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高雄大學學生手冊-電子版
一、 教務與選課二、 獎補助:
3.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說明-(校外租金補貼)
三、 教育宣導:
8. 110 視訊報案(app)
四、 重要法規:
2. 國立高雄大學防制校園霸凌計畫
3.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五、 其他
教務章則 類別 | 教務章則法規 | 教務章則法規連結網址 |
新生入學 | 01.國立高雄大學新生入學資訊 網 | |
新生入學獎學金 | 02.國立高雄大學獎勵高中生就 讀本校獎學金要點 | |
03.國立高雄大學碩士班、產業碩士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 研究生入學獎學金辦法 | ||
抵免學分 | 04.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抵免學分 辦法 | |
綜合法規 | 05.國立高雄大學學則 | |
註冊 | 06.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註冊須知 | |
07.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學雜費繳 費查詢系統 | ||
教務系統 | 08.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教務系統 | |
學生選課 | 09.國立高雄大學學生選課要點 | |
10.國立高雄大學學生選課須知 | ||
11.國立高雄大學學生選課系統 | ||
00.xxxxxxxxxxxx 系統 | ||
13.國立高雄大學校際選課實施 辦法 | ||
14.國立高雄大學暑期開班授課 辦法 | ||
課業輔導 | 15.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課業輔導 實施要點 | |
校外實習 | 16.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校外實習 辦法 | |
跨域學習 | 17.國立高雄大學學生修讀輔系 辦法 | |
18.國立高雄大學學生修雙主修 辦法 |
19.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轉系組所 辦法 | ||
20.國立高雄大學學分學程設置 辦法 | ||
21.國立高雄大學國內交換學生 實施辦法 | ||
22.國立高雄大學辦理境外雙聯 學位實施辦法 | ||
學生成績 | 23.國立高雄大學學期成績處理 要點 | |
提前畢業或縮短 修業年限 | 24.國立高雄大學修讀學士學位 學生申請提前畢業辦法 | |
25.國立高雄大學學生一貫修讀 學、碩士學位辦法 | ||
畢業門檻 | 26.國立高雄大學英文能力畢業 資格檢定實施辦法 | |
27.國立高雄大學資訊基本能力 檢定實施要點 | ||
28.國立高雄大學專業應用型法律課程開設、學分採認及 畢業條件辦法 | 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 6770,c804.php?Xxxx=zh-tw | |
29.國立高雄大學研究生學位考 試施行細則 | ||
學術倫理 | 30.國立高雄大學學生違反學術 倫理案件處理要點 | |
31.國立高雄大學學術倫理教育 課程實施要點 |
學雜費減免申請
軍公教遺族(卹內、卹滿及領受一次輔恤金)、原住民籍學生、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二、申請時間:
新生:每年 8 月初放榜後 5 日內(詳細日期以當年度公告為準);舊生:每年 6/1~6/8、12/1~12/8。
帳號(學號)
瀏覽者身分
三、網頁路徑:
學校首頁→
選擇學生資訊
→學務系統 →輸入 及密
申請
申請補助
碼(身分證字號)→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系統 →點選減免學雜費及申請作業(身
身障類減免學雜費及申請作業
障類需點選
)→輸入學號 →按
→選取
類別
→填寫完整資料(身份證字號英文字母請用大寫字型輸入)→最後請務必記得點選最下方的新增確認。
四、繳交作業:
申請表點選查詢列印(申請人須簽名或蓋章),檢附相關證件影本1份,於申請期限內繳至學務處生輔組方完成申請程序。
※務必在期限內完成線上申請(身份證字號首字英文請用大寫輸入)及繳交紙本資料;
逾期繳交或缺件者視同放棄申請,不得補辦!※五、注意事項:
(一)務必選取正確的申請類別「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並確認障礙級別選取正確;「身障類別減免」規定其最近一年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新台幣 220萬元。
(二)夜間上課班學雜費減免額度最高上限比照大學部最高減免金額。碩士在職專班不可申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請在職班學生儘量自行送件至學務處,以免申請文件遺失。
(三)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學雜費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項減免。
(四)線上申請後需於時間內繳交申請表與證明文件;新生請於註冊當日攜帶身障者證明文件正本至學務處生輔組窗口覆驗。
(五)符合資格的同學每學期必須於申請時間內至學雜費減免系統申請(每年 6 月 1 日
-6 月 8 日及 12 月 1 日-12 月 8 日)。
六、減免資格與申請須知參見網址:xxxxx://xxx.xxx.xxx.xx/
七、承辦人:學務處生輔組,電話:(07)0000000 或(07)59190000 轉 8321。
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
(條件:家庭年收入 70 萬以下)
一、申請對象:本校具有學籍且在學中(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 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 70 萬元。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 2 萬元。前開存款利息所得高於 2萬元係來自 18% 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本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逾新臺幣 650 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D.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 60 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5. 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6.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二、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者,核准補助金額如下:
減 免 類 別 | 核 准 補 助 金 額 | ||||
家庭年收入 30 萬元以下 | 每人一學年補助 16,500 元 | ||||
超過 30 萬至 40 萬元以下 | 每人一學年補助 12,500 元 | ||||
超過 40 萬至 50 萬元以下 | 每人一學年補助 10,000 元 | ||||
超過 50 萬至 60 萬元以下 | 每人一學年補助 7,500 元 | ||||
超過 60 萬至 70 萬元以下 | 每人一學年補助 5,000 元 |
三、固定每年 9 月開學日(為期兩週,依當年度公告為準)開始申請,並統一於下學期學雜費繳費單直接扣除補助金額;逾期視同放棄,不得補辦。
四、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部農漁民子女
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不得再申請本計劃之助學金。
弱勢學生由學校統一安排分配至相關單位服務學習(每年 1 月中旬公告服務單位), 並由該單位負責工作指導及時數考評,服務完成將紀錄表繳至學務處生輔組彙整覆 | |
核,以考評新學年度是否申請核發助學金之依據。(刪除) | |
申請人未完成該學年服務時數,應於次學年補足之;應屆畢業生應於畢業前補足之。 | |
(刪除) |
五、參見網址:xxxx://xxx.xx.xxx.xxx.xx/ 法規彙整
六、承辦人:學務處生輔組,電話:(07)0000000 或(07)59190000 轉 8321。
(校外租金補貼)
一、「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措施:目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針對弱勢學生已有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校內宿舍住宿等照顧,未來增加校外租金補貼。
二、教育部修正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住宿優惠」項目,增加「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其內容如下:
(一)申請對象:
1.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2.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補助金額: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 1,200 元至 1,800 元
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 1 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一、 補貼期間,上學期為 8 月至隔年 1 月、下學為 2 月至 7 月,每學期以補助 6 個月為原則。
(三)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備妥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新版)、租賃契約影 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至遲上學期於 10 月 15 日前/下學期於 3 月 15 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經費撥付予學生: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10 月 15 日)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至 12 月 5 日結束),上學期於 12 月 15
日前/下學期於 5 月 15 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三、相關表件請參閱
附件一、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請自行列印填寫)。
附件二、學生房屋租賃契約參考範本。
附件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參考範本。(租屋地址+樓層)
◆ 承租人(學生)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一)線上申請: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 (二) 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 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四) 使用 7-11、OK、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
(五) 申請規費:每張 20 元。(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
各類獎助學金申請
一、各類獎助學金公告:不定期公告學務處網頁「獎學金」公告專區、E-mail 各系所與學生學校信箱,請同學留意並自行瀏覽查詢。
二、本校公告之獎助學金項目多達 100 種,獲獎名額高達 70 多名,頒發金額約 90
萬,其中含有各縣市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私人、扶輪社與基金會獎助學金
(xxx先生勵學獎助學金、高雄市朝陽扶輪社勤學獎獎學金、世豐善智慈善基金會獎學金、慈聯社會福利基金會助學金等)、行政院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高雄南星扶輪社急難救助金、癌症家庭獎助學金等。
三、符合資格者於期限內依照各獎學金申請流程申請(繳交申請表及應繳證明文件至學務處生輔組),並至學務處系統-獎助學金管理作業登入申請資料方完成申請手續,逾期視同放棄。
四、依據各獎助學金規定作審核,待審核通過者依照流程發放獎助學金(不同獎助學金有不同發放方式,如:轉帳至學生帳戶、給予郵政匯票、支票或獎學金單位自行於頒獎大會頒發等)。
五、共同檢核文件:最近家庭年所得證明(正本)、申請表、班級排名與成績、相關佐證文件。
六、承辦人:學務處生輔組,電話:(07)0000000 或(07)59190000 轉 8321。
就學貸款
申請就貸順序
一、至土地銀行開戶(若已有帳戶者則免)。
二、登錄(就學貸款系統)填寫「助學貸款個人與保證人基本資料」「申貸金額」。三、線上列印「就學貸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表」(各三份)
四、攜帶以下資料,協同保證人,至您家附近的土地銀行貸款部門,辦理對保手續。務必告知土地銀行填寫「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1.註冊繳款單 2. 就學貸款申請書 3.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 4. 就學貸款申請表 5.
戶籍謄本 (自註冊日起算三個月內) 6. 新生及保證人印章 7. 新生及保證人身分證
8. 學生證 (新生憑錄取通知單)
五、請一般生於 111.09.12(一),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EMBA、IEMBA、 EMLBA 於 111.09.23(五)前將就學貸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表"學校存執聯"繳回學務處。
六、有疑問請上學務處網頁-生活輔導組-就學貸款,或是打電話 00-0000000 尋問。
**申請就學貸款務必先辦理”土地銀行帳號”
一、依據就學貸款作業要點規定:學生已享受全部公費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不得申請就學貸款。但享受部分公費、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教育補助費之學生,得就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之學雜等各費減除公費、學雜費減免或教育補助費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二、年收入 120 萬以上家庭,也可以辦理就學貸款,但必需同時有兩位以上就讀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學生,並自付利息。
三、收到繳費單或列印繳費單(教務處->學雜費繳費查詢)後,再進行就學貸款申請作業,每一學期均必須上學校網站填寫申請資料。
四、本校學雜費繳費單上所列項目中,只有住宿保證金及預繳電費,無法申請貸款,其餘各項目(學費、雜費、學分費、電腦資源使用費、語言實習費、學生宿舍費、學生平安保險費)皆可申請。
五、本校就學貸款合作銀行為台灣土地銀行,申請貸款對保關作業請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辦理,完成後將就學貸款申請書、撥款通知書及線上申請表「學校存執聯」繳回學務處生輔組。
六、就學貸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表—內容”文字數據”務必是電腦印出,不可自行書寫。
七、網路打錯申貸金額數字,請務必電話連絡 00-0000000,並從就學貸款系統中印出新的繳費單。
八、在學校系統上申請就學貸款,但未到土地銀行辦理貸款,請務必打電話 00-0000000
跟承辦人(學務處生輔組)說明原因,以免校方系統產生問題。
九、未申貸金額部分,請在學雜費繳費查詢系統中列印,並於土銀繳交(住宿保證金一定要繳)。
十、書籍費、校外住宿費,於財稅資料查對及審核作業完成後(通常約在期末)會直接撥到學生的土銀存摺,申貸校內住宿費,則直接撥交學校,不會撥給學生。
十一、 曾辦理就學貸款者畢業後如地址變動、服兵役、就讀研究所或教育實習等情況,應主動洽詢原貸款銀行(土地銀行)辦理更正、還款或緩繳。
十二、 申請人因出國留學或移民時,不能向銀行申請延期還款。
十三、 就學貸款未依約還款,會衍生信用不良,未來與金融單位往來會有信用問題。十四、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台灣土地銀行為合理反應作業成本,該行參照現行同業收費方式,辦理就學貸款將收取對保手續費新臺幣(以下同)100 元、變更保證人
手續費 400 元。
國立高雄大學就學貸款 Q&A
一、可以辦理就學貸款的對象?
本貸款對象之學生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駐外人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得先以居留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申請。
二、辦理就學貸款的條件?
1. 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2. 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 120 萬元,且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就讀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
三、年所得計算方式?
1. 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2. 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四、高雄大學就學貸方式與其他學校方式有何不同?
本 校 就 學 貸 款 辦 理 時 , 需 至 本 校 就 學 貸 款 系 統 申 請 (xxxx://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並列印紙本,再至土地銀行辦理,最後繳回紙本資料。其他學校則是至承辦銀行網頁系統申請紙本,再至銀行辦理,繳資料回紙本(第二聯-學校存執聯)。
五、就學貸款辦理的流程?
1. 至本校就學貸款系統申請(xxxx://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
2. 填入個人與連帶證保證人資料,再輸入申貸金額,印出資料。
3. 至住家附近土地銀行辦理。
4. 再將學校存執聯繳回學務處生輔組。
六、一定要到土地銀行辦理就學貸款嗎?能否到台灣銀行?本校貸款銀行為土地銀行,無法至台灣銀行辦理。
七、通常辦理時間為何?
(1) 一般生:收到學費繳費單後,至學雜費繳款截止日。
(2) 在職生:收到學費繳費單後,至網路加退選後一個星期。確切時間可上學務處網站查詢。
八、那些費用項目無法辦理就學貸款?
(1) 住宿電費
(2) 住宿保證金
九、就學貸款生活費申辦資格為何?
(1) 定生活費貸款者,應為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之學生。
(2) 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三萬元為上限。十、海外研修費,申請資料種類有那些?
為中央主管機關學海飛颺或學xxx之獲獎學生,或學校依大學法第二十九條及學則規定核准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之學生。每生每年以新臺幣四十四萬元為上限。
十一、 連貸保證人一定要父母親嗎?滿 20 歲一定要 2 位保證人嗎?
(1) 申貸學生如尚未成年且未結婚,則由該學生之父母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兼任連帶保證人。
(2) 申貸學生如已成年、或雖未成年但已結婚者,因無法定代理人之問題,故原則上由父母其中一方、配偶擔任連帶保證人,或學生另覓其他成年人作保。
(3) 就學貸款連帶保證人如由配偶或其他成年人擔任,不可於同時期借有就學貸款且互為保證,而應另覓其他成年人作連帶保證人。
(4) 滿 20 歲僅需 1 位保證人。 十二、 申辦就貸時要帶那些資料?
第一次申請者至土銀時所需攜帶的資料:
(一)先上學務處就學貸款網站登入資料,新生印出 9 張資料(就學貸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表,各三份)。
(二)向戶政機關申請三個月內(自註冊日起算)之戶籍謄本:
1. 申請人與保證人(父親)之戶籍謄本(包括父、母、本人)乙份。
2. 父母離異者,備申請人與父或母(即擔任保證人者)之戶籍謄本乙份。
3. 父母均歿者,備申請人與保證人之戶籍謄本乙份。未滿廿歲者由學生家人(或監護人)為保證人;成年者可擇親友之一為保證人。
4. 已婚之申請人除上述1.之保證人外,其配偶必須為連帶保證人,需另備配偶之戶籍謄本各乙份
(三)學生本人印章及保證人印章 (四)學生及保證人身分證
(五)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單) (六)繳費聯單
第二次申請者至土銀時所需攜帶的資料:
(一)先上學務處就學貸款網站登入資料,舊生印出 6 張(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表,各三份)。
(二)向戶政機關申請三個月內(自註冊日起算)之戶籍謄本:
1. 申請人與保證人(父親)之戶籍謄本(包括父、母、本人)乙份。
2. 父母離異者,備申請人與父或母(即擔任保證人者)之戶籍謄本乙份。
3. 父母均歿者,備申請人與保證人之戶籍謄本乙份。未滿廿歲者由學生家人(或監護人)為保證人;成年者可擇親友之一為保證人。
4. 已婚之申請人除上述1.之保證人外,其配偶必須為連帶保證人,需另備配偶之戶籍謄本各乙份
(三)學生本人印章 (四)學生身分證
(五)學生證
(六)繳費聯單
(七)就學貸款申請書(學生存執聯)(一定要帶)也就是有保證人(爸媽)蓋章的那一份。
十三、 就學貸款系統中問答題的答案要去那裡找?可至學務處就學xxxxxxx,
(0) xxx:(x)一定要看的注意事項(xxxx://000.000.000.00/xxxxxxxx/00xxxx/xxxxxxxxx Q&A.pdf)。
(2) 在職生:(四)在職專班生注意事項(xxxx://000.000.000.00/xxxxxxxx/00xxxx/xxxxxxxxx Q&A.pdf)。
十四、 至土地銀行辦理完成後,要繳那些資料?繳至何處?
請將(1)就學貸款申請書(2)撥款通知書(3)線上申請表之「學校存執聯」繳回學務處!
十五、 若於網路上申請就貸資料後,卻又不想辦理就貸了,怎麼處理?請撥電話至學務處生輔組 07-5919063,請求協助刪除資料。
十六、 如何還款?如何辦理延期還款?
1. 可與土地銀行高雄分行連絡 07-5515231 轉 164 找就貸承辦人。
2. 延期還款分成 2 種:
(1) 繼續在國內升學、服義務兵役者。
(2) 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
⚫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後,依各該款規定償還貸款:
一、繼續在國內就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二、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三、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四、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五、出國留學、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政府機構或國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在國外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五款但書之情形,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相關訊息可參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十七、 就學貸款法令有那些?
(1)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2)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智慧財產權宣導
一、在網路上公開發表的文章可以主張著作權嗎? |
只要不是抄襲他人的著作,而是自己在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皆是著作權法上的「著作」,當一篇文章的作者,於完成該文章的創作之時起,便是該「語文著作」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 除非著作人與媒體經營者之間,有讓與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的契約,否則,著作人不會因為其將著作在任何媒體上公開發表後,就因此喪失其著作權。 著作人在網路上公開發表其著作,其法律性質與著作人投稿於報社或雜誌社相似,網站經營者就該著作僅享有該次利用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另為授權,網站經營者就該著作,不得做其他任何的利用行為。 網站經營者如未經另為授權,擅自將著作權人之文章,收錄轉貼到其他的網頁版面,將可能侵害著作權人的「編輯權」與「公開傳輸權」。 |
二、網路上的文章或照片可以任意轉寄或轉貼嗎? |
網際網路上經常出現的文章或照片,除了極少數的例外,絕大多數都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或「攝影著作」。 網路上的文章或照片,其著作人往往都沒有具名,並未揭露著作人的真實身份,但是我們不可以因為不知道著作人是誰,或是不知道如何取得著作人的授權,就漠視其著作權的存在,因為未具名或以別名表示著作人的著作,仍受著作權法保障。 著作權人有一項權利稱為「公開傳輸權」,也就是只有著作權人才有權利,利用網路的通訊方式,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其著作的內容。 由於公開傳輸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非常有限,我們如果未經授權,就擅自將他人的文章或照片,隨意轉寄或轉貼給家人或朋友以外的眾人欣賞,將有可能侵害作者的公開傳輸權。 因此,建議如欲與他人分享網路上精彩有趣的文章或照片時,不要以轉寄或轉貼的方式,而應採用提供網址鏈結之方式,由他人自行前往瀏覽。 |
三、學生的共同筆記有無著作權? |
學校任課教師上課時的授課演講,是一種「語文著作」。上課的學生將教師的授課內容,一字一句的抄錄成筆記,這是一種重製行為。 |
學生上課的目的,在於獲得授課教師所傳授的知識,而學生上課做筆記,是一種習用 的學習方法,所以學生在上課時抄寫筆記的行為,依照社會一般的通念,應該是已經獲得授課教師默示的同意,同時,學生應該也可以主張,上課抄寫筆記是一種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 但是,如果學生非自己學習的目的,將授課教師的授課內容加以筆記或錄音,係為提供他人使用,則會侵害授課教師的重製權。 案例事實中,授課教師要求上課學生,除授課內容外,將閱讀相關課外資料心得,做成一份共同筆記,因此,係明示同意將上課筆記加以改寫,故是一種「改作」行為。這種改作後的「衍生著作」,在法律上是一個新的獨立的著作,享有著作權的保護。 這個共同筆記,有兩個以上的著作人一起參與,其內容不是互相矛盾,而是一個完整的著作,而且參與人的個別貢獻,無法分離加以個別利用,因此,是一個「共同著作」,所有的參與人共有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 他人如欲影印該共同筆記,僅獲得共同著作人中之一人之同意,xx不足,必須還要獲得其他共同著作人全體的同意方得為之,但是其他共同著作人如欲拒絕,也應該有正當的理由。 |
四、撰寫學術論文應如何正確利用他人的資料? |
首先,並非所有的資料,都是著作。由於著作必須具有「原創性」,所以如果只是事實資料的收集,而且就該事實資料的選擇及編排,也不具有創作性者,縱使收集者花費了許多心力或時間,亦非著作權法上所稱的「著作」,當然不受著作權保護。 其次,並非所有的著作,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例如基於公眾利用方便的立法目的考量,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書,就不受著作權保護。 以上兩種資料,任何人皆可以自由加以利用,並無著作權法上的法律問題。 如果參考的資料,是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因為著作權並非保護著作人心中的想法或觀念,而是保護著作人表達其想法或觀念的外在形式。因此,如果利用人只是學習該著作人的想法或觀念,但是另以具有原創性的表達方式,重新詮釋相同的想法或觀念,也不會構成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而如果要引用他人著作時,則自己所創作之質量應大於引用他人著作的質量,亦即須以自己創作為主,他人著作為輔,如果沒有自己的創作,就不能主張是「引用」行為。 同時,僅能在引證自己創作的必要範圍內,對他人之著作加以部分重製,不得超過引證的必要範圍。 |
引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其出處,例如期刊的名稱、論文或專書的名稱、出版者名稱、 出版日期、卷次與頁次、網站網址、網頁路徑等,及著作人之相關資訊,例如著作人之姓名等,加以明確標示揭露。 |
五、「抄襲」他人著作如何認定? |
「抄襲」他人著作,在著作權法上的意義,是不法重製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不法重製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一、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與 重製權或同意,二、有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三、該重製行為不具備合理使用的情形。 但是,判斷是否「重製」他人著作,是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如果發生著作權的爭議案件,只有負責審理該案件的法官,才有權利就該案件當事人所提供之證據,依據下列的認定標準,加以認定。 一、接觸。所謂「接觸」,不限於以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實際閱讀之事實,凡依社會通常情況判斷,行為人應有「合理的機會」或「合理的可能性」閱讀或聽聞著作人的著作,即足以構成接觸。 二、實質相似。不僅指「量」的相似,亦兼指「質」的相似,不僅以「文字比對」的方法來判斷,亦以「非文字模式」分析比較,以整體觀感加以判斷。 然而,「抄襲」他人著作,在「學術倫理」上的意義,則更為嚴格,不但不法重製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構成「抄襲」,縱使其重製行為,曾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或同意,抑或該重製行為具備合理使用的情形,只要有「重製」行為的事實,就可能構成「抄襲」。 |
六、下載 MP3 歌曲燒錄成光碟銷售是犯罪行為? |
我國政府為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打擊不法的盜版行為,在立法上,歷次修改著作權法,加重以營利為目的的盜版光碟行為之刑事責任,在執法上,檢警單位更是加強對於傳統夜市與網際網路銷售盜版光碟的查緝行為。 就讀大學校院的年輕學子,往往因為欠缺著作權的法律觀念,或因為貪圖銷售盜版光碟的不法利益,因而觸犯著作權法,遭科處刑事責任的訴訟案件,在全國各地已發生多起案件。 大學生正值學習求知的黃金歲月,學習網際網路的科技新知,應該應用於合法正當的使用目的,絕對不可利用網際網路從事非法銷售盜版音樂光碟的犯罪行為,如因一時誤蹈法網,而必須終身背負刑事前科記錄,實為不智之舉,怎可不小心謹慎呢? |
七、下載 MP3 歌曲燒錄成光碟銷售是犯罪行為? |
我國政府為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打擊不法的盜版行為,在立法上,歷次修改著作權法,加重以營利為目的的盜版光碟行為之刑事責任,在執法上,檢警單位更是加強對於傳統夜市與網際網路銷售盜版光碟的查緝行為。
就讀大學校院的年輕學子,往往因為欠缺著作權的法律觀念,或因為貪圖銷售盜版光碟的不法利益,因而觸犯著作權法,遭科處刑事責任的訴訟案件,在全國各地已發生多起案件。
大學生正值學習求知的黃金歲月,學習網際網路的科技新知,應該應用於合法正當的使用目的,絕對不可利用網際網路從事非法銷售盜版音樂光碟的犯罪行為,如因一時誤蹈法網,而必須終身背負刑事前科記錄,實為不智之舉,怎可不小心謹慎呢?
高雄大學菸害防制辦法
第一條 為因應「菸害防制法」施行,促進全體教職員生身體健康,推動菸害防制工作,訂定本校「校園菸害防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依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規定經指定為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校園內全面禁止吸菸,校園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第三條 本校校園禁菸規範如下:
一、 違反禁菸行為包括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亂丟菸蒂,均屬之。二、 教職員工不應於校園內吸菸,違反者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學生違反菸害防制規定者,除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外,由學務處輔導提供戒菸諮詢及轉介醫療服務機構。
四、 各單位負責督導所屬外包單位、廠商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配合遵守學校菸害防制相關規定,並應將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之內容,列入契約條款。
第四條 本校校園內嚴禁販售或供應與吸菸有關之物品。
第五條 本校全體教職員生對違反校園菸害防制之行為,得勸導與制止,各項會議與活動之主辦單位,應負責對參與人士宣導與制止。
第六條 本校成立「菸害防制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行政副校長任召集人,學務長任執行長,生活輔導組長任執行秘書。
一、 委員會由前述 4 名任當然委員,與本校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各學院、人事室及學生會、學生議會與學宿會推派代表各 1 名共同組成。
二、 委員會視需要由召集人召集會議,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會議決議事項經奉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第七條 菸害防制宣導活動之籌畫與執行,由學務處負責。菸害防制相關硬體設施之建
置、標示及公告,由總務處負責辦理。
第八條 x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 網址:
防制藥物濫用宣導
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xxx?Xxxxxxx-xx
反詐騙宣導
1. 警政署為加強預防詐欺犯罪,於 93 年 4 月 26 日設立「反詐騙諮詢專線 165」電話,提供民眾諮詢。
2. 凡遇不明可疑電話,不論手機或市話,只要撥打「165」即可由專人為您說明並研判是否為詐騙事件。
詐騙電話關鍵字:醫院通知領藥、申請重病補助!銀行通知有人來領你的存款!
警察通知你個人資料被冒用!檢察官說你是詐欺人頭戶! 去超商收法院公文傳真!
要將存款領出來監管帳戶!
預防假檢警詐騙,請牢記「一聽、二掛、三查」!
⮚ 反詐騙小叮嚀:
一聽!聽清楚這個電話說什麼?是否有以上關鍵字?
二掛!聽完後,立刻掛斷這通電話,不讓歹徒繼續操控你的情緒三查!快撥 165 反詐騙專線查證!
將剛才聽到的電話內容告訴 165
⮚ 防騙第二部【中獎、投資詐騙】 詐騙關鍵字:
【電話詐騙】公司舉辦抽獎活動,要您到場共襄盛舉!恭喜您已中獎! 提供海外銀行電話可查證獎金已入帳!要交入會費、所得稅,才能領回獎金!
【網路詐騙】網友在海外是六合彩、賽馬會、投資顧問公司職員!提供投資機
會!電話通知您已獲利,快去匯款贖回獲利! 海關查獲地下匯兌,要付關說費!
⮚ 反詐騙小叮嚀:
1. 中獎電話、公司地點、匯款銀行都在國外,查證不易,勿輕易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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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是黨部,請求支持競選人! 可領選舉後xx!要拿出存摺並告知密碼!
預防家戶拜訪詐騙,請牢記「一關、二問、三查」!
⮚ 反詐騙小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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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問!隔著門問來者姓名、單位、何事來訪。三查!快撥 165 反詐騙專線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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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問候話家常!
再藉口處理緊急狀況,或正在醫院向你借錢!
⮚ 反詐騙小叮嚀:
1. 歹徒會以各種手段取得個人資料,再假冒親友熟人借錢。
2. 接到親友來電,並提出借錢要求,且不斷來電表示非常緊急,請以現在不方便接聽電話,先掛斷這通電話。
3. 找出自己的通訊錄,主動撥打親友電話號碼,並查證是否需要借錢。
詐騙電話關鍵字:向您核對購買商品日期、金額!說您收商品時簽單錯誤!
帳戶設定錯誤,變成分期付款!晚間 12 點後開始扣款!
要去自動提款機取銷分期付款設定!自動提款機沒有取銷分期付款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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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詐騙小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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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關鍵字:開 msn,跳出交易平台,另談交易細節!商品已缺貨,要買要快!
賣家在偏遠地區不便當面交易,只受理匯款!不信可先付一半訂金,貨到再付另一半!
⮚ 反詐騙小叮嚀:
1. 網路世界虛擬多變,請堅持面交商品。
2. 與市價相差太多商品,就要小心有詐。
3. 已買不到的商品如入場券,要考慮賣家的商品來源,為確保交易安全,務必
堅持當面交易,並可請售票系統商家,查驗票卷真偽。
4. 避免私下交易。
詐騙關鍵字:女網友主動邀約見面!見面前要去自動提款機!
以自動提款機匯援交費!
要辨識身分(非軍人或警察在釣魚)!自動提款機操作錯誤!
黑道分子恐嚇要配合更正錯誤!
⮚ 反詐騙小叮嚀:
1. 網友相約見面前,要求操作自動提款機就是詐騙!
2. 自動提款機沒有身分辨識功能!
3. 一旦發現自動提款機操作出錯、或遇到恐嚇,應立刻撥打 165 反詐騙專線報案。
詐騙關鍵字:網路或報紙刊登徵人廣告!廣告只刊登行動電話!
電話中要求至車站、超商等公共場所面試!
要求交出金融卡或到自動提款機辦理薪資入帳!要求先付保證金或置裝費!
要求申辦行動電話!
⮚ 反詐騙小叮嚀:
1. 歹徒經常以求職廣告騙取提款卡或存摺,或騙取求職者資料辦理行動電話門號,求職者勿交出重要個人資料,以免成為詐騙人頭戶。
2. 未查明公司營運、資本實際狀況下,勿輕易投資。
3. 拒絕刷卡買產品衝業績的工作要求。
4. 未正式工作前,不要操作自動提款機,辦理薪資入帳設定,這也是常見詐騙陷阱。
為獲得詐騙洗錢帳戶,歹徒經常以求職、貸款、假檢警、援交等詐騙,騙取您的身分證、存摺、提款卡或電話,您可能一時疏忽,或警覺性不夠,不但被騙錢,還可能面臨涉嫌詐欺、洗錢犯罪的司法調查。提醒您!重要證件不離身,一旦遭騙、失竊、遺失,應立刻辦理掛失。
為保護您的權益,重要證件掛失您可以這樣做:
1. 身分證:
(1) 到派出所:警察機關以受理遺失物方式,開立行政二聯單
(2) 上班時間親自或以電話向戶政事務所掛失並申請補發
(3) 網路掛失(下班時間)以自然人憑證,向戶役政系統網站掛失登記。
2. 手機:撥打所屬電信公司客服專線申請停用。
3. 現金卡、金融卡、信用卡或存摺:撥打所屬金融機構客服專線申請停用。
接觸「多層次傳銷」應注意事項
一、 從事傳銷應注意事項
⚫ 不借貸、不囤積
⚫ 不在校園從事傳銷活動
⚫ 不忘學生本份
⚫ 不因人情壓力而加入
⚫ 不適合就勇於退出
⚫ 熟悉各項諮詢及申訴管道
⚫ 詳閱契約內容
⚫ 未成年人加入須經父母事前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
⚫ 查詢是否向公平會報備(很重要)
1. 報備電子化-網路報備系統(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98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線上報備,不接受書面報備。
2. 報備並非核准,不代表一切傳銷行為即為合法,但不報備即從事傳銷,則必 定是違法。
3. 報備只是書面審查,審查的是形式資料是否備齊。原則上,不審及制度實質內容之合法性。
4. 報備只知悉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營業資料,無法知悉報備事業個別實際行為是 否合法。
5. 未報備者,不等於實際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之事業,即非多層次傳銷事業。二、 正確的行銷手法:
⚫ 不欺騙、不勉強
⚫ 充分告知權利義務
⚫ 不阻撓下線退出
⚫ 熟悉退出退貨方式、期間、計算方式三、 正當的加入動機:
⚫ 認同商品,不為致富
⚫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四、 禁止不當傳銷行為
公平交易法<管理辦法第 17 條>
⚫ 禁止收取高額訓練講習費用
⚫ 要求承擔不當保證金、違約金等負擔
⚫ 要求購買非短期能賣完之商品數量
⚫ 退出時不當扣發參加人應得獎金
⚫ 約定再給付不相當訓練費用始給更高利益
⚫ 違反約定方式優惠特定人足減損他人獎金
⚫ 不當阻擾參加人辦理退出退貨
⚫ 要求參加人負擔顯失公平義務 五、 參加人退出傳銷組織範例(很重要)
⚫ XXX.XXX.XXX.XX→左手邊→多層次傳銷→如何辦理退出退貨
⚫ 建議採存證信函
六、 公平會服務電話及網址:xxxx://xxx.xxx.xxx.xx
總會服務中心電話:(00)00000000 (00)00000000 轉 380
南區服務中心電話:(00)0000000 (00)0000000 轉 265
網路禮節
1. 尊重智慧財產權與他人隱私。
2. 分享連結或文章之前,若有涉及爭議性或者不確定性,請先進行適當查證,避免淪為垃圾轉載。
3. 引用他人資訊,最好能註明文字的出處,並說明獲得方法。
4. 除非熟識對方,否則所用之詞語和表情,盡量讓所有人明白易懂。
5. 請勿發表帶有攻擊性的文章。
6. 請勿使用 社群網站/討論區/留言板/Usenet/Blog 濫發廣告性質之發表與回應。
7. 回應別人意見的評論必須謹慎而客觀,並避免使用攻擊性或歧視性或容易產生誤會的言語。
8. 未經允許逕將他人「私人 E-Mail」轉貼至社群網站/討論區/留言版/Usenet,是非常不禮貌的行為。
9. 若想要幽默一下,則必須特別小心。缺乏面對面的溝通,您的笑話可能會被認為是一種諷刺。
10. 社群網站/討論區/留言版/Usenet/Blog/聊天室之連結與副件,請小心開啟與點選。
電腦倫理十誡
1. 不可使用電腦傷害他人。
2. 不可干擾他人在電腦上的工作。
3. 不可偷看他人的檔案。
4. 不可利用電腦偷竊財務。
5. 不可使用電腦造假。
6. 不可拷貝或使用未付費的軟體。
7. 未經授權,不可使用他人的電腦資源。
8. 不可侵佔他人的智慧成果。
9. 在設計程式之前,先衡量其對社會的影響。
10. 使用電腦時必須表現出對他人的尊重與體諒。
110 視訊報案 app
近年發生數起重大校園安全事件,一般遇到這狀況大家都會撥打「110」報案。然隨著智慧手機使用普及化與行動服務應用潮流,內政部警政署還有推出超好用的應用程式叫做
「110 視訊報案」(詳如附件),建議大家可以下載備而不用,但有需要的時候會比撥打電話更好用。
110 視訊報案優點如下: (一)精準定位
(二)可傳送報案現場影像 (三)全程錄影錄音存檔
(四)緊急情況,無法發出聲音,可以輸入文字和受理員警雙向對談。
此為人身安全防護利器,請大家下載「110 視訊報案」,存於手機桌面即時運用。
掃描 110 視訊報案 QRCode
學生請假規則
⮚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請假方法
⮚ 學生一般請假手續如下:
一、同學請假前,請先告知任課老師請假事由,俟任課老師同意後,上請假系統線上申請,並將佐證資料(上傳檔案大小上限為 3MB,副檔名必須為 pdf、jpg)一併檢附,線上審理。(不用列印紙本,線上申請為主)
二、授課老師同意後,即完成請假手續。
⮚ 學期考試假:
一、考試期間因急(重)病、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變故不能參加考試者不能參加考試者,應檢具證明文件辦妥假手續。
二、前項請假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之考試結束之翌日起五日內辦理之;若因特殊原因逾期請假者,請任課老師或系主任另敘明准假理由。
三、請假方式同前項一般請假手續。
四、學生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一學期時數三分之一,否則應予休學。有關休學及退費規定依學則辦理。
⮚ 學生請假上網操作方法 :
⮚ 第一次申請者請看:國立高雄大學首頁🡪行政單位🡪學務處🡪單位介紹🡪生活輔導組🡪請假獎懲🡪學生請假🡪請假方法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xxx/000/000000000.xxx
⮚ 詳閱請假系統簡介後,返回學校首頁🡪學生🡪學務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密碼🡪請假操行獎懲系統🡪請假管理作業
⮚ 自 110 學年度起,請假系統改為線上作業,無須列印紙本。如有任何問題,請電洽 07-5919061 xxx校安教官查詢。
壹、依據:
國立高雄大學防制校園霸凌計畫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三、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臺軍(二)字第 1000002200 號函「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辦理。
四、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臺軍(二)字第 1010212965B 號令修正「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
貳、目的:
鑑於校園霸凌事件為學生嚴重偏差行為,對兩照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產生嚴重影響,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特訂定本計畫。
參、實施對象:本校學生(含國際交流生)。肆、執行策略(三級預防):
一、教育宣導:
應著重於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資訊倫理教育及偏差行為防制、被害預防宣導,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透過完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分層強化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對於校園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二、發現處置:
與警察(分)局完成簽訂「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強化警政支援網絡;如遭遇糾紛事件,除應迅即判斷屬偶發或霸凌事件,並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及執行要項分辦表(如附件一、二),循「發現」、「處理」、
「追蹤」三階段積極處理。x、輔導介入:
啟動輔導機制,積極介入校園霸凌行為人、被霸凌人及旁觀學生輔導,必要時結合專業輔導人員協助輔導,務求長期追蹤觀察,導正學生偏差行為。若霸凌行為已有傷害結果產生,如屬情節嚴重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及提供法律諮詢,以維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權益,必要時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
伍、執行要項:一、教育宣導:
(一)研編各類教材及充實宣導資料,以利教育實施。
(二)將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融入社會及綜
合活動學習領域等課程,並適時於相關課程結合重大事件實施機會教育,鼓勵學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學校蒐證及調查處理。
(三)配合教育部推動每學期第一週為「友善校園週」,並規劃辦理以反霸凌、反毒及反黑為主軸的相關系列活動。
(四)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附件三),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含括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諮商輔導組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學生代表;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二、發現處置:
(一)除教育部設 0000-000-000(耳xx幫幫我)24 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高雄市教育局設 0000-000-000 專線外、本校亦設立反霸凌投訴電話(校安專線)07-5917885(請幫幫我),並由專人處理,受理反映校園霸凌事件,並立即列管處理。
(二)設置投訴信箱(電子郵件信箱:xxx@xxx.xxx.xx),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遇有投訴,由專人處置及輔導。
(三)學校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應以乙級事件進行校安通報,並立即列冊查明追蹤輔導;如確認為校園霸凌個案者,即應依規定以甲級事件通報校安系統並啟動輔導機制。
(四)教職員同仁,遇霸凌個案時,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並通報本校校安中心校園霸凌專責承辦人員,本校受理窗口為校園霸凌專責承辦單位,申請書如附件四-一、撤回申請書如附件四-二、xxx如附件四-三。
x、輔導介入:
(一)學生疑似發生霸凌個案,經學校霸凌評估會議確認,符合霸凌要件,除即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包括導師、輔導教師、家長、學務人員、社工人員或校外會、少年隊代表等加強輔導,輔導小組應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校園霸凌個案輔導記錄表,如附件五)
(二)經本校輔導評估後,對於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本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
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請當地縣市政府社政機構介入協調適當之機構輔導或安置。
(三)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通報警政單位協處,並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四、校園霸凌申請調查程序、處理、申復及救濟程序,則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辦理。
陸、經費: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各權責單位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x、考評:
本校教職員工生主動發掘校園霸凌事件,並能妥善處理與輔導者,由學校依權責核予適當獎勵;教職員工若有隱匿不報者,視情節討論議處。
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發現期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
附件一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疑似校園
霸凌事件
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評估確認
(是否為校園霸凌或重大校安事件)
啟動通報、調查處理程序:
1.§11Ⅰ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
2.§11Ⅱ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以平時觀察、校園生活調查問卷或其他方式)知悉,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
3.§11Ⅲ學生、民眾檢舉、媒體報導或警政、醫療、衛生福利機關(構)通知。
4.§11Ⅳ非調查學校移送。
1.§10Ⅰ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召集,成員包含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有學生代表;§10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業輔導人員
、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參加。
2.參酌導師或任課教師之(初評)意見。
3.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 (§15)及評估 (§3Ⅰ學生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
,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4.§20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學校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或檢察機關(構)協助
,並依法處理。
5.§11Ⅰ學校應於申請、檢舉、報導或通知後,3日內召開會議、2個月內處理完畢。
6.§22Ⅰ學校將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與期限。
7.§26Ⅰ學校於調查處理完成後,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
霸凌事件
重大校安事件
啟動(xx)輔導機制 §19
1.召開輔導會議(由校長召集
,成員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或視需要邀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或少年隊人員等)
2.持續輔導個案改善情形,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14規定項目
3.完備輔導紀錄
評估是
否改善
§19Ⅲ 徵求法定代理人同
否(校園霸凌事件) 意,轉介專業諮商、醫療
機構實施矯正、治療或輔
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
啟動 輔導機制
1.xxxx小組 (成員由學校依實際情況決定) 2.完備會議紀錄
3.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
否(重大校安事件)
追蹤期
處理期
>
否 是
是 | 1.學校自處:學校完成處置輔導,核定後解除列管。 2.錄案督導:學校完成處置輔導,報教育局處或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解除列管 3.本部查處:教育局處或本部督學確認完成處置輔導,簽報本部核定後解除列管 4.輔導紀錄移轉後續就讀學校。 | |
學校持續追蹤輔導 | ||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90年6月28日本校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91年1月8日本校第4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1年6月11日本校第5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5年6月16日本校第13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5年12月22日第14次校務會議通過
97年6月27日第17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97年12月20日第18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0年12月23日第24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年6月22日第2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依104年4月10日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第27條及法規格式
104年5月29日本校第115次主管會報修正第4條,104年6月12日第146次行政會議修正第4條,104年6月26日第31次校務會報修正第4條,104年9月18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40128024號核定修正第4、27條,104年10月1日發布
105年12月2日第156次行政會議修正第4、19條,105年12月23日第34次校務會議修正第4、19 條,106年1月26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60012191號核定修正第4、19條,106年2月3日發布 110年4月16日第148次主管會報修正全文,110年4月30日第182次行政會議修正全文,110年6月
18日第43次校務會議修正全文
110年10月1日第150次主管會報修正全文,110年10月15日第184次行政會議修正全文,110年12月24日第44次校務會議修正全文,111年1月19日臺教學(二)字第1110004304號函核定修正全 文,111年1月25日發布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協助學生學業、生活與獎懲等問題,及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保障學生權益,特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本校組織規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辦法提起申訴。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處理。
前項所稱學生,指本校對其為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時,具有本校學籍者。
第三條 本校為處理申訴人所提申訴案件,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申評會)。申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受理案件之學務處所屬組長兼任,並指派專人處理申訴文書,受理申訴案件。
第四條 申評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各學院推選該院專任教師二人。
二、通識教育中心推選專任教師一人。 三、學生會推派之大學部學生代表一人。四、各學院輪流推派之研究生代表一人。
五、依專業或個案性質增聘之人員一至三人。
前項委員應包括教師、法律、教育、心理學專業者;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訴案件與境外學生有關者,得視申訴個案需求,於個案會期內,增聘一名具境外學生輔導經驗之委員;與特殊教育學生有關者,於個案會期內,增聘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之委員二人。
擔任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或負責學生獎懲決定、調查之人員,不得擔任申評會委員。
第五條 申評會每任期之首次會議,由學務長擔任臨時召集人,並主持推選主席。俟主席選出後,由主席接續主持會議。
主席由委員從教師委員中推選一人擔任,任期依委員任期。主席於任期屆滿前離開委員職務者,由資深教師委員擔任臨時召集人,主持推選繼任主席。
第六條 學生申評會教師委員及依專業聘任之委員任期二年,學生代表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在任期屆滿前離開委員職務者,由原推派單位另推人選遞補之。依個案性質增聘委員之任期,以各該申訴案件之會期為限。
第七條 申評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除評議決定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與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人於申訴件評議前,亦得聲請該等委員迴避。
前項迴避之聲請由申評會評議決定之。
第九條 申訴人對於本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應於收到或接受相關懲處、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起申訴。
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項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申評會申請受理評議。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 不得為之。
第十條 申訴書應提列具體事實和理由及希望獲得之補救,並檢附相關資料。遇有特殊事件時,得由申訴人當面以言詞向受理人員xx案件,由受理人員作成紀錄,經申訴人確認後簽名為之。
申評會認為申訴書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七日內補正。申訴人就同一案件向申評會提起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 xx提起後,於申訴評議書送達前,申訴人得撤回申訴。
第十二條 申評會對逾越申訴範圍之案件,應附具理由以評議書駁回,並建議處理方式,於必要時副知相關系所主管與導師。
第十三條 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
延長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通知申訴人。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
前項完成評議時間之計算,應扣除申訴書補正時間。
第十四條 申訴案件有調查或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申評會決議,推派三至五人成立「調查小組」為之。
第十五條 申訴案件之評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申訴案件之評議應通知申訴人、原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或xx意見, 並於說明或xx意見完後離場。
第十六條 申評會應秉公平與正義原則,依據本校相關規定審議。申評會之評議、表決, 及委員之個別意見,應對外保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申訴人之基本資料亦應予以保密,並配合提供適度之輔導。
申訴案件與特殊教育學生有關者,應依「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規定審議。
第十七條 就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於評議決定確定前,學校得依職權或依學生書面之申請,使學生繼續在學校肄業。
學校收到前項學生提出之申請者,應徵詢申訴案件處理單位之意見,並衡酌該生生活、學習狀況,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依第一項規定在校肄業之學生,學校除不得授給畢業證書外,其他修課、成績考核、獎懲得比照在校生處理。
第十八條 申訴提起後,申訴人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訴願或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本校轉知申評會。
申評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悉前項情事時,應即停止評議,並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書面請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須以訴願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 申評會於訴願或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十九條 申評會應依審議結果為維持原處分、撤銷原處分全部或一部、或發回原處分單位另為適當處分之決定。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申訴案經評議不受理
者亦應作成評議決定書,其內容得不記載事實。
評議決定書應以中文書寫,但得視實際需要以中英雙語的方式書寫。內容如有爭議,以中文版本為準。
評議決定書應記載不服申訴評議決定之救濟方法。
第二十條 評議決定書應依申評會之組織及隸屬,經校長核定後,送達申訴人。評議決定書陳校長核定時,應知會原為懲處、措施或決議之單位。
原為懲處、措施或決議之單位認有牴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應於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報校長,並副知申評會;校長認為有理由者,應移請申評會再議,並以一次為限。
評議決定經核定後,本校相關單位應依評議決定執行之。
第二十一條 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準。二、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得發給學分證明書。
三、役男「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於申訴結果確定後三十日內冊報。
四、退費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八條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申訴人就本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本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自申訴評議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檢附本校申訴評議決定書,經本校檢卷答辯,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教育部提起訴願。
申訴人就本校所為之行政處分,未經學校申訴程序救濟,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者,該案件由教育部移回學校依學生申訴程序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申訴人就本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本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
濟。
第二十四條 依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獲救濟之復學輔導:
一、依評議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撤銷學校原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者,其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本校輔導其復學;對已入營無法復學之役男,保留其學籍,俟其退伍後,輔導優先復學;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二、依評議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並同意學生復學者,本校依規定完成撤銷退學程序。
第二十五條 本校對於學生之獎懲通知書或與學生權益有關之措施,應附申訴之期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條 學生申訴制度應列入學生手冊(宣導手冊),廣為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提起申訴,其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申請調查之性質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x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核定生效日施行。
國立高雄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94年6月10日第11次校務會議通過
98年6月26日第19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2月24日第2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0年12月23日第2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6月22日第2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2月28日第次26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1月19日第25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103年12月12日第14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2月26日第30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4年1月9日核定依104年4月10日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109年1月9日第39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109年3月27日第175次行政會議修正全文,109年6月12日第41次校務會議修正全文,109年6月23日核定
一、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規定,訂定「國立高雄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之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本規定所稱之性騷擾,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本規定所稱之性霸凌,係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
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 本規定所稱之性別認同,係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 本規定所適用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係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本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三、 本規定所稱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其當事人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 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四、 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
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五、 本校應每年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 前項檢視說明會,本校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
錄公告之。
⮚ 本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六、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七、 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
處理。
八、 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九、 本校應採取下以下措施,以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本校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性平相關法規所規範之事項,並將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六)蒐集建置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申請調查、申復與救濟之機制及必要協助,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十、 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本校校長時,應向教育部申請調查或檢舉。 (二)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 本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無管轄權時,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
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十一、 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與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 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機關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十二、 第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情形,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兼任學
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 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處理。十三、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並由該
身分之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但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時,行為人及被害人已具學生身份,由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十四、 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十五、 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本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性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本校學生事務處,並由生活輔導組及諮商輔導組分別依相關法律規定向教育部及高雄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以學生事
務處生活輔導組為收件單位。專線電話:00-0000000
十六、 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收件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
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十七、 本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如有性平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性平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但有具體事證者,不在此限。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 本校收件單位收件後,除有前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事證資料送交性
平會,必要時得由性平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程序小組認定之。
⮚ 程序小組之工作權責如下:
(一)判斷是否屬於性平法所規範之事件。
(二)判斷是否屬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三)判斷本校是否為事件管轄學校。
(四)決定是否受理申請。
(五)建議是否組成調查小組或逕為調查(倘認為案情簡單者)。 (六)建議調查小組之成員名單。
(七)初審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八)其他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相關之建議事項。
⮚ 程序小組就前項各款之決議內容及理由,應向性平會提出書面報告。
⮚ 涉及調查權責時,程序小組之調查小組組成及調查程序仍應依性平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 本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
理單位。
⮚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 本校於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
查處理。
十八、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本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或教育部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 本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
並依前條規定辦理。
十九、 調查小組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並就小組成員擇聘一人召集之。調查小組成員若與事件相關人員有血親關係或監督關係應迴避之。
⮚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小組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
⮚ 前項所稱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
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之資格。
⮚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本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前項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份而中止。申請人如因個人權益考量要求暫緩
調查,性平會得視情況決定之。
⮚ 性平會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二十、 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提出書面之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轉交相關單位懲處。
⮚ 本校相關單位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
定議處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 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依其事實認定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應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xx意見。
⮚ 前項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xx意見者,視為放棄xx之機會;有書面xx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xx意見,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
⮚ 本校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於審議議處時,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二十一、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本校所設性平會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行為人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議處權限者,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議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 本校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處
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 校園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本校權責單位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 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對行為人所為處置,應由懲處之學校命行為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
⮚ 前項處置,由懲處學校性平會討論決定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
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
⮚ 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命行為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由教育部規劃。
二十二、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該事件之調 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 本校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負
責調查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及派員參與調查之學校支應。
二十三、 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嚴守保密原則,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被害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三)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四)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五)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六)依性平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七)前款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八)本校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九)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十)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教育部認情情節重大者,得命本校繼續調查處理。
(十一) 負有保密義務者,為學校或主管機關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依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十二) 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三)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二十四、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在處理事件期間,於必要時得依性平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教育部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二十五、 本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必要時,應提供當事人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以及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或視當事人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
⮚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二十六、 本校對於與性平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調查小組之調查報
告。
二十七、 本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本校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
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xx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七)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二十八、 本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 性平會於接獲前項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
依性平法之相關規定。
二十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一)教師: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二)職員、工友及駐衛警察:分別向本校職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或工友及駐衛警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三)學生: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三十、 本校依性平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應由性平會指定專責單位保管或人員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 前項原始檔案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訪談過程之錄音檔案、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六)調查小組提交之調查報告初稿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 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決議通過之調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x)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xx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
⮚ 前項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
為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 前項事件本校應視實際需要,將輔導、防治教育或相關處置措施及其他必要
之資訊,提供予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 本校接獲他校前項通報,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份之資料。
⮚ 原就讀或服務於本校之行為人經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
⮚ 本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之情事。
三十一、 本校於取得性平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事件相關事證資訊,經通知當事人xx意見後,應提交性平會查證審議。
三十二、 本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教育部審查。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教育部審查。
三十三、 行為人違反性平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經性平會議決由學校報請教育部依法裁處。
⮚ 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性平會議決由學校報
請教育部依法裁處:
(一)違反性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通報。
(二)違反性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 違反第二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
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 本校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三十四、 本規定未規定事項,依性平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其他相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三十五、 本規定經本校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96 年 6 月 12 日第 14 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96 年 9 月 28 日第 8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 年 12 月 28 日第 21 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101 年 1 月 13 日第 120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 年 5 月 30 日第 22 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101 年 6 月 15 日第 12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 年 5 月 30 日第 24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102 年 6 月 7 日第 13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4 月 10 日第 144 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107 年 12 月 18 日第 34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108 年 3 月 29 日第 169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
1、2、7、8 條,108 年 4 月 11 日發布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照顧學生,發揮社會救助之功能,及謀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經濟上之損失,特訂定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被保險人係指有繳費之具本校學籍在學學生、休學學生
第三條 x保險由本校依採購法 相關規定公開招標,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本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
第四條 除身故保險金外,本保險其他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除被保險人另有指定外,順位為(一)被保險人之配偶、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三)被保險人之父母、(四)被保險人之其他法定繼承人。
第五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或受傷需要治療者(疾病治療不含門診),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六條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及給付標準以當年度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書所訂保險金額及保險給付標準為準。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本校補助之部分依教育部之規定,其餘由被保險人分二次繳納,於每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但下列被保險人,應由本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依教育部規定之最高金額補助,惟補助金額以外之不足部分,仍由被保險人負擔:
一、免繳學雜費之學生(包括低收入戶學生、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與極重度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二、原住民身分學生。
第八條 選擇繳交保險費者視同願意參加本保險。選擇不參加本保險者,除教育部不予補助部份保險費外,並須簽署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放棄學保聲明書
(如附件),大學部學生及未滿二十歲之研究生則須由家長(或法定監護
人)簽署。若未於開學日後一個月內繳納保險費或棄保者未繳交放棄學保聲明書,視為自動放棄參加本保險。
第九條 x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上學期在八月一日以後及下學期在二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仍溯自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起生效;學生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前畢業者,其保險效力至七月三十一日終止。
在上學期畢業者,其保險效力至一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二時終止;在下學期畢業者,其保險效力則至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二時終止,均不再退還已繳納之保險費。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
已參加本保險之學生中途喪失學籍者,要保人應將喪失學籍的時日通知承保機構備查,承保機構之保險責任至該學期終止之日下午十二時止,且不再退還已繳納之保險費。
學生休學時,得繼續交付保險費參加保險,並由要保人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承保機構備查。休學期間喪失學籍時,要保人應通知承保機構。
第十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受益人的故意行為,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保機構得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先天畸形;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二、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三、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包括檢查、驗光)、助聽器或其他附屬
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四、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或特別護理。
五、懷孕、流產或分娩(遭性侵害者除外);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與子宮外孕手術,或由醫生判定需進行剖腹生產手術者不在此限。
六、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七、病房陪護費。
八、未領有醫師執照之治療。
第十二條 本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在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增列「學生團體費」一項,併同學、雜費收取,並於收取後九十日內將保險費彙總交付承保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由承保機構摯發保險費收據,交由本校存執。本保險費若保險公司之得標金額為奇數時,則第一學期保險費金額為偶數,第二學期保險費金額為奇數。
第十三條 x辦法未規定事項,依財政部核定保險單之保險條款及有關保險法令辦理。
第十四條 x辦法經學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90年4月10日本校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90年4月24日本校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92年9月30日本校第7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92年10月14日本校92學年第1學期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95年5月26日本校第12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95年6月16日本校第1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2月5日本校第12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95年12月22日本校第1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月8日本校第15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97年12月26日本校第18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6月2日本校第16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98年6月26日本校第19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6月3日本校第20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100年6月24日本校第2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5月30日本校第22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101年6月22日本校第2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6月21日本校第27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2月17日本校第25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102年12月27日本校第28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9日本校第26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103年6月13日本校第29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依104年4月10日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106年6月7日第3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第2、18條,106年6月16日第35次校務會議修正第2、18條
第一條 為樹立本校學生敦品勵學、奮發向上、積極熱忱之優良校風,確收教育功效,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及本校組織規程訂定「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含交換生及研修生)之獎懲依本辦法辦理之。第三條 學生之獎勵種類如下:
一、嘉獎。二、小功。三、大功。
四、其他獎勵(獎狀、獎章、獎品)。
⮚ 學生之懲處種類如下:
一、書面、口頭告誡。二、申誡。
三、小過。四、大過。
五、留校察看。六、退學。
七、開除學籍。
第四條 學生之獎懲功過可以相抵,但前功不可抵後過。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熱心公益、助人,有具體事實者。
二、擔任院系所、班級、社團、自治會幹部認真負責者。 三、參加或籌辦校內外各種正式比賽、活動,表現優良者。四、推動環境保護,杜絕資源浪費,有具體優良事實者。 五、拾物不昧,有具體事實者。
六、推動(協助)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者
七、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一、熱心公益、助人,表現特優者。
二、擔任院系所、社團、自治會幹部,表現特優者。三、籌辦跨校性、區域性、全國性活動績效良好者。四、參加全國性各類比賽成績在前三名者。
五、見義勇為,有具體事實者。
六、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一、對社會、學校有重大貢獻,有具體事實者。
二、籌辦國際性或全國性活動,績效卓著,表現特優者。
三、參加國際性比賽或由中央主管行政機關主辦之各類全國性比賽,表現極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四、協助他人解除危機,對樹立優良校風有特殊貢獻者。五、特殊義勇表現,有具體事實者。
六、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擔任本校學生社團或自治組織幹部,違背職務致生損害於社團、組織財產者。
二、惡意損毀或妨害合法張貼之公文、布告、海報者。三、未經許可私自挪用他人物品者。
四、妨害公共秩序、安寧與公共衛生者。五、污染本校財產、環境者。
六、違反本校及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較輕者。七、拒絕參加依法應履行之本校服務及團體活動者。
八、違反本校「車輛管理辦法」第11條第2款者。九、違反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28條者。十、不遵守考場規則,情節較輕者。
十一、 無故侵入他人研究室、寢室,或擅自拆(翻)起他人私有物件(含電腦資 料) 者。
十二、 非住宿生於非訪客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宿舍,經勸離無效者。十三、 違反本校「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十條,無正當理由且屢勸不
聽者。
十四、 學生選課在加退選作業期間,透過網路、臉書兜售或交易熱門課程等行為。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至第十四款所列之事實,情節重大者。
二、惡意毀損本校財產者。
三、校外言行失當致生損害於他人名譽者。四、攻訐、侮辱、毀謗、恐嚇他人者。
五、為他人作不實之證明者。
六、賭博、酗酒肇事,鬥毆或吸毒等情節輕微者。
七、冒用他人簽章、證件或無正當理由將己有證件借與他人使用者。
八、院系所、班級、社團、自治會幹部管理公物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生毀損、滅失、短少或管理公款有浮報、挪用、帳目不清之情事。
九、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十、在校內舉辦活動,嚴重影響校園安全者。十一、 妨害教職員生執行公務者。
十二、 散佈未經查證之不實資訊,致生損害他人名譽者。
十三、 有猥褻、公然暴露或其他妨害風化行為,或對他人進行性騷擾、性霸凌或霸凌之言語、行為,情節較輕者。
十四、 考試作弊者。
十五、 非住宿生於非訪客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宿舍,經勸離無效,且態度傲慢者。
十六、 竊取他人財物者。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至第十六款所列各款情事而情節嚴重者。二、參與校內各類考試有頂替、作弊行為而情節嚴重者。
三、犯刑法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偽造文書等罪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學校查證屬實。
四、透過網際網路實行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學校查證屬實。五、違反本校用電或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足生損害公共安全者。
六、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易科罰金、服勞役者,或經校查證屬實者。
七、對他人有性騷擾、性霸凌或霸凌之言語、行為,情節較重者。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
二、違反第十條第二至第七款所列各款情事而情節嚴重者。三、參與校外各類考試有頂替、作弊行為者。
四、在校期間獎懲相抵達兩大過兩小過者。五、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
六、對他人有性騷擾、性霸凌或霸凌之言語、行為,情節嚴重者。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學:
二、受留校察看處分之學生,再犯記小過以上之處分者。三、對師長施予強暴、脅迫者。
四、製造、販賣或持有違禁物品者。五、累積滿三大過處分者。
六、學期操行成績不滿六十分者。七、對他人有性侵害之情事者。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一、參加以實行犯罪為宗旨之組織者。
二、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有期徒刑、拘役者,或經學校查證屬實者。
三、毆打師長成傷者。
四、對他人有性侵害之情事,情節嚴重者。
第十四條 學生行為之懲處,除依照本辦法所列標準訂定外,得酌量依下列各款之情形為減輕懲處:
一、發生行為之動機、目的。二、發生行為時所受之刺激。三、發生行為之手段。
四、發生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 五、發生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六、發生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程度。七、發生行為後之態度。
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加重懲處:一、第八條至第十三條之累犯。
二、在與自己有關獎懲事件,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教唆、幫助他人為之者。
第十六條 學生於學校處理其個人懲誡處分之過程中,湮滅證據、故意提供或唆使他人提供不實證據或資料者,得加重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獎懲之處理程序:
一、學生獎懲案件,應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依各單位或相關師長建議按程序辦理。
二、小功、嘉獎獎勵由學務長核定後公告。
三、記大功及記申誡、小過、大過、留校察看及退學等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公告。
四、前項所稱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織辦法另訂之。
五、記申誡以上之懲處事項,當事人得提出書面說明或列席會議xx意見。六、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屬重大獎懲事項,應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
過,x請校長核定公告。
七、有關本校學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懲處決議參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之結果外,其懲處與輔導機制
及事實認定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及第35條辦理。
第十八條 對學生為受懲處處分者,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
⮚ 學生受記大功以上之獎勵,除以書面通知本人外,另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 交換生或研修生為受獎懲者,應由國際事務處通報原學校並以不具名方式進行案例通報,通知所有簽訂協議之學校知悉。
第十九條 學生對獎懲處分不服時,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所訂期限提出申訴。學生因校園性侵害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提起申復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x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x請校長發布,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89 年 5 月 10 日本校業務會報修正通過
89 年 8 月 15 日本校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0 年 1 月 9 日本校第 9 次行政會議修正備查
90 年 1 月 19 日本校第 1 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1 月 20 日本校第 18 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5 月 30 日本校第 22 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6 月 9 日本校第 26 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12 月 26 日本校第 27 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依 104 年 4 月 10 日第 144 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104 年 12 月 14 日本校第 29 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106 年 6 月 7 日本校第 31 次學務會議修正通
過,106 年 12 月 13 日本校第 32 次學務會議修正第 8 條,107 年 4 月 15 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期培養學生現代公民的生活素養與自我管理能力,特訂定
「學生宿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宿舍除學校另有安排外,應專供本校在學學生住宿使用。第三條 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四條 學生宿舍管理之規劃與執行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輔導,並指定
宿舍輔導員承辦及執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依宿舍相關法令,對住宿學生生活及自治之輔導。二、法規傳達及有關表冊之彙整、分析與陳報。
三、輔導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以下簡稱學宿會)推行工作、協調意見,改善住宿環境。
四、住宿學生有關宿舍生活獎懲事項之建議。五、學生宿舍安全措施之規劃、執行與建議。
六、學生宿舍各項設備維護、修繕、改善、補充等事項之申請、並協助總務處執行監督保管與驗收。
第五條 住宿學生為自行規範宿舍生活秩序、推行宿舍自治、促進住宿學生之福利,反映住宿生意見並協助學校管理宿舍,應組織學宿會。其組織細則另訂之。
第六條 宿舍之修繕、維護、改善及保養等工程,寢室部分由住宿生自行上網填報申請,陳總務處負責處理;非寢室修繕之特殊或緊急案件,知會宿舍輔導員逕洽廠商先行處理,餘依本校採購程序分層辦理。
學生宿舍之公共環境清潔及花木草地之修剪由宿舍輔導員知會總務處處理,其不及知會者應於事後補知會,核銷程序依前項辦理。
第二章 住宿申請及分配
第七條 本校學生申請住宿,應於規定期間內,於本校申請住宿網頁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生活輔導組於受理前條住宿申請後,得先按下列各款順序分配宿舍:
一、身心障礙學生、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或事實足證有特殊需要之學生。
二、當學年度學宿會委員(或工讀樓長)。
三、外籍生及僑生就讀本校第一年者,及具有正式學籍之陸籍學生。
四、交換學生就讀本校第一年者:國際交換生 60 名額、國內交換生
5 名額。
五、大學部離島、偏鄉原住民學生就讀本校第一年者及有實際需求之運動代表隊學生。
六、大學部一年級學生家住高雄市以外之學生。
七、大學部一年級學生家住高雄市,床位不足時,得視距離遠近,辦理抽籤順序分配之。
八、轉學生、大學一年級復學生。
九、外籍生及僑生就讀本校第二年者,暨交換學生就讀本校第一年者。
十、研究生、博士生一年級。
十一、 大學部、研究所、博士生二年級以上。
⮚ 除前項第一款外,自願退宿後再申請住宿者,不適用前項各款分配順序之規定。
第三章 繳費
第九條 住宿學生應依照規定期限內繳納住宿費、網路使用費、基本電費、保證金等各項費用,否則應取消床位;凡於開學後進住宿舍者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註冊後一個月內進住者,應繳交住宿費全部。
二、一個月者,依實際住宿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者,依暑假住宿費計算。
第十條 住宿生應於規定期間內繳費,逾期未辦理者,以自願退宿論。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逾期未辦理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宿舍進住
第十一條 經核准住宿之學生應繳交住宿費,並於開學後七日內向宿舍輔導員報到,由學宿會協助安排進住。違反前項所定期限或擅自變更床位者,以自願退宿論。
第十二條 宿舍輔導員有正當理由,得事先知會住宿同學,會同學宿會幹部
(或工讀樓長)進入寢室檢查、處理;但有急迫事由者,無須事先知會,事後需向學務處提報書面報告資料。
第十三條 住宿學生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私自頂讓床位、佔住床位、或排斥他人進住。
二、賭博、酗酒鬧事、鬥毆、或吸毒。三、儲存危險物或違禁物。
四、擅自留宿外客。五、異性留宿。
六、引介商人進出宿舍買賣物品。 七、擅自接裝未經學校同意之電器。八、擅自在寢室內炊膳。
九、在宿舍內飼養動物。
十、以物品或滅火器阻擋門禁。
十一、 未經全體室友同意帶異性回寢室。
十二、 進入異性寢室,未經對方全體室友同意。十三、 無故未參加住宿生防災逃生演練。
十四、 其他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十五、 違反宿舍生活自治會訂定之有關住宿規定。
⮚ 前項第九款之規定及其違反時之議處方式,應送請生活輔導組核備。
⮚ 違反第一項之第一至第五款之規定,其情節重大者,經宿舍輔導員、學宿會或生活輔導組查證屬實者,得勒令退宿,並不再核准住宿申請。
⮚ 違反第一項第六到第十四款之規定,由宿舍輔導員或學宿會(或工讀樓長)警告無效而再犯相同之行為,經宿舍輔導員、學宿會(或工讀樓
長)及生活輔導組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並自退宿登記日起一年內不再核准住宿申請。
第十四條 為增進住宿學生之責任感,並培養重視財物保管及愛惜物力之習慣,對於宿舍公物之維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凡住宿同學進住宿舍後應向宿舍輔導員領取住宿財產檢查表,逐一核對查驗,並於住宿期間妥善保管公物。於退宿(或更換寢室)時應依規定辦理退宿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得由宿舍輔導員與學宿會幹部共同進入檢查並認定公物損壞程度,私人物品未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並沒收「保證金」。如有損壞或遺失公物者,應依財產清單價值表規定賠償。
二、 住宿學生因故意或過失損害宿舍公物者,應由宿舍輔導員簽報學校核定期限令其賠償;其逾期不賠或因故意所致者,並得勒令退宿。
第五章 宿舍調遷
第十五條 住宿學生有正當理由者,得於生活輔導組每學期規定之時間內,填具調遷申請書,經核准後調遷宿舍,但每學期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調遷宿舍所繳住宿費不同者,核准調遷日期未逾全學期 3 分之 2者,應依宿舍輔導員簽報生活輔導組就差額出具之證明文件,向總務處出納組辦理退費或補費手續。已逾全學期 3 分之 2 者,不予退費或
補費。
第六章 寒暑假住宿
第十七條 住宿學生於住宿契約約定之期間屆滿時,應搬離宿舍。
有合理原因須於寒、暑假居住學校宿舍者,得於學校公告期限內向宿舍輔導員或生活輔導組申請登記,經學校核准後得予列入分配,但床位學校必要時可予調動。
第十八條 宿舍輔導員或生活輔導組受理前條住宿申請後,以集中宿舍之原則分配床位。
第十九條 辦理新學期住宿預約登記但未完成寒暑假住宿程序之住宿學生,應於住宿契約約定之期間屆滿七日內,將所有物品集中捆包,存放於指定之場所。
第二十條 寒、暑假期間為配合學校、社團營隊活動運作,於洽總務處後得視需要經學校核准後開放淨空宿舍供活動使用,宿舍僅提供床舖、桌椅、水電與現有硬體設備,其餘均由使用者自備,並自負保管之責。
第二十一條 寒、暑假期間未經核准使用之寢室應上鎖並關閉電源或封閉樓層。
第二十二條 寒、暑假住宿費用暨其他相關事項,其辦法另訂之。第七章 退 宿
第二十三條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一、休學、退學、轉學。
二、大學部或研究所依各該系所之正常修業年限應畢業者。三、自願退宿。
四、勒令退宿。
五、終止住宿契約。
第二十四條 退宿學生應依下列各款程序辦理退宿:退宿前,寢室應打掃清潔。經宿舍輔導員、學宿會幹部(或工讀樓長)共同會勘後,寢室不整潔者代請清潔人員打掃,費用由該寢室所有住宿生共同負擔,並於規定期間內繳還公物。
第二十五條 住宿學生辦理退宿時,除住宿期間已逾全學期 3 分之 2 者不得申請退費外,得依「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宿舍住宿費用退費要點」辦理。
第二十六條 住宿學生於辦理退宿手續後,應於三日內遷離宿舍。
住宿學生違反前項規定者,宿舍輔導員得勒令其離舍並報請生活輔導組依法處理之。
第二十七條 因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情事退宿者,於完成第二十四條之手續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遷離宿舍時,得檢具證明,提出申請
書,經宿舍輔導員轉呈學務處核准,按第六章寒、暑假住宿規定辦理住宿;但最遲應於新學期開學前七日遷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住宿學生住宿期間,其行為符合本校學生個人獎懲辦法之規定者,宿舍輔導員或學宿會得報請生活輔導組獎勵或懲處。
第二十九條 人員進出學生宿舍大門以電腦刷卡門禁配合二十四小時監視錄影方式管制,以維安全。
第三十條 申請借用宿舍場地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一、學宿會以外之本校任何團體或個人,須向宿舍輔導員申請,並經宿舍輔導員同意。
二、校外團體及個人須向宿舍輔導員請,經及宿舍輔導員同意,並報請生活輔導組核准。
第三十一條 電費、電訊費用按表或依使用者付費原則自行負擔。其他應由住宿生負擔者亦同。學生宿舍水電供應及電器使用注意事項、網路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二條 生活輔導組得針對學宿會(或工讀樓長)服務績效評核,其要點另訂之;並舉辦學生宿舍整潔競賽,得委託學宿會辦理 。
第三十三條 x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高雄大學住宿生活公約
89 年 10 月住宿生會員大會通過
106 年 6 月 1 日期末住宿生會員大會通過
108 年 3 月 7 日期初住宿生會員大會通過
一、本公約依據「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及「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宿舍住宿契約」訂定,本校住宿學生,應遵守本公約。
二、
(一)本公約所稱宿舍區,係宿舍建築物所涵蓋之範圍為標的,綜合宿舍三樓以上包含之。
(二)為維護宿舍安全及秩序,當有違規事項時,事證明確者,採違規記點制度,如無明確事證者,開立違規處理(勸導)通知單。
(三)宿舍提供公訂版寢室公約,如住宿後兩週內未訂出不同內容之版 本,則直接適用公訂版,住宿生保有更改寢室公約之權利。各寢室公約須符合本公約規定。
(四)配合住宿生生活公約應行事項相關規定實施。
三、住宿學生違反下列規定,採違規扣點方式處理,並通知家長:
(一)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扣 1-3 點:
1. 在宿舍區內製造噪音、大聲喧譁或妨礙他人自修或睡眠者。
2. 垃圾未清、未分類或妨害宿舍環境 清潔衛生者。
3. 在宿舍區內飼養寵物或餵食動物者。
4. 未經同意,擅自加裝寢室門鎖者。
5. 未辦妥異動手續,私自更換寢室者或未經許可佔用他人床位。
6. 違反寢室公約,經輔導後仍違犯者。
7. 未遵守本校學生宿舍冰箱使用管理辦法者。
8. 以物品佔據自修室位子達三小時以上者。
9. 於公共區域晾曬衣物者(綜合宿舍頂樓除外)。
10. 違規停放車輛,經勸導乙次後仍違停者。
(二)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扣 4-6 點:
1. 未經同意使用或放置如電冰箱、電爐、電鍋、電暖氣、電暖氣毯或
500W 以上等影響用電安全之電器者。
2. 以物品阻檔宿舍出入口影響出入管制或安全者。
3. 未經報備核准從事具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影響宿舍安寧之行為。(例如:施放煙火炮竹、營火晚會、炊食等)。
4. 非經宿舍輔導員許可,於夜間 22 點至隔日早上 9 點,於非簽約之宿舍或異性宿舍走廊、樓(電)梯間、洗衣間、交誼廳等公共空間之滯留者及引入該滯留者之本棟住宿生。
5. 攜帶違禁物進入宿舍者。
6. 宿舍區吸菸、飲酒者。
7. 刪除。
8. 妨礙公務進行者,經當場勸導無效者。
9. 故意毀損公物,經查屬實者。
(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扣 7-9 點:
1. 在宿舍區賭博、酗酒、鬧事、鬥毆行為者或煽動械鬥行為者。
2. 未經同意,提供本宿舍以外人士集會或活動,妨害宿舍安寧者。
3. 在宿舍區飼養寵物或餵食動物,三次屢犯經查證屬實者。
4. 非經宿舍輔導員許可,於夜間 22 點至隔日早上 9 點,留置非簽約寢室之人在寢室者情節輕微者。
5. 非經宿舍輔導員許可,於夜間 22 點至隔日早上 9 點,在非簽約寢室內滯留者情節輕微者。
6. 偷竊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7. 於早上 9 點至夜間 22 點,未經全體室友同意帶非簽約寢室之人回寢室。
8. 於早上 9 點至夜間 22 點,進入非簽約之寢室,未經對方全體室友同意者。
9. 住宿期間擅自更換床位者。
(四)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扣 10 點,立即退宿、沒收住宿保證金並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1. 私自頂讓床位、佔據他人床位或空床位。
2. 住宿區械鬥者。
3. 住宿區吸毒或攜帶毒品者。
4. 無故未參加住宿生防災逃生演練。
5. 以物品或滅火器阻擋門禁,屢勸不聽者。
6. 未經全體室友同意帶非簽約寢室之人回寢室。
7. 進入非簽約之寢室,未經對方全體室友同意。
8. 異性留宿。
9. 有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之行為者。四、扣點、申覆說明:
(一)一學年內累計扣點達 10 點者,必須在兩週內搬離宿舍,取消住宿申請資格。
(二)住宿學生違反有關規定之扣點,由學宿會、宿舍輔導員執行,裁決結果有異議者,得向學務處生輔組申覆。
(三)第 3 點所列違規事項,生輔組得考量發生違規事件之動機、背景等相關因素,經學務長核定,改以愛校服務等方式實施。
五、愛校服務內容:
(一)維護宿舍環境整潔、美化宿舍有具體事實者,服務 4 小時抵扣 3 點。
(二)維護宿舍秩序、公共安全有具體貢獻者,抵扣 3 點。
(三)積極辦理學生宿舍活動及參與宿舍公共事務者,抵扣 5 點。
(四)防止違法事件發生有具體事實者,抵扣 7 點。
(五)其他對宿舍有具體事實貢獻者,視情事給予抵扣點數。
六、在不違反本公約下,各寢室得經所有成員協議制定寢規,限制異性於管制時間外出入寢室或寢室共同遵守之經宿舍辦公室公證之書面規範;因該寢規所生之損害與責任,其責任歸屬該寢室成員。
七、本公約經住宿生大會通過,並報學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關心您
立約人:
學生宿舍介紹
一、宿舍辦公室
(一)學期間:
1. 平日:8:00-21:00
2. 週末及國定假日:12:00-21:00。
(二)寒暑假期間:
1. 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至晚上 9 時
2.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中午 12 時至晚上 9 時
(三)學二宿舍辦公室聯絡電話:(00)0000000、5919597、5916928 (四)非服務時間聯絡方式:
1. 借鑰匙等問題請於 8-24 時找樓長協助,樓長資訊已公告在公佈欄
2. 若有緊急水電狀況或電梯故障,請洽警衛室 07-5919009 協助
3. 若有校安緊急事件:07-5917885(請幫幫我)二、宿舍代號:
(一)學生第一宿舍:男宿-OA1;女宿-OA2、OB (二)學生第二宿舍:男宿-OE;女宿-OF
(三)綜合宿舍:B01(寢室鑰匙牌代號為 S)
三、費用
項目 | 收費標準 | 備註 |
住宿費 | 1、學一宿舍:7,463 元 2、學二宿舍:9,985 元 3、綜合宿舍:9,710 元 | 內含住宿網路資源使用費 400 元。 |
住宿保證金 | 2,000 元 | 1.一學年繳一次。 2.退費時程 (1)作業時間:住宿學年結束後 9 月底 (2)收到款項時間:住宿學年結束後 10 月底 至 11 月初 (3)中途退宿者另案處理。 3.未繳帳戶者無法辦理退費。 |
四、宿舍皆為 4 人套房。
床位大小:學一宿舍長 190 公分、寬 95 公分
學二宿舍長 200 公分、寬 95 公分
綜合宿舍長 216 公分、寬 95 公分五、宿舍網路登錄
(一)申請:
1. 凡住校內宿舍之學生,請自備個人電腦
2. 學生宿舍上網方式,全面採取隨插即用自動取得 IP 位址的方式
3. 開啟 IE 瀏覽器後會出現認證視窗,輸入電子郵件帳號與密碼後即可上網
(二)限制:
1. 每日進出校外流量超過 10Gbytes 者,停權 1 天
2. 使用網路侵權行為,將依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3. 停權名單可參考「圖資館首頁」-「資訊服務」-「宿網停權公告」
⮚ (智慧財產權資訊可參考 xxxx://xxx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學一宿舍 1-3 樓為無線網路,若您的電腦無法使用無線網路,請自行準備無線網xx
(四)維修方式:週一至週五(9-17 時)請洽圖書館網路組 07-5919482
六、公共設施
(一)交誼廳:在交誼廳中有電視、撞球台、鋼琴、每日報紙供學生使用,開放時間為 24 小時,於每日 22 時過後嚴禁大聲喧嘩
(二)桌球台:在學生第一宿舍設有桌球台可供學生使用,於每日 22 時過後嚴禁大聲喧嘩
(三)飲水機:在宿舍每層樓之洗衣間皆設有 1 台飲水機
(四)洗衣間:
1. 學生第一宿舍及學生第二宿舍每層樓皆設有 2 台洗衣機、1 台烘衣機、1 台脫水機可供使用
2. 綜合宿舍洗衣機、烘衣機及脫水機在三、四樓兩側樓梯間
3. 開放時間:
(1) 學一宿舍:每日 7-24 時
(2) 學二宿舍及綜合宿舍 24 小時開放
洗衣機 | 烘衣機 | 脫水機 | |
價錢 | 10 元/次 | 20 元/次 | 免費 |
時間 | 30 分鐘 | 30 分鐘 | 3 分鐘 |
(五)閱覽室:學生第二宿舍一樓
(六)自修室:學生第二宿舍 OE、OF 二樓各一間、綜合宿舍 4 樓一間
(七)自動販賣機:於宿舍內設有數台自動販賣機,提供各式飲料、餅乾與泡麵
(八)垃圾場與資源回收場:位於學生第一宿舍地下一樓 (九)冰箱:
1. 學生第一宿舍、學生第二宿舍二樓設有公用大冰箱
2. 另提供約 20 台小冰箱可租借,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公告申請
七、郵件包裹領取(限學期間;寒暑假請自行至文書組領取)
(一)本校信件、包裹先送至總務處文書組,每週二及週四下午轉送至宿舍 (二)領取位置:學二宿舍包裹室 E-B101 (學二宿舍地下室)
(三)領取時間:平日 20:00-20:30 (週末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四)領取種類:掛號、包裹等
(五)平信可隨時至包裹室門口信箱自行領取
(六)急件請自行至總務處文書組(行政大樓北棟一樓)領取
(七)查詢郵件請上學校網站(首頁→學生→校務行政系統→郵件包裹查詢)
八、宿舍物品損壞報修
(一)寢室內部故障問題請自行上網至「宿舍-維修登入系統」報修 (路徑:本校首頁→學生→學務系統→宿舍-維修登入系統」)
1. 上網報修項目:馬桶、水龍頭、電燈等請填「水電」;冷氣請填
「空調」;門鎖、衣櫃鎖、窗戶、曬衣繩請填「門窗門鎖」;牆壁六裂縫、滲水等請填「建築」。依故障類別分別報修,不同項目請勿填寫在同一張單子
2. 方便維修時間限平日 8:00-17:00,請勿填寫晚上及假日時段
3. 若寢室無人,同意授權宿舍辦公室開門維修,請於維修單上註明
(二)非上網報修項目
1. 椅子損壞:請於包裹室開放時間攜帶舊椅更換新椅
2. 冷氣遙控器沒電:自行更換電池或宿舍辦公室更換
3. 學一宿舍陽台綠色網子:洽詢宿舍辦公室
4. 家具(書桌、床等):洽詢宿舍辦公室
5. 洗衣設備:至宿舍辦公室填寫維修單及申請退款
(三)緊急維修項目
1. 如水龍頭壞掉無法關水、管線裂開漏水、熱水器或電燈燒掉等
2. 服務時間內通知宿舍辦公室
3. 非宿舍辦公室服務時間,電警衛室(07-591909)請警衛通知值班水電人員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宿舍住宿契約
107 年 6 月 13 日本校第 33 次學務會議通過。
108 年 5 月 10 日本校第 139 次主管會報通過,108 年 6 月 13 日本校第 35 次學務會議通過,109
年 6 月 18 日本校第 37 次學務會議通過,109 年 7 月 7 日發布。
立契約書人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學生: (以下簡稱乙方)。茲因學生住宿事宜,雙方合意訂立本契約,共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住宿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甲方學生宿舍第 寢室第 床及其附屬書桌、座椅、衣櫃、盥洗、廁所、床舖等設備提供予乙方住宿使用。
第二條 住宿期間
1. 本契約之效力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前項期間除寒暑假外,為住宿期間。
2. 乙方欲期前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
3. 期前終止契約,其住宿費用核退之計算,依本校學生宿舍住宿費用退費要點辦理。
第三條 住宿相關費用
1. 乙方應依甲方規定繳交住宿費、住宿保證金(押金)及網路使用費。
2. 上述費用應於註冊時繳交,逾期者甲方得主張終止契約,並依法請求賠償。
3. 個人使用電費於學期末計價。
4. 甲方應於契約終止或租期屆滿,乙方騰空並返還讓屋時,扣除乙方所須應繳交之費用後,無息退還乙方。
第四條 轉租及違法使用
1. 乙方非經甲方承諾,不得將宿舍轉租於第三人或將租賃權讓與於第三人。
2. 乙方違反該約定,甲方得立即終止契約並請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3. 乙方有不法行為或存放危險物品致影響住宿公眾安全者亦同。
第五條 承租人之保管義務
1.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宿舍及保管甲方所供備之物品。
2. 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宿舍或甲方所供備之物品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因乙方允許為宿舍或甲方所供備物品之使用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宿舍或甲方所供備之物品毀損、滅失者,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條 修繕及改裝
1. 宿舍公共物品因自然使用所產生之耗損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
2. 非經甲方承諾,乙方不得改裝宿舍暨其設備,違反者,乙方應負責回復原狀,甲方並得終止契約。
第七條 依約定方法使用之義務
1. 乙方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宿舍及甲方所供備之物品。
2. 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支付甲方按每月住宿費 2
倍計算之違約金。
3. 前項違約金之計算,於違反第四條之約定者,亦有其適用。
4. 住宿房間之緊急調動
(1) 遇有傳染病、風災、震災等不可抗拒之災變事件,而有調整宿舍住宿空間之需要時,甲方得依實際需要調動乙方床位,補償乙方以一個月住宿費為限,乙方不得要求其他補償。
(2) 調整床位前後,因為所住宿舍不同而有住宿費用差異時,乙方依其中費用較低者計算住宿費用。
第八條 宿舍之返還
1. 契約屆滿或終止契約時,乙方應將宿舍回復原狀返還甲方,如有遺留私人物品,甲方得逕予處理,乙方不得異議。其處理所需費用,由住宿保證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由承租人補足,承租人不得異議。
2. 乙方未繼續居住時(或寒暑假離校前),應將個人物品搬離宿舍或依甲方指示集中放置,並回復宿舍之清潔,如因髒亂由甲方代為覓人清理,處理及清潔費用由乙方負擔。
3. 前項費用計算包括個人扣款及公物扣款,項目及金額:
(1) 個人扣款:床舖 150 元、書桌(椅)100 元、浴室 300 元、房間地面 200 元、陽台 150 元、垃圾 100 元、寢室房門 100 元。
(2) 公物扣款:椅子未歸位 150 元、椅子遺失 900 元、冷氣搖控器遺失 125
元、衣櫃吊衣桿損壞或遺失 200 元。
4. 國際交換學生每學期申請住宿時,需繳交宿舍清潔費用(4 小時法定基本工資),離舍時由甲方代為覓人清理。
1. 舊生抽籤分配床位:
第九條 特別約定事項
(1) 舊生抽籤公告後,須於時限內至學生住宿管理系統登記。新入住之舊生須
於繳費截止日前繳交次學年保證金。未上網登錄或未繳交保證金者,視同放棄住宿資格。
(2) 取消住宿申請者,須繳行政作業費如下:
A. 繳費截止翌日起 30 日須繳 300 元。
B. 31 日至 60 日內須繳 600 元。
C. 超過 61 日須繳 1000 元。
⮚ 以上行政作業費由保證金扣除,如不足額須另行繳交。
2. 乙方居住期間應遵守甲方所訂「水電供應及電器使用注意事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住宿生活公約」及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通過之決議事項,上述規定與本契約具同等效力。乙方違反前項規定,甲方得主張終止契約,並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3. 乙方如有醫療、復健、藥膳等特殊目的,必須使用前項規定物品時,應檢具醫療證明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後於固定時間在交誼廳或特定地點使用。
4. 甲方之宿舍輔導人員基於管理需要得事先通知乙方,由學宿會幹部陪同進入寢室。
5. 甲方不對住宿生實施門禁管制,亦不進行住宿生未歸之通報。
6. 本契約乙式二份,乙方執存一份,甲方執存一份。
甲方:國立高雄大學代表人:校長
乙方:系級:
學生家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宿舍弱勢助學服務學習作業要點
104年12月14日本校第廿九次學務會議通過
107年6月13日本校第三十三次學務會議通過
一、 為協助家庭中低及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就學,特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宿舍弱勢助學服務學習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三、 申請作業: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並繳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有效證明文件。
四、 優惠內容: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免費提供校內宿舍住宿(不含基本電費、宿舍網路設備使用費),並需參與宿舍生活服務學習。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三)住宿期間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五、 服務時數:凡申請低收入戶學生住宿優惠者,每學期須於宿舍服務學習 16 小時。
六、 考評:
(一)由學務處統一安排分配至宿舍實施服務學習,並由宿舍生活輔導員負責服務指導及時數考評。
(二)申請人需於學期內完成服務學習時數且學習表現良好,使得提出住宿優惠申請。
七、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高雄大學學生宿舍服務學習切結書
姓 名 | 性 別 | □男 □女 | |
系級班級年級 | 系 年級 | 學 號 | |
聯絡手機 | |||
切 結 書 本人 同意於通過「住宿補助申請」助學金核准之後,依「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宿舍服務學習實施辦法」完成必要時數之服務學習。 立切結書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高雄大學學生宿舍服務學習紀錄表
學號: 姓名: 系級: 手機號碼: 服務單位: 服務年月: 年 月 | ||||||
月/日 | 星期 | 到課時間 | 下課時間 | 服務時數 | 服務同學簽名 | 工作指導員核章 |
核定時數:16 小時
兵役折抵規定
⮚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及兵役折減相關說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000/?xxxx0000
緩徵作業
⮚ 兵役緩徵與儘後召集注意事項
一、請依據學校規定辦理手續(學校方面的作業流程):
(一)因無法得知學生兵役狀況,故無法主動辦理,請記得申請。(尚未服役者請辦理緩徵,已服完兵役者請辦理儘後召集,免役、替代役、除役者不需申請)。
(二)無論是否學生已自行在區公所辦理緩徵,因需要學校將學生兵役資料傳
輸役男役籍所在縣市政府,確定學生有在本校就讀才算完成緩徵,故請務必辦理學校方面的申請。
(三)大學部新生請於大一第一學期的第 1 週結束前辦理緩徵申請,辦理完即
可緩徵四年;如未滿 19 歲也請先辦理,將於下學期註冊後預計於 3 月份辦理。
二、辦理手續為「線上確認資料」:於學務處網頁線上申請。
⮚ 新生緩徵(未役)申請:(至本校網頁→學務系統→兵役資訊與役期折抵
→ 「 兵 籍 管 理 」 → 登 入 後 填 寫 「 兵 籍 調 查 表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轉學、復學、提前入學學生
⮚ 自行列印紙本(並貼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親自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075919060)。
⮚ 儘後召集(已役)申請:轉、復學生(後備軍人學生)(義務役士兵:36歲,志願役士兵:45 歲,尉官、士官:50 歲,士官長、校官:58 歲等以
下)須重新申請,至上述網址登錄、並自行列印紙本(貼上身份證正反面、退伍令影本)親自送交學務處生輔組辦理(075919060)。
⮚ PS:未滿 19 歲者或無法確認資料者請列印填寫完緩徵申請表後繳交至生
輔組即可。
三、如學生辦理「休學」、「退學」、「畢業」等手續,將會於離校日期起的下個月初發出「緩徵消滅通知」予,緩徵就會消滅進行兵役徵集作業。
(一)休學期間如收到「入伍通知書」,將無法緩徵,須依法服役。
(二)復學者,如尚未服完兵役,請於復學的該學期開學第 1 週結束前辦理緩徵申請。
(三)如有轉系或轉學不論是平轉或降轉,以及直升碩士或博士班的情況,均需重新辦理緩徵。
(四)如大四或碩二或博四時無法如期畢業,需於次學期繳費註冊完後至開學第 1 週結束前辦理緩徵延長,辦理緩徵延長每次僅能延一學期。
(五)大一至大三生或碩一生收到「徵兵檢查通知書」或「兵種抽籤通知單」的學生盡快至生輔組辦理緩徵。
(六)如在學期間收到「入伍通知書」,請填寫「申請暫緩徵集用證明書」並
xxx.xxxxx.xxx.xx)。
五、未服役的役男(區公所方面的作業流程):
當年度滿 19 歲時,區公所首先會寄發「役男基本資料調查表」調查就學與服役狀況, 或至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內政部役政署網站網頁
( xxxxx://xxx.xxx.xxx.xx)點選進入「徵兵及齡男子兵籍調查線上申報系統」進行網路申報。
1. 如未辦兵役緩徵,區公所會寄發「徵兵檢查通知書」(體檢),如要改為在高雄市或其他縣市體檢,請至內政部役政署網頁(xxxxx://xxx.xxx.xxx.xx)登記,並通知原屬區公所。
2. 如經過體檢後,如未辦理兵役緩徵,區公所會寄發「兵種抽籤通知單」,可由家屬代為抽籤,或由里長代為抽籤。
3. 抽籤確定完兵種後,如未辦理兵役緩徵,之後會收到「入伍通知書」,如未在學將依法服役。
4. 如欲申請暑假入伍受訓,請依照役政署規定至區公所申請(參考時間:每年的 10 月至 11 月 15 日前申請隔年暑假入伍受訓,如果今年入學的新生想要隔年暑假入伍受訓務必今年就要申請,確切辦理時間請查閱內政部役政署公告)。
5. 大四或碩二時如尚未服役,將會陸續收到「徵兵檢查通知書」與「兵種抽籤通知單」,需前去體檢(可請公假)與抽籤,不得用在學理由拒絕,應屆畢業生將會於 6 月底後收到兵單。
六、役男出國注意事項(區公所、役政署與學校方面的作業流程):
1. 於出國前(1 個月前)應事先辦妥出國核准手續,出國核准手續請洽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如已辦理在學緩徵者,亦可洽內政部役政署網頁(xxxxx://xxx.xxx.xxx.xx)申請。
2. 每次申請在國外停留時間最長為 4 個月,逾期返國者,返國後的當年與次年均限制出境。
3. 如為出國交換學生(半年或一年)或因學術交流或研究計畫出國會超過 4個月者,需請所屬系所備齊相關文件,發函予學生所屬縣市政府,請於出國前 1 個月知會生輔組發緩徵公文。
4. 核准出國日期,依規定不得逾核准在學緩徵期限。七、兵役緩徵相關法規
⮚ 兵役緩徵注意事項: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x0000.xxx
⮚ 內政部役政署:xxxx://xxx.xxx.xxx.xx/
⮚ 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役男申請外縣市體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90年01月19日本校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90年06月06日本校第三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
92年03月18日本校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臨時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05月30日本校第二十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依104年4月10日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104 年 6 月 17 日本校第 28 次學務會議通過修正第 18、36、37 條,104 年 7 月 23 日發布
108年06月13日本校第三十五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輔導學生組織社團、參與課外活動,藉以培養高尚人格尊嚴及 群性、探索興趣、增進師生情誼與學生領導統御、自治服務能力,深植學生關懷社會之情懷,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五條訂定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 學生社團,分為下列八種:
一、學藝性社團:以學術研究及技藝為目的之學生社團。二、體適能性社團:以加強體能鍛鍊為目的之學生社團。
三、康樂性社團:以提倡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學生社團。四、服務性社團:以推展社會服務為目的之學生社團。
五、聯誼性社團:以促進聯誼砥勵情操為目的之學生社團。六、學術性社團:以參與促進學術研究為目的之學生社團。七、自治性社團:以學生自主處理相關事務之學生社團。八、其他依本辦法核准成立之學生社團。
第三條 學生社團非依本辦法或其他規定,並社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同意者,不得成立。
第三條之一 學生社團及其指導老師非經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核准,不得以國立高雄大學名義出席校外活動。
第四條 社團組織章程由各社團自訂之,並依規定經本校學生會及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核後會生效。
第五條 學生社團不得以學校名義對外發文;如有行文之必要,應循學校行政程序簽核;參加校外活動或邀請校外團體、專家學者參與社團活動亦同。
第六條 學生社團依其性質與活動需要,設置社團指導老師,由學務處課外活動輔導組(以下簡稱課外組)審核通過,簽請校長核准後頒發聘書,其辦法依「國立高雄大學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要點」。
第七條 學生社團應接受學務處定期評鑑,並依評鑑結果給予獎勵或停辦,
其辦法依「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社團評選暨觀摩實施要點」。
第八條 學務處為學生社團輔導單位,得檢視社團活動紀錄、財務及設備狀況。
第二章 學生社團之成立
第九條 學生社團(系學會除外)之成立,應有本校至少三個系合計三十名學生(含)以上為發起人,召開籌備大會並擬訂組織章程草案,經審委會通過後,由課外組呈校長核准後成立。
學生社團自核准成立日起二週內,應公開招募會員並召開社員成立大會,大會結束後十日內,應將會議紀錄、負責人資料、組織章程、學期活動計畫送課外組存查。
學生社團核准成立後,若其運作與成立宗旨或目的不符,將限期改善
,期滿未能改善者送審委會審議處置。
第十條 學生社團核准成立後,列為觀察性社團,應於六個月後接受社團評鑑,評鑑成績為乙等以上之觀察性社團,可晉升為正式社團,擁有申請社團辦公室、活動經費及社團輔導老師費用補助等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於社員成立大會後,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至本校社團管理系統登錄:
一、組織章程。
二、幹部及社員名冊。三、財產狀況。
四、主要活動項目。
五、成立經過及許可年月日。六、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社團組織章程應由發起人簽名,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及職掌。
四、社員入社、退社及除名之條件。五、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六、幹部名額、任期、權限及其選任與解任。七、會議召集及決議方式。
八、經費之收取與管理。九、章程之修改。
十、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成立及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二週內於本校社團管理系統辦理變更登記。未辦理變更登記之學生社團,將暫改為觀察性社
團,直至該社團完成變更登記,才得以恢復正式社團之資格。
第十四條 系學會成員為該系學生,由各系(所)主任(所長)擔任或指派系
(所)專任(案)老師擔任指導老師。
第十五條 學生社團成立時之印信由課外組統一製發。但經久用致破損不堪或不慎遺失者,應向課外組申請補發,並繳交補刻印信之費用。
第三章 學生社團之組織運作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設置負責人一人(以下簡稱社長/會長),對內處理社務,對外代表社團,當選之社長/會長,由學務處頒發當選證書。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成員為本校在學學生,依循學生社團章程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辦理各項活動。學生社團幹部皆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 社員大會為學生社團之最高決策組織,下列事項應經社員大會決議:
一、章程之修改。
二、社長之選舉罷免。
三、幹部執行業務、行使職權之監督(得設置監察人若干人)。四、指導老師之遴聘。
五、社員之權利義務與入社、退社及開除等事宜。六、社團財務結算。
七、停社與解散。
八、其他社團運作相關事項。
第十九條之一學生社團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社員大會,於大會中公開社團財務收支狀況,討論活動規劃與執行,舉辦幹部選舉,組織章程修改等重要事項,並將社員大會內容登錄於本校社團管理系統。
社員大會之決議,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之。
第二十條 社長/會長辭職、出缺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由副社長/副會長代理;無副社長/副會長時,由指導老師指定該社團幹部代理;代理期限至下屆社團副社長/副會長產生並交接為止,其代理資料學生會備查,並向課外組登記。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幹部應依其章程辦理改選,並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改選交接紀錄表並登錄本校社團管理系統。
改選交接記錄表需記載下列事項並列入移交:一、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基本資料。
二、印信、財產、設備及重要文件移交清冊。三、交接改選會議紀錄。
四、學期經費結算。
逾期未繳交改選交接紀錄表,並未於本校社團管理系統登錄之社團
,自逾期日起,本校得停止受理該社團之活動申請、學校場地設備之出借及其它行政支援申請,直至該社團完成所須規定。
第二十二條 社長/會長應出席或列席校內社團相關會議及社團負責人研習會,因故無法出席者,應委託社團幹部代表出席,社團參與各項相關會議及研習會之紀錄,為社團評鑑資料之一。
非經本校課外組專案同意,學生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含)以上社團之負責人。
第四章 學生社團之活動
第二十三條 社團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擬訂該學期活動計劃及經費預算,並至本校社團管理系統登錄。社團經費補助申請依本校「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要點」辦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活動時間以課餘為原則;活動場地以在校內舉辦為原則。如需利用上課時間參加校內外活動時,應經上課教師同意並依規定請假。
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因活動需要,得向課外組申請配借辦公室及財產設備,並愛惜公物、保持清潔。
學生社團非經輔導單位核准,不得任意更換或加裝門鎖。
社團遷出時必須繳回所有鑰匙,並負責清潔整理;對於損壞、遺失之公物依該場地規定賠償。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如需借用場地或器材,應依相關借用規定辦理。借用場地舉辦活動,應注意安全及保持清潔。借用器材須愛惜使用,並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損毀或遺失依相關規定賠償。
學生社團借用場地舉辦活動,不得影響他人授課、交通及校園安寧。第二十七條 社團應於活動結束二週內,依核定內容檢據成果報告及合格活動收
據,送至課外組辦理核銷手續,無特殊理由不予核銷。
若於本校該年會計年度終了時,仍未依規定辦理公告和核銷手續,則該活動之補助經費不予發放。
第二十八條 社團舉辦旅遊、參觀、登山等戶外活動時,應填送本校校外活動申請表,並商請社團輔導老師、導師、教官、學務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領隊,且須辦理保險;並於行前辦理說明會或相關安全訓練,若預見危險之發生,應即停辦。
第二十九條 社團戶外活動計劃應載明活動宗旨、時間、地點,並詳列參觀旅遊路線、活動內容、參加人員(三千公尺以上登山、水上活動或較具危險性之活動應附家長同意書),租車合約書、旅遊平安保險、住宿地點及聯絡電話等。租借車輛應選擇符合出廠年份(依教育部規定),
且車況良好之交通工具,並檢驗:
(1)行車及駕駛之合格執照。 (2)車輛檢驗及修護保養紀錄。 (3)車輛安全設備。
(4)營利事業登記證。
(5)經濟部核發之公司執照。 (6)租借車輛有無保險。
以確保權益。
第三十條 社團活動申請許可後,因故改變時間、地點或內容時,應於預定活動日前三天向課外組報備。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交接時,應將現有社團經費、帳冊、印鑑、財產、文書資料及活動檔案等文件彙編成冊、妥善保存,並列入移交。
第三十二條 社團經費以自籌為主,會費之收取應明定於章程內。社團經費之收支應接受課外組之稽核。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之收入與其他捐贈款項,應作為社團發展基金或捐助社會公益事項。
學生社團以公益名義舉辦之募款所得,扣除活動成本後,須作公益目的之使用。接受捐贈或其他機構之經費補助,應匯入本學校 401專戶專款專用並告知學生社團指導老師。
依據「內政部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學生社團不得進行校外勸募。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不得從事有關菸毒宣傳與銷售或傳銷之活動。
學生社團出版品及公告(含電子佈告欄)張貼時,不得違反法令應遵守國立高學大學公告管理相關辦法;張貼時不得任意撕毀或遮掩其他學生社團未期滿之出版品;張貼期滿者,學生社團應予以清除。
第五章 學生社團之獎勵
第三十五條 社團或其幹部合於下列情形之ㄧ者,得提學生獎懲審委會議予以獎勵:
一、社團評鑑成績優良者。
二、籌辦或參加跨校性、區域性、全國性及國際性活動並獲得經費補助者與績效良好者。
三、舉辦具有創新性,提昇校園文化之活動者。四、具有其他優異表現者。
第六章 學生社團停社、解散及復社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違反法令、校規、本辦法規定、公序良俗或與社團宗旨不合者,除行為人及負責人依校規處分外,經審委會決議後,得對社
團依情節之輕重予以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停止經費補助。三、停止活動。
四、解散社團。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如有下列情形,經審委會決議後,得為停社處分:一、社團學期未實際運作者。
二、社團幹部更換一週後,仍未完成完整的交接程序,以及至本校社團管理系統辦理變更登記,經課外組提醒後仍未執行者。
三、社團運作有實際困難,經課外組輔導,仍無法改善者。為前項運作有實際困難者:
一、社團一學期活動少於兩次(含)。
二、社團帳冊交待不清,經檢舉查證屬實者。三、一學期無社長/會長。
學生社團如有下列情形,經審委會決議後,得為解散社團處分:一、社團違反法令校規情節重大者。
二、社團有一年以上無實際運作,且一年內未至課外組更新社團資料者。
三、經限期重整之社團,改善情形不佳者。
經提報停社或解散之學生社團,由課外組清點社團財產併同財產清單交由課外組代為保管。其代管社團財產以二年為限,逾二年由課外組依職權處理之。
學生社團對於本辦法所規定之處分有異議者,得於收到處分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審委會提出申復。對申復結果仍有異議者,應於收到申復結果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審委會提出申訴。停社之社團,未於停社後二年內申請恢復社團活動者,撤銷其社團登記。
第三十七條之一 停社之社團申請恢復活動,應檢具復社申請書、社員名冊、修訂之學生社團章程及社團活動等相關文件送審委會審核。
經審委會同意復社,提送課外組辦理登記並領回代管財產、設備及相關文件。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之一 非依本辦法成立之社團,不適用本辦法第 9 條、第五章及第六章之規定。
第三十九條之二 x辦法對於學生社團活動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x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社團總覽
位置:學生社團管理系統⇨社團總覽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社團嘉年華
⮚ 一年一度「社團嘉年華」由學生會舉辦
⮚ 學生會粉專: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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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道的心理諮商親愛的同學們 大家好:
又到了一個新的學期,在這裡想跟大家分享一下「諮商輔導組」在做些什麼?心理諮商和心理測驗又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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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諮商就像我們偶爾會感冒,需要去看醫師一樣。
當我們生活中遇到適應不良,壓力太大的問題無法解決時,心理諮商能夠幫助你、陪伴你一起度過。
在自我探索了解自己的過程中,我們也會運用”心理測驗”作為認識自己的管道正式的心理測驗是採用一套標準的題項,有系統的對個人的特質做客觀的測量,心理測驗不是考試,也沒有標準答案,個人越真實作答回應,便越能真實的反映自己的狀況,幫助我們更有效而系統化地了解自己的不同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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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諮商常見的迷思
迷思 1:去做心理諮商都是有病的人?!
其實做諮商是件正常不過的事情,就像我們偶爾會感冒一樣,心理也會感冒,情緒會需要一個出口。舉凡像是生活適應不良、壓力太大,或是想找人討論生涯、人際關係、情感問題等,都可以來跟諮商心理師討論。
因此來做心理諮商的人並非就等於有病的人,反而是有勇氣的人,有勇氣面對自己目前的困境,在面對的過程中,也能漸漸發現自己在困境中的轉換是可以產生力量的。
迷思 2:諮商不就是聊天?!那去找朋友聊天也有一樣的效果啊!
諮商是當事人跟受過專業訓練的諮商心理師在個諮室裡面對面談話,在談話的過程中,有方向性的幫助當事人去瞭解自己怎麼了,並覺察自己的狀態,接著讓當事人能建構新的方法去面對困境。整個晤談過程是有目標跟方向的,我們也會非常支持當事人去行動跟改變。
迷思 3 :諮商去一次就會好吧?!
每個人的心理狀況不同,因此心理諮商的次數也會有所不同。有些當事人的問題可能透過一次晤談就可以獲得幫助;有些當事人的問題可能需要長期的晤談,和諮商心理師一起合作、一起慢慢把問題化解開來。
迷思 4:諮商心理師又沒經歷過我的問題,幫得了我嗎?!
心理學是一門研究人類行為的科學,而諮商心理師會用專業去了解當事 人,陪伴當事人,並一起合作,才能讓當事人在生命轉折、遭遇困擾時,能夠自我覺察,走出困境。
迷思 5:去心理諮商還要重述一次我的問題,不是很痛苦嗎?
這個痛苦可能是當事人覺察到過往忽略的內心感受,或是尚未走出悲傷經驗的訊號,當我們有所覺察時,就表示我們可以好好照顧自己、有機會走出悲傷經驗了。說的過程有時候是一種療癒、抒發,若當事人發現來到諮商室,對於自己的問題感到痛苦而不願意說更多時,諮商心理師不會強迫,並會在一旁陪伴、等候,等到當事人準備好了再一起面對這痛苦所帶來的意義。
參考資料:xxx、xxx、xxx(2017 年 8 月 4 日)。關於心理諮商的 8
個常見迷思【親子天下】。取自 xxxxx://xxx.xx/xxXxXX
如何預約諮商服務
1. 線上預約:連線諮商預約 E 化系統 xxxx://000.000.000.00/XX_XXX(xxxxxxxxx),亦可至學生-學務處系統,諮輔組網頁點選連結,我們將會安排合適的時間與諮商心理師與您晤談。
2. 親至諮輔組,由專人為您進行預約服務。
何謂資源教室
高雄大學學務處諮輔組於 95 年度設置「資源教室」,專責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生活、學業、心理、人際及生涯等關懷輔導,提供其學習所需之輔助器材、設備及資源申請與諮詢服務,期盼同學在高大能快樂的生活、快樂的學習、快樂的成長。
服務對象
⚫領有「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相關證明者且列冊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的學生。
⚫持有衛生福利部之身心障礙證明者,另協助申請特殊教育鑑定。
服務地點
體育健康休閒大樓一樓 K111 辦公室(校園泳池這棟)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09:00~17:00(中午不休息)
聯絡電話
總機:00-0000000 分機 8356
專線:07-5919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