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成立于2013年11月27日,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C座509室,法定代表人:赵长山,注册资金:10,000万元,公司类 型: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面向专业投资者)
之
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九月
主承销商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主承销商核查意见,并保证本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同的含义。)
目 录
释 义
在本主承销商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中关村发展/ 中关村发展集团 | 指 |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指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本次债券 | 指 | 发行人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含 100 亿元)的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本期债券 | 指 | 发行人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亿 40 元(含 40 亿元)的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本次发行 | 指 | 本次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的公开发行 |
募集说明书 | 指 | 发行人为本次债券的发行而制作的《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 募集说明书》 |
募集说明书摘要 | 指 | 发行人为本次债券的发行而制作的《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 募集说明书摘要》 |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 建投证券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审计机构、会计师 | 指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评级机构、联合评级 | 指 |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律师 | 指 |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
专业投资者 | 指 | 指符合《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条件的投资者 |
上市交易场所、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机构、中证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 | 指 |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承销协议》 | 指 |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承 销协议》 |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指 |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指 |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债券持有人 | 指 | 持有本次债券的专业投资者 |
报告期、近三年及一期 | 指 |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 |
工作日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 定假日或休息日) |
交易日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法定假日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假日)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本核查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0xx0xx00-00x办公地址:xxxxxxxxxxxx0xx0xx00-00x联系人:xxx、xx
邮政编码:100081
设立日期:2010年3月31日注册资本:2,302,010.50万元实缴资本:2,214,964.52万元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5531192122所属行业:综合类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xxx电话号码:000-00000000
传真号码:010-83453000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技术中介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基础设施建设。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情况
(1)发行人的设立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北京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海淀国资中心”)、中关村
科技园区丰台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丰科创”)、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经开总公司”)、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建集团”)、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昌平创服中心”)、首钢总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北京京泰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京泰投资”)、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高促中心”)、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投资公司”)、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京综开公司”)、北京市京东开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产业基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国资委”)、北京市xxx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xxx促进中心”)、北京东方文化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文化”)、北京金桥伟业投资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金桥伟业”)、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通政国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取得注册号为110000012736847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11年6月29日,发行人注册资本由1,000,000万元变更为1,022,000万元。本次注册资本变更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京都天华所出具《验资报告》【京都天华验字(2011)第0118号】。于2011年6月29日,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本次增资扩股方案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220,000,000股;发行对象为发起人股东丰科创、昌平创服中心,丰科创以其持有的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4.25%的股权认购其中的 101,653,048股,昌平创服中心以其持有的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69%的股权认购其中的118,346,952股”。
2012年6月29日,发行人注册资本由1,022,000万元变更为1,194,323.0949万元。本次注册资本变更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中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中xxx”)出具《验资报告》【中xxx验字(2012)第0186号】,于2012年6月29日,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本次增资扩股方案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面值为人民币1 元;发行数量为 1,723,230,949股;发行对象为发起人股东高促中心;发行价格为1.05元/股,高促
中心以其持有的2011 年6 月30 日经审计中科金75.81% 的股权认购其中的
1,056,564,282股,以现金7亿元认购其中的666,666,667股”。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由 1,194,323.0949 万 元 变 更 为
1,239,157.9573万元,本次注册资本变更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北京信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信宏”)出具《验资报告》【信宏验字(2012)第 2026号】。于2012年12月31日,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本次增资的方案: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建筑”)、望京综开公司发行股份。望京综开公司以18,870万元向中关村发展集团增资,增资价格为每股1.09元人民币,中关村发展集团向望京综开公司增发的股份数为173,119,266股,占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比例由2.13%增至3.45%。中国建筑以30,000万元向中关村发展集团增资,增资价格为每股1.09元人民币,中关村发展集团向中国建筑增发的股份数为275,229,358股,占扩股后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2.22%。
2014年12月11日,公司注册资本由1,239,157.9573万元变更为1,741,766.6530万元,本次增资由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014年8月19日,中关村发展集团与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下称“投资中心”)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协议约定:“投资中心以578,000万元向中关村发展集团增资,增资价格为每股1.15元人民币,其中502,608.6957万元计入实收资本,75,391.304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中关村发展集团向投资中心增发的股份数为5,026,086,957股,占扩股后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28.86%”。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收到投资中心缴纳的人民币3,880,000,000.00元,折合股本3,373,913,044股,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4]第01500013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7月28日,发行人已收到投资中心缴纳的第二期出资人民币1,900,000,000.00元,折合股本1,652,173,913股。本次增资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第01500024号《验资报告》。
2015年2月11日收到《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股权无偿划转的函》(京财xx[2015]187号),北京市财政局同意将高促中心所持有的包括本公司在内的7家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投资中心。投资中心获得无偿划转2,123,230,949股后共占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41.05%。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注册资本 17,417,666,530.00 元, 股本 17,325,923,411.00元。公司住所:xxxxxxxxxx0x00-00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531192122;法定代表人:xx。
2017年5月25日,发行人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变更的议案》、《关于公司总经理变更的议案》。发行人原董事长xx先生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职务,选举xxxxx担任发行人董事长,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发行人原总经理xxxxx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发行人总经理职务,董事会聘任xx先生为发行人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017年5月25日,发行人注册资本由1,741,766.65万元变更为1,812,843.83万元,本次增资由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投资中心以 85,292.62万元向中关村发展集团增资,增资价格为每股1.20元人民币,其中
71,077.18万元计入实收资本,14,215.4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中关村发展集团向投资中心增发的股份数为710,771,805股,扩股后投资中心持有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43.3578%。
2017年6月20日,发行人注册资本由1,812,843.83万元变更为2,302,010.50万元,本次增资由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投资中心以587,000万元向中关村发展集团增资,增资价格为每股1.20元人民币,其中489,166.67万元计入实收资本,97,833.3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中关村发展集团向投资中心增发的股份数为4,891,666,667股,扩股后投资中心持有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 55.3939%。
(3)发行人股东变更情况
2011年4月20日,发行人收到股东望京综开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函》:原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公司,已于2010年11月15日正式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称变更通知》,公司名称现已变更为“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29日,原股东京泰投资将其所持有4.89%的股权全部转让于北京北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控置业”)。
2011年12月19日,原股东xxx促进中心将其所持有1.32%的股权全部转让
于北京市xxx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称“xxx国资公司”)。
2012年12月27日,中关村发展集团与中国建筑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协议约定:“中国建筑以30,000万元向中关村发展集团增资,增资价格为每股1.09元人民币,其中27,522.9358万元计入实收资本,2,477.064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中关村发展集团向中国建筑公司增发的股份数为275,229,358股,占扩股后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2.22%”。
2014年8月19日,中关村发展集团与投资中心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协议约定:“投资中心以578,000万元向中关村发展集团增资,增资价格为每股1.15元人民币,其中502,608.6957万元计入实收资本,75,391.304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中关村发展集团向投资中心增发的股份数为5,026,086,957股,占扩股后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28.86%”。
2015年2月11日收到《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股权无偿划转的函》(京财xx[2015]187号),北京市财政局同意将高促中心所持有的包括本公司在内的7家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投资中心。投资中心获得无偿划转2,123,230,949股后共占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41.05%。
2017年5月25日,发行人由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投资中心以85,292.62万元向中关村发展集团增资,中关村发展集团向投资中心增发的股份数为710,771,805 股, 扩股后投资中心持有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 43.36%。
2017年6月20日,发行人由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投资中心以587,000万元向中关村发展集团增资,中关村发展集团向投资中心增发的股份数为4,891,666,667股,扩股后投资中心持有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 55.3939%。
2017年6月15日,本公司收到股东首钢总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钢总公司公司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京国资[2017]80号),首钢总公司企业名称已由“首钢总公司”变更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17年7月28日,本公司收到《关于将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所持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北京首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联系
函》,经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50,000.00万股)无偿划转至北京首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权公司”)。
依据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常委会议(2015年第21期)、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会议(第33期)会议精神、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关于无偿划转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创业服务中心所持股权至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的批复》、北京市昌平区国资委《关于昌发展公司无偿受让股权转增注册资本的批复》,2017年7月,昌平创服中心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无偿划转至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发展公司”)。
2017年11月15日,股东经开总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原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名称现已变更为“北京亦庄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控股”。2017年10月11日,股东北控置业变更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由“北京北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北京北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18年5月4日,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有关事项的报告》、北京市财政局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基本建设市级项目一般公共预算的函》、《中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对本公司增资135,590,000.00元。本次增资后,股东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3.82%。
2018年8月31日,根据北京市财政局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关村管委会怀柔科学城核心区建设项目资金的函》、《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对本公司增资2,000,000,000.00元。本次增资后,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4.06%。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2,302,010.50万元,实缴资本 2,214,964.52万元。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
(一)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发行人共有股东17家,其股东明细如下:
表: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实缴出资 | 出资比例 |
1 | 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 | 1,197,303.97 | 54.06 |
2 | xxxxxxxxxx经营管理中心 | 260,000.00 | 11.74 |
3 |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 179,387.73 | 8.10 |
4 | 北京亦庄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50,000.00 | 6.77 |
5 | 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89,253.63 | 4.03 |
6 | 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 68,829.97 | 3.11 |
7 | 北京首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0,000.00 | 2.26 |
8 | 北京北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00 | 2.26 |
9 | 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8,569.33 | 1.74 |
10 | 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42,706.54 | 1.93 |
11 | 北京市京东开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开发公司 | 20,508.82 | 0.93 |
12 | 北京大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发展有限公司 | 20,000.00 | 0.90 |
13 |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18,348.62 | 0.83 |
14 | 北京市xxx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13,502.61 | 0.61 |
15 | 北京东方文化资产经营公司 | 8,200.00 | 0.37 |
16 | 北京金桥伟业投资发展公司 | 5,566.64 | 0.25 |
17 | 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2,786.66 | 0.11 |
合计 | 2,214,964.52 | 100.00 |
(二) 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为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持股比例54.06%,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成立于2013年11月27日,住址:xxxxxxxxx00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金:10,000万元,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按照北京市政府统一部署,北京市政府间接持有发行人90%以上的股权。发行人的设立经过市政府批准,是北京市政府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2010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重组设立北京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函[2010]25号),同意重组设立北京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中关村管委会就市级财政投入资金履行出资职责并依法对中关村发展集团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2010年4月15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对中关村发展集团进行归口管理和履行监管职责有关工作意见的请示》(79号),拟明确中关村管委会对中关村发展集团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及职责具体内容,北京市政府批示同意该请示。
因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近三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二节 本次债券主要发行条款
一、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
3、发行规模及分期发行安排:本次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
元(含 100 亿元),分期发行。
4、债券品种、发行方案:本次债券发行品种包括公开发行一般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扶贫公司债券等。本次债券在经上海证券交易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具体发行前备案阶段明确当期发行的具体品种、发行方案和募集资金用途等。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 15 年(含 15 年期)(可续期公司债不受此限),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品种,在发行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6、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 100 元。
7、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8、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票面利率将以公开方式向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专业投资者进行询价,由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根据利率询价确定利率区间后,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
9、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本次债券采用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本次债券的发行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10、配售规则:簿记管理人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
下原则: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到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次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等比例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决定本次债券的最终配售结果。
1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交易、质押等操作。
12、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3、发行首日:本次债券的发行首日为发行期限的第 1 日,即 2020 年【】月【】日。
14、起息日:自 2020 年【】月【】日开始计息,本次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月【】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5、利息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付息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6、付息日:【】年至【】年每年的【】月【】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7、兑付日:【】年【】月【】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8、本息支付方式:本期债券的本息支付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9、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
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20、担保情况:无担保。
2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每年将对公司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2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并进行专项管理;发行人开设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存储及划转。
账户名称: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户:【】
23、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簿记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方式承
销。
26、新质押式回购: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本次债券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拟向上交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申请新质押式回购安排。
27、上市安排: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28、拟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29、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司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和基金出资等用途。
3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对本次债券发行条款特殊发行事项的核查不适用。
第三节 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发行人拟发行总规模不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公司债券事项于2020年6月19日经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6月19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主承销商核查了发行人公司章程、本次债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认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次公司债券,履行了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四节 主承销商对本次债券募集文件的核查意见
一、主承销商对本次债券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意见经主承销商审慎核查,本次债券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二、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的核查意见
1、经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图、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17年、2018年、2019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合并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3,784.23万元、82,625.60万元以及60,194.23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为68,868.02万元。预计不低于本次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本次债券决议文件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司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和基金出资等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未用于转借他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4 、根据截至2020 年 6 月30 日财务报表显示, 发行人最近一期资产
13,823,771.32万元,净资产4,150,256.89万元,资产负债率69.98%,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分别为-4,557.15万元、-302,245.98万元、-247,683.13万元和123,049.73万元。经核查,发行人具备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1、经主承销商审慎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2019年修订)相关上市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公司债券经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通过后面向专业投资者完成公开发行,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持有人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发行的情形
1、主承销商核查了发行人公开发行人公司债券、其他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付息、兑付公告,登记机关或交易场所网站以及发行人付息、兑付款项划付的银行回单,不存在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主承销商核查了发行人财务报表、相关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等文件,发行人未发行过私募公司债;主承销商查阅了发行人《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银行贷款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综上,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于2018年7月11日发行了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规模40.00亿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和偿还公司债务。
经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批准文件及公告内容,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况,不存在因募集资金被侵占挪用被监管部门采取限制发行债券措施的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发行人或者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净资产等指标占发行人的比重超过30%的并表范围内子公
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被相关部门作出限制发行债券的监管决定且在限制期内的情形;
(2)主承销商通过查询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公告文件,发行人及重要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
(3)主承销商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4)主承销商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以及查阅发行人的完税证明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及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税收重大违法行为;
此外,经查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及重要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亦未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行政处罚。
4、经主承销商核查以及根据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证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5、经主承销商核查以及根据发行人承诺,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五、发行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通过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最高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平台、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等相关公开信息网站以及最近36个月内中国证监会相关公告检索结果,均不存在失信记录,不属于以下领域的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失信机构、涉金融严重失信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海关失信企业),不存在由此引发的可能对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风险。
核查具体方法如下: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2.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
3.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ndrc.gov.cn) 5.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6.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hd.chinatax.gov.cn/xxk) 7.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http://www.mem.gov.cn)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http://www.miit.gov.cn)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11.中国商务信用平台(http://www.bcpcn.com)
12.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bcp12312.org.cn) 1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
14.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
15.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brc.gov.cn) 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
17.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18.中国盐业协会(http://www.cnsalt.cn)
19.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
20.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站(http://www.cec.org.cn)
21.中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平台(http://credit.cepca.org.cn) 22.国家能源局网站(http://www.nea.gov.cn)
2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http:/www.saic.gov.cn) 24.国家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
25.国家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moa.gov.cn)
26.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www.mohurd.gov.cn)
28.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 29.全国资源公共交易平台(http://www.ggzy.gov.cn)
六、证券服务机构资格要求情况
1、中信建投证券已经认真核实相关中介机构资质文件,并已收集相应资质文件复印件留底,确认各中介机构具备相应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81703453H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81703453H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建投证券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本次债券发行主承销商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01781440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017814402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证券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本次债券发行主承销商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238549B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238549B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招商证券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本次债券发行主承销商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主承销商受到主管机关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核查
通过自查,报告期内主承销商存在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其他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但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形。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中信建投证券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整改措施情况如下:
1)《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惩戒措施决定书【2017】38号)
2017年8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了《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证券业协会认为,在2016年各地证监局对辖区内公司债券发行人开展的专项现场检查中发现中信建投证券受托管理项目存在募集资金及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完全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违反了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对中信建投证券采取警示的自律管理措施。
收到上述自律惩戒措施后,公司高度重视,就相关项目受托管理履职情况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书面了说明。公司已进一步完善受托管理内部流程及内控管理,细化受托管理相关标准,完善制度要求,并加强项目受托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受托管理能力和水平。
2)《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园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76号) 2017年12月4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龙园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为中信建投
证券南京龙园西路证券营业部在证券账户开立业务过程中,存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结果失实、缺失的情形,未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违反了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上述问题反映出营业部
在业务流程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进行整改,责令全公司范围内进行自查,以正式发文形式要求全国各分支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同时,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规范业务流程,升级管理系统,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适当性管理,并对龙园西路营业部进行通报批评,就相关人员进行合规问责。
3)《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2017】
87号)
2017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了《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证券业协会认为,在2017年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现场检查中,发现中信建投证券存在个别投资主办人档案中缺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营业部材料中未见个别经纪人的执业前培训记录材料;部分员工提交离职备案时间较晚的问题。上述情形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因此决定对公司采取警示的自律管理措施。
收到上述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进行整改,全面检查并补充公司在职员工,尤其是保荐代表人、投资主办、分析师、投顾等四类特定资格人员业绩档案中的相关材料;全面检查并补充公司经纪人的岗前培训材料;严格执行协会关于员工执业资格离职备案的相关规定,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操作;全面梳理公司资格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坚决做好宣导和执行工作。
4)《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6号)
2019年4月22日,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 6号),认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阳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业务合同入库、领用没有严格登记;二是未严格履行职责分工,不相容职务未适当分离;三是未对客户史某红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部分客户回访不到位,部分客户资料不完整;四是营业部前员工张瑛涉嫌诈骗犯罪,营业部对其诚信考察及管理存在缺失。收到上述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进行了整改,
针对决定中涉及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5)《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19】69号)
2019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19】69号),由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完成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公示前实际开展业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国债期货等部分品种自营交易的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未分离等问题,责令公司在决定书作出3个月内改正,并在规定期限内增加合规检查次数。
收到上述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针对上述决定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公司下属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固定收益部分别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合规管理等。
6)《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决定书》(【2019】15号)
2019年7月19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出具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决定书》(【2019】15号),认为公司作为前海结算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结算”)相关资产支持票据的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存续期间存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备案工作尽职履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关注到相关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因此决定给予公司通报批评处分,责令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收到上述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进行整改,针对上述决定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1、补充完善之前四期项目缺失的纸质版组卷流程,组织相关员工认真学习交易商协会的相关制度文件;2、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工作制度,OA办公系统增加发行前备案流程;3、向涉及四期ABN项目投资人说明情况;4、组织结构化融资部业务人员参加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信息披露等相关培训学习,及时跟踪协会相关产品注册、备案、发行相关制度规章。
7)《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44号)
2019年10月2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中信建投证券在保荐恒安嘉新(北京)股份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发行人对4个重大合同相关收入确认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反映了中信建投证券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义务,因此决定对中信建投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责令中信建投证券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收到上述决定后,中信建投证券高度重视,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项目组将委派专员进行对接,定期对发行人相关项目的合同签署、执行及回款情况进行跟踪,并以月汇报会形式及时向发行人及项目组反馈最新动态;2、项目组将提高对发行人收入确认及时性和完整性的核查频率,每季度末通过抽查会计凭证及后附单据、发行人及客户访谈、公示资料查阅等方式,对发行人销售实现情况进行有效追踪;3、项目组将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如制度改进、电子化流程优化等,对合同签署、发货管理、收款、验收等各流程进行严格规范; 4、为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对于销售及回款环节的把控,项目组将建议发行人在现有组织框架下,在市场运营执行办下增设“销售管理中心”,由其牵头对销售收入循环进行整体把控,并督促其他部门切实履行自身岗位职责;5、中信建投证券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8)《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55号)
2020年4月21日,北京证监局公布《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管理的8只私募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均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5%。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收到上述决定后,中信建投证券高度重视,积极进行了整改:公司对风险事件进行了积极反思,深刻反省,调整了资产管理部组织架构、修订了资管业务制度、梳理了资管业务的投资决策流程、全面排查了资管业务风险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合规问责。
9)《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26号)
2020年4月3日,上海证监局公布了《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尚未取得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关闭了原营业场所;上海营口路证券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后,未及时向上海证监局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鉴于上述情况,责令上海分公司改正。
收到上述决定后,中信建投证券高度重视,积极进行了整改:1、加强营业部场所管理,向投资者进行现场公示,在上海市同业公会网站进行了迁址公示,并已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上海证监局报送了变更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尽快办理完毕变更许可证手续;2、尽快完成新址筹办事项,如装修招标、消防改造验收等各项工作,全力做好分公司安置工作;3、原址做好善后工作,如张贴迁址公告,临时迁移办公地点仅作办公使用,不接待任何客户,在获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之前不得对外展业经营等,确保不发生投诉与不良后果;4、公司将对相关人员及机构进行合规问责。
监管部门对中信建投证券出具的上述监管措施涉及资产管理、经纪业务、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公司债券、科创板等业务。为杜绝类似违规情况再次发生,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合规检查力度,增加了质控人员数量,提高了质控要求。
经主承销商核查,中信建投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上述监管事项及时进行了有效整改,并能够严格执行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对本次债券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中信建投证券核查,报告期内,中信证券受到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如下:
1、2017年1月17日,因公司台州府中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原负责人罗海燕未能勤勉尽责等问题,浙江证监局对台州府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具《关于对台州府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号)。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公司分支机构在重大事项报告、营业部设备管理、印章管理、员工证券投资行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整改,确保营业部规范经营。
2、2017 年 2 月 8 日,因公司北京好运街营业部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公司官网和“券商中国”微信公众号发布“2016 年双 11 活动宣传推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部分表述片面强调收益,违反了相关外部监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出具了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 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 号)。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公司高度重视,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了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具体方案,截止 2017 年底,公司已经按照整改方案完成了营业部现场合规检查,营业部运行良好,未发现营业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2017 年 9 月 22 日,因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违规为机构客户通过邮寄资料方式开立账户;二、客户的账户资料用印缺失、日期涂改;三、采用违规手段为客户开户申请单套印印章等。北京证监局认为该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问题,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118 号)。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公司高度重视, 对营业部进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账户开立情况的自查,主动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2017 年 10 月,营业部聘任合规专岗人员,提高营业部合规风险防控能力;梳理营业部客户档案管理漏洞,采取措施加强营业部客户档案管理;针对监管提出的具体问题,营业部立即联系客户重新签署客户档案材料,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2017 年 10 月底,公司完成整改,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4、2018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8]69 号)、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黄超、曾春出具《关于对黄超和曾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8]70 号)、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叶建中、董文出具《关于对叶建中和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71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缺少
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认定黄超、曾春在担任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认定叶建中、董文在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出具的专业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以上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5、2018 年 12 月 17 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公司江苏分公司及江苏分
公司副总经理周晋飞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银)罚字[2018]第 18 号)。
2018 年 8 月 20 日至 9 月 5 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江苏分公司及其下
辖机构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以上行为违反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第三款、《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二十二条的规定,并认定周晋飞为上述违规事实的直接责任人员。基于以上事实,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公司江苏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20 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周晋飞处以罚款人民币 1 万元。江苏分公司及下辖营业部严格按照监管意见,制定了全方位的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改工作。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及合规部密切关注分公司整改方案的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分公司开展整改工作。
6、2018 年 12 月 26 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
分公司员工王睿、刘欣宇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银罚字[2018]第 29 号)。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在检查中发现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 2017 年 1 月
至 2018 年 9 月期间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事实,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 号)的规定。基于以上事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30 万元,对王睿、刘欣宇分别处罚款人民币 1 万元。吉林分公司及下
辖营业部严格按照监管意见,制定全方位的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改工作。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及合规部密切关注分公司整改方案的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分公司开展整改工作。
7、2018 年 12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对公司宁波分公司及分公司总经理姚锋、相关营业部总经理刘颢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处罚字[2018]9 号)。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认定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事实,违反了《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于以上事实,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对公司宁波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共计 62 万元,对姚锋、刘颢分别处罚款人民币 3.5 万元。宁波分公司及下辖营业部严格按照监管意见,制定全方位的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改工作。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及合规部密切关注分支机构整改方案的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分支机构开展整改工作。
8、2019 年 4 月 2 日,因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存在部分员工自 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月期间擅自销售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外部监管规定。上海证监局对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29 号)。上海证监局认定因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存在部分员工自 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月期间擅自销售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外部监管规定。公司立即进行了自查并采取措施消除潜在风险隐患,同时加强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员工合规宣导培训、合规监测和投资者教育。目前,该事项已整改完毕。
9、2019 年 7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公告对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出具《关于对朱烨辛、孙守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
认定我司及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在保荐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 月 28 日)中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从 7 月 1 日到 3 日提交的 7 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
签字盖章日期均为 2019 年 7 月 1 日,日期签署与实际时间不符。我司在获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开展业务、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0、2019 年 11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我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上述监管函认定在 2019 年 7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4 日期间,由王穗宏代为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营业部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将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将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2、2020 年 4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上述监管函认定北京紫竹院路
证券营业部存在客户开户资料重要信息填写缺失、未对高龄客户职业信息填写异常进行核实、同一客户同日填写的两份信息登记材料内容不一致、测评打分加总错误导致评级结果出现偏差等问题,未按规定向北京证监局报告营业部负责人孙丽丽任职情况,以及无法提供营业场所计算机设备及对应媒介访问控制地址
(MAC 地址)的登记记录变更及历史登记数据问题。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和督促营业部落实整改,完善开户审核、人员任免备案、客户适当性管理等工作,切实加强异常交易监控,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中信证券针对上述各项监管措施均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不存在被限制债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情形,上述情况不会对本次债券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中信建投经核查后认为,中信证券除上述监管措施外未被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对本次项目实施构成实质性障碍。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中信建投证券核查,报告期内,招商证券受到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如下:
1、股转系统发[2017]94号监管措施
2016年12月29日,招商证券退出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做市报价,招商证券疏忽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发布公告,违反股转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2017年3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向招商证券出具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7]94号),对我司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
针对这次事件暴露出招商证券做市业务存在的业务流程不完善、操作风险控制不当和人员责任心不强的问题,相关部门积极采取了下列整改措施:全面梳理完善做市业务相关业务流程和相关要求;明确重要流程专人参与、专人负责;对重要业务环节采取流程内部信息公开措施;严格执行重要流程双人复核机制;申请做市业务专用的BPM系统的ukey,确保操作的及时性。
2、股转系统发[2017]112号监管措施
2017年3月17日,全国股转系统对招商证券出具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7]112号)。指出招商证券在推荐安徽宣燃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燃股份”)挂牌过程中,因未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完整性进行核查,构成信息披露不完整的违规情形。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要求,招商证券已向其提交书面承诺,对违规事实的性质和认识、对于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措施和行为保证做出承诺。并对该事件反映出的控制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梳理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问责,提高合规执业意识。
3、深圳证监局[2017]16号
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立PB系统账户3个月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6号)。指出“招商证券存在PB系统相关业务行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反映出招商证券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招商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户PB系统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招商证券应对PB系统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招商证券对于上述处罚无异议。招商证券历来高度重视合规经营和内部控制,针对上述问题,招商证券将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并积极整改,加强和改进PB系统相关业务的内部控制工作,同时认真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
4、青岛证监局[2017]162号
2017年8月7日,青岛证监局向招商证券青岛分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对招商证券青岛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主要处罚事由为:2015年4月至7月,经招商证券自查并向青岛局报告、青岛局核实确认,招商证券下辖青岛地区营业部部分员工于2015年5月至6月期间擅自销售非招商证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该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在自查发现相关风险事件后,招商证券立即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积极解决相关投资者持有金融产品兑付事宜,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风险蔓延。针对该风险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2017年3月至4月,招商证券已组织开展了分支机构全面自查整改工作,重点防范分支机构私自代销金融产品等违法违规活动,并采取了进一步的措施完善分支机构管控机制;2017年6月,招商证券对该事件相关责任人员从严从重采取了问责措施。
截至2017年6月底,招商证券已向青岛证监局提交了该风险事件相关人员问责情况及代销金融产品内控规范、自查整改情况的报告。
5、中国证券业协会[2017]35号
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自律惩戒措施决定书[2017]35号《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在2016年债券部组织各证监局对辖区内公司债券发行人开展的专项现场检查中发现招商证券受托管项目存在募集资金及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招商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未及时针对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未及时针对项目新增借款超比例情况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未完全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违反了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警示的自律管理措施。招商证券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受托管理工作的重视,进一步明确受托管理事务责任人,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履行受托管理工作。
6、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8]9号
2018年4月2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向招商证券下发《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决定书》[2018]9号,因招商证券作为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相关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未能及时跟进监测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资产无偿划转事项并督导其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给予招商证券诫勉谈话处分,责令招商证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对于上述自律处分,我公司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员工对相关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今后,我公司将严抓制度落实和执行,完善相关管理流程和控制措施,持续培训各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小组,严格履行后续管理责任,指导、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存续
期的管理制度、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合规使用募集资金,避免自律处分决定书中提及的问题再度发生。
7、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2018年7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阜银罚字【2018】1号),认为招商证券阜阳人民路营业部存在部分客户身份信息留存错误、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不及时问题,对该营业部处以二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我公司已要求该营业部及时整改相关问题。
8、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4号
2018年4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对招商证券福清江滨路营业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银罚字【2018】14号),认为该营业部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理资金账户开户、开立基金账户、代办证券账户、转托管等业务时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对该营业部、营业部经理及运营副总监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我公司已第一时间要求该营业部及时整改相关问题。
9、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
2019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对招商证券苏州华池街证券营业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罚字【2019】9号),认为该营业部未按规定对1名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对营业部处以二十五万元人民币罚款。我公司已第一时间要求该营业部及时整改相关问题。
10、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6号
2019年9月9日,北京证监局对招商证券北京朝外大街营业部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6号),认为该营业部存在如下违规行为:(1)在为某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营业部将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联到另一客户股东账户下;(2)在代销产品过程中,营业部向某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的留痕缺失。因此北京证监局作出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公司将督促该营业部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并按照监管要求对该营业部内部控制和合规风控管理开展合规检查。
11、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
2019年1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对招商证券兰州庆阳路证券营
业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兰银罚字【2019】1号),认为该营业部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营业部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人民币共两万元罚款。我公司已第一时间要求该营业部及时整改相关问题。
12、中国证券业协会[2019]14号
2019年12月3日,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自律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措施的决定》[2019]14号,根据证监会机构部移交的《关于移送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落实情况问题线索的函》(机构部函 [2018]1325号)及相关材料,在2017年11月对27家上市证券公司落实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的现场检查中,招商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截至2017年12月1日,招商证券风险管理部满足三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历人员36人,占总部员工人数比例为1.65%,不足2%,违反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谈话提醒的自律管理措施,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对于上述自律处分,我公司高度重视,已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毕,风险管理部人员比例已达标。
1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55号
2019年12月16日,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55号。经检查,我司存在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部分合规人员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未见合规总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部分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审查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
对于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我公司高度重视,已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整改,目前正处于整改阶段。
14、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2020年4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招商证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银罚字【2020】1号),认为该营业部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该营业部7名客户风险等级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调整,对营业部处以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罚款。我公司已第一时间要求该营业部及时整改相关问题。
中信建投经核查后认为,招商证券除上述监管措施外未被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对本次项目实施构成实质性障碍。
3、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主管机关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核查
(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资料及中信建投证券核查,报告期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存在以下受到监管机构关注与处罚的情况:
有关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
1、2016年1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60179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为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隆特产”)IPO提供证券服务过程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而进行的立案调查。
2017年3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2号)。因本所作为振隆特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审计机构,在对振隆特产2012年、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责令瑞华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260万元罚款;对侯立勋、肖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2015年1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粤证调查通字14066号)(广东证监局稽查局立报[2015]003号)。因为本所客户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与勤上集团的直接和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对本所进行立案调查。
2017年3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因本所在为勤上光电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勤上光电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决定:“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95万元,并处以95万元的罚款。对刘涛、孙忠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3、2015年12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琼证调查通字2015005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201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而进行的立案调查。
2017年1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因本所在审计海南亚太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瑞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9万元,并处以78万元罚款;对秦宝、温亭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4、2015年7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深证调查通字15092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为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键桥通讯”)2012年年报审计项目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号)。因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合并更名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国富浩华】在键桥通讯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决定:“责令国富浩华所改正,没收国富浩华所键桥通讯2012年度年报审计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由国富浩华所法律主体的承继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对支梓、陈满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5、2016年5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成稽调查通字16027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2013-2014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
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
2018年12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26号)。因本所在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对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6、2015年11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监调查通字15229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七股份”)2014年年报审计项目而进行的立案调查。
2019年8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因本所在零七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瑞华所责令改正,没收零七股份2014年年报审计业务收入55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
有关立案调查的情况说明:
1、2019年1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湘证监调查字0784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而进行的立案调查。目前,此调查尚未结案。
2、2019年7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苏证调查字2019085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目前,此调查尚未结案。
3、2020年1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深证调查通字2020037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目前,此调查尚未结案。
上述列明的三项尚未结案的立案调查事项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除上述说明中已列明的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外,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经核查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确认,上述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均已按期整改,涉及到本次债券项目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与项目组成员未曾参与过上述相关事项。因此,上述事项并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信永中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信永中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资料及中信建投证券核查,报告期内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存在以下受到监管机构关注与处罚的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字160529号《调查通知书》。2017年12月11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收到证监会下发的[2017]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所在为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登云股份(002715),以下简称登云股份)IPO、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审计中未能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没收相关业务收入,并处以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对签字会计师郭晋龙、夏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2、行政监管措施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会计部随机抽取确定,于2016年7月5日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质量控制体系、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进行检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31号),针对本所在内部治理存在的不足及瑕疵,以及独立性遵循中的存在的偶发事项而给予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同时因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对检查中所涉及的6个项目及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1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克东、陈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16号),因在执行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的商誉减值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时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给予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1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汪洋、王宏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18号),因在执行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的商誉减值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时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给予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季晟、石百慧采取监管谈话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号),因在执行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时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给予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叶胜平、提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号),因在执行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内控审计项目时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给予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潘传云、刘晓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号),因在执行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时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给予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季晟、齐桂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1号),因在执行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年报审计项目时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给予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5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号),因在执行青岛森麒麟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时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给予本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上述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措施。而上述行政处罚措施,并未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执行原有证券业务及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加以限制。以上事项均不影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申报及审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所持有的会计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合法有效。
经核查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确认,上述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均已按期整改,涉及到本次债券项目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与项目组成员未曾参与过上述相关事项。因此,上述事项并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4、律师事务所受到主管机关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核查
自2017年1月1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形;
5、评级机构受到主管机关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核查
(1)2014年3月5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或“我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关于对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4〕1号》文件,指出公司未将2012年下半年及2013年上半年评级结果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检验的统计结果分析报告在联合评级网站向社会公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天津证监局依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对公司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提醒。
上述监管措施的出具,是针对证券市场资信评级全行业的普遍行动,监管部门的初衷是在违约风险日益加大的环境下,给评级机构以警示,希望评级机构加强自律和内部管理,通过整改强化勤勉尽职意识。
收到警示函以后,联合评级立即组织专人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检查,查明公司虽已定期出具《证券市场评级结果分析报告》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进行了公告,但公司网站仅披露了2013年下半年《证券市场评级结果分析报告》,截止通知日(2014年3月5日)未在公司网站披露2012年下半年及2013年上半年的报告。
上述未披露事项不符合监管规定,公司及时进行了纠正,已将上述信息按照监管规定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并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2)2016年2月1日和2016年2月4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先后出具《关于对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6〕 2号)和《关于对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志军、副总经理(评级总监)万华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6〕3号)。
上述监管措施的出具,是针对证券市场资信评级全行业的普遍行动,是监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债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措施。本次年度现场检查除1家评级机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尚未开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外,其他6家已开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均被采取了监管措施。
根据《警示函》提出的整改问题,联合评级认真梳理了内部评级方法和评级模型,对已披露的评级方法和模型进行了检查,于天津证监局、证监会债券部及证券业协会联合检查小组现场检查结束后即对检查小组指出的受评级项目进行了核查,同时对不定期跟踪评级程序进行了梳理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了不定期跟踪评级的流程,强化了留痕要求,并已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同时,公司责任人总经理张志军、副总经理(评级总监)万华伟已于2016年2月19日10时到天津证监局接受了监管谈话。
(3)2016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向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6〕105号,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我公司在出具《珠海华发综合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过程中,存在评级报告审核工作程序不当,评级活动独立性欠缺等情形,并据此提出整改要求。
接到《决定》后,公司随即成立了整改小组,由总经理负责,认真分析研究问题发生的根源,系统梳理公司在合规管理、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完善和加强了评级报告审核工作流程及采信管理机制,强化了评级报告形成过程中的合规和风险管理,并已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4)2018年2月5日,我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向我
公司出具了《关于对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18〕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指出我公司在从事“渤钢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6年定期跟踪评级业务的过程中发现并记载了被评级对象后续租金偿付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原始权益人整体偿债能力一般、担保方的担保能力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等事实,我公司对上述风险和信息,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分析,对该项业务出具了评级结果为A级别的评级报告,不符合行业规范和业务规则要求。
本次监管措施的出具,是针对证券市场资信评级全行业的普遍行动,旨在进一步规范评级机构执业行为、提高资信评级服务水平。接到《警示函》后,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认真检查和整改,并根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殊性,开始着手梳理和完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级流程和业务规范,已于4月底完成结构融资评级业务规范方案(初稿),以便能够更加及时、准确地揭示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并已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5)2019年5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向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黑证监措施〔2019〕1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指出我公司在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目执业中存在对相关主体尽调不到位,未有效开展现场考察和访谈,未对信用评级报告所依据的部分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问题。
接到《警示函》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成立整改小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问题发生的根源,系统梳理了尽职调查、信息核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公司已建立尽职调查评价机制,同时制定了《现场访谈与访谈人员信息表》,以加强尽职调查工作质量管理,就《评级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和《评级信息来源及采信管理制度》组织业务培训,督促评级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并已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经核查及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确认,上述监管措施均已按期整改,涉及到本次债券项目的项目组成员未曾参与过上述相关事项。因此,上述事项并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而影响其正常执业。相关中介机构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形。
6、根据《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已聘请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担任,且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并非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司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和基金出资等用途。具体募集资金运用安排可在发行前备案阶段予以确认。根据本次债券发行时间和实际发行规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公司债务结构调整计划及其他资金使用需求等情况,发行人未来可能调整用于偿还到期债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和基金出资等的具体金额或调整具体的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或转借他人。发行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于2018年7月11日发行了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规模40.00亿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和偿还公司债务。
经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批准文件及公告内容,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况,不存在因募集资金被侵占挪用被监管部门采取限制发行债券措施的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八、本次债券发行规模的合理性
主承销商通过查阅发行人信用报告、发行人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18年度、2019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声明文件等方式对本次债券发行规模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1、发行规模和测算依据
来资金需求,根据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的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合理性
发行人制定的本次公司债券主要发行条款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合并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3,784.23万元、82,625.60万元以及60,194.23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为68,868.02万元。预计不低于本次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偿债资金来源
本次债券的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公司日常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发行人较好的盈利能力及较为充裕的现金流将为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提供有利保障。
按照合并报表口径,2017-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总收入分别为952,242.47万元、1,386,362.21万元、1,017,261.80万元和255,038.01万元,
2017-2019 年度及2020 年1-6 月, 发行人实现净利润分别为75,466.67 万元、
128,411.43万元、65,971.76万元和15,685.92万元,总体上呈稳定增长态势,发行人经营业绩稳定,盈利能力较强,为本期债券的偿付提供了较好保障。
2017-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分别为
3,457,204.24万元、1,921,106.80万元、2,357,385.01万元和1,234,837.84万元,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整体呈现稳定增长趋势,发行人经营性现金流保持较为充裕的水平。
未来随着发行人业务的不断发展,发行人盈利能力有望进一步提升,经营性现金流也将保持较为充裕的水平,从而为偿还本次债券本息提供较好的保障。
4、偿债应急保障方案
发行人长期保持稳健的财务政策,注重对流动性的管理,资产流动性良好,必要时可以通过流动资产变现来补充偿债资金。截至2020年6月末,发行人流动资产余额为9,921,317.61 万元, 其中货币资金2,282,929.82 万元, 应收账款 221,135.31万元,预付款项76,937.93万元,其他应收款883,239.89万元和存货
5,654,182.60万元。不含存货的流动资产余额为4,267,135.01万元。在需要时,流动资产变现可以保障债权及时实现。
同时,发行人财务状况优良,信贷记录良好,拥有较好的市场声誉,与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在多家银行获得的授信总额度为972.25亿元,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为404.47亿元,尚余授信额度567.78亿元。如果由于意外情况发行人不能及时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发行人完全可以凭借自身良好的资信状况以及与金融机构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融资筹措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
综上,发行人偿债计划合理,偿债保障措施完善。
经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债券发行规模及偿债规划具备合理性。九、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
经中信建投证券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情况的核查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发行人往来占款与资金拆借的情形如下: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分别为401,776.24万元、307,528.80万元、
315,691.63万元和883,239.89万元。
截至2020年6月末,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拆借情况见下表列示:
项目 | 2020 年 6 月末余额 (万元) | 占比(%) |
往来占款 | 91,000.00 | 92.05 |
资金拆借 | - | - |
其他 | 7,863.07 | 7.95 |
非经营性合计 | 98,863.07 | 100.00 |
截至2020年6月末,发行人1,000万以上大额非经营性其他应收款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截至2020年6月末发行人大额非经营性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万元、%
占款/拆借 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 关联关系 | 占款金额 | 是否占用债 券募集资金 | 形成原因 | 回款安排 |
北京丰台科技园孵化器 有限公司 | 关联方 | 90,000.00 | 否 | 往来款 | 按照协议约定回款 |
北京丰科瑞 智信息技术 | 关联方 | 1,000.00 | 否 | 往来款 | 按照协议约 定回款 |
有限公司 | |||||
合计 | - | 91,000.00 | - | - | - |
经中信建投证券核查,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严格遵守公司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将对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做持续信息披露安排。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十、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否符合间隔期要求、是否符合模拟计算条件等
参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上述标准,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十一、关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核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接受发行人聘请担任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拟定并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同时代表本次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共同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规则》相关规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相关规定的要求。
十二、关于发行人主体评级结果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的主体评级结果(含主体跟踪评级结果)均为AAA,不存在差异。
十三、募集说明书核查
经主承销商核查及发行人声明,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募集说明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的要求。
十四、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主承销商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1、主承销商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主承销商在本次债券承销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2、发行人(服务对象)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十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以及主承销商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项
是否属于房地产行业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行业,报告期内存在部分房地产业务收入,
2017-2019年,房地产板块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94,051.02万元、636,424.98万元、
222,952.6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47%、47.73%和22.49%。发行人作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主要开发建设实体和北京市推动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市场化资源配置主体平台,承担着园区开发、园区产业规划以及引导产业投资的重要任务。发行人房地产开发业务非重点发展的核心业务板块,属于园区配套业务,物业类型包含商业物业、写字楼和住宅等,其中住宅项目主要用于满足园区内高科技人才的首置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发行人房地产业务主要
的经营主体为生命园公司、丰科建公司、实创公司和中关村医疗器械园有限公司等,均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报告期内发行人房地产业务运转正常。
经主承销商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违反“国办发〔2013〕17号”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经国土资源部门查处且尚未按规定整改;
2、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在重点调控的热点城市竞拍“地王”,哄抬地价等行为;
3、因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被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主管部门查处的情形。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履行了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相关中介机构具有参与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主要风险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符合规范要求,《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节 本次债券主要风险
一、与本期债券有关的风险
(一)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环境、金融货币政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次债券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其存续期内可能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从而使本次债券投资者持有的债券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流动性风险
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积极申请本次债券在上交所上市流通。由于具体上市事宜需要在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次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交易所交易流通,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和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亦无法保证本次债券在交易所上市后本次债券的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因此,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在购买本次债券后可能面临由于债券不能及时上市流通而无法立即出售本次债券,或者由于债券上市流通后交易不活跃甚至出现无法持续成交的情况,不能以某一价格足额出售其希望出售的本次债券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三)偿付风险
发行人目前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状况、国家相关政策等外部因素以及公司本身的生产经营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些因素的变化会影响到发行人的运营状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如期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按期支付本次债券本息,从而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四 )资信风险
发行人目前资信状况良好,能够按时偿付债务本息,在最近三年与其主要客户发生的重要业务往来中,未曾发生任何严重违约。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发行
人将继续秉承诚信经营的原则,严格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承诺。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如果因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资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使本次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一)财务风险
1、未来资本支出较大的风险
发行人作为市政府及国家实现科技战略发展部署的重要载体,承担着整个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工作。近年来,随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发建设力度的加大,发行人承担的园区开发建设运营业务规模持续扩张,项目投资力度不断加强,导致资金需求持续扩大,发行人持续通过债务等方式实施融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公司发展提供了主要资金支持。2017-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704,317.40 万元、 846,924.03 万元、64,616.71 万元和-107,859.99 万元。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发行人园区开发建设等业务,在未来五年内对资金依然有不少的需求,资本支出水平较高,将面临较大的资本支出压力,可能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偿债水平造成一定影响。
2、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近年来,发行人开展园区开发、租赁与物业、科技金融、房地产等业务的资金除自有资金外,主要来自债务融资。由于发行人业务经营规模持续增长,债务规模也不断扩大,资产负债率处于相对较高水平。2017-2019 年末及 2020 年 6月末, 发行人总负债规模分别为 8,615,464.63 万元、9,335,155.74 万元、 10,060,852.65 万元和 9,673,514.43 万元,目前债务规模较大,债务负担较重。
2017-2019 年末及 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3.23%、
70.65%、71.00%和 69.98%,2019 年以来呈现下降趋势。未来几年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由此形成的资金需求将可能给公司的融资带来压力,将会对偿债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
3、存货占比总资产较高且未计提跌价准备的风险
发行人的园区项目建设规模较大,周期较长,开发过程中的项目形成了发行人的期末存货,存货主要系未完工项目的开发成本。2017-2019 年末及 2020 年 6月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 5,221,045.72 万元、5,790,112.93 万元、6,275,551.43万元和 5,654,182.60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4.38%、43.82%、44.29%和 40.90%。存货占总资产比例较大,但占比呈波动下降趋势。目前发行人各项目均处于正常的在建和销售状态,若未来随着发行人园区开发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发行人存货余额持续增长,而相应销售周转变慢,可能给发行人偿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受限资产规模较大的风险
截至 2019 年末,发行人所有权受到限制资产账面价值合计共 1,548,741.60万元,规模较大。主要为发行人各子公司为取得各类借款而提供的抵质押。发行人对外抵质押资产金额较大,若发行人无法按时偿还相关借款,相关受限资产将面临被转移的风险,将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5、有息债务规模较大的风险
2017-2019 年末,发行人有息债务分别为 5,014,968.07 万元、6,129,577.77 万
元和 6,009,092.20 万元,有息债务规模较大。发行人有息债务主要包括银行借款和应付债券等,其中银行借款主要以长期借款为主。规模较大的有息债务增加了发行人的财务费用,也将带来较大的偿债压力。
6、总资产报酬率较低风险
2017-2019 年末及 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总资产报酬率分别为 1.53%、1.91%、
1.18%和 0.51%,收益率较低。目前园区开发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发行人着力推进的科技金融业务和产业投资业务又受宏观经济和技术发展等多方因素影响。若未来园区开发成本上升,对企业吸引力下降,宏观经济继续低迷,将对发行人的利润造成一定影响。
7、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比例较大风险
2017-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实现投资收益分别为 84,112.79 万元、30,139.18 万元、48,736.72 万元和 54,702.06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较高。若未来投资收益下降将对发行人利润造成一定影响。
8、可续期公司债券偿付的风险
发行人 2018 年公开发行了可续期公司债券“18 中关 Y1”,发行金额 40 亿元,发行期限 3+N 年期,附发行人续期选择权、递延支付利息权和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纳入所有者权益科目“其他权益工具”进行核算,截至2019 年末账面价值39.98亿元,该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如出现特定情况,发行人需要赎回该期债券,发行人将面临一定的偿付压力,资产负债率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高,发行人存在可续期公司债券偿付的风险。
9、资本性支出承诺的风险
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存在部分资本性支出承诺,主要为基金出资、股权投资认缴尚未实缴的金额,截至 2019 年末,相关资本性支出承诺合计 391,979.00 万元,发行人未来存在一定程度的资本性支出压力和风险。
(二)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
发行人的园区开发业务、租赁与物业业务、科技金融业务、房地产业务及产业投资业务与宏观经济环境,特别是科技相关行业的景气度、投资意愿紧密相关,投资规模和收益都受经济周期的影响,如经济出现增长放缓或衰退,可能会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盈利产生一定的影响。
2、经营模式风险
发行人以对园区进行整体规划开发为起点,支持创新、创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致力于为创新、高科技企业提供租赁、物业及科技金融等服务。其中发行人园区土地开发存在投入大、产出周期长的特点,该模式资金回收周期较长,经营性现金流入与相应建设现金支出在短期不能完全配比,从而对公司的筹资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公司筹资能力不足,将可能产生资金缺口,进而对公司园区的持续性开发带来相关经营风险。
3、竞争风险
政府对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高度重视,各地纷纷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发行人所处的科技园区开发行业,虽然具备较多的竞争优势与垄断地位,但与其他产业园区开发企业之间竞争在所难免,也包括新加坡和美国等著名的园区开发设计企业。发行人为科技园区以及配套服务发展的综合服务提供商,园区内载体建设租赁及物业管理也是公司主要服务内容之一,由于现金回笼能力较易受经济波动、成本上升、区域竞争力下降及市场调整等因素影响,如果不能有效确立和巩固自身优势,发行人的经营及收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项目开发风险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各产业园区的规划、不同客户群体的差异化需求是公司在园区开发、配套载体建设及物业开发过程中一直需要面对的问题,如果各产业园区的规划设计理念不先进,或技术上存在缺陷,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5、建筑施工安全风险
发行人除园区开发的业务外,亦承担着园区内写字楼、研发中心等的建设工作。所涉及的项目存在工程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潜在的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点较多的特点。为此,发行人近年来一直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尽管目前尚未发生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但突发安全事件出现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一旦安全事故隐患防范措施执行不到位,将有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形象产生一定影响。
6、关联交易风险
近年来,发行人与下属子公司间存在少量的应收应付款项往来。尽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遵循独立核算的原则和以市价为基础的公允原则,但如果未来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不能合理的控制,可能对发行人业务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7、不可抗力因素和行业特点导致的风险
园区开发建设运营会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经济环境的影响和制约,经济环境里任何一种不利条件都可能使园区开发建设、及后期的招商引资受到制约,特别
是重大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变化、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等,都会带来全面或局部的风险,招商引资则更为敏感。
国内外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可能使发行人园区开发建设及园区内招商引资的可持续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自然灾害等一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可能给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8、土地价格波动的风险
园区开发业务、物业与租赁业务、科技金融业务、房地产业务等是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大量优质的土地资源为园区开发业务、房地产业务发展和资金投入提供了重要支撑。园区开发业务、房地产业务的模式依赖于房地产市场形势以及土地价格的变化,一旦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起土地出让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则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经营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
9、担保业务的风险
发行人担保业务系由发行人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中关村担保终致力于通过信用担保服务科技及现代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被担保企业行业主要集中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中关村担保的代偿率整体控制在较低水平,但在宏观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风险项目仍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发行人担保业务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
(三)管理风险
1、运营管理风险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首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各产业园区的规划、不同客户群体的差异化需求是公司在园区开发、配套载体建设及物业开发过程中一直需要面对的问题。发行人下属各园区管理体系能否正常运作、能否保持高效率,或者下属企业自身能否保持较高的管理水平,均可能对下属企业开展业务和提高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发行人的效益。
2、监事缺位风险
根据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规定,发行人监事会成员尚没有全部到位,尚缺 2 名职工监事。职工监事暂缺的原因在于相关人员离职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修改后职工监事人数增加,发行人职工监事尚未补选到位,监事缺位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仍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
(四)政策风险
1、宏观和地区政策风险
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都会有相应的调整,这些政策的调整会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带来一定的影响,不排除在一定时期内会对发行人的经营环境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政策调整风险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国家级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发行人的园区开发及配套业务始终得到北京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并不排除未来国家宏观政策或北京市有关政策调整的可能性。若未来政策变化影响园区开发进度,则会进一步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收入。
3、土地出让政策风险
发行人园区开发业务通过对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获得园区土地开发资源,并通过土地招拍挂及协议出让实现土地开发补偿费收益。公司土地资源优势明显,均位于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大多地段位置较好,增值潜力较大,政策风险较小。但是,园区开发的模式依赖于房地产市场形势以及政策调控的变化;就目前形势来看,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了系列针对房地产和土地的政策,公司园区开发业务受到相关政策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六节 主承销商关于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承诺
主承销商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并据此出具本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核查意见与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节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的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主承销商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主承销商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本次债券申请材料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主承销商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主承销商固定收益立项委员会(下称“立项委员会”)于2020年7月23日做出准予本项目立项的决定。
2、质控部审核
业务部门申请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控部验收。验收通过的,质控部应当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验收未通过的,质控部应当要求项目组做出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工作底稿未验收通过的,不得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符合内核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拟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
质控部建立了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质控部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24日,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8月24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3、内核部审核
内核部在收到内核申请文件、确认材料完备后正式受理内核申请。内核申请受理后,内核责任人及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内核责任人可以就相关问题对项
目组及质控责任人进行问询或提出审核意见,项目组及质控责任人应予以说明回复。内核责任人如认为必要,可以要求项目组提供工作底稿备查或进一步补充尽职调查。
内核责任人认为符合召开内核会议条件的,提交内核负责人审批。内核部在内核会议召开前3至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拟上会项目申请文件、内核申请表、项目情况介绍、质量控制报告等文件送达参与本项目审核的内核委员。
4、固定收益内核委员会(下称“内核委员会”)审核
(1)参会内核委员审核发行申请上市文件
参会内核委员收到内核会议通知后,应当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发现审议项目存在问题和风险的,应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2)内核委员会对内核申请进行审议表决
内核会议由内核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内核委员主持。内核会议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时不能投弃权票。每次会议表决票中赞成票数量达到或超过有表决权委员数量的三分之二,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如果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认为申请文件中存在若干疑点或未确定因素,且项目组不能做出明确解释的,可由会议主持决定暂缓表决。待问题解决后,提请内核委员会重新审议。
(3)内核委员会审核内核意见回复
通过内核会议表决的项目,内核部及时将内核会议结果及内核意见书面反馈给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内核意见及时组织完成对项目申报文件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在相关问题全部解决、落实后,将修改情况回复给内核部;内核责任人对其回复情况进行审核,对项目组是否已落实内核意见发表明确意见,并将该回复文件及修改后的项目申报文件发送给参与本项目审核的内核委员审批。
申请文件符合申报条件后,质控责任人应当全面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内核意见回复文件和全套申报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并经质控负责人批准后,报内核部审批。全套申报文件经内核部书面审核后,方可对外正式申报。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20年8月25日发出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上市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主承销商为本项目出具了主承销商核查意见,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所正式报送本项目。
二、内核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本主承销商内核委员会对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内部审核,并向项目组出具了内核意见。项目组会同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内核意见涉及问题进行逐一解决和落实。
内核意见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1、发行人部分租赁项目的出租率较低,请核查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回复:
发行人自持物业资质较好,发行人未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减值准备。发行人物业租赁与管理收入主要依托园区内的自建写字楼、研发楼、公寓、工业厂房等配套载体,对外租赁项目资产优质,软件园公司及生命园公司下属的国软大厦、软件广场、孵化加速器和生物技术研发中心等物业出租率维持在较高水平,部门项目出租率较低主要系项目投放时间较短,未来出租率将有显著提升。
2、请核查发行人融资租赁业务的五级分类情况、逾期率情况、前十大客户情况。
发行人融资租赁业务由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租赁公司”)承担,2019 年末发行人应收融资租赁款五级分类情况如下:
表:发行人 2019 年末应收融资租赁款五级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 年末 | |
金额 | 占比 | |
正常 | 607,497.6 | 92.6 |
关注 | 39,996.1 | 6.1 |
次级 | 3,239.4 | 0.5 |
可疑 | 5,472.3 | 0.8 |
损失 | - | - |
应收融资租赁款净额 | 656,175.7 | 100.0 |
不良资产 | 8,712.0 | - |
不良资产率 | 1.3% | - |
由于中关村租赁公司系港股上市公司,客户信息涉密,无法提供前十大客户情况。
3、关于房地产板块:
(1)募集第153页文字及表格中关于发行人销售项目个数及名称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请重新梳理,并核查在售项目的去化率情况。
(2)请核查发行人房地产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并提供有关核查底稿。回复:
(1)经核查,发行人2019年销售项目4个,包括: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园一期项目、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北Ⅰ区定向安置房项目、医药科技中心项目及丰台桥南王庄子居住项目,已对募集说明书中项目名称进行统一。
医药科技中心项目及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园一期项目项目去化率较低,主要系项目销售进度安排为分期销售所致,发行人拟销售项目均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相关产业园,预计销售情况良好。
(2)经项目组网络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房地产业务合法合规,且发行人房地产业务为非核心业务,核查底稿已补充,律师已出具合法合规核查意见。
4、发行人2019年度从关联方北京市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总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金额为38.01亿元,2018年末对该公司的预付款项余额为37.09亿元,请说明发行人与北京市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总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回复:
发行人与北京市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总公司的关联交易系发行人二级子公司北京怀柔科学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一级项目开发的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委托北京市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总公司进行。
北京怀柔科学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从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划出,2020年发行人与北京市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总公司无关联交易情况。
5、关于其他应收款:
(1)发行人2020年6月末其他应收款余额较2019年末增幅较大,请核查原因。
(2)请核查其他应收款项下非经营性往来的规模、占比及主要明细;并请核查是否履新相应的决策程序。
回复:
(1)经核查,2020年6月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较2019年末增加567,548.26万元,增幅179.78%,主要系增加与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股权转让往来款 51.35亿元所致。
(2)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中非经营性往来款合计
98,863.07 万元,金额较小。详见下表列示:
项目 | 2020 年 6 月末余额(万元) | 占比(%) |
往来占款 | 91,000.00 | 92.05 |
资金拆借 | - | - |
其他 | 7,863.07 | 7.95 |
非经营性合计 | 98,863.07 | 100.00 |
(2)截至 2020 年 6 月末,1,000 万以上非经营性往来款情况见下表列示:
占款/拆借方名 称 | 与发行人的 关联关系 | 占款金额 (万元) | 是否占用募 集资金 | 形成原因 | 回款安排 |
北京丰台科技园 孵化器有限公司 | 关联方 | 90,000.00 | 否 | 往来款 | 按照协议约 定回款 |
北京丰科瑞智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 | 关联方 | 1,000.00 | 否 | 往来款 | 按照协议约 定回款 |
合计 | - | 91,000.00 | - | - | - |
经核查,发行人非经营性其他应收款均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6、请补充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下尚未办妥产权证的信息。
回复:
截至 2019 年末,北京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部分尚未办妥产权证的投资性房地产,主要系竣工结算时间尚短,相应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成。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下尚未办妥产权证信息已在募集中充分披露。
7、发行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比较高,请进一步核查其主要明细构成,关注底层资产的有关情况。
回复:
经核查,发行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为债务工具、参股基金份额、没有形成重大控制股权投资等。其中对北京集成电路制造和装备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金额较大,相关底层资产资质较好,无相关风险。
8、请核查发行人持有至到期投资项下企业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下债务工具的主要构成,重点关注实际融资人是否存在信用风险。
回复:
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持有至到期投资项下企业债账面价值19.92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下债务工具8.01亿元,金额较小。
发行人持有至到期投资项下企业债主体评级均为AAA,主要为国有企业债券。其中买入企业债的主要记账依据是企业购买的债权凭证和企业提供持有至到期的凭证,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债券相比,主要区别是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持有至到期。
发行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下债务工具的实际融资人主要为地方国有企业,主体评级也均为AAA,信用风险较小。
9、关于受限资产情况:
(1)请核查发行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底层资产受限情况是否已完整披露。
(2)请核查发行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项下债权质押融资是否属于受限资产。
(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融资租赁(融资)相关受限资产情况;根据有关尽
调要求核查是否存在股权质押等情况、核查受限资产披露是否存在遗漏情况。回复:
(1)经核查,发行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底层资产系子公司中关村租赁公司的应收融资租赁租金,计入“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长期应收款受限部分35.83亿元,已在受限资产中进行披露。
(2)发行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主要系债券正回购,期末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核算发行人按回购协议卖出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期末余额为尚未到期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债券正回购质押资产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质押,已在受限资产中进行披露。
(3)已对发行人资产受限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登网进行网络核查,经核查发行人无股权质押,受限资产披露无遗漏。
10、关于对外担保:请核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存在担任差额支付承诺人的情况。
回复:
经核查,发行人集团总部存在对下属子公司中关村租赁公司、电子城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的差额支付承诺,不存在对外部公司担任差额支付承诺人的情况。
11、请核查审计报告披露的其他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否应在募集说明书进行充分披露。
回复:
发行人审计报告披露的其他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均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补充,经核查,上述内容已充分披露。
12、请核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关底稿。回复:
已对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请参见核查底稿。
13、发行人存在权益性负债建议补充风险提示。回复:
发行人其他权益工具中存在40亿元可续期公司债券,账面价值39.98亿元,
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相关风险提示: “可续期公司债券偿付的风险
发行人2018年公开发行了可续期公司债券“18中关Y1”,发行金额40亿元,发行期限3+N年期,附发行人续期选择权、递延支付利息权和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纳入所有者权益科目“其他权益工具”进行核算,账面价值39.98亿元,该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如出现特定情况,发行人需要赎回该期债券,发行人将面临一定的偿付压力,资产负债率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高,发行人存在可续期公司债券偿付的风险。”
14、发行人有很多资本性支出承诺,建议补充风险提示。回复:
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存在部分资本性支出承诺,主要为基金出资认缴尚未实缴金额的资本性支出,涉及金额合计391,979.00万元,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或有事项中补充资本性支出承诺的相关情况及风险提示:
“资本性支出承诺的风险
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存在部分资本性支出承诺,主要为基金出资、股权投资认缴尚未实缴的金额,截至2019年末,相关资本性支出承诺合计391,979.00万元,发行人未来存在一定程度的资本性支出压力和风险。”
15、发行人是否存在出表的融资?回复:
发行人子公司中关村租赁公司及电子城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均计入表内负债,不存在出表的融资。
16、风险提示补充发行人担保业务的风险。回复:
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担保业务的风险: “担保业务的风险
发行人担保业务系由发行人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中关村担保终致力于通过信用担保服务科技及现代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被担保企业行业主要集中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中关村担保的
代偿率整体控制在较低水平,但在宏观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风险项目仍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发行人担保业务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
17、募集中披露的对外担保,“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295,050.00万元,担保比率(对外担保总额/净资产)为7.18%”没有包含子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吧?建议补充说明
回复:
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外担保披露部分增加说明:
“注:上表中披露的对外担保情况未包含发行人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正常担保业务开展的对外担保。”
18、子公司北京怀柔科学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一季度划出后,公司资产规模有所下降,未来公司不再从事怀柔科学城的开发建设工作;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股东因支持怀柔科学城建设而对公司实缴出资50亿元尚未减资完成,减资完成后,公司实收资本将有所下降。请说明划出原因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以上事项。
回复:
(1)按照北京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中关村发展集团综合改革的方案》,中关村发展集团将聚焦轻资产、强服务、活机制推进改革转型,有序退出园区土地一级开发,发挥平台优势,专注做好服务运营,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生态集成服务商。发行人子公司北京怀柔科学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科学城公司”)是统筹怀柔科学城开发建设、成果转化和运营服务的建设主体,目前业务以土地一级开发建设为主,不符合发行人转型方向。根据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发行人综合改革方案明确的改革转型方向,科学城公司的出资主体和行使管理职责主体将调整为北京市怀柔科学城管委会。由于科学城公司股权划转,发行人控股股东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本文简称“投资中心”)从发行人部分减资。
本次减资是发行人按照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发行人未来改革转型发展方向,退出怀柔科学城土地一级开发,专注做好科学城的科技服务、产业组织与空间运营工作。符合发行人长期战略规划,是发行人改革转型的一项积极举措。
从财务数据来看,科学城公司处于初创期,科学城公司股权划转对发行人营
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无实质性影响。从长远来看,科学城公司将来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负债将可能大幅上升,发行人转让科学城公司后,将极大减轻发行人整体的负债压力。因此,本次减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减资后,发行人将进一步推进“轻资产、强服务、活机制”改革转型,充分发挥平台优势,通过调整资产和业务结构,将更多的资源投向轻资产服务等领域,专注做好服务运营。未来发行人将以稳定的营业收入、盈利能力、经营现金流和融资授信规模来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无偿划转股份事项尚需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和工商变更流程,具体完成划转的时间、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影响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将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九、其他事项”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三、主承销商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主承销商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充分履行了尽职调查职责,在此基础上,本主承销商内部控制部门对本项目的发行申请上市文件、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慎核查。
通过履行以上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程序,本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符合《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同意作为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本次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第八节 发行人是否属于融资平台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经对照《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公司确认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条件。
二、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子公司或实际控制发行人的其他公司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特别规定
主承销商经查阅发行人营业执照,发行人为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行人不在国家审计署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涉及的7,170家融资平台公司名单范围内,发行人各类存量债务没有纳入政府性债务。
经主承销商查阅银监会平台名单,发行人不在银监会平台名单以内。
经核查,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收入来源构成以及政府补助收入具体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园区开发 | 1,300.45 | 0.53 | 315,651.58 | 31.85 | 373,046.75 | 27.98 | 538,587.19 | 59.96 |
租赁与物业 | 75,643.52 | 30.56 | 211,975.69 | 21.39 | 177,682.48 | 13.32 | 134,046.82 | 14.92 |
其中:融资租赁业务 | 28,436.59 | 11.49 | 42,301.85 | 4.27 | 24,448.09 | 1.83 | 21,472.16 | 2.39 |
科技金融 | 39,142.47 | 15.82 | 78,781.86 | 7.95 | 78,905.05 | 5.92 | 58,602.48 | 6.52 |
房产销售 | 26,148.17 | 10.57 | 222,952.66 | 22.49 | 636,424.98 | 47.73 | 94,051.02 | 10.47 |
其他 | 105,255.56 | 42.53 | 161,815.88 | 16.33 | 67,416.30 | 5.06 | 73,002.85 | 8.13 |
合计 | 247,490.17 | 100.00 | 991,177.67 | 100.00 | 1,333,475.57 | 100.00 | 898,290.35 | 100.00 |
政府补助 | 844.35 | 0.34 | 3,672.64 | 0.37 | 5,660.14 | 0.57 | 4,580.67 | 0.46 |
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低于50%,符合交易所对发行主体的审核要求。
综上,发行人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承诺、信息披露事项及主承销商核查要求
(一)发行人主体核查与信息披露
发行人将安排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发行人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此次公司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事务安排如下:公司将指定专人负责本次债券相关信息披露事宜。承销商将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按时编制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制定本次债券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遵循相互沟通、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二)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核查和业务核查
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三)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甄别核查
发行人不涉及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甄别。
(四)本次公司债券是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核查
经主承销商核查及发行人承诺,本次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承诺本次债券不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或用于不生产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
(五)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核查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司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和基金出资等用途。
发行人承诺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有关募集资金投向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并承诺加强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募集资金用途不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募集资金监管和隔离机制;承诺本次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
务;承诺本次债券不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或用于不生产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
第九节 其他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项目组其他成员签名:
冯伟 汪翔
项目负责人签名:
谢常刚
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签名:
郭春磊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煊
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面向专业投资者)
之
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八月
主承销商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核查意见,并保证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中关村发展/中关村发展 集团 | 指 |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指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本次债券 | 指 | 发行人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含 100 亿元)的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
本期债券 | 指 | 发行人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亿 40 元(含 40 亿元)的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本次发行 | 指 | 本次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的公开发行 |
募集说明书 | 指 | 发行人为本次债券的发行而制作的《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 资者)募集说明书》 |
募集说明书摘要 | 指 | 发行人为本次债券的发行而制作的《中关村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募集说明书摘要》 |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 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审计机构、会计师 | 指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评级机构、联合评级 | 指 |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律师 | 指 |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
专业投资者 | 指 | 指符合《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等规定条件的投资者 |
上市交易场所、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机构、中证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承销协议》 | 指 |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 |
承销协议》 | ||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指 |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指 |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债券持有人 | 指 | 持有本次债券的专业投资者 |
报告期、近三年及一期 | 指 |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 |
工作日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假日或休息日) |
交易日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法定假日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假日)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山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 2 号院 7 号楼 10-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 2 号院 7 号楼 10-14 层联系人:李永鑫、陶蕊
邮政编码:100081
设立日期:2010 年 3 月 31 日注册资本:2,302,010.50 万元实缴资本:2,214,964.52 万元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5531192122所属行业:综合类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孙辉东电话号码:010-83453741
传真号码:010-83453000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技术中介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基础设施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的设立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北京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海淀国资中心”)、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丰科创”)、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经开总公司”)、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建集团”)、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昌平创服中心”)、首钢总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北京京泰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京泰投资”)、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高促中心”)、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投资公司”)、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京综开公司”)、北京市京东开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产业基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国资委”)、北京市石景山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石景山促进中心”)、北京东方文化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文化”)、北京金桥伟业投资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金桥伟业”)、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通政国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取得注册号为110000012736847的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11年6月29日,发行人注册资本由1,000,000万元变更为1,022,000万元。本次注册资本变更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京都天华所出具《验资报告》【京都天华验字(2011)第0118号】。于2011年6月29日,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本次增资扩股方案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220,000,000股;发行对象为发起人股东丰科创、昌平创服中心,丰科创以其持有的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4.25% 的股权认购其中的 101,653,048股,昌平创服中心以其持有的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69%的股权认购其中的118,346,952股”。
2012年6月29日,发行人注册资本由1,022,000万元变更为1,194,323.0949万元。本次注册资本变更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下称“中瑞岳华”)出具《验资报告》【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186号】,于2012年6月29日,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本次增资扩股方案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数量为1,723,230,949股;发行对象为发起人股东高促中心;发行价格为1.05元/股,高促中心以其持有的 2011年6月30日经审计中科金75.81%的股权认购其中的1,056,564,282股,以现金
7亿元认购其中的666,666,667股”。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由 1,194,323.0949 万 元 变 更 为
1,239,157.9573万元,本次注册资本变更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北京信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信宏”)出具《验资报告》【信宏验字(2012)第2026号】。于2012年12月31日,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本次增资的方案: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建筑”)、望京综开公司发行股份。望京综开公司以18,870万元向中关村发展集团增资,增资价格为每股1.09元人民币,中关村发展集团向望京综开公司增发的股份数为173,119,266股,占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比例由2.13%增至3.45%。中国建筑以30,000万元向中关村发展集团增资,增资价格为每股1.09元人民币,中关村发展集团向中国建筑增发的股份数为 275,229,358股,占扩股后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2.22%。
2014年12月11日,公司注册资本由1,239,157.9573万元变更为1,741,766.6530万元,本次增资由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014年8月19日,中关村发展集团与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下称“投资中心”)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协议约定:“投资中心以578,000万元向中关村发展集团增资,增资价格为每股1.15元人民币,其中502,608.6957万元计入实收资本,75,391.304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中关村发展集团向投资中心增发的股份数为5,026,086,957股,占扩股后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28.86%”。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收到投资中心缴纳的人民币3,880,000,000.00元,折合股本3,373,913,044股,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4]第01500013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7月28日,发行人已收到投资中心缴纳的第二期出资人民币1,900,000,000.00元,折合股本1,652,173,913股。本次增资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第 01500024号《验资报告》。
2015年2月11日收到《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股权无偿划转的函》(京财科文[2015]187号),北京市财政局同意将高促中心所持有的包括本公司在内的7家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投资中心。投资中心获得无偿划转2,123,230,949股后共占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41.05%。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注册资本 17,417,666,530.00 元,股本 17,325,923,411.00元。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6号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531192122;法定代表人:许强。
2017年5月25日,发行人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变更的议案》、《关于公司总经理变更的议案》。发行人原董事长许强先生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职务,选举赵长山 先生担任发行人董事长,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发行人原总经理周云帆先 生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发行人总经理职务,董事会聘任宣鸿先生为发行人总经 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017年5月25日,发行人注册资本由1,741,766.65万元变更为1,812,843.83万元,本次增资由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投资中心以 85,292.62万元向中关村发展集团增资,增资价格为每股1.20元人民币,其中
71,077.18万元计入实收资本,14,215.4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中关村发展集团向投资中心增发的股份数为710,771,805股,扩股后投资中心持有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43.3578%。
2017年6月20日,发行人注册资本由1,812,843.83万元变更为2,302,010.50万元,本次增资由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投资中心以587,000万元向中关村发展集团增资,增资价格为每股1.20元人民币,其中489,166.67万元计入实收资本,97,833.3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中关村发展集团向投资中心增发的股份数为4,891,666,667股,扩股后投资中心持有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 55.3939%。
(三)发行人股东变更情况
2011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收到股东望京综开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
函》:原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公司,已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正式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称变更通知》,公司名称现已变更为“北京望京新兴
产业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2011 年 11 月 29 日,原股东京泰投资将其所持有 4.89%的股权全部转让于北京北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控置业”)。
2011 年 12 月 19 日,原股东石景山促进中心将其所持有 1.32%的股权全部转让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称“石景山国资公司”)。
2012 年 12 月 27 日,中关村发展集团与中国建筑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协
议约定:“中国建筑以 30,000 万元向中关村发展集团增资,增资价格为每股 1.09元人民币,其中 27,522.9358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2,477.064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中关村发展集团向中国建筑公司增发的股份数为 275,229,358 股,占扩股后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 2.22%”。
2014 年 8 月 19 日,中关村发展集团与投资中心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协
议约定:“投资中心以 578,000 万元向中关村发展集团增资,增资价格为每股 1.15元人民币,其中 502,608.6957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75,391.3043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中关村发展集团向投资中心增发的股份数为 5,026,086,957 股,占扩股后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 28.86%”。
2015 年 2 月 11 日收到《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股权无偿划转的函》(京财科文[2015]187 号),北京市财政局同意将高促中心所持有的包括本公司在内的 7 家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投资中心。投资中心获得无偿划转 2,123,230,949 股后共占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 41.05%。
2017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由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
意投资中心以 85,292.62 万元向中关村发展集团增资,中关村发展集团向投资中
心增发的股份数为 710,771,805 股,扩股后投资中心持有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 43.36%。
2017 年 6 月 20 日,发行人由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
意投资中心以 587,000 万元向中关村发展集团增资,中关村发展集团向投资中心
增发的股份数为 4,891,666,667 股,扩股后投资中心持有中关村发展集团总股份的 55.3939%。
2017 年 6 月 15 日,本公司收到股东首钢总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钢总公司公司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京国资[2017]80 号),首钢总公司企业名称已由“首钢总公司”变更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17 年 7 月 28 日,本公司收到《关于将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所持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北京首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联系函》,经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50,000.00 万股)无偿划转至北京首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权公司”)。
依据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常委会议(2015 年第 21 期)、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会议(第 33 期)会议精神、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关于无偿划转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创业服务中心所持股权至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的批复》、北京市昌平区国资委《关于昌发展公司无偿受让股权转增注册资本的批复》,2017 年 7 月,昌平创服中心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无偿划转至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发展公司”)。
2017 年 11 月 15 日,股东经开总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原北京经济技术投资
开发总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名称现已变更为
“北京亦庄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控股”。2017 年 10 月 11 日,股东北控置业变更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由“北京北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北京北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18 年 5 月 4 日,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有关事项的报告》、北京市财政局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基本建设市级项目一般公共预算的函》、《中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
资扩股协议》,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对本公司增资 135,590,000.00 元。本次增资后,股东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53.82%。
2018 年 8 月 31 日,根据北京市财政局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关村管委会怀柔科学城核心区建设项目资金的函》、《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对本公司增资 2,000,000,000.00 元。本次增资后,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54.06%。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2,302,010.50万元,实缴资本
2,214,964.52万元。
三、发行人组织结构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四、发行人主要子公司情况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 2019 年末,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二级子公司共 32 家,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19 年末发行人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主要经 营地 | 业务性质 | 实收资本 | 持股 比例 | 享有 表决权 |
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 | 产业园区建设 | 50,000.00 | 97.00 | 97.00 |
北京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 | 北京 | 产业园区建设 | 45,000.00 | 96.00 | 96.00 |
北京中关村电子城建设有限公司 | 北京 | 产业园区建设 | 121,000.00 | 51.00 | 51.00 |
北京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 北京 | 产业园区建设 | 2,998.00 | 100.00 | 100.00 |
北京光谷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北京 | 产业园区建设 | 25,450.00 | 100.00 | 100.00 |
企业名称 | 主要经 营地 | 业务性质 | 实收资本 | 持股 比例 | 享有 表决权 |
北京中关村石景山园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 | 产业园区建设 | 30,708.74 | 53.67 | 53.67 |
北京东方雍和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 | 北京 | 文化传播 | 8,200.00 | 100.00 | 100.00 |
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 | 产业园区建设 | 50,000.00 | 75.00 | 75.00 |
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 | 房地产 | 40,000.00 | 100.00 | 100.00 |
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 | 产业园区建设 | 71,200.00 | 100.00 | 100.00 |
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 | 产业园区建设 | 136,186.09 | 50.54 | 50.54 |
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 限公司 | 北京 | 金融服务 | 124,011.36 | 100.00 | 100.00 |
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 | 融资租赁 | 100,000.00 | 64.00 | 64.00 |
中关村医疗器械园有限公司 | 北京 | 产业园区建设 | 29,000.00 | 68.97 | 68.97 |
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 | 投资管理 | 14,217.00 | 60.00 | 60.00 |
北京中关村延庆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 | 产业园区建设 | 20,000.00 | 85.00 | 85.00 |
北京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 | 北京 | 投资管理 | 600,600.00 | 99.90 | 99.90 |
中关村(国际)控股公司 | 美国 | 投资管理 | 19,082.28 万美 元 | 100.00 | 100.00 |
北京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园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 | 北京 | 产业园区建设 | 22,000.00 | 50.00 | 50.00 |
北京中关村微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北京 | 产业园区建设 | 82,350.06 | 79.97 | 79.97 |
中关村芯园(北京)有限公司 | 北京 | 集成电路技术 服务 | 5,000.00 | 62.38 | 62.38 |
北京中关村协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北京 | 投资管理 | 2,000.00 | 85.00 | 85.00 |
北京中关村前沿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 司 | 北京 | 投资管理 | 45,000.00 | 57.14 | 57.14 |
石家庄中关村协同发展有限公司 | 河北 | 产业园区建设 | 10,000.00 | 50.00 | 50.00 |
北京中关村京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 | 产业园区建设 | 30,000.00 | 60.00 | 60.00 |
北京中关村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北京 | 投资管理 | 2,000.00 | 100.00 | 100.00 |
北京怀柔科学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 | 产业园区建设 | 1,100,000.00 | 96.15 | 96.15 |
北京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有 限公司 | 北京 | 信息技术服务 | 3,400.00 | 73.53 | 73.53 |
北京中关村信息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 北京 | 园区运营 | 2,234.0193 | 93.02 | 93.02 |
企业名称 | 主要经 营地 | 业务性质 | 实收资本 | 持股 比例 | 享有 表决权 |
ZGC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中关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香港 | 投资管理 | 290.20 万美元 | 100.00 | 100.00 |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北京 | 工程设计 | 37,224.00 | 38.75 | 38.75 |
北京中发航天壹号科技中心(有限合 伙) | 北京 | 技术开发 | 6,150.00 | 99.90 | 99.90 |
注 1:发行人对集成电路设计园持股比例为 40.00%,本公司之子公司软件园公司对集成电路设计园持股比例为 10.00%,北京首置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集成电路设计园持股比例为 50.00%。发行人与北京首置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6 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北京首置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行使的表决权与发行人保持一致,考虑一致行动的表决权后,本集团对集成电路设计园享有的表决权比例为 100.00%。
注 2:发行人对石家庄协同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30.00%,发行人之子公司海开公司对石家庄协同公司的 持股比例为 20.00%,中关村协同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石家庄协同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10.00%。根据石家庄 协同公司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海开公司、中关村协同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对于股东会所决议事项的表决,海开公司和中关村协同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发行人的决策意见进行表决,考虑一致行动的表决权后,本集团对石家庄协同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 60.00%。
注 3:发行人之下属公司阜平海开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阜平环阜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0%股权,阜平县阜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阜平环阜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0%股权。阜平海开农业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阜平县阜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经营管理决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协议双方中持股多数一方的意见做出一致行动决议。考虑一致行动的表决权后,本集团对阜平环阜生 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表决权比例为 70.00%。
注 4:发行人之下属公司北京实创科技园经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创经服公司)持有北京实创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50%的股权,北京威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北京实创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7.044%股权。实创经服公司与北京威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决议,北京威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使的表决权与实创经服公司保持一致,考虑一致行动的表决权后,本集团对北京实创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表决权比例为 67.044%。
注 5:发行人对工业设计院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38.75%,发行人之股东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对工业设计院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12.25%。根据工业设计院公司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与股东北
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为一致行动人,考虑一致行动的表决权后,本集团对工业设计院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 51.00%。
发行人子公司详细情况如下所示:
1、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8 月 7 日,截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注册资本 50,000.00 万元,经营范围: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含出租写字间)、咨询、培训、孵化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的开发、转让、制造、销售开发的产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办公、开发、中试场所、劳务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物业管理;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电脑打字、复印、传真;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销售服装、电子产品、日用品、家用电器、工艺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经营电信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 2019 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 375,620.60 万元,负债总额为 159,686.49
万元,所有者权益 56,247.62 万元。2019 年实现营业总收入 82,159.12 万元,净
利润 20,134.06 万元。
2、北京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8 月 18 日,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注册资本 45,000.00 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 2019 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 333,558.76 万元,负债总额为 243,136.12
万元,所有者权益 90,422.64 万元。2019 年实现营业总收入 70,771.14 万元,净
利润 5,678.66 万元。
3、北京中关村电子城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电子城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4 月 23 日,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具之日,注册资本 121,000.00 万元,经营范围: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出租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项目投资。(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 2019 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 637,102.17 万元,负债总额为 512,883.75
万元,所有者权益 124,218.42 万元。2019 年实现营业收入 33,756.95 万元,净利
润 3,120.90 万元。
4、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11 月 16 日,截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注册资本 50,000.00 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开发后的产品(未经专项审批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19 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 1,758,790.35 万元,负债总额为
1,474,651.39 万元,所有者权益 284,138.96 万元。2019 年实现营业总收入 5,470.09万元,净利润-36,579.34 万元。净利润为负主要系该公司建设项目仍处于建设期,各项成本、费用支出较多所致。
5、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03 月 07 日,截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注册资本 40,000.00 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出租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项目投资。(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 2019 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 315,346.64 万元,负债总额为 192,911.80
万元,所有者权益 122,434.84 万元。2019 年实现营业收入 12,302.29 万元,净利
润 3,703.33 万元。
6、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截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注册资本 71,200.00 万元,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投资与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热力供应;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建筑材料;能源技术的开发、技术服务;制冷设备的安装维修;出租办公用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19 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 4,259,468.20 万元,负债总额为
3,648,124.24 万元,所有者权益 611,343.96 万元。2019 年实现营业总收入
353,131.61 万元,净利润 12,212.09 万元,。
7、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2 月 24 日,截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注册资本 124,011.36 万元,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9 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062,622.75 万元,负债总额为506,396.74
万元,所有者权益 556,226.01 万元。2019 年实现营业收入 89,742.41 万元,净利
润 35,431.07 万元。
8、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11 月 27 日,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注册资本 133,333.40 万元。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船只和设备
租赁;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租赁交易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Ⅱ类医疗器械;销售Ⅲ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Ⅲ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 2019 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 684,112.92 万元,负债总额为 544,887.31
万元,所有者权益 139,225.61 万元。2019 年实现营业总收入 51,812.78 万元,净
利润 10,896.70 万元。
9、中关村医疗器械园有限公司
中关村医疗器械园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
具之日,注册资本 38,000.00 万元,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房地产开发;销售医疗器械(限Ⅰ类);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科技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 2019 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 126,605.17 万元,负债总额为 83,556.10
万元,所有者权益 43,049.07 万元。2019 年实现营业总收入 13,449.77 万元,净
利润 2,925.32 万元。
10、北京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北京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注册资本 600,600.00 万元,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 2019 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 733,788.30 万元,负债总额为 31,339.26
万元,所有者权益 702,449.04 万元。2019 年实现营业总收入 0.00 万元,净利润
1,545.91 万元。
(二)发行人合营、联营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 2019 年末,发行人重要的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情况如下:
截至 2019 年末发行人联营、合营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中芯北方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 0.79 |
2 | 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8.57 |
3 | 北京科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5.00 |
4 | 国同汇智创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24.51 |
5 | 中关村协同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27.68 |
6 | 北京中关村协同创新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1.76 |
7 | 中关村发展启航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45.80 |
8 | 北京领创精准医疗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30.00 |
9 | 北京中关村海外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 40.00 |
10 | 北京经开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10.00 |
11 | 北京中关村华夏科技有限公司 | 19.51 |
12 | 北京东方国际文化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00 |
13 | 北京虚苑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4.50 |
14 | 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12.66 |
15 | 北京市中关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30.00 |
16 | 中关村兴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5.84 |
17 | 北京市中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29.17 |
18 | 北京基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00 |
19 | 北京中关村软件园中以创新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32.34 |
20 | 北京春晓智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1.63 |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持股比例 |
21 | 中关村生命科学园保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30.00 |
主要合营及联营企业介绍:
1、北京中关村发展启航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北京中关村发展启航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 2019 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 49,019.16 万元,负债总额为 0.00 万元,
所有者权益 49,019.16 万元。2019 年实现营业总收入 871.60 万元,净利润 355.14
万元。
2、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 28 日,注册资
本 152,062.79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中关村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商品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 2019 年末,该公司总资产 4,259,468.20 万元,负债总额 3,648,124.24 万
元,所有者权益 611,343.95 万元。2019 年实现营业收入 353,131.61 万元,净利
润 12,212.09 万元。
3、北京市中关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关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06 月 02 日,注册资本
70,000.00 万元,经营范围: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发放贷款。(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末,该公司总资产114,954.04万元,负债总额27,779.37万元,所有者权益87,174,67万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1,534.51万元,净利润7,126.77万元。
五、发行人股东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为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持股比例 54.06%,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成立于 2013 年 11 月 27 日,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73 号裕惠大厦 C 座 509 室,法定代表人:赵长山,注册资金:10,000 万元,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股东17家,其股东明细如下:
表: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实缴出资 | 出资比例 |
1 | 北京中关村发展投资中心 | 1,197,303.97 | 54.06 |
2 |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 260,000.00 | 11.74 |
3 |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 179,387.73 | 8.10 |
4 | 北京亦庄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50,000.00 | 6.77 |
5 | 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89,253.63 | 4.03 |
6 | 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 68,829.97 | 3.11 |
7 | 北京首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0,000.00 | 2.26 |
8 | 北京北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00 | 2.26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实缴出资 | 出资比例 |
9 | 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8,569.33 | 1.74 |
10 | 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42,706.54 | 1.93 |
11 | 北京市京东开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开发公司 | 20,508.82 | 0.93 |
12 | 北京大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发展有限公司 | 20,000.00 | 0.90 |
13 |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18,348.62 | 0.83 |
14 | 北京市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13,502.61 | 0.61 |
15 | 北京东方文化资产经营公司 | 8,200.00 | 0.37 |
16 | 北京金桥伟业投资发展公司 | 5,566.64 | 0.25 |
17 | 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2,786.66 | 0.11 |
合计 | 2,214,964.52 | 100.00 |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按照北京市政府统一部署,北京市政府间接持有发行人 90%以上的股权。发行人的设立经过市政府批准,是北京市政府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2010 年 4
月 1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重组设立北京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函[2010]25 号),同意重组设立北京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中关村管委会就市级财政投入资金履行出资职责并依法对中关村发展集团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2010 年 4 月 15 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对中关村发展集团进行归口管理和履行监管职责有关工作意见的请示》(79 号),拟明确中关村管委会对中关村发展集团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及职责具体内容,北京市政府批示同意该请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
(三)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关系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石景山国资公司
昌发展公司
北科建集团
亦庄控股
丰科创
海淀国资中心
投资中心
54.06% 11.74% 8.10% 6.77% 4.03% 3.11% 2.26% 2.26% 1.93% 1.74% 0.83% 0.93% 0.90% 0.61% 0.37% 0.25% 0.11%
首 | 望 | 工 | 京 | |||||||||
钢 | 北 | 京 | 业 | 中 | 东 | 大 | ||||||
股 | 控 | 综 | 投 | 国 | 产 | 兴 | ||||||
权 | 置 | 开 | 资 | 建 | 业 | 国 | ||||||
公 | 业 | 公 | 公 | 筑 | 基 | 投 | ||||||
司 | 司 | 司 | 地 |
东 | 金 | 通 | ||
方 | 桥 | 政 | ||
文 | 伟 | 国 | ||
化 | 业 | 资 |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 13 人,高级管理人员 7 人,发行人监事会 14 人(2 位空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位 | 本届任职时期 | 有无境外 居留权 | 是否公务 员兼职 |
董事会成员 | |||||
赵长山 | 男 | 董事/董事长 | 2017.4-至今 | 无 | 否 |
宣鸿 | 男 | 董事 | 2017.5-至今 | 无 | 否 |
王明兰 | 女 | 董事 | 2020.6-至今 | 无 | 否 |
陈晓智 | 男 | 董事 | 2013.9-至今 | 无 | 否 |
刘卫亚 | 男 | 董事 | 2013.9-至今 | 无 | 否 |
段海波 | 女 | 董事 | 2013.9-至今 | 无 | 否 |
王赤宇 | 男 | 董事 | 2013.9-至今 | 无 | 否 |
白文 | 男 | 董事 | 2013.9-至今 | 无 | 否 |
宋杰 | 男 | 董事 | 2013.9-至今 | 无 | 否 |
赵志雄 | 男 | 董事 | 2019.3-至今 | 无 | 否 |
王颖 | 女 | 董事 | 2018.2-至今 | 无 | 否 |
钱旭 | 男 | 董事 | 2013.9-至今 | 无 | 否 |
姓名 | 性别 | 职位 | 本届任职时期 | 有无境外 居留权 | 是否公务 员兼职 |
刘燕 | 女 | 董事 | 2017.10-至今 | 无 | 否 |
监事会成员 | |||||
蔡天明 | 女 | 监事/监事会主席 | 2013.9-至今 | 无 | 否 |
季亮 | 女 | 监事 | 2018.2-至今 | 无 | 否 |
张翟 | 男 | 监事 | 2018.2-至今 | 无 | 否 |
杨志高 | 男 | 监事 | 2017.9-至今 | 无 | 否 |
孔仲福 | 男 | 监事 | 2017.9-至今 | 无 | 否 |
吕小奇 | 男 | 监事 | 2013.9-至今 | 无 | 否 |
郑红 | 女 | 监事 | 2019.3-至今 | 无 | 否 |
邓培佩 | 男 | 监事 | 2014.12-至今 | 无 | 否 |
魏金朝 | 男 | 监事 | 2017.10-至今 | 无 | 否 |
苗军 | 男 | 职工监事 | 2013.9-至今 | 无 | 否 |
杨彦文 | 男 | 职工监事 | 2013.9-至今 | 无 | 否 |
张建 | 女 | 职工监事 | 2013.9-至今 | 无 | 否 |
高级管理人员 | |||||
赵长山 | 男 | 董事长 | 2017.4-至今 | 无 | 否 |
宣鸿 | 男 | 总经理 | 2017.5-至今 | 无 | 否 |
孙辉东 | 男 | 总会计师 | 2020.4-至今 | 无 | 否 |
曾林峰 | 男 | 副总经理 | 2019.06-至今 | 无 | 否 |
姚胜利 | 男 | 副总经理 | 2013.5-至今 | 无 | 否 |
韩柏 | 男 | 副总经理 | 2014.1-至今 | 无 | 否 |
周武光 | 男 | 副总经理 | 2014.1-至今 | 无 | 否 |
注 1: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连选可以连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注 2:发行人董事钱旭先生系发行人股东北京北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钱旭先生因工作调动,已从北京北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离职,北京北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决策会议已免去钱旭先生在发行人处董事职务,后续还需发行人履行相关决议程序,故钱旭先生未能签署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声明。
注 3:发行人监事蔡天明女士系发行人股东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推荐的监事,目前蔡天明女士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后续还需发行人履行相关决议程序,故未能签署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声明。
注 4:发行人监事杨志高先生为发行人股东北京大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推荐的监事,目前杨志高先生已从北京大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发展有限公司调离,后续还需发行人履行相关决议程序,故未能签署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声明。
(二)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1、董事会成员简历
赵长山,男,55 岁,汉族,工商管理硕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赵长山先生 1986 年至 1988 年在武汉钢铁公司焦化厂二炼焦车间工作,任车间干部;1988 年至 1993 年在武汉钢铁公司办公室工作,任办公室秘书;1993 年至 1999 年在冶金部办公厅工作,先后任部长秘书、党组机公秘书、部长办公室副主任、冶金部党组机要秘书;1999 年至 2001 年在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任办公厅秘书,(期间 1998-2000 在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1 年至 2003 年在北京市宣武区委员会工作,任副书记; 2003 年至 2005 年在京泰(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2005 年至 2007 年在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党委常委、董事;2007年至 2017 年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任党组书记、局长、十一届市委委员;2017 年 4 月至今在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党委书记、董事长。
宣鸿,男,56 岁,汉族,研究生学历(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研究员。宣鸿先生 1985 年至 1987 年在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工艺材料研究所热处理研究室工作,任助理工程师兼团支部书记工作;1987 年至 1990 年在中国农业机械化研究院工作,任团委书记; 1990 年
至 1993 年在中国农业机械化研究院国际合作处工作,任工程师、外事科科长;
1993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农业机械化研究院国际技术交流中心工作,任副主任;
1995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农业机械化研究院国际合作处工作,任处长;1998 年
至 2000 年在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以及国际合作处处长兼北京华联机电技术装备公司工作,分别任院长助理和总经理;2000 年至 2010 年在在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工作,任党委委员、副院长;2010 年至 2012 年在中关村发展集团工作,先后任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12 年至 2017 年在中关村管委会工作,任党组成员、副主任;2017 年 5 月至今在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王明兰,女,56 岁,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研究员。王明兰女士 1984 年至 1988 年在山东经济学院马列部任教师;1988 年至 1991 年在首都师范大学管理系学习;1991 年至 2014 年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工作,先后任工业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社会处处长、研究室党组成员、副主任;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9 月在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工作,任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2020 年 4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党委副书记;2020 年 6 月至今任党委副书记、董事。
陈晓智,男,56 岁,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陈晓智先生 1982 年至 1994 年在海淀区税务局任科员;1994 年至 2005 年在海淀区地税局工作,先后任四季青所副所长、税务检查科科长、副局长;2005 年至 2008 年在海开集团任副总经理、在海开股份任总经理;2008 年至 2011 年在北京市威凯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工作,先后任常务副总经理、董事长;2011 年至今在北京威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长、在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13 年 9 月至今在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刘卫亚,男,58 岁,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会计师。刘卫亚先生
1984 年至 1992 年在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工作,先后任科员、副科长;1992 年至
2002 年在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任副科长;2002 年至 2004 年在北京市
海淀区财政局任科长;2004 年至 2020 年 4 月在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先后任科长、副处级调研员、副主任。2020 年 4 月至今在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 年 9 月至今在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