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興辦「茄苳溪與南崁溪匯流口治理工程(右岸)」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 000 xxx等 15 筆土地,合計面積 0.229500 公頃,並
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
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5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本案原名「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茄苳溪(右岸)與南崁溪匯流口治理工程」,與原經濟部核定之工程名稱不符,惟其用地工程範圍一致,爰變更本案用地名稱)。
此 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x市茄苳溪與南崁溪匯流口於 101 年 6 月 11 日受超大豪雨重創,造成鄰近之社區、倉儲及工廠等聚落受到嚴重的淹水災害,其主因係河段護岸建設未xxx水規劃計畫堤頂高度,引發地基掏空與淹水情形,加上土地屬私有土地,實有整治之困難;經濟部水利署爰於103 年8 月核定本計畫屬「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茄苳溪水系主流綜合治理工程,需施設提升現況防洪標準之水利構造物並拓寬既有河道寬度,以疏導水流、增加通洪斷面及維護河防安全,故為興辦「茄苳溪與南崁溪匯流口治理工程(右岸)」必須使用本案土地,並修復既有護岸約 170 公尺長,施作為永久堤防水利設施、防汛道路及河道整理以疏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維護河防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 000 xxx等 15 筆土地,合計
面積 0.22950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
(二)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並依據該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之水利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項、流域綜合
治理特別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及水利法第 82 條規定。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經濟部 107 年 5 月 7 日經授水字第
10720204290 號函同意本興辦事業計畫。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計畫目的係以解決茄苳溪與南崁溪匯流口河段淹水問題,爰辦理 河道整治,使護岸建設符合易淹水規劃計畫堤頂高度,提升河防安全。基於現況通洪能力、工程效益、經費籌措及私有土地等因素考量,故針對本案蘆竹里及長興里厚生社區較易淹水且人口密集地區規劃辦 理河道拓寬並進行護岸整建工程,是以辦理本案。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計畫預計徵收私有土地範圍,係依公告之「南崁溪水系南崁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圖(斷面 44-1 至斷面 45-1 段局部修正)」暨「南崁溪水系南崁溪支流茄苳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圖(與南崁溪匯流口至斷面 1-1 段局部修正)」勘選用地,本工程保護標準係以
50 年重現期距不溢堤為計畫堤頂高之原則規劃,其計畫河寬係為茄苳溪整體治理保護標準之最小寬度;倘改採蓄洪、分洪等方式為治理措施,工程範圍將使用更多私有土地。案內所使用土地均為治理本段河道之工程所必需,用地範圍無法縮減,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本案預計修復既有護岸,施作約 6 公尺高永久堤防水利設施、2~8 公尺寬防汛道路及河道整理。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勘選用地範圍係依據經濟部 107 年 2 月 13 日經授水字第
10720202120 號公告之「南崁溪水系南崁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
圍線圖(斷面 44-1 至斷面 45-1 段局部修正)」及「南崁溪水系南崁溪支流茄苳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圖(與南崁溪匯流口至斷面
1-1 段局部修正)」之範圍辦理。此外本岸河段現況河道寬度不足水道治理計畫寬度,且尚無永久性結構物,並已盡量避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故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土地方式:
用地係依公告之「南崁溪水系南崁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圖(斷面 44-1 至斷面 45-1 段局部修正)」暨「南崁溪水系南崁溪支流
茄苳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圖(與南崁溪匯流口至斷面 1-1段局部修正)」範圍內土地進行勘選,且因治理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亦受水利法限制使用,於工程完竣屬永久為公共使用,則用地應以取得所有權為要,俾利河川長期防洪治理計畫之遂行,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經研判為難以取得,理由如下:
1. 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河川整治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主動提出,目前無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土地。
4. 租用: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市府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本府須每年編列預算,且地價隨時間浮動,將造成支出無上限情形,故不適合租用。
5. 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 6 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惟本案用地範圍係屬河川區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法採以地易地方式辦理。
6. 容積移轉:依水利法第 82 條第 4 項「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
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 第
2 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第 5 項「前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惟經濟部水利署尚未公告其實施計畫,故尚無法據以辦理。
經上述分析,已無其他取得土地方式,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召開協議價購會議,協議價購面積 33.28%,其餘因(1)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於歷次公聽會與協議價購會皆無出席或提出xx意見、(2)部分土地權屬為公同共有情形,故無法達成全數協議價購、(3)大多土地經假分割且為共有之土地,故無法達成全數協議價購等原因,以致無法得知拒絕或不同意協議價購,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報請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近年因氣候變遷,大雨及豪大雨發生頻率上升,使得河道通洪不堪負荷,倘遇較大洪水時恐溢堤淹沒鄰近地區土地與建物,對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且本案針對現況較易淹水具有明確保全對象者優先,工程完竣後,可增加河道通水斷面及減少淹水之情事,保護河道xx土地、以利水流宣洩故本案實有治理工程之必要。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 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工程坐落位置為蘆竹區蘆興里,依據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107 年
7 月統計資料顯示,蘆興里人口數約 2,048 人,年齡結構以 35 至
55 歲人口居多。本案擬徵收私有土地 15 筆,面積約 2,295.00 平
方公尺,受影響土地所有權人為 43 人,本案工程施作後將可提昇防洪標準,保護xx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周圍社會現況以工商業發展、農業生產及居住型態為主,該工程完竣後可改善計畫範圍內及xx淹水情形,減少淹水損失,周圍工廠設備、農作物及建築物等亦獲得保障,對茄苳溪與南崁溪xx地區防洪安全、經濟活動、生活品質皆有提升。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經查範圍內多為自然生長之芒草及零星農作物,並無拆除建築改良物及可居住之建築物或設施,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無直接影響,而本工程可減少因豪雨淹水造成之損失,並有助於堤後地區防洪安全提昇,對工程範圍外之無法搬遷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亦可一併獲得改善,為此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有正面影響。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工程完竣後,除改善淹水情形外,亦改善洪水漫溢後致病媒蚊蠅滋生風險,可解決環境問題,維護xx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故對居民健康風險有正面影響。
(二) 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防洪工程興建,可降低淹水風險,穩定xx地區工商業發展、農業生產及居住安全性等效益,有助於增加相關經濟產值和稅收,故對地方政府之財政有正面之影響。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用地範圍內無農業用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係河川區,經查本案範圍內農作改良物為僅小面積栽種之短期葉菜(木豆),其他多為自然生長之芒草,供食用比例低,非主要糧食供應地區,待水利治理工程完竣,其效益可保護穩定當地及周圍地區農業生產環境,故無糧食安全問題。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徵收計畫範圍內無拆除供居住建築物及營業用工廠廠房,對就業及轉業人口無影響。此外,工程完竣可提昇防洪安全,以保障
xx土地不受淹水之苦,可安定居民生活、促進鄰近工商業及地方產業發展,創造就業機會、增加就業及轉業人口,甚至提升外流人口返鄉從業意願,故對就業及轉業人口有正面影響。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經濟部水利署補助本府辦裡「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二期治理工程用地費-茄苳溪與南崁溪匯流口治理工程」,編列經費為 107 年度桃園市政府「水利利業務-水利管理工作-水利行政-設備及投資-土地」預算科目項下金額 346,642,000 元整,本案徵收應需補償
金額總數 28,907,478 元整,編列經費足敷支應,並經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府主管字第 1080034674 號函准予保留至 108 年,本案按桃園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評定市價後核計用地取得費未超過核定用地費。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工程係興建堤防及河道整理工程,就河道流經範圍進行施作,可降低鄰近區域淹水風險,提昇週遭地區防洪安全,保護地區農業生產,又本區無林業相關產出,漁業及畜牧業因地形因素,並不適於本區發展,故評估對農林漁牧產業鏈無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興辦事業為基礎公共建設,治理工程用地範圍土地係作為防洪工程使用,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係河川區,且徵收部份土地現況已屬於河道常流水流經之處,故並無影響計畫區域xx土地利用之完整性。預期計畫執行後可改善淹水惡情,使xx土地有更良好之土地發展環境,亦便於河水整治對範圍內外土地利用皆有正面效益。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工程施作工法考量防洪安全與維護自然生態為目標,並無大
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減少對當地環境衝擊,促進河岸綠化景觀,對於城鄉自然風貌帶有正面效益。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業經本府文化局 107 年 7 月 3 日桃市文資字第 1070012557 號函復,非位屬且非鄰接古蹟、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考古遺址所在地,亦無位經本局 105 年 7 月普查之「桃園考古遺址普查計畫」區域內,故不發生影響。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防洪工程興建完竣,有效降低淹水風險,改善xx居民生活條件,保障其生命及財產安全,故對於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面效益。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水利治理範圍內土地現況已為河水常流經之處且雜草叢生,易滋生病媒及蚊蟲,非屬動植物棲息生長土地,透過防洪工程興建可改善地區因豪雨沖刷土壤掏空與沿岸土地損壞及週遭生態環境,對整體生態環境之發展帶來正面效益。本案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8 月 1 日桃環綜字第 1070061609 號函認定非
屬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所列開發行為,無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近來氣候異常,造成降雨天數減少並趨於集中,本案淹水主因係河段護岸建設未xxx水規劃計畫堤頂高度,引發地基掏空與淹水情形,加上土地屬私有土地,實有整治之困難;惟透過本次用地取得作業後,可便於河道整治工程之進行,亦可保障居民財產、生命安全,對xx居民原有生活條件實有正面之影響。
(四) 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茄苳溪於民國 101 年超大豪雨曾造成嚴重溢淹情形,為鞏固市民
生命財產安全,依據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擬辦易淹水河段之河川治理工程;本計畫符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制定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第二項永續社會層面中之災害防救發展策略,故對國家政策「永續環境」、「永續社會」及「永續經濟」之提升實有助益。
2. 永續指標:
考量環境安全與永續使用,工法採順應地形、地勢及土方之方式,以降低環境衝擊。本案工程完竣後能推動水患防治工作,使地方免於災害恐懼、提高生活環境品質之公共建設,藉以發展永續生活空間,符合永續指標社會面中災害防救議題之指標。
3. 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乃基於永續發展觀點,本案用地範圍屬 102 年 11 月 22
日府城都字第 10202772291 字「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
通盤檢討)案」劃定之河川區,復經桃園市政府 107 年 8 月 8 日
府都行字第 1070195151 號函核備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將有效改善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滿足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作為辦理之目標,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符合永續國土使用目標。
(五) 其他因素:
1. 公益性:
(1) 工程施作完竣可提高保障約 2100 人之社區廠房約及 6 公頃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2) 改善茄苳溪與南崁溪匯流口環境景觀,提升人民生活品質。
(3) 保護人口數約 2100 人多於徵收土地所影響人數 43 人。
(4) 保護聚落面積 6 公頃大於徵收土地 0.229500 公頃所影響範圍。
(5) 減少厚生社區及廠房 6 公頃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6) 促進茄苳溪與南崁溪匯流口水岸土地合理利用。
(7) 提高茄苳溪與南崁溪匯流口附近農業之投資與穩定成長。水利治理工程乃為地方基礎建設,本案工程啟動後可保障約 2100 人社區及廠房約 6 公頃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目標,改善環境景觀藉以提升xx生活條件。整治後將能減少災害損失,增加土地長遠規劃使用。
2. 必要性:
本河段現況護岸建設未xxx水規劃計畫堤頂高度,尚未興建永久性防洪構造物,近年容易因超大豪雨造成茄苳溪洪水漫溢,造成鄰近廠房與厚生社區嚴重積水,電器設備毀損,為避免汛期間河床遭洪水沖刷加劇或溢堤,影響鄰近廠房、社區、農作溫室安全,該段必需修復既有護岸,施作約 6 公尺高永久堤防水利設施、2~8 公尺寬防汛道路及河道整理以疏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維護河防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3. 適當性:
本案工程保護標準係依經濟部「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桃園縣管河川南崁溪水系治理規劃報告(茄苳溪水系)」之 50 年重現期距洪水位不溢堤之保護標準設計,其設計係為達到茄苳溪整體治理保護標準之最小寬度,已是對人民損害最小方案,案內所使用土地均為治理本段河道之工程所必需,且經評估無法以徵收以外之方式取得用地以達成治理目的。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xx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降低洪水氾濫造成農作、交通及工業之損失,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本案應具適當性。
4. 合法性:
(1) 公聽會: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
(2) 用地取得事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2 條第 2 項、水利法第 82 條。
(3) 用地徵收範圍:依據「南崁溪水系南崁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圖(斷面 44-1 至斷面 45-1 段局部修正)」及「南崁溪水系南崁溪支流茄苳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圖(與南崁溪匯流口至斷面 1-1 段局部修正)」之範圍辦理。
六、 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用地範圍內多為自然生長之芒草,僅小範圍栽種農作物(木豆),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七、 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北起茄苳溪與南崁溪匯流口,南迄南崁下段 586-10 地號,現況西鄰茄苳溪,東鄰天然生長之芒草;接連土地部分現況為河水常流經之處且雜草叢生,並有零星農作物,其改良物情形詳見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 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案用地範圍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107 年 7 月 3 日桃市文資字第
1070012557 號函復,非位屬且非鄰接古蹟、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紀念
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考古遺址所在地,亦無位經本局 105
年 7 月普查之「桃園考古遺址普查計畫」區域內。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業於 106 年 12 月 6 日、107 年 2 月 2 日將舉辦第一場及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張貼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位置、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蘆竹區公所、蘆興里辦公室之公告處所,與里住
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地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聯合報桃園版 106 年 12 月 7 日、107 年 2 月
2 日)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網站(106 年 12 月 6 日、107 年 2 月 2 日),
並於 106 年 12 月 15 日、107 年 2 月 13 日於本市蘆竹地政事務所
206 會議室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張貼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
(x) 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分析,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2 月 1 日、107年 3 月 29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蘆興里辦公室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 業於民國 107 年 2 月 13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6 年 12 月 15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xx意見進行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7 年 3 月 29 日府水養字第 1070072462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以 107 年 6 月 7 日府水養字第 1070139449 號函開會通知單,通知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並於 107 年 6 月 15 日於本
市蘆竹地政事務所 206 會議室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協
議價購會議,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單及 107 年 7 月 10 日府水養
字第 1070171761 號函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
經協議結果,凌○耀欽等 8 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其餘 43
位土地所有權人未於 107 年 7 月 2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
(二) 本府為落實協議價購精神及保障各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以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其
市價訂定方式係依內政部 101 年 2 月 2 日台內地字第 1010085864號函釋規定,委由茗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辦理協議價購價格查估。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製作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不動產估價師依據本基地之現況環境、區位、發展趨勢等因素找出比較標的,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查詢擬徵收範圍xx土地之交易價格,並和基地xx之相關環境因素做比較,並調整所選定比較標的與基地之間的價格差距,而後訂定擬徵收範圍內各地號土地之協議市價,並依土地個別因素條件之差距修正協議價購金額,作為協議市價。
(三) 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凌○欽等 8 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共計取得土地 5 筆,面積為 0.114500 公頃,其餘尚有 43 位土
地所有權人未於 107 年 7 月 2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經調查協議不成的原因為:(1)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於歷次公聽會與協議價購會皆無出席或提出xx意見、(2)部分土地權屬為公同共有情形,故無法達成全數協議價購、(3)大多土地經假分割且為共有之土地,故無法達成全數協議價購等原因,以致無法得知拒絕或不同意協議價購。
(四) 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所有權人xxx等
4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五) 因 107 年 6 月 15 日協議價購會,未依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規定,予土地所有權人說明協議價購土地市價評估參考資訊價格,遂本府 107 年 10 月 25 日府水養字第 1070268419 號函送協議價購資料補充說明,再予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給予土地所有權
人協議價購及xx意見至 107 年 11 月 9 日止,無人xx意見,
雖有 3 人同意辦理價購,部分土地權屬為公同共有,大多土地經假分割且為共有之土地,故無法達成全數協議價購等原因,依法辦理徵收。
(六) 後續經查本案蘆竹區南崁下段 586-4、586-31 地號等 2 筆土地所有權人簡○芳於 107 年 12 月 15 日分割繼承取得(原簡○美所有),另
586-31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張○x 107 年 11 月 2 日拍賣取得(原王○
壬所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遂本府
108 年 2 月 22 日府水養字第 1080042982 號函予土地所有權人協議
價購,並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及xx意見至 108 年 3 月 5 日,然土地所有權人皆未提出同意協議價購及xx意見,依法辦理徵收 (附件四)。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本案工程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十六、安置計畫
無,案內無建築改良物,故無需訂定安置計畫。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本河段現況尚未興建永久性防洪構造物,近年因 101 年 6 月 11 日超大豪雨曾造成茄苳溪洪水漫溢,使鄰近廠房與社區之地下室嚴重積水,電器設備毀損,為避免汛期間河床遭洪水沖刷加劇或溢堤,影響鄰近廠房、社區、農作溫室安全,需興辦相關水利設施以疏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維護河防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是以辦理本案。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計民國 108 年 6 月開工, 109 年 6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須補償金額總數:新台幣 28,907,478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新台幣 28,906,900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新台幣 578 元。
(四) 遷移費金額:新台幣 0 元。
(五) 其他補償費:新台幣 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新臺幣 346,642,000 元整。
(二) 經濟部水利署補助本府辦裡「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二期治理工程用地費-茄苳溪與南崁溪匯流口治理工程」,編列經費為 107 年度桃園市政府「水利利業務-水利管理工作-水利行政-設備及投資-土地」預算科目項下金額 346,642,000 元整,本案徵收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28,907,478 元整,編列經費足敷支應,並經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府
主管字第 1080034674 號函准予保留至 108 年,本案按桃園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評定市價後核計用地取得費未超過核定用地費。
需用土地人: 桃 園 代 表 人:市 長 | 市 政 府 x x x | ||
中 | 華 民 國 108 | 年 3 |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