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公司已按照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利用自有资金购买部分项目用房(中国(南京)软件谷科创城产业园区“B1 号楼 1-2 层、 15-20 层”),该等房屋于 2020 年 4 月份转入固定资产,房屋权属证书目前尚在办理中。
关于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中国 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对上述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行人发生的期间事项及中天运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0]审字第 90682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所披露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中天运会计出具的
《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由发行人出具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正常持续经营,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经营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然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1、根据中天运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的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2,823.28 万元、7,936.96 万元、11,128.94 万元、5,949.63 万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之股票发行条件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说明,并参考中天运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天运[2020]核字第 90419 号),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之股票发行条件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发行人的用印记录,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同时参考中天运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之股票上市条件的规定。
4、中天运会计出具了《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意见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新视云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中天运会计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5、中天运会计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结论意见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根据中天运会计出具的上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6、根据中天运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7,936.96 万元、11,128.94 万元,发行人于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5,000 万元,
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的要求。
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依法应满足的基本条件进行了逐项审查。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北京时代盈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xx持股 55%,并担任执行董事 |
2 | 北京大眼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天津大眼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股 100% |
3 | 杭州大眼物竞贸易有限公司 | 杭州大眼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股 100% |
4 | 北京真宝阁贸易有限公司 | 北京大眼星图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100% |
5 | 北京聚鲸家居有限公司 | 北京大眼星图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100% |
6 | 北京包美好贸易有限公司 | 北京大眼星图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100% |
7 | 北京大眼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北京大眼星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股 100% |
8 | 湖州锦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xxxx有 99.5%的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其配偶xx持有 0.5%的合伙份额 |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披露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深圳市盘股投资有限公司 | 深圳市时代华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 持股由 70%变更为 100% |
2 | 重庆锦畅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该公司已经注销 |
3 | 重庆杰资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报告期内,上海吉盛伟邦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曾持有 72.62%的合伙人份额,锦绣前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曾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吉盛伟邦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锦绣前 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将持有合伙份额转让 |
4 | 上海吉盛伟邦绿地家具有限公司 | 2020 年 7 月,xxxx再担任执行董事 |
(二)关联交易
1、新增经常性关联交易
2020 年 5 月,公司与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合同,委托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公司开发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小程序V1.0”、 “互联网法庭V2.10.10”以及“全国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当事人段微信小程序 V2.0”等三款软件进行性能效率测试,测试费用分别为 6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合
计 21 万元。
上述交易总体金额较小,相关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1)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付关联方款余额,主要系应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报销款,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0 年 6 月 30 日 |
其他应付款 | xx | 0.33 |
其他应付款 | 王卓异 | 0.25 |
其他应付款 | xx滨 | 0.53 |
其他应付款 | xx | 0.04 |
其他应付款 | xxx | 0.11 |
合计 | 1.26 |
(2)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为 0 元。
四、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概况
根据中天运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及主控机、编码机、流媒体网关、网闸、摄像机、智能法庭终端等智慧法院专用设备,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173,852,025.82 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原值 | 累计折旧 | 账面价值 |
房屋及建筑物 | 11,118.59 | 60.66 | 11,057.92 |
智慧法院专用设备 | 6,745.44 | 2,169.52 | 4,575.93 |
运输设备 | 44.03 | 41.83 | 2.20 |
电子设备 | 1,828.44 | 299.23 | 1,529.21 |
办公设备 | 241.89 | 21.96 | 219.94 |
合计 | 19,978.40 | 2,593.20 | 17,385.20 |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取近似值所致。
2、房屋及建筑物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公司已按照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利用自有资金购买部分项目用房(中国(南京)软件谷科创城产业园区“B1 号楼 0-0 x、 00-00 x”),xxxxx 0000 x 4 月份转入固定资产,房屋权属证书目前尚在办理中。
3、房屋租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的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 | 出租方 | 承租方 | 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 | 租赁房屋位置 | 面积(m2) | 租赁期限 | 租赁用途 |
1 | xxx | 发行人 | - |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西侧 金正大厦写字楼 401#、 | 261.49 | 2020.10.26- 2021.10.25 | 办公 |
序号 | 出租方 | 承租方 | 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 | 租赁房屋位置 | 面积(m2) | 租赁期限 | 租赁用途 |
402#、419# |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无形资产情况
1、新增商标
序号 | 商标图样 | 注册号 | 类别 | 取得方式 | 权利人 | 有效期限 |
1 | 39941432 | 9 | 原始取得 | 发行人 | 2020.6.14-2030.6.13 |
2、新增专利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别 | 专利权人 | 取得方式 | 专利号 | 授权公告日 | 有效期至 |
1 | 一种智能法槌 | 实用 新型 | 发行 人 | 原始 取得 | ZL201921478632.3 | 2020.06.16 | 2029.09.05 |
2 | 一种人脸识别 庭审交互终端的控制系统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ZL201921608967.2 | 2020.06.16 | 2029.09.24 |
3 | 信息交互一体机(VTM) | 外观设计 | 发行人 | 原始取得 | ZL202030135284.1 | 2020.07.28 | 2029.04.08 |
3、新增软件著作权
序号 | 软件名称 | 著作权人 | 取得方式 | 登记号 | 开发完成日期 |
1 | 正义路直播与视频社区xx版APP 软件[简称:正义路]V1.0 | 发行 人 | 原始取 得 | 2020SR1515961 | 2020.10.10 |
4、新增域名
序号 | 域名 | 域名类型 | ICP 编号 | 权利人 | 有效期 |
1 | xxxxxxxxx.xxx | 顶级国际域名 | 苏 ICP 备 12067732 号-7 | 发行人 | 2020.9.29- 2023.9.29 |
序号 | 域名 | 域名类型 | ICP 编号 | 权利人 | 有效期 |
2 | zhengyiroad. com | 顶级国际域名 | 苏 ICP 备 12067732 号-8 | 发行人 | 2020.10.23- 2023.10.23 |
五、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一)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合同如下(首次申报后新增及变化的合同进行了楷体加粗):
年度 | 客户名称 | 签约主体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万元) | 履行情况 |
2020 年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智能法庭服务、辅助送达服务 | 143.00 | 履行中 |
沈阳市于洪区 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 | 108.00 | 履行中 | |
河池万奇办公 设备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 | 105.60 | 履行中 |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送达服务 | 114.081 | 履行中 |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 | 5.00 | 履行中 | ||
绍兴市中级人 民法院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智能法庭服 务 | 207.00 | 履行中 | |
宁夏回族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智能法庭服务 | 201.80 | 履行中 | |
重庆爱盟科技 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智慧法庭设备 | 198.00 | 履行中 | |
肇庆市中级人 民法院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智能法庭服 务 | 143.00 | 履行中 | |
最高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 | 129.00 | 履行中 |
1 注:合同一签三年,分年执行,服务费为 1,140,810.00 元/年
年度 | 客户名称 | 签约主体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万元) | 履行情况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智慧法院专业版(送达、调 解、智慧庭审、庭审公开等服务) | 45.00 | 履行中 | |
发行人 | 智能法庭服务 | 54.00 | 履行中 | ||
发行人 | 辅助送达服务 | 7.00 | 履行中 |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智能法庭服务 | 90.00 | 履行中 |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 | 12.30 | 履行中 | ||
2019 年 | 人民法院出版社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东方法律”融媒体平台建设项目 | 770.88 | 履行中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 | 19.50 | 履行中 | |
大数据智慧法庭相关设备及服务 | 218.51 | 履行中 |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数字中国峰会项目会展服务 | 112.67 | 履行完毕 | |
德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 | 109.80 | 履行完毕 | |
河池万奇办公 设备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 | 103.73 | 履行完毕 | |
2018 年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智慧法庭项目 | 460.80 | 履行中 |
其他智慧法院设备 | 57.94 | 履行完毕 | |||
最高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司法公开服务 | 75.90 | 履行完毕 | |
北京新视 云 | 新媒体服务、视频制作等 | 102.50 | 履行完毕 | ||
江苏中科新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发行人 | 庭审直播设备 | 177.10 | 履行中 | |
司法公开服务 | 5.00 | 履行完毕 | |||
苏州迅捷网络 工程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庭审直播设备 | 138.60 | 履行完毕 |
年度 | 客户名称 | 签约主体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万元) | 履行情况 |
宿迁市中级人 民法院 | 发行人 | 庭审直播设备 | 133.05 | 履行中 |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和合智解”互联网多元解纷 平台委托开发 | 95.62 | 履行中 | |
司法公开服务 | 19.95 | 履行完毕 |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智能法庭设备 | 93.10 | 履行完毕 | |
司法公开服务 | 19.50 | 履行完毕 | |||
2017 年 | 最高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中文网站项目 | 140.00 | 履行完毕 |
全国法院统一电子平台送达 项目 | 440.70 | 履行完毕 | |||
北京新视 云 | 司法公开服务 | 151.80 | 履行完毕 | ||
江苏中科新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发行人 | 庭审直播设备 | 145.06 | 履行完毕 | |
西安市碑林区 人民法院 | 发行人 | 智能法院升级、智慧法院庭 审综合服务 | 133.50 | 履行完毕 |
(二)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如下(首次申报后新增及变化的合同进行了楷体加粗):
年度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形式 | 合同金额 (万元) | 履行情况 |
2020 年 | 天津宝兴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辉恒众科技有限公司 (供料方) | 云上法庭智能终端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728.19 | 履行中 |
深圳市慧为智能 | 云上法庭终端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2,476.35 | 履行中 |
年度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形式 | 合同金额 (万元) | 履行情况 |
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 |||||
深圳市卓玛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 主板、推流摄像机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442.28 | 履行中 | |
2019 年 | 天津宝兴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云上法庭智能终端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2,362.82 | 履行完毕 |
深圳市卓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主板、推流摄像机、网络摄像头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1,103.41 | 履行完毕 | |
南京奕恒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电子产品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232.64 | 履行完毕 | |
南京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服务器、IP 编码机、导轨、硬盘等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112.53 | 履行完毕 | |
2018 年 | 深圳市卓玛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 主板、网络摄像机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1,099.72 | 履行完毕 |
天津宝兴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电容触摸一体机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326.66 | 履行完毕 | |
南京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服务器、IP 编码机、导轨、内存条等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231.01 | 履行完毕 | |
南京奕恒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电子产品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102.83 | 履行完毕 | |
2017 年 | 深圳市卓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高清直播编码器及驱动软件、主板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896.24 | 履行完毕 |
南京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服务器、IP 编码机、导轨、硬盘、内存 条、电源等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233.81 | 履行完毕 | |
佛山朗谷创客科技有限公司 | 音频处理器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117.00 | 履行完毕 | |
庭审语音升级改造 服务 | 协议 | 42.91 | 履行完毕 | ||
北京安盟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 x盟华御安全隔离 与信息交换系统 | 框架协议及订单 | 128.50 | 履行完毕 |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中天运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主要为押金、保证金、职工备用金、代垫款,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职工报销款、保证金及押金、外部单位或人员往来款。经核查,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合法有效。
六、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材料,自原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召开 1 次股东大会、
1 次董事会和 1 次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1、税收优惠
2019 年 12 月 6 日,公司再次被认定为xx技术企业,有效期为 3 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03 号通知,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公司可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新获得的财政补贴
经查阅发行人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的批准文件、中天运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 1-6 月新获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项目 | 批准文件 | 金额(万元) |
稳岗补贴 | 《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6〕33 号、《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 社函[2020]11 号) | 36.33 |
xx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 《南京市关于对xx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 | 41.00 |
项目 | 批准文件 | 金额(万元) |
(试行) | ||
雨花台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关于组织申报 2020 年度雨花台区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雨软办发[2020]1 号) | 23.90 |
南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 《2020 年度南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产业类)项目申报》 | 20.00 |
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 | 《关于南京市组织申报 2018 年江苏省“双创 计划”的通知》(宁人才办[2018]4 号) | 15.00 |
合计 | 136.23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合法有效。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符合相关部门的法规及政策规定,有明确依据。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守法证明的出具情况
2020 年 7 月 7 日,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出具《无违规证明》:江苏新视
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该企业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暂未发生税收违法行为。
2020 年 7 月 7 日,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出具《无违规证明》:南京新视
云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该企业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暂未发生税收违法行为。
2020 年 7 月 16 日,北京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告知书》: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北京新视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2020 年 7 月 8 日,西安市未央区税务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税务机关于 2020 年 7 月 8 日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西安新视云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本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上述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因税收重大违法行为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八、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九、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2020 年 1-6 月,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销售内容 |
1 | 河池万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 49.81 | 0.37% | 庭审公开服务 |
2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45.48 | 0.34% | 庭审公开服务,智能法庭设备以及其他智慧法院设备 |
3 | xx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36.16 | 0.27% | 庭审公开服务及智能法庭服 务 |
4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33.39 | 0.25% | 庭审公开服务、智能法庭服务 及辅助送达服务等其他智慧法院服务 |
5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32.31 | 0.24% | 庭审公开服务及智能法庭服 务 |
合计 | 197.15 | 1.46% | - |
(二)2020 年 1-6 月,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占比 | 采购内容 |
1 | 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49.22 | 19.57% | 在建工程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占比 | 采购内容 |
2 | 天津宝兴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89.29 | 18.33% | 智能法庭终端 |
3 | 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省分 公司 | 406.65 | 8.38% | 智能化楼宇集成系统 |
4 | 天平阳光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 司 | 381.57 | 7.87% | 合作运营费用 |
5 | xx云计算有限公司 | 271.03 | 5.59% | 数据云服务 |
合计 | 2,897.77 | 59.74% | - |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中,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新增供应商。其中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新大楼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服务,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新大楼的楼宇智能化建设项目提供服务。
新增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1、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721712665Y |
成立时间 | 2000 年 1 月 20 日 |
法定代表人 | xxx |
实际控制人 | xxx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 00 x 00 x |
注册资本 | 5000 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展示展览陈列工程、修缮工程、市政公用建设工程、环境艺术园林景观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音响灯光亮化工程、防腐防水保温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安全技术 防范工程、特种专业工程、声学工程咨询、设计、施工;楼宇 |
弱电、水电暖气(不含供电及受电设施)、中央空调、石油化工设备管道、环保工程设备安装、技术服务;家具设计、制作;建筑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提供劳务服务;装饰材料(不含油漆)、影视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xxx | 95% |
xxx | 5% | |
经营状态 | 存续 |
2、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公司名称 | 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6558891850L |
成立时间 | 2010 年 9 月 8 日 |
法定代表人 | xx |
xx控制人 | 中国联通(00000.XX)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 0 x |
注册资本 | - |
经营范围 | 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及其配套设备、电讯器材、医疗器械(Ⅰ、Ⅱ类)的销 售(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有专项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专业承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装、咨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经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100% | |
经营状态 | 存续 |
x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影响其本次发行并上市条件的重大事项。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xxxx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x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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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