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保险服务招标设1个标段:第BX01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为 526831 元。(其中建筑工程一切险投标限价为 501831 元,第三者责任险投标限价为 25000元)
温州绕城高速藤桥连接线改建工程保险服务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温州市鹿城区交通工程建设中心招标代理: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7
第五章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 5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5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温州绕城高速藤桥连接线改建工程保险服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温州绕城高速藤桥连接线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以xxx改审〔2021〕13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温州市鹿城区交通工程建设中心,建设资金来自区财政统筹(债券资金),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温州市鹿城区交通工程建设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险种)保险人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起点位于绕城高速仰义收费站广场,桩号K0+000,右幅利用老路,左幅新建一条二级公路与老路形成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路幅,设周岙底互通(定向匝道)与官岭南路(规划段)衔接,出周岙底隧道后,沿现状道路拼宽布线,终点与瓯湖线(渔藤公路)平面十字交叉,顺接盛业路,左幅终点桩号K2+867.641,路线全长2.868km,推荐线位设桥梁28m/1座(1×20m预应力砼矮T梁)、隧道长度1667m/1座(新建左幅)、互通1处、平面交叉1处。
本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规定的设计速度60Km/h的两车道二级公路,与现状的老路合并为一级公路路幅。新建段xx宽度10m,一级公路路幅总宽20m
,隧道净空高5m。其他技术指标按照现行有关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本次保险服务招标设1个标段:第BX01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为 526831 元。(其中建筑工程一切险投标限价为 501831 元,第三者责任险投标限价为 25000元)
第BX01标段主要内容包括温州绕城高速藤桥连接线改建工程及沿线设施(包括交通安全设施、路灯、机电等)、环境保护与景观设施(含绿化、景观等)、其他工程(含改河、改渠、改路及小三改等)等)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含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0‰)。温州绕城高速藤桥连接线改建工程保额167277145元。
采用投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省级(或地市级)分支机构【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机构参与投标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制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需同时提供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公司授权书的复制件,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认可。同一保险公司只允许自身或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是企业法人的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投标人是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的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许可证均须在有效期内【提供《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
》或《保险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复制件】。
(4)投标人自2018年7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一项保险(投保)金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服务。【①须提供能体现投标人与项目关系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复印件。②认可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承保服务业绩。③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含:公路、水运、铁路、轨道交通、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自2018年7月1日以来承担过一项保险(投保)金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服务的项目负责人。【①须提供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制件(相
关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协议书或项目执行授权委托书,如合同协议书中未出现项目负责人姓名、任职、工程规模的,还需提供项目业主(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总公司或分支机构投标的,均认可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承保服务业绩。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含:公路、水运、铁路、轨道交通、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其他:
(1)投标人(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含总公司)及其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时间为准;投标人自行承诺,投标文件中无须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招标人在定标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2)投标人(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含总公司)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投标人自行承诺】。
(3)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文件须附投标人(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含总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站查询截图】。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2023年9月27日8时30分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鹿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2 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质疑、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在鹿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上发布信息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0月10日15时00分,地点为xxxxxxxxxxxxxxXx00xxxx。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鹿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温州市鹿城区交通工程建设中心
地 址:xxxxxxxxxxxxxxX-00x邮政编码:325000
联 系 人:叶工
电 话:0577-85550257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000xxxxxXx000邮政编码:310030
联 系 人:xx
电 话:13758298948
监督部门: 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
2023年9月26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温州市鹿城区交通工程建设中心 地 址:xxxxxxxxxxxxxxX-00x联系人:叶工 电 话:0577-85550257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000xxxxxXx000联系人:xx 电 话:13758298948 | |
项目名称 | 温州绕城高速藤桥连接线改建工程保险服务 | |
建设地点 | 温州市鹿城区 | |
1.2 | 资金来源 | 区财政统筹(债券资金) |
出资比例 | 100% |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 | 招标范围 | 具体详见招标公告内容。 |
服务周期 | 具体详见招标公告内容。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内容。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时间 | |
1.10.3 | 招标文件的补充 、澄清、修改的时间、下载澄清 、修改、补充文 件网址 | 如有答疑,将在鹿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投标人自行下载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 提出问题的时间:2023年10月8日 17:00前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年10月10日 15:00前 |
3.1.1 | 投标文件形式 | 单信封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第BX01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为 526831 元。 (其中建筑工程一切险投标限价为 501831 元,第三者责任险投标限价为 25000元)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 万元投标保证金缴纳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承诺函,随同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否则拒收投标文件。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一份正本,二份副本(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xxxxxxxxxxxxxxXx00x会议室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及以上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规定组建 |
6.3 | 评标办法 |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Ⅰ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名。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金额:2%签约合同价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 及 以上银行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1 | 定标 | 7.1款细化为: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并抄报相关主管部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名。 |
7.4 | 签订合同 | 7.4.2 项细化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时,向中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服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服务周期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7.4.5 项细化为: 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55 条和本章第 3.6款、第 7.3.2 项或第 7.4.1 项等规定,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经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编制周期和质量标准
本次招标范围、编制周期和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条件、业绩、人员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财产被接管或全部冻结的;
(9)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
(10)为投资参股本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第2.2.2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作,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2)分包人的资格要求:拟定的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其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1.12 偏差
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8 款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2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审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不得超过各评审因素满分分值的40%。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服务技术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统称为“补遗书”,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
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 投标人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 天,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构成
3.1.1.投标文件采用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若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构成如下: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第一卷 商务文件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表;
其他材料。第二卷 技术文件
(7)技术建议书。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 第三卷报价清单
报价函;
报价清单表;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投标文件构成如下: 第一卷 商务文件
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保证金;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
其他材料。
第二卷 技术文件技术建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抓紧抓好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合同报备等各项推进落实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208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服务费用。
3.2.2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报价清单表”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同时,本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 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3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和3.4.2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4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 资格审查表
3.5.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资格审查表,并按各资格审查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3.5.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
3.6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编制周期、投标有效期、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
3.7.4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7.5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人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统一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对封套进行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 款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 款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或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函的相关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 人,具体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 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分值,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公示
评标结果应在鹿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小于第二信封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第二信封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3.6 款、第7.3.2 项或第7.4.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
此情况下,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xxx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其他规定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2.1 | 符合性评审 | (1)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等条件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 性响应要求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的; (3)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3规定的不得存在的情形之一的; (4)投标函载明的服务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的; (5)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6)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函载明的投标报价或其它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 ; (9)报价评审时,投标人拒绝以下条款修正的: ①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将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②当费率与保额的乘积与保费不一致时,以保费为准,并调整费率 ; ③当保费与投标总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总价为准,调整相关保费; 10.主要的服务方案不可行的; 11.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 12.委托代理人无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13.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被省发改委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且在披露期内的; 14.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2.2 | 详细评审 | 评审因素 评分值 1.投标人的资信能力 30 分 2.投标文件的服务方案 50 分 3.报价评分 20 分 |
2.7 | 评标结果 | 推荐的保险人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名 |
续上表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 评 分 标准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评分值 | 各评审因素 细分项 | 分 值 | |
投标人(分支机构投标的,含总公司)在 | |||||
投标截止日前被浙江省发改委作出行政处 | |||||
投标人诚信评分 | -2~0 分 | 罚决定且在公告期限内的,扣 2 分;以浙 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内容为准,时间以省发展改革委作出处理决定 | |||
的时间为准。 | |||||
综合偿 | 投标人总公司 2022 年度的综合偿付能力 充足率: | ||||
付能力 充足率 | 5~6 分 | 证明材料:以总公司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新审计报告数据为准。(若本项内容未提供的,则本项得最低分。) | |||
投标人总公司注册资本金: | |||||
注册资本金 | 5~6 分 | 小于 100 亿元的,得 5 分;100 亿元 (含)~180 亿元(不含)的,得5.5 分 ;180 亿元(含)以上的,得 6 分。 | |||
投标人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 15 分; | ||||
(1 ) | 的资信能力 | 30 分 | 除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外,自 2018 年7 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独家 承担保险(投保)金额 1亿人民币及 | ||
以上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 | |||||
一切险保险服务,每有一个加 1分,最多 | |||||
加1分。 | |||||
【①须提供能体现投标人与项目关系的保 | |||||
承保业绩 | 15~16分 | 险合同或保险单复制件。如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中未体现项目规模、内容的,还需提 供项目业主(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行业 | |||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②总公司或分支 | |||||
机构投标的,均认可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 | |||||
分支机构的承保服务业绩。③交通基础设 | |||||
施建设项目包含:公路、水运、铁路、轨 | |||||
道交通、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注:同一个项目(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准)分多个保险委托合同实施的,将本单位承担实施的各个合同工程规模累加后,业绩 评分按一个项目计算。 |
(1) | 投 标 人 的资 信 能 力 (续) | 理赔业绩 | 0~2 分 | 自 2018 年7 月1 日以来(以支付凭证出具日期为准)独家或首席承保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服务已结案件实际单笔赔款金额(投标人份额内)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保险理赔业绩,每有一个得 1 分,最多加 2 分。 注:①须提供能体现投标人与项目关系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理赔计算书、支付凭证复制件。②总公司或分支机构投标的,均认可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理 赔业绩。③同一保险项目下的多个理赔业 绩,仅做一个理赔业绩处理。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含:公路、水运、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服务方案中相关人员的配置及组织分工相 | |||||
人员配置 | 对合理的,得基本分 3.5 分;较合理、且 | ||||
及分工组 | 3.5~5分 | 具有针对性的,可酌情加分,最多加 1.5 | |||
织 | 分。(若本项内容未提供的或虽提供但内容不符合的,则本项不得分。) | ||||
项目风险分析基本合理的,得基本分 3.5 | |||||
分;分析合理、且有针对性的,可酌情加 | |||||
项目风险分析 | 3.5~5分 | 分,最多加 1.5 分。(若本项内容未提供 的或虽提供但内容不符合的,则本项不得 | |||
分。) | |||||
项目防灾防损服务基本合理的,得基本分 | |||||
3 分;分析合理、且有针对性的,可酌情 | |||||
投标文件 | 加分,最多加 1 分。(若本项内容未提 | ||||
(2) | 的服务方案 | 50 分 | 项目防灾防损服务 | 3~7 分 | 供的或虽提供但内容不符合的,则本项不得分。) |
承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对统一的第 | |||||
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再加 | |||||
3 分;投标人须按附件格式要求提供承诺 | |||||
书,否则不得分。 | |||||
基本合理的,得基本分 3.5 分;针对公路 | |||||
保险培训方案 | 3.5~5分 | 工程建设合理、全面的,可酌情加分,最多加 1.5 分。 (若本项内容未提供的或虽提供但内容不 | |||
符合的,则本项不得分。) | |||||
3.5~5分 | 根据接案、查勘、理赔(流程及资料)等 | ||||
理赔服务方案 | 内容及方案是否简便、高效、清晰进行评分,基本合理得 3.5 分,较好可酌情加分 ,最多加 1.5 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
赔付时 | 承诺签订赔付协议后 10 天内划拨保险赔 | ||||
效承诺 | 0~5 分 | 款,得 3 分;承诺 7 天内划拨保险赔款的 得 5 分。否则,不得分。 | |||
预赔付 | 预付估损金额 50%赔款的得 1 分,承诺 | ||||
承诺 | 0~5 分 | 增加至 60%的得 3 分,承诺增加至 70%的 得 5 分。未承诺的,不得分。 | |||
查 勘 时 | 承诺查勘时限在 3 小时内到场的得 1 分, 在 2 小时内到场的得 2 分;超出 3 小时 | ||||
(2) | 投标文件的服务方案(续) | 限 及 区 域 服 务能力 | 0~5 分 | 的不得分。温州市内支公司网点数量大于 5 家的加 1分,大于 10 家的加 3 分。 (须提供分支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 证及营业执照) | |
每提出一条免赔额或免赔率、扩展责任 | |||||
优惠条件 | 0~4 分 | 等方面对招标人有利的实质性优惠条件 的得1 分,最高得 4 分。未提供的,不得 | |||
分。 | |||||
如以总公司名义投标的得 4 分;如投标人 | |||||
为分支机构的,根据投标人总公司授权确 | |||||
理赔授权 | 0~4 分 | 定,授权金额 800 万元(含)以上得 4 分 ,800 万元以下得 2 分。(注:须提供总 | |||
公司书面授权(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 |||||
。 |
续上表
评审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f. | 投标价 | 20 分 | 投标价的确定:投标价=报价函文字报价 | ||
1.评分范围: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所有投标文件进入评分 范围。 2.评标基准价:进入评分范围的投标评标价的算术平均 值为评标基准价(投标评标价在5个以上8个以下时,去除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投标评标价在8个及以上时,去除一个最高、次高价和一个最低、次低价)。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 ,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 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 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 错。 | |||||
根据投标文件的投标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对比,计算投标 人的商务报价的得分值。即: 1.投标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 20 分; 2.投标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 个百分点,扣 0.1 分; 3.投标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 个百分点,扣 0.15 分。以上报价得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保留小数 2 位。 |
1.总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资信能力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分;服务方案评审则由各评委单独打分(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去掉 1 个最高值和 1 个最低值后计算。打分值保留一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评标程序和评审标准
2.1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2.1.1符合性评审。
2.1.2详细评审。
2.1.3综合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
2.1.4编写评标报告。
2.2符合性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 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2.4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2.5算术性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其中的算术性错误予以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与数量相乘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如果单价金额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金额为准,同时对单价金额予以修正;
(3)合价金额累计与总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金额。
(4)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果与投标人原报价不同,评标时将书面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应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作否决投标处理,同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投标价得分的计算。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2.6评标排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署名。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商务和技术得分之和。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如最终得分相同时,则投标文件商务文件得分较高的优先;商务文件得分也相同的,以报价低的优先;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表决确定。
2.7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合同条款
(本合同为样本,合同样本中的内容投标人须全部响应,最终签约版本将根据最终保险招标结果所确定的保险服务、标准等内容双方商定予以调整)
保险合同(样本)
一、概况信息
1.被保险人: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绕城高速藤桥连接线改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全咨指挥部(温州诚达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温州信达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交通工程建设中心及各承包商、分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商、贷款银行及相关利益方
2.保险范围:温州绕城高速藤桥连接线改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建设现场及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区域,包括工地外的存储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预制、装配等相关场所。
3.保险期限:工期36个月(含设计时间2个月),自XXX年X月X日至XXX年X月X日,保证期(缺陷责任期)24个月,保险期限具体截止时间以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其中,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所设计的工程项目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人所设计的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满三年之日终止)。
4.责任范围:①物质损失部分:保险期间内,投保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安装
、测试期间的一切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以及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经本项目业主立项的“三改工程”、材料、机器设备和设施、设备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物质损失或灭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保险人按保单约定负责赔偿。②第三者部分: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保险人按保单约定负责赔偿
。
5.免赔额:①物质部分:1、地震、海啸:RMB1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2、台风、暴雨、洪水:RMB 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3、其它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损失:RMB 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②第三者部分:1、其他第三者财产损失:RMB 3000元;2、人身伤亡:无免赔。
6.赔偿金额/限额:①物质部分:保险金额:RMB167277145 元。②第三者部分: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RMB100万元/人,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RMB5000万元。
二、条款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2009 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 (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一一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
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的起
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十五条 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第二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二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责任免除
第二十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二十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xxx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三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四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
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六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
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
第四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四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
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 义
第五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 4.75 级以上且烈度在 6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
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
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
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6、暴风:指风力达 8 级、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 79 米/秒-103 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 米/秒以上。
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 5 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32.6 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 1 公里的天气现象。
11、暴雪:指连续 12 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 10 毫米的降雪现象。
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
附加险条款
下列附加险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主险条款相冲突,则以下列附加险条款为准。
1、G149 赔偿基础条款 B
保险人将依据本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及条件,以修理、重置、替换或修复受损毁标的的全部费用为基础赔偿被保险人,即使此费用可能会不同于最初建筑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K19 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保险金额的 5%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K05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保险金额的 5%为限。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K18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200 万)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G48 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施工场地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和救护车的费用。但保险期间内,金额不得超过:
累计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 万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G14 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要求提供:
(一)工地外储存的地址: (二)储存物的最高金额: (三)储存期限。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 24 小时值班; (二)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 万 7、K10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每次运输最高保险金额:500 万元
8、G17 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要求:
(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
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 50%。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9、K01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 1.本保险合同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
3.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条款,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届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K129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行政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及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修复、拆除、重建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发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修复、重建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因保险单规定,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责任减少,则本保险条款的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K128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B
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或他人的恶意阻工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K184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工程地域范围内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对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 (三)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3、K20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人民币 150 万元为限。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4、K04 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
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保证期限:24 个月
15、K13 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
本特别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
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保证期:24 个月
16、K27 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证期内引起的第三者责任。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7、G16 地下炸弹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责任免除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为、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8、G100 不可控制条款 B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9、K12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的部分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0、K11 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100 万)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1、G106 错误和遗漏条款 A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
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2、G117 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B
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3、G69 预防措施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失(或即将发生损失,但需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其认可),保险人将负责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的此类损失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4、G31 保护现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2 小时后,若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被保险人可根据工程损失现状及检验需要,事故现场在拍照保留证据后不再保留。其他时间发生事故,现场尽量保留到次日,如工作急需,拍照后将不被保留。
但被保险人为进行施救或减少损失,在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前或未拍照前破坏了现场,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能作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一现场拍照或录像的工作。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5、K02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故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6、K07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人民币 1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
(一)对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人民币 0.5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以高者为准。
(二)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7、K09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
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8、K30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9、K59 工地访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0、K51 自然灾害引起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而导致工地内及临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法律费用,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1、K112 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 B
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因保险期间内突然的、非故意的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导致的渗漏及污染而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于上述事件发生必要的合理的清除、制止或清理渗漏及污染物的费用。
对于工程建设所用物料及施工渣土、废料等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发生引致生态环境遭受污染时,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罚金、罚款、惩罚性或惩戒性赔偿金除外。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2、K08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工程设计错误造成下述建筑物的损失,以及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3、K28 场外装配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场外、临近现场区域装配、预制、修理期间因本保险单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物质损失和损坏。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4、K95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 C
本附加险合同物质损失保险部分扩展承保保险单载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
因电器或机械故障、运转失灵、冷却剂或其他液体冻结、润滑剂有缺陷或机油、冷却剂缺乏等内在原因所致的机器设备本身的损失,以及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此引发意外事故,导致的其他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建筑、安装施工机械、设备应以该机械、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总保险金额: 限额 2500 万,按季度申报。
35、K107 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因为施工遭遇地下文物,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并同意如果因遭遇文物而延误工期,则相应免费顺延保险期限,但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每次
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1200 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6、K169 碰撞事故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
(一)因施工船舶主机失灵、误操作或因对潮流风浪特点不熟悉、缺乏经验而产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非机动船舶在抛锚、起锚、作业、拖带过程中产生的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外来船舶航行或避风过程中发生的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由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不论碰撞标的物的部位,也不论此时水下地形有无冲刷或淤积变化均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种船舶的适航能力、拖带能力、非机动船舶的抛锚定位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工作条件及自然条件;
(二)除航道部门已调整的航道航标外,在危险区域仍应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与港监协商采取局部封航的措施;
(三)夜间标的物上应有警示灯
(四)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巡航船舶进行安全防护。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7、G74 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8、K108 电气设备损坏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电气设备在安装和调试等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它电气原因造成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以及当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进行全额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9、K82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C
若本保险单项下的被保险人有多人,每一被保险人均作为独立实体,其中任一被保险人的欺骗、错误陈述、故意隐瞒或对本保险单其他条件的违反均不对其他被保险人的权益产生任何影响。
保险人在向其中任一被保险人赔付后,不得向其他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该项赔付是由其他被保险人的欺骗、错误陈述、故意隐瞒或对本保险单其他条件的违反所引起。
本条款的任何约定不得增加本保单项下的保险金额。 40、K163 索赔费用条款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提供索赔材料单证而支付的费用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交警、消防、气象等部门的查勘及证明费用、相关专业部门的鉴定费等。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1、G143 预付赔款条款 B
如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发生损失后 10个工作日内,应被保险人要求确定估损金额,保险人可以预先支付赔款,预付赔款金额为估损金额的 50%。待最终结案之后,按实际赔偿总数,多退少补。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2、G25 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否则,本条款无效。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3、G32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 1 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金额。
如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工程决算金额与保险金额相差不超过±5%,则保险人同意在本保险期间结束后不再对保险费进行调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4、G91 保险期间自动延长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若被保险工程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未结束,本保险单的原保险期限将自动延长至被保险工程完工;同时,在扩展承保保证期的情况下,保证期相应顺延,但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原保险期限结束日之前至少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5、G72 意外事故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为避免分歧,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1)、盗窃。指一切明显的偷窃行为或暴力抢劫造成的损失。但如果盗窃是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或默许,则保险人不予负责。每次事故免赔额:RMB3000 元。
2)、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物件坠落。
3)、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引起的事故。引起事故的有缺陷设备本身的损失不赔。
4)、工人、技术人员因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其中恶意行为必须是非被保险人授意、纵容或默许的,否则不予赔偿。
5)、安装技术不善引起的事故。由于安装方的责任,根据安装合同规定应当由安装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负责。
6)、其他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6、K33 董事及管理人员第三者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董事和管理人员在出差或商务旅行过程中因意外导致的第三者责任,并在保险期间内以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为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RMB50 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7、K63 管理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予以修复时,被保险人除修复费用外,业主为修复工作所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但施工合同金额内的管理费不属本条款赔偿范围。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RMB50 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8、K06 空运费扩展条款(100 万)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空运费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9、K158 绿化费用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标的范围内绿化及设施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该绿化物及其设施之建置费用,必须列入工程预算并包括在保额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0、K174 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
保险工程因震动、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致使施工处所或其邻近地区的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保险人负责赔偿其修理费用。
保险人同意发生裂缝后,聘请相关安全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承担其鉴定费用。但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邻近建(构)筑物裂缝或倒塌,并经常检查其安全状况,发现其发生裂缝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状需要对施工工程本身及其建(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及加强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1、K157临时设施及周转性材料特别条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保单对保险责任造成周转性材料和临时设施的损失负责赔偿,其中:
(1)定义:临时设施是指施工企业为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临时工棚、脚手架、电线、管道、电话和其他通讯设施、照明和其他临时装置;场地办公室、工人帐篷、仓库和其他临时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木材、模板、临时桥梁、临时停靠码头、盖板、围堰、钢盖板、大栏杆及吊架杆、便道、临时铁轨、临时护墙、水路改道、取土坑和矸子山等。
(2)赔偿约定:无论其在本工程的工程合同明细清单中是否列明,保险人应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赔偿:
A. 可在本工程中一次性摊销完毕的周转性材料和临时设施,如未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失,则按照其重置价值赔偿,如使用完成后发生损失,则不予赔偿;
B. 可重复使用或非在本工程中一次性摊销完毕的周转性材料和临时设施,则计算其在本工程中的摊销价值的方式和次数,扣除已经摊销部分后进行赔偿,但对于该部分标的赔偿最高不超过重置价值的 50%。
52、G109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约定条款
保险人应积极参与第三者责任事故的调解。
若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参与事故调解,保险人应派员参与事故调解,若保险人不派员参与,则视同保险人完全认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调解结果。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保险人承担其鉴定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设工程项目,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二)和(三)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本项费用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火灾、爆炸。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三)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设计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四)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六)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但不包括国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的重点建设项目;
(七)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错误。
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经济损失;
(二)因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件所致的任何后果损失;
(三)因施工质量不合格或未经设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图纸造成的损失;
(四)未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签名出具的施工图纸引起的任何索赔;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精神损害;
(七)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八)因勘察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九)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十)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一)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以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金额为准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两者相等)。
保险期限
第九条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所设计的工程项目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人所设计的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满三年之日终止。但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八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
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程设计人员名单,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委托人或者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委托人或者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
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文件正本、发图单、工程设计人员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索赔报告、事故证明或鉴定书、损失清单、裁决或仲裁书、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四条 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将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文件副本递交保险人。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被保险人应将《工程验收合格证书》提供给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生损失后,应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作出鉴定结果。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委托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该赔偿金额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均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三、特别约定
由于工程施工导致地方道路的损失,由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赔偿比例为 90%,一次修复为一次保险事故。
双方同意指定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为公估人: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如采用上述以外的其他公估人,应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事先协商确定。由公估产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效力优先约定:本保单条款措辞由特别约定、附加险条款、主险条款构成,并以排序在前者效力优先。
因被保险工程施工(包括爆破)而造成的第三方建筑物的开裂、玻璃破损以及尘埃导致第三方车辆交通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保险人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办法及理赔流程约定: 1.出险报案
被保险人在得知案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保险人报案,保险人严格执行 365 天、24 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接报案后保险人理赔服务团队成员接到报案后,将在 30 分钟内给出处理意见,并回复是否需要前往现场查勘、是否需要保留现场。若无法保留第一现场,保险人告知出险单位拍摄较为全面的事故现场照片或录像,准备书面事故报告等,备后期赔案处理使用。
2.现场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通知,若需要现场查勘,理赔服务人员将在 1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保险事故损失查
勘及收取相关资料。若保险人代表 1 小时后未能赶到现场,为满足工程抢险需要,事故现场在详尽拍照后可不予保留。被保险人为了施救或减少损失,在保险人未到现场前或未拍照前破坏了现场,由此引起后果不能作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
保险服务小组现场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将开展以下工作:
1)保险公司现场理赔人员到达现场后,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赔案处理意见,提供书面的“索赔指引及清单”及《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将理赔节点及手续清晰告知被保险人;
2) 协助被保险人做好事故发生中或发生后的施救工作;
3) 与被保险人共同进行事故现场调查并拍照记录;
4) 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查验人员伤亡、清点受损财产情况;
5) 了解事故前后施救措施、施工条件以及重建修复方案;
6) 与被保险人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
3.提供资料
常用索赔单证清单:
保险人在查勘后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单证一览表》,被保险人按此进行材料的准备。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单证后,应填写索赔单证签收单,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必须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应立即向甲方说明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乙方认可索赔资料完整。在以后的理赔处理中,不能以索赔单证不齐全为由拒赔或要求延长理赔期限。
相关单证:
(1)出险通知书
(2)事故报告(包括时间、地点、损失原因、损失清单与损失费用等)
(3)修复方案和修理费用预算
(4)事故的调查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相关的财务报表、帐册和物资清单复印件
(6)发票(原始发票或修理发票)复印件
(7)相片(如我公司已拍摄,可由我公司提供)
(8)根据案情需要贵方/被保险人提供的其它索赔单证和支持资料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可按照以下简化标准清单准备索赔资料。
(1)小额案件需提交的索赔资料 1)物质损失小赔案:
对损失金额扣除免赔额以后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内(含人民币 10 万元)的小额物质损失赔案,索赔资料简化为:
1 | 出险通知书 |
2 | 事故现场照片 |
3 | 报警证明(发生盗窃事故时需要提供,其他不需要) |
4 | 损失清单(包括财物损失及施救费用明细) |
2)第三者责任小赔案:
对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5 万元以内(含人民币 5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损失项下小额赔案,索赔资料简化
为:
1 | 出险通知书 |
2 | 事故现场照片 |
3 | 赔偿证明 |
(2)其他案件须按照以下标准清单准备索赔资料: 1)物质损失部分
1 | 出险通知书 |
2 | 事故经过详细报告 |
3 | 事故现场照片 |
4 | 损失清单(包括财物损失及施救费用明细) |
5 | 施工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受损标的修复方案等供核定损失的资料 |
6 | 根据案情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
2)第三者责任部分
1 | 出险通知书 |
2 | 事故经过报告 |
3 | 事故现场或伤情照片 |
4 | 伤者医疗门诊病历,门诊票据原件,如住院需提供住院医疗清单,及误工、交通、护理等费用证明资料,如发生伤亡需提供伤亡鉴定(人伤案件)/财产损失清单、购买发票和修理发票(物损案 件) |
5 | 第三方提出的索赔通知或律师函 |
6 | 赔偿协议 |
7 |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
小额案件不需要第三方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大额案件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专业公估机构、鉴定机构、律师、会计师对案件的出险原因、损失程度等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相关修复方案由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人对相关金额的合理性进行核实。
在被保险人准备有关索赔资料的过程中,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上门协助收集整理相关单证的服务。
4.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进行审核,并根据查勘情况及保单条款对损失进行理算。保险公司应在接到被保险人索赔申请、齐全的索赔单证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定责定损及理算工作。提交理算
定损报告给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就定损方案提出的疑问和意见、建议,在 2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若需要再取证调查的,保险公司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向被保险人说明,保险公司有帮助被保险人获取有关证明的义务,并明确答复时限。
5.签署赔款协议书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就赔案保险责任、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应当签署赔款协议书。 6.支付赔款
保险双方签署赔款协议书后,保险公司必须按赔付时限承诺安排保险赔款支付。 7.其他赔款事项
对于被保险人的报案及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且相应索赔资料齐全后,必须及时作出核定。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贵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1)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履行赔偿义务;若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除支付保险金外,还须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若保险公司认为全部或部分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核定之日起 1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拒绝赔偿的通知,并附拒赔依据;若保险公司未在上述时间内签发书面拒赔通知或未载明拒赔依据,则视同保险双方就事故责任或赔偿结果以被保险人和其他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为准达成一致,保险公司须履行赔偿义务。
8.限时赔付承诺
当保险责任明确、损失金额明确,索赔资料齐全,保险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人承诺的结案赔付时限为:
赔款金额(人民币) | 结案赔付时限 |
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 | 5 个工作日 |
人民币 10 万元(含 10 万元)---50 万元 | 15 个工作日 |
人民币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 | 30 个工作日 |
9. 期内服务对接人
本项目理赔事宜有承保人明确本项目对接人为: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本项目拟担任的职务 | 所属 地区 | 电话 |
1 | |||||
2 |
承保人设置 A/B 岗 2 人对接,日常明确由 负责对接,在对接人发生变化时,保险人第一时间通知施工方,并告知新对接人员联系方式,确保本项目服务不脱节。
10、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除港、澳、台地区)
11、争议处理:
各方当事人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争议,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保密义务:
保险各方因本合同签定提供的各项资料,以及因合同履行获得对方的各项资料,未经对方同意,不得
向第三方公开或作为其他用途使用。四:支付方式
分三期支付:
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实际保险单的费用分三次向承包人(投保人)支付,第一期在保险合 同签署后一个月且已开具发票情况下支付保险费的 50%,第二期在开工一年后(以开工令发布的时间为准)支付保险费的 30%,第三期在开工两年后(以开工令发布的时间为准)支付保险费的 20%。承包人(投保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相应保费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保险公司。
第五章 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
一、名词定义
承保人:为本项目的拟中标单位,全面负责一切对招标人之服务(包括承保、出单
、收取/划拨保险费、风险管控和理赔)工作。二、报价要求:
1、投标人根据市场及自身情况合理报价。
2、保险金额确定的方式仅适用于本工程的总保险金额的确定,而不适用于各分项保险金额的确定。总保费一经确定,不因工期及工程决算金额调整 等因素而调整。保险人在整个保险期内应视本工程为足额投保,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单约定足额赔偿,任何情况下不予比例赔付。
3、满足保险人承保份额。
4、保险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本保单遗留索赔事件处理完成为止。不应工期延期免除或降低保险单位责任和义务(其中,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所设计的工程项目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人所设计的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满三年之日终止)。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
(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日 期: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及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第 至第 号补遗书)后,并经过对施工现场的踏勘,澄清疑问,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项目招标的全部有关情况。在此郑重表示,愿意按照递交的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确定的投入力量和工作方法,遵照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以报价文件中填报的总报价(小写) 元(人民币)承担并完成 (项目及标段名称) 所有工作,服务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 (姓名),职称: ,身份证码: 。
1 我们同意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在 天的有效期内恪守本投标文件,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全部条款内容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
3 如由我方中标,在接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并按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函的约定与你方签订合同,履行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4 若我方中标,我方将授权 (当地机构名称) 为本项目提供本地化承保和理赔服务;
5 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规定并响应。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日 期: 年 月 日
二、报价清单
1、保险报价
关于 (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 保险,我公司的报价如下:
项目名称 | 保险险种 | 费 率 ( ‰) |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 含税保险费(人民币元) |
建筑工程一切险 | ||||
第三者责任险 | ||||
保费合计 |
注:费率与保险金额的乘积和保险费不一致的,以保险费率为准,修正保险费。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费率用“‰”号表示,精确到十万分之一; 2、上述报价为含增值税价款;
3、保费精确到元;
三、授权委托书
(一)业务授权书
本业务授权书声明: (投标单位总公司名称)授权注册于 (注册地址)的
(分支机构名称) 代表本公司,参加(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的投标、谈判、以及中标后保险合同的履行,并以 (分支机构名称)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各项事务(包括法律事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本公司均予以承认。
本业务授权书自本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在该项目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特此授权。
授权方(总公司):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被授权方(分支机构名称): (盖单位公章)
被授权方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业务授权书适用于投标人总公司授权其省级(或地市级)分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及中标后项目的具体操作。
2、本业务授权书应附拟法定代表人、省级(或地市级)分公司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总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及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投标有效期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正反双面)
投标人总公司: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分支机构投标的,应由投标人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若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以营业执照中载明
为准。
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正反双面)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总公司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总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投标人总公司: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注:1、分支机构投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由投标人总公司出具。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则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以营业执照中载明为准。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四、承 诺 函
招标人 :
我代表(投标人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澄清文件、修改文件、相关附件、参考资料及招标人于招标截止日期前发出的其他有效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若我方中标本项目,则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及我方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书面澄清的具体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保险合同协议书,并按协议书之要求出具保险单;
3、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及招标、投标结束后,未经招标单位书面同意,我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招标、投标的任何信息、资料及内容;
4、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5、本承诺函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投标人法定人负责人:(盖电子章)日期: 年 月 日
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致: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本承诺函作为(以下简称“投标人”)对 的投标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承诺,投标保证金金额 元整。
我方承诺:虽然投标保证金没有实际交付你方,但我方承担投标保证金责任,即当我方发生本招标文件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为时,我方将在接到贵方实际补交投标保证金通知15日内,补交投标保证金。如不补交,我方知道将被取消与贵方所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并且还要对贵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本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企业公章:
法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六、资格审查表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分公司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总公司注册资本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账号 | ||||||
2022 年末注册资本金与公积金之和( 总公司) | ||||||
2022 年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总 公司) | ||||||
备 注 |
注: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机构参与投标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
》、2022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提供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公司授权书、《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总公司 2022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二)2018年7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类似项目承保业绩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投保人名称 | |
投保人地址 | |
保险( 投保) 金额 | |
签订日期 | |
承保份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1.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本表后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扫描件。
2认可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承保服务业绩。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 月 日
2、类似项目理赔业绩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投保人名称 | |
投保人地址 | |
保险( 投保) 金额 | |
签订日期 | |
承保份额 | |
出险日期 | |
单笔已结案件赔 偿金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1.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1本表后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理赔计算书、支付凭证扫描件。
2.2认可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承保服务业绩。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 月 日
(三)保险服务小组成员汇总表
姓 名 | 年龄 |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 责 | 技术职称 | 所学专业 | 相关工作工作年限 |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 月 日
(四)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1.一般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位 | 身份证号码 | |||||
职称 | 为投标人服务时间年 | 在本合同中拟任职 | |||||||
学历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2.经 历 | |||||||||
时间 | 负责过的主要工程(类型和金额) | 该项目中任职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3.获奖情况 | |||||||||
4.目前承担的任务 | |||||||||
注:本表填报的项目情况应满足招标公告中的要求。
(五)投标人信誉情况表
投标人应针对招标公告中的要求,在此对其信誉情况作出说明。
七、保险服务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
•人员配置及分工组织
•项目风险分析
•项目防灾防损服务
•保险培训方案
•理赔服务方案
•赔付时效承诺
•预赔付承诺
•查勘时限及区域服务能力
•优惠条件
•理赔授权
八、预赔付承诺书
致:
若我公司成为温州绕城高速藤桥连接线改建工程保险服务第 标段的中标人,我方承诺将对本项目的工程一切险及安责险预赔付方案如下:
如果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损失,在事实清晰的情况下,不需以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为前提,应被保险人的要求或损失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应收到被保险人的要求或理算师提出建议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预先支付赔款,预赔付比率为 。
投标人(签章):日 期:
九、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