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bozu Garoon 3
Cybozu Garoon 3
才望子信息技术 (上海) 有限公司 使用许可合同
对购买了上部记载的才望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才望子上海”)所享有使用权的软件产品(以下称“本软件”)的使用权(以下称“本许可”)法人、团体的各位(以下称“客户”)的提醒:本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称“本合同”)是关于本软件客户及才望子上海间签订的法律合同。客户于申请购买本许可前拥有确认本合同之内容的手段或其机会的,则于向才望子上海申请购买之时,或者于申请购买前无该手段或机会的,则于剥离黏附于许可密匙证明书上的保护贴纸时或开封记载许可密匙的电子文件时,被视为同意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
本软件受以著作权法及关于著作权的条约为首的,及其它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以及其条约的保护。本软件产品是被许可其使用的,并非被销售的。
另,本软件中包含才望子上海不享有著作权的第三方的程序。本合同的效力不涉及该等程序。关于各程序的使用条件,请于使用本软件前确认以下文件。 license.html 文件(3rd_party_license 目录(文档根目录指定文件夹)内)
不能同意该等使用条件的,则不能使用本软件,因此请迅速卸载并与才望子上海或销售店联系后,于购买后 60 天以内,在被提供了本软件的发行媒体(软件的记录媒体、注册密匙码证明书、其他说明书等)时,将其返还才望子上海,未被提供时,销毁许可密匙。
1. 定义
(1) “本许可”是指,可于本合同许可的范围内使用本软件的权利。
(2) “许可密匙”是指,本许可被许可时给予的乱序英文数字等。通过于本软件注册许可密匙可使用本软件。每一份许可给予一个许可密匙。但取得变更、追加本合同许可内容的许可时,该变更、追加之许可被视为与本软件最初被给予之本许可为一体。不论是否为同一服务器,一个许可密匙不可进行多次注册。另,本许可中包含一个本软件的服务许可。该服务许可的合同内容,请另行确认相应合同。客户同意本合同的,应也同意该服务许可的合同内容。
(3) “注册用户”是指,作为使用本软件的用户而注册于本软件的人。客户可于不超过本许可中被许可的用户数的范围内注册注册用户。客户新购入本软件的追加用户许可时,可注册追加了用户数的合计数量的注册用户。不可设定非客户公司成员的人为系统管理员。另,仅以委托本软件的系统管理为目的,可设定该受托方的成员作为系统管理员。
(4) “MySQL 数据库”是指,本软件的数据库及拥有基干机能的部分。
(5) “应用程序”是指,本软件中MySQL 数据库以外的部分。
2. 使用范围
才望子上海于本合同中对客户许可以下权利。
(1) 就每一份许可,客户仅可将一份本软件仅安装于一台服务器计算机上。但,客户仅在购入本许可时,按才望子上海规定的方法对才望子上海进行申报,于得到允许时,可安装申报的份数以下数量的本软件。另,即使因前述而安装多份本软件时,不论安装份数也应仅限于使用一份 MySQL 数据库,且仅可为与本软件一起使用之目的而使用。
(2) 本软件仅可由注册用户使用。
(3) 一份本许可所许可的用户数及其他本许可内容不可被分割成复数。
(4) 不论客户是否为同一,任何计算机上,不可并行使用一个注册密匙。
(5) 使用本软件的部分功能时,可能需要购买与本许可不同的许可,安装其他软件等。
3. 其他条件
3-1. 复制的限制
(1) 客户仅可为以下各项所记载之目的复制本软件。
①为备份客户输入的数据之目的
但,以除为了复原所备份的数据,不论为客户所拥有的或第三方所拥有的,以备份为目的之复制品在任何计算机上不并行使用本软件为条件。
②以事先测试本软件的修正程序或本软件的选项产品等是否与客户使用的本软件或客户的使用环境相适合为目的
但,以适合测试为目的之复制品,仅为进行暂时的适合测试而使用而不恒常地使用为条件。因此,适合测试结束后应迅速销毁。
(2) 客户可将本软件转移至客户拥有的其他服务器计算机上,此时,本软件必须从转移前的服务器计算机上被全部删除。
3-2. 分发、传播的禁止
客户不得将本软件向第三方进行分发、传播(包括自动向公众传播,向公众提供)等。
3-3. 出借、设定担保、转卖等的禁止
客户不得进行本软件的出借、租赁、设定担保等。且,不得将使用本软件的权利转让、转卖、授予、或再许可其使用。因此,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客户以外的法人或团体的职工及成员、其他个人给予使用本软件的权利。
3-4. 逆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改变等的限制
客户不得对本软件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分解、修正、改变或制作本软件的衍生软件。且,不可复制、修正、翻译或改编关于本软件的文档。且,本软件作为一份本软件被许可,客户不可将其构成部分(特别是 MySQL 数据库)分开使用。但,客户仅为 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版 2.1 或 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版 2 第 6 节明确记载之目的,以客户自己的责任及费用可进行逆向工程。
3-5. 其他
(1) 本合同并未对客户许可才望子上海的商标或服务标志的使用及其他相关的权利。关于本合同未明确记载的权利,被保留于才望子上海。
(2) 客户为了自本软件的旧版本产品(以下称“旧版本产品”)升级、自替代产品换用而使用本软件,以客户正规地取得作为本软件的升级对象产品或替代换用产品的才望子上海指定之产品的许可为条件。客户作为升级使用本软件的,旧版本的产品的许可自动消灭。此时,客户应将旧版本的产品销毁(卸载)后,于单一的服务器计算机上安装本软件,仅可在本合同许可的范围内仅使用本软件。但,旧版本的产品的数据需要转换时,可使用旧版本产品至该转换结束。此时,应在安装了本软件后,迅速进行转换工作,于转换工作结束后迅速销毁(卸载)旧版本产品。
4. 本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1) 客户违反本合同的即使一个条款及条件的,才望子上海可不经任何催告而立即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被解除的,客户应将本软件、构成部分、文档及其一切复制品销毁、从计算机的记忆媒体上完全删除,不得继续使用。
(3) 对于伴随本合同的解除而不能使用本软件的全部或一部分,致使客户或第三方遭受的损害等,才望子上海不负一切责任。
5. 限定保证
(1) 才望子上海以客户从正规的获取途径取得有效的许可为条件,在才望子上海推荐的操作系统、硬件构成及网络环境以及其他本软件的使用环境下使用本软件的,除以下所列的情况之外,保证本软件于重要之处如操作指南所述发挥机能。但,本软件的瑕疵、问题、与操作指南所加记载的机能不一致属于下述任何情况时,不能成为保证对象。
① 以本软件的修正程序(但,适用于本软件的修正程序应作为与本软件一体来处理。)、试用版、评估版、或先行提供版(应指不论“β 版”、“RC 版”、“运行检验版”及其他名称,至本软件正式发行为止,才望子上海提供的全部软件)为起因时;
② 以操作系统、硬件构成及网络环境以及其他本软件的使用环境为起因时;
③ 以客户以自己使用为目的修正本软件为起因时;
④ 其他不以本软件为起因时。
(2) 客户应于获取本软件的许可密匙之日起 60 天(但,法律所认可的最短期间超过 60 天的,为其最短期间)的期限以内,附上证明购入本许可及获取许可密匙日的书面文件进行对前款之保证的请求。
(3) 对于基于前二款的请求的才望子上海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的责任以及对客户的唯一的救济手段为,根据才望子上海的选择,交换、修补本软件或返还本软件货款的任何一种。另,本软件的交换或修补应包括对本软件之修正程序或升级版的提供,才望子上海对本软件进行了该修正程序或升级版的提供时,不论客户是否适用修正程序或升级版应为完成了本款规定的义务。
6. 其他保证的限制
(1) 客户应同意前条规定的保证为关于本软件唯一的保证。
(2) 才望子上海除前条所记载的之外,对本软件包含的机能满足客户的要求、本软件的正常运行、本软件存在瑕疵(包括所谓程序缺陷、构造上的问题等)时对其进行修正的任何一项不进行保证。
(3) 才望子上海会有不经客户事先的同意而变更、中止本软件的机能及附随于本软件的服务等。不保证与本合同签订时的本软件同等的使用环境的永远持续。
(4) 才望子上海的口头或书面等的一切信息或建议不为进行新的保证,或不为于其他任何意义上扩大本保证的范围。
7. 责任的限制
(1) 客户应在此确认及同意,基于使用本软件及使用附随于本软件的服务而发生的一切
直接、间接的损害(数据的丢失、服务器停机、业务停滞、第三方的投诉等)及危险,全部仅由客户承担。另,“于使用本软件及使用附随于本软件的服务”包括才望子上海为修正本软件的瑕疵而提供修正程序时客户不适用此修正程序、才望子上海未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时客户未使用或使用等。
(2) 在任何情况、不法行为、根据合同及其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望子上海、本软件的供应方、再销售商及各提供信息内容的公司,不向客户及其他第三方就包括营业价值的丧失业务停止、计算机故障引起的损害、其他所有商业损害、损失等的一切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随性或结果性的损失、损害负责。并且,才望子上海不对第三方的任何投诉负责。
(3) 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才望子上海及本软件的供应方的责任,以就本软件客户实际支付的金额为上限。
8. 注册密匙信息的保密义务及不正当使用的禁止
客户不论故意、过失或不论本合同终止之前后,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因本合同知悉的关于本软件的编密匙、构造、编成等的信息及关于注册密匙的全部信息。且,完全禁止不正当使用违反本合同的注册密匙。
9. 著作权等
(1) 本软件(包括 HTML 程序部分及各画面表示部分在内的全部)、以关于与本软件有
关的文书、图纸、文档等的文书的所有权、著作权为首的其它一切知识产权(以下称 “本知识产权”) 归属于才望子上海、才望子株式会社(Cybozu, Inc. 日本国)、 MySQL,Inc. Oracle Corporation Japan 及其供应方。
(2) 本知识产权受著作权法及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以及条约保护。因此,客户应将其与其他的著作物同样处理。
(3) 关于本软件存取的、被表示、使用的各内容的知识产权,为各提供信息内容的公司之财产,受著作权法及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以及条约保护。
10. 准据法及附则
(1) 本合同除适用关于法律抵触的原则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2) 有关本合同或本软件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遵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上海市通过仲裁予以终局解决。
11. 其他
客户获取的本软件中附有与本合同不同条款的使用许可合同及条件时,除才望子上海特别明确记载为与本合同不同的,客户于使用本软件时应优先适用本使用许可合同。本合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使用许可的唯一的协议,仅通过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签章的书面文件可以变更。且,销售店向客户准备的订货单上记载的条件不对本合同具有效力,不能对本合同的内容带来哪怕是稍微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之一被适用的法令限制其效力的,该条款应于所涉的法令许可的范围之内有效。且,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之一因适用的法令而无效的,其它规定应仍继续有效。
以上
LI_GR3_CN_2014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