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粽乡情节庆健康食品产业园项目(EPC)
岳西县粽乡情节庆健康食品产业园项目(EPC)
合同文件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
单。
1.1.1.8 设计方案: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设计方案的文件。设计方案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
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18.1 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8.9 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
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的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设计方案;
(8)经审核的施工图预算;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的中的投标人实施方案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 5.3 款和第 5.5 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
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 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
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 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取样员(可兼任)、造价人员。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
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
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12.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
规定的,按照第 15 条或第 16.2 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1.5 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5 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1.5 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
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15 条、第 1.13 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8.3 款约定的完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完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完工记录,如实记载完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完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完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完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 5.3 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完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 1.13 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有权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有权在工程价款中扣减相应费用。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
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接发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完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
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10.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0.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0.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xx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
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完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完工日期按第 18.3 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12.2 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 9.3 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 6.2 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完工)违约金。逾期竣工(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完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 15 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12.2.1 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4.1 项或第 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 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 15.2
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 15.6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A)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3.2 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 17.3.4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
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
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
整。
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
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
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本项目无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完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 17.1 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
格,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
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 17.1 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x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
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x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
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
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
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2 款或第 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完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
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12.2.1 项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
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
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
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
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
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
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一般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和: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岳西县农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1.1.2.3 承包人: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
1.1.2.4 (1) 总承包人项目经理: xx 。 1.1.2.4.(2)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 xxx 。
1.1.2.5 设计负责人: xxx 。
1.1.2.6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相应经批准的分包人的名称) 。
1.1.2.7 监理人: (签约后填入监理人的名称) 。
1.1.4.5 缺陷责任期: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 24 个月。xx养护期同缺陷责任期。
1.1.2.4 承包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x项目承包人派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为: xx ;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 xxx ;设计负责人为: xxx;
1.2 语言文字
x合同使用简体中文。
1、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1)国家、安徽省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
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等;(2)其它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适用的标准、规范
(1)适用的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本工程所涉及的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2)发包人通过标准、规范的时间: / 。
(3)国内没用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凡涉及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及监理人,并提供拟采用相应标准(如企业标准、国外标准等)、规范或经验做法、需要的理由和时间,由发包人、监理人协商或征求相关部门后确定。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4)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6)发包人要求;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1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负责本项目所有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并按计划通过施工图设计相关审查,承包人应对未按时提交施工图设计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 1 套所有按照规定由承包人提交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监理人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为发包人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图集及其他文件。承包人应在开工之前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批复。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有关前期资料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另行通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有关前期资格料的数量为:1 套。
发包人对前期资料的保密要求: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约定执行。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在施工前 7 天内给承包人签发图纸修改指令。
1.6.4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承包人应保存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人及其发包人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的期限送达岳西县农村发展投资有限
公司 (填写文件送达地点)。
2.发包人义务
2.3.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本合同工程在具备施工条件后,向承包人提供施工作业面,承
包人投标时需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条件。若用地范围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含材料二次搬运),承包人必须自
行解决(如租用场地),所需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报价款中,不得以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为由要求更改施工
图设计预算和施工工期。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作业面。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作业面,承包人应无条件
接受现场条件。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所有场地和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并自行办妥一
切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包括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7 其他义务:如下
(1)关于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1)发包人应于开工前负责审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并对工程
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
2)发包人应督促承包人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3)发包人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先行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4)承包人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经营风险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要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5)如承包人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发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补足专用账户余额不足部分;
6)对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欠薪,及其造成的不利社会影响和损失等责任均由承包人全面承担,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欠薪清偿工作,未及时完成的,发包人将工程款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3.监理人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
(监理人行使以下权利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
(1)按合同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合同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合同约定,作出变更决定;
(4)按合同约定,作出涉及造价调整的工作联系单决定;
(5)按合同约定或涉及造价调整的工作联系单,作出估价决定;
(6)按合同约定,批准暂列金额(备用金)的使用;
(7)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8)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监理人所发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修正某项缺陷,监理人有权对该缺陷的修正费用做出估算,承包人应支付这笔款项;
(9)对不适合在本工程工作的承包人的职员或工人,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调离,承包人应保证此人在 7 天之内被调离此现场,并不得再与本合同的工作发生联系;
(10)审批施工月、季度、年和总进度计划或投资计划;
(11)批准合同永久工程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以进场后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 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4.承包人
4.1.1 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计划;
4.1.2 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提供月度报告,月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月度施工进度计划表
(2)月度工程量完成报表 (3)上月工程请款报告 (4)安全报表
(5)质量报表
以上月度报告份数为四份,发包人、监理单位各二份,提供的时间为下个月的 5 日前;
4.1.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所需的照明、围栏、卫生、环保、安全保卫等设施和人员,包括提供适用的卫生间设备和适用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并负责日常的管理维护;
4.1.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1.5 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中使用材料、设备、苗木的保护,直到发包人接收该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保护期间发生苗木死亡,承包人须及时补植,对损坏的物品进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不实施或不按承诺实施,视为违约,发包人可自行实施或委托其他人实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直接扣除。
4.1.6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大树、古树名木、珍惜树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发包人承担。
4.1.7 负责施工道路、专用通道的开通及维护工作;
4.1.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安徽省及工程所在地市有关安全生产、xx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交工前,承包人应将搭设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4.1.9 施工中服从发包人或其代表人(监理工程师)的协调;
4.1.10 承包人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接受发包人资金和分包穿透式管理;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和(或)独立核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须是本单位人员,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经理负责签字、审批。
4.1.11 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第 26 点条款执行。
4.1.12 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应保证符合工程质量的要求,严禁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施工;
4.1.13 承担因违反有关部门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4.1.14 公众的保护:在工程进行期间必须保护公众免受损伤及死亡。
(1) 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负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或其应负责的人所引致的。
(2) 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财产损坏负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在合理范围内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3) 承包人须避免因进行及完成本项目而引起的一切扰民事宜,由于承包人未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而造成的扰民事件,承包人须负责及承担因此而引起的纷争协调及保障、赔偿的责任。
4.1.15 其他义务:如下
(1)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承包人进行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并提供 12 套给发包人;
对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设计将由发包人或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核机构进行审查,以确认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审核及审查意见要求修改其施工设计图纸,直至通过设计审查达到技术规范和使用要求。发包人或指定的施工图设计审核机构审查通过的图纸即为正式施工图设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正式施工图设计 12 套(含施工图设计纸质及可编辑的电子版施工图设计等)。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图设计通过审核后 10 日内。
(3)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供当月完成
施工工程量统计报表(截止每月 25 日)、下月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一式五份。
(4)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施工项目提供配合并给予方便。承包人未能履行 4.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
(5)苗木施工质量标准:承包人选择的苗木和栽植标准需按照设计标准和行业规定,同时要严格执行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方案要求的各项规格,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栽植后达到设计要求。苗木种植时必须根系发达,土球完好、树形完整、冠幅饱满不偏冠、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其他污染物。所有苗木不符合以上要求或有烧坏、发黄、枯萎的均视为不合格。不合格苗木必须在验收后 12 小时内清除出现场。行道树品种、规格须符合设计要求,须选自苗圃地里经过移植的树木。严格按照行道树干径、树高、冠幅、分枝点高等标准选择苗木;施工单位要精心选择苗木、调运苗木。如发包人要求,所有xx在起苗前须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去苗圃现场选苗,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设计文件等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承包 人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7)承包人应包验收包移交,其验收移交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2.1 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合同金额(不含暂列金和暂估价)的 2%,具体金额:陆拾伍万肆仟叁佰 陆拾xx伍角柒分(654365.57 元) 。
如为银行保函:必须为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交通银行或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行开具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如为银行转账:招标监督机构账户如下: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岳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岳西支行账户名:岳西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账号:中国建设银行岳西支行 34001687508053002948
或中国工商银行岳西支行 1309082009000091623
提交时限:中标通知书发放前。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2.2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已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发包人接到承包人书面申请后,扣除违约金部分(如有),于 28 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4.2.3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延误,无法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发包人可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以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约束质量和履约风险。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 。
2)工作内容: / 。
3)分包金额限额: /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4.6.5 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
(1)因管理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须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企业应当于变更 5 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但变更管理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数量的 40%。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施工项目经理的,企业应当于项目经理变更 5 个工作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除(死亡、犯罪)情况外,承包人更换施工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的每次支付违约金 100000 元,更
换其余人员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
4.6.6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承包人的施工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到岗或合同签订后 12 个月内承包人变更施工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若发包人遭受损失,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已发生和即将发生的费用、工期延误损失、重新招标的费用及重新招标中标金额高于本次中标金额的部分)。
承包人更换后的施工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资质、经历等低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拟投入的相应人员要求或变更管理人员数量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数量 40%的,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若发包人遭受损失,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已发生和即将发生的费用、工期延误损失、重新招标的费用及重新招标中标金额高于本次中标金额的部分)。
4.6.7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应在合同签订后签名报监理备案,以便工程建设过程中签署各类经济、技术文件时核查。
4.6.8 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管理人员有关证件可随时提供给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4.6.9 工程现场使用劳务人员的,承包人应与劳务人员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若通过劳务公司用工的,承包人应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核验劳务公司与所用劳务人员的劳务分包合同)。
4.6.10 工程施工期间,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再在其他项目投标中拟任职务。
4.6.11 本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部有关造价文件必须由相应的造价人员编制、签名盖章。
4.6.12 本工程承包人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必须在工地,否则每缺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项目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否则每缺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监理负责上述人员的考勤管理并对考勤结果真实性负责。
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
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按每人次 1 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若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一年内任意两个月每月驻工地天数少于 22 天(经发包人批准的除外),视为严重违约;根据对工程影响的程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本条细化为:
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并在接到发包人(或监理机构)指令后 14 天内,调整到位,同时承包人按合同 4.6.5 条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本条补充第 4.12 款:
承包人应保存施工管理的相关记录,供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检查、稽查或审计时核查。
5. 设计
5.5.1 完工记录份数: 叁份补充条款如下:
(1)发包人责任:
1) 发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时间顺延;超过
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3)发包人根据总体设计方案,可能对标段设计标准进行调整,对于因发包人设计标准调整而引起的签约合同价格变化的,投标人不得提出索赔。
(2)承包人设计责任:
1)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3) 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4)承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5)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
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3)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并负责对该工程的所有设计工作进行审查,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并按合同中承包人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供全部的承包人设计文件最终版。
(4)承包人设计文件应包括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为满足所有规章要求报批的文件、以及完工验收文件。
(5)承包人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况的“完工”记录,尺寸和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上述完工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仅限用于本项目的目的。应在完工验收开始前,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交副本。
(6)承包人应负责绘制并向发包人提供 12 套工程的施工图(含所有工程完工材料电子版及扫描件),表明整个工程的施工完毕的实际情况,提交发包人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承包人应取得发包人对他们的尺寸、基准系统、及其他相关细节的同意。
(7)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份数和复制形式,向发包人提交上述相关的完工图。在发包人收到这些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单位工程验收规定的接收要求完工。
(8)资料移交
承包人必须提交给发包人与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文件,至少包括:
1)工程设计的全套设计图纸及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电子档及扫描件(含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料)及完工图(含电子档及扫描件)。
2)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记录。
3)工程完工验收资料。
4)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
(9)设计期
1)设计周期及提供资料份数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方案设计及方案评审 | 12 | 接招标人分期设计任务书后 15 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方案审查 | |
2 | 施工图设计 | 12 | 接招标人设计任务书后 30 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 含施工图控制价编制 |
3 | 电子文档 | 2 | 按需 | 按需 |
注:以上设计资料(其中设计施工图纸须含审图编号及审图单位名称)份数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免费提
供。
2)技术规范和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必须按照以下文件,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
(a)发包人通过的方案设计文件; (b)适合本项目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c)有关中国国家标准(GB)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和规范;
(d) 发包人的要求;
(e)其他项目需要的资料。
3)承包人负责保证工程设计符合以下要求:
可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环保、节能、安全、规划等各专项审查以及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符合有关中国标准、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10)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其投标时的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深化,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投标报价修改、索赔等要求。
(11)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评审会由承包人组织评审,经发包人审批后确定,评审费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12)承包人应将其所设计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报送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审核。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的审查意见进行图纸修改,图纸修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不按照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的审查意见进行图纸修改的,发包人将另行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承包人无条件认可修改后的施工图。
5.8.1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照合同专用条款 5.(12)设计期交付设计方案成果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承担 0.5 万元/天的违约金,直至承担合同解约责任。
5.8.2 发包人有权对工程设计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拒绝修改完善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方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8.3 因承包人设计方案质量低劣或未按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引起返工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按损失的大小承担 5 万元/次的违约金。
5.8.4 因承包人设计方案错误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损失(如投资、质量、进度及安全)的,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按损失的大小承担 10-50 万元/次的违约金。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2 承包人报送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给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的时间为:
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技术标准和质量等级,以及经批准的承包人实施方案的材料设
备计划在该材料或设备使用前 14 天向监理人及发包人申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在 14 天内做出审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交《工程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有效复印件)。
B.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所拥有的正式注册的正品,不得使用次品、仿冒品及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不合格材料,进口材料设备产品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C.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相关行业的规定 。且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还应符合投标承诺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投标时材料、设备未明确型号、规格的,承包人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
D.材料设备运抵现场时,应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发包人规定的统一品牌项目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
E. 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
F.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其授权委托人如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材料为假冒品牌或者伪劣产品,除按要求返工外,还应按该分部分项工程费 20%的费用赔偿发包人,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2 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均由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因发包人现场条件有限,承包人施工现场仅能搭建安全封闭及材料仓库,承包人办公区由发包人有偿提供,承包人生活区在厂区外自行解决。
临时占地的申请:按照工程建设需要,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临时占地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为:无。
合同工程施工所产生的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8.交通运输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
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
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如有,均由承包人承担。
8.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 如有,均由承包人承担。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承担: 如有,由承包人承担。
9.测量放线
9.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15 日内。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人: 承包人,并承担相应费用 。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工程开工前 7 天。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1 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和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给监理人的期限:
(1)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安徽省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规定施工单位应履行安全职责的工作以
及发包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均为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承包人应予
以执行;
(2)同时承包人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
作业环境,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3)为安全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一并计入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中,此项费用已包含
在投标报价中。
(4)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是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给承包人的专项费用,承包人应当确保专款
专用;承包人的此项费用开支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承包人未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做
好安全工作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5)承包人应根据安徽省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其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并落实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6)承包人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给监理人的期限:收到发包人(监理人)通知后 7 天内;并由监理人审批。
11.开始工作和竣工(完工)
11.1 开始工作
11.1.1 设计周期:
(1)接承包人分期设计任务书后 15 天内完成设计方案并通过方案审查;
(2)设计方案方案通过招标人审核后,接承包人设计任务书后 30 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设计(含施工图设计控制价编制);
11.1.2 施工工期:
计划工期:110 个日历天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1 年 8 月 计划竣工日期:2021 年 11 月 20 日
施工开工日期具体以总监理工程师开工令日期为准。
x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200 m m 的雨日连续超过 3 天; `
(2)风速大于 32.7m/s 的 12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40℃的连续高温大于 5 天;
(4)日气温低于-20℃的连续严寒大于 5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 30mm 及以上;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出现上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经监理人批准可以顺延工期,费用不予调整。
(1)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表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
关键节点工期及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完工日期 | 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
1 | 完工 | 2021 年 11 月 20 日 | 1000000 |
(2)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0%。
(1)其他要求:
①承包人初次未完成月度进度计划的 80%,监理工程师给予书面警告提醒;如承包人连续 2 个月未完成月度进度计划的 80%,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书面警告责令整改,书面通知承包人法人单位。
②承包人连续两个月实际的施工进度(包括完成产值和形象进度)滞后于施工计划(监理工程师下达的产值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20%以上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监理工程师仍认为其无法按施工工期交工,发包人将约谈其单位法人,并保留切割部分工程量给其他承包人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如切割部分工程量,其工程单价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新的施工单位商定,切割部分工程款超额部分由原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适时将承包人工期延误及处理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3.工程质量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达到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相关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
工程材料和设备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材料设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合格标准,并通过发包人审查认
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工程完工验收时未能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要求的。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赔偿质量违约赔偿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抵。
16.价格调整
16.1 删除(A),执行(B)。
第 16.1(B)细化为: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施工图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发包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调
整。
2)因报价时采用的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考虑不足,不能满足施工要求需要调整方案,造成费用增加
的一律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3)因天气、地形、施工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采取临时措施增加的费用一律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4)与其他工程施工单位发生交叉作业而增加的费用一律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5)为应对临时停水、停电,承包人应自备发电设备、取水设备等,所增加费用一律不得调整合同价
款。
6)施工机械进出场、安装拆卸、移机等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均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7)上述条款未列明并不符合“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的,而为本工程所产生的其他各项 风险。
17 计量、计价与支付
17.1.1 合同价款确定
1.承包人需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并图审合格后,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
方造价咨询机构根据《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关于贯彻执行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的通知》(合造价【2018】13 号文)等相关文件编制施工图控制价,签约合同价结合施工图控制价及
投标报价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签约合同价=施工图控制价×(投标报价/最高投标限价)
2.施工图控制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需由承包单位重新进行设计优化。直至施工图控制价低于最高
投标限价。
3.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控制价编制等费用不再另行支付,投标人须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4.施工期间如有因设计不合理等非招标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中标人须重新进行优化设计,并满足
招标人设计要求,如在重新优化后工程量有所增加,招标人不因此增加费用,如在重新优化后工程量有所
减少,招标人将扣除相应费用。
5.本合同工程在具备施工条件后,将向承包人移交施工作业面,承包人投标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条
件。若用地范围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含材料二次搬运),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如租用场地),所需费用
需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得以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为由要求更改施工详图预算和施工工期。
17.1.2 施工图控制价编制依据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并经招标人及图审机构确定后,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编制单位进行施
工图控制价编制,计算方式、计价依据如下:
①施工详图预算编制执行《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关于贯彻执行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的通知》(合造价【2018】13 号文);
②施工详图清单、预算的材料价格按照以下对应顺序和方法计取:主要材料价格:采用岳西县工程材料市
场信息价(或现行市场价)不含进项税价格;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则由招标人组织施工、监理、造价咨询
等单位人员组成询价小组,经询价小组进行市场询价(不含进项税价格)确定。
注:以上涉及信息价的,按提交清单、预算成果文件时的最近一期信息价为准。
③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按费率计取;税金按增值税 9%计取(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调
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造价【2019】7 号文)。税率有调整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④组价时如主专业无相应子目的,可参照相近专业(施工工艺相近)定额;如无合适的定额子目组价或因
造型复杂钢结构加工费与定额中的施工费相差过大的,在施工详图预算编制时由招标人、施工、监理、造
价咨询等单位人员成共同协商确定 。
(2)施工图控制价经招标人及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确定。
(3)项目建设期间,如有新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颁布,涉及工程造价的则按新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进行调整。
17.2.3 政策性调整:在合同实施期间,人工费、增值税税率若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则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性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17.2.1 预付款 :无。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本项细化为:
进度付款时间及方式:工程进度款按月进度支付已完工程价款的 80%(如有违约,违约金不得从进度款中抵扣,承包人须从合同约定的基本账户单独转账至发包人账户),合同工程整体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颁发完工证书经结算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 97%,剩余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时间:每月 25 日。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 份。
本款补充第 17.3.5 项至第 17.3.7 项:
17.3.5 施工安全xx措施费的管理与使用:由监理人审核确认、发包人审批后进行计量后包含在进度款中支付
17.3.6 审计:承包人应保存工程计量和支付的记录,并在发包人要求时允许发包人指派的人员进行审计。
17.4.1 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结算价的 3 %。
17.4.2 本项约定为: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8 份;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第(l)目约定为: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
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
17.6 最终结x
17.6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第(1)目约定为: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
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发包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所需资料。本条补充第 17.9 款:
17.9 增值税发票
每次工程进度付款前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开具工程结算款等额增值税发票。
18.竣工验收(完工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x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
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验收条件为:满足国家有关相应验收的条件 ,验收程序为:执行国家有关
相应验收程序的规定 。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执行国家有关相应验收程序的规定 。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和工程涉及的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验收等。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需要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存在施工期需要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施工单位须予以配合。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 ;费用承担: / 。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x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工程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 24 个月。xx养护期同缺陷责任期。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x合同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工程承包范围。
如果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涉及保修责任为:
(1)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
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事后xx原
因为发包人原因,应予以补偿相关费用给承包人)。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如果由承包人造成,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处理,采取安全防范
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苗木养护工作:树木栽植后应及时浇水养护,苗木浇水要做到适时、适量、保持土壤中有效水分;土壤出现积水时,应及时排出;定期对苗木进行施肥;对苗木的病虫害及时防治。确保成活率。xx死亡须及时补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由承包人统一购买;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本项目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照安徽省相关规定的通知要求办理工伤保险,保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由承包人统一购买;
20.5 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承包人应为其进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保费包含在签
约合同价中;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购买,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
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保险购买凭证(生
效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
21、不可抗力
21.1.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22、违约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补充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和处理:
序号 | 合同条款 | 违约情形 | 违约处理 | 备注 |
1 | 22.1.2(4) |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并按照合同 4.6.11 条进行考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开工日期滞后的 | 除按照通用条款 11.1.4 进行处理外,发包人将根据滞后情况对工程的影响程度,要求承包人承担 50 万元~500 万元的违约金,直 至承担合同解约责任 | |
2 | 按期开工,但承包人人员、设备进场情况达不到合同要求的 | 发包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工程的影响程度,要求承 包人承担 50 万元~500 万 |
元的违约金,直至承担合 同解约责任 | ||||
3 | 22.1.2(5) | 承包人存在如下违约情况,发包人和监理(检测)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违约处理,违约金由承包人从合同约定账户单 独转账至发包人账户 | ||
4 | 加强试验检测工作,严把材料质量关。材料必须使用监理及发包人批准的品牌或厂家产品,若发现使用未准 入的品牌或厂家产品 | 承包人应承担 2000 元/次的违约金 | ||
5 | 进场的材料,苗木、半成品、成品经监理、检测或发包人抽检为不符合设 计要求的、质量不合格的 | 承包人应承担 1000 元/次 (处)的违约金 | ||
6 | 若发现承包人已经使用不合格材料在工程上 | 除要求将该部分工程在规定期限内返工外,承包人应承担 2000 元/次(处) 的违约金 | ||
7 | 承包人必须强化隐蔽工程工序管理,严把操作工艺关,坚持工序逐级检验制度和工序交接制度,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下道工序不准施工”的原则,违 反程序的 | 承包人应承担 2000 元/次 (处)的违约金 | ||
8 |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规范施工,强化质量意识,尊重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指示及指令并及时严格执行。因违规 施工 | 监理工程师每发一次停工指令,承包人应承担 5000元/次的违约金 | ||
9 | 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 地或未按承诺配置主要施工设备的 | 承包人应承担 2000 元/台套的违约金 | ||
10 | 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的情况,视情节轻重 | 承包人应承担 1000 元~ 20000 元/次的违约金 | ||
11 | 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无视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事先 的书面警告,视情节轻重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2000 ~ 100000 元的违约金 | ||
12 |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在各种报表及检 查试验记录中,自己作假或诱导监理 | 将被撤换,并报行业主管 部门,同时承包人应承担 |
工程师作假,一经查实,作假者或诱 导他人作假者 | 20000 元/次的违约金。 | |||
13 | 承包人在工程完工验收前,应加强对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的管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得到发包人同意前不得提前离任;承包人在完工验收至投入使用前应有专人负责工程照管 和维护,未能履职的 | 承包人承担 50000 元以内/次的违约金 | ||
14 | 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对交叉施工的 协调及统一安排 | 承担 50000 元以内/次的违 约金 | ||
15 |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视其情节轻重 | 每次承担 50000 ~ 200000元的违约金。如该行为对其他承包人或单位造成损 失的,承包人应进行赔偿 | ||
16 | 承包人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类分 项工程清单和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对于违反此规定的 | 应 承 担 10000 元 以 上 30000 元以下的违约金 | ||
17 | 大事记无音(影)像资料的和工程隐 蔽、工程验收无音(影)像资料的 | 承包人应承担 1000-2000 元/次的违约金 | ||
19 | 22.1.2(6) | 承包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以下施工技术要求的: 1.工作场所、岗位的危险因素; 2.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3.违章操作的危害; 4.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 5.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6.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 应承担 5000 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违约金 | |
20 | 22.1.2(7) | 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或未履行以下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的: 1.依法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2.遵守安全生产标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4.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5.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应急演练;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承担 200 元以下违约金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义 务。 | ||||
21 | 22.1.2(8) | 因承包人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承包人应当负责维修、修复直至达到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 同时承包人维修修复所占用的期间,视为承包人工期延误,承包人还应当按照本合同关于工期延误的 约定支付违约金 | |
22 | 22.1.2(9) | 承包人发生第 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 | 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 10~100 万/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 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24、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廉政协议书(格式)
监理合同名称 :岳西县粽乡情节庆健康食品产业园项目(EPC)合同
委托人(甲方):岳西县农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监理人(乙方): 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岳西县粽乡情节庆健康食品产业园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建设项目中合同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各种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特签订本廉政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相关的规定和规范。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
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举报。
第二条 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参加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活动;
(二)不准接受或索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钱物;
(三)不准接受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汽车、房屋装修、旅游等劳务或服务;
(四)不准在业务关联企业投资入股、收受干股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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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准向业务单位介绍亲属、同学及朋友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
(六)不准在其他单位私自兼职;
(七)不准向业务单位介绍分包商、供应商以及推销商品、服务等;
(八)不准向投标人或潜在的管理对象透露保密信息;
(九)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
(十)不准从事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三条 监理人的责任
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
(三)不得为委托人工作人员提供汽车、房屋装修、旅游等劳务或服务;
(四)不得让委托人工作人员入股、提供干股或红利;
(五)不得为委托人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子女安排工作提供方便;
(六)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七)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委托人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八)不得与委托人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九)不得在参建单位之间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相互推荐供货商以及产品等中介活动;
(十)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或索取有业务关系的其他参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钱物。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委托人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投诉联系部门:岳西县农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二)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委托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监理人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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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书(格式)
施工合同名称:岳西县粽乡情节庆健康食品产业园项目(EPC)合同
发 包 人:岳西县农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承 包 人: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保障 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目标与要求
1、强化承包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严格兑现投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承诺。
3、事故控制目标:不发生死亡事故及重伤事故。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
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明确落实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职有权。
4、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本项目特点,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等规章制度。
5、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认真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各作业场所悬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挪用安全xx生产措施费,施工安全生产投入应满足实际需要。
7、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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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岳西县农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岳西县粽乡情节庆健康食品产业园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所有
工程项目(包括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等)的免费保修工作。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为该维
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合同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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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岳西县农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岳西县粽
乡情节庆健康食品产业园项目,已接受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工程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岳西县粽乡情节庆健康食品产业园项目。
2、项目地点: 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
3、工程规模: 规划总用地面积 2978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39987.7 平方米,工程地
点位于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项目规模包括厂区环保工程(新建物理实验室)、环境卫生工
程(污水处理工程)、厂区道路、亮化、绿化等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门窗工程、强弱电工
程、给水排水工程、消防工程、通风工程等 。
4、合同内容:本项目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设计、采购、施工的工程总承包任务。
二、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达到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相关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三、工期要求:
详见合同内容
四、合同价格及付款
签约合同价: 大写:叁仟贰佰柒拾壹万捌仟贰佰柒拾捌元柒角壹分(小写:32718278.71
元)。
五、项目负责人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xx ;
2、设计负责人: xxx ;
3、施工负责人: xxx ;六、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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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设计方案;
7、经审核的施工图预算;
8、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的中的投标人实施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七、合同各方承诺
1、发包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承包人提供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按合
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施工、完工验收及缺陷修复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完成合同规定应该完成的工作。
八、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九、履约担保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本合同履约担保金为人民币
(大写)陆拾伍万肆仟叁佰陆拾xx肆角柒分。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供(转账或电汇)。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已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发包人接到承包人书面申请后,扣除违约部分(如有),于28 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十、本合同书正本一式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拾 肆 份,发包人执 拾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中标人按文件规定的形式、金额、格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
发包人:岳西县农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 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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