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为新疆大学在编人员及基金会聘用人员,在编人员为新疆大学派遣到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由新疆大学承担,基金会聘用人员采用劳务派遺方式使用,其协议工资待遇由基金会承担。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提出用人计划,经秘书处办公会议通过后报主管副理事长核准。
第六条 各级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依新疆大学相关人事文件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
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八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九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凡基金会从社会招聘人员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至两年。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有权利按照《劳动法》规定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提请解除合同的一方,因违规违法、工作失误等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双方约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对方应有的赔偿。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合同终止者必须及时办理和结清离职的相关手续。若双方均有续定合同的意愿,可以续定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
度。
第十四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
作斗争。
3.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有关的业务。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5.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6.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七章 假期
第十九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并按规定支付员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
第二十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八章 工资福利和保险
第二十一条 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参照新疆大学相关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执行。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待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