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ZGGJ-BJ03-23101598)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ZGGJ-BJ03-23101598)
项目名称: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检查验收
采购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采购代理机构: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1.项目编号:ZGGJ-BJ03-23101598
2.项目名称: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检查验收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人民币 165 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人民币 165 万元
5.采购需求:(一)项目背景: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 7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农科教发〔2021〕2 号)要求,我局于 2021 年启动了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利用三年时间完成林草外来入侵物种普查。为确保普查数据及成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加快各地普查进度,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拟委托相关单位完成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的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检查验收工作。(二)验收工作内容:(1)现场查验:听取普查情况介绍、查看相关资料、抽查踏查线路、样地(样方、样线)布设情况;(2)内业验收:检查验收调查数据上报情况、标本、影像数据、实施方案、成果报告等。(3)验收报告:形成 33 份验收工作分省报告和 1 份总报告。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1.时间:2023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0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1:00,下午 13: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线上获取
3.方式:线上获取。供应商首先在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站上进行信息填报,填报链接: http://101.200.176.189/qpoaweb/prg/gys/baoming.aspx?id=6934DINW,填报并录入供应商信息,然后上传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以上材料须加盖公章)报名获取采购文件。
4.售价:人民币 800 元/套
截止时间:2023 年 11 月 03 日 13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 8 号楼华成大厦四层)
时间:2023 年 11 月 03 日 13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 8 号楼华成大厦四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 68 号)、《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等相关政策文件。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 18 号
联系方式:010-8423889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 8 号楼华成大厦四层联系方式:1881104559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先生、张跃电 话:18811045595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2.2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工程 |
2.3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
3.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 / 年 / 月 / 日 / 点 / 分考察地点: / 。 |
磋商前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 年 / 月 / 日 / 点 / 分召开地点: / 。 | |
4.2.5 | 标的所属行业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林业 |
10.2 | 报价 | 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 / 。 |
11.1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30000 元整。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账户名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上地支行账 号:0200336319100056953 注意事项: ①请务必备注款项用途“磋商保证金”,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或错误导致的错款,不可作为保证金使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支付,错款在项目结束后统一退还。 ②请务必备注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可简写。 |
11.7.5 | 磋商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 。 | |
12.1 | 响应有效期 | 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60 日历天。 |
13.1 | 响应文件数量 |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文件 1 份(格式为 Word 与正本盖章扫描的 PDF 文件,优盘储存)。 响应文件可双面打印,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
20.1 | 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 □是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随机抽取。 |
23.5 | 分包 |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 (3)其他要求: / 。 | ||
24.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 |
24.3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18811045595;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 8 号楼华成大厦四层。 |
25.1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收费标准: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 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件中的“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向成交供应商收取固定金额服务费人民币20200元整; 缴纳时间: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 清; 代理费收受人信息: 户 名: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西三旗支行账 号:0200240109200060854 注意事项: ①请务必备注款项用途“招标代理服务费”,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错款退还需要扣除相应手续费。 ②请务必备注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可简写。 |
供应商须知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 进口产品
4.1.1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8〕248 号文)。
4.1.2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 中小企业定义:
4.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
36 号)。
4.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3 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4.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4.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
5 响应费用
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6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7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8 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
8.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 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9.3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9.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0 报价
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10.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1 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0.2.2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
10.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0.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1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1.4 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响应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3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数量准备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文件(格式为 Word 与正本盖章扫描的 PDF 文件,优盘储存)。响应文件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纸张为 A4 纸,并注明页码。每份响应文件应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件”字样。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复印件,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内容,应在相应位置签署、盖章。
14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副本、电子文件分别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件”字样。
14.2 响应文件所有封面上均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供应商联系方式、响应文件提交地点以及“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字样。
14.3 响应文件密封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15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5.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提交至《采购邀请》中指定的提交地点。
15.2 采购人有权通过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延长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5.3 采购人有权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6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应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7 响应文件的开启
1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17.2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17.3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予开启。
17.4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8 磋商小组
18.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8.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19.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0 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1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1.1 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21.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 终止
22.1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1.3 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3 签订合同
2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3.3 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3.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3.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4 | ||
24.1 | 询问 24.1.1 |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 |
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 ||
24.1.2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 |
24.2 | 质疑 | 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24.2.1 |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 |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 | ||
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 | ||
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 ||
24.2.2 |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 | |
24.2.3 |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
24.2.4 |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 |
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4.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5 代理费
25.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磋商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1 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 《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性检查要求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 法规的其他规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 |||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提供证明文件的影印件 |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
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 |||
1-2 |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 见《响应文件格式》 |
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 |||
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性检查阶段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为准; | |||
1-3 | 供应商信用记录 |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 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 | |||
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 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 1 或注 2 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 |||
2-1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 1 或注 2 要求提供 证明材料。 | 见《响应文件格式》 |
注 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
注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2-2 |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 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 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 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见《响应文件格式》 |
2-3 |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3-1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3-2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提供证明文件的影印件 |
4 | 磋商保证金 |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
1.3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1 | 授权委托书 |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
2 | 响应完整性 |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 |
3 | 报价 | 报价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 /采购包最高限价; |
4 | 报价唯一性 | 响应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响应有效期 | 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 |
6 | 签署、盖章 |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
7 | 报价的修正(如有) |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
8 | 附加条件 | 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9 | 其他无效情形 | 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2 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2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
2.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8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 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
3.2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 /
■无,按下述 3.2.2-3.2.5 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 / 。
4 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 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 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4.7 其他: / 。
5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1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 。
6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 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2 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 3 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6.3 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7 报告违法行为
7.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报价 | 10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分值 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 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2、3.3 |
2 | 综合实力 | 6 | 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项证书得 2 分,最 高 6 分,不提供不得分。 注:以上证书认证范围需与本项目相关,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在投标文件内。 |
3 | 业绩 | 10 | 投标人提供自 2020 年 1 月以来与本项目实施内容相类似的业绩,每 提供一份有效业绩得 2 分,最高 10 分。 注:证明材料以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关键页为准,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附在投标文件内。 |
4 | 技术力量配备 | 23 |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团队:①具有林业相关专业教授级高工职称,每提供一名得 3 分,最高 9 分;②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每提供一名得 2 分,最高 4 分;③具有工程师职称的,每提供一名 得 1 分,最高 10 分。 注: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及持证人员为投标单位在职员工的有效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同一人不重复计分。 |
5 | 项目理解 | 15 | 投标人对本项目的难重点分析准确、熟悉项目情况、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内容深度设置合理并具有创造性,技术路线及工作思路清晰,针对性强,完全响应项目需求得 15 分;响应程度和内容较为 合理,思路基本清晰,较能满足项目需求得 10 分;技术路线基本满 足项目需求得 5 分;无相关内容得 0 分。 |
6 | 技术服务方案 | 16 | 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服务方案内容编写思路清晰、准确、全面、合理,对项目工作内容具体情况描述精确,工作进度安排紧凑,时间安排合理高效得 16 分;内容编写详细合理,对项目工作内容具体情况描 述准确工作进度、工作时间安排合理得 12 分;内容编写基本合理,对项目工作内容具体情况描述基本准确,工作进度安排、时间基本满足要求得 8 分;内容编写简单,对项目工作内容描述不够准确, 工作进度安排、时间不够合理得 4 分,无相关内容得 0 分。 |
7 | 进度承诺 | 10 | 投标人提供进度承诺内容编制合理、可行,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关键节点控制措施得力、可控制性强得 10 分;进度承诺编制较合理、可行,关键线路较清晰、准确、完整,关键节点控制措施得力、可控制性较强得 7 分;进度承诺编制基本合理、可行,关键 线路基本清晰,关键节点控制措施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 3 分;无相 关内容得 0 分。 |
8 | 应急预案及安全措施 | 10 | 投标人提供得应急预案包括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突发事件预案、交通疏导等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应对措施合理得10分;预案应对较充分得7分,措施基本合理得3分,无 相关内容得0分。 |
合计 | 100 |
一、采购标的
1. 采购标的
完成全国 3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的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检查验收工作。
具体包括:
(1)现场查验
全面掌握普查完成情况、查看相关资料、选择 1~3 个区县(或自然保护地)开展外业检查,实地检查踏查线路、样地(样方、样线)布设情况,重点区域普查覆盖情况等。
(2)内业验收
查验数据采集、整理、审核及上报情况;检查影像资料的质量,样品、标本的采集、制作、保存、鉴定情况;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等成果完成进度及质量。
(3)评估打分,形成验收报告
根据现地查验和内业验收,对各省普查工作进行评估打分,讨论形成具体验收意见,编写完成 33 份验收工作分省报告和 1 份总报告。
2. 项目背景/项目概述
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 7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农科教发〔2021〕2 号)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 2021 年启动了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利用三年时间完成林草外来入侵物种普查。为确保普查数据及成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加快各地普查进度,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计划对全国 3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的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开展检查验收。
二、商务要求
1.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2.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 80 %;在乙方向甲方交付服
务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 20 %。三、技术要求
1.《关于印发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农科教发〔2021〕2 号);
2.《全国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办护字
〔2021〕65 号);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林草生物安全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2〕21 号);
4.《全国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技术规程》
5. 验收标准
(1)现场查验:听取普查情况介绍、查看相关资料、抽查踏查线路、样地(样方、样线)布设情况;
(2)内业验收:检查验收调查数据上报情况、标本、影像数据、实施方案、成果报告等;
(3)验收报告:形成 33 份验收工作分省报告和 1 份总报告。 6.技术力量配备
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团队中应具有林业相关中高级职称人员,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检查验收服务合同
签订日期:2023 年 月 日
服务合同
甲方(购买方): 住所地: 授权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提供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为保证政府购买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服务项目
1.甲方向乙方购买、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以下简称“服务项目”或“项目”):
2.服务内容:
3.服务地点:
4.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服务项目质量(验收)标准和成果要求(绩效目标,应包括数量、质量、效益及满意度等指标要求)
第三条 合同金额
1.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金额为(大写): 人民币。
第四条 付款方式(应根据项目特点具体约定,以下支付方式仅为参考)甲方以下述第 2 项方式支付合同款项,以银行汇款/支票方式支付。 1.一次性付款,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
2.分期支付:
(1)按年/按季度/按月支付 元服务费;
(2)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或服务费总额的 80 %);在乙方向甲方交付服务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元(或服务费总额的 20 %)。
(3)按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进度支付服务费:(具体进度方式由双方约定,以下进度方式供参考)
①第一期付款:乙方服务人员到达服务地点并提交具体服务实施方案后日内,甲方将总服务费的 %支付给乙方;
②第二期付款:甲方在乙方提交服务阶段报告及其它文件,且该报告及相关文件符合本合同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后 日内, 甲方将总服务费的 %支付给乙方;
③最后一期付款:甲方应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递交服务总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经甲方验收完毕后 日内,甲方将总服务费的 %支付给乙方。
3.乙方收款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五条 验收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时乙方应派员参加,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
验收标准按照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3.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甲方有权在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时解除(终止)本合同。
5.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调整或者取消项目。
6.甲方有权将乙方履行合同情况及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中。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必须的文件、资料。
2.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必须的文件、资料。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服务项目或向甲方交付项目成果。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主体或关键性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3.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乙方未尽到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乙方均享有相关知识产权或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6.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报告制度,按相关规定或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并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7.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 15 年。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上述记录和账目。
8.项目成果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服务,到期拒付服务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
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的,则每日按逾期金额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3.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项目相关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
4.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主体或关键性服务内容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项目的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甲 方。
第十条 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获得的政府、公民个人等各种信息和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有义务保护另一方的知识产权,未经知识产权方同意,不得将该方享有知识产权的文件、资料或技术成果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但依据相关法定职责对外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
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因发生以下情形而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本合同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受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动影响,经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税费发生与履行
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 其他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相关购买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
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乙方银行账户信息有变更,影响合同执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本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若有附件应注明附件名称)
1.
2.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 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3. 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响应文件封面( 非实质性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供应商名称: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
(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 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 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 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2-1 中小企业声明函
说明:
(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非必须提供;当小微企业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格式)。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4)其他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2-2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实质性格式)
拟分包情况说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序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勾选)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合同内容 | 拟分包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 占该采购包 预算金额的比例(%) |
1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 |||||
2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 |||||
… | ||||||
合计: |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 包(填写包号)的磋商。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仅在供应商“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填写。
(2)如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供应商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影印件,否则响应无效。
(3)供应商与上述拟分包承担主体签署的《分包意向协议》后附。
甲方(供应商):
乙方(拟分包单位):
甲方承诺,一旦在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为: )采购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照下述约定将合同项下部分内容分包给乙方:
1.分包内容: 。
2.分包金额: ,该金额占该采购包预算总金额的比例为 %。乙方承诺将在上述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未在该项目(采购包)成交,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须与所有拟分包单位分别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每单位签订一份,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全部协议的影印件,否则响应无效。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3-1 联合协议(如有)
响应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磋商。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
(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开户行 账号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 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 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影印件:
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影印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磋商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实质性格式)。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影印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 日期: 年 月 日
报价一览表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 | |
大写 | 小写 | ||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注:此表中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说明 |
1 | ||||
2 | ||||
3 | … | |||
总价(元) |
注:1.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2.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条款偏离表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 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 |||||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注:“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需求偏离表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注:
1.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1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最后报价一览表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最后报价 | 其他声明 | |
大写 | 小写 | |||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注:此表中最后报价应和《最后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最后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说明 |
1 | ||||
2 | ||||
3 | … | |||
总价(元) |
注:1.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2.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