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苏黎世中国超额责任保险
(以索赔提出为基础)
鉴于保险人收取了相应的保险费,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个人和被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各项条款、各项条件和限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保险责任
x保险单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承保责任,其条款、条件、限制和除外责任与基础保险单在本保险单生效之日已存在的条款、条件、限制和除外责任相同(保险费、赔偿责任限额及保险期限除外),并适用于下列规定:
(a) 本保险单的保证、条款、条件、限制和除外责任,并包括所附的任何批单;以及
(b) 不论本保险单的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单提供的承保责任都不应超出基础保险单的承保范围,除非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了更广泛的承保范围,并在所附的书面批单中指明了更广泛的承保范围。
第二部分 抗辩费用及和解费用
2.1 凡被保险人遇到向其提出的索赔时,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索赔进行抗辩,且不应采取任何有损保险人利益的行动。对于被保险人所遇到的任何索赔,保险人并无义务为其进行抗辩。
2.2 就任何可能属于本保险单赔偿责任的索赔,(i) 保险人有权提出合理要求,要求得到与索赔有关的各种信息;(ii) 凡与索赔的调查、抗辩或和解有关的任何事项,都应该全部通知保险人。同时,保险人有权得到与此有关的文件复印件;(iii) 在任何索赔的抗辩、调查及任何和解谈判中,保险人有权协调被保险人和被保险公司的行动。
2.3 就任何可能属于本保险单赔偿责任的索赔,在没有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之前(对此,保险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被保险人不得承认或承担任何责任,不得签署任何赔偿协议,且不得同意任何判决,也不得发生任何抗辩费用,并且不得有任何法律上的代表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抗辩。只有那些经过保险人同意的和解、判决、抗辩费用,才能作为财务损失依照本保险单的有关条款得到赔偿。但保险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上述同意,作为一项条件,在涉及保险人或看起来很可能会涉及到保险人的任何索赔的抗辩、诉讼、调查、调解及和解谈判中,保险人有权参与和协助。
第三部分 赔偿责任限额
3.1 在明细表中第 3(a)项所列明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于保险期限和所有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如果适用)内向本保险单的所有被保险人提出的所有索赔引起的超出低层
赔偿总额部分的所有财务损失(包括抗辩费用),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最高赔偿责任。
3.2 协议各方明确同意,对于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本保险单的条款和条件报告首次提出的索赔,仅当低层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了低层赔偿总额,且被保险公司和(或)被保险人根据低层保险单的条款要求全额支付了任何适用的自留额/免赔额之后,保险人才会负有对任何承保财务损失的赔偿责任。只有在低层保险公司赔偿低层保险单下承保的财务损失且低层赔偿总额耗尽的情况下,本保险单才会在扣除已赔偿额的基础上成为主保险。
只有在低层赔偿总额耗尽的情况下(如同本保险单中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中说明的),本保险单才应开始履行赔偿责任,承接成为主保险。本保险单不应因为其他任何原因而开始履行赔偿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低层保险单赔偿限额的
(全部或部分)无法兑现,任何低层保险单中存在任何分项赔偿限额,或者任何低层保险单中包含有与基础保险单中不同的条款、条件、限制或除外责任。对于根据基础保险单分项赔偿限额承保的损失,本保险单将不会进行赔偿,但是承认所述基础保险单因此而做出的赔偿。
3.3 对于任何延长索赔报告期限而言,有关的赔偿责任限额只是保险期限内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不能另外额外计算。
3.4 此外,对于晚于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如果适用)提出的索赔,即使认定其是在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如果适用)之内提出,也同样适用明细表第 3(a)项所列明的累计赔偿责任限额。
3.5 保险人对于抗辩费用的赔偿不应在赔偿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计算。抗辩费用是财务损失的一部分,同样适用针对财务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3.6 如果因同一不当行为引起多次索赔,或由于偶然联系或互为因果或相互关联的一系列不当行为引起多次索赔,将被视为是一件索赔而不考虑实际提出的索赔次数(“一系列索赔”);由此认定的这一件索赔,将按上述一系列索赔中的首次索赔被第一次提出的时间,对其所属的相应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如果适用)进行确认。
第四部分 低层赔偿限额
x保险单的条件之一是,各份由具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低层保险单,在保险期限内应保持完全的效力,但不包括各低层保险公司因发生其低层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财务损失而支付或有责任支付,所引起的其低层赔偿总额的扣除或耗尽在内。如果未遵守上述约定,本保险单不应因此而失效,但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视同被保险人和被保险公司遵守了此条件下应赔偿的额度。
除非保险人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如果任何低层保险单已经不再具有完全的效力而被保险公司未能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那么本保险单应立即自动终止。如果做出了此通知,那么本保
险单应继续有效,但是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提供替代保险的保险公司(假如存在这样的替代保险)应负责承担该中止的低层保险单的基础赔偿限额,而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该低层保险单中止前保险人所应赔偿的额度。除非保险人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如果任何低层保险公司接受破产管理、清算、解散、重组或任何类似事件,或被任何监管机构接管,且投保人未能在此 30 天期间内获得了该低层保险单的替代保险,那么本保险单应于上述事件
发生之日起第 30 天时自动终止。对于任何低层保险单项下任何赔偿限额的无法赔偿风险(部分或全部),不论其是出于低层保险公司的财务困难或无力偿付或破产,或是出于其他任何原因,均明确由被保险人和被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以任何方式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果在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如果适用)内,基础保单的条款、条件、除外责任或限制以任何方式发生了变更,作为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享有本保险单项下各项权利的先决条件,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书面通知保险人相关详细情况。本保险单应自基础保险单中各项变更生效之日起遵照这些变更,但仅限于保险人以本保险单所附的批单书面同意了遵照这些变更,并且投保人同意了保险人就这些变更而提出的额外保险费要求或对本保险单条款的修订要求。此外,这些新承保责任的履行前提是,投保人按时支付了保险人就这些变更而要求的任何额外保险费。
第五部分:xx
x在本保险单中出现时,以下术语的含义如下:
5.1 在本保险单中,“索赔”、“发现条款或延长索赔报告期限”、“被保险人”、“财务损失”、“子公司”及“不当行为”的定义应与这些术语在基础保险单中的定义相同。
5.2 被保险公司是指投保人以及任何子公司。
5.3 保险人是指明细表第 8 项中列明的保险公司。
5.4 赔偿责任限额是指明细表第 3(a)项中列明的数额,是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第四部分的各项规定和条件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最高累计赔偿责任。
5.5 保险期限是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第 2 项中列明的时间期限,包括由保险人另外书面同意的任何延长以及延长索赔报告期限。
5.6 投保人是指在明细表第 1 项中列明的法律实体。
5.7 投保单是指任何保险人要求的各种信息和/或情况说明或材料,或者由被保险公司或其代表或者被保险个人或其代表提供给保险人的各种信息和/或情况说明或材料(无论是在保险期限之前还是在保险期限中),投保人为本保险单、基础保险单及任何低层保险单所填写和签署的任何投保单,由本保险单所替换或续保且由保险人或由任
何低层保险公司签发的任何以往的保险单(包括任何附件和保单信息),被保险公司的各种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
5.8 低层赔偿总额是指明细表第 3(b)项列明的金额,即所有低层保险单合计的累计赔偿限额。
5.9 低层保险公司是指每份低层保险单对应的保险公司。
5.10 低层保险单是指明细表第 5 项列明的每一份保险单。
第六部分 条件条款
6.1 通知
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索赔或向被保险人报告的情况通知,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都应按照明细表第 7 项列明的地址向保险人做出书面通知,其通知方式与基础保险单的要求相同,且遵照与之相同的条件和条款。
在书面的报告中,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份索赔的基本情况介绍、指控或潜在的损害情况、实际或潜在的索赔人姓名、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首次得知有关索赔的时间和方式。
该书面通知应该按明细表第 7 项列明的地址提交给保险人,并自保险人在上述地址收到通知当日起生效。
6.2 索赔参与
只要在保险人有理由认为任何索赔有可能涉及到保险人,那么保险人根据其自主决定有权利但非义务地与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任何索赔中联合进行抗辩和和解,包括但不限于在和解谈判中的联合。被保险人应对任何此类索赔进行抗辩和反驳。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充分合作,并向保险人提供其可能且合理要求得到的相关信息。如果保险人未在索赔的抗辩及和解过程中的任何时点,行使本条规定中的任何权利,并不构成保险人放弃或限制其在索赔的抗辩及和解过程中的任何其它时点行使权利,包括联合进行和解谈判的权利。
除非基础保险单中的条款和条件另有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任何索赔抗辩责任;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承担的抗辩责任仅限于基础保险单中的条款和条件所允许或要求的程度。如果保险人有理由认为任何索赔可能涉及到保险人,那么在没有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之前,保险人不承认被保险人单方承认或承担任何责任及签署任何赔偿协议、并且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此发生的任何抗辩费用或由判决产生的任何赔偿。 只有经过保险人同意的和解、判决和抗辩费用,才能作为财务损失依照本保险单的有关条款得到赔偿。如果保险人有权参与和协助得出关于其合理性结论的任何索赔的抗辩及任何和解谈判,保险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上述同意。
6.3 保险合同解除
x保险单的解除规定与基础保险单相同。
6.4 其它条款
保险人应享有与基础保险单保险公司相同的根据基础保险单的条款和条件所享有的所有权利、特权、抗辩权和保护权,特别包括但不限于代位求偿权、其他保险、通知和权威机构、转让和针对保险公司的法律行动。
6.5 保险费
x保险单下的保险费是统一费率,除非在此另有规定,否则不予调整。
6.6 更改
对任何人的通告或任何人所掌握的信息都不构成对本保险单任何部分的弃权或变更,也不能阻止保险人宣称其在本保险单条款下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出具构成本保险单一部分的批单,本保险单的各项条款都不得被放弃或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