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GF-2020-2602)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GF-2020- 2603)示范文本,作为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权属证明材料。流转合同一式柒份,流转双方、管前镇人民政府档案室、镇招标办、镇经管站、县林业局管前林业站、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各执一份。
尤管政〔2021〕41号
管前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林场:
《管前镇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工作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2、《集体xx流转合同》
管前镇人民政府 2021 年 5 月 26 日
管前镇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方案
为规范我镇林业公共资源交易,进一步明确我镇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的监管职责,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林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闽xx〔2020〕43 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林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尤政办发明电〔2020〕31 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规范我镇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出让,推动林农增收、村财增长、林业增效,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一)流转方式
本方案所称xx流转,即林地、林木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xx权利人依照规定程序,将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流转让給单位、集体、个人及其它组织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xx流转形式包括家庭承包、拍卖、招标、租赁、
合作经营、入股、公开协商等方式,但xx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矿藏物和埋藏物。
为有效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推进乡村振兴,提倡村集体林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与单位、集体、个人及其它组织合作经营。
集体林地、xx是指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的xx,包括集体统一经营、合作造林等的森林、林木、林地。
(一)流转范围
按分类区划界定为商品林的森林、林木、林地均可依法流转,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
1、未取得xx证书或者xx有争议的;
2、国家、省批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
3、作为贷款或债务抵押的xx;
4、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
xx流转要按规定程序,依法签订xx流转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受让方须有经营林业的能力,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xx所有者进行xx流转。
(一)流转程序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木、林地等xx流转应由镇招标办统一组织招投标,同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1、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流转时,对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和分配方
案等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即村级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要有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形成的决议、纪要;
2、流转方案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3、林木和林地流转价格,在参照市场平均价格基础上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对资产价値认定需要评估的,应聘请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双方协商议价的基础。集体xx的出让价格(含投资基础设施费用)低于评估价的,必须重新依法经民主程序通过,否则不得成交。
4、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流转方案在本镇内公示,对外公开竟标。公示期不少于 15 天。
收益纳入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林业发展或者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載留、挪用流转收益。
(二)流转期限
xx流转期限,应根据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面积和林地的开发目的确定,原则上以 1 个轮伐期(培育中径材)为宜,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70 年。
受让方再次转让xx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法律法规有规定采取备案的,从其规定。再转让的期限不得超出第一次转让合同期满的时限。
xx流转合同期限不明确的,该流转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三)流转合同格式
流转合同必须使用国家林草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
发布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GF-2020-2602)和《集体xx流转合同》(GF-2020-2603)示范文本,作为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权属证明材料。流转合同一式柒份,流转双方、管前镇人民政府档案室、镇招标办、镇经管站、县林业局管前林业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执一份。
(四)流转合同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经管站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的监督。
镇招标办负责流转合同的签订、收集和分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经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流转合同进行规档管理。
对利用流转合同危害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林业局管前林业站按照本方案的規定和管理权限,负责管前镇范围内集体林地xx流转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3、协调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資格的单位,对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宗地进行价值评估,为转(受)让双方提供科学依据;
4、对流转后的林地使用进行监督;
5、建立集体林地xx流转档案,做好权属变动登记,监督合同的实施;
6、管理有关xx流转的其它事项。
六、采伐更新
流转后的林木应纳入采伐限額管理,采伐林木须遵守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凭证采伐。流转的林木采伐后,必须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
县林业局管前林业站,依法对林木采伐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责任
未按本方案规定程序进行流转的,或者流转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欺诈、胁迫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程序终止其流转合同,并由村集体予以收回。对违法流转的森林资源,均视为无效流转,xx登记部门不得予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发证。对违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方案由管前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管前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26 日印发
附件 1
GF-2020-2602 合同编号: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发包方: 承包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二O 二O 年五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集体林地承包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应当出示本合同涉及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等。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管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合同编号: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省 市 县(市、区)
发包方: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承包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户主(农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具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成员(家庭承包方式):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与户主关系 |
1 | ||||
2 | ||||
3 | ||||
4 | ||||
…… |
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发包方将 宗、面积共 亩的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发包给承包方,承包期共 年。
承包林地基本情况信息表
林地宗地号 | ||||
不动产单元号 | ||||
林地集体所有/国家所有 | ||||
承包经营权/经营权* | ||||
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 ||||
地块名称(小地名) | ||||
林班号 | ||||
小班号 | ||||
面积(亩) | ||||
四至界线 | 东 | |||
南 | ||||
西 | ||||
北 | ||||
公益林/商品林 | ||||
人工林/天然林 | ||||
树种 | ||||
起始日期 | ||||
终止日期 |
备注:*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填写承包经营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
方式承包林地的填写经营权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一)承包价款
本合同约定林地承包价款总计为 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 1.林地承包价格为 元/亩·年,承包期为 年,合计 元人民币。
2.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承包价款总额为 元人民币。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总额为 元人民币。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
2. 分期付款支付:
。
3. 其他方式支付:
。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2)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3)承包方对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要求损害赔偿。
(4)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完成造林任务。 2.义务
(1)确认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没有设立
担保物权。
(2)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
产品;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3)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使用承包地的林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5)林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承包。
(6)承包期内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义务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使之闲置荒芜。属于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内参照国家有关
造林标准造林。xxxx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4)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6)如遇国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林业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配合发包方执行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林业总体规划、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特别约定
(一)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含“四荒地”)的,应提供:
2.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决议记录复印件;
3.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意见书或同意发包的证明材料。(注: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其他:
。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双方(发包方、承包方)负责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该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三)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
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林地。
(四)承包合同期满后,承包方未继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应当在合同期满后 30日内将原承包的林地交还给发包方;未如期交还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林地。如林木未采伐,双方(发包方、承包方)约定的处理方式为:□将林木折价给发包方,□延长承包方林地承包期限,至林木采伐完毕。□其他 。涉及产权变动的,应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五)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置方式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置方式为 。
(六)合同期满后,发包方可依法再行发包或延包。再行发包的,原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一)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发包方违约,由发包方负责协调处理,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方负责全额赔偿。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承包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包期内,承包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造林营林等经营及管护责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损害的,经劝阻无效发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担林地恢复费用。
(四)承包方不按约定缴纳林地承包费用,按日承担应缴资金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不缴纳的,发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
员会、乡(镇)政府等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提请当地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仲裁。□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
。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由发包方、承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清单:
序号 | 附件名称 | 是否具备 | 页数 | 备注 |
1 | 发包方林权的权属证明 | |||
2 | 村民集体决议书和承包方案 | |||
3 |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 |||
4 | 承包林地四至范围附图 | |||
5 | 图幅比例:大地 2000 坐标系的地籍图 | |||
6 | 附属建筑及设施清单 | |||
7 | 发包方、承包方的证件复印件 | |||
8 | 代办授权委托书和证件复印件 | |||
共计 份, 页 |
附件 2
GF-2020-2603 合同编号:
集体xx流转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二O 二O 年五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集体xx流转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并盖章或者摁手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管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合同编号:
集体xx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民合作社 □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其他
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民合作社 □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其他
为规范集体xx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集体xx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和公益林、天然林性质的前提下,xx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集体xx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进行xx流转;xx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业用途,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林业生态环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剩余期限,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 70 年。
(三)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四)xx流转以登记的宗地为最小单元,除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与林地经营权一并流转。
(五)家庭承包林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原流转合同有明确同意再流转条款的视为书面同意),并向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六)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需经依法登记取得xx类证书,方可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告知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七)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告知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八)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条 流转标的物及流转方式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不动产单元号/林地宗地号: ,共计 宗林地,共计 亩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让给乙方,出让期限共 年。
林地宗地流转信息表
不动产单元号/林地宗地 | |||
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 |||
地块名称(小地名) | |||
林班号 | |||
小班号 | |||
面积(亩) | |||
公益林/商品林 | |||
人工林/天然林 | |||
树种 | |||
流转方式:出租、转包、 | |||
起始日期 | |||
终止日期 |
( 二 ) 流 转 林 地 上 的 附 属 建 筑 和 资 产 情 况 现 状 描 述 :
流 转 处 置 方 式 描 述 ( 可 另 附 件 ) :
。
(三)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林地林木交付乙方。
第三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双方协商后确定以下列 种方式进行计价:
1.一次性付款方式。林地经营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 元,面积 亩,共计为 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转让的,按每年每亩 元,共计 元,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2.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 期,每期 年,每期林地流转价款递增 %。合同生效后 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 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转让款 元,共 元。以后每 年于当年 月 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转价款。
3.以实物或者实物折资方式: 。
4.其他方式: 。
(二)公益林或天然林流转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甲方□乙方受偿,或者 。
(三)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原则约定定金事宜。如需支付定金,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合同定金。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 日内一次性返还。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xx流转价款。有权要求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二)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
(三)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甲方应当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
责任。
(四)提供所流转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配合乙方(受让方)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五)不干涉和破坏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xx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如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或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四)应当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闲置丢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五)依法承担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地林业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天然林性质,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六条 其他约定
(一)出让方 □同意 □不同意 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林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二)出让方 □同意 □不同意 受让方再次流转xx。
(三)出让方 □同意 □不同意 受让方将受让的xx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担保。
(四)本合同期限内,因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流转的林地、林木及地上
附 着 物 有 关 补 偿 费 的 归 属 约 定 :
。
( 五 ) 其 他 约 定 事 项 ( 可 另 附 件 ) :
。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xx流转款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作相应调整。
(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90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期满后,该流转林地范围内留置林木的处置方式:
□ 与有权收回该流转xx的权利人协商展期 年, 支付价款或实物 。
□经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有权收回流转xx的主体收买。
□由有权收回流转xx的主体无偿收回。
□其他 。
(四)合同期满后,流转期间受让方投资建设的附属设施处置方式:
□由有权收回流转xx的主体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由有权收回流转xx支付价款购买。
□其他 。
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情形发生涉及产权变动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流转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流转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流转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自宜林地造林绿化约定期满 日后,乙方不履行造林绿化约定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造林绿化的林地。
(六)乙方给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林地经营使用权。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
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提请当地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仲裁。□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
(二)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出让方、受让方、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xxxx(签字):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清单:
序号 | 附件名称 | 是否具备 | 页数 | 备注 |
1 | 出让方、受让方的证件复印件 | |||
2 | 代办授权委托书和证件复印件 | |||
3 | 流转林地四至范围附图 | |||
4 | 流转xx的权属证明 | |||
5 | 村民会议决议书及公示材料 | |||
6 | 附属建筑及设施清单 | |||
7 | 同意再流转的书面材料 | |||
共计 份,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