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北市私立聖心女子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誼會組織章程
第 一 條 x會定名為聖心女中學生自治聯誼會,簡稱自治會。
第 二 條 x會以發揚聖心精神,樹立良好學校風氣,增進同學友誼,以及為同學服務為目的。第 三 條 x會在學務處輔導之下權責如左︰
維護同學權益。
代表全校學生xx意見。辦理全校性活動。
扮演學校與學生的溝通橋樑,以期共同合作發揚聖心精神。
第 四 條 自治會組織如左︰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班長會議
--風紀股
--學宣股
--服務股
--工作部門
第 五 條 主任委員由全校普選產生。第 六 條 主任委員職權
—康樂股
--總務股
--秘書股
--資訊股
對外為學生代表,對內負責領導全體自治會幹部及各班幹部辦理自治事項。負責召開自治會幹部會議,帶領股長接受質詢,並處理學校交辦事項。
保管會章,擬定各股正副股長名單。第 七 條 主任委員之產生
由全校同學暑輔時間之內,在校採直接、無記名、公平方式投票圈選之。主任委員以高二各班候選人為主,參加校內所辦政見發表會及宣傳活動。如有同票狀況得公開抽籤決定。
第 八 條 競選主任委員資格
高二同學,學年學業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學年德行表現:出席率達 90%,無小過以上之紀錄,並有記功嘉獎紀錄者。
登記候選人經學校學務處審核後公布。第 九 條 主任委員之罷免
五位以上班長獲該班四分之三以上同學同意後連署,於班長會議中提出具體理由,經會議三分之二出席者通過送交學務會議、導師會議、行政會議通過始成罷免案。
罷免案得由副主任委員呈學務處核准。第 十 條 副主任委員之產生
同第七條 。
副主任委員以高二及國二各班一候選人為主,參加校內所辦政見發表會及宣傳活動。
同第七條 。第十一條 競選副主委資格
高二同學,熱心服務、品行優良者。同第八條。
國二同學學年學業平均在八十分以上。學年德行表現:出席率達 90%,無小過以上之紀錄,並有記功嘉獎紀錄者。
第十二條 副主任委員之罷免
同第九條主任委員之罷免法。第十三條 各股股長選舉
各股正、副股長,學年學業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學年德行表現:出席率達 90%,無小過以上之紀錄,並有記功嘉獎紀錄者。
各股正、副股長得由主任委員推派之(限二年級),並於當選後一週內提交學務處核准始上任。
第十四條 各股正、副股長罷免辦法
方法同第九條。
罷免案由主任委員呈學務處核准。小過以上之處分,得終止其職務。
第十五條 股員遴選方式
限高二、一、國二同學。
第十六條 各股組成(由xx、二、國二同學組成)
風紀股︰由各班推舉品行優良、負責之風紀股員三人(高一各班四人)組成。學宣股︰由各班推舉具有美術、寫作才能富有創意之學宣股員二人組成。
服務股︰由各班推舉負責公正之服務股員三人(高一各班四人)組成。康樂股︰由各班推舉富有創意之康樂股員二人組成。
總務股︰由總務股長自行選一~二人組成。秘書股︰由秘書股長自行選一~二人組成。資訊股:由資訊股長自行選一~二人組成。
第十七條 各股負責老師所推薦表現優良之同學得經當屆股長會議審核後始決定是否留任。
第十八條 被遴選之股員,如欲調動他股,得於交接後一週內經股長會議通過,學務處同意後始可調動。
第十九條 各班於學期初所遴選之股員名單,經主任委員呈請學務處核准任命。學務處得依下列狀況提出質疑更動。
曾嚴重觸犯校規者
狀況特殊者得以酌情處理
第二十條 學務處所提之更動得經股長會議通過並請該班遞補一名人選,於一週內報請學務處核准
。
第廿一條 股長得以在股長會議中提出該股負責之股員並提出具體理由經股長會議通過,由總務股於股員大會時頒以實質獎勵並報請學務處核獎。
第廿二條 合於左列各項狀況者,股長得以於各股會議會提出並在股長會議中提出具體理由經表決通過後,得以呈請學務處核准公布罷免。
連續三次無故未告假、未出席會議。無故不執行評分,捏造分數者。
經由同學檢舉違規查證屬實,自身形象不夠端正者。其他合於罷免事項。
第廿三條 風紀股
協助全校秩序之維持。 協助學務處做各類檢查。
負責守時、秩序等比賽及其他有關風紀事項。第廿四條 學宣股
負責校內各項學藝活動之籌劃推行。佈置各項活動場地。
推動校內讀書風氣。
負責製作各項問卷及公佈欄之製作及其他有關學藝事項。第廿五條 服務股
維護校內環境整潔。
負責校內整潔比賽及其他有關服務事項。協助各股場地的商借與佈置。
第廿六條 康樂股
負責餐廳音樂之播放。
籌劃推行自治會及學校各項康樂活動。協助學宣股對本會活動進行宣傳。
促進班與班聯誼及其他有關康樂事項。第廿七條 總務股
收繳本會之款項並公佈各項收支帳目。採購本會所需之物品並負責保管。
其他有關總務事項。第廿八條 秘書股
出席股長會議及股員大會並記錄各有關事項。
負責保管歷屆檔案資料,非經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同意,他人不得調閱。保管各項自治會有關文書,並為自治會信箱做書面答覆。
第廿九條 資訊股
出席股長會議及股員大會並協助各項資訊事宜。協助相關活動資訊事宜。
第卅條 自治會股員大會
每學期召開二次,分別於期初、期末舉行。由主任委員召集,並邀請校長、各處室主任、各組指導老師、教官列席指導。
各股提出工作報告。各股得以提出質詢。
第卅一條 股長會議
視會內工作情形召開。
由主任委員召集,討論並瞭解各股工作概況。活動人手之總協調。
第卅二條 各股會議
由各股股長召集,每月至少開會二次。
籌備計劃各股分項工作。第卅三條 全校性各股會議
不定期由自治會各股股長召開、報告及轉達自治會工作評分概況。各班班長得以提出質詢建議。
第卅四條 班長會議
每學期召開次數由學期初第一次班長會議中決定。
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並帶領自治會各股正、副股長列席接受質詢答覆。報告自治會工作概況。
如遇重大事項,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卅五條 各項費用,若超過五百元以上需經股長會議同意始得動用。
第卅六條 經費之提用需在事前獲學務主任、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之簽字認可使用,報帳以發票為據。
第卅七條 x章程條修改得經自治大會或班長會議提出。
第卅八條 x章程經代表出席五分之四以上,三分之二出席者同意始正式通過。第卅九條 x章程經呈學務處、行政會議、校長審核通過後始正式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