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東路二段173號3F電 話:(02)2752-6116
合約書
鯨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104 xxxxxxx
xxxxx000x0Xx x:(00)0000-0000
立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鯨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向乙方申請 電子發票加值中心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依本合約條款辦理。一、合約期間
1. 合約正式生效日以財政部電子發票平台核准甲方使用其服務日起算,為期一年。本合約期滿一個月內,任一方如無意續約時,應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否則視同雙方同意自動延長本合約期限,以後每次期滿處理方式皆同。
2. 續約時,相關條約之約定,經雙方以書面方式同意後得調整相關內容。二、申請資格
銷售合法商品、開立發票之公司行號。
三、服務費用
PowerInvoice選擇方案
PowerInvoice月租一年繳方案
□方案一/基本型:
月租費:300元 (1年期,共3,600元)月開立數∶300張、年開立數3,600張系統開通費∶5,000元(首次)
平均每張1元
(計算標準為3,600張,不含系統開通費)
□方案二/進階型:
月租費∶500元 (1年期,共6,000元)月開立數∶500張、年開立數6,000張系統開通費∶5,000元(首次)
平均每張1元
(計算標準為6,000張, 不含系統開通費)
□方案三/重量型:
月租費∶800元 (1年期,共9,600元)月開立數∶800張、年開立數9,600張系統開通費∶5,000元(首次)
平均每張1元
(計算標準為9,600張, 不含系統開通費)
□方案四/超量型:
月租費∶1,000元 (1年期,共12,000元)月開立數∶1,200張、年開立數14,400張系統開通費∶5,000元(首次)
平均每張0.8元
(計算標準為144,000張, 不含系統開通費)
PowerInvoice月租三年繳方案 |
□方案一/月租三年/基本型: 月租費∶300元 (3年期,共10,800元)月開立數∶300張、年開立數10,800張系統開通費∶5,000元(首次) 平均每張1元 (計算標準為10,800張, 不含系統開通費) |
□方案二/月租三年/進階型: 月租費∶500元 (3年期,共18,000元)月開立數∶500張、年開立數18,000張系統開通費∶5,000元(首次) 平均每張1元 (計算標準為18,000張, 不含系統開通費) |
□方案三/月租三年/重量型: 月租費∶800元 (3年期,共28,800元)月開立數∶800張、年開立數28,800張系統開通費∶5,000元(首次) 平均每張1元 (計算標準為28,800張, 不含系統開通費) |
□方案四/月租三年/超量型: 月租費∶1,000元 (3年期,共36,000元)月開立數∶1,200張、年開立數43,200張系統開通費∶5,000元(首次) 平均每張0.8元 (計算標準為43,200張, 不含系統開通費) |
說明:
1. 乙方提供完整的帳務、發票管理後台,提供甲方管理使用。
2. 甲方若不續租或要變更使用方案,應於二個月前通知,若未於到期一個月前繳續租,則於該年底結束即會關閉帳號,甲方無異議。
四、雙方同意事項
1. 乙方提供【電子發票管理平台】給予甲方開立電子發票與作廢、折讓、查詢等功能。
2. xxxx『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將發票資料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❹於次期 7 日前上傳【空白字軌】。
3. 乙方提供電子發票列印功能,甲方需自備列印設備與紙張,且須符合規格。
4. 甲方應確保申請本系統時所提供之資料為真實、正確、最新及完整的資料(以下簡稱「公司資料」)。當公司資料變更時,甲方須向乙方提出申請檢附證明變更。
5. 甲方之買賣交易糾紛❹不在乙方擔保的範圍內,乙方亦不介入買賣雙方的消費爭議。
6. 乙方所提供的服務,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外,當服務發生障礙時,應儘速處理恢復正常運作。
7. 甲乙雙方應遵循政府單位所訂定之電子發票相關規範,包含但不限於「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之規定,若因違反相關條款之規定而侵害任何一方或第三人之權利,因而衍生或導致任何索賠或請求,則違反規定之一方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8. 甲方對於乙方所核發之專用帳號及密碼應善盡保管之責,❹依合約各項處理交易內容。
9. 交易人與甲方間所產生之任何權利、義務、瑕庛擔保及智慧財產權、消費者保護法等法律責任等均應由甲方自理,概與乙方無涉,惟乙方提供合理且必要之舉證協助;但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造成乙方之任何損失,甲方應無條件立即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五、保密義務
1. 甲方因使用本服務所提供的資料,除經甲方的同意或相關法令規定外,乙方絕不會任意出售、交換、或出租予任何其他團體或個人。
2. 但有下列之情形時,乙方得提供第三者或與第三者共用甲方資料:
(1) 於政府機關或司法單位因公眾安全或法令之規定,要求本公司公開特定資料時,乙方將依該單位之合法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公文之要求等)為必要的配合。
(2) 當甲方有違反本條款,或有損害或妨礙本系統使用者或相關第三人權益之虞時,若乙方認為揭露甲方資料係為辨識、聯絡或採取法律行動所必要者,得揭露甲方資料。
3. 如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他人知悉,或前述資料或密碼遭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或第三人之行為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導致之各項遲延、錯誤或損失,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4. 本項保密義務於合約終止或有效期間屆滿後仍繼續有效。
六、合約終止
1. 甲方若違反本合約任一規定,經證實無誤,則乙方得隨時終止本合約,反之亦然。
2. 甲方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隨時暫停甲方使用,或終止本合約,❹由甲方負一切法律責任。
(1) 甲方違反本協議書約定。
(2) 甲方結束營業或破產。
(3) 甲方全部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經營權讓與他人。
3. 甲方若不續租用本加值平台,需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違者須賠償五千元。
七、本合約構成雙方間對本案完整之合意,任何未記載於本合約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
八、契約修改
x合約所定之條款,甲方同意乙方有增、刪、修改之權限,調整後條款經乙方以紙本書面及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生效。但甲方如不接受調整後條款,得終止本合約。
九、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紛爭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十、本契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代表人: 統一編號:稅籍編號:地 址: 電 話: 傳 真: | 乙 方:鯨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xxx xx編號:52656366 地 址:xxxxxxxxx xxx000x0X x x:(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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