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P/19 號公開招標
第 34/P/19 號公開招標
供應協議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承投規則
承投規則
目錄
1. 招標目的
x招標旨在向與衛生局簽訂藥物供應協議之藥房供應協議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為期兩(2)年。
2. 供應條件
2.1. 供應之產品為招標項目清單(附件一)中所載者。
2.2. 供應之產品應有良好保存容器及整潔衛生之外觀,經適當儲存,原裝包裝,不得褪色、變形或呈其它變壞跡象。
2.3. 在供應協議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新舊合同交接期間,為確保藥物的供應,舊合同供應商將可延長一個月之供應期。
2.4. 向協議藥房供應之產品自收貨日起計其貨架存放期(shelf life)不得少於十二 (12)個月。倘少於十二(12)個月,獲判給人有責任作出更換。
2.5. 在本招標之有效期內不得加價。
2.6. 招標項目清單(附件一)所載之數量僅為估計耗用量,可透過「衛生局處方配藥服務資訊系統」內提供每日及每月協藥處方數量以預計訂貨數量。
2.7. 在合同有效期內,如協議藥房按本局處方數量而需要訂購藥物數量,不管其判給數量為何,獲判給人必須根據合同之價格及條件供應之。
2.8. 除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如獲判給人不能向協議藥房遞交獲判給的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本局可考慮批准接受品質相等或高於判給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之替代品,但須按本承投規則第 7 點對獲判給人作出處罰。
2.9. 倘藥物/產品之包裝或外包裝在供應期內有更改,必須即時填寫承投規則附件一之申請書或以書面向衛生局提出申請(傳真編號:2831-1498),如因包裝或外包裝更改而引致協議藥物出現缺貨,須按本承投規則第 7.5.點對獲判給人作出處罰。
3. 存貨及送貨期限
3.1. 獲判給人必須參考承投規則第 2.6.點所指每日及每月的處方數量,在本澳存有最少兩(2)個月的藥物消耗數量,確保協議藥房有足夠藥物向市民提供配藥服務。
3.2. 獲判給人自協議藥房透過「衛生局處方配藥服務資訊系統」發出訂單翌日起計三(3)個工作天內送貨往指定藥房。
3.3. 如送貨日期超越合同有效期,祇要協議藥房發出的訂單是在合同有效期內發出,獲判給人仍受合同約束。
3.4. 除不可抗力的情況下,獲判給人不能如期遞交藥物或其它藥用產品,必須在發生缺藥前四十五(45)日,以書面通知衛生局(參閱承投規則附件一),並連同有關替代品之所有資料,包括進口藥物之預先許可證(俗稱白稟)或藥物電子進口准照副本等,本局將根據情況按承投規則第 7 點處理。
4. 送貨地點
應按照協議藥房的要求將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送往指定協議藥房。
5. 送貨時間
各協議藥房指定的時間。
6. 付款
由協議藥房與獲判給人雙方協定的方式繳付。
7. 處分
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獲判給人被證實沒有遵守或履行下列規定,將被科處罰款:
7.1. 如獲判給人首次未能按投標書所指定的交貨期向協議藥房供應獲判給的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又沒有經衛生局接納之書面解釋,獲判給人需繳交罰款,罰款計算方法按不能遞交每一項判給藥物判給總金額為基礎,每延誤一(1)星期,罰款百分之一(1%),以兩(2)星期為限,最高罰款至百分之二 (2%)。
7.2. 如獲判給人不能向協議藥房供應獲判給的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但能於發生缺藥前四十五(45)日書面通知衛生局(參閱承投規則附件一):
7.2.1. 倘屬能及時提供獲衛生局批准進口,且品質相當或高於獲判給的藥品之替代品而不影響供應情況,須按不能遞交每一項判給藥物計算,繳交澳門幣xx元整(MOP500.00),以彌補所產生之額外負擔。
7.2.2. 倘屬不能及時提供替代品而將出現短暫性缺貨(根據承投規則附件一申請表承諾再行供應日期),須按不能遞交每一項判給藥物計算,繳交澳門幣貳仟元整(MOP2,000.00),以彌補所產生之額外負擔,另需繳交由本局指定供應藥物的差價和首次運費,最高罰款為澳門幣xxx整(MOP60,000.00)。
7.2.3. 倘屬不能履行合同期之供應,須按不能遞交每一項判給藥物計算,繳交澳門幣叁仟元整(MOP3,000.00),以彌補所產生之額外負擔,另需繳交合同內由本局指定供應餘下藥物數量的差價和首次運費,最高罰款為澳門幣玖萬元整(MOP90,000.00)。
7.3. 獲判給人沒有及時在發生缺貨前四十五(45)日以書面通知衛生局不能向協議藥房供應獲判給的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而導致藥物供應中斷,當被本局證實缺貨情況後,罰款澳門幣貳萬元整(MOP20,000.00),另需繳交由本局指定供應藥物的差價和首次運費, 最高罰款為澳門幣叁拾xxx整
(MOP350,000.00)。
7.4. 就上述第 7.2.點及第 7.3.點所指的四十五(45)日,是以衛生局接獲缺貨通知書之收件日為計算缺貨日數的起始日,再按「衛生局處方配藥服務資訊系統」的藥房總庫存量及獲判給人的現存量之總和,以及平均每日的處方量來計算,從而判斷是否於缺貨前四十五(45)日及時通知衛生局。
7.5. 如獲判給人沒有及時向衛生局申請包裝或外包裝更改,或在衛生局在審批有關申請期間而出現缺貨,本局將向獲判給人科處罰款每項藥物澳門幣貳仟元整(MOP2,000.00)。
7.6. 衛生局就上述第 7.1.點至第 7.5.點所指的情況,有權因公眾利益而將有關之藥物供應交由另一供應商負責,而所有由此導致在合同有效期內產生之額外費用,均由獲判給人負責。
7.7. 除不可抗力的因素或有廠方之合理解釋外,當被本局證實獲判給人不履行承投規則第 2.4.點向協議藥房供應之產品至少有十二(12)個月的存放期,本局將向獲判給人科處罰款每項藥物澳門幣壹仟元整 (MOP1,000.00)。
7.8. 除有合理之解釋外,當被衛生局證實獲判給人沒有遵守第 3.2 點的規定,於指定期限內送貨給協議藥房,衛生局將向獲判給人科處罰款每項藥物澳門幣壹仟元整(MOP1,000.00)。
7.9. 除上述所指之處罰外,當證實獲判給人不適當履行合同之其它規定,本局將視乎情況向獲判給人科處罰款,金額由澳門幣壹仟元整 (MOP1,000.00)至澳門幣叁仟元整(MOP3,000.00)不等。
7.10. 上述所指之全部罰款可在擔保中扣除。
7.11. 上述所指的處罰的裁量權限屬衛生局局長之權限。
8. 其它
8.1. 獲判給人有權就協議藥房不向其採購指定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向衛生局反映,並必須即時以書面通知衛生局,以便跟進有關事宜。
8.2. 獲判給人需應協議藥房要求提供協藥數量,如協議藥房的訂購數量過大,供應商可自行調整數量,以及可酌情只向該協議藥房供應不多於六十(60)日銷售量的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但必須確保協議藥房有足夠數量提供配藥服務。
8.3. 獲判給人有權拒絕向不履行付款協議之藥房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但必須事先以書面通知衛生局。
8.4. 本局有權要求獲判給人遞交獲判藥物之存貨及採購數量表,以便本局能及時監察協藥之存貨情況。
8.5. 獲判給人必須按本承投規則附件 6 – 協議藥物資訊系統規格說明書,備有個人電腦設備及安裝相關互聯網服務所需軟硬件,並透過「衛生局處方配藥服務資訊系統」向協議藥房供應協議藥物,以便本局監察協議藥房藥物的實時存量,另外,獲判給人亦必須配合本局就完善協議藥物資訊系統發展及協議藥物調配服務的任何計劃。
8.6. 獲判給人必須透過「衛生局處方配藥服務資訊系統」接收協議藥房的訂單及提供送貨,送貨單或收據必須列明協議藥房名稱、送貨日期和訂單編號,以便本局監察訂貨及送貨時間及相關證明。基此,除不可抗力外,獲判給人必須確保電腦設備正常運作,否則所有延誤送貨概由獲判給人負責。
8.7. 獲判給人不得向協議藥房索取病人處方查閱才作藥物供應,否則按違反 8
月 22 日第 8/2005 號法律處理。
9.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為兩(2)年,由 2020 年 5 月 7 日至 2022 年 5 月 6 日。
10. 解除合同
10.1. 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成為解除合同的理據。
10.2. 解除合同的原因如下:
10.2.1. 經常逾期送貨或不遵守合同條款;
10.2.2. 送交或企圖送交有瑕疵及/或過期之產品;
10.2.3. 獲判給人把必須由其供應之部分或全部產品轉讓予他人供應。
10.3. 單方面解除合同必須理據充分,且應在最少六十(60)日前通知另一方。
10.4. 衛生局以公共利益為理由,保留解除合同之權利。
10.5. 衛生局解除合同的行為屬一確定行為。
11. 解決糾紛
立約雙方因執行本合同而產生的各項問題,倘雙方未能以協商、仲裁等其他方式解決,雙方立約人協定將合同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及法律專門管轄。
12. 最後規定
12.1. 獲判給人除了遵守合同內之條款,以及屬合同組成部分之文件的規定外,同時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中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之規定,例如:經 5 月 15 日第 30/89/M 號法令修訂之 12 月 15 日第 122/84/M號法令、7 月 6 日第 63/85/M 號法令,第 15/2017 號法律、第 2/2018 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的《勞動關係法》。
12.2. 根據 7 月 6 日第 63/85/M 號法令第 48 條規定,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投標書均為合同之組成部分。
12.3. 上述第 12.2 點內所指文件之內容出現差異或矛盾時,應以文件排列次序最先者為準。
承投規則附件一 - 申請書
公司名稱:
物品之名稱、標書編號及在標書中之序號:
🞎 (A)更改產品之包裝數量:由 更改為
🞎 (B)更改產品之外包裝:隨件附有外包裝樣本 🞎 是 🞎 否
🞎 (C)遞交替代品的原因:
本公司以下列第 項之處理:
1. 🞎 本公司無法履行遞交以上之物品,但願意提供品質相當🞎/高於🞎判給之替代品,並繳交由此而產生之額外負擔 (按照承投規則第 7.2.1.點規定)。
2. 🞎 本公司無法在指定時間履行遞交以上之物品,也不能提供替代品,只能在
___年___月___日遞交及向衛生局支付所供應藥物的差價和首次運費,並繳交由此而產生之額外負擔 (按照承投規則第 7.2.2.點規定)。
3. 🞎 本公司無法遞交以上之物品,並不能提供合同期內之供應,但向衛生局支付其餘下供應數量的差價和首次運費,並繳交由此而產生之額外負擔 (按照承投規則第 7.2.3.點規定)。
替代品名稱: 有效期:
生產藥廠 / 產地來源: 含量 / 劑型 / 投入途徑: 包裝:
備註: 現連同遞交進口藥物之預先許可副本(俗稱xx) / 電子進口准照副本
獲判給人署名及蓋章
日期: / /
衛生局有關委員會之意見
🞎 同意 🞎 不同意備註:
日期:
簽署:
註:衛生局有權不接受供應商建議之替代品
承投規則附件二 - 單位中葡文譯本
COMP (comprimido) | 粒 |
DRAG (drageia) | 丸 , 粒 |
CAPS (cápsula) | 膠囊 |
AMP (ampola) | 瓶 |
VIAL (injectável) | 瓶 |
ML (mililitro) | 毫升 |
G (grama) | 克 |
MG (miligrama) | 毫克 |
UNID (incluindo ramo, faixa, unidade, pedaço, fatia e folha) | 單位 (包括支,條,個,塊,片,張) |
CONJ (conjunto) | 組/套 |
SUP (supositório) | 栓藥 |
DISC (disco) | 藥碟片 |
SYR (seringa) | 針筒 |
OV (óvulo) | 婦科塞藥 |
FR (frasco) | 樽 |
LATA | 罐 |
FAMP | 瓶/袋 |
CART (cartucho) | 包 |
承投規則附件三 - 遞交證明文件
第 34/P/19 號公開招標 - 供應協議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遞交證明文件副本表格
公司名稱: 公司蓋章:
標書位置 | 進口藥物之預先許可(白稟)或 藥物電子進口准照 | GMP (註 1&3) | BABE (註 2) | 其它 | |
許可日期 | 項目 | ||||
備註:
1. 必須填上 GMP 證書之類別 (如 FDA、歐盟成員國、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成員、瑞士、TGA、加拿大、日本厚生省、SFDA、WHO 等等)。
2. 〝√〞表示能遞交 BABE 文件副本。
3. 蓋上公司印章。
4. 本表格可重覆影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