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委托编号: 〔HSHXCG2021-62〕号
项目编号: 〔2021〕006号
无锡市政府采购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书
甲方(委托人):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
乙方(受托人):苏州涵熙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无锡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代理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委托代理范围
甲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所开展的(□ 本年度集中采购 / ☑ 2021年洛社镇三级管网养护服务(杨市片区、洛社东片) )政府采购项目,乙方在甲方委托范围内代理以下事项:
(一)根据甲方提交的甲方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根据国家、省和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相关采购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公告、澄清(更正)公告、中标(成交)公告、采购失败公告、终止公告;
(三)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组织答疑,涉及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的,由甲方负责解答,或者出具澄清和修改意见提交乙方;
(四)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人员;
(五)组织采购项目开评标,负责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
(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投标人的资格由(□ 甲方委派的代表/ ☑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工作人员)负责审查;
(七)☑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
□依法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依据采购人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会同采购人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 不受理供应商质疑;
☑ 受理供应商质疑,依法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答复范围限于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商务要求以外内容。供应商对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包括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以及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等)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信息公开、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签订合同、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采购档案管理、信用管理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尊重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项目采购任务。不得非法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甲方委托乙方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应保证项目的预算或计划以及须办理的相关报批手续已经有关部门批准、采购资金已落实、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经过甲方内部审查,并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
1.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预算执行申请表);
2. 采购意向公告;
3. 甲方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
4. 参与项目前期咨询、论证、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5. 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文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告、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文件(如果涉及);
6. 其他甲方认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由于甲方前期相关报批手续不到位、采购需求存在较大争议等导致采购活动停顿、中断或者甲方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所造成的一切争议与责任均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应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甲方委托乙方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向乙方提交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有关书面记录,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甲方提供的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包括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和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技术、服务、安全要求,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支付方式等详细内容。
甲方提供的采购需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协议。
(四)甲方提供的采购需求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规定,不得在供应商资格要求和评审因素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甲方提供的采购需求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要求改正而甲方拒绝改正的,因此而引发的质疑、投诉、举报,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甲方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中列示;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甲方应当执行对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甲方应当执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扶贫脱困、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和合同融资等一系列政府采购政策。
甲方委托乙方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如委托采购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必须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委托项目的核心产品。
(六)甲方须指定本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协议的政府采购工作经办人,代表甲方协助乙方协调和处理具体采购事宜。
(七)甲方负责对乙方拟订的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对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负责。
(八)对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问题,甲方有及时答复的义务;乙方答复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询问或质疑,甲方有义务及时配合;甲方对采购需求方面的询问或质疑应当进行必要的取证、论证,提出答复意见或者直接答复。
(九)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项目如有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由甲方负责告知该供应商不得再参加项目的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十)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项目如有要求出样并在甲方进行投标(报价)、评审的,甲方要提供样品间,并指定专人保管、办理相关进出手续,因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样品损坏或遗失由甲方负责;
(十一)甲方必须委派一名代表参加评审工作,向乙方出具采购人代表授权函。除甲方委派的代表外,甲方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十二)甲方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十三)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项目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应当明确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内容,并体现在采购文件中。在谈判、磋商过程中,谈判、磋商小组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变动的有关内容,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在由出席采购活动的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
(十四)甲方委托乙方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且必须接受乙方经合法采购程序产生的采购结果。
公开招标方式如果中标候选人并列且招标文件未规定中标人确定方式的,中标人由甲方委派的代表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十五)甲方对评标、谈判、磋商或询价内容及有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十六)甲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及时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应当符合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对该项目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人响应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十七)甲方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八)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后,甲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因该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与供应商分别承担;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合同纠纷,由甲方与成交或中标供应商按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处理。
(十九)甲方负责对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甲方组织的履约验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编制验收方案(包括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完善验收方式(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严格按照合同开展履约验收、落实履约验收责任。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二十)甲方应根据项目特点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 应在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中明确缴纳和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 汇票、 本票、 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鼓励通过保函方式收取。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十一)甲方委托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方式的(采购文件首页注明“全流程电子化”的),甲方应参照《采购人电子签章办理指南》办理电子签章后,方可在“无锡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提交、下载相关材料。
(二十二)疫情期间(到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日),甲方应贯彻财政部和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要求:
1.建立采购资金预付款制度。甲方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 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 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 但不得低于 10%。 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 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 在签订合同时, 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2.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甲方要压缩采购合同签订时间, 原则上由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 30 日缩短至 15 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二十三)签署《无锡市采购人信用承诺书》(见附件)。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 应当 / ☑ 不得 )接受甲方委托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
对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项目,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为接受委托的依据。
(二)乙方指定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专人具体负责委托项目的实施,并按约定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三)乙方在依法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遇不明事项,有要求甲方明示的权利。甲方提供的采购需求不符合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法改正。
(四)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依法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
甲方提供的采购需求在供应商资格要求和评审因素中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条款的,乙方应当提出改正意见和相关法律依据,甲方应当予以改正;甲方拒绝改正的,乙方有权暂停采购、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协议。
乙方在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规定和项目特点,与甲方一起补充、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有关内容。
(五)乙方通常采用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由甲方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甲方和评审专家各自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乙方应当随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开推荐意见。
(六)乙方负责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组织必须的答疑,如出现必须对采购文件中技术要求进行澄清和修改,乙方必须在甲方同意后,方可做出澄清和修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派专人参加答疑。
(七)乙方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相关采购信息。
(八)乙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人员,负责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乙方有义务将《评标(审)报告》(复印件)递交甲方,并向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乙方负责甲方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见证。合同见证内容为采购人与中标人(成交人)的名称、标的、数量、总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货款支付步骤和方法,其余明细内容由甲方与中标、成交人自行负责。
(十一)乙方根据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负责项目采购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并接受甲方的查询。
第四条 x协议有效期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采购合同履行结束。
第五条 档案管理
政府采购档案根据“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甲方、乙方进行收集、归档、保管、使用和销毁。
(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文件(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以及有关资料),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有关书面记录,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审批材料,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批复,合同公告,对采购合同依法变更材料,项目履约验收资料,付款结算资料,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公告,甲方为责任人。
(二)采购文件及确认记录、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登记表、答疑澄清说明材料、采购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更正公告、资格预审相关记录、评审专家抽取记录表、开标文件(包括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到表、响应文件、开标记录表及投标人开标一览表、样品送达记录、开标过程有关记录)、评审文件(包括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签到表、现场监督人员签到表、评审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供应商书面澄清材料、评标或谈判磋商报告、评审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现场监督记录)、中标(成交)文件(包括中标或成交公告、中标或成交通知书),采购过程的音像资料,乙方为责任人。
(三)委托代理协议、采购合同,甲、乙双方为责任人。
(四)供应商质疑材料、处理过程记录及答复,以及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供应商投诉书及相关资料、投诉处理决定等,根据委托授权范围确定责任人。
(五)甲、乙双方对自身作为责任人的档案保存原件(正本),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为保持项目政府采购档案的完整性,甲、乙双方应当主动要求对方提供责任人部分档案的复印件(副本)并整理归档。
甲、乙双方都有为对方提供责任人部分档案复印件的义务。
(七)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采购项目资料,对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 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服务,不收取服务费。
☑ 乙方收取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现行收费政策,甲乙双方商定本项目代理费为:代理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服务类的80%收取。代理费明确由(☑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第七条 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一)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二)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相关赔偿责任均由违约方承担。
(三)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 (1)/ ☑(2))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如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甲方应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甲方采购任务变化导致采购项目延迟实施或终止采购的,或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完成受托业务的,双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善后事宜。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附件:
无锡市采购人信用承诺书
承诺单位名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
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树立采购人诚信守法形象,作为 2021年洛社镇三级管网养护服务(杨市片区、洛社东片) 项目(编号:HSHXCG2021-62)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我单位谨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1、严格执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在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遵守公开透明、公正xx和诚实守信原则,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采购,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实施采购需求管理,制定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标准与预算,采购标的符合单位实际需要、资产配置和费用定额标准等规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采购预算和采购政策编制或确认采购文件。
3、不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不与供应商协商谈判。
4、本单位委派的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不发表诱导性语言,不干涉评标委员会评审工作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现场组织管理工作。
5、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6、接受依法产生的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7、及时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和履约验收情况,按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8、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调查,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9、按规定年限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10、严格贯彻落实有关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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