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销售条款和条件 – 研究用产品
1. 定 义 。
“收样区域”指收货国。“耗材”指卖方预期通过使用硬件设备消耗的卖方品牌试剂和耗材。“文件”指在产品从卖方发运之日有效的卖方关 于产品的用户手册、包装说明书和类似技术文件。文件可以在产品发货时同时提供,也可以由卖方以电子方式提供。“硬件设备”指卖方品牌 仪器、配件或外围设备。“产品”指根据本条款和条件购买的物品。产品可以是硬件设备、耗材或软件。软件可以是嵌入硬件设备或在硬件设 备上安装的,也可以是单独提供的。“买方”指以使用产品为目的从(i)卖方,或(ii)卖方的授权经销商或分销商购买产品的主体或实体。“卖方”指销售产品的 Illumina 实体。卖方在报价单、确认订单或类似通讯上指明,或者如果订单以电子方式在卖方网站上下达,则卖方在卖方网站上指 明。 “软件”指在根据本条款和条件购买的硬件设备上提供的卖方品牌软件(例如硬件设备的运行软件和相关安装程序)。“说明”指在产品 从卖方发货之日有效的卖方关于产品的书面技术说明。
2. 购买产品后享有的权利。
a. 受限于本条款和条件,买方在卖方的核心知识产权项下仅被授予根据产品规格和文件在买方设备使用产品的非排他性的、不可转让的个人权利,明确排除以下“除外用途”:(a)将产品用于进行无创产前检查,(b)将产品作为体外诊断设备或其组成部分使用,(c)将产品用于对从收样区域以外收集的人体样本和标本进行检测,但不包括为内部研究目的进行的检测(包括提供给第三方的研究服务)或(d)对产品(或使用产品所生成的信息)的使用系适用法律或法规禁止的,或者违反国内和国际知名伦理机构发布的伦理准则, 或和 Illumina 人权政策(具体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所要求的原则不符。此外,卖方就卖方核心知识产权向买方授予一项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专属于买方的、不可再许可的许可,以安装并使用卖方基于产品说明和文件的产品提供而提供的软件,但明确不包括除外用途;上述许可将在买方不遵守本条款和条件时终止,或通过买方停止使用软件并且销毁或删除所有副本终止。所有软件,无论单独提供、在产品上安装或嵌入产品,均许可给买方使用而非向买方销售。除本条明确规定之外,卖方或卖方关联方在任何知识产权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许可均未通过明示或默示或禁止反言的方式授予买方,并且任何该等权利均明确保留给卖方及其关联方。买方同意,产品的内容和运行方法为卖方的专有信息,并且产品包含或体现了卖方的商业秘密。“核心知识产权”指卖方与卖方全资拥有的关联方在产品发货之日拥有或控制的、关于或涉及产品(或其使用)在所有应用及所有使用领域中为产品所共有的方面或特性,但不包括仅与特定领域或具体应用有关的或涵盖产品(及其使用)的方面或特性的知识产权。
b. 买方全权负责自行确定其是否拥有按其预期使用产品所需的全部知识产权。
3. 产品限制。
本条款和条件所述的条件和限制系双方就销售条件而议定的,因此卖方销售产品及买方使用产品应以该等条件和限制为准。
a. 未经授权的产品使用. 买方同意:(i)仅按照产品文件和说明使用产品,并且不会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将产品用于任何除外用途所述的用途, (ii)仅一次性使用耗材, (iii)将卖方的耗材仅与卖方的硬件设备同时使用,及(iv)不会将产品以剥夺任何个人或群体的基本人权的方式使用。如果产品的文件说明另有明确规定的,则不适用上文第(ii)项至第(iii)项的限制。买方以及产品的任何使用方必须遵守本第 3 条及任何国际认可的人权标准和最佳实践。如有任何可能或实际违反本第 3 条或发生产品丢失、被盗或被征收的情形,买方应在知悉该等情况后不迟于十五日内立即通知卖方。
b. 未经授权的产品转让。 软件的许可不得转让。买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出售、出租、租赁、出借、转让或让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包含软件的任何硬件设备或其部件,但买方先删除或移除软件的除外。
c. 软件许可限制。买方确认,部分软件可能受限于附加条款和条件。买方不得自行或允许任何其他方使用、复制、修改、反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分销、出售、让与、质押、再许可、租赁、出借、出租、分时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软件或利用其创造任何衍生作品。买方不得从软件中移除或变更任何商标、商号、标识、专利或著作权通知或标志,或向软件加入任何其他通知或标志。买方不得(且不得试图)击败、避免、绕开、移除、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软件中的任何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用于限制或控制软件功能的任何该等机制。
d. 第三方代码。买方确认,部分软件可能受限于附加条款和条件。如果软件中包含第三方代码,并且适用于该等第三方代码的第三方许可的任何条款或条件与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直接冲突,则该第三方许可的适用条款或条件将仅适用于该第三方代码,并仅在消除该等冲突所必需的范围内适用。
4. 监 管 。
a. 产品贴有“仅供研究使用,不得用于诊断程序”的标签或类似的标签说明。买方确认,(i)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国内外的任何其他监管实体均未批准、准许或许可将产品用于任何特定预期用途,无论是研究用途、商业用途、诊断用途还是其他用途,及(ii)买方必须确保其拥有买方预期使用产品所必需的任何监管批准。
b. Illumina 希望其产品仅以合法且合乎伦理的方式使用。买方同意在使用、维护和处置产品及使用产品所生成的信息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由国内和国际知名伦理机构发布的伦理准则。
5. 有限责任。
a.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卖方或其供应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就因产品的销售或使用、卖方的履约或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条款等事项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采购替代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利润损失、数据损失、商业损失或任何种类的任何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特殊的、偶发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向买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无论前述各项如何产生或导致或基于任何责任理论(基于合同、侵权(包括过失)、严格责任或其他原因)。
b.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因本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括产品使用)和卖方的履约)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卖方对买方或任何第三方负有的全部和累积责任总额,无论基于合同、侵权(包括过失)、严格责任或其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买方就直接导致该责任的特定订单中的特定产品向卖方支付的金额。
6. 对保证的限制。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限于在本条款和条件中作出的明示产品保证,卖方未作出(且明确否认)与产品有关的任何明示的、默示的或法定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与适销性、适合特定用途或不侵权有关的或因履约、交易、使用或贸易习惯产生的任何默示保证。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一般效力的情况下,卖方未就产品对买方预期用途的效用作出任何种类的主张、xx或保证。
7. 产品保证。
所有保证均针对买方个人,并且不得向第三方(包括买方的关联方)转让或让与。所有保证均针对特定设备,并且不随着产品转移至买方的其他设备而发生转移,但上述转移由卖方进行的除外。本条款和条件所述的保证不包括可以与产品同时获得或使用的任何独立的第三方物品。
a. 关于耗材的保证。 卖方保证,直至(i)卖方发运之日起 3 个月,或(ii)卖方在该等耗材上预先印刷的任何有效期或保质期结束(以较晚发生者为准),耗材均(定制耗材除外)将符合其说明,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发货之日起 12 个月。对于定制耗材(即按照买方制作的或买方自行或通过代表向卖方提供的说明或设计制造的耗材),卖方仅保证定制耗材将按照卖方的标准制造和质量控制流程制造和测试。卖方不保证定制耗材将按照买方的预期方式工作或将用于买方的预期用途。
b. 关于硬件设备的保证。 卖方保证,硬件设备(升级部件除外)将在卖方发运之日起 12 个月内符合其说明,除非硬件设备包括卖方提供的安装服务,在此情况下,质保期将自安装之日或硬件设备交付之日后第 30 天开始(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基本硬件设备保证”)。“升级部件”指卖方为根据基本硬件设备保证提供的硬件设备部件、修改或升级。卖方保证,升级部件将在卖方提供升级部件之日起 90 天内符合其说明。升级部件不会延长基本硬件设备保证,除非升级由卖方在卖方设备上进行,在此情况下,卖方将就向买方发货的升级后的硬件提供新的基本硬件设备保证。
c. 保证的除外情况。上述保证不适用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不合格情形:(i)滥用、误用、疏忽、过失、事故、不当存储或违反文件或说明的使用, (ii)用于除外用途,(iii)搬运、安装、维护或修理不当(但由卖方人员进行的除外),(iv)未经授权的改动,(v)不可抗力事件,或(vi)与第三方物 品同时使用(除非产品文件或说明明确说明该等第三方物品可与产品同时使用)。
d. 保证的适用程序。 为符合本保证下的修理或更换要求,买方必须(i)及时联系卖方的支持部门报告不合格的情况,(ii)配合卖方确认或诊断不合格的情况,并(iii)根据卖方的指示退还产品以及向卖方预付运输费用,或者在卖方与买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允许卖方的授权修理人员接触产品以确认产品不合格的情况并进行修理。
e. 保证下的唯一救济。 卖方将自行选择修理或更换本保证下的不合格产品,前提是卖方能够合理识别和确认该等不合格的情况。修理或更换后的耗材的质保期为发货之日起 90 天,或耗材原质保期的剩余期限(以较晚结束者为准)。硬件设备可以修理或使用功能相同的、已经修复或新的硬件设备或部件(如果硬件仅有部分部件不合格)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如果硬件设备被全部更换,则更换的硬件设备的质保期为卖方发
货之日起的 90 天,或硬件设备原质保期的剩余期限(以较晚结束者为准)。如果仅有某个部件修理或更换,则该部件的质保期为发货之日起
的 90 天,或硬件设备原质保期的剩余期限(以较晚结束者为准)。上述条款明确了买方在保证项下的唯一救济,以及卖方在保证项下的唯一义务。
8. 赔 偿 。
a. 卖方的赔偿。 受限于本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卖方赔偿义务的除外情况(下文第 8(b)条)与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下文第 8(d)条),卖方应(i)针对声称根据本条款和条件使用的产品侵犯第三方有效且可执行的知识产权的任何第三方主张或诉讼,为买方辩护,向买方作出赔偿并使买方免受损害,及(ii)支付就该等侵权主张达成的所有和解的金额,以及裁定买方支付的所有最终判决的金额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如果产品或其任何部分成为或者根据卖方的意见可能成为侵权权利主张的对象的,卖方有权选择(A)为买方取得继续使用产品的权利, (B)使用在本质上同等的不侵权替代产品修改或替换产品,或(C)要求买方退还产品并终止向买方提供的与产品相关的权利、许可及任何其他准许,并且向买方返还退还被折旧的产品价值(以买方的正式记录为准),但是是已经无使用价值或到期的耗材不会获得任何退款。本条说明了卖方就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所承担的全部责任。
b. 卖方赔偿义务的除外情况。为避免疑义,如果任何侵权权利主张因以下事项引起:(i)以任何方式使用产品或将产品用于任何除外用途,(ii)产品的使用方式不符合在本条款和条件项下明确向买方授予的权利,(iii)将产品与任何第三方产品、材料或服务一起使用(除非产品文件或说明明确说明该等第三方物品可与产品同时使用),(iv)将产品用于进行卖方未提供的任何化验或其他流程,(v)卖方遵守买方自行或通过代表就产品提供的说明或指示,或(vi)买方违反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vii)使用可以与产品同时购买或使用的任何独立的第三方物品(上文第(i)款至第(vii)款的每一种情况称为“除外索赔”),则卖方没有义务为买方辩护,向买方作出赔偿并使买方免受损害。
c. 买方的赔偿。对于因除外权利主张导致或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及所有种类的任何索赔、责任、损害、罚金、处罚、诉由和损失(包括合 理的律师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伤亡索赔以及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犯,买方应为卖方、卖方关联方、促成产品开发的与卖方及其关联方 无关联关系的合作者和开发合作伙伴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管理人员、董事、代表和员工辩护,向该等主体作出赔偿,并使该等主体免受损害。
d. 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 双方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寻求获得赔偿的一方(i)及时将相关权利主张或诉讼书面通知另一方,(ii)就该等权利主张或诉讼的抗辩和和解向另一方提供排他的控制权和权限,(iii)在未事先获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承认对任何知识产权的侵犯,(iv)在未事先获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就任何该等权利主张或诉讼进行任何和解或妥协,及(v)在权利主张或诉讼的抗辩过程中向另一方提供合理协助,前提是赔偿方应向受偿方偿付受偿方在提供该等协助的过程中合理发生的实付费用。
9. 支付条款。
卖方将在产品发货时开具账单。受限于卖方对买方进行的信用审查(卖方应在进行信用审查后告知买方适用的支付条款),所有付款均应在账单开具之日后的 30 日内支付。所有到期款项均应以账单所用货币支付。如果付款以电汇或其他电子转账的方式支付,买方应自行承担收取的任何银行费用或其他费用,并且应向卖方偿付任何该等费用。如果买方未在到期日结束之前支付任何相关款项,卖方有权行使其根据法律有权行使的所有权利和救济。买方应支付卖方就收取逾期付款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每份采购订单均为单独、独立的交易,买方无权就其与卖方订立的其他采购订单或交易进行任何抵销。卖方将针对每个订单决定其支付条款,并且有权自行决定修改信用条款。任何逾期支付的款项将按每月 1.5%的利率或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如该利率低于每月 1.5%)产生利息。
10. 运输条款;所有权与灭失风险。
除非卖方另有书面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所有产品应根据完税后交货(DDP)运输条款(参见《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运至买方在订购时指定的地址。在上述所有情况下,产品的所有权(软件和第三方软件除外)和灭失风险应于产品在上述地址提供时转移至买方。
11. 税 项 。
买方同意,任何适用的增值税和其他税项将根据在发货日有效的税率以及产品的收货地址计算。报价单上列出的任何税项金额仅供参考,对卖方没有约束力。应向卖方支付的所有价格和其他款项均不包括任何政府部门就产品的销售收取或征收的增值税且在支付时不得就此进行任何扣除,并且所有该等税项均将由买方支付。如果法律或法规要求卖方支付任何该等税项,该等金额将加入购买价格或随后向买方开具账单。
12. 一般规定。
a. 条款和条件的适用性。本条款和条件排他地适用于产品的订购、购买、供应和使用,并且取代任何采购订单、账单或类似文件中包含的任何冲突的、修订的和/或附加的条款,所有该等条款均特此被双方拒绝且不具有任何效力。卖方未拒绝任何该等条款不构成卖方的弃权,亦不
构成卖方对该等条款和条件的接受。第三方产品可能受限于附加条款和条件。
b. 订单变更/取消。产品订单一旦下达不得变更或取消。
c.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限于本条款和条件之特定目的,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适用于所有因本条款和条件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事项,但不适用任何冲突法原则。卖方和买方同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本条款和条件,包括文件的任何条款。
d. 仲裁。若因本条款和条件而发生或有关本条款和条件的所有争议、权利主张、争论不能由双方于开始进行友好协商时起三十(30)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则该等争议、权利主张、争论应被提交至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地点为上海。应有三(3)名仲裁员,卖方和卖方各指定一(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双方共同指定,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共同指定的仲裁员不能或不愿参与仲裁,则第三名仲裁员应由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指定。所有的仲裁员均应中英文流利。仲裁应以英语进行并录制。仲裁员的裁决应为终局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本条不妨碍双方为协助仲裁程序而向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寻求临时救济。
e. xx和保证。买方并非卖方或其关联方的产品或服务的授权代理商、代表、分销商或经销商。买方xx和保证,买方(i)并非代表第三方购买产品,(ii)购买产品的目的并非向第三方转售或经销产品,(iii)购买产品的目的并非从卖方根据买方在订购时指定的收货地址发运产品的国家
(“收货国”)出口产品,及(iv)不会将产品出口至收货国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f. 违约救济。如果买方违反本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第 2 至 4 条),则除本条款和条件的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任何救济及卖方在适用法律下有权获得的任何救济外,卖方还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或全部行动:(i)停止履约,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进一步发运产品,(ii)终止根据第
2 条(购买后享有的产品权利)向买方授予的权利,(iii)终止届时有效的受影响产品的任何服务合同,(iv)终止受影响产品的任何剩余产品保证,或(v)要求买方立即支付任何尚未支付的账单。
g. 服务合同。如果卖方延长了就硬件设备所提供的服务合同,则该等延长后的服务合同应排他地适用卖方关于该等服务合同的标准条款和条件。
h. 未来产品。未来的任何产品和/或服务(“未发布产品”)均受限于新的零件编号、价格和说明,而根据本协议购买产品不依赖于未来是否可以获得任何未发布产品。
i. 卖方关联方。卖方有权执行的任何行动或行使的任何权利均可由卖方或其任何关联方执行或行使。作为参考(但不以此为限制),卖方关联方有权发运产品、维修产品、开票及收款。
j. 不可抗力。如果卖方全部或部分因不受其合理控制的任何事由而未履行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灾、龙卷风、地震、飓风、雷电、政府行为、实际或可能的战争行为、恐怖主义、内乱或叛乱、蓄意破坏、劳力短缺或劳动争议、卖方供应商或分销商未交付或延期交付、运输困难、能源、原材料或设备短缺或买方的过错或过失。如果发生上述任何延迟,交付日期应相应顺延,顺延时间等于因延迟损失的时间。
k. 通知。要求或允许发送的任何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视为在以下时间接收:(i)通过专人递送时;(ii)通过要求回执且预付邮资的挂号信发送后第 5 天(如为国际邮件,则为第 10 天);或(iii)递交给提供书面接收确认的商业快递服务商后 1 天。
l. 卖方信息。为处理订单、保留记录、协助处理买方的未来订单及遵守适用法律法规之目的,卖方可能保留和使用与买方有关的订单和账户信 息的数据库。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次交易的任何财务条款,但适用法律要求的除外(并且仅限于该等法律 要求的范围)。买方向卖方授予一项非独占的、已缴清款项的、无许可费的、全球范围的、不可撤销的、永久性的、可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授权卖方以任何方式使用及商业化处理买方向卖方提供的与产品有关的任何建议、创意或意见。
m. 出口合规。产品、任何相关技术或向买方提供的信息可能受限于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及其他国家的出口法规和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管制。尽管本条款和条件有任何相反规定,买方同意不违反该等控制或任何国家、州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在任何国家或向任何国家,或向任何人士或实体,或以任何方式出口、再出口、转让、分销、发布、使用销售给买方的产品、任何相关技术或信息。
n. 遵守医疗保健法律。买方确认并同意,作为一家医疗保健公司,卖方及其关联方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医疗保健法律”)的规定可能需要披露本条款和条件的存在、本条款和条件的条款(包括财务条款)和主题事项(例如美国《阳光法案》以及各州和外国的同等法律)。卖方同意,卖方及其关联方将尽可能披露遵守该等医疗保健法律所需的最少量的信息。
o. 宣传。买方同意,未经卖方事先书面批准(卖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批准),买方不得就其购买产品发布任何新闻稿或作出任何公开声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