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1期款新台幣○○○○元正。於乙方提出計畫書經甲方確認及完成本約簽定,乙方並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http://www.grb.gov.tw)登錄研究 計畫基本資料,經甲方審定後撥付研究經費百分之三十。
附件一
委託案名稱
契約書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蒙藏委員會委員會
○○年○月
「○○○○○○○○○○○」委託研究計畫
招標文件
第3部分:契約書(草案)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98年○月
契 約 書(草案)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蒙藏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及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1 計畫名稱:○○○○○○○○○○○
2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契約本文及其變更或補充之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但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書面同意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
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三)文件經甲方同意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同意日期較舊者。
(四)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五)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
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
(一)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並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二)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 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以公制為原則。其所約
定之日數均以工作天計算。
七、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其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本契約正本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副本4 份,甲方3份,乙方1份。
3 委託服務範圍:
辦理「○○○○○○○○○」專案研究,委託事項詳如本案「投標須知」、「建議書徵求文件」及乙方建議書。
4 研究期間:
一、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二、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提出期中報告(以一萬字以上為原則),應包括下列各項:(一)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二)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三)初步研究發現;(四)初步建議事項;(五)參考書目(如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及參考書目等)。
三、xxx於研究期間屆滿前提出期末報告初稿,出席甲方舉行之期末報告初稿學者專家座談會,並以投
影片或相關電腦軟體進行簡報。
四、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5 研究經費:採總包價法,計新臺幣○○○○○元整(含稅費),由甲方分4期撥付乙方。但○場焦點團體座談會學者專家出席費以每人每場2,000元為限,採覈實支付。
一、第1期款新台幣○○○○元正。於乙方提出計畫書經甲方確認及完成本約簽定,乙方並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xxxx://xxx.xxx.xxx.xx)登錄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經甲方審定後撥付研究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第2期款新台幣○○○○元正。於乙方提出期中報告
5份,經甲方同意收受後撥付研究經費百分之二十
(倘有違約情事,於乙方繳納違約金後撥付)。
三、第3期款新台幣○○○○元正。於乙方提出期末報告初稿25份,經甲方同意收受後撥付研究經費百分之三十(倘有違約情事,於乙方繳納違約金後撥付)。
四、第4期款新台幣○○○○元正。經甲方就期末報告初稿舉行有關會議研商,提出審查意見,送由xxxx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蒙藏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專
案研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委託專案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完成修正,提出完整研究報告修正本○本(視研究議題自行調整,惟應包括寄存及留存作業9本及函送相關機關參考所需份數)、 5至10頁左右淺顯易懂的政策說帖1份、研討會實錄
(視研究議題自行調整是否需要)、本研究執行各項調查獲得之原始、編碼等相關資料,及前開資料之光碟片1式3份,併同本研究所購置之圖書與清冊等交付甲方,經甲方審查無誤同意收受;乙方並於 GRB網站(xxxx://xxx.xxx.xxx.xx)登錄研究報告摘要,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撥付研究經費百分之二十
(倘有違約情事,於乙方繳納違約金後撥付)。
五、因期末報告修正所需之支出,可於期末報告修正完成定稿日前報支。
六、乙方應負責依法申報及扣繳本案相關支出之所得稅。
(與個人簽約時,第六項條款修正為「乙方應於各期款項撥付前,將各期人事費分配清冊提送甲方,並由甲方辦理申報及扣繳所得稅事宜。出席費亦應提送甲方辦理所得稅申報。」)
七、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落後預定進度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八、乙方向甲方申請撥付研究經費時,應開立發票或收據交予甲方,其上註明計畫名稱、期款及金額,經甲方認可後,始撥付款項。
九、研究經費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使用需求,亦無減少契約預期成果,經甲方檢討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研究經費比例減價。
(二)研究經費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稅捐、規費及保險費。研究經費採總價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乙方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
責供應,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6 履約管理:
一、甲方應配合事項:
(一)甲方應配合提供乙方執行委託工作內容之甲方所擁有相關資料。
(二)甲方應指定配合之聯繫單位或人員,俾利乙方工作之推展。
(三)遇需公權力之行使事項,甲方應配合協助乙方辦理。
二、乙方應配合事項:
(一)乙方執行本採購案應遵守本契約各項規定,並接受甲方之監督,且不得直接或間接聘僱甲方人員參與。
(二)乙方更換專案主持人、研究人員或其他依約規 定之人員須書面事前函請甲方同意,非因不可 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未於14日前經甲方同意者,每逾1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佰元。
(三)乙方履約人員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通知撤換,乙方不得拒絕。並應於14日內指派經甲方同意之適當人員擔任,否則每逾1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佰元。
(四)研究過程中,乙方應運用甲方建置之「國家政策網路智庫」系統平臺,就本項專案研究之計
畫書、期中報告初稿、期末報告初稿,以及研究過程中發現之重要議題經營線上討論,包括研提討論議題、與民眾互動討論、彙集各界意見並納入研究參考。甲方之請求,應隨時提供有關計畫執行情形之書面資料或工作報告。
(五)研究過程中,乙方辦理之座談會均應通知甲方派員參加;乙方研究期間每月應辦理工作小組會議,並應告知及邀請甲方參與,研究報告修正時,乙方應同時負責研究報告修正本之校對工作。
(六)xxx依研究計畫所列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
進行研究,未經本會事先同意,不得變更。
(七)本項專案研究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辦理 研究成果發表會,乙方研究主持人應配合參加。
(七八)專案研究進行程序與作業方式,均應按甲方
「專案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三、限期改善: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發現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
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不 於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
均由乙方負擔。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通知乙方契約暫停執行。
7 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之處理: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或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二、本契約採購之任何標的,除招標文件明定允許乙方提供依條約、協定或法令得輸入或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外,其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三、乙方供應之標的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8 保險:
一、履約期間,乙方應提供其員工必要之保險,其費用由乙方負責,如發生意外傷亡或其他意外情事,由乙方自行處理。
二、甲方對於乙方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三、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四、乙方未依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9 履約期限展延:
一、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即時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不能履約者,得經甲方同意免除契約責任:
(一)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
(二)甲方應提供予乙方資料、器材、場所或應採行之審查或同意、配合措施,未依契約規定提供或採行。
(三)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者。
(四)甲方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二、前項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
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相關事項,乙方應儘速向 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10 驗收:
一、乙方應依約定之期限內,將採購標的依甲方指定之時間地點送達於甲方。
二、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三、甲方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進行查驗、測試、檢驗或驗收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應由乙方免費提供。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檢驗或驗收,其結果不符合契約約定者,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甲方負擔費用。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查驗、測試、檢驗或驗收,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及費用之負擔。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檢驗或驗收之權利,應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檢驗或驗收之限制。
四、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由甲方依瑕疵之情形決定改善方式,乙方應於20日內改善、重作(以下簡稱改正),並依第14條規定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五、乙方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二)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要者,甲
方不得解除契約。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2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七、乙方所完成之工作經甲方認可部分,乙方仍負有一切設計及安全之責任,並同意負責解釋設計及作業中之疑義、補充、有關事項之解答。
11 保密事項:
1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及本服務契約各項文件、資料、底圖及甲方提供乙方參考之技術資料文件,乙方有代為保密及責成參與人員保密之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任何文件之全部或一部份發表、供與、給與或售與第三人;乙方違反保密事項,對於甲方所造成之一切損失,負賠償責任。契約縱因終止、解除或履行完畢,乙方仍負前開保密義務與責任。
2 若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事發生,甲方得隨時以書面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乙方應就甲方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如致他人權利受有損害時,乙方亦應負責。
12 對第三人之責任: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乙方履約,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
時,應由其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13 智慧財產權:
一、依本契約完成之著作,以乙方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交付時,視為讓與甲方(中 華民國法人)。乙方並承諾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乙方應保證對於其聘僱人員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依著作權法規定,與其聘僱人員約定以乙方為著 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乙方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各種報告,其資料、內容應保證不侵害第三人所擁有任何形式之智慧財產權。
三、甲方若因乙方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侵權訴訟,乙方應自費為甲方提供辯護,並負擔甲方所需支付之賠償費用。若甲方因此類訴訟需延滯本案之推動,乙方應負全責,並賠償甲方所受損失。
四、甲方使用標的物所產生之結果及衍生創作,權益歸屬於甲方,乙方不享有任何權益,亦不得為任何違反甲方利益之主張。
五、委託研究執行各項調查獲得之原始資料,非經本會同意不得另行進行統計分析。
14 罰則:
一、乙方如未於規定期限完成工作時,除已依第9條展
x履約期限者外,每逾一日按契約總金額仟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於乙方未領款項內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追償。懲罰性違約金最高額為契約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逾期30日以上,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應核實扣除相關開支及交付相關成果後,將其餘已支領之各期研究經費交還甲方。
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甲方因此而自行或另洽請其他廠商完成之事項,其增加之一切費用得向乙方追償。
三、乙方辦理本採購案如有洩密、疏失、管理不善等情事,致甲方遭致損失,乙方應負全責並賠償甲方之損失。
四、乙方履行本契約,如有給予甲方人員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以及向本案
有關之第三者收取佣金、折扣、補貼或其他間接之利益者,甲方得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總價中扣除,乙方並應負相關法律之責任。分包廠商有前揭情形者亦同。
15 損害賠償之請求及相關責任:
一、乙方應負責之損害賠償金額,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自保證金扣抵或通知乙方給付。
二、委託規劃、設計或管理之契約,乙方規劃設計錯誤或管理不善,致甲方遭受下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一)甲方之額外支出。
(二)施工或供應之廠商向甲方求償之金額。
(三)採購標的延後完成或獲得,致甲方所生之損害。
(四)發生事故所生之損害。
(五)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損害。
三、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16 契約變更、修正補充、轉讓:
一、契約變更: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二)契約之變更非經甲、乙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三)原訂之工作期限因工作變更、不可抗力情事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致須予延長時,其期間由雙方協議延長之。
二、契約修正及補充:本契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或意義
不明者,應經甲乙雙方合意後始得修正或補充之,並以書面為憑,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契約轉讓:乙方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17 契約暫停執行:
一、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並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 契約價金或補償。
二、乙方有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或其 他不法或不當行為,視為前項未依契約規定履約。
18 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隨時以書面終止或 解除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甲方並 得依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 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 x,不發還保證金。機關有損失者亦同:
(一)有採購法第50條第2項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二)有採購法第59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三)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四)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六)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七)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八)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九)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起15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十)乙方履行本契約,給予甲方人員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以及向本案有關之第三者收取佣金、折扣、補貼或其他間接之利益者。分包廠商亦同。
二、甲方未依前項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契約因政策變更或其他必要時,甲方得終止或解除
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括乙方所失利益。
四、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一)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二)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乙方已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五、終止或解除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
19 爭議處理:
一、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一)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三)於徵得他方同意後,提付仲裁,依仲裁法以仲裁方式處理,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四)提起民事訴訟。
(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0 附則:
一、乙方辦理本案僱用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甲乙雙方除另有約定外,甲方對乙方之書面通知以乙方簽約地址為寄送者,視為送達。
三、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立契約人:
甲 方: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蒙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xxx
地 址:臺北市濟南徐州路一段2之25號64樓聯絡人:
電話:00000000轉-
乙 方:
法定代理人:
x x: xxxxxxxx0x0x0xxx:
xxxxx:xx:
xx: xxx:xx:
x 華 民 國 9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