且立刻轉換成同等數量的A類普通股:
(a) 由B類普通股持有人(或其關聯方)向該持有人的關聯方以外的任何人士或實體直接或間接出售、轉讓、分配或處置該等數量的B類普通股, 或通過委託表決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轉讓或分配該等數量的B類普通股的表決權;
為避免疑義, 為擔保合同約定或法定的義務而在B類普通股上設定任何質押、擔保、權利負擔或其他第三方權利, 無論其如何描述, 均不得視為出售、轉讓、分配或處置, 除非且直到該質押、擔保、權利負擔或其他第三方權利被執行, 且導致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持有相關B類普通股的實益所有權, 或通過委
託表決或其他方式持有相關B類普通股的表決權, 在此情況下, 全部相關的B類普通股應自動轉換成同等數量的A類普通股; 或
(b) 如果B類普通股的持有人是實體, 向該持有人的關聯方以外的任何人士或實體直接或間接出售、轉讓、分配或處置該持有人半數以上已發行在外且有表決權的證券, 或通過委託表決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轉讓或分配前述證券的表決權, 或直接或間接出售、轉讓、分配或處置該持有人全部或絕大部分資產;
為避免疑義, 為擔保合同約定或法定的義務而在B類普通股持有人的已發行在外且有表決權的證券或資產上設定質押、擔保、權利負擔或其他第三方權利,無論其如何描述, 均不得視為本條款(b)項下的出售、轉讓、分配或處置, 除非且直到該質押、擔保、權利負擔或其他第三方權利被執行, 且導致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持有相關已發行在外的有表決權的證券或資產的實益所有權, 或通過委託表決或其他方式持有其表決權;
(c) 創始人不再擔任本公司董事和首席執行官;
(d) 創始人不再是任何已發行在外的B類普通股的最終實益所有人;
(e) 創始人不再是Xxx Xxxxx Limited(「Xxx Xxxxx」)或持有B類普通股的任何其他實體的最終實益所有人; 或
(f) 僅由於創始人當時的身體和╱或精神狀況(為避免疑義, 不包括違反其意志的人身限制)導致的無行為能力, 使得創始人永久無法參與董事會會議且無法管理本公司經營事務。
15. 依據本章程細則從B類普通股到A類普通股的轉換, 應通過將每股相關的B類普通股重新指定為A類普通股的方式進行。
16. 在任何情況下,A類普通股不得轉換成B類普通股。
17. 除第12條至第16條(均含本數)規定的表決權和轉換權外,A類普通股和B類普通股具有相同的優先順序且擁有同等的權利、優先級、特殊權利和限制。
特殊的股東批准要求
18. 除特別決議(在修改章程大綱或本章程細則的情形下)或普通決議(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外, 以及除第19條所規定適用的同意或批准要求外, 下述事項均需要雙重批准:
(a) 只要全部已發行在外的B類普通股代表本公司半數以上表決權, 任何對B類普通股所附的權利的變更;
(b) 只要全部已發行在外的B類普通股代表本公司半數以上表決權, 且在本公司完成首次公開發售之前的本公司股東(管理層股東除外)持有半數以上全部已發行在外的A類普通股,
(i) 對章程大綱或本章程細則的任何修訂, 或對本公司承繼方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的任何修訂, 或後續的任何修訂或重述; 以及
(ii) 創始人、創始人任何直系親屬或屬創始人或其直係親屬的關聯方的任何實體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或關聯併表實體之間的任何交易, 但下列交易均不需要雙重批准:
(A) 本公司向創始人授予股權激勵, 前提是創始人有資格獲得任何由董事會或董事會的薪酬委員會決定的股權激勵, 但該激勵不得超過本公司於2013年12月20日採用的2013年股權激勵計劃中預留的普通股總數的20.33%(不包括:(i)已經按照本公司原有股權激勵計劃(該股權激勵計劃已被本公司於2013年12月20日採用的2013年股權激勵計劃替換和
取代)預留且登記在Fortune Rising Holdings Limited名下的普通股, 以及 (ii)大約在2014年3月10日獲得必要的董事會和股東批准後, 向創始人和╱或其關聯方發行的普通股);
(B) 本公司向創始人支付現金薪酬, 只要年度現金薪酬的數額沒有較上一年年度向創始人支付的年度現金薪酬數額增長超過30% , 並且該增長獲得董事會或董事會的薪酬委員會的批准;
(C) 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或政府命令的要求, 變更本公司的企業結構,且該變更涉及創始人在本公司的任何子公司或併表關聯方中的職務或地位; 以及
(D) 與創始人(以本公司的併表關聯實體的名義股東身份)進行的現有交易, 只要該等交易在本章程細則生效日期之前已獲得董事會以及必要的股東批准。
在本第18條適用的情形下, 如批准章程大綱或本章程細則的修正案需要特別決議,且該事項未按照本第18條的要求獲得雙重批准, 對該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儘管有本章程細則其他條款(包括第12條)的規定)持有的投票數應等於(i)對該決議投贊成票的全部股東的投票數, 加(ii)一票。
權利變更
19. 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 受限於該類別當時所附的任何權利或限制,對該類別股份所附的股東權利的重大不利變更, 僅在經該類已發行股份的過半數持有人書面同意, 或經在該類股份持有人的單獨會議上通過的特別決議批准後生效。本章程細則中與本公司股東大會或其議事程序有關的規定, 經必要修正後,同樣適用於上述單獨會議, 但是為達到單獨會議必需的法定人數, 應由持有相關類別已發行股份名義價值或票面價值至少三分之一的一名或多名人士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但如果在延期的持有人會議上出席會議的人數仍沒有達到上述法定人數, 則出席的股東即構成法定人數), 受限於該類股份當時所附的任何權利或限
制, 該類別每名股東就其持有的每股該類別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就本條而言,如果董事會經考慮後認為會議提案將同等影響所有該類別股份, 可將所有類別或任何兩個或多個類別視為一個類別對待, 但在其他情況下仍應將其視為不同類別對待。
20. 賦予具有優先權或其他權利的任何類別已發行股份的持有人的權利, 受限於當時該類別股份所附的任何權利或限制, 不得因(其中包括)設立、分配或發行與其同等級別或級別在其之後的其他股份或本公司贖回或購買任何類別的股份而被視為出現重大不利變更。股份持有人的權利不得因設立或發行具有優先權或其他權利的股份(包括但不限於設立擁有放大表決權或加權表決權的股份)而被視為出現重大不利變更。
股票證書
21. 根據董事會的決定, 每名在股東名冊中登記為股東的人士在認股或進行股權轉讓後的兩個月內(或在發行條件規定的其他期間內), 無需進行任何支付可獲得股票證書, 股票證書的形式由董事會確定。所有股票證書應註明該人士持有的股份以及就該等股份已支付的金額, 但就多名人士聯名持有的股份而言, 本公司無義務簽發多張股票證書, 向其中一名人士交付股票證書即為向全部人士交付股票證書。所有的股票證書均應向相關股東親自派送或通過其在股東名冊中登記的地址郵寄的方式派送。
22. 本公司每張股票證書均應根據適用法律(包括證券法)的要求附有相關的標註。
23. 若一名股東持有兩張或多張代表同一類別股份的股票證書, 經該股東要求, 本公司可註銷上述股票證書。在該股東支付(如董事會要求)1.00美元或董事會決定的更小數額的費用後, 本公司可代替簽發一張新的股票證書。
24. 如果股票證書被破壞、損壞或被聲稱遺失、盜竊或損毀, 經股東請求, 在提交舊的股票證書或(如被聲稱遺失、盜竊或損毀)在其符合證據證明和補償的條件的情
況下, 並向本公司支付董事會認為與該請求相關的合適的實付費用後, 本公司可向相關股東簽發一張新的代表相同股份的股票證書。
25. 如果股份由多名人士聯名持有, 其中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均可提出請求, 並且該請求對全部聯名持有人有約束力。
零星股份
26. 董事會可發行零星股份, 經發行的零星股份應受限於並承擔相應部分的責任(無論關於名義價值或票面價值、溢價、出資、催繳股款或其他)、約束、優先級、特殊權利、資格、限制、權利(包括表決權及參與權, 但不影響上述各項的普遍適用性)以及一股完整股份的其他屬性。如果向同一股東發行或其獲得同一類別的多份零星股份, 該等股份應累積。
留置權
27. 如股份(無論是否繳清股款)涉及應於規定時間繳付或已催繳的款項(無論是否到期), 本公司就該款項對該股份擁有第一優先留置權。如果一名人士(無論其為股份的唯一登記持有人或兩名或多名聯名持有人中的一人)對本公司負有債務或責任,本公司就其或其所擁有的財產所欠本公司的全部欠款(無論是否到期)對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股份擁有第一優先留置權。董事會可隨時宣告就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本條規定。本公司對股份的留置權將延伸至就該股份應支付的任何款項。
28. 本公司可通過董事會憑其絕對的自由裁量權認為合適的方式, 出售本公司持有留置權的股份, 但除非在涉及留置權的款項已到期應付且已向該等股份當時登記的持有人(或由於該持有人死亡或破產而享有權利的人士)發出要求支付該等已到期應付款項的書面通知後已滿十四日, 否則本公司不得出售該股份。
29. 為使任何該等出售有效, 董事會可授權一名人士將被出售股份轉讓予購買人。購
買人應登記為該等轉讓中包含的股份的持有人, 購買人無義務關注購買價款的使用, 其對股份的所有權亦不因出售程序中的任何違規或無效行為而受到影響。
30. 扣除本公司產生的支出、費用以及佣金後的出售收益應由本公司獲得, 並用於支付與留置權相關的到期應付款項, 剩餘部分應支付予出售前對股份享有權利的人士
(受限於為該股份在被出售之前存在的應付但尚未到期的款項設置的類似留置權)。
股份催繳通知
31. 受限於分配股份的條款, 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發送催繳通知, 要求股東支付其尚未支付的任何股份價款, 每名股東應(在至少提前十四日收到通知並獲知繳付日期的情況下)在催繳通知確定的繳付日期向本公司支付就該股份催繳的確定金額。
32. 聯名股份持有人應共同且連帶地對尚未繳付的股份價款承擔支付義務。
33. 如果在指定的繳付日期當日或之前, 尚未支付繳付通知要求的金額, 對到期款項負有繳付義務的人士應按年利率百分之八, 支付自催繳通知指定的繳付日期起至實際支付日期的利息, 但董事會有權豁免全部或部分利息。
34. 本章程細則中關於聯名持有人責任以及支付利息的規定, 適用於根據股份發行條款在規定時間應付而沒有支付(無論按股份面值或按溢價)的任何款項, 如同該款項已因經正式催繳和通知而應支付。
35. 董事會可就部分已支付股份的發行作出安排, 允許不同股東或特定股份適用不同的應付催繳款項和繳付時間。
36. 如果董事會認為合適, 可以接受任何股東自願就其持有的部分已支付股份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未被催繳的尚未繳付的股份價款, 就該提前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價款(直到在若非提前支付的情況下該股款原到期日為止), 可按照提前支付股份價款的股東和董事會協定的利率(未經普通決議批准, 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八)支付利息。
股份沒收
37. 如果股東未在繳付通知書中指定的繳付日支付或分期支付股份價款, 董事會可在該等股份價款未支付或未分期支付後的任何時間向該股東發送通知, 要求其支付尚未支付的催繳款項或分期款項以及由此產生的利息。
38. 上述通知應註明應在將來某一日期(不得早於通知發出日期後的十四日內)或在此之前支付相關價款, 並應說明, 若在該通知中指定的支付日期當日或之前未支付催繳的款項, 將承擔股份被沒收的後果。
39. 如果股東未遵守前述通知中的要求, 則通知所涉及的任何股份均可在此後的任何時間, 在該通知所要求的付款繳付之前, 通過具有相應效力的董事會決議沒收。
40. 被沒收的股份可按照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和方式出售或另行處置, 在出售或處置該沒收的股份之前, 董事會可按照其認為合適的條款, 取消沒收該股份。
41. 被沒收股份的人士不再是被沒收股份的股東, 儘管如此, 其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其在沒收日就被沒收股份應支付的所有價款, 但該責任在本公司收到就被沒收股份尚未支付的所有價款時終止。
42. 本公司董事出具的表明股份已經於證明中所載的日期被正式沒收的書面證明, 應為該宣告事實的確證, 以排斥任何人士就該股份主張權利。
43. 本公司可獲得按照本章程細則中關於沒收的規定出售或處置沒收的股份獲得的對價(如有), 並且可向接受股份出售或處置的人士簽發股份轉讓文書, 該人士應被登記為股份的持有人, 並且無義務關注購買價款(如有)的使用情況, 其對股份的所有權亦不因出售程序中的任何違規或無效行為而受到影響。
44. 本章程細則中關於沒收的規定, 適用於任何根據股份發行條款到期應付而沒有支付
(無論按股份面值或按溢價)的情況, 如同該款項已因經正式催繳和通知而應支付。
股份轉讓
45. 任何股份的轉讓文書均應為書面形式, 並按照任何慣常或通常的形式或董事會以其絕對的自由裁量權批准的其他形式作出, 並由轉讓方或其代表簽署, 如果擬轉讓的股份是全部未繳納或僅部分繳納的股份, 或董事會另有要求, 則股份轉讓文書亦應由受讓方代表簽署, 並附帶股份相關的股票證書(如有), 以及董事會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表明轉讓方有權進行轉讓的證明。在受讓方在股東名冊中被登記成為股東之前, 轉讓方仍為相關股份的股東。
46. (a) 董事會可憑其絕對的自由裁量權拒絕對尚未全額繳納的股份或本公司持有留置權的股份的任何轉讓進行登記。
(b) 除非滿足以下條件, 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對股份轉讓進行登記:
(i) 將轉讓文書、擬轉讓股份相關的股票證書及按照董事會可能合理要求的證明轉讓方有權進行轉讓的其他證明提交至本公司;
(ii) 轉讓文書僅涉及一類股份;
(iii) 轉讓文書已妥當加蓋印章(如有該要求);
(iv) 在向聯名持有人轉讓股份時, 受讓的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 或
(v) 轉讓的股份不附帶以本公司為受益人的任何留置權; 或
(vi) 已向本公司支付由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須支付的最高費用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的較低金額。
47. 通過在一份或多份報紙刊登廣告、以電子方式或符合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的任何其他方式提前14日進行通知後, 可按照董事會憑其絕對的自由裁量權不時確定的時間暫停股份轉讓的登記和停止記載股東名冊, 但任何年度內暫停股份轉讓登記和停止記載股東名冊不得超過30日。
48. 本公司應保存已登記的所有轉讓文書。如果董事會拒絕任何股份轉讓登記, 其應在有關轉讓提交至本公司後三個月內向每名轉讓方及受讓方發送有關該拒絕登記的通知。
股份轉移
49. 本公司僅承認股份已故單一持有人的合法遺產代理人為唯一擁有該股份所有權的人士。如果股份登記在兩名或多名持有人名下, 本公司僅承認尚未身故的持有人或已故股東的合法遺產代理人為唯一擁有該股份所有權的人士。
50. 任何因股東死亡或破產而享有股份權利的人士, 在根據董事會不時要求出示有關所有權證據後, 有權要求將其自己登記為該股份的持有人, 或者不登記自己為股東, 而要求將已故或破產的人士原本確定的受讓方登記為該股份的持有人; 但在任一情形下, 董事會享有在該人士死亡或破產之前進行股份轉讓過程中本應享有的同等拒絕或暫停轉讓登記的權利。
51. 因股東死亡或破產而享有股份權利的人士, 有權獲得假若其是該股份的登記股東的情況下所原本享有的相同股息及其他利益, 但其在被登記為相應股份的股東之前, 無權行使與本公司會議有關的任何股東權利; 但董事會可隨時發出通知, 要求任何該人士選擇要求將自己登記為股東或轉讓該股份, 若該人士未在九十日內遵守該通知, 董事會之後可扣留就有關股份應支付的所有股息、紅利或其他應支付的款項, 直到該通知被遵守。
授權文書的登記
52. 本公司有權對遺囑、管理遺產委託狀、死亡或結婚證明、授權委託書、代替財產凍結的通知以及其他證明進行登記收取不超過一美元(1.00美元)的費用。
股本變更
53. 本公司可不時通過普通決議增加股本, 並在決議中決定將其劃分為不同類別和數量。
54. 本公司可通過普通決議:
(a) 將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併, 並劃分為較現有股份面額更大的股份;
(b) 將全部或任何繳清價款的股份轉換成股票, 或將該股票重新轉換成任何面額的繳清價款的股份;
(c) 將本公司現有股份或其任何部分拆分為更小面額的股份, 但在拆分過程中,每一股拆分後股份的已經支付的金額與未支付金額(如有)的比例應與拆分前股份的比例相同;以及
(d) 取消在決議通過之日沒有被任何人士認購或同意認購的任何股份, 並且按照其取消的股份數額減少其股本。
55. 本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以法律允許的任何方式減少其股本和任何資本贖回儲備金。
贖回、購買以及交回股份
56. 在遵守公司法和本章程細則規定的情況下, 本公司可:
(a) 發行可贖回或可由股東或本公司選擇贖回的股份。股份贖回應按照發行該等股份前董事會或股東特別決議確定的方式和條款進行;
(b) 按照董事會或股東普通決議批准或本章程細則授權批准的方式和條款購買其自身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贖回的股份); 以及
(c) 以公司法允許的任何方式(包括用資本)支付其贖回或購買其自身股份的價款。
57. 購買任何股份不得使本公司承擔購買任何其他股份的義務, 但是按照適用法律和本公司任何其他合同義務要求購買的股份除外。
58. 被購買股份的持有人有義務向本公司交付股票證書(如有)以取消其登記, 本公司應隨即向其支付購買或贖回股份的價款或對價。
59. 董事會可接受任何全額繳納的股份的交回, 而無需支付對價。
庫存股份
60. 董事會可在購買、贖回或交回任何股份之前, 確定將該股份作為庫存股份持有。
61. 董事會可決定以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零對價)取消庫存股份或轉讓庫存股份。
股東大會
62. 年度股東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稱為臨時股東大會。
63. (a) 只要股份仍維持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公司應每個財務年度召集一次年度股東大會, 於該財務年度末後六(6)個月(或上市規則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批准的相關其他期間)內舉行, 並應在召集通知中註明該會議性質為年度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應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及地點召開。
(b) 董事會應在該等股東大會上陳述董事會報告(如有)。
64. (a) 董事會(根據董事會的決議)或董事會主席有權召集股東大會。此外, 董事會在股東要求下, 應立刻著手召集本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
(b) 股東要求是指在提出要求之日, 持有共代表不少於在提出要求之日附有本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權的所有發行在外股份的表決權的(i)10%(在一股一票的基準下, 且只要股份仍維持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 或(ii)另為三分之一的一名或多名股東的要求。
(c) 上述股東要求必須說明會議的目的及將載入會議議程的決議詳情, 必須由申請人簽署並向註冊辦事處提出。該要求可由多份格式類似的文件組成, 每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申請人簽署。
(d) 如果董事會在提出要求之日後21日之內沒有採取行動召集在額外21日之內召開的股東大會, 申請人或代表全部申請人表決權半數以上的任何申請人可以自行召開股東大會, 但通過該方式召集的任何大會不得遲於前述21日期限到期後3個月之內舉行。
(e) 申請人召集前述股東大會的方式, 應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方式一致。
股東大會的通知
65. (i)召開年度股東大會須至少提前21日發出書面通知, 召開任何其他股東大會(包括臨時股東大會)則須至少提前14日發出書面通知(只要股份仍維持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 或(ii)任何股東大會的通知應, 另為至少提前7日發出, 該期限不包括通知發出或視為發出之日及會議之日。通知應說明會議的地點、日期和時間以及議題的大致性質, 並應以下文提到的或本公司另行規定的方式發出,
但是如果以下人士達成一致, 無論本條中規定的通知是否發出, 也無論本章程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的規定是否得到遵守, 本公司股東大會均應被視為適當召集:
(a) 若為年度股東大會, 由全體有權參會並表決的股東(或其代理人)同意; 以及
(b) 若為臨時股東大會, 由有權參會並表決的股東(或其代理人)的多數同意, 且該等多數應共持有不低於有參會表決權的股份票面價值的95% 。
使用通訊設施的任何股東大會(包括任何虛擬會議)的通知必須披露將使用的通訊設施, 包括任何股東或股東大會的其他參與者為出席、參與該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而希望使用該等通訊設施應遵循的程序。
66. 偶然未能發出會議通知或股東偶然未收到會議通知, 不會使任何會議的議事程序無效。
股東大會的議事程序
67. 除非會議進入到決定事務環節時出席的股東達到法定人數, 否則除指定會議主席外, 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不得就任何事項進行審議。就所有目的而言, 法定人數應由出席的共持有(i)不少於所有已發行在外股份表決權的10%(只要股份仍維持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 或(ii)另為不少於所有已發行在外股份表決權的三分之一的一名或多名股東構成。
68. 如果在指定召開時間後半個小時內, 出席會議的人數仍未達到法定人數, 會議應當解散。
69. 董事會可為本公司特定股東大會或者所有股東大會的召開提供通訊設施, 以便股東及其他參與者可透過該等通訊設施出席及參與該等股東大會。在不限制前述條文一般性的情況下, 董事可決定任何股東大會以虛擬會議形式舉行。
70. 董事會主席(如有)應作為會議主席主持本公司每次股東大會。
如沒有會議主席, 或其在任何股東大會指定召開時間後15分鐘內沒有出席, 或不願意作為會議主席, 則董事會提名的任何董事或人士應作為該會議的主席, 若仍無法選出會議主席的, 則出席股東應選出任何一位出席人士作為會議的主席。
71. 任何股東大會的主席均有權透過通訊設施出席及參與該股東大會, 並擔任大會主席, 在此情況下:
(a) 主席應被視為出席大會; 及
(b) 倘通訊設施因任何原因被中斷或未能使主席能聽到及被所有其他出席及參與大會的人士聽到, 則出席大會的其他董事須揀選另一名出席董事擔任大會餘下時間之大會主席; 惟(i)倘並無其他董事出席大會, 或(ii)倘所有出席董事拒絕擔任主席, 則大會將自動押後至下星期同日舉行, 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
72. 如出席股東大會的人數達到法定人數, 經股東大會同意, 會議主席可以(並且在會議如此指示的情況下應當)不時休會或變更會議地點, 但除會議休會前尚未解決的事項之外, 重新開會時不得處理任何其他事務。如果股東大會或延期會議被延期達14日或以上, 應如同原會議一樣發出延期會議的通知。除前述規定之外, 無需就延期或延期會議上需處理的事務發出任何通知。
73. 除股東根據本章程細則而要求召開的大會外, 在任何會議召開前, 董事會可隨時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 因任何原因或無理由取消或推遲該等適當召集的會議。董事會可決定該推遲的具體期限或無限期推遲該會議。
74. 在任何股東大會上, 提交會議表決的決議應由股東以舉手方式表決決定, 除非在宣佈舉手表決結果之時或之前, 會議主席或任何出席的持有至少10%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要求投票表決。除非要求投票表決, 否則會議主席宣佈決議經舉手表決通
過、一致或特定多數通過, 或被否決, 並將結果記錄在本公司會議記錄冊中, 將作為該事實的確證, 而無需證明贊成或反對決議的票數或比例。
75. 如果正式要求投票表決, 應按會議主席指定的方式進行, 投票表決的結果應視為要求投票表決的股東大會的決議。
76. 無論是舉手表決或是投票表決, 如果表決票數相等, 會議主席在進行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時, 有權再投一票或投決定性的一票。
77. 要求選舉會議主席或要求休會的投票表決應立即進行。要求任何其他問題的投票表決應在會議主席指定的時間進行。
股東表決
78. 在遵守第12條的規定及股份當時所附的任何權利和限制的前提下,(a)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 每一位出席的股東均有發言權;(b)在舉手表決時, 出席的每名股東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持有一票表決權; 及(c)在投票表決時, 出席會議的每名股東就其或其委託人所持的每一股持有一票表決權。
79. 如果是聯名持股, 排列靠前的持有人所投的票(無論是親自或通過代理人)應被接受, 且排除其他聯名持有人的表決。為此目的, 排列順序應按股東名冊的登記順序而定。
80. 精神不健全或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已就其作出精神不健全認定的股東, 在舉手或投票表決時, 可通過其監護人或上述法院指定的具有監護人性質的其他人士, 就其持有的有表決權的股份表決, 該等監護人或其他人士可通過代理人就該等股份表決。
81. 除非股東就其持有的具有表決權的股份已繳付已到期的所有催繳款項(如有)或其他款項, 否則該股東在任何本公司股東大會上均無表決權。凡任何股東根據《香港
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限於僅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特定決議案, 該股東或代表該股東所投任何違反該規定或限制的票數不得計算在內。
82. 在投票表決時, 可親自表決或委託代理人表決。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 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作為其受委代表, 代其出席及投票。
83. 委託代理人的文書應為書面文件, 由委託人或其書面正式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如果委託人為法人團體, 可加蓋印章或由高級管理人員或正式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代理人不必是股東。
84. 委託代理人的文書可採用慣常或通常形式或董事會批准的其他形式。
85. 委託代理人的文書應按如下時間要求存放於註冊辦事處, 或者是會議通知或本公司寄出的任何委託書中為此目的指明的其他地址:
(a) 在委託書指明的人士意圖參與表決的會議或延期會議召開前不少於48小時; 或
(b) 如果要求投票表決, 且該表決於要求投票表決後超過48小時後進行, 委託書應於要求投票表決後但不遲於投票表決指定進行時間前的24小時存放於上述場所; 或
(c) 如果投票表決並未於要求投票表決後即刻進行, 但於要求投票表決後不超過48小時後進行, 委託書應在要求投票表決的會議上交付予該會議主席、秘書或任何董事;
董事會有權在會議通知或本公司寄出的任何委託書中, 指定委託代理人的文書可存放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會議通知或本公司寄出的任何委託書中為此目的而指明的其他地址(不遲於舉行該等會議或延期會議的時間)。董事會主席有權在任何情況下自由裁量決定委託書應被視為已適當存放。未依據經批准的方式存放的委託書無效。
86. 委託代理人的文書應視為已授予代理人要求或聯名要求進行投票表決的權利。
87. 由當時有權接收本公司股東大會通知並出席該會議和投票的全體股東(若股東為法人團體, 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人)書面簽署的決議, 應與本公司正式召集和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的決議具有同等有效性和效力。
由代表在會議行事的法人團體
88. 如法人團體為股東或董事, 可通過其董事會或其他管理機構的決議, 授權其認為適合的人士作為其代表參加本公司任何會議或任何類別股東會議、董事會或董事會委員會會議, 該被授權的人士應有權以其所代表法人團體的名義行使相同的權力, 如同該法人團體為個人股東或董事。如法人團體以上述方式代表, 應視之為出席任何會議。
存託機構及結算機構
89. 若經認可的結算機構(或其指定人)或存託機構(或其指定人)是本公司股東, 其可通過其董事會或其他管理機構的決議或委託書, 授權其認為適合的人士作為其代表參加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的會議。若授權一名以上人士,該授權應註明每一被授權人被授權對應的股份數量和類別。根據本條被授權的人士應有權以其代表的經認可的結算機構(或其指定人)或存託機構(或其指定人)的名義, 行使與該經認可的結算機構(或其指定人)或存託機構(或其指定人)相同的權利, 如同上述人士為持有該等授權中註明數量及類別股份的個人股東(包括在舉手表決時個別發言及表決的權利)。
董事會
90. (a) 除非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另行作出決定, 否則董事數量不應低於三(3)名,且不應設上限。只要股份或美國存託股在指定證券交易所上市, 董事會應包括適用法律、規則或法規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所規定人數的獨立董事, 除非董事會決議遵循可適用的例外或豁免規定。
(b) 每名董事應任職至約定其董事任期的書面協議(如有)中約定的任期屆滿, 並直到其繼任者被選舉或指定。
(c) 董事會應由當時在職董事多數選舉並任命一名董事會主席。董事會主席的任期也應由當時在職董事多數決定。董事會主席應作為會議主席主持每次董事會會議。若董事會主席未於董事會會議指定召開時間後15分鐘內出席, 則與會董事可選舉其中一名董事作為該會議的主席。
(d) 本公司可通過普通決議指定任何人士作為董事, 以填補臨時空缺或增加董事席位。
(e) 經出席董事會會議並表決的仍在職的董事簡單多數贊成(且只要創始人為董事,該等贊成票應包括創始人的贊成票), 董事會可以隨時或不時指定任何人士填補因前任董事辭任產生的臨時空缺或增加董事席位, 但在股份或美國存託股仍於指定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情況下, 本公司還應遵守指定證券交易所關於董事任命程序的規則, 除非董事會決議遵循可適用的例外或豁免規定。
91. 無論本章程細則或本公司與該董事簽署的任何協議中如何約定(但不影響根據該等協議索賠損失), 經普通決議通過, 本公司可免去董事的職務。因根據前述條款罷免董事或增加董事席位造成的董事會空缺可經普通決議選舉或任命的人員填補。
92. 除適用法律或指定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要求外,董事會可不時通過、制定、修訂、修改或撤銷公司治理政策或方案, 旨在就董事會不時通過決議決定的各種公司治理相關事項規定本公司和董事會的政策。
93. 董事不必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以獲得任職資格。然而, 非本公司股東的董事應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發言。
94. 董事薪酬可由董事會或通過普通決議決定。
95. 董事應有權報銷因往返和參加本公司董事會會議、任何董事會委員會會議、股東大會、或與本公司業務相關的其他會議所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和其他費用, 有權獲得由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固定津貼, 或獲得上述兩種方式相結合的報銷和固定津貼。
替任董事或代理人
96. 任何董事可書面指定其他人士作為其替任, 除非委任書中另有明確規定, 該替任董事應有權代表被替任董事簽署書面決議, 但不應被要求簽署被替任董事已簽署的書面決議, 替任董事並應有權在被替任董事無法出席的任何董事會會議上代表該被替任董事行事。每一替任董事應有權在被替任董事無法親自出席的董事會會議上作為一名董事參與並表決, 在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的情況下, 除其自己的表決外, 其可代表被替任董事擁有單獨的一票。董事可隨時書面撤銷該替任董事的指派。該替任董事應被視為本公司的董事, 而非被替任董事的代理人。該替任董事的薪酬應從被替任董事的薪酬中支付, 且支付比例應由上述雙方共同協商。
97. 任何董事可指定任何人士(無論是否為董事)作為其代理人, 以其名義出席其無法親自出席的董事會會議, 並根據其指示表決, 或在未獲得指示時根據該代理人的自主決定表決。委託代理人的文書應為書面形式並由該董事簽署, 應具有慣常或通常的或董事批准的其他形式, 並應在會議開始前交付至將要使用或首次使用該等文書的董事會會議主席。
董事會的權力和職責
98. 在遵守公司法、本章程細則及股東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的前提下, 本公司業務由董事會管理, 董事會有權支付設立和註冊本公司產生的所有費用, 並行使本公司
的所有權力。本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 不得使董事會在未通過該決議的情況下本應有效的任何先前行為失效。
99. 在遵守本章程細則的前提下, 董事會有權按其認為合適的任期、薪酬(以工資、佣金、利潤分配或上述結合的形式)及權力和職責, 不時任命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團體
(無論其是否為董事)擔任董事會可能認為就本公司管理而言必要的職位, 包括但不限於首席執行官、一名或多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副總裁、財務主管、助理財務主管、經理或管理者。董事會也可罷免任何因此被任命的自然人或法人團體。董事會亦可基於類似條款任命一名或多名成員組成常務董事辦公室, 如果任何常務董事因任何原因不再作為董事或者本公司通過普通決議終止其任職, 該任命即告終止。
100.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的任期、薪酬、條件及權力任命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團體擔任秘書(和一名或多名助理秘書, 如需要)。董事會因此任命的秘書或助理秘書可被董事會或本公司通過普通決議罷免。
101. 董事會可在認為適當時將其權力委託給由其成員組成的委員會行使; 任何因此組成的委員會在行使該等權力時應遵守董事會就其制定的規則。
102. 董事會可不時及隨時通過授權書(無論是蓋章還是簽名)或其他方式任命任何公司、商行、人士或團體(無論由董事會直接或間接提名), 擔任本公司的代理人或授權簽字人(該等人士應分別為「代理人」或「授權簽字人」), 其任命目的以及權力、職權和自由裁量權(不得超過本章程細則賦予董事會享有或行使的職權範疇)及任期和條件均依據董事會認為適當者決定。任何該授權書或其他任命書可包含董事會認為合適的規定, 以保護及方便與任何該等代理人或授權簽字人接洽的人士, 並可授權任何該等代理人或授權簽字人將其獲得的所有或任何權力、職權和自由裁量權再委託他人。
103. 董事會可不時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對本公司的事務管理作出規定, 且以下三條規定不得限制本條賦予的一般權力。
104. 為管理本公司事務, 董事會可不時及隨時設立任何委員會、地方董事會或機構,可任命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團體擔任該等委員會或地方董事會的成員, 並可任命本公司任何經理或代理及規定任何該等自然人或法人團體的薪酬。
105. 董事會可不時及隨時向上述任何委員會、地方董事會、經理或代理授予董事會當時擁有的任何權力、職權和自由裁量權, 並可任命當時為地方董事會成員的人士填補上述機構的空缺並代行相應職務, 任何該等任命或授權均須遵守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和條件。董事會可隨時免除因此任命的自然人或法人團體的職務, 亦可取消或變更授權, 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事且未收到該等取消或變更通知的人士不因此受到影響。
106. 任何上述代表經董事會授權可將其現有的全部或部分權力、職權和自由裁量權再行授予他人。
董事會的借款權力
107. 董事會可行使本公司的全部權力, 以借入款項, 以本公司的承諾、財產、未催繳的全部或部分股本作擔保或抵押, 在借款時或作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債務、責任或義務的擔保而發行債券、債權股證及其他證券。
印章
108. 除非經董事會決議授權, 否則印章不得加蓋在任何文書上, 授權可在加蓋印章之前或之後作出, 若在之後作出, 可通過一般形式確認多次加蓋。印章應在一名董事或一名秘書(或一名助理秘書)或在董事會為此目的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在場的情況下加蓋, 且上述人士均應簽署其在場見證加蓋印章的文書。
109. 本公司可在董事會指定的國家或地區保存一份印章的複製品, 除非經董事會決議授權, 否則該複製印章不得加蓋在任何文書上, 授權可在加蓋複製印章之前或之後作出, 若在之後作出, 可通過一般形式確認多次加蓋複製印章。複製印章應在董事會為此目的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在場的情況下加蓋, 且上述人士均應簽署其在場見證加蓋複製印章的文書。依前述方式加蓋該等複製印章及簽名, 其意義和效力應等同於在一名董事或一名秘書(或一名助理秘書)或董事會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在場的情況下加蓋印章。
110. 儘管有上述規定, 秘書或任何助理秘書有權在任何文書上加蓋印章或複製印章,以證明所載事項的真實性, 但該行為不產生對本公司具有約束力的任何義務。
董事免職
111. 若董事出現以下情況, 則應被免職:
(a) 破產或與債務人作出任何安排或債務和解;
(b) 死亡或被證實屬或變得精神不健全;
(c) 向本公司提出書面辭呈;
(d) 未經董事會的特殊缺勤批准, 連續三次缺席董事會會議, 且董事會決議將其免職; 或
(e) 根據本章程細則的任何其他條款被免職。
董事會議事程序
112. 董事會可在其認為合適時(在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召開會議, 以處理本公司事務、休會以及規範會議和議事程序。任何會議上的提案均應通過多數票決定。在任何董事會會議上, 每名出席董事或其替任董事有一票表決權。如果表決票數相等,
則創始人(若其仍為董事)有權再投一票或投決定性的一票。董事有權且可要求秘書或助理秘書隨時召集董事會會議。
113. 董事可通過電話或類似通信設備以所有與會人士均能相互溝通的方式, 參加董事會或由董事會指定的董事會委員會(若該董事為其成員)會議, 且視同本人親自出席會議。
114. 處理董事會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為當時現有董事的過半數。在確定是否有法定人數出席時, 董事委派代理人或替任董事參會的, 視為出席會議。
115. 董事如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在與本公司訂立的合同或交易或擬訂立的合同或交易中存在利益關係, 應在董事會會議上聲明其利益關係的性質。若任何董事已向董事會發出一般通知, 聲明其為任何指定公司或商行的成員, 並將被視為在之後可能與該公司或商行訂立的任何合同或交易中存在利益關係, 則應被視為已就因此訂立的合同或完成的交易充分聲明其利益關係。在不違反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且未被相關董事會會議主席取消資格的情況下, 即使董事可能在合同或交易或擬訂立的合同或交易中存在利益關係, 該董事仍可就此進行表決, 其票數應被計算在內, 且該董事可計入考慮任何該等合同或交易或擬訂立的合同或交易的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
116. 除其董事職務外, 董事可兼任本公司任何其他職務或有報酬的職位(審計師職務除外), 其任期和條款(關於報酬或其他方面)可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或擬任董事的人士不應因其與本公司就其擔任任何該等其他職務或有報酬的職位或作為供應方、買方或其他方而簽署合同而喪失任職資格。由本公司或其代表簽署且任何董事以任何方式存在利益關係的任何合同或安排也無須廢止, 且簽署合同或存在利益關係的任何董事也無須因為該董事擔任該職位或由此而成立的受託義務, 向本公司交代從任何該等合同或安排獲得的任何利潤。在任命某名董事或任何其他董事擔任本公司的任何職務或有報酬職位或者安排任何該等任命條款的任何董事會會議
上, 該董事雖然存在利益關係, 仍可計入出席的法定人數, 並且可就任何該等任命或安排進行表決。
117. 董事可自行或通過其所在公司為本公司提供專業服務, 並有權就該專業服務獲得報酬, 不受其董事職務影響。但本規定不得授權董事或其所在公司擔任本公司的審計師。
118. 董事會應安排作出所有會議記錄, 以記錄下列事項:
(a) 董事會對高級管理人員的所有任命;
(b) 出席每次董事會或任何董事會委員會會議的董事姓名; 以及
(c) 本公司、董事會及董事會委員會所有會議的所有決議和議事程序。
119. 董事會會議主席簽署會議記錄後, 視為該會議已適當召開, 即使所有董事實際上未能聚集在一起或議事程序可能存在技術性瑕疵。
120. 經有權接收會議通知的所有董事或董事委員會所有成員(視情況而定)(除替任董事指定文件另有規定外, 替任董事有權代表被替任董事簽署該決議)簽署的書面決議, 應與在正式召集和組織的董事會或董事會委員會的會議(視情況而定)上通過的決議具有同等有效性和效力。在簽署時, 決議可包含多項文件, 每項文件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其正式指定的替任董事簽署。
121. 即使董事會出現任何空缺, 持續任職的董事也可以繼續行事, 但若董事人數降低至本章程細則確定或依其確定的必要董事法定人數之下, 則持續任職的董事可以採取行動增加董事人數或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 但不得從事其他行動。
122. 在遵守董事會就其制定的規則的前提下, 董事會指定的委員會可以選舉一名會議
主席。若未選舉主席或該主席未於會議指定召開時間15分鐘內出席, 出席成員可選舉其中一位參會成員擔任該會議主席。
123. 董事會指定的委員會可在其認為適當時開會和休會。在遵守董事會就其制定的規則的前提下, 任何會議上的提案均應通過出席成員的多數票決定。如果表決票數相等, 主席有權再投一票或投決定性的一票。
124. 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委員會會議或由任何代理董事職權的人士作出的所有行為均應視為有效, 視為每名上述人士經正式任命且具有董事資格。即使事後發現任何上述董事或代理人的任命存在瑕疵或無任職資格, 也不影響其行為效力。
推定同意
125. 出席就本公司任何事項採取行動的董事會會議的本公司董事, 應被推定為已經同意採取相應的行動, 除非其異議被載入會議記錄, 或其在休會前向董事長或會議秘書提交對該行動的書面異議, 或在休會後通過掛號郵寄的方式立即將該等異議提交上述人士。該異議權不適用於已表決贊成該行動的董事。
股息
126. 在遵守股份當時所附的任何權利和限制的前提下, 董事會可不時就已發行股份宣佈股息(包括中期股息)或其他分配, 並授權利用本公司合法可用的資金支付該等股息和分配。
127. 在遵守股份當時所附的任何權利和限制的前提下, 本公司可通過普通決議宣佈股息, 但股息金額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128. 在建議或宣佈任何股息之前, 董事會可從合法可用於分配的資金中留出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作為儲備金。該等儲備金應按照董事會絕對的自由裁量權用於應對或有事項、均衡股息或該等資金可正當用於的任何其他用途。在動用該等儲備金之前,
董事會可按照其絕對的自由裁量權將該等資金用於本公司的業務或董事會不時認為適當的其他投資(本公司股份除外)。
129. 應以現金方式支付予股份持有人的任何股息可按照董事會確定的任何方式支付。如採用支票方式支付, 應將支票郵寄至持有人在股東名冊上載明的地址, 或根據持有人的指示郵寄給其指定的人士和地址。除非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另有指示,否則支票或付款憑單應以持有人(在聯名持有人的情況下, 以股東名冊中就該等股份登記於首位的持有人)為收款人。支票或付款憑單的寄送風險由持有人承擔。開出該支票或付款憑單的銀行完成付款後, 本公司相關義務即正式解除。
130. 董事會可以決定以分配特定資產(可以由本公司的任何其他股份或證券組成)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 並可以解決與該等分配相關的所有問題。在不限制前述普遍適用性的情況下, 董事會可以確定該等特定資產的價值, 可以決定向部分股東支付現金作為特定資產的替代, 並可以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款將該等特定資產授予受託管理人。
131. 在遵守股份當時所附的任何權利和限制的前提下, 所有股息均應按照股份實繳金額宣佈和支付, 但是如果且只要任何款項未就任何股份繳清, 則可以按照股份的票面價值宣佈並支付股息。在催繳股款前股東提前支付的款項儘管產生利息, 但不得視為本條所指的繳清款項。
132. 如果多名人士被登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則其中任何一名人士均可有效簽收應就該股份支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項。
133. 本公司無需就股息支付利息。
134. 自宣佈之日起六年後仍無人領取的股息可由董事會沒收, 且沒收後應返還給本公司。
賬目、審計與年度申報
135. 與本公司事務相關的會計賬簿應按照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的方式保存。
136. 會計賬簿應保存在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認為適當的其他地點, 且董事會有權隨時查閱。
137. 董事會可不時決定是否允許非董事的股東查閱本公司會計賬簿, 並決定查閱的範圍、時間、地點、條件和限制。除非經法律、董事會或普通決議授權, 否則任何非董事的股東均無權查閱本公司會計賬簿。
138. 有關本公司事務的賬目的審計方式和財務年度截止日期應由董事會不時決定, 未經董事會決定, 不得進行審計。
139. 董事會可任命本公司的審計師, 任職期限直至被董事會決議免職為止, 董事會可決定該審計師的薪酬。
140. 本公司每名審計師均有權隨時查閱本公司的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 並有權就其履行審計職責要求董事會和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解釋。
141. 如董事會要求, 審計師應在其任期內被任命後的下一次年度股東大會上以及在其任期內經董事會或任何股東大會要求時, 就本公司賬目作出報告。
142. 董事會每年應編製或安排編製一份年度申報表, 列明公司法所要求的具體事項,並向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提交該年度申報表的副本。
儲備金轉為股本
143. 在遵守公司法的前提下, 經普通決議授權, 董事會可以:
(a) 決議將儲備金(包括股份溢價科目、資本贖回儲備金和損益科目)中貸方款項轉為股本, 無論是否可用於分配;
(b) 按照股東所持股份(無論是否繳清股款)的票面價值的比例, 向股東撥出決議轉為股本的款項, 並代表股東將該款項用於:
(i) 繳清股東各自就其所持股份當時尚未繳清的款項(如有); 或
(ii) 繳清票面價值相等的未發行股份或債券的款項,
並按照前述比例將該等股份或債券(記為已繳清股款)分配給股東(或其指定人士), 或者部分款項用於一種用途, 部分款項用於另一種用途。但就本條而言,不可用於分配的股份溢價科目、資本贖回儲備金和損益科目, 只能用於繳清將分配給股東的未發行股份(記為已繳清股款);
(c) 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安排, 以解決轉為股本的儲備金分配所產生的難題, 特別是(但不限於)在股份或債券的分配中出現零星股份時, 董事會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作出處置;
(d) 授權一名人士(代表所有相關股東)與本公司簽署協議, 就以下任一事項作出約定:
(i) 向各股東分配其在轉為股本時有權取得的記為已繳清股款的股份或債券;或
(ii) 由本公司代表股東(通過運用股東在決議轉為股本的儲備金中所佔比例)支付其現有股份尚未繳付的款項或其中一部分,
且根據該授權簽署的任何協議對所有該等股東生效並具有約束力; 以及
(e) 通常採取需要的所有行動和事項, 以使決議生效。
股份溢價科目
144. 董事會應依據公司法設立股份溢價科目, 並不時將等於就任何股份發行所支付溢價的金額貸記該賬目。
145. 贖回或購買股份時, 該股份票面價值與贖回或購買價格的差額應借記股份溢價科目, 但董事會可自行決定用本公司的利潤或在公司法允許的情況下用股本支付該款項。
通知
146. 除非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 否則任何通知或文件可由本公司或有權向股東發送通知的人士以下列方式發送: 親自遞交, 或以郵費預付的航空郵件或航空快遞服務的方式送達股東在股東名冊中載明的地址, 或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股東為接收該等通知而書面指明的電子郵件地址, 或通過傳真方式, 或通過在本公司網站上公示的方式(如董事會認為合適)。在存在聯名持有人的情況下, 所有通知應發送給股東名冊中登記於首位的持有人, 以該方式發送的通知應視為對所有聯名持有人的充分通知。
147. 郵寄至開曼群島境外地址的通知應通過郵費預付的航空郵件寄送。
148. 就所有目的而言, 出席本公司任何會議的任何股東, 應視為已就該會議收到適當的通知, 且如有必要, 應視為已就該會議召開的目的收到適當的通知。
149. 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
(a) 若採用郵寄方式發送, 應在包含該通知或文件的信件寄出滿5日後視為送達;
(b) 若採用傳真方式發送, 應在傳真機出具報告確認已傳送全部數據至接收方的傳真號碼時視為送達;
(c) 若採用認可的快遞服務發送, 應在包含該通知或文件的信件交付快遞服務滿
48小時後視為送達;或
(d) 若採用電子郵件方式發送, 應在電子郵件被發送時即視為送達。
為證明已通過郵寄或快遞服務送達, 只需證明包含通知或文件的信件已填寫正確的地址並已妥善郵寄或交付快遞服務。
150. 已依據本章程細則的條款交付或郵寄至或留在任何股東登記地址的任何通知或文件, 即使該股東當時已死亡或破產, 且無論本公司是否已收到其死亡或破產的通知, 就該股東作為單獨或聯名持有人登記在其名下的任何股份而言, 均應視為已妥善送達; 除非在通知或文件送達時, 其姓名已從股東名冊中除名, 不再是該股份的持有人。就所有目的而言, 該送達應被視為該通知或文件已向在該股份中享有利益的人士(無論與該股東聯名持有該股份或聲稱通過該股東在該股份中享有利益)充分送達。
151. 本公司所有股東大會的通知應發送至:
(a) 所有持有股份且有權接收通知並已向本公司提供接收通知地址的股東; 以及
(b) 因有權接收會議通知的股東死亡或破產而對股份享有權益的所有人士。任何其他人士均無權接收股東大會通知。
信息
152. 股東均無權要求本公司披露任何交易細節, 或可能與本公司業務經營相關、性質上屬或可能屬商業秘密或秘密流程、且董事會認為向公眾透露不符合本公司股東利益的任何信息。
153. 董事會有權向任何股東發佈或披露其持有、保管或控制的與本公司或本公司事務相關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和股份轉讓登記簿中包含的信息。
賠償
154. 所有董事(就本條而言,包括根據本章程細則規定而指定的任何替任董事)、秘書、助理秘書或本公司當時及不時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不包括本公司的審計師)以及上述人士的遺產代理人(各稱為「受償人士」), 因執行本公司業務或事務(包括因判斷錯誤所致)或因行使或履行其職責、權力、授權或裁量權而發生或遭受的所有訴訟、法律程序、成本、費用、開銷、損失、損害或責任(因該受償人士本身的不誠實、故意違約或欺詐行為所導致者除外), 均應由本公司給予補償並確保其免受損失, 包括(在不影響前述普遍適用性的情況下)該受償人在開曼群島或其他地區的任何法院為有關本公司或本公司事務的任何民事訴訟進行辯護(無論是否勝訴)而產生的任何成本、開銷、損失或責任。
155. 受償人士不對以下事項承擔責任:
(a) 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代理人的行為、收款、疏忽、違約或不作為; 或
(b) 因本公司任何財產的所有權存在瑕疵而導致的任何損失; 或
(c) 本公司投資標的的任何相關擔保不足; 或
(d) 因任何銀行、經紀商或其他類似人士而產生的損失; 或
(e) 因該受償人士的任何疏忽、違約、失職、違反信用、判斷錯誤或失察而對其自身造成的任何損失; 或
(f) 該受償人士執行或履行其職責、權力、授權或自由裁量權過程中可能發生或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損害或意外事故等;
除非前述事項因該受償人士自身的不誠實、故意違約或欺詐造成。
財務年度
156. 除非董事會另有規定, 否則本公司的財務年度應於每年12月31日結束, 並於每年 1月1日開始。
不承認信託
157. 本公司不承認任何人士通過信託持有股份。除非法律要求, 否則本公司沒有義務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迫承認(即使已就此獲得通知)任何股份中的公允、或然、未來或部分權益或(本章程細則或公司法另有規定除外)與任何股份有關的任何其他權利, 股東名冊中登記的股東對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的絕對權利除外。
清算
158. 根據公司法, 本公司可以特別決議案決議本公司自願清盤。
159. 如果本公司清算, 在獲得本公司特別決議批准和公司法要求的其他批准的情況下,清算人可將本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無論其是否包含同類財產)以實物形式分配給股東, 為上述目的對該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 並決定如何在股東或不同類別的股東之間進行分配。在獲得上述同樣批准的情況下, 清算人可為股東利益將全部或部分資產委託給清算人在獲得上述同樣批准的情況下認為合適的信託受託人,但任何股東不得因此被迫接受任何附帶負債的資產。
160. 如果本公司清算, 而可供分配予股東的資產不足以償付所有股本, 則資產的分配應盡量使得股東按其所持股份的票面價值的比例承擔損失。如果可供分配予股東的資產足以支付在清算開始時的所有股本, 盈餘部分應由按照股東在清算開始時所持股份的票面價值的比例分配予股東(如股份存在應付款項, 應從中扣除已催繳
但尚未繳納股款或因其他原因而應支付予本公司的款項)。本條不影響按照特殊條款和條件發行的股份的持有人的權利。
章程細則的修訂
161. 在遵守公司法和第18條的前提下, 本公司可不時及隨時通過特別決議變更或修改章程大綱或本章程細則的全部或部分條款。
停止股東登記與確定登記日期
162. 為確定有權接收通知、出席任何股東會議或延期會議並在會上表決的股東、有權接收股息支付的股東或為其他目的確定股東身份, 董事會可規定在特定的期間(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40日)內股東名冊停止辦理轉讓登記。如為確定有權接收通知、出席任何股東會議並在會上表決的股東而停止股東登記, 股東名冊應在該等會議召開至少10日前停止登記, 且該確定的登記日期應為股東名冊停止登記之日。
163. 作為停止登記的替代或除停止登記外, 董事會可以提前確定一個日期作為登記日期, 以確定有權接收通知、出席任何股東會議並在會上表決的股東。為確定有權接收股息支付的股東, 董事會可以在宣佈支付該等股息之日前90日或90日內, 確定一個隨後的日期作為該確定的登記日期。
164. 如果在確定有權接收通知、出席股東會議並在會上表決的股東或有權接收股息支付的股東時, 沒有按照前述規定停止登記或確定登記日期, 則發佈會議通知之日或宣佈分配股息的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視情況而定)應為確定股東的登記日期。如已根據本條款的規定確定有權接收通知、出席股東會議並在會上表決的股東,該確定應適用於其任何延期會議。
延續註冊
165. 本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的方式, 決議在開曼群島或本公司當時設立、註冊或存續所在的司法管轄區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延續註冊。為落實根據本條通過的決議, 董事會可安排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申請, 撤銷本公司在開曼群島或本公司當時設立、註冊或存續所在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註冊, 且可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所有進一步行動, 以使轉移註冊產生效力並使本公司延續。
披露
166. 董事會或經董事會特別授權的任何服務提供方(包括本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秘書和註冊辦事處代理人), 有權向任何監管或司法機關披露與本公司事務相關的任何信息, 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和賬簿中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