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143141201709050005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小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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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农村政策性银行、农村商业性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签订小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民(自然人)、从事农业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一) 自然人须具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可由其亲属或其他担保人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二) 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避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可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第三条 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的任何一期借款已达到保险单约定期限,被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向投保人及其相关担保人进行追偿后,对于未能清偿的借款本金和/或利息余额,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义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 核裂变、核聚变、核爆炸及各类放射性污染;
(三) 地震、海啸及其他自然灾害;
(四) 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六) 自然人为投保人时,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
(三) 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
(四) 投保人不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贷款规定的资质条件而签订借款合同;
(五)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六)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达成和解协议;
(七) 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八) 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被依法确认无效。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
(二)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 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列明的贷款本金和/或利息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本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和/或利息余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和/或利息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一般事项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情况以及投保人、担保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在投保时向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随时查询还款账户的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 投保人和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投保人和担保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户籍证明;
(三) 投保人和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 投保人和担保人的收入证明;
(五) 投保人和担保人的财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机动车辆产权证书等);
(六)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 企业章程复印件;
(五) 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 企业简介、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 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前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八)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 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号)。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提供了符合条件的担保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提供贷款,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调查报告及放贷审批意见;必要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追加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担保措施。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在每月10日前向保险人书面提供投保人上一个月的还款情况表,并签章确认。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随时查阅投保人的还款账户。
赔偿处理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如属刑事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保护事故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不配合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对欠款的
催收工作,并做好相应催收记录;如保险人认为需要,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两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本金逾期还款三日内或利息逾期还款十日内将逾期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 索赔申请书;
(二) 保险单正本;
(三) 借款合同;
(四) 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 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及向借款人寄送《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的相关证明;
(六) 投保人专项还款账户上的存款记录和扣款记录;
(七) 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八) 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催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权利凭证;
(九) 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资信调查报告及贷款审批文件;
(十)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本条义务造成损失扩大的,保险人不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及担保人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及担保人追偿。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对投保人或担保人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和/或利息的余额为基础;
(二) 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根据本合同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计算赔偿。具体公式为:
保险赔款 = 被保险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投保人贷款本金和/或利息的剩余部分×(1-
绝对免赔率)
(三) 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投保时的贷款本金和/或利息之和,保险人按照本条第(二)项计算的金额进行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贷款本金和/或利息之和,保险人则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
保险赔款 = 被保险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投保人贷款本金和/或利息的剩余部分×(1-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投保时贷款本金和/或利息之和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在处理赔偿过程中或在赔偿处理完毕后,发现索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有权撤销赔案,并向被保险人追回已经赔付的金额。