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特別約定事項(二)—B2B 業務 7 第十七條 運送責任(一)—B2B 業務 8 第十八條 特別約定事項(三)—B2C 業務 8 第十九條 運送責任(二)—B2C 業務 10
服務總約定書
目錄
第一章 共同約定條款 1
第一條 適用範圍與目的 1
第二條 業務之履行 1
第三條 業務聯繫 1
第四條 報告義務 2
第五條 相關費用 2
第六條 損害賠償原則 2
第七條 服務終止 2
第八條 保密義務 3
第九條 條款之解釋與修訂 3
第十條 爭議處理 3
第二章 倉儲業務條款 4
第十一條 倉儲溫層定義 4
第十二條 特別約定事項(一)—倉儲業務 4
第十三條 出入庫管理 5
第三章 物流業務條款 6
第一節 通則 6
第十四條 物流溫層定義 6
第十五條 託運原則 7
第二節 商務運送業務 7
第十六條 特別約定事項(二)—B2B 業務 7
第十七條 運送責任(一)—B2B 業務 8
第三節 宅配運送業務 8
第十八條 特別約定事項(三)—B2C 業務 8
第十九條 運送責任(二)—B2C 業務 10
第四章 個資告知聲明 11
第二十條 蒐集之目的 11
第二十一條 個人資料之類別 11
第二十二條 個人資料之使用 12
第二十三條 權利之行使 12
本契約依據現有法律及現況運作,就立約定書人(下稱立約人)與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之各項業務往來,於各適用之範圍內,經立約人審閱並同意以下各條款之約定:
第一章 共同約定條款
第一條 適用範圍與目的
一、本契約適用於本公司所提供之倉儲、物流及倉儲物流服務(下合稱本服務)。
二、本服務目的是將立約人業務之一部份委託予本公司,本公司受理此委託之後,使立約人之業務得以圓滿順利達成。
三、本公司對立約人背負履行前項業務之責任,而立約人作為一個委託者,有義務協力完成本公司之業務。
第二條 業務之履行
一、立約人委託本公司之貨品、業務內容、工作範圍、作業時間及方式等悉依報價單之約定。
二、本公司就本服務之實行皆按立約人之要求及指示,遵從相關法令,積極活用專門技術及經驗完成本服務。
三、本公司對於本服務需自行制定業務處理計劃,適當配置作業員、指導監督、以執行管理與教育指導,但立約人並無權限決定從事本服務之人員之配置、業務分擔及勤務時間。
第三條 業務聯繫
一、雙方需選任具代表其權利之人與他方聯絡協調或管理其相關作業員之人員(下稱「業務負責人」)。業務負責人之具體業務如下:
(一) 相關作業員之勞務管理及作業上之聯絡與調整。 (二) 相關作業員之安全衛生管理及災變事故之防範。 (三) 作為實行本服務之聯絡窗口。
(四) 雙方間之貨品交付或業務處理結果之傳票,及其他書類之交付。
(五) 其他與本服務有關之事項。
二、立約人訂單需用書面、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訂單系統向業務負責人或雙方約定之訂單收受窗口發行,不得向本公司之作業員直接發行。
三、雙方應將業務負責人之姓名及連絡方式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他方。任一方業務負責人有變更時,應立即再次以相同方式通知他方。倘因未即時通知業務負責人變更導致他方產生業務損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立約人之地址或通訊處如有變更應隨時通知本公司,倘本契約期間屆滿或本公司遭緊急事故而須通知立約人,卻因地址不實而無法投遞,或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皆無法聯絡,且無其他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貨品遭受損失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報告義務
立約人可依需求對本公司要求提供本服務相關報告書。倘依報價單約定立約人所要求之報告項目須加收資料處理費者,應依報價單約定內容辦理。
第五條 相關費用
一、本服務之倉租、撿理貨、流通加工、物流運送及其他費用,悉依報價單之各項費用明細計算之。
二、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之棧板禁止借出。如有需求借出,立約人應依雙方事前約定之日租金支付予本公司,並應提供押金(塑膠棧板每片新臺幣(下同)2,000 元,木頭棧板每片 800 元),待還板並就有無須扣除押金之情事確認無誤後,押金應無息歸還,如棧板有損壞或遺失情形,立約人同意依實際損失金額賠償,本公司並得逕自押金中扣除。
三、報價單所約定之契約期間內,非經雙方書面同意本公司不得無故調高本服務報價單所列之所有費用價格;若遇市場價格、人力費用變動或其他情形而有調整之必要者,應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訂定後生效。
四、本服務報價單未提及之服務,其服務內容及費用另由雙方議定後以書面訂定之。新增提供服務所產生之費用,與本條第一項之費用依報價單所約定之付款條件一併結算支付。
第六條 損害賠償原則
一、任一方及其所屬人員因可歸責之事由,於執行本服務時致生損害於他方或第三人者,應依本契約、雙方另行協議之內容或相關法令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天災、事變、戰爭、疫情、適用之法令變更或立約人違背法令致貨品受處分等)致本公司不能完成本契約約定工作時,本公司無須負擔立約人所承受之損失。
第七條 服務終止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任一方有違反本契約之情形,他方可訂定一定期限以書面催促違約方更正,若違約方於期限內無法更正時,未違約之一方可逕行終止本服務。
二、任一方若發生下列情事,他方不需任何催告,可逕行終止本服務:
(一) 違反本契約約定之事項,而該違約事項無法更正之時。
(二) 關係到財產信用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受到拍賣、強制執行,滯納處分等。
(三) 有破產、重整、解散、清算、停止營業或其他嚴重影響債信能力之情事。
(四) 受到銀行交易停止之處分時。
三、任一方於本服務存續期間,若有意提前終止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載明意旨通知他方。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立約人應於提前終止日 15 日前將已發生及預期發生之本契約費用結清。
四、本契約終止前雙方已發生之義務,不因本契約之終止而失其效力。終止後無過失之一方除得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外,並得向有過失之一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八條 保密義務
一、雙方(含各自關係企業及有合作關係之第三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洩漏與本契約有關之一切資料與內容。本公司應以不低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因處理本服務而自立約人取得之所有資料,並採取禁止資料外洩之措施,包括要求知悉或取得本條約定各保密資訊之本公司關係企業及與本公司有合作關係之第三人應遵守不低於本公司於本契約保密義務及個人資料管理義務之責任。
二、除前項約定外,任一方因本契約之合作而提供、交付、揭露予另一方之所有未公開資料,包括且不限於貨品種類、數量價格、銷售貨品資料、雙方倉儲規劃策略、入出倉、倉儲物流人力配置資料、服務價格、財務報表等,均視為揭露方之營業秘密,未經揭露方事前書面同意,收受方應負守密義務。
三、本條約定不因本契約之屆期、終止、解除、消滅而失其效力。第九條 條款之解釋與修訂
一、本契約各條款之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理解。
二、報價單及其他本契約以外經雙方簽署之文件皆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同等效力,惟相關內容與本契約條款牴觸者,以本契約之解釋為準。
三、本公司保有修訂本契約內容之權利,並將修訂後之版本公告於本公司官網,或以其他方式使立約人知悉。
第十條 爭議處理
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或立約人不同意本契約條款修訂之內容,致雙方出
現歧見時,除相關法令或報價單另有規定外,應由立約人與本公司另行以書面協議,或以一般商業習慣由雙方誠意協商解決之。
二、雙方同意若發生本契約及根據本契約所訂定之其他契約之一切相關紛爭,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章 倉儲業務條款
第十一條 倉儲溫層定義
一、立約人委託貯存於本公司倉庫之貨品僅限於報價單所載明之貨品,委託貨品運抵本公司倉庫時,應保持以下適當溫度始能入庫,未達指定之溫度者,本公司得拒絕之:
委託業務 | 貨品溫度範圍 |
冷凍倉儲 | -18℃±2℃ |
冷藏倉儲 | 3℃±2℃ |
空調倉儲 | 15℃~20℃ |
急速冷凍倉儲 | 7℃±2℃以下 |
二、前項溫度得依實際狀況予以調整,如有變更需求,須事前經過本公司同意後始可辦理。如立約人私自存放法律不許可之違禁物品,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二條 特別約定事項(一)—倉儲業務
一、本公司提供倉庫地點出入口之監視器實施監控管理,監視畫面之錄影檔案保存期限至少需一個月。
二、除雙方已事前約定保證儲量之情形外,本公司得視營運狀況婉拒立約人之訂單。倘本公司為滿足立約人倉儲之需求,經立約人同意得擺放於外倉時,立約人應支付實際成本費用(含運作成本)予本公司。
三、本公司依本契約及報價單約定,提供冷庫倉儲之相關服務並收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貨品出入庫、保管、搬運與堆藏之服務,貨品出入庫以月台交付為準。
四、本契約期間內,如本公司倉庫遇政府臨時徵用,立約人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 10 日內出清存貨,當期之倉儲費得按日計算。立約人因此支出之遷移費用及另租倉庫之費用,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五、本契約期間內,除第六條第二項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如遇有斷電之慮或電力公司停電情形時,本公司須備有緊急發電設施,以確保貨品品質,否則立約人如有損失,本公司應負賠償之責。
六、立約人貯存於本公司倉庫之貨品,如與第三人有任何糾紛,除因可歸責
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者外,均由立約人自負其責,與本公司無涉。
七、浮動電價條款: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佈電費調漲幅度達 5%時,次月之倉租將予以調整 2%(以此累進)。
八、本公司保證冷凍倉儲溫度維持在-18℃(含)以下、冷藏倉儲溫度維持在 4℃±2℃,空調倉儲溫度維持在 15℃~20℃。若因本公司溫控不當而致立約人貨品產生變質,本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九、本公司對立約人之貨品不負檢查內容物之責任,僅依包裝外表所標示或立約人所告知者為依據登錄系統,如包裝箱內之貨品與外箱標示或立約人所告知者不符時,均由立約人自負其責,與本公司無涉。
十、倘立約人貨品有發霉腐爛或變質之情事時,本公司應即通知立約人處理,經證明非因本公司溫度控制不良、人為疏失或其他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產生處理費用由立約人負擔。
十一、 本契約期間屆滿時,若無續約,立約人應在契約屆滿日前,將本公司倉庫內之立約人貨品出清,不得以任何理由作為拖延之藉口。
十二、 立約人應依本契約規定之付款方式按時給付本契約費用,若立約人逾期給付達一個月,經本公司以合理期限(不少於 7 日)催告仍未給付時,本公司得停止其貨品出入庫,並終止本契約,立約人應在本契約終止後 15 日內繳清其積欠之所有費用始能提領貨品。如仍未繳納,本公司得留置並變賣其貨品作為抵償,不敷抵償部份,仍應由立約人如數清償。
十三、 本公司之場地,僅供立約人裝卸其存儲貨品之用,立約人不得藉以當停車場使用,本公司不負立約人車輛保管之責任;且立約人車輛在本公司場地內進出,應遵守交通法令之規範及本公司人員為維持廠區秩序之調度。
十四、 本公司應於每半年會同立約人做庫存盤點,盤點如有差異則雙方應於 7 日內就差異部份進行複盤,複盤結果經雙方確認後,應做成書面記錄雙方簽認。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庫存盤點結果如有短缺或因本公司人為疏失造成損壞者,由本公司按貨品成本價賠償立約人。
第十三條 出入庫管理
一、貨品入庫後其管理權即為本公司,立約人得提出入庫查看需求,經本公司同意後由本公司派員會同立約人查看,以確保本公司倉庫全體使用人之權益。
二、貨品出入庫時,由本公司依據立約人提供之貨品包裝明細、出入庫貨品之料號、品名、規格、數量辦理,並負責搬運。貨品入庫時溫度及外表包裝,經雙方確認後,交由本公司負責保管;貨品出庫時,經雙方確認後,交還立約人或其指定之人。
三、貨品入庫通知應詳細記載入庫貨品品名、製造日期、有效期限、生產批號,本公司將依此作為入庫驗收標準並製作入庫文件(入出庫管制單),本入庫文件將傳送予立約人簽認,入庫文件資料一經立約人確認將依此做為出庫依據,爾後立約人要求更改或增加此批入庫貨品資料均需依本公司入出庫標準作業,先辦理舊品出庫再辦理新品入庫。
四、貨品入庫時已過期、溫度未達標準、未提供有效日期或有效日期與貨品外箱不符者,本公司得以拒收。
五、已入庫貨品相關保存期限由立約人自行監控,因儲放時間過久致貨品逾有效期限,本公司將通知立約人貨品過期並給予合理期限前來處理,立約人應自行載回或委託合法清除業者來廠清除;若立約人未於本公司通知之限期內處理,則本公司將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六、貨品入庫時,本公司如發現貨品有任何異常,應立即拍照並通知立約人,經雙方確認貨品異常非因本公司人為疏失所致或無其他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之責。
七、本公司對於貨品之內容物品質、重量,不負鑑定之責任,出庫時本公司照原件交出,並提供庫內溫度記錄,如證明庫溫維持在前項所約定之範圍內,則其內容物品質有無變化,本公司概不負責。然如本公司因進出貨作業不當導致立約人貨品發生損壞,例如破包或壓損等,則本公司應立即通知立約人協調處理,如因此造成立約人損失,則本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立約人貨品入庫後如有自行提取貨品之需求,立約人應依雙方約定之方式及程序(包括但不限於提貨單或提貨印鑑)提取貨品。如雙方約定以提貨印鑑或提貨單之方式提貨者,而立約人之提貨印鑑或提貨單遺失時,立約人應先以電話向本公司掛失並通知停止出貨,再以書面向本公司辦理掛失及補發程序。如立約人未向本公司申請掛失前已被冒領提取,且無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三章 物流業務條款
第一節 通則
第十四條 物流溫層定義
一、立約人委託本公司運送之貨品僅限於報價單所載明之貨品,託運貨物時應清楚標明貨物運送溫層,本公司於收件後將依指定溫層運送。委託貨品必須達到以下指定之適當溫度始能交由本公司承運,未達指定溫度者,本公司得拒絕之:
委託業務 | 貨品溫度範圍 | |
B2B | B2C | |
冷凍貨品 | -14℃以下 | -12℃以下 |
冷藏貨品 | 0℃~7℃以下 | 0℃~10℃以下 |
空調∕常溫貨品 | 15℃~20℃ | 無限制 |
二、前項溫度之調整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第十五條 託運原則
一、立約人於每次配送時,應提供完整之送貨地址、電話、收貨人、品項、件數、公斤數等資料以利配送,若提供之資料有誤需重新配送時,應另行計算運費。立約人要求本公司運送之貨品若逾有效期限,本公司依法得拒絕運送。
二、除經雙方另行以書面訂定收貨人之點收作業方式外,本公司送達之貨品應由立約人委託收貨人於送達時為立約人進行檢視,若收貨人未能於當場確認貨品數量、外表包裝、品溫狀況而予以收貨,其後所發現之數量短少、外表包裝受損或失溫情形,經雙方調閱相關資料後亦不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造成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三、若貨品遭收貨人拒收或發生任何其他問題時(如貨品重量失重時),本公司應即時聯絡立約人(業務)處理確認。
四、本公司須嚴格管理並約束隨車人員,絕對禁止夾帶立約人產品或他物出廠,如經察覺即報警以竊案件處理並由本公司負責賠償該物當時市價之罰款,本公司違規人員日後不得再派至立約人各廠倉庫提貨。
五、貨物到運發生延遲時,若證明非立約人延誤出貨所致,為本公司未事前告知及未採取措施而造成者,本公司將承擔該配送點配送運費不計之賠償責任,並應將拒收產品依據逆物流作業標準,於拒收當日起 3 日內無償運回並交付立約人,但本公司不負產品效期過期責任。
六、本公司於貨品完成交付予指定之收貨人(下稱收貨人)簽收後,貨物已轉由收貨人保管負責,本公司之運送責任消滅。
第二節 商務運送業務
第十六條 特別約定事項(二)—B2B 業務
一、乙方依報價單約定,提供低溫物流集配送、處理貨品配送單據等服務。二、本公司車輛應於配送全程保持冷凍機組正常運轉,冷凍機組需有運作達
到-18℃之能力,以維持立約人或收貨人指定之溫層效果。
三、本公司應依立約人訂單內容予以配送,訂單通知日期及預定送達日期應
符合雙方約定(含報價單)之原則。本公司若因節日運量高峰或其他因素須變更預定送貨日期或原則時,應事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若本公司未依雙方約定日期將貨品送達指定目的地,本公司須於 3 個工作日內負補送之責任。
第十七條 運送責任(一)—B2B 業務
一、本公司承運人員於貨品運送過程及裝卸時,應善盡管理人之保管義務,注意貨品之完整,遵守不踐踏、不倒放、不大力扔擲,運送途中車輛冷凍機須保持正常運轉。如貨品送達立約人指定之收貨人時發現有貨品外箱變形、破壞、潮濕而導致貨品損壞者,本公司須負賠償責任或予以承購。
二、貨品送達收貨人時,本公司應依立約人或收貨人要求之方式卸貨,相關單據應交由收貨人或其指定簽收之人簽收。另外如立約人於運送前告知需載回退貨者,本公司應將立約人指定之退貨品載回本公司倉庫或其他立約人指定之地點。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完成上述之送貨、收貨人簽收或載回退貨相關事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其所造成立約人任何損失均由本公司負責,經雙方確認後可由運費中扣抵之。
三、本公司車輛及隨車人員憑單進入立約人指定工廠倉庫地點提貨,應遵守工廠之倉庫管理規則,並聽從警衛及立約人倉庫管理人員指揮,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人員之事由而造成財物毀損或人身損害,本公司應與該人員連帶對立約人及受損害之人負擔賠償之責。
四、本公司執行運送作業時,若使立約人委託之貨品受到損害,除貨品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立約人以書面告知本公司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相關通路售價 70%為賠償標準且以 3,000 元為限;除事前書面約定之特殊配送點(例如 7-11、全家、萊爾富、OK、逢泰、家樂福南北總倉)以外,本公司不負責貨品毀損以外之損失,包括缺貨罰款、懲罰性罰款或其他衍生性損失求償,事前書面約定特殊配送點之罰款或損失求償金額,以該趟運費之 5 倍為限。
第三節 宅配運送業務
第十八條 特別約定事項(三)—B2C 業務
一、本公司承運貨品以食品為主,託運貨品為高單價產品(每公斤 1,000 元以上)或內含非食品產品者(如內含溫度計、紙本單據或有價證券等),應於本公司收貨前先行通知本公司客服主管,並說明放置位置,僅傳真註明或口頭知會集貨駕駛視同未通知。
二、本公司全程依指定溫層配送,對貨物不負品質責任,指定溫層並非恆溫
運輸,包裹於交寄、裝載理貨及配送時將短時間接觸外部空氣,請立約人理解;若食品貨物因上述短時間接觸外界空氣品質即會發生變異者,請勿交運。
三、立約人託運食品貨物時應妥善包裝,內容物不得直接暴露於空氣中,如有包裝不嚴、瑕疵或易致食品貨物破損者,本公司得拒收或要求另為妥善之包裝或由本公司代為包裝,但其費用由立約人負擔。
四、在確保運送品質之前提下,立約人同意本公司所受理之貨品得交由第三人運送,惟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擔負運送上之責任。
五、立約人同意貨品交付予大樓管理人、家人、同住者、同事、鄰居或其指定之人,與交付收貨人有相同效力。
六、本公司於無法確認收貨人之身份或收貨人(含前項之對象)拒絕收受或有其他無法收受狀況時,立約人應於本公司通知後告知貨品處置方式,否則本公司得將貨品退還立約人,因此所產生之託運及退貨費用均由立約人負擔。
七、本公司自指定運送日起最多於不同日期配送三次直至送達;因收貨人因素所產生之未送達、拒收情事,無法順利送達,應立即回覆立約人,立約人應告知食品貨物處理方式或退回立約人,因此而產生之託運及退貨費用均由立約人負擔。
八、貨品裝箱尺寸規範:
尺寸 | 說明 |
S60 | 長+寬+高≤60 公分 |
S90 | 長+寬+高≤90 公分 |
S120 | 長+寬+高≤120 公分 |
S150 | 長+寬+高≤150 公分 |
九、有以下情事時,本公司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
(一) 立約人託運貨品為非食品貨物、鮮奶油、造型蛋糕及冰品;未裝箱及祼裝食品貨物(未包裝之食材等)。
(二) 立約人未按規定填寫託運內容或未詳實填寫完全者。
(三) 包裝超出規定之貨品:
1. 單件超過 20 公斤以上者。
2. 長、x、高任一邊尺寸逾 90 公分以上者。
3. 長、寬、高加總逾 150 公分者。
(四) 禁運物品:
1. 槍炮彈藥刀劍類、走私物品等危險、違禁物品(含所有法令規定之危險物品及禁運品)。
2.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
3. 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4.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5. 遺骨、牌位、佛像等。
6. 活體動物(狗、貓、小鳥等)、動物屍體、標本或其他具感染性、易腐敗、不易保存之物品者,包括但不限於:母乳、疫苗等。
7. 證件類(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8. 無法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物品等。
9. 大理石、金剛石、等各類石材暨玻璃製品、玻璃瓶裝、木石雕刻藝品或歸屬易碎之物品者。
10. 煙火、炮竹、油品、瓦斯瓶、高壓瓶罐、含毒性化學物質、稀釋劑等易燃、揮發性、腐蝕性、化學性物品。
11. 疫苗、檢體及有毒性物品。
12. 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物品。第十九條 運送責任(二)—B2C 業務
一、立約人應於運送單據上詳細填載食品貨物內容,若有虛偽不實或未填寫完整所致之損害及責任,由立約人負完全責任。
二、本公司不託運危險物品,若為易損壞物品,應按其性質在包裝上分別標明忌水、輕放、或易損壞等字樣,未註明致有毀損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如因此而毀損他人及貨運業者之貨物、財產及車輛者,立約人應負賠償之責。
三、禁運貨物若因立約人隱瞞,在運送途中發生貨物毀損,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若造成本公司或其他貨物損失及第三人之損害,須由立約人負賠償責任。
四、因下列事由引起之貨品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一) 貨物原始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或因包裝不嚴(牢)所致者。
(二) 因貨物之性質所引起之發霉、腐壞、變色等。
(三)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四)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五)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颱風等天災所致者。
(六)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七) 貨物為退回(逆物流)之不良品。
(八) 託運單記載錯誤,或因立約人、收貨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九) 立約人未如實告知本公司之禁運物品。
(十) 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所引起之事故或禁運物品。
(十一) 立約人要求本公司正常運送行為以外之其他負擔者。
(十二) 易腐敗、應進行溫控運送之貨物(包括但不限於生鮮品、蔬果等),惟立約人指定以普通、常溫運送。
五、若立約人於交寄食品貨物時,未載明注意事項(如:忌水、忌火、輕放、禁止上下顛倒等字樣)致貨物發生毀損之情形,本公司得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主張責任限制或免賠償之責,如因而毁損他人及貨運業者之貨物、財產及車輛者,立約人應負賠償責任。
六、收貨人於受領運送貨物後發現貨物內部瑕疵,須於收件後 3 日內通知立約人(低溫貨件須於收到貨品後半小時內反映並拍照留存),以利查證。收貨人若逾上述期限始行通知立約人,立約人不得請求本公司負任何賠償責任。
七、貨品運送依公路法第 64 條規定,本公司對每件貨物損毁之賠償以 3,000
元為限。
第四章 個資告知聲明
第二十條 蒐集之目的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立約人同意提供收件人相關個人資料予本公司為處理、利用以及管理。立約人所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原則上僅得於履行本契約義務及行使契約權利、客戶資料管理、行銷、統計與研究分析及提供與貨品運送、送達簽收之相關查詢服務等目的範圍內使用;惟依法得到立約人同意或有利於立約人之權益時得另為特定目的範圍外之利用。
第二十一條 個人資料之類別
一、立約人就本服務所提供寄件人與收件人之姓名、電話、地址、電子郵件信箱、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識別類及特徵類個人資料。
二、立約人理解前項個人資料係本公司為提供本服務所須蒐集之必要資訊,若立約人拒絕提供部份或全部之個人資料,將造成本公司無法提供立約
人所需之服務。第二十二條 個人資料之使用
一、期間及地區:
於提供運送、代收貨款及相關查詢服務之期間,於台澎金馬、收件人所在地及貨品運送過程必須行經之地區。
二、利用之方式與對象:
供本公司員工、委外廠商進行運送路線安排、客戶帳戶管理及運送進度檢索查詢,以及身分辨識、物流服務、帳款處理、貨故理賠及其他為提供貨品運送或代收貨款等服務所附隨之必要事項,而透過電子文件、紙本、內部電腦系統之輸入、傳輸、儲存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而為利用。
第二十三條 權利之行使
一、立約人得請求查詢、閱覽個人資料,或請求本公司提供複製本。但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之成本費用。
二、立約人得請求本公司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但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例如法令已規定保存期限),或另外取得立約人書面同意時,本公司仍得保存或繼續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三、如不願再收到本公司之行銷資訊,立約人得通知本公司拒絕接受行銷。四、立約人或收件人得透過本公司客服專線(00-0000-0000)或電子郵件
(xxxxxxx@xxxxxxxx.xxx.xx)行使上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