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電財務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華電的附屬公司,故華電財務為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存款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 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由於存款服務協議項下的每日最高存款結 餘(包括應計利 息)的一個或 多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故存款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相關 年度上限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報告、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 准的規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持續關連交易及須予披露交易
-存款服務協議
存款服務協議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本公司與華電的附屬 公司華電財務訂立存款服務協議,據此,華電財務將按存款服務協議 下協定的上限金額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存款服務協議及相關年度上限須於本公司的股東大會上獲獨立股東批准,方可作實。
華電財務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華電的附屬公司,故華電財務為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存款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 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由於存款服務協議項下的每日最高存款結 餘(包括應計利 息)的一個或 多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故存款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相關 年度上限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報告、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 准的規定。
此外,由於存款服務協議項下的每日最高存款結 餘(包括應計利 息)的一個或多個適用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 則)超 過5% 但少於25%,故根據存款服務協議提供存款服務亦構成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4 章的須 予披露交易。
股東大會
x公司將召開股東大會,會上將提呈決議案以尋求獨立股東批准存款服務協議及其項下交易。華電及其聯繫人士各自須就股東大會上提呈的相關決議案放棄投票。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告成立,以就存款服務協議的條款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本公司將委任獨立財務顧問,以就此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根據上市規則及中國公司法,一份載 有(其中包 括)有關存款服務協議 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詳情、獨立董事委員會的意見函件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函件的通函以及股東大會通告將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七 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存款服務協議的主要條款
日期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訂約方
(1) 本公 司(並代表其附屬公 司);及
(2) 華電財務
主要條款
根據存款服務協議的條款及條件,華電財務同意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存款利率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於同一期間公佈的基準存款利率釐定,且不低於同期國內主要商業銀行同類存款利率,也不低於華電集團內其他 成員企業同期在華電財務的同類存款利率。
本公司有權在了解市場價格的前提下,在華電財務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 同等條件或華電財務較其他金融機構提供更優條件的存款服務的情況 下,選擇華電財務提供的存款服務,但本公司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履行 該協議的同時選擇由其他金融服務機構提供相關的存款服務。
待獨立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後,存款服務協議將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 日起生效,協議期限為三年。存款服務協議到期後可予重續三年,惟須 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上市規則的所有適用規定。
年度上限及釐定基準 | |||
建議年度上限 |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二零一七年 | 二零一八年 | 二零一九年 | |
十二月 | 十二月 | 十二月 | |
三十一日止 | 三十一日止 | 三十一日止 |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
x集團存放於華電財務的 每日最高存款結 餘(包括 應計利息),同時也應 遵守上市規則和 | 人民幣 | 人民幣 | 人民幣 |
聯交所的相關要求 | 24.00 億元 | 24.00 億元 | 24.00 億元 |
提供存款服務的建議上限乃經參考挑選存款服務供應商之財務風險控 制及本公司現金流量後釐定,並亦考慮本集團於存款服務協議期間的業 務發展計劃及財務管控的需要。
訂立存款服務協議的原因及裨益
x公司選擇由華電財務提供存款服務的主要原因如下:
(i) 通過簽訂存款服務協議,本集團將能夠視華電財務提供的存款服務 的條件選擇將全部或部分存款業務通過華電財務進行,有利於本集 團加強資金管理與控制,降低和規避經營風險;有利於本集團減少 資金在途時間,加速資金xx,符合本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ii) 華電財務為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監會批准並受其監管的非銀 行金融機構,並遵循該等監管機關的規則及其他營運規定提供財務 服務。就董事所知悉,華電財務已訂立嚴格的內部控制措施,以確保 有效的風險管理及遵守法規。成立華電財務旨在加強華電集團內的 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該等資金的效率。於二零一五年六月,華電財務 獲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授 予「AAA 信貸評級」,證明華電財務具 有穩健的現金流及償還債務能力。根據中國銀監會於二零零四年七 月二十七日發出 的《企 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於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訂),華電財務的資產負債比率必須符合以下條 件:
(a) 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b) 借貸結餘不超過總資本;
(c) 提供的未解除擔保總額不超過總資本;
(d) 短期證券投資加長期投資對總資本的比例不高於70%;及
(e) 自置固定資產對總資本的比率不高於20%。
(iii) 華電財務將只會向華電集團內成員公司提供財務服務,所承受的潛 在風險較與不同信用評級客戶交易的其他中國商業銀行為低;及
(iv) 華電財務的控股股東華電已向中國銀監會承諾,倘華電財務出現支 付困難,華電將根據實際需要增加華電財務的註冊資本。
存款服務協議相關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措施
(i) 根據存款服務協議,本集團有權不時監察存放於華電財務的存款,以確保其安全及流動性,華電財務應對本集團就此提出的合理要求 予以配合,如發生資金損失情況,本公司有權利單方終止本協議。
(ii) 就本集團存放於華電財務的存款,如華電財務有任何違約或其他不 當使用或違規而導致華電財務就該存 款(包括應計利 息)不能滿足本 集團自由提款的要求,則本公司可於知悉違約、不當使用或違規情 況後三個工作日內,在法律法規容許下,可將該存 款(包括其應計利 息)抵銷來自華電財務的貸款及應計利息的結 餘。
(iii)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與華電財務或國內其他商業銀行或金融機 構就存款服務訂立任何個別協議之前,本公司會在考慮包 括(但 不限於)下列因 素:(a) 本集團的預期現金流量;及(b) 華電財務及其他商業 銀行的定價或利率條款之後,向負責本集團財務管理的本公司高級 管理人員及執行董事遞交存款申請以供審批。在審閱存款定價或利 率條款時,本公司會向最少三家其他獨立金融機 構(須 為中國主要商業銀行)獲 取同期同檔次存款服務的口頭報價,以確保華電財務所提供的存款條款及條件符合存款服務協議所載的存款服務定價標準。
(iv) 本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將密切監控存款服務協議項下的交易情況,並每月向本公司管理層匯報有關交易情況。
(v) 本公司亦已就存款風險設立緊急應變計劃,以保持本公司於華電財 務的資金的安全。
以上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措施是為了最大程度降低本公司可能存在的 財務風險並保障本集團及其股東的利益。本公司董事認為,以上內部控 制及風險管理措施能夠在所有重大方面合理有效地協助本公司監察有 關存款交易。
上市規則的涵義
華電財務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華電的附屬公司,故華電財務為本公司關 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存款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 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由於存款服務協議項下的每日最高存款結 餘(包括應計利 息)的一個或多 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故存款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相關年度 上限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報告、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 定。此外,由於存款服務協議項下的每日最高存款結 餘(包括應計利 息)的一個或多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 但少於25%,故根據存款服務協議提 供存款服務亦構成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4 章的須予披露交易。
本公司董事xxxxx及xxx先生已就存款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 行之交易的批准放棄投票。除上文所提及外,各董事已確認彼等於存款 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並無重大利益。
董事 會(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彼等將於考慮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後 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認為 存款服務協議的條款及相關年度上限屬公平 合理、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及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一般資料
x集團主要從事開發、管理及經營福建省的水電項目及煤電廠,以及全 中國的風電及其他清潔能源項目。
華電財務是一家於一九八八年五月十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非銀行金融公 司,其獲中國銀監會批准對其前 身(即North Non-ferrous Metal Industry Finance Corporation)進行重 組,並於二零零四年將公司更名為華電財務。其註冊 資本為人民幣50 億元,其由華電直接擁有約36.15%。華電財務的主要業務 包括向華電集團成員公司提供財務及融資諮詢及其他相關意見及代理
服務;華電集團成員公司間的交易收款服務;提供保險代理服 務(須待批 准);向華電集團成員公司提供擔保服 務;為華電集團成員公司提供委託 貸款及委託投資服務;向華電集團成員公司提供承兌票據及貼現服務;透過華電集團成員公司間的內部轉賬提供結算服務及其他相應結算服務 及清算計劃;華電集團成員公司存款服務;向華電集團成員公司貸款;發行財務企業債券;就華電集團成員公司發行的企業債券提供包銷服務;於財務機構作股本投資;組合投資;向本集團成員公司提供客戶信貸服 務;及向本集團成員公司提供買方信貸。
華電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而華電集團的主要業務包括發電、供電及供 熱、煤炭等電力相關一級能源開發以及提供技術相關服務。
股東大會
x公司將召開股東大會,會上將提呈決議案以尋求獨立股東批准存款服 務協議及相關年度上限。華電及其聯繫人士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4A.54 條的規定就所提呈股東大會以批准存款服務協議及相關年度上限的決議 案放棄投票。
本公司已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以就存款服務協議及相關年度上限向獨 立股東提供意見。本公司將就此項事宜委聘獨立財務顧問向獨立董事委 員會與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本公司將寄發一份通函,內容有 關(其中包 括)獨立財務顧問給予獨立董 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意見函件、獨立董事委員會給予獨立股東的意見 函件及將舉行以批准存款服務協議及相關年度上限的股東大會詳情。本公司預計將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或之前寄發通函。
釋義
在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中國銀監會」 | 指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本公司」 | 指 | 華電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二零 |
一一年八月十九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 | ||
有限公 司,其H 股於聯交所主板上 市(股份 代碼:816) |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存款服務協議」 | 指 | x公司與華電財務就華電財務向本集團提 |
供存款服務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訂 | ||
立的二零一七至二零一九年存款服務協議, | ||
其詳情載於本公 告「存款服務協議的主要條 | ||
款」一節內 |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股東大會」 | 指 | x公司將予召開的股東大會,以考慮並酌 |
情通過在存款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 | ||
及建議年度上限 |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華電」 | 指 | 中國華電集團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
「華電財務」 | 指 | xxxxxxxxxxxx |
「xxxx」 | 指 | 華電及其附屬公 司(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除 外) |
「獨立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 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台灣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華電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
董事長
中國北京,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方正先生、xxxxx及xxxxx;非執行 董事為xxx先生及xxxxx;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xxx、xx先生及xxx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