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申請人姓名/公司名 身分證號/統一編號 用戶編號 E-mail 聯絡人 □同申請人 □其他 聯絡電話/行動電話 新增/異動資料 □申辦電子帳單 □地址 □附掛電話 □不附掛市內電話 □新增網路電話安裝地址 □其他 新增/異動後資料: 補寄上網套件 □包含【帳號密碼卡】□不含【帳號密碼卡】(請注意:選擇含【帳號密碼卡】將會重設密碼!)
遠傳大寛頻老客戶升光纖申請書
營業機密:客戶資料不得外洩或複製
通路代號(共八碼)銷售人員
步驟一:填寫基本資料 申請日期:西元 年 月 日
基本資料 | 申請人姓名/ 公司名 | 身分證號/統一編號 | 用戶編號 | |||
聯絡人 | □同申請人 □其他 | 聯絡電話/行動電話 | ||||
新增/異動資料 | □申辦電子帳單 □地址 □附掛電話 □不附掛市內電話 □新增網路電話安裝地址 □其他 新增/異動後資料: | |||||
補寄上網套件 | □包含【帳號密碼卡】□不含【帳號密碼卡】(請注意:選擇含【帳號密碼卡】將會重設密碼!) |
步驟二:勾選專案 □原速率 /
速率 | 升光纖專案 | |||
光纖 | 16M / 3M | □ | 305 元(前 6 個月只要 153 元) | |
35M / 6M | □ | 435 元(前 6 個月只要 205 元) | ||
60M / 20M | □ | 459 元(前 6 個月只要 229 元) | ||
100M / 40M | □ | 466 元(前 6 個月只要 233 元) | ||
300M/150M | □ | 550 元(前 6 個月只要 280 元) | ||
500M/250M | □ 622 元(前 6 個月只要 311 元)(限台北市、新北市申請) | |||
注意事項 | 1. 本專案限 ADSL 無綁約或合約將於 3 個月內到期之用戶申請。 2. 本專案需簽約 26 個月,合約期間內享有上列網路月租費優惠價,優惠期滿恢復牌價計費。於合約期間及合約期滿後均不享有老客戶年資折扣, 3. 用戶若於合約期間內退租、降速、變更方案或光纖與 ADSL 相互轉換者,需補繳 3,000 元終止服務違約金,違約金按剩餘約期天數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3,000 × (合約未到期日數/合約總日數)=應繳違約金(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 4. 合約期間內降速、變更方案或光纖與 ADSL 相互轉換者,新合約將重起約期;於合約期間內可進行同方案升速,合約期間依原合約方案計算。 | |||
1.本公司網路月租費牌價以本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 公告為準。另須支付固網業者電路月租費,詳細收費標準依各該固網業者公告為準。 2.方案詳細服務內容、合約條款、用戶退出本方案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請見 xxx.xxxx.xxx.xx;本公司保留產品更換、活動更改或終止之權利。 3.申辦本方案所附送之加值服務,將於寬頻服務取消後一併停用。 4.【申辦節費盒之熱線說明】用戶可設定 3 組遠傳行動月租型門號(原和信門號恕不適用)為熱線,合約期間內享有自「遠傳 070」撥打至該熱線單向免通話費優惠。前 3 筆熱線優惠免設定費,之後異動或新增,每筆將收取 30 元。用戶如變更、退租、違約或因熱線門號異動致不適用本促銷專案,系統將自動取消本優惠。相關優惠及限制等請詳本公司網站。 | ||||
步驟三:申請人簽章/法定代理人簽章 | ||||
本人知悉且完全同意以下事項: ◆遠傳大寬頻 ADSL 與光纖之各服務速率係遵循 ITU-T 國際電信聯合會建議書所訂定之技術規格標準而定之名稱,非實際或保證之傳輸速率,各服務速率係指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Line rate)之理論值,用戶實際上網傳輸資料速率(Data rate)會因上網終端設備之軟硬體、距離、用戶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同時使用影音加值服務等因素之影響而有所變化,因此於提供上網服務時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Best Effort」模式。 ◆申請降速者另需支付 200 元異動費及固網業者異動費用(其費用依固網業者公告為準)。◆本人已確實了解網路頻寬與傳輸速率可能因上述因素而受影響,不申請鑑賞方案而願意直接申辦本優惠方案。◆申請轉換 ISP 之客戶需自行致電原網路提供業者(ISP)停用原來的光纖 / ADSL。 ◆原速率異動至 500M/250M 以上頻寬時,因 PPPoE+固定 IP 連線之配發 IP 網段變更,須改用 PPPoE+浮動 IP 連線上網,最多將有 30 工作天無法使用固定 IP 連線上網,惟此情形將不影響用戶上網功能,用戶不得因前述情況主張任何權利或請求任何賠償。 ◆本人同意倘因距離或環境限制致無法申裝所勾選之速率,則由貴公司調整為可供申裝之最高速率(含委託申請之線路業務) ◆已詳閱並同意本申請書所載之注意事項、特別約定、所選定之促銷計費方案、新世紀資通寬頻接取服務之相關條款及固網業者 ADSL、光世代電路出租服務規定事項,並已帶回審閱兩天完畢,並委請 貴公司代申請固網業者 ADSL、光世代電路服務,且同意遵守貴公司之服務契約條款。 ◆本人已知悉新世紀資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告知事項 ◆本人□同意、□不同意(未勾選視為不同意)接受 貴公司寄送之各項優惠促銷資訊。 | ||||
※法定代理人簽章者,代表同意申請人申請新世紀資通之電信服務,並同意如申請人有積欠新世紀資通任何費用時,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未滿 20 歲者需附法定代理人簽章及身分證明文件) | 申請人簽章/法定代理人簽章 |
2023/2/24 製表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契約
立契約書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第一條 x契約所稱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指甲方提供乙方連接網際網路(Internet)上網使用方式,如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ADSL)技術、乙太網路(Ethernet)或超高速數位用戶迴路(VDSL)技術等。
網際網路( Internet)係開放性網路,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甲方無法就乙方所擷取資訊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責。
第二條 x服務專供乙方作合法通信之使用,且不得影響其他用戶權益。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第三條 x服務之營業區域為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之服務如下:
一、數據電路上網。二、ADSL 上網。
三、FTTx 上網。
第五條 x服務提供網際網路協定位址(IP)型態分為下列兩種:一、動態 IP 位址:係指甲方於乙方每次連線時隨機提供 IP 位址。二、固定 IP 位址:係指甲方提供乙方固定 IP 位址。。
第六條 x服務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盡力而為(Best Effort)模式。
前項係指本服務不保證乙方與甲方間之傳輸速率,乙方實際上網傳輸速率可能因乙方之終端設備軟硬體、距離、乙方設備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同時使用影音或加值服務等因素之影響而有所變化,甲方僅以既有之網路資源提供服務。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七條 x服務使用權利與義務之歸屬,以本服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八條 乙方申請本服務時,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應據實填寫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全名於本服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
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乙方應檢附下列雙證件,並出示正本供甲方核對及留存影本(或影像檔):
一、本國自然人: (一)國民身分證。
(二)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二、外國自然人:
(一)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三、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 法人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代表人或商號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但上揭代表人、負責人非屬本國人者,得以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取代。
甲方依前二項規定登錄之乙方資料,應保存至本契約終止後一年。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九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及足以識別乙方與其法定代理人間代理關係之文件,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乙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甲方不受理其申請。
第十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第八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正本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服務,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二、申請書內所填資料不實。
三、其他依法規或本契約規定不得申請。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收到乙方申請複查之次日起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第十三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最短期間為一個月,上揭最短期間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十四條 乙方申請租用 ADSL 或 FTTx 上網服務,於起租日起七日內得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免收上網費及系統設定費。
乙方申請提升 ADSL 或 FTTx 上網服務速率,於異動起租日起七日內,得向甲方申請恢復原速率服務;辦理升速後申請恢復原速率者,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算租費,免收系統設定費。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二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同一證號或地址於一百八十日內限申請一次。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未依第二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按該服務收費標準計收。
臨時租用、展場、工地地號等不適用本條之規定。第一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五條 乙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外,得以書面或電話申請,甲方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
乙方因欠費暫停通信且尚未清償欠費,於其申請異動服務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六條 乙方之本服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其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乙方以自然人身分租用本服務,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時,乙方之法定繼承人得選用第十七條終止租用或前項更名規定,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後辦理。第十七條 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服務時,應依第十一條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證明文件,於預定終止日二日前,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已出帳及尚未出帳之費用。
甲方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預定終止日或視乙方需求另定較長之拆除日期拆除之。
甲方提供附加於本服務之應用服務(例如:電子郵件信箱等),於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亦同時終止。甲方應通知乙方,甲方將於終止租用日刪除該附加應用服務帳號與其儲存於甲方系統中之所有資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乙方將本服務轉讓他人時,應經新用戶同意後,向甲方辦理一退一租,乙方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未出帳等費用應依繳費通知所定期限繳納費用,逾期未繳費時,應追繳其欠費。但新用戶同意承接乙方欠費者,不在此限。
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乙方契約之終止;新用戶則視為新申租用戶,應繳納相關費用,並遵守本契約之一切規定。
乙方未辦理一退一租而私自將租用本服務轉讓他人時,其讓與行為對甲方不生效力。
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服務租用事項,未經甲方同意者,對於甲方不生效力。
第十九條 x契約甲方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乙方之地址。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甲方,未通知前,對甲方不生效力。
第四章 設備維護與管理
第二十條 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修復。
為維護服務品質或系統正常運作,甲方得暫停乙方使用本服務,並以網站公告或以電子郵件等適當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如因乙方自備設備或其他電信事業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甲方連線品質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暫停其使用,待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因此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第二十一條 甲方所提供之本服務,得因技術及網路環境或甲方服務之變化加以變更或調整。
甲方依前項所為之變更或調整,影響乙方使用本服務時,甲方應於七日前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條 乙方使用動態 IP 位址連線超過七十二小時未傳送任何資料時,甲方得予以自動斷線。
第五章 服務費用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依甲方揭露之各項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甲方應在電子網站公告,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調整時亦同。
甲方應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供履約保障機制。
甲方經乙方確認後提供之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乙方得向甲方申請取消。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期滿後,須經乙方同意,始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甲方按用戶號碼或用戶識別碼等帳號,每月向乙方收取上網月租費。
乙方租用本服務以甲方供裝完成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 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按當月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日租費以月租費除以當月日數計收。
乙方租用本服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
第二十五條 乙方於甲方未施工前,因故註銷申請,已繳之系統設定費及相關費用,甲方應無息退還;乙方於甲方施工後註銷申請者,其已繳之費用依施工情況予以扣減,如有餘額者,甲方應無息退還之。
第二十六條 乙方申請暫停使用,其停止使用期間 ADSL 或 FTTx 上網費依其服務最低速率收費標準計收。暫停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限屆滿前甲方應通知乙方,逾期上網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
除前項外,乙方申請其他上網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上網費依雙方約定計收。
乙方申請暫停使用,其暫停使用期間,附加應用服務仍可使用時,該附加應用服務費用仍應繳納。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另行簽訂租用期間之乙方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二十七條 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暫停通信,其暫停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第二十八條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租用期間未符合第十三條所規定之租用期間者,應補足期間之各項月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係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第二十九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抵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或辦理一退一租手續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抵充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費用抵充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全省 24 小時客服專線:00-000-0000 或 0000-000-000
第三十條 x服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皆以乙方申請書或網頁上登載之資料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而未通知甲xxx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三十一條 乙方各項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均以甲方資料為準,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應暫緩催費或暫停該服務之使用。但如有本契約第三十七條被盜接、冒用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乙方將本服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付。
第三十二條 乙方繳納本服務之各項費用,由甲方提供發票予乙方;如有遺失,乙方得申請補發繳費證明。
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其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三十三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因甲方電信網路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下表之標準扣減月租費。
前項減收標準如下: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減下限(月租費) |
6(含) 以上-未滿8 | 月租費減收5% |
8(含) 以上-未滿12 | 月租費減收10% |
12(含) 以上-未滿24 | 月租費減收20% |
24(含) 以上-未滿48 | 月租費減收30% |
48(含) 以上-未滿72 | 月租費減收40% |
72(含)以上 | 月租費全免 |
乙方租用本服務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阻斷者,自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起至修復日止不收月租費,且不適用前項減收標準。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除緊急事故外,甲方電信網路因維修或檢修致有阻斷可能時,應於事前對外公告或通知乙方。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四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並通知乙方辦理終止租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登記時,本契約自動向後失效。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登記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通知乙方於二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甲方因提供服務需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蒐集、處理、利用之乙方相關資料(包含但不限於通信或帳務紀錄),甲方應負保密義務及採取適當安全措施,提供乙方查詢、閱覽、製給副本、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並依法提供有關機關調閱。
前項之乙方資料,如甲方有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外之利用,應先取得乙方同意。惟經甲方處理並確認第三人無從識別乙方本人後之資料,得提供第三人使用。第三十七條 甲方察覺乙方使用之本服務有被盜接、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服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之。
乙方應確保其帳號及密碼之安全性,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服務有被冒用並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時,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暫停使用本服務或更換密碼,甲方應即受理乙方之申訴並辦理之。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費用,乙方可暫緩繳納,但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服務帳號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第三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一、 冒名申裝本服務。
二、 散播電腦病毒、干擾電腦或系統正常運作(包含但不限於造成網路過度壅塞、妨害其他用戶接取網路、試圖攻擊或侵入甲方網路或危害網路安全、主動或協助大量傳送垃圾與商業廣告電子郵件),以及妨害其他用戶正常使用等不當或不法行為。
三、 涉及偽造、不法擷取、移除、修改網路封包標頭等涉及網路傳輸技術所必須之資訊。
四、 未得甲方之同意將本服務轉售、租賃予其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對價之交易。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經有關機關通知後,暫停其使用、終止其租用或配合有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一、於網路上發表或散布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二、建立或利用假冒網站提供不實資訊,或誘騙與導引收信人輸入個人敏感訊息(包含但不限於用戶名、密碼和財務資料等)之網路釣魚情事者。
三、有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電子郵件或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危害通信等情事。
四、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五、利用本服務違反相關法令。
前二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服務供他人使用時,亦適用之
第三十九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因傳輸速度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依著作權法規定,乙方或服務使用者涉有三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情事者,甲方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第四十一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三十一條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外,應在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所定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逾七日未繳清者,甲方得暫停未繳清費用之服務,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逾九十日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未繳清費用之服務。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提供服務,乙方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
方後,甲方應儘速於收到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本服務。
第四十二條 乙方申請或異動本服務後,經申請或異動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向甲方提出乙方並未居住於該地址之聲明並經查證屬實
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申請一退一租或移設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逕行暫停通信或終止租用。
第四十三條 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或違反本契約規定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或改正
後,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甲方得予暫停提供該違規項目之服務,俟乙方依規定補辦各項手續或改正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納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納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依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或改正,乙方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甲方得終止其租用。
第四十四條 甲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七章 申訴及管轄法院
第四十五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如有消費爭議者,除可撥打甲方服務專線外,亦得至依「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設立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免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
第四十六條 x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網站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四十七條 x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甲方各項服務規定及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亞太網路資訊中心 (APNIC)、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位址分配機構(ICANN)所訂之標準及建議書等有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程序外,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四十九條 x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契約人
甲方: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臺北市內湖區港墘路 220 號統一編號: 70774626
乙方: (簽章)
地址: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 本契約書業經本人攜回審閱二日以上。
□ 本人確認已收受本契約書正本乙份。
□ 證照號碼及地址均同申請書。
※立契約人資料同服務申請書,乙方已於服務申請書中之「申請人簽章」欄位內簽署,完成申請作業。
※甲方已提供本服務契約條款供乙方攜回審閱,或於官網上公告供乙方審閱至少二日以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全省 24 小時客服專線:00-000-0000 或 0000-000-000
070 網路電話服務契約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立約人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內為甲方)及用戶(契約
內為乙方)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免費客服專線:0000-000-000 網 址:xxxx://xxx.xxxx.xxx.xx
070 網路電話服務契約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係提供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第二條 x服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
第三條 x服務之營業區域為台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實際通信涵蓋範圍視甲方當時網路建設進度及實際提供之項目為準。
第四條 x服務用戶種類分為下列兩種:
一、營業用戶:乙方身分為營利事業單位並於申請時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二、非營業用戶:除營業用戶之外者。
第五條 x服務之服務品質與網際網路連線品質有關,甲方不保證本服務之語音品質與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提供之市內網路業務語音通信品質相同。
第六條 甲方依法免費提供乙方其所在地區之110、119 緊急電話服務,其路由安排比照或優於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甲方對於110、119 電話通信將優先處理之。乙方所在地區預設為申請本服務乙方設定之裝機地址,當乙方搬離原設定裝機地址時,乙方需主動透過甲方客服中心辦理移機作業或自行至甲方網站重新設定所在地區,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造成乙方所在地區與裝機地址不符,導致110、119 緊急電話無法使用時,甲xx不負 責。本服務提供之110、119 緊急電話服務僅限於本服務之營業區域。若因電力公司停電、網路服務斷訊等情
事發生,恕無法正常提供。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七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乙方名稱登記,應將乙方名稱 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與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八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甲方拒絕受理乙方之申請。
第九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九條之一 乙方使用本服務,因第三十八條情事遭甲方停止其使用或終止租用者,再向甲方申請本服務時,甲方得限制其申請之數量及服務項目。
第十條 乙方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向甲方申請者,須於申請後十日內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乙方租用甲方之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所需之網際網路連線設施,由乙方自備。
第十二條 依法規定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應將使用者資料載入其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故乙方申請本服務時需依本契約第七條至第十條之規定辦理,甲方於乙方完成申請程序後始得提供本服務。
第十三條 x服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書內所載用戶之名稱為準。
第十四條 申請人依規定繳費後,甲方應於六日內使其通信。但因門號或機線設備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六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十五條 乙方因欠費拆機且尚未清償欠費,若新申裝或異動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予辦理。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六條 乙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申請,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
第十七條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提供本服務,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繳納。
第十八條 乙方欲申請暫停通信及辦理恢復通信服務時,應以電話或書面向甲方申辦。但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納月租費。
第十九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之主體不變,僅依法更改用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第二十條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服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乙方欲終止租用全部或部分終端設備時,甲方於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拆除或依乙方需求另訂較長之拆除期限,並將預定拆除日期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條 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原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契約終止,應依本契約第七章之相關規定辦理;而新用戶則視為新申裝乙方,應依本契約第二章、第四章之規定辦理,及繳納相關費用,並遵守本契約之一切規定。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告所載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上述各項費用,應依甲方製訂之資費表收取。本服務之資費實施或調整變更時,除報請電信主管機關備查外,並自公告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收取。資費調漲時,乙方如不同意繳付新費率,得隨時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費事宜。如為年約優惠方案之乙方,則依合約辦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須依甲方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其後每月應按期繳納月租費、按通信時間計收通信費。第二十五條 乙方申請換選號、更名、一退一租之異動者,應繳納換選號費、更名費、一退一租費。
第二十六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以本服務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本服務停止服務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按當月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日租費為月租費除以當月日數來計算。乙方租用本服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二十七條 乙方種類變更、設備更換或其他異動事項致當月之服務月租費或其他費用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
第二十八條 x服務終端設備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人使用者,乙方仍應負責繳付該費用。
第二十九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
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三十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
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提供本服務,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提供本服務。乙方因未繳費致被停止通信,甲方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通信。
第三十一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第三十二條 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但如有本契約第六章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被盜接、冒用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
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帳務系統內紀錄為準。
第五章 電話號碼
第三十四條 x服務之網路電話號碼由甲方依規定配號,乙方得申請付費選號或更換號碼,經甲方認可後,應繳納選號費或換號費,得併入電話費帳單內收取。
第三十五條 乙方退租後之電話號碼,得依下列方式配用:一、尚有空號可配時,等待三個月後再行配用。
二、已無空號可配時,等待二個月後再行配用。
前項規定如經新用戶同意或符合本服務一退一租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六條 申請表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乙方租用本xx,xxxxxxxxx設備障礙、阻斷,至中斷不能傳遞時,甲方應扣減租費。通信阻斷連續達12 小時以上者,每12 小時扣減當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未滿12 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扣減之月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之月租費為上限。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三十八條 冒名申裝本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做為廣告宣傳者,經廣告物主管機關之通知,甲方得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
務。前兩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服務提供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三十九條 乙方使用之本服務如有被盜、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服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並辦理限制發話之手續。乙方發現使用本服務被盜、冒用時,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發話之手續。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乙方可暫緩繳納,但如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服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第四十條 乙方發現本服務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乙方仍應支付因該通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甲方因服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察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四十二條 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乙方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如因乙方自備設備或其他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甲方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暫停其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
第四十三條 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損毀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賠償價格之訂定,甲方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七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四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於擬終止日前十日親向甲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
清所有費用。
第四十五條 乙方或他人擅自將本服務之電信終端設備加大傳輸功率或改裝成其他通訊器材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終端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提供本服務,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終端設備後予以恢復通信外,並得由甲方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因此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 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四十七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逾期未繳者,經甲方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甲方得逕行終止提供本服務。
第四十八條 乙方將本服務門號轉租或轉讓他人者,經甲方查明後,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辦理一退一租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信,經再通知仍不辦理時,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甲方得逕行終止提供本服務。
第四十九條 x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電信主管機關核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五十條 乙方違反本契約之任一條款規定,甲方得視情形通知乙方後予以暫停提供本服務,直到乙方改善違約情況時為止。
第五十一條 x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乙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五十二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電信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並請乙方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及終止租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甲方如經電信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特許執照時,本契約自動向後失效。甲方於收受電信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請乙方於二個月內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或應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八章 廣告之效力
第五十四條 x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九章 申訴服務
第五十五條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查詢辦理,甲方將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甲方服務專線:0000-000-000。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因本契約條款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五十七條 x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遠傳家用電話節費盒設備用戶條款
設備條款:
第一條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同意依用戶申請之優惠方案(以下簡稱本服務)提供用戶租用網路電話硬體設備,遠傳家用電話節費盒(以下簡稱標的設備)。
第二條
用戶應於本公司送達設備後,至本服務網頁登錄正式啟用。非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而無法啟用者,用戶應主動通知本公司,未通知者,用戶同意仍依第十二條繳交相關費用。
第三條
用戶自本服務啟用日起至租約結束為止,應以妥善謹慎之方式遵守相關操作指示及法令,並依標的設備所設計之使用目的自行使用。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用戶不得對標的設備作任何變動、改良、修改及添附。用戶亦不得將標的設備轉租、移轉占有或出借予任何第三人。若有自行變動篡改設計之行為而造成相關損失,用戶需自行負擔;且賠償本公司因之所產生之相關損失。
第四條
用戶於本服務啟用日起至租約結束為止,就標的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使該設備免於遺失、毀損、盜竊或遭受用戶 之債權人或他人之索賠、擔保物權、設定負擔及法律程序執行等侵害情形。標的設備如發生前述之侵害情形者,用戶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應以該設備於遺失、 毀損、盜竊或遭受侵害當時之重置成本賠償予本公司。第五條
遠傳家用電話節費盒設備屬本公司所有,退租或取消遠傳家用電話節費盒服務時須於十日內自行歸還或通知本公司服務人員取回完整設備(主機、變壓器、網路線、電話線) 。如有標的設備之原有功能遭破壞,標的設備毀損、滅失或逾期未歸還等情形,用戶應支付設備賠償費(最高2,000 元)。
租用期間內維修:
第六條
標的設備自設備送達用戶之次日起至租約結束為止,租用期間內標的設備之相關設定、維修等事宜,均由本公司負責。但標的設備於租用期間遇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公司可免除維修之責任。
(一)非正常使用下造成標的設備外觀毀損、或更改設定或其他不正常操作所造成之損壞。
(二)使用者自行拆修標的設備。
(三)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停電等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害。第七條
前條但書之情形,用戶應將毀損之標的設備寄回本公司進行維修或請求更換設備,並應自行負擔維修或更換設備所生之費用,以及維修期間所生之服務月租費。
第八條
於租用期間內,非因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致標的設備者毀損無法使用者,用戶應主動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七日內將毀損之標的設備以雙掛號寄回本公司(臺北市內湖區港墘路 220 號 客服中心)。本公司於收到寄回設備後十四個工作天將補寄標的設備與用戶。用戶如未寄回本條毀損之標的設備時,則本公司仍將於次期帳單中收取月租 費。
免責約定:
第九條
x公司應維持標的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但用戶自備之話機設備者,應自行檢修。本公司除負責租用期間內之故障維修外,不負其他因用戶使用本服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費用條款:
第十條
用戶使用本服務繳費共分為服務月租費、通話費。服務月租費自設備送達之次日起開始計費,此為後收月繳制,一個月為一期,該費用如可抵扣通話費者,應於每月抵扣完畢,若未全額抵扣,不得折抵現金或亦不得延展於次月。通話費為後收月繳制,收費標準按用戶之通信時間及新世紀資通之費率為準,新世紀資通對收費標準有調整權利。通信費率以網頁公佈為標準,如有調整時,並於該網頁公告之,且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之費用收費。
第十一條
個人用戶啟用本服務後最高通話費之上限為每月新台幣xxx,統編企業客戶每月最高通話費之上限為新台幣一萬元(包含前期未繳金額及本期使用金額),如逾前述最高通話上限時,本公司有權於該月暫停提供網外通話服務。用戶得依需求事前申請調整使用額度上限,但本公司得視用戶之繳款記錄保留同意權。
第十二條
用戶應依本公司之通知繳費。通知郵寄地址以用戶登錄者為準,用戶更換郵寄地址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用戶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者,不得拒絕支付費用。
第十三條
用戶應於通知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用戶如逾繳款期限未繳款時,本公司得暫停提供服務至繳清款項為 止。本公司並得訂相當期限催告用戶,如用戶仍未於期限內繳納欠款時,本公司得終止本服務之提供,並依法追繳欠款及自用戶逾期之次日起按月息計收 1.5% 遲延利息。
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本公司得於網頁公告通知用戶後,暫時縮短或停止本服務運作時間。第十五條
x契約條款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網際網路連線服務租用契約條款及相關營業規章與法令辦理。第十六條
申請遠傳070 服務之申請書內所載之相關注意事項,視為本條款之一部份第十七條
x契約所生之一切紛爭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由申請人審閱二日以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全省 24 小時客服專線:00-000-0000 或 0000-000-000
年 月 日
證件影本黏貼單
用戶類別 | 第一證件(身分證) | 第二證件(健保卡或駕照) |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 設立(最新變更)登記表影本 |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或雙證 |
個人戶 | ● | ● | ||
未成年者 | ● | ● | ● | |
公司戶 | ● | ● | ● | |
注意事項: 1. 遠傳大寬頻服務申請人與中華電路(附掛電話)申請人不同時,請同時檢附原中華電路(附掛電話)申請人雙證 2. 公司戶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身分證及第二證件(駕照或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3. 凡外國人申辦要檢附雙證件:護照(主要證件)、居留證(或工作證),新租市話要另加【在台人士保證書、雙證件】 |
遠傳大寬頻服務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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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傳大寬頻服務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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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傳大寬頻服務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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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路(附掛電話)申請人
中華電路(附掛電話)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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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與遠傳大寬頻服務申請人不同[務必檢附]
若與遠傳大寬頻服務申請人不同[務必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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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路(附掛電話)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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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及xxx等證件請先『放大、印淡』後再黏貼,相片過黑不清將被退件。
遠 傳 大 寬 頻 光 纖 / ADSL 裝 機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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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申請遠傳大寬頻上網服務。為了讓您申請的流程更加順利,您可先閱讀下方的申請/安裝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如有其他更多需要我們服務的地方, 亦可隨時來電 24 小時客服中心 449-5000(手機請撥 00-0000000),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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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1》--- 電話約裝
x公司收到您的遠傳大寬頻光纖 / ADSL 申請書後,如申請書資料完整,將為您送出中華電信電路申請作業並進入安裝開通程序,約 3~14 個工作天內,中華電信人員將主動以電話跟您約定到府安裝的時間。或撥 0800-080123,向中華電信查詢進度並約定裝機時間。
《步驟 2》--- 到府裝機施工
中華電信人員按約定日期到府施工,裝機時請您確認以下事項:
1. 安裝數據機(VTUR)
2. 開啟已設定於桌面之 PPPoE 連線程式,成功連線
3. 開啟瀏覽器可連結至本公司首頁 xxxx://xxx.xxxx.xxx.xx
4. 確認上述三項後,再於竣工單上簽名
《步驟 3》--- 啟用計費
中華電信到府裝機完成後,將自竣工日起開始計費,毋須再上網進行啟用程序。
ADSL 老 客 戶 升 級 光 纖 注 意 事 項
1. 原 ADSL 客戶使用開機立即上網模式(DHCP)的客戶,請於中華電信到府裝機完工 24 小時後,至客服網頁 xxxx://xx.xxxx.xxx.xx 轉換上網模式為 PPPoE 連線模式。
2. 升級完成後,當月未使用完的 ADSL 連線費用,將自動為您扣抵遠傳大寬頻光纖連線費用。
客 戶 服 務 網 頁 說 明
您可至客服首頁 xxxx://xx.xxxx.xxx.xx 查詢通話明細或其他個人化的線上客服功能
首次使用各項客戶服務時,請輸入用戶編號及預設用戶密碼 (在用戶編號建立後,將會透過簡訊或 E-MAIL 通知)註:本服務由新世紀資通(股)公司提供
ISP 專用
秘密
營業 中華電信光世代/ADSL + 市內電話服務租用/異動申請書
聯單號碼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預施日期 年 月 日
紅
線 申請事項 租用
(請勾選)
退租 租用
退租 新租 變更附 變更傳
變更ISP 宅外
變更 ADSL
租用光世代(不租用ADSL(不ADSL 附掛電話改為不
框 光世代 光世代 ADSL
ADSL
市話 掛電話 輸速率 /連線單位 移機
電路繳費方式
附掛電話)
附掛電話) 附掛電話且退租原市話
內 新租或異動後客戶資料
各 電話號碼/電路編號 (新租者免填)
欄 客 戶 名 稱
光
請 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 年 月 日
客
證號 | 次要證件 | 類別 □健□駕□ | 證號 | ||||
行動電話 | 行動電話 | ||||||
路 | 段 | 巷 號之 | 縣 | xx | x | x | x xx |
x | x xx | x | xx | x | x xx |
x x xxxxxxxx x表人
/
詳 x 次要證件 類別 □健□駕□
A
細 E-mail □同意據此申請電子帳單
填
寫 D 縣 市鄉
異動前客戶資料
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 年 月 日
營業證照統一編號 代表人
S 裝 機 地 址
L
市 區鎮
樓高共 層為七十九年七月□前□後之建築物 室
樓高共 層為七十九年七月□前□後之建築物 室
※
戶 籍 地 址
□同裝機地址
客 帳 單 地 址□同裝機地址 □同戶籍地址
□同裝機地址
□同裝機地址 □同戶籍地址
戶 其他
□同名刊登 刊登
非住宅
□加刊Web 104(含地址) □同名刊登 刊登 其他
非住宅
□加刊Web 104(含地址)
電話號碼刊登
□不要刊登 業別 刊登
獨資用 □於電話號碼簿加刊裝 □不要刊登 業別 刊登
獨資用戶
□於電話號碼簿加刊裝
基 名稱
戶 機地址
名稱 機地址
x
市 用 戶 種 類 □住宅 □營業 □非營業 話機種類
話
□租用話機 □自備
□住宅 □營業 □非營業
話機種類
□租用話機 □自備
資
料 傳輸
係 速率
(bps)
費 率 種 類 □ A1 □ A2 □ B □ C □ 上網型
特 別 業 務 □話插□指轉/加密□來電答鈴□來話過濾□
光世代 □ 1G/600M □ 500M/250M □ 300M /150M □ 100M /40M
□ 60M /20M □ 35M/6M □ 16M /3M
ADSL □ 4M/1M □2M/64K □512K/512K
□ A1 □ A2 □ B □ C □ 上網型
□話插□指轉/加密□來電答鈴□來話過濾□
□ 1G/600M □ 500M/250M □ 300M /150M □ 100M /40M
□ 60M /20M □ 35M/6M □ 16M /3M
□ 4M/1M □2M/64K □512K/512K
營 光世代 □非固定制(PPPoE) □固定制 BridgedMode 光世代
業 x ADSL □非固定制 固定制:□Bridged Mode □Routed Mode ADSL
□非固定制(PPPoE) □固定制 BridgedMode
□非固定制 固定制:□Bridged Mode □Routed Mode
ISP 名稱:速博網(seednet) IP:139.175.235.81 Netmask:255.255.255.0 ISP
名稱:
秘 欄 光世代/ADSL 固定制Bridged Mode 請填:
資 x線單位 IP: 起始 IP: 結束 IP:
密 料 Netmask: Gateway:
請 ADSL 固定制Routed Mode1 請填:
不 洽 ATU-R LAN Port IP: Netmask:
I ATU-R WAN Port IP: Netmask:
得 S Gateway:
P ATU-R 連接Router:□否□是,若是請填寫:
複 提 Router 連接 ATU-R 之 Port IP:
供
有內部網段請填內部網段 IP:
製
光世代/ADSL 固定制Bridged Mode 請填:
連線單位 IP: 起始 IP: 結束 IP: Netmask: Gateway:
ADSL 固定制Routed Mode1 請填:
ATU-R LAN Port IP: Netmask:
ATU-R WAN Port IP: Netmask: Gateway:
ATU-R 連接Router:□否□是,若是請填寫:
Router 連接 ATU-R 之 Port IP:有內部網段請填內部網段 IP:
或 測試 測試 IP: 139.175.1.1 DNS IP:139.175.1.1
安裝 測試網址:
測試 測試 IP: DNS IP:
■參加光世代/ADSL 接線費優惠:第一個月須另繳電路接線費新台幣500 元,須同意租用2 年,未滿租期退租,依未滿租用日數補收接線費,每日1.37 元。優( □不參加光世代/ADSL 接線費優惠:收取電路接線費新台幣1,500 元。
外 惠可 □參加新申請市內電話裝置費優惠:免繳市內電話裝置費,須同意租用2 年,未滿租期退租,依未滿租用日數補收裝置費,每日1.37 元。
方複 □參加原ADSL 改光世代免收接線費優惠(F010),須同意租用2 年,未滿租期退租,依未滿租用日數補收接線費,每日1.37 元。
)
洩 式選 □光世代/ADSL 與附掛市話同時申請移機者,收取光世代/ADSL 接線費新台幣500 元、優惠市話移機免收移機費新台幣1,000 元,須同意租用市話 2 年,未滿租期退租,依
未滿租用日數補收移機費,每日 1.37 元。
■本人已了解新申租或升速光世代/ADSL 提供「起租 7 日內不滿意得退租或恢復原速率」服務及如下注意事項:
1.同一證號或同一裝機地址於 180 天內僅提供乙次「7 日內退租或恢復原速率」服務,已依前述規定辦理退租或恢復原速率之同一證號客戶於不同裝機地址,或之不同證號之客戶於同一裝機地址並檢附租賃契約等文件,於 180 天內得再提供乙次「7 日內退租或恢復原速率」服務。
2.新申請客戶7日內退租免收接線費、電路月租費;升速客戶 7 日內恢復原速率者,免收設定費,7 日期間依原速率費率計收電路月租費;如客戶未於 7 日內申請恢復原速率,則以升速竣工日為起租日,並自起租日次日起按新速率計收電路月租費。
□本人已了解並同意新申租或升速光世代/ADSL 起租 7 日內不提出退租或恢復原速率申請。
說 1.光世代係指在本公司機房或利用光纖迴路連接至光化交接箱、社區、大樓、家庭等,利用各式光網路設備,搭配乙太網路(Ethernet)或 VDSL明 等技術,作為固網 IP 網路之接取電路,透過彙集網路提供客戶連接網際網路或可管理式 IP 服務等寬頻傳輸之服務。
事 2.ADSL 電路服務係指本公司在客戶迴路兩端加裝設備,以非對稱式數位用戶迴路(ADSL)技術作為固網 IP 網路之接取電路,透過彙集網路提供
項 客戶連接網際網路或可管理式 IP 服務(Managed IP Services)。
, 3.光世代網路/ADSL 電路之各速率係指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line rate),客戶實際上網傳輸資料速率(Data rate)會因上網終端設備之軟硬體、請 距離、客戶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同時使用加值服務(如:MOD、OTT…)等因素之影響,有時會發生上網速率下降的現象,詳 因此於提供上網服務時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 Best Effort 模式。
閱 4.光世代/ADSL 受距離及設備限制,供租對象為本公司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5.降速需收電路異動費200 元。
※本人已知悉如不需使用網路時,除向連線業者(ISP)辦理退租外,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者,請填委託書)
聯絡人
須再至中華電信各地服務中心辦理電路終止租用手續。 茲委託下列受託人辦理本項服務,此代理行為視同本 □同租用人
※契約書業經本人攜回審閱二日以上。
※本人確認已收受契約書正本乙份。
人行為並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委託人簽章:
□其他(請填寫)
姓 名:
客 ※本申請書若經由其他業者轉送本公司,須待本公司確認後始生效。受託人簽章:
市內電話:
112
02
24
戶 ※除租用號碼外,其他提醒繳費電話:
簽章
受託人身分證字號:
電路(附掛電話)
必填 受託人次要證件類別及證號:受託人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申請人簽名
x受託人確實受申請人委託代辦本項服務,如有虛假偽冒,願負法律責任。
行動電話:
E-mail:
必填
(簽章)。
版 受 理 員
登 錄 員
受託人及聯絡人填具之上開資料,本公司僅作申辦服務及聯絡使用。
複 核 員
電路(附掛電話) 申請人簽名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服務契約
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第一條 甲方所經營之電路出租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指甲方出租其所設置不具交換功能之固定通信網路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服務。
第二條 x服務專供乙方作合法通信之使用,且不得影響其他用戶權益。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第三條 x服務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 市內電路出租服務:以國內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
二、 長途電路出租服務:以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
三、 國際電路出租服務:以國際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並依甲方協議之海外接續國家為原則。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之服務如下:一、 數據電路服務:
(一) 國內數據電路。 1、 市內數據電路。
2、 長途數據電路。
(二) 國際數據電路。二、 寬頻電路服務:
(一) ADSL 電路服務。 (二) 光世代電路服務。
三、 電視電路服務。
四、 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服務。五、 電話電路服務:
(一) 長途電話電路。 (二) 國際電話電路。
第五條 寬頻電路服務因受距離及設備限制,供租對象為甲方採用產品技術可達
之範圍為限。乙方寬頻上網另需向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電信事業提
出上網申請
寬頻電路服務係遵循 ITU-T 國際電信聯合會建議書所訂定之標準提供服務,各服務速率係指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Line Rate),乙方實際上網傳輸速率會因上網終端設備之軟硬體、距離、乙方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同時使用加值服務等因素之影響而有所變化,因此於提供上網服務時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模式。
前項線路速率(Line Rate)之量測範圍為從甲方裝置於乙方之設備至甲方電信機房設備間之速率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六條 x服務使用權利與義務之歸屬,以本服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第七條 乙方申請本服務時,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應據實填寫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全名於本服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
印章。
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乙方應檢附下列雙證件,並出示正本供甲方核對及留存影本(或影像檔):
一、本國自然人:
(一)國民身分證。
(二)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二、外國自然人:
(一)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三、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法人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代表人或商號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但上揭代表人、負責人非屬本國人者,得以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取代。
乙方申請本服務時,得以甲方指定且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數位簽章方式簽署申辦文件並上傳前項證件影像檔留存於甲方系統,供甲方進行核對。甲方依前三項規定登錄之乙方資料,應保存至本契約終止後一年。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八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及足以識別乙方與其法定代理人間代理關係之文件,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
任。
乙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甲方不受理其申請。
第九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需檢附第七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十條 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乙方經由電話或網際網路向甲方(含各分支機構及直營門市)申請者,須於申請後十日內依第七條至本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服務,並將原因通知
乙方:
一、 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二、 申請書內所填資料不實。
三、 其他依法規或依本契約規定不得申請或租用電路之地點不得設置建築物。
四、 租用電路地址欠詳且無法補正。
五、 申請租用電路地址係屬缺線區,無法在一個月內供裝。
乙方因欠費拆除電路且尚未清償欠費,若申請新租用電路或復租用電路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予辦理。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收到乙方申請複查之次日起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最短期間之規定如下:
一、 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二、 臨時租用: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三、 國際電路及專案建設:依雙方之約定。
乙方申請臨時租用,以甲方可以調度之現有電路供租,不須另行建設為限。
甲方得考量乙方權益,視服務性質或配合乙方特殊需要另行簽訂租用期間。
第十三條 乙方依規定繳納寬頻電路服務之電路費用後,甲方應於下列指標值規範之供裝時程內使其通信。但因機線設備欠缺、山區、偏遠地區、不可抗力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項目 | 速率 | 指標值 |
寬頻電 路服務 | 100Mbps(不含)以下 | ≦5 日 |
100Mbps(含)以上 | ≦8 日 |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向甲方辦理退租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四條 乙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外,得以書面、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甲方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
乙方因欠費暫停通信且尚未清償欠費,於其申請異動服務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五條 乙方申請遷移電路,由甲方派工移設,移設分為下列二種:
一、 宅內移設:在同一宅內(同一門牌號碼)移動電路裝設位置者。二、 宅外移設:將電路之裝設位置移裝至另一宅內者。
乙方宅外移設之新地址,因缺乏電信機線設備或其他因素,甲方不能在一個月內移設時,應於七日內將原因通知乙方,由乙方辦理原址電路暫拆手續。
第十六條 乙方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服務,得通知甲方暫停通信,並申請保留使用權利,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使用。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依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乙方之本服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其使用單位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乙方以自然人身分租用本服務,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時,乙方之法定繼承人得選用第十八條終止租用或前項更名規定,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後辦理。
第十八條 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服務時,應依第七條至第九條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證明文件;寬頻電路服務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二日;國際數據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十日;其他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日,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已出帳及尚未出帳之費用。
甲方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預訂終止日或視乙方需求另訂較長之拆除日期拆除之。
乙方於終止租用本服務時,應歸還甲方於乙方端加裝之電信設備。 第十九條 乙方將本服務轉讓他人時,應經新用戶同意後,向甲方辦理一退一租,
乙方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未繳清而有保證金者,其所欠各項費用應於保證金內扣抵,有剩餘再退還乙方,不足之數或無保證金者,則仍需追繳。
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乙方契約之終止;新用戶則視為新申租用戶,繳納相關費用,並遵守本契約之一切規定。
乙方未辦理一退一租而私自將租用本服務轉讓他人時,其讓與行為對甲方不生效力。
第四章 電信設備維護與管理
第二十條 裝置於乙方端之電信設備得由甲方供租與維護。但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者,得由乙方自行維護。
前項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之電信設備,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之審驗合格證明。
乙方向甲方租用之電信設備,經甲方查明無法使用且其故障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甲方應予免費換裝。
第一項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設備,乙方應予妥善保管,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
前項定價,應考慮該項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訂定之。
第二十一條 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乙方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如因乙方自備設備或其他電信事業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甲方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暫停其使用,待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因此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五章 服務費用
第二十二條 乙方應依甲方揭露之各項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甲方應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調整時亦同。
甲方應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供履約保障機制。
甲方經乙方確認後提供之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除雙方另有約定 外,乙方得向甲方申請取消。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期滿後,須經乙方同意,始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乙方申請於非營業時間配合至乙方端施工者,施工時間應由乙方與甲方協議,甲方得另加收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第二十四條 甲方按每路電路向乙方收取電路月租費。
乙方租用本服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租用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按當月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乙方租用本服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 算。但國際數據電路租用或專案建設之租期未滿者,依雙方之約定。臨時租用之每日租費,以月租費十五分之一計收。
乙方計費週期變更等異動事項,致無法按月計收月租費,異動生效當期之租費,依新舊週期轉換後尚未收費之週期日數計算,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第五項所稱計費週期,係指甲方以三十日為計費基準,每隔五日為一計費區間之開端,共劃分六個計費區間,分為第一週期至第六週期。
第五項所稱週期日數,係指乙方申請變更計費週期時,收費日數按舊計費週期收費截止日次日至新計費週期生效之收費截止日,依各週期間隔五日之倍數計算,採五、十、十五、二十、二十五、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五十五日計收。
第二十五條 乙方申請專案建設時,應繳納保證金及工料費,作為租用本服務應付費用之擔保。
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甲方得以前項保證金抵充乙方積欠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甲方應於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後,最近一期帳單出帳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乙方無息退還餘額。但自終止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第二十六條 乙方申請移設電路設備者,須繳納移設費及工料費。
乙方申請宅外移設,因新址缺乏機線無法即時供移而辦理原址暫拆電路時,候移期間免收月租費及暫拆費。
乙方申請更名、暫拆、復裝等異動者,應繳納換更名費、暫拆費、復裝費。
因辦理異動致當月之費用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第二十七條 乙方申請裝移電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實需工料費計收:
一、 高山森林地區工程艱鉅,需特別設計辦理者。
二、 偏僻地區發展緩慢,預測三年內申請裝移機不同證號用戶在十戶以下,需特別為申請用戶立桿架線者。
前項實需工料費含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及施工等實際工料成本。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由甲方負責維運與管理。
第一項實需工料費除乙方為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者或裝移地點無正式編定門牌號碼者,由乙方全額負擔外,由乙方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三十由甲方負擔。
乙方如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且可提出證明者,第一項實需工料費由乙方負擔百分之四十七,其餘百分之五十三由甲方負擔。裝機後三年內有下列情形者,需補繳工料費差額:
一、 辦理一退一租時,新用戶非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者。
二、 改供不符本項要件之他人使用。
嗣後三年內第二至第四位用戶共用該段纜線管道時,依其共用長度比例繳付工料費,原已繳工料費之用戶,由甲方按比例退回。
為避免爭議,甲方應會同乙方實地查勘認定,獲得乙方同意並繳費後始得建設。
第二十八條 電路障礙經甲方先行測試後,判定係屬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若乙方要求甲方派員查修,並經確認係因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 者,甲方得向乙方收取檢查費。
第二十九條 乙方於甲方未施工前,因故註銷申請,已繳之接線費及相關費用,甲方應無息退還;乙方於甲方施工後註銷申請者,其已繳之費用依施工情況予以扣減,如有餘額者,甲方應無息退還之。但有關國際數據電路服務,依甲方與乙方合約另行訂定之。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抵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或辦理一退一租手續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抵充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費用抵充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三十條 乙方申請寬頻電路服務暫停使用者,其暫停使用期間月租費依該服務最低速率收費標準計收。暫停期間以一年為限,逾期月租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乙方申請其他電路暫停使用者,其暫停使用期間月租費依雙方合約約定。但乙方因違反法令致遭暫停通信者,其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不得申請暫停使用,月租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
第三十一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而拒不繳費者,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乙方各項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均以甲方資料為準。
乙方將本服務電信設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付。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應暫緩催費或暫停該電路之使用。但如有本契約第三十八條被盜接、冒用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乙方繳納本服務之各項費用,由甲方提供發票或收據予乙方;如有遺失,乙方得申請補發繳費證明。
甲方提供之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收訖章始生繳費效力。
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第三十三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因甲方電信網路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下表之標準扣減月租
費。但因配合乙方時間約修者,其約修時間不予記錄。前項減收標準如下。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月租費為限:一、 寬頻電路: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減下限 |
6(含)以上-未滿 8 | 月租費減收 5% |
8(含)以上-未滿 12 | 月租費減收 10% |
12(含)以上-未滿 24 | 月租費減收 20% |
24(含)以上-未滿 48 | 月租費減收 30% |
48(含)以上-未滿 72 | 月租費減收 40% |
72(含)以上 | 月租費全免 |
二、 臨時電路連續阻斷致停止通信一小時以上者,每一小時當日租費減收十分之一,逾十小時以上當日租費全免。臨時電路全部租期連續阻斷不通且阻斷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已繳之費用,甲方應全數退還。
三、 國內數據電路傳輸速率 1.544Mbps(含)以上或國際數據電路: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減下限 |
1(含)以上-未滿 72 | 每 1 小時月租費減收 0.278% |
72(含)以上-未滿 120 | 每 1 小時月租費減收 0.347% |
120(含)以上-未滿 240 | 每 1 小時月租費減收 0.417% |
240(含)以上 | 月租費全免 |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減下限 |
6(含)以上-未滿 72 | 每 6 小時月租費減收 1.667% |
72(含)以上-未滿 120 | 每 6 小時月租費減收 2.083% |
120(含)以上-未滿 240 | 每 6 小時月租費減收 2.5% |
240(含)以上 | 月租費全免 |
四、 前三款以外之電路: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除緊急事故外,甲方電信網路因維修或檢修致有阻斷可能時,應於事前對外公告或通知乙方。
第三十四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阻斷者,自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起至修復日止不收電路月租費,且不適用前條扣減標準。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依前條第三項規定。
第六章 特別權利與義務條款
第三十五條甲方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並通知乙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終止租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登記時,本契約自動向後失效。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登記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通知乙方於二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甲方因提供服務需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蒐集、處理、利用之乙方相關資料(包含但不限於通信或帳務紀錄)應負保密義務及採取適當安全措施,提供乙方查詢、閱覽、製給副本、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並依法提供有關機關調閱。
前項之乙方資料,如甲方有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外之利用,應先取得乙方同意。惟經甲方處理並確認第三人無從識別乙方本人後之資 料,得提供第三人使用。
第三十八條 甲方察覺乙方使用之本服務有被盜接、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服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之。
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服務有被盜接、冒用並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時,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費用,乙方可暫緩繳納,但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服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第三十九條 乙方申請租用寬頻電路服務,於起租日起七日內得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免收月租費及接線費。
甲方於受理乙方前項終止申請時,應與乙方約定歸還甲方裝於乙方電信設備之期限,乙方如未於期限內歸還電信設備或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
乙方申請提升寬頻電路服務速率,於異動起租日起七日內,得向甲方申請恢復原速率服務;辦理升速後申請恢復原速率者,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算租費,免收設定費。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同一證號或地址於一百八十日內限申請一次。但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之同一證號用戶於不同裝機地址,或不同證號之用戶於同一裝機地址並檢附租賃契約等文件,於一百八十日內得再申請一次。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終止租用或未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按該服務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臨時租用、展場、工地地號等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四十條 乙方如有冒名申裝本服務之情事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乙方利用電信服務有違反法令或妨害公共秩序之虞者,並經有關機關通知,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乙方如使用本服務以提供虛擬專屬網路(Virtual Private Network,VPN)服務,須保證落實使用者身分查核。
前三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服務終端設備供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四十一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三十一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所定期限,繳納全部費用。逾期限七日未繳清者,甲方得暫停本服務,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逾期限九十日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服務,並拆除電路。
前項乙方積欠之費用,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追討。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提供服務,乙方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甲方應儘速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本服務。
第四十二條 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機線設備,除宅內移動外,乙方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乙方違反上揭規定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機線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暫停提供本服務,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機線設備後予以恢復提供服務。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終止其租用。
前二項暫停或終止服務所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乙方終端設備裝、移後,經裝、移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向甲方提出乙方並未居住於該址之聲明並經查證屬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申請一退一租或移設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逕行暫停通信或終止租用。
前項甲方終止租用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 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或違反本契約規定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或改正後,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甲方得予暫停提供該違規項目之服務,俟乙方依規定補辦各項手續或改正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納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納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依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終止其租用。
第七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五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四十七條 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服務租用事項,未經甲方同意者,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
第四十八條 x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網站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四十九條 x契約甲方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乙方之地址。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甲方,否則對甲方不生效力。
第五十條 甲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八章 申訴及管轄法院
第五十一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如有消費爭議者,除可利用甲方之服務專 線、網站外,亦得至甲方服務中心或依「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設立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免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 或網站網址: xxxx://xxx.xxx.xxx.xx。
第五十二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程序外,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五十三條 x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契約書乙式二份,交由乙方收執乙份
立契約書人
甲方: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 21-3 號
統一編號:00000000
電路(附掛電話)申請人簽名
乙方: (簽章)地址: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 本契約書業經本人攜回審閱二日以上。
□ 本人確認已收受本契約書正本乙份。
□ 證照號碼及地址均同申請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網路服務契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5 年 5 月 11 日通傳平臺字第 10500095470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自 105 年 5 月 20 日起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6 年 11 月 1 日通傳平臺字第 10600476130 號函核准修正第十條,自 106 年 11 月 10 日起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7 年 9 月 19 日通傳平臺字第 10700439230 號函核准修正第六條及三十一條,自 107 年 9 月 28 日起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8 年 1 月 23 日通傳平臺字第 10800017130 號函核准修正第五十條,自 108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8 年 3 月 20 日通傳平臺字第 10800089040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自 108 年 3 月 29 日起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11 年 9 月 26 日通傳平臺字第 11100483440 號函核准,自 111 年 10 月 25 日起實施。
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申請用戶本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第一條 x契約所稱市內網路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指甲方提供乙方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作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通信服務。
第二條 x服務專供乙方作合法通信之使用,且不得影響其他用戶權益。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第三條 x服務之營業區域為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服務如下:
一、語音服務:係指乙方利用電話終端設備,接通當地市內電話交換系統,作國內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間通信。
第十六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其最短期間為一個月。但臨時電話之最短租期為十日。上揭最短租期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專用交換機及分機以裝設於乙方之同一建築物內為原則。乙方欲在另一建築物裝設宅外分機時,應申請租裝市內專線。但與另一建築物設有自備電信管線相通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異動程 序
第十八條 乙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外,得以書面、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甲方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 乙方因欠費拆機且尚未清償欠費,於其申請異動服務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九條 移機分為下列二種:
一、 宅內移機:電話在同一宅內(同一門牌號碼)移動裝設位置者。二、 宅外移機:將原裝電話移裝至另一宅內者。
乙方電話裝設之地址,因房屋拆除重建申請暫拆機線,待房屋重建完成後向甲方申請復裝於原址時,依宅外移機規定辦理。
二、加值通信服務:由市內通信網路交換設備搭配市內通信加值服務平台, 第二十條 乙方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服務者,得通知甲方暫停通信,並申請保留使用權
或核心網路設備,提供市內加值通信服務。
乙方得要求甲方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市話號碼之可攜服務,以同一裝機地點者為原則。甲方視技術可行性,另與乙方約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得依「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將必要之乙方資料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及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並得向乙方酌收號碼可攜移轉作業之費用。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五條 x服務使用權利與義務之歸屬,以本服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六條 乙方申請本服務時,得要求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選擇提供任一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
乙方如不行使前項指定之權利,得由甲方代為指定。第七條 x服務用戶種類分類如下:
一、 住宅用戶:乙方終端設備裝設於住宅範圍內,專供家務使用者。二、 非住宅用戶:
(一)非營業用戶:乙方終端設備裝設於政府機關、學校及經各級政府立案且不具營利性質之公益慈善團體者。
(二)營業用戶:乙方終端設備裝設於營利事業機構及不屬於前目非營業用戶者。
乙方之種類由甲方依據乙方終端設備裝設位置及使用性質認定之。
第八條 乙方申請本服務時,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應據實填寫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全名於本服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
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乙方應檢附下列雙證件,並出示正本供甲方核對及留存影本(或影像檔):
一、本國自然人:
(一) 國民身分證。
(二) 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二、外國自然人:
(一) 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 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三、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 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 法人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代表人或商號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但上揭代表人、負責人非屬本國人者,得以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取代。
乙方申請本服務時,得以甲方指定且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數位簽章方式簽署申辦文件,並上傳前項證件影像檔留存於甲方系統,供甲方進行身分核對。
甲方依前三項規定登錄之乙方資料,應保存至本契約終止後一年。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九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及足以識別乙方與其法定代理人間代理關係之文件,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乙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甲方不受理其申請。
第十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需檢附第八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乙方經由電話或網際網路向甲方(含各分支機構及直營門市)申請者,須於申請
x,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通信。但暫停通信期間,月租費依住宅用戶計算。 乙方申請暫拆電話時,如乙方不保留原市話號碼,暫拆期間免付月租費,待乙方需用時再申請復裝電話,並自復裝次日起恢復計收租費;如乙方需保留原市話號碼,暫拆期間月租費依住宅用戶計算。
前項暫拆逾二年以上未申請復裝時,視同乙方終止租用,不得再申請復裝。 第二十一條 乙方之本服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其使用單位有異
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乙方以自然人身分租用本服務,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時,乙方之法定繼承人得選用第二十二條終止租用或前項更名規定,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後辦理。
第二十二條 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服務時,應依第八條至第十條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證明文件,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已出帳及尚未出帳之費用。 乙方如向其他市內網路服務電信事業書面申請號碼可攜服務時,視為向甲方書面申請終止租用。
第二十三條 乙方將本服務轉讓他人時,應經新用戶同意後,向甲方辦理一退一租,乙方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未繳清而有保證金者,其所欠各項費用應於保證金內扣抵,有剩餘再退還乙方,不足之數或無保證金者,則仍需追繳。
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乙方契約之終止;新用戶則視為新申租用戶,繳納相關費用,並遵守本契約之一切規定。
第四章 市話 號碼及 電話 號碼簿
第二十四條 甲方因本服務提供乙方使用之市話號碼,係獲主管機關授權甲方代理核配,一經核配後,乙方即享有號碼使用權。除主管機關所為之號碼規劃及管理機制調整、本契約另有規定、或經乙方同意者外,不得加以變更。
第二十五條 市話號碼由甲方依乙方裝移機地址所屬之交換局號碼,參酌話務負荷,依序配號。
乙方申請指定市話號碼或更換市話號碼,經甲方認可後,應繳納選號費或換號費。
第二十六條 乙方退租或換、選號後之原市話號碼,依下列方式配用:一、 尚有空號可配時,等待三個月後再行配用。
二、 已無空號可配時,等待二個月後再行配用。
前項規定如經新用戶同意或符合一退一租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甲方因技術上之需要或營業區域、交換區重新劃定或增設時,得將乙方已使用之市話號碼予以更換或暫停其使用,停用期間免收月租費。
甲方應於改號三個月前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
第二十八條 依前條規定,乙方市話號碼更換後,甲方應提供免費截答服務三個月,但因乙方主動要求無需截答者,即不作截答服務。
免費截答服務期滿,在截答服務設備使用情況許可下,乙方得申請付費延長截答服務,其期間由甲方視設備之情形定之。
第二十九條 甲方得經乙方同意,刊登乙方市話號碼資料於甲方電話號碼簿及提供查號臺查號服務。
甲方編印電話號碼簿以每版號碼簿截稿日期前之乙方資料為準,截稿日期以後新裝及異動之乙方資料,於編印次版時刊登。
於甲方提供電話號碼簿時,每號電話乙方得向甲方領用所屬彙編區之電話號碼簿乙本,乙方裝有多號電話時依乙方之需要領用,但不得超過乙方租用之電話號數。
臨時電話不刊登電話號碼簿,但甲方查號臺應依乙方需求提供該市話號碼查詢服務。
後十日內依第八條至本條規定辦理。
1. 第五章 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 乙方申請裝、移機地址屬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核發建造執照之建築物,
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及「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 第三十條 乙方應依甲方揭露之各項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
設置技術規範」規定預設屋內電信配管、配線設備;未依規定預設者,甲方得請乙方配合改善後,再予裝機。
前項依「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預設之屋內電信配線設備,乙方得委託甲方或廠商代為佈設。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服務,並將原因通知乙方:一、 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
二、 申請書內所填資料不實。
三、 其他依法規或依本契約規定不得申請或裝機地點不得設置建築物。申請裝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將無法裝機原因通知乙方:
一、 裝機地址欠詳且無法補正。
二、 申請裝機地址係屬缺線區,無法在一個月內供裝。
前項收費標準,甲方應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調整時亦同。
甲方應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供履約保障機制。
甲方經乙方確認後提供之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乙方得向甲方申請取消。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期滿後,須經乙方同意,始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應依前條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乙方自備屋內配線者,其裝置費應予減收;自行維護屋內配線者,免收建築物屋內配線維護費或月維費;自備終端設備者,免收保證金及終端設備租費。 乙方申請於非營業時間配合施工裝移機者,施工時間應與甲方協議,甲方得另加收「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乙方因欠費拆機且尚未清償欠費,若申請新裝或復機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 第三十二條 甲方每號電話或中繼線按月向乙方收取月租費,另按通信時間計收通信費。
費後,再予辦理。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收到乙方申請複查之次日起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十四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因第五十條情事遭甲方停止其使用或終止租用者,再向甲方申請本服務時,甲方得限制其申請電信服務之市話號碼數量及服務項目。
第十五條 乙方依規定繳費後,甲方應自繳費之次日起算二日內使其通信。但因市話號碼、機線設備欠缺、山區、偏遠地區、不可抗力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向甲方辦理退租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甲方每線專線按月向乙方收取專線月租費。
乙方租用本服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租用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按當月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乙方租用本服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臨時租用租費按日計算,租用期間未滿十日者,以十日計收。
乙方計費週期變更等異動事項,致無法按月計收月租費,異動生效當期之租費,依新舊週期轉換後尚未收費之週期日數計算,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
收。第六項所稱計費週期,係指甲方以三十日為計費基準,每隔五日為一計費
區間之開端,共劃分六個計費區間,分為第一週期至第六週期。
第六項所稱週期日數,係指乙方申請變更計費週期時,收費日數按舊計費週期收費截止日次日至新計費週期生效之收費截止日,依各週期間隔五日之倍數計算,採五、十、十五、二十、二十五、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五十五日計收。
第三十三條 乙方租用甲方終端設備所繳納之保證金,於乙方換裝自備終端設備時,甲方應將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
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甲方得以前項保證金抵充乙方積欠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甲方應於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後,最近一期帳單出帳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乙方無息退還餘額。但自終止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第三十四條 乙方申請移設電話設備者,須繳納移設費及工料費。但乙方自備屋內配線者,其移設費應予減收。
副機附件之裝移機,需新設桿線者,另計收工料費。
遷移保安器、引進線及電話線路之移設費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 單獨遷移保安器者,比照電話副機移機收費,申請移機因而同時移設保安器者,不另計費。
第四十七條 甲方因提供服務需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蒐集、處理、利用之乙方相關資料
(包含但不限於通信或帳務紀錄)應負保密義務及採取適當安全措施,提供乙方查詢、閱覽、製給副本、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並依法提供有關機關調閱。前項之乙方資料,如甲方有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外之利用,應先取得乙方同意。惟經甲方處理並確認第三人無從識別乙方本人後之資料,得提供第三人使用。
第四十八條 甲方察覺乙方使用之本服務有被盜接、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服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並辦理限制撥打相關通信服務或更換市話號碼之手續。
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服務有被盜接、冒用並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時,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撥打相關通信服務或更換市話號碼之手續。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乙方可暫緩繳納,但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服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第四十九條 乙方終端設備裝、移後,經裝、移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向甲方提出乙方並未居住於該址之聲明並經查證屬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申請一退一租或移機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逕行暫停通信或終止租用。
前項甲方終止租用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
二、 單獨遷移宅內或同一建築範圍之引進線者,比照宅內移機收費,保安器隨 第五十條 乙方如有冒名申裝本服務之情事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同遷移者,不另計費。
三、 單獨遷移宅外電話線路或因遷移宅內電話線路必須移動宅外線路者,比照宅外移機收費。
四、 乙方申請宅外移機,因新址缺乏機線無法即時供移而辦理原址暫拆電話時,候移期間免收月租費。
乙方申請換號、選號、更名、停話、復話等異動者,應依甲方收費標準繳交一次性費用。
第三十五條 向甲方租用專用交換機者,其總機、基地臺及分機之裝移機,其工料費用另計;不需另外佈纜架線者,比照獨用電話副機計費或依甲方與乙方約定辦理;其宅外分機不須利用市內電纜者,除按臨時專線計收接線費外,其工料費用另計。
第三十六條 乙方申請本服務之裝移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按實需工料費計收:一、 高山森林地區工程艱鉅,需特別設計辦理。
二、 偏僻地區發展緩慢,預測三年內申請裝移機不同證號用戶在十戶以下,需特別為乙方立桿架線。
前項實需工料費含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及施工等實際工料成本。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由甲方負責維運與管理。
第一項實需工料費除乙方為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者或裝移機地點無正式編定門牌號碼者由乙方全部負擔外,由乙方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三十由甲方負擔。
住宅用戶如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且可提出證明者,第一項實需工料費由乙方負擔百分之四十七,其餘百分之五十三由甲方負擔。
裝機後三年內有下列情形者,需補繳工料費差額:
一、辦理一退一租時,新用戶非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二、改供不符本項要件之他人使用或變更為非住宅使用。
嗣後三年內第二至第四位用戶共用該段纜線管道時,依其共用長度比例繳付工料費,原已繳工料費之用戶,由甲方按比例退回。
為避免爭議,甲方應會同乙方實地查勘認定,獲得乙方同意並繳費後,始得建設。
第三十七條 乙方之終端設備,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如他人使用乙方之終端設備通信者,其應繳費用由乙方負責繳付。乙方與他人合用本服務者,其月租費及通信費由乙方負責繳付。
第三十八條 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暫停通信,其暫停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第三十九條 乙方之用戶種類變更、設備更換或其他異動事項致當月之通信網路月租費、通信費或其他費用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
第四十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抵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或辦理一退一租手續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抵充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費用抵充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四十一條 乙方各項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均以甲方資料為準,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應暫緩催費或暫停通信。但如有本契約第四十八條被盜接、冒用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乙方繳納本服務之各項費用,由甲方提供發票或收據予乙方;如有遺失,乙方得申請補發繳費證明。
甲方提供之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收訖章始生繳費效力。
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憑證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四十三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因甲方電信網路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下表之標準扣減月租費。
前項減收標準如下: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減下限 |
6(含)以上-未滿 8 | 月租費減收 5 % |
8(含)以上-未滿 12 | 月租費減收 10 % |
12(含)以上-未滿 24 | 月租費減收 20 % |
24(含)以上-未滿 48 | 月租費減收 30 % |
48(含)以上-未滿 72 | 月租費減收 40 % |
72(含)以上 | 月租費全免 |
乙方利用電信服務有違反法令或妨害公共秩序之虞者,並經有關機關通知,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市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經廣告物主管機關之通知,甲方得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市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之電信服務。
乙方申裝外線直接撥入分機(DID)服務,依法被處停話者,甲方每次以該停話市話號碼所屬號段十門為單位停話,達五次且無正當理由者,終止該外線直接撥入分機(DID)代表號之電信服務。
前四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服務終端設備供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五十一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四十一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所定期限,繳納全部費用。逾期限七日未繳清者,甲方得暫停本服務,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逾期限九十日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服務。
前項乙方積欠之費用,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追討。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提供服務,乙方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甲方應儘速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本服務。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拆機銷號,甲方應於乙方繳清全部費用後三個工作日內復裝並恢復提供服務。
乙方因欠費被拆機銷號時,自拆機銷號之日起二年內,乙方得申請復裝,逾期視同乙方終止租用,不得再申請復裝。
第五十二條 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或違反本契約規定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或改正後,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甲方得予暫停提供該違規項目之服務,俟乙方依規定補辦各項手續或改正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納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納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依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終止其租用。
第五十三條 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機線設備,除宅內移動外,乙方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乙方違反上揭規定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機線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暫停提供本服務,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機線設備後予以恢復通信。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終止其租用。
前二項暫停或終止服務所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七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四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五十五條 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服務租用事項,未經甲方同意者,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六條 x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網站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五十七條 x契約甲方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乙方之地址。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甲方,否則對甲方不生效力。
第五十八條 甲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八章 申訴及管轄法院
第五十九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如有消費爭議者,除可利用甲方之服務專線、網站外,亦得至甲方服務中心或依「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設立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甲方免費服務專線:0800-080123 及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
第六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程序外,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臨時電話連續阻斷致停止通信二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當日租費減收百分之 第六十一條 x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五十,逾十二小時以上當日租費全免。臨時電話全部租期連續阻斷不通且阻斷 x契約書乙式二份,交由乙方收執乙份。
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已繳之接線費、保證金及工料費,甲方應全數退還乙
方。
立契約書人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 甲方:
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地址:
除緊急事故外,甲方電信網路因維修或檢修致有阻斷可能時,應於事前對外公 統一編號:
告或通知乙方。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四十四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並通知乙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終止租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登記時,本契約自動向後失效。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登記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通知乙方於二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市內網路機線設備,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者,由甲方負責維護,但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或雖由甲方提供,而乙方可選擇自行維護之機線設備,由乙方自行維護。
前項得由乙方自備之終端設備,須為業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審驗合格之機型。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機線設備,乙方應予妥善保管,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前項定價,應考慮該項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訂之。
乙方: (簽章)地址: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本契約書業經本人攜回審閱二日以上。
□本人確認已收受本契約書正本乙份。
□證照號碼及地址均同申請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如需一併申請中華市話,才需簽名。
□ 租用
【Seednet 光世代用戶適用】
適用期間:111.10.25 起
□ 異動ISP 中華電信家用 Wi-Fi【寬頻-加價購】優惠方案專用同意書,茲同意下列條款:
一、本服務係以 Wi-Fi 機件連接網際資訊網路,提供本公司寬頻電路客戶租用,限附掛於本公司光世代電路,於收訊可及之範圍使用。單一電路裝設 2 台以上之家用 Wi-Fi 服務者,其數據機/AP 均限同一裝址。
二、本公司家用 Wi-Fi 服務有基本型及進階型優惠方案,租用類型、數量約期與應收費用如下:
1. 中華電信基本型家用 Wi-Fi 光世代用戶優惠方案:(異動 ISP+新申請家用 Wi-Fi 基本型需收設定費 250 元(次/台))
基本型 | 產品 | 優惠對象 | 約期 | 月租費 | 設定費 |
數據機內建 | 光世代 | 同寬頻租期 | ☑ 0 元 (04EW) | 250 元(次/台) |
2. 中華電信進階型家用 Wi-Fi 光世代用戶優惠方案:
產品 | 優惠對象 | 約期 | 第 1 台月租費 | 第 2 台月租費 | 第 3 台月租費 | 第 4 台月租費 | 設定費 | |
順暢單頻版 802.11n | 光世代 | 1 年 | □ 30 元 (05CW) | □ 30 元 (05CW) | □ 30 元 (05CW) | □ 30 元 (05CW) | 250 元(次/台) | |
無約 | □ 89 元 (牌價方案) | □ 89 元 (牌價方案) | □ 89 元 (牌價方案) | □ 89 元 (牌價方案) | 250 元(次/台) | |||
Wi-Fi 全屋通 (Wi-Fi 5_2T2R) | 光世代 | 2 年 | □ 79 元 (S1SW) | □ 69 元 (S2SW) | □ 59 元 (S3SW) | 無 | 綁約 2 年免收 | |
無約 | □ 89 元 (牌價方案) | □ 89 元 (牌價方案) | □ 89 元 (牌價方案) | 無 | 250 元(次/台) | |||
Mesh 802.11ac | ||||||||
光世代 300M(含)以上 | 2 年 | □ 89 元 | □ 79 元 | □ 69 元 | □ 69 元 | 綁約 2 年免收 | ||
進階型 | Wi-Fi 全屋通 (Wi-Fi 5_4T4R) | (31PW) | (32PW) | (33PW) | (34PW) | |||
光世代 300M 以下 | 2 年 | □ 99 元 (11PW) | □ 89 元 (12PW) | □ 79 元 (13PW) | □ 79 元 (14PW) | 綁約 2 年免收 | ||
Mesh 802.11ac | 光世代 | 無約 | □ 119 元 (牌價方案) | □ 119 元 (牌價方案) | □ 119 元 (牌價方案) | □ 119 元 (牌價方案) | 250 元(次/台) | |
Wi-Fi 全屋通 (Wi-Fi 6_2T2R) | 光世代 300M(含)以上 | 2 年 | □ 99 元 (B1XW) | □ 89 元 (B2XW) | □ 79 元 (B3XW) | 無 | 綁約 2 年免收 | |
光世代 | 無約 | □ 119 元 (牌價方案) | □ 119 元 (牌價方案) | □ 119 元 (牌價方案) | 無 | 250 元(次/台) | ||
Mesh 802.11ax | ||||||||
Wi-Fi 全屋通 (Wi-Fi 6_4T4R)* | 光世代 300M(含)以上 | 2 年 | □ 139 元 (C1YW) | □ 129 元 (C2YW) | □ 119 元 (C3YW) | □ 119 元 (C4YW) | 綁約 2 年免收 | |
光世代 | 無約 | □ 159 元 (牌價方案) | □ 159 元 (牌價方案) | □ 159 元 (牌價方案) | □ 159 元 (牌價方案) | 250 元(次/台) | ||
Mesh 802.11ax | ||||||||
*本設備無線模組為 | ||||||||
2.4GHz 2T2R / 5GHz 4T4R |
(1)同時與光世代(含A 升光)/ADSL 新申請租用、移設或復裝;或租用CHT Wi-Fi 無限通服務,得免收基本型家用 Wi-Fi 設定費 250 元;同時申租進階型家用 Wi-Fi 服務綁約 2 年方案,可免收申裝基本型設定費;除方案另有優惠外,設定費為 250 元(次/台),依租用台數計算,費用併電路帳單計收。
(2)解約金與約期計算方式:基本型 ADSL 約期 1 年提前解約金每台 360 元;進階型順暢單頻版約期 1 年提前解約金每台 360 元;Wi-Fi 全屋通(Wi-Fi 5_2T2R)約期 2 年提前解約金第 1 台 490 元、第 2 台 730 元、第 3 台 970 元;Wi-Fi 全屋通(Wi-Fi 5_4T4R)光世代暨MOD 或光世代 300M 以上約期 2 年提前解約金第 1 台 970 元、第 2 台 1210 元、第 3 台 1450 元、第 4 台 1450 元;Wi-Fi 全屋通(Wi-Fi 5_4T4R)光世代 100M(含)以下約期 2 年提前解約金第 1 台 730元、第 2 台 970 元、第 3 台 1210 元、第 4 台 1210 元;Wi-Fi 全屋通(Wi-Fi 6_2T2R/4T4R)光世代 300M(含)以上約期 2 年提前解約金第 1 台 730 元、第 2台 970 元、第 3 台 1210 元、第 4 台 1210 元。未滿優惠方案約期退租,提前解約金按不足天數比例以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元;無簽約者基本型或進階型順暢單頻版/Wi-Fi 全屋通(Wi-Fi 5_2T2R)月租費 89 元/月/台,Wi-Fi 全屋通(Wi-Fi 5_4T4R)/(Wi-Fi 6_2T2R)月租費 119 元/月/台,Wi-Fi 全屋通(Wi-Fi 6_4T4R)月租費 159 元/月/台,最短租期為連續滿 1 個月計,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若租用超過 1 個月以上退租,末月之月租費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
三、 本案優惠期間內申請寬頻暫停,或寬頻欠停、欠拆者,家用 Wi-Fi 隨之停用且暫停收費,惟約期繼續計算,俟客戶自行申請復話後繼續出帳。客戶如欲變更/終止租用優惠方案,應於優惠屆滿/終止租用日之 5 日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四、 數據機與 AP 以網路線連接,兩者之距離應小於 100 公尺以免訊號大幅衰減/不通;網路線材以本公司設備機件同捆包裝盒內附為主,長度不足者須由客戶另購/自備。數據機/AP 均僅提供基本安裝,不提供防火牆設定或與用戶自備其他網路設備介接之服務。
五、本公司 Wi-Fi 全屋通(Wi-Fi 5/Wi-Fi 6)產品,具 Mesh 網狀架構功能,若裝設一台為一般的 Wi-Fi AP 使用,同一條電路安裝兩台以上同款型號 AP 可聯成網狀架構,移動過程中會自動連線至訊號最佳的 AP,無需手動切換 SSID。
※1.多台 Mesh Wi-Fi AP 間可自動連線無須拉線(部分場域仍須拉實體線,以現場評估為準)即可完成家中 Wi-Fi 網路環境建置(惟主機 AP 須與數據機/外接式 AP(具 PPPoE 功能)以實體網路線連接,副機 AP 接電即可)。2.Wi-Fi 全屋通(Wi-Fi 5/Wi-Fi 6_2T2R)可串接數量上限 3 台,Wi-Fi 全屋通(Wi-Fi 5/Wi-Fi 6_4T4R)可串接數量上限 4 台。3. Wi-Fi 全屋通(Wi-Fi 6)產品須搭配 Wi-Fi 6 終端設備,方能充分發揮 Wi-Fi 6 之傳輸效能。
六、 家用 Wi-Fi 服務之機件設備依實際申請速率提供匹配機件,所對應的設備型號以本公司現場供料或系統調訂為準;如約期內異動速率/更換產品時,依速率提供對應之優惠方案與進階型家用 Wi-Fi 服務之產品,將重新綁約並收取裝機設定費 250 元/台。
七、 客戶應對本公司提供之家用 Wi-Fi 設備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如有毁損遺失,應照價賠償。
八、 Wi-Fi 網路品質依國際標準歸類為「best effort」模式,以本公司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實際連線速率受連網終端設備之性能、擺放位置、空間距離、建物(裝潢)遮蔽、環境(溫濕度)變因、電磁波同頻段干擾、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等眾多因素影響,不建議逕以 Wi-Fi 無線上網量測速率,本公司並不保證經由家用 Wi-Fi 所測得之速率,會與貴客戶申租寬頻上網之牌告速率或經由有線方式所測得 之速率相符,亦無最低速率保證。
九、 Wi-Fi 易因環境及無線傳輸技術等(諸如:微波爐、無線電話、藍牙裝置、其他 Wi-Fi AP…等)因素影響,產生射頻干擾(如封包遺失、瞬斷…等),如因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十、本案須簽署服務契約(詳次頁)始生效。
立同意書人市內電話/寬頻電路號碼: 本同意書須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章,代簽名者須負法律責任。立同意書人: 簽名蓋章 受託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受託人身分證字號: 聯絡人: 聯絡電話:
請併同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回傳;委託代辦者,請連同本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併回傳。
營業客戶請附:①公司證件 ②負責人證件 ③委託代辦人證件(委託書欄位必填)。
推廣人單位:員工代號:
推廣人姓名:聯絡電話:
經辦單位: 受理員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Wi-Fi 無線上網服務契約條款
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地營運處(以下簡稱甲方)與租用本業務用戶(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提供乙方 Wi-Fi 無線上網業務(以下稱本業務),關於本業務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第一章 (業務種類、內容及適用範圍)
第一條 x業務種類、內容如下:
一、 家用 Wi-Fi 服務:係於乙方租用甲方寬頻電路連接網際資訊網路業務之場所,以甲方 Wi-Fi 機件連接前述業務,供乙方租用。
二、 公眾 Wi-Fi 服務:係甲方於特定場所建置 Wi-Fi 無線網路熱點(以下簡稱熱點)連接甲方網際資訊網路(以下簡稱 HiNet),經由甲方認證程序後,供乙方使
用。
(一) 計時制:乙方限定為甲方之 HiNet 用戶或行動電話用戶,依前述業務配發之帳號密碼使用公眾 Wi-Fi 服務,按分鐘數計費。
(二) 月租型:乙方限定為甲方之 HiNet 用戶向甲方申請於租用期間內每月無限次數使用公眾 Wi-Fi 服務。
(三) 預付卡:係指乙方購買甲方發行之中華電信 Wi-Fi 預付卡,經開通後於首次連線上網起算連續至該預付卡之期限屆滿為止,無限次數使用公眾 Wi-Fi 服務。
(四) 其他專案:得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契約辦理。第二條 x業務適用範圍限於甲方 Wi-Fi 訊號可達之區域。
第三條 甲方之熱點公布在中華電信官方網站「CHT Wi-Fi 熱點查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 (申請須知)
第四條 乙方申請家用 Wi-Fi 服務、公眾 Wi-Fi 月租型服務及其他專案,應檢具相關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辦理各項異動或終止時亦同。公眾 Wi-Fi 計時制服務不需另行申請即可使用。
第五條 乙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於使用本業務各項服務前,需經法定代理人閱讀並同意本契約條款後,方得註冊及使用。當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各項服務時,則視為法定代理人業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契約條款之內容,乙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前條之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六條 預付卡購買地點為甲方各地營運處服務中心及本業務網站,其他購買地點另公布於本業務網站。乙方若有退貨需求,須於預付卡未使用前,至原購買通路理。
第七條 乙方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如有資料登錄不實以致發生任何糾紛或違法情事時,乙方應自行負責。
第三章 (計費及收費)
第八條 x業務種類及收費標準詳如本業務網站之公告費率。費率若有調整,甲方將於生效日 7 日前於本業務網站公告,自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一、 家用 Wi-Fi 應繳付設定費及月租費。其租用最短期間為連續滿 1 個月計,未滿 1個月以 1 個月計。
二、 公眾 Wi-Fi 計時制服務按連線分鐘數計收費用,未滿 1 分鐘以 1 分鐘計。
三、 公眾 Wi-Fi 月租型服務以月租費計收。其租用最短期間為連續滿 1 個月計,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四、 公眾 Wi-Fi 預繳制服務以年約/半年約預繳優惠金額計收,預繳金額不予退費。 (一) 【年約/半年預繳】方案,約期屆滿恢復牌價,以月繳金額計收。
(二) 【年約/半年預繳】續享方案,約期屆滿續享優惠方案,自動扣抵當期預繳金額。如每期屆滿前未提出終止租用或異動繳費方式者,則視為乙方仍繼續使用本服務且使用本繳費方式。
五、中華電信預付卡分為一日卡、三日卡、七日卡及月卡,依其面額計費,提供乙方於首次連線上網起算連續 24 小時內、72 小時內、168 小時內、744 小時內,無限次數使用公眾 Wi-Fi 服務。
六、本公司有權保留修改、取消、終止或暫停優惠方案內容之權利,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客戶辦理未使用之租費退費,本公司對客戶已繳租費除按未到期日扣減外,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九條 乙方租用家用 Wi-Fi 及公眾 Wi-Fi 月租型,甲方自乙方申裝完成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 1 日計算。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按全月租費之 1/30 計收。
第十條 乙方對家用 Wi-Fi 或公眾 Wi-Fi 計時制、月租型及其他專案應繳付之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暫停乙方使用。經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乙方使用,乙方所積欠未繳費用,甲方將依法追討。
第十一條 乙方於前項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
第十二條 甲方繳費通知單郵寄地址以乙方租用寬頻電路或行動電話號碼登載之資料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甲方依「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預付卡已委由銀行提供足額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出售日起一年。
第四章 (終止租用)
第十四條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家用 Wi-Fi 及公眾 Wi-Fi 月租型,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 5 日前向甲方提出終止申請。
第十五條 前條租用期間未滿本契約條款第八條所規定之租用期限者,應補足期間之各項月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第十六條 乙方因欠費或有第二十條情事之一或有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但停止使用應繳租費之期間最長以 1 個月為限。如乙方依優惠方式申請,且於所承諾最短使用期間尚未屆滿時,因乙方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致甲方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該優惠方式提前退租所訂補償措施補償甲方。
第五章 (服務中斷之處理)
第十七條 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縮短本業務運作時間,並於 7 日前公告於本業務網站。
第十八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造成甲方機線設備發生障礙、阻斷,以致本業務完全無法通信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連續阻斷時間減收月租費或更換預付卡,其標準如下,但減收月租費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月租費為限:
連續阻斷時間 | 扣減下限(當月月租費) |
12 小時以上~未滿 24 小時 | 減收 5% |
24 小時以上~未滿 48 小時 | 減收 8% |
48 小時以上~未滿 72 小時 | 減收 10% |
72 小時以上~未滿 96 小時 | 減收 13% |
96 小時以上~未滿 120 小時 | 減收 16% |
120 小時以上~未滿 168 小時 | 減收 25% |
168 小時以上~未滿 336 小時 | 減收 50% |
336 小時以上 | 全免 |
一、 家用 Wi-Fi:
二、公眾 Wi-Fi: (一) 月租型:
(二) 預付卡
種類 | 連續阻斷時間 | 更換中華電信 Wi-Fi 預付卡數量 |
一日卡 | 12 小時以上 | 更換一日卡 1 張 |
三日卡 | 12 小時以上~未滿 24 小時 | 更換一日卡 1 張 |
24 小時以上~未滿 48 小時 | 更換一日卡 2 張 | |
48 小時以上 | 更換三日卡 1 張,或一日卡 3 張 | |
七日卡 | 12 小時以上~未滿 24 小時 | 更換一日卡 1 張 |
24 小時以上~未滿 48 小時 | 更換一日卡 2 張 | |
48 小時以上~未滿 72 小時 | 更換三日卡 1 張,或一日卡 3 張 | |
72 小時以上~未滿 96 小時 | 更換三日卡 1 張及一日卡 1 張,或一日卡 4 張 | |
96 小時以上~未滿 120 小時 | 更換三日卡 1 張及一日卡 2 張,或一日卡 5 張 | |
120 小時以上 | 更換七日卡 1 張,或三日卡 2 張及一日卡 1 張, 或一日卡 7 x | |
x卡 | 12 小時以上 | 更換一日卡 1 張 |
24 小時以上~未滿 48 小時 | 更換一日卡 2 張 | |
48 小時以上~未滿 72 小時 | 更換三日卡 1 張,或一日卡 3 張 | |
72 小時以上~未滿 96 小時 | 更換三日卡 1 張及一日卡 1 張,或一日卡 4 張 | |
96 小時以上~未滿 120 小時 | 更換三日卡 1 張及一日卡 2 張,或一日卡 5 張 | |
120 小時以上~未滿 168 小時 | 更換七日卡 1 張,或三日卡 2 張及一日卡 1 張, 或一日卡 7 張 | |
168 小時以上~未滿 336 小時 | 更換七日卡 2 張,或七日卡 1 張及三日卡 2 張及 一日卡 1 張,或七日卡 1 張及 1 日卡 7 張 | |
336 小時以上 | 更換月卡 1 張 |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六章 (乙方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第十九條 家用 Wi-Fi 服務係由乙方負責保管家用 Wi-Fi 連線金鑰及控管無線上網分享。
第二十條 x業務供乙方作正常合法網路通訊之用,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乙方使用本業務,乙方不得要求退費或賠償,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甲方權益受損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一、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二、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客戶權益之情事者。
四、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五、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之情事者。
六、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七、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八、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九、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十、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十一、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十二、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項第四款之方式從事各項活動之情事者。
十三、未得甲方之同意不得將本業務轉售、租賃、出借予其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價交易。十四、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甲方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甲方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前述電子訊息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 HiNet 首頁之系統公告中,變更時亦同,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本條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依著作權法規定,乙方使用本業務涉有三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情事者,甲方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第七章 (資訊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處理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八章 (甲方免責事由)
第二十二條 Wi-Fi 網路品質依國際標準歸類為「best effort」模式,以甲方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實際連線速率受連網終端設備之性能、擺放位置、空間距離、建物(裝潢)遮蔽、環境(溫濕度)變因、電磁波同頻段干擾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等眾多因素影響,不建議逕以 Wi-Fi 無線上網量測速率,甲方並不保證經由家用 Wi-Fi 所測得之速率,會與乙方申租 HiNet 寬頻上網之牌告速率或經由有線方式所測得之速率相符,亦無最低速率保證。
第二十三條 x業務易因環境及無線傳輸技術等(諸如:微波爐、無線電話、藍芽裝置、其他 Wi- Fi 信號等)因素影響,產生射頻干擾(如封包遺失、瞬斷等),如因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方機線設備發生障礙、阻斷,以致本業務完全無法通信時,甲方除依第十八條辦理扣減費用或更換預付卡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甲方如因情事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業務之全部或部分經營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公告,甲方除受理乙方辦理未使用之預付卡退費、對乙方已繳租費按未到期日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章 (契約之修改)
第二十六條 甲方得因電信服務之性質、技術或情勢之變遷、維護之需要或任何非可歸屬於甲方之事由,隨時修訂本契約條款,修訂後之契約條款將於生效日七日前在本業務網站公 告,乙方若不同意變更後條款時,應於生效日前辦理退租,生效日後如繼續使用者視為乙方同意甲方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第十章 (提供服務方式)
第二十七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如有建議諮詢等需要,除可撥叫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甲方之服務中心或以書面為之,甲方應即視實際情形依法令及相關營業規章規定處理。甲方之服務專線為:0000-000-000(障礙申告) 0000-000-000(業務說明)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甲方有關本業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九條 x契約條款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乙方同意依法令及甲方相關營業規章規定辦理之。第三十條 x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本契約書乙式二份,交由乙方收執乙份。立契約人
甲 方:中華電信 營運處統一編號:
地
乙
址:
方: (簽章)
□本契約書業經本人攜回審閱五日以上。
□本人確認已收受本契約書正本乙份。
□證照號碼及地址均同申請書。
電路(附掛電話)申請人簽名
契約簽署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三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甲方當地分支機構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連續阻斷時間 | 扣減下限 (當月月租費) |
12 小時以上~未滿 24 小時 | 減收 5% |
24 小時以上~未滿 48 小時 | 減收 8% |
48 小時以上~未滿 72 小時 | 減收 10% |
72 小時以上~未滿 96 小時 | 減收 13% |
96 小時以上~未滿 120 小時 | 減收 16% |
120 小時以上~未滿 168 小時 | 減收 25% |
168 小時以上~未滿 336 小時 | 減收 50% |
336 小時以上 | 全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