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 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 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