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厂房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自主招标)
1. 招标条件:
重庆润芯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厂房改造工程已批准实施,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公告。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建设单位:重庆润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2.2 工程名称:厂房改造工程
2.3 工程概况:
2.3.1 施工范围(施工规模):本项目是在重庆润芯微电子有限公司预留的 C 栋区位的工艺厂房内以及xx位置,根据扩产需求进行改造施工,包括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净化厂房、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等。
2.3.1.1 改造总面积约 7700m2,投用净化厂房面积约为 4465m2(包括一千级 1475m2,一万级 1420m2,十万级 1570m2)(处于建筑一层、二层)。一层不设高架地板,二层需敷设高架地板。
2.3.1.2 含生产所需水电气、空调等动力设施管网线路及设施安装。
2.3.1.3 含电梯井道、钢结构安装。
2.3.1.4 含废水废液排放管网架设、废水废液存储池、罐的建设。
2.3.1.5 含破墙做门、破墙开窗等。
2.3.1.6 门厅、厕所等区域的装修。
2.3.1.7 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消防工程。
2.3.1.8 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其它工程。
2.3.2 施工内容:施工计划、施工联络、施工现场安全等,按业主要求在规定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2.3.3 施工管理:投标方需服从招标方的监管。
2.4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设 1 个 标段。
2.5 实施地点:xxxxxxxxxxxx微电园xxxx 00 x,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2.6 实施工期:订单签订之日起 90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每逾期一天,承包人须按中标价的千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切包,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企业资质: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3.1.2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重大质量问题,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
3.1.3 与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无不良合作记录,无招标人的离职员工和/或与招标人之间有不良合作记录的人员担任该招标项目的管理职位和/或投标人的管理职位;
3.1.4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以及健全的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标人 2017 年度审计报告
(需保证材料完整性);
3.1.5 企业资质等级: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还需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1.6 投标人从 2015 年至今承担过半导体净化厂房建设安装工程(单项合同净化厂房建设面积大于 4500 平方米或单项合同金额≥5000 万);
3.1.7 投标人从 2015 年至今承担过千级及以上净化厂房建设安装工程;
3.1.8 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并具备从 2015 年至今承担过半导体净化厂房建设安装工程(单项合同净化厂房建设面积大于 4500 平方米或单项合同金额≥5000 万)管理的经验;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资格审查方法: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5. 报名要求与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报名时间:2018 年 8 月 9 日-2018 年 8 月 16 日
5.2 报名时,投标方需提供以下文件:
5.2.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2.2 企业开具法人委派的指定人员参与本招标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2.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企业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5.2.4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及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2.5 企业从 2015 年至今承担过半导体净化厂房建设安装工程(单项合同净化厂房建设面积大于 4500 平方米或单项合同金额≥5000 万)合同或订单。
5.2.6 企业从 2015 年至今承担过千级及以上净化厂房建设安装工程的合同或订单;
5.2.7 项目经理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含缴款单位名称的最近三个月的连续缴费的清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含有缴款单位名称的最近三个月的连续缴费证明资料复印件。项目经理从 2015年至今承担过半导体净化厂房建设安装工程(单项合同净化厂房建设面积大于 4500 平方米或单项合同金额≥5000 万),提供含有项目经理姓名的施工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5.2.8 保密协议(格式见附件,原件加盖公章)。
5.3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2018 年 8 月 20 日(暂定)
5.4 招标文件领取地点:无锡市xx路 14 号,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园区采购部
5.5 招标文件领取方式:资格初步审查通过后领取招标文件。
6. 投标文件的接受:
6.1 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 2018 年 8 月 20 日(暂定)
6.2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018 年 9 月 10 日中午 12 点(暂定)
6.3 报标文件接收地点:无锡市xx路 14 号,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园区采购部
6.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润芯微电子有限公司x先生 xxxxx@xxxxxxx.x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地址:xxxxxx 00 x
保密协议
x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8 年 月 日签署并生效。
甲方:重庆润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xxxxxxxxxxxxx 000 x四楼(以下简称“披露方”),与
乙方: ,注册地址为 ,(以下简称“接收方”)
披露方和接收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一方”。
鉴于:
1. 披露方拥有某些专有的、有经济价值且秘密的信息和技术;
2. 披露方为项目需要进行相应的厂房设计改造(“合作项目”);
3. 在双方考虑、讨论及从事合作项目的期间(“合作期间”)内,在不破坏其机密性和经济价值的前提下,披露方为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将涉及厂房布局、工艺流程、设备等保密信息(定义详见下文)披露给接收方, 接收方同意依本协议规定对披露方的全部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 保密信息
1. 保密信息定义:系指披露方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董事、股东及其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即关联方向接收方及/或其关联方提供的任意非公开信息(信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电子、磁带、磁盘、有形或可视形式)以及任何种类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其他与产品、样品、产品计划、价格、工艺、技术、研究、开发、发明、服务、客户、市场、软件、硬件、设计、图纸、工程、构造信息、厂房布局相关的资料包括但限于 layout 布线图等、工艺流程、设备信息、设备工艺相关的参数信息、所有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业务、市场营销、许可或销售活动、政策、实践、展望、研究、报告、分析、战略或预测、财务、营业收入、定价、成本或利润、已发布或未发布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和硬件)、参数、性能特征、代码、公式、算法、数据、技巧、测试方法、行业、以及第三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认可披露方无义务表明机密信息的机密属性以及披露方提供时未标明是机密信息的,也无论披露方在提供该等机密信息前是否已经采取保密措施,接收方均对披露方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且承认所有的保密信息所有权均为披露方。本协议所列保密信息的各项具体内容系枚举而非穷尽,不排除披露方不时地向接收方披露或后续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负有同样的保密义务。为避免歧义,“关联方”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被一方控制、与该方受共同控制、或者控制该方的任意主体;“控制”这一用语的含义指拥有接收方超过半数的股权,或拥有选举或委派董事会简单多数董事或指使接收方管理部门的权力。
2.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2.1 有证据证明是公众普遍可获得的信息且并非因接收方违反本协议披露而造成;
2.2 在根据本协议由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之前接收方合法拥有的信息,前提条件是接收方拥有该等信息并非因违反与该等信息有关的任何合同、法律、信义或其他保密义务而造成;
2.3 接收方从披露方、其代表或代理人以外的来源以非保密形式获得的信息,但前提条件是据接收方所知该等来源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任何合同、法律、信义或其他保密义务;
2.4 接收方提供证据证明在未使用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及未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信息。
二、保密
接收方同意仅根据本协议的目的使用披露方披露的信息,除由双方书面委托执行本协议目的而必须知悉该保密信息的人员,披露方不得将与披露方相关的或属于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接受方未经披露方同意不得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确保与知悉本协议中保密信息的人员签署与本协议内容一致的保密协议,采取一切措施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泄露或使用,如接收方发现有误用或滥用保密信息情形时,应及时通知披露方,并采取一切手段进行制止补救。
三、强制性披露
如果接收方被法律或法规合法要求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而且该等保密信息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条款、条件或其他事实已向接收方提供,则该等披露应立即告知披露方且获得披露方事先同意,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接收方应将该等被要求的披露通知披露方,且只能披露被要求披露的那部分保密信息。
四、信息的返还
除非适用法律或法规等合法要求,否则接收方应在合作项目完成后或应披露方要求后立即销毁或返还所有保密信息的副本、所有文件和任何材料(任何媒介),这些文件或材料包含、总结或体现保密信息或其任何部分,保密信息或其任何部分此时在接收方或其承让人或者在他们任何人的控制之下。否则视为接收方严重违约。
五、 接收方在接受保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 应保护和维护保密信息,使其免于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披露、转让或出版,高于保护自己保密或专有信息的程度,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高标准的保护;
2. 仅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直接参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合作事项的人员,并将采取一切法律和专业行为,以保证相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六、期限
x协议中接收方应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承担永久保密义务,不因合作项目终止而终止。
七、信息准确性
披露方及其关联方未就其向接收方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及完整性作出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且对接收方及其使用该等保密信息的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义务限定
x协议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披露方有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任何信息、与接收方进行任何商业交易。
九、违约责任
接收方同意将对其或其代表因任何违背、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接收方愿意就披露方遭受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向披露方作出赔偿,如披露方无法证明损失的,接收方愿意就违约行为支付 100 万元违约金给披露方。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x协议受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因本协议而于双方之间产生的任何争议,若无法通过讨论、协商或调解解决,则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十一、生效
x协议未经双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重庆润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