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采用 BOT 方式运作,甲方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即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对 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并在合作期 限届满时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上述合作范围是排他的,即甲方在项目合作期限内不得就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其他任何一方合作。
1.3.2《承德市大石庙东山道路工程建设 PPP 项目实施方案》已获得政府有关批准。
1.3.3 政府授权承德市双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 PPP 项目的实施机构,即本合同甲方。
1.3.4 甲方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确定本项目合作社会资本(即项目投资人)为承德市政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
1.3.5 甲方与社会资本就本项目的实施及项目公司的设立等有关事宜,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签订了《承德市大石庙东山道路工程建设 PPP 项目框架协议》。
1.3.6 政府授权承德市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政府 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已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成立,即本合同乙方。
4.2 合作范围
本项目采用 BOT 方式运作,甲方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即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对 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并在合作期 限届满时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上述合作范围是排他的,即甲方在项目合作期限内不得就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其他任何一方合作。
第 5 条合作期限
5.1 项目合作期限为:11 年,自本项目开工之日起算。包括建设期 1 年,运营期 10 年。
5.2 期限的延长
在法律允许的围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请 求合理延长项目建设期限,因建设期限延长导致的运营开始日相应顺延,但 10 年运营期间原则上不予延长:
(1)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延误履行其义务;
(2)因发生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导致乙方延误履行其义务;
1. 双方协商延期并签订了书面补充或变更协议。
5.3 期限的结束
当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者本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合作期限结束。
第四章项目投融资
第 9 条项目投融资
9.1 本项目签订时暂时采用可研报告估算计价。工程估算总投资 26659.13 万元(最终数据以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或审计部门决算审计为准),其中:工程费用 23690.91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968.22 万元。
9.2 本项目资本金 6700 万元,占估算总投资的 25%,由政府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按 5%和 95%的比例共同出资。其中,政府出资代表出资 335 万元,社会资本出资 6365 万元。
9.3 本项目资本金以外,即估算总投资的 75%,由乙方通过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第 10 条乙方投融资的权利和义务
10.1 乙方投融资的义务
10.1.1 项目融资全部由乙方负责完成,并独立承担债 务偿还责任;甲方应当对项目融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融资责任及有关风险。
10.1.2 乙方在建设期投入的资金全部用作项目建设费用。乙方应当确保其项目投融资符合项目进度需要,在建设期内乙方必须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完成投资,保证不因资金问题延误项目进度。
10.1.3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经甲方认可的《项目投融资计划承诺函》,其中乙方为承诺人,社会资本(投资人)承德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10.2 乙方投融资的权利
10.2.1 项目合作期间,本项目相关资产权属归甲方, 经营权归乙方;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当无偿将项目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10.2.2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通过在本项目相关资产权益上设定担保等方式获得项目融资。
第 11 条融资方的权利
11.1 融资方的主债权和担保债权
11.1.1 如果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以项目资产或其他权益为担保向融资方申请融资,当融资方主张其担保债权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11.1.2 融资方在行使其主债权或担保债权时受以下限 制,乙方在与融资方签订的融资协议中应当予以明确约定:
1. 其权利的行使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2. 对本项目有关资产、权益采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保全措施前,应提前 7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3. 对乙方在履行融资协议中的任何缺失或违约责任,均应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11.2 融资方的介入权
当发生乙方违约事件且乙方无法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补救时,经甲方书面同意,融资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项目提前终止前对项目进行补救,以避免或降低因项目提前终止所对其造成的影响。具体权利义务,由甲方、乙方、融资方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中约定。
第 12 条再融资
12.1 乙方对项目进行再融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再融资应增加项目收益且不影响项目的实施;
(2)申请再融资以及签署再融资协议前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
12.2 甲方对于因再融资所节省的财务费用享有 20%分成的权利。
第六章项目的建设
第 16 条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报建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主要予以配合。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由乙方承担。
第 17 条项目的设计
项目主要设计工作已经由甲方完成,并作为采购文件和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相关设计费用全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由乙方承担。
合作期间本项目如有其他设计工作,由乙方负责完成并计入建设或运营成本。
第 18 条项目的建设
18.1 项目建设要求
18.1.1 建设标准要求
项目的建设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且严格遵守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8.1.2 建设时间要求
项目建设期为 1 年,自项目开工之日起算。乙方应当
确保项目建设最迟于 2016 年 9 月 25 日前开工,于 2017 年
9 月 24 日前完工并正式运营(以下简称为“最迟运营日”)。
18.2 项目建设责任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并开始运营,该责任不因项目建设已部分或全部由乙方分包给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18.3 投资控制责任
18.3.1 成本预算动态管理
(1)乙方在开工前应当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甲方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备案;
(2)乙方应当根据项目工程出现的特殊情况,及时进行成本调整,控制成本预算。
18.3.2 项目投资超支责任界定
(1)本项目基准建设成本以项目总投资为准,乙方承担投资控制责任。项目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改变而增加的项目投资,须经甲方确认,方可纳入项目结算;
(2)对于项目建设超出项目总投资的部分,没有报告甲方审核或报告甲方审核不通过且非必须的金额,由乙方承担全部超支责任;报告甲方审核、不通过但必须的金额,乙方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承担部分责任;报告甲方审核并通过的或者报告甲方审核但甲方不予答复所造成的金额,乙方可以不承担超支责任。
18.4 甲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
甲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权利主要包括:
(1)定期获取有关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2)在不影响项目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场检查和测试; (3)对建设承包商的选择进行监控(包括设定资质要求); (4)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九章付费机制
第 25 条付费方式
25.1 本项目付费方式为政府付费。具体为可用性付费与绩效付费相结合的付费模式,由政府向乙方购买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以及为维护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性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政府付费自项目运营之日起开始。
25.1.1 可用性付费:是指政府根据乙方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来付费。如果项目公司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的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政府付费将按约定比例进行扣减。
25.1.2 绩效付费:是指政府依据乙方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付费。如果项目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绩效标准,则将按约定扣减相应的付费。
25.1.3 具体绩效考核机制详见本合同附件《绩效考核评估细则》。
25.2 本项目如有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补助,按相关政
策分配并抵扣乙方相应的项目投资/政府付费。第 26 条政府付费
26.1 政府付费从项目运营期第一年开始,从政府本级 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经人大审议通过由政府通过乙方 逐年支付。其中,可用性付费指乙方为本项目建设符合法 律及本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所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不含专项补助资金以及政府出资代表投入资金),而需要获得合理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含工程建设 其他费用,不含征拆费用和建设期利息)、税费及合理回报;绩效付费为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而提供的符合本 合同约定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运营维护成本、税费。
本项目开始运营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将建设成本说明材
料报甲方,甲方应在日内报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或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财政部门应在三个月出具评审报告,逾期视为同意。实际建设成本一经认定不可改变。
26.2 政府付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1. 当年运营补贴支出数额=社会资本实际建设成本
×(1+合理利润率)×(1+年度折现率)n /财政运营补贴周期+年度运营成本;
注:社会资本实际建设成本=项目公司建设总投资-专
项补助资金-政府出资代表投入资金;合理利润率为 6%;年度折现率为 2%;n 代表折现年数,如合作第三年开始付费时 n 为 3;财政运营补贴周期指财政提供运营补贴的年数,即 11 年。
(2)甲方支付上述的运营补贴支出数额(或绩效付费即年度运营成本)应与绩效考核关联,详见附件《绩效评价细则》。
26.3 政府付费结合承德市中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可用性付费在运营维护期内,由政府财政部门或甲方按年度于年末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付费在运营期内不作调整。绩效付费由项目公司在年度末,向甲方提交下年度的付费申请。甲方审查无误后,提交政府财政部门予以核定,并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内支付给项目公司。
第十章履约担保
第 27 条建设期履约保函
27.1 乙方已于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建设期履约担保, 担保方式为银行保函,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建设期履约保函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本合同项下
乙方所有的项目建设义务(包括项目投资、融资),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始至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止。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其他履约担保由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27.2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
(1)不服从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2)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要求或标准; (3)出现严重事故、陷入重大纠纷;
(4)经营状况恶劣、履行能力丧失;
(5)其他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7.3 甲方提取履约担保项下金额后,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扣除乙方应当支付的任何费用,并要求乙方补足保函金额;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以补足担保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