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出租人): 深圳市龙岗区粮食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城街道如意路 36 区 97 号西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
乙方(承租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本协议依据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五)《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六)《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七)《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八)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根据双方租赁合同,为明确甲乙双方安全管理责任,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适用范围
x协议适用范围为甲乙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第 《物业租赁合同》所约定的位于 的出租物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协议期限
x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与《物业租赁合同》期限一致)。
第三条 租赁限制条件
(一)甲方以物业现状作为出租和交付的条件,乙方完全接受且不存在任何异议。
(二)甲方签订本协议前必须严格核实乙方生产经营资质(如签订协议时乙方尚未取得经营资质,乙方应在取得经营资质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甲方查验),乙方承诺只将承租物业用于 用途。
第四条 乙方安全生产责任人
乙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 ,手机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为 ,手机 。乙方上述安全生产责任人如有调整,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进入乙方生产作业场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调阅安全生产相关资料,向乙方内设部门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二)乙方如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超范围经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在乙方排除安全隐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过程中,甲方认为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要求乙方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责成乙方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三)按照(二),乙方在无正当的理由情况下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超范围经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事故为避免产生进一步危害,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因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向当地公安、消防、安监、市监、环保、街道办等政府主管部门举报;
2、对乙方承租物业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以强制停止乙方危险使用物业的活动;
3、单方终止物业租赁合同。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有权依法自主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七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自有或代管的同一出租物业内有多个承租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乙方及相关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或当地公安、消防、安监、市监、环保、街道办等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督促乙方实施整改。
第八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承担安全生产(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乙方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乙方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四)乙方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设置、消除安全隐患、治理有害作业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用途,并对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乙方开展经营活动或对承租物业进行改造(改建或扩建)、装修、修缮等,按有关规定须取得规划、建设、施工等批文的,乙方应在施工前取得相应批文;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乙方必须在(试)营业、使用前取得相应批文。
(六)乙方对承租物业进行转租的,应与次承租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在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送交甲方备案。
(七)经甲方同意,乙方对承租物业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满足相应安全生产要求:
1、对承租物业进行装修或修缮的,应确保工程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得损害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在承租物业内进行临时搭建工程的,不得占用物业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八)乙方在承租物业期间,不得有下列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情况:
1、将作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安排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安全距离不足,存在“二合一”或“三合一”现象;
2、在物业内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或者进行其他影响物业结构安全的活动;
3、不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装置和安全出口标志,封闭、堵塞物业安全出口;
4、不按规定健全完善物业消防设施设备以及维护其正常使用,未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5、不按规定健全完善物业电气设施设备以及维护其正常使用,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直排式热水器;
6、违法违规在物业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
7、违法违规进行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的处理和排放;
8、安装、使用无生产合格证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9、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九)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政
府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
(十)乙方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组织进行相应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十一)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数据、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十三)安全生产 罚款承担
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或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被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罚款,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直接支付罚款,甲方按照政府或行政部门的要求可从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继续从乙方提供的风险担保中支付,或通过其他法律渠道向乙方追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不正确履行协议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事故责任方还应向对方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x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租赁物业所在地公安、消防、安监、市监、环保、街道办等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款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