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投标人须知附录
资质等级要求 |
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同时具有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运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运行业(航道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甲级监理资质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④综合甲级资信或公路或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专业甲级资信评价,并在业绩、人员和履约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 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其他成员应符合以下要求:a.联合体牵头人应同时具有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运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运行业(航道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②综合甲级资信或公路或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专业甲级资信评价;联合体其他成员应具有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甲级监理资质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且联合体其他成员的资质应与其承揽的工作相对应。b.联合体所有成员总数不得超过3家。 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投标人投标的含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的投标(组成同一联合体的除外)。 |
注:1、多个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任务的,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业绩要求 |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下列(1),(2),(3)业绩或单独具有(4)业绩: (1)2016年7月1日以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完成过新建(或改、扩建)公路(或水运)工程的项目管理(或代建); (2)2016年7月1日以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本次公路桥梁工程监理工作的联合体成员)按一个监理合同段完成过一座单跨跨径60m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公路桥梁工程的施工监理。 (3)2016年7月1日以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本次内河航道工程监理工作的联合体成员)按一个监理合同段完成过新建(或改、扩建)Ⅳ级及以上内河航道工程的施工监理。 (4)2016年7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仅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承担过一个新建(或改、扩建)公路(或水运)工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投标人应独立完成其中至少包含项目管理(或代建)、工程监理两部分内容的工作)。 |
注:1.项目管理(或代建)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1)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的扫描件;(2)质量证明文件(由项目发包人出具的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或交工验收小组出具的交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或质量监督部门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扫描件。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上述资料中的咨询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质量证明文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联合体业绩还需体现对应承担的任务),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发包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管理”与“建设管理”同义。
2.监理业绩证明文件需提供:(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2)质量证明文件(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经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的扫描件。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上述资料中的监理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监理人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需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监理项目评定书、交工验收证书、合同协议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联合体业绩还需体现对应承担的任务),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发包人出具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有关数据信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1)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的扫描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上述资料中的咨询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联合体业绩还需体现对应承担的任务),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发包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4.若提供联合体中标业绩, 且该业绩中联合体成员及对应承担的任务应与本次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及对应承担的任务一致,则认可其承担的相应工作业绩内容。
(项目负责人、技术专项负责人、监理专项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负责人 (联合体投标的,需由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担任) |
1 |
1.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年龄60周岁及以下; 2.担任过一个新建(或改、扩建)公路(或水运)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的项目负责人; 3.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指交通运输部或住建部注册类证书,如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等)且不得与监理专项负责人同一人。 4.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5.自2018年7月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技术专项负责人 (联合体投标的,需由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担任) |
1 |
1.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年龄60周岁及以下; 2.担任过一个单跨跨径60m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公路钢桁架桥梁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或咨询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职务)或设计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职务); 3.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
监理专项负责人 (联合体投标的,需由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人员担任) |
1 |
1.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监理资格,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年龄60周岁及以下。 2.担任过新建(或改、扩建)水运工程的总监或副总监(或只设置一级监理机构的驻地或副驻地)职务; 3.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监理专项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 4.自2018年7月1日以来,拟委任监理专项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注:1. 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包括下列岗位其中之一:公路或水运工程项目管理(或代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或代建)技术负责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指挥部的指挥或项目指挥部分管工程的副指挥(以上岗位系指项目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人,如实际称谓有变动以实际为准)。
(a)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项目业主(或项目发包人)或项目所在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以上材料中应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指交通运输部或住建部注册类证书,如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等证书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b)技术专项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项目业主(或项目发包人)或项目所在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以上材料中应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
2. “在建项目”的地域及投资性质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项目”的起止界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止。如建设项目负责人已经更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建设项目负责人均视为有“在建项目”。
4.监理专项负责人经历按规定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公开,并提供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查询结果含水印的打印件,未提供含水印信息公开的打印件或提供的信息公开打印件不一致的,其监理经历不予认可。拟委任的监理专项负责人还应提供监理经历证明文件(监理项目评定书、执业管理手册或项目发包人出具的并经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书面材料),未提供监理经历证明文件的,其监理经历不予认可。
5.本项目中的技术专项负责人定义为“负责项目管理、技术管理相关工作的专项负责人”
6.项目负责人、技术专项负责人、监理专项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信誉要求 |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2.自2018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3.自2018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注:1.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以上信誉要求。
2. 投标人无须提供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由招标人向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实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2018年7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日期为准),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