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有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并充分讨论后,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xxx光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光”)(含下属控股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均与xxx光(含下属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一名中国台湾地区员工,不包括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的xx,为xxx光原股东,现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本次股权激励系完成必创科技 2019 年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且xx对上市公司快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本激励计划将xx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还包括一名中国台湾地区员工xxx,系xxx光原股东,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研
发、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司将该名中国台湾地区人员纳入本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能进一步推进公司多元化团队的建设,保留核心人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有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0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